关于印发《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30号)要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2009年年底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已按照要求发布了废止文件目录,现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至2010年)综合1、自治区建设厅、人事厅、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区办公室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组织注册师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建劳[1995]24号)2、自治区建设行业行风义务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新建纠字[1997]4号)3、建设厅厅长办公会议制度(新建办[1998]12号)4、建设厅关于加强行政领导工作制度的意见(新建办[1998]12号)5、自治区建设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建筑行业劳保统筹机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新建办[1998]8号)6、建设行政处罚听证会规则(新建法[2000]2号)7、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几个具体问题(新建法[2000]3号)8、建设厅规范性文件制作程序规定(新建法[2000]4号)9、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委托规定(新建法[2000]6号)10、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新建法[2001]9号)11、关于严禁擅自增加施工许可审查条件和搭车收费的通知(新建法[2002]5号)12、关于进一步促进建设行业协(学)会发展的意见(新建人[2002]4号)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细则(新建办[2003]4号)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新建法[2003]8号)15、自治区建设厅信访工作制度(新建办[2003]8号)16、自治区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新建办[2003]9号)17、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通知的通知(新建法[2003]11号)18、关于印发建设行政处罚格式文书的通知(新建法[2003]12号)19、关于转发建设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和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新建法[2004]3号)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规定(试行)(新建法[2004]6号)2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试行)(新建法[2004]7号)2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还款协议公证暂行办法(建设厅、司法厅新建法[2005]1号)2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细则(新建法[2005]7号)2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6]88号)25、自治区建设厅实施行政处罚若干规定(新建法[2006]2号)26、自治区建设厅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新建法[2006]4号)27、关于建立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转办案件公示制度的通知(新建法[2006]12号)28、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办法》的通知(新建人[2006]5号)29、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法[2007]1号)30、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中小城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建办[2007]5号)31、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职业技能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通知(新建人[2007]7号)3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新建人[2007]14号)3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工作规程(新建办[2008]3号)34、自治区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规定(暂行)(新建办[2008]16号)35、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规定(新建法[2009]12号)36、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考核工作的通知(新建人函[2009]16号)37、关于印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意见的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新建办[2010]19号)3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规程(新建法[2010]4号)39、关于废止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自治区实施<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新建法[2010]5号)40、关于废止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厅《自治区建设劳务资格鉴定和证书制度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新建法[2010]6号)41、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密工作的通知(新建办[2010]22号)42、关于规范使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简称的函(新建办函[2010]91号)43、关于做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宣传工作的通知(新建办函[2010]100号)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1、关于进一步简化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手续和要件的通知(新建房[2001]10号)2、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建房[2002]1号)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房[2002]2号)4、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制度的通知(新建房[2002]13号)5、关于推广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房函[2003]20号)6、关于转发建设部建办法函[2003]396号的通知(新建法函[2003]51号)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鉴定委员会管理办法(新建房[2004]2号)8、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新建房[2004]5号)9、关于转发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办法的通知(新建房[2004]5号)10、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计委、建设厅新计法[2004]531号)11、关于实施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的通知(新建房函[2005]20号)12、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47号)13、关于实施城镇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解围解困工程的意见(新政办发[2006]149号)1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权属登记簿统一式样的通知(新建房[2006]10号)15、关于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新建房[2006]16号)16、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新建房[2006]19号)17、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73号)18、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建房[2007]1号)19、转发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济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建房[2007]2号)20、关于解决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移交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房[2007]3号)21、自治区城市住房困难家庭调查和建档工作实施方案(新建房[2007]19号)22、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新建房[2007]20号)23、关于严禁范本销售商品房和售后包租在建商品房的紧急通知(新建房函[2007]29号)24、关于转发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房[2008]2号)25、自治区房屋登记测绘成果审核与争议认定办法(新建法[2008]4号)26、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建房[2008]16号)27、关于在自治区房地产行业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8]24号)28、关于调整廉租住房规划及进一步做好我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8]25号)29、转发关于修订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新建房[2009]10号)30、转发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建房[2009]20号)31、关于加强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新建房[2009]21号)32、关于做好自治区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确认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9]22号)33、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55号)34、关于建立自治区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工作制度的通知(新建房[2010]2号)35、关于规范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10]5号)36、自治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建房[2010]6号)37、转发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新建房[2010]9号)38、关于对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调查情况进行重新确认的通知(新建房[2010]12号)39、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新建传[2010]22号)40、关于对注销当事人因申报材料不实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新建回复[2010]206号)41、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新建房函[2010]37号)42、转发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快报制度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林业厅新建房函[2010]4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1、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建房[2002]10号)2、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制度的意见(新建房[2002]11号)3、关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商业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金管[2005]3号)4、关于切实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整改工作的通知(新建金管[2006]6号)5、自治区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新建金管[2008]2号)6、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新建金管[2009]3号)7、自治区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新建金管[2009]2号)8、关于调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新建金管[2010]4号)9、转发《关于试行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审计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新建金管[2010]6号)10、转发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审计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新建金管[2010]7号)11、关于规范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审计厅新建金管[2010]10号)12、转发关于大力开展住房公积金文明行业创建活动的通知(新建金管函[2010]5号)13、关于办理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公积金支取和贷款手续的意见(新建金管函[2010]8号)14、转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新建传[2010]75号)15、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新建传[2010]88号)16、关于对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问题的复函(新建金管函[2010]2号)住房制度改革1、自治区住房改革和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有关计算办法的通知(新房改字[1995]10号)2、自治区住房改革和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深化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新房改字[1995]11号)3、自治区住房改革和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自治区城镇房屋改革中几个有关问题的意见(新房改字[1997]19号)4、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新政发[1999]39号)5、转发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1998]73号)6、关于当前房改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新房改字[1998]7号)7、关于高等院校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意见(新房改办[1998]08号)8、关于政策性住房资金计结息问题的通知(新房改办[1998]14号)9、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房改办[1999]05号)10、关于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通知(新政发[2005]1号)11、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6]26号)12、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6]5号)13、关于印发自治区区直机关单位集中统一建设职工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228号)14、关于加强集资建房建设管理的补充通知(新政发[2008]93号)15、自治区清理纠正集资建房有关政策问题说明(新建房[2008]22号)16、关于加快做好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9]3号)城乡规划1、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政发[1996]81号)2、关于加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工作的通知(新建规字[1996]40号)3、转发建设部关于设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规模核定必须严格执行[1996]18号文件通知的通知(新建规字[1997]18号)4、关于实行城市规划管理“一书两证”办件意见反馈制度的通知(新建规[1999]2号)5、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新建规[1999]2号)6、自治区城市居住区规划质量评价量化指标(试行)(新建规[1999]6号)7、关于做好城市广场规划设计工作的通知(新建规[2000]2号)8、关于开展城市设计试点工作的通知(新建规[2001]2号)9、关于修改《自治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决定(新建法[2001]12号)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申报评定细则(新建规[2002]5号)11、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新政发[2003]22号)12、关于做好抗震防灾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规[2004]5号)13、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编制质量管理的通知(新建规[2005]2号)14、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建规[2005]6号)15、关于在自治区各地、州、市、县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新建规[2005]11号)16、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规[2006]6号)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编制方案征选管理办法(新建法[2006]14号)1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规定(新建规[2007]8号)19、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规[2007]9号)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08]93号)21、关于加强城市居住区信报箱和邮政报刊亭建设工作的通知(新建规[2008]9号)22、关于认真做好《城乡规划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新建规函[2008]18号)23、关于执行《城乡规划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规函[2008]92号)24、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办法(新建法[2009]9号)2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27号)26、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新建规[2009]2号)27、关于规范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指标的通知(新建规[2009]1号)28、关于加强自治区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的通知(新建规函[2009]87号)29、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的通知(新建规[2010]12号)30、关于做好我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规函[2010]523号)31、关于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日照标准的通知(新建规函[2010]605号)32、关于对建筑资质能否承揽规划业务的复函(新建回复[2010]140号)村镇建设1、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工作的意见(新政发[1999]51号)2、自治区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新建法[1999]11号)3、关于抓好小城镇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新建村[1999]2号)4、自治区集镇和村庄规划深度要求(试行)(新建村[1999]1号)5、关于加强自治区重点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的通知(新建村[2000]2号)6、创建自治区园林城镇活动实施方案(新建村[2004]2号)7、新疆好维吾尔自治区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新建村[2005]2号)8、关于开展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新建村函[2005]2号)9、关于发放农村抗震安居住宅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新建村[2006]5号)10、转发建设部关于做好倒塌农房在后回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建村[2008]2号)11、自治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新建法[2009]7号)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1、关于颁发《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城城字[1989]12号)2、关于印发《自治区实施<城市用水定额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新建城字[1991]52号)3、关于在全区城建行业推广“社会服务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建城[1998]23号)4、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建设厅关于开展争创园林城市和达标单位活动的请示的通知(新政办[1997]127号)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管理办法(新政办[1999]38号)6、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区域管道供气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城[1999]12号)7、关于加强车用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城[1999]9号)8、转发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新建城[2000]17号)9、关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面积问题的通知(新建城函[2001]20号)10、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地方水务机构有关问题通知精神的通知(新建城函[2002]13号)11、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新建城[2002]7号)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绿线管理规定(新建城[2004]3号)13、关于加强自治区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城[2004]5号)1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05]20号)15、转发建设部关于实行统一城市出租汽车三证的通知的通知(新建城[2005]13号)1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客运出租车特许经营实施细则(新建城[2005]21号)17、关于做好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警示标志接管工作的通知(新建城函[2005]24号)18、关于加强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传[2005]21号)19、关于依法处理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城函[2005]10号)20、关于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通知(新建城[2006]3号)21、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37号)22、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意见的通知(新建城[2006]4号)23、转发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建城[2006]13号)24、关于加强城市燃气工程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城[2007]3号)25、转发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新建城[2007]18号)26、转发建设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的通知(新建城[2007]21号)27、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建城[2008]1号)28、关于推进自治区供热计量工作的通知(新建城[2008]2号)29、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新建城[2008]13号)30、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计量管理的通知(新建城函[2008]30号)31、关于转发《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建城[2009]1号)32、转发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建城[2009]4号)33、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管理的紧急通知(新建传[2009]75号)3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通知(新建城[2010]8号)35、关于转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厅新建城[2010]15号)36、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新建城[2010]21号)37、关于印发《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实施办法》《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争创“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式单位”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22号)建筑业管理1、关于转发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新建建[2001]6号)2、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建[2001]21号)3、关于印发自治区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的若干规定贯彻意见的通知(新建建[2003]22号)4、关于做好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03]64号)5、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当地农民工的实施意见(新建建[2003]28号)6、关于做好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03]64号)7、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新建建函[2003]55号)8、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建函[2004]12号)9、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72号)10、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修改决定(新建法[2004]5号)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担保实施办法(新建建[2004]9号)12、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意见(新政办发[2005]189号)13、关于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的通知(新建建[2005]25号)14、关于治理建设行业涉及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新建建[2005]26号)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管理规定(新建法[2005]6号)16、自治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管理规定(暂行)(新建建[2005]36号)17、关于加快自治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新建建[2006]7号)18、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建建[2006]16号)19、转发关于加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建建[2007]4号)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新建建[2007]16号)21、转发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新建建函[2007]54号)22、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新建建[2008]7号)23、自治区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新建建[2008]20号)24、关于加强政府试行代建制建设项目建设行政监督管理的通知(新建建函[2009]45号)25、自治区建设系统突发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暂行)(新建建[2009]29号)26、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综合布线系统和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工作的通知(新建建[2010]21号)27、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10]1号)28、关于开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10]10号)29、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企业区内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新建建函[2010]12号)30、关于做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应急平台体系基础地理信息平台项目数据采集报送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10]13号)31、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建筑领域工程款结算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10]36号)。
房地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颁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1月日颁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颁布闲置土地处理办法1999年4月28日颁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7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颁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颁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1983年6月4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月日颁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颁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日颁布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8日颁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1999年4月日颁布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颁布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颁布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7月1日颁布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6年1月5日颁布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8月29日颁布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0年1月21日颁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日颁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1998年12月7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日颁布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法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1998年5月12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月21日颁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3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颁布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5月1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颁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2003年1月21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上)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下)2003年1月3日颁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03年2月2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颁布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1998年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1998年颁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3月3日颁布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1991年月21日颁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1994年6月日颁布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1997年颁布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查办法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1997年4月2日颁布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颁布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2000年8月日颁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1日颁布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03年4月8日颁布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颁布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7日颁布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7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颁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2003年5月30日颁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日颁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6月26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2003年6月26日颁布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2003年5月日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7月25日颁布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501020012001年7月31日颁布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2003年月日颁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2003年12月30日颁布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2003年12月4日颁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1日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颁布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颁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5月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7月6日颁布建设部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6月30日颁布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2004年6月30日颁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颁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年6月30日颁布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7月2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颁布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04年7月日颁布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4年7月日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8月日颁布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2004年8月27日颁布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2004年10月日颁布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0月日颁布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2004年8月6日颁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月1日颁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4年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10月20日颁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月日颁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2004年12月1日颁布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2004年12月31日颁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12月28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月12日颁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1月7日颁布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2月日颁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2005年3月1日颁布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2005年1月31日颁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日颁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1月28日颁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4日颁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4月12日颁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5月8日颁布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2005年5月12日颁布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4月28日颁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颁布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2005年7月20日颁布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05年8月4日颁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2005年8月5日颁布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9日颁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2005年8月31日颁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8月日颁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2005年10月日颁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2005年10月31日颁布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月10日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12月31日颁布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0日颁布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0日颁布电梯应急指南2006年1月4日颁布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5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1999年1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2006年6月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颁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颁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8月日颁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7月27日颁布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8月19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7月3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国土资源部科技创新审查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9月5日颁布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2006年9月4日颁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2006年9月5日颁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颁布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6年8月30日颁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1月1日颁布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2006年10月8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日颁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2006年月日颁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9日颁布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月09日颁布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1月日颁布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颁布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01月19日颁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年08月26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08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08月30日颁布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公用建管面积分摊规则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1992年7月27日颁布关于对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2003年1月30日颁布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2003年2月日颁布关于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调研的紧急通知2003年2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19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0日颁布关于防止施工坍塌事故的紧急通知1999年7月9日颁布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围墙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紧急通知2001年7月10日颁布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关于严肃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贯彻《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颁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2003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3年4月3日颁布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4月28日颁布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有关项目的复函2003年5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近期进展情况的通报2003年6月27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5月14日颁布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6月3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2003年6月4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03年5月日颁布关于深化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3年8月1日颁布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1990年2月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1990年2月日颁布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年8月4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2003年9月2日颁布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2003年8月日颁布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2003年9月19日颁布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年10月日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2003年10月30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03年10月日颁布关于做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工作的函2003年10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2003年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2003年月14日颁布对现有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2003年月21日颁布’’关于受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月19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2003年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2003年12月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2003年月日颁布关于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通知2003年12月4日颁布’'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2004年1月7日颁布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和工作人员禁令的通知2004年1月14日颁布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1月30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2月10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2004年2月4日颁布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2004年2月12日颁布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建设部纪律检查组关于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2月19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通知2004年1月9日颁布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宣贯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年3月日颁布关于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3月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3月6日颁布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年4月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4月7日颁布关于发布《交通建设监理行业从业自律公约》(试行)及实施办法的通知2004年4月26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年5月10日颁布关于严格执行《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的通知2004年4月30日颁布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5月20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2004年4月3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的紧急通知2004年5月14日颁布建设部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2004年5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4月日颁布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的通知2004年5月20日颁布关于公路建设中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G012003)有关事宜的通知2004年5月2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6日颁布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2004年6月8日颁布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2004年6月7日颁布关于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摸底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年6月日颁布关于做好中央本级由预算拨款拖欠的项目工程款摸底调查工作的函2004年7月5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2004年7月1日颁布建设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2004年7月7日颁布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12日颁布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9日颁布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颁布关于开展200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日颁布关于加强城市桥梁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9月3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日颁布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4年9月30日颁布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2004年9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颁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2004年10月29日颁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2004年10月31日颁布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2004年10月21日颁布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月2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月2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月3日颁布关于加强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4年月3日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北方地区城镇供热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年月3日颁布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2004年月日颁布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12月6日颁布司法部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2004年月6日颁布关于请重点监控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通知2004年12月3日颁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月12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月19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04年12月9日颁布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用户安全工作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颁布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纪要2005年1月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2004年12月26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2004年12月31日颁布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2005年1月5日颁布关于加强春季和两会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通知2005年2月28日颁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2月7日颁布。
《大同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年度总目录(2004--2012)
2004年第1期政策法规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0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10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1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领导讲话13 开拓进取推动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部部长汪光焘16 改革创新协调发展——大同市建委主任秦志国文件选登21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2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24 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指导意见25 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29 关于调整2003年度钢材结算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30 关于公布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未参加2002年度年检的通知35 关于“大同市建筑经济管理站”更名为“大同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的通知35 关于二○○四年度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年检的通知36 2004年大同市建筑安装工程概算材料差价调整办法专业论坛37 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应用38 工程量清单报价与传统报价模式比较研究41 努力提高工程造价的准确度定额解释43 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二)综合报导47 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召开47 项目经理向建造师过渡中可免考科目或以评代考48 全国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48 曾培炎副总理对汪光焘同志在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报告的重要批示48 建设部人事部联合表彰建设系统先进单位和个人49 建设部召开全国建设系统宣传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视电话会议4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立法背景和起草过程49 宁波出台措施合理控制工程造价50 建设部将首次发布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51 我国建材产品将实施国际标准51 2003年度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在京召开颁奖会议51 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将推行项目法人招投标制52 上海市今年施行住宅装修新标准52 成都市政府投资城建项目实行代理业主制52 上海施工图审查将取消收费52 北京市今年建设工程推广使用预拌砂浆53 预拌混凝土新国标开始实施53 山西省建设工作会议召开53 大同市召开全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会议54 大同市四大城市规划设计项目进行全国招标54 大同市建筑业改革发展研讨会召开54 大同市政府获国家开发银行25亿授信额度55 大同市召开建设工作会议55 大同市召开“平改坡”工程改造协调会55 大同绕城高速公路今春全面开工信息短波56信息短波2004年2期政策法规4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6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7 大同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领导讲话10 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陈重11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2004年工作安排——12 关于全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和今后工作的安排(摘要)——郭瑜文件选登15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16 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行网络教育的办法》的通知17 关于2004年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行网络教育工作的通知18 关于全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20 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2004年工作要点的函21 关于开展“工程造价管理学术研究优秀论文评奖活动”的通知22 关于开展评选协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活动的通知23 关于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6 关于发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29 关于印发《大同市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30 关于印发《大同市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专业论坛33 试论定额计价与清单计价的区别35 谈工程量清单与招投标经验交流38 正确引导依法规范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快速发展造价分析40 工程造价实例分析综合报导42 全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议召开42 为工程建设提供技术经济保障43 以加强标准造价管理为重点43 2004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目标44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认定标准44 《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发布44 《建筑法》修订方案框架初步形成45 全国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课堂——环球职业教育在线45 《钢结构设计规范》即将出台46 2004年全球建筑峰会在北京召开46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召开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47 《合同法》第286条将有新版司法解释出台47 住宅整体卫浴间标准将出台47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宣贯交底会在海口召开48 全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执法检查总结表彰会在太原召开48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送审稿完成49 建设部规定:住宅竣工验收后方办产权证49 数字建筑网推出“清单工程招投标实战演练”50 北京市发布地方标准《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50 “两会一网”合并上海市成立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51 首都机场新航站楼48亿元的北京标志性建筑51 我市开始启用新版《行政执法证》52 大同市今年城市道路改造工程启动52 大同市规范住宅小区命名52 大同公园改造工程即将开工建设52 2003年我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形势喜人52 国标委鼓励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工作53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出版发行53 香港建筑师内地资格考试5月深圳开考54 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在京举行54 省标定站召开试点城市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座谈会55 大同市建委召开全市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暨行风建设工作会议55 2003年全国建筑业效益稳步提高信息短波56 信息短波政策法规4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领导讲话7 在全市建设工程管理暨质量安全现场会上的讲话——大同市建委主任秦志国11 认真学习统一认识狠抓落实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李俊明文件选登15 关于公布我省2003年度第一批结果的通知16 关于山西省2004年度造价工程师工作的通知18 关于印发《大同市建设工程概预(结)算材料差价调整办法》的通知材差信息19 2004年上半年建设工程材料调差系数和2004年上半年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造价指数43 2004年上半年大同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数专业论坛44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几点建议47 工程量清单单价合同的报价方式与实用方法综合报导51 建设部取消调整审批项目15种51 一季度我国建筑业走势喜人51 《住宅集成化厨房建筑设计图集》通过专家审查51 全国28城市建筑业协会暨企业家工作研讨会52 我国墙材发展状况52 高法首次明确12种财产不得查封扣押52 全国建设领域6月份前要基本解决去年拖欠农民工工资53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在京成立53 北京出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54 《河北省建筑条例》出台规定工程审价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54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造价专业委员会领导成员扩大工作会议在贵阳市召开54 大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举办宣贯《山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专题讲座55 大同市召开工程建设暨质量安全现场会55 大同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采取签订目标责任书信息短波56 信息短波政策法规3 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领导讲话6 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足服务多办实事努力开创协会工作新局面——杨思忠理事长在中价协第三届理事会上的工作报告10 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快我省建设事业法治化进程——张建民厅长在全省建设系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文件选登14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19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1 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4 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工程造价优秀论文评选活动的通知24 关于印发《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的通知26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宣贯会会议纪要27 关于批准《钢筋焊接网混凝土楼板与剪力墙构造详图》等二十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28 关于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1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32 关于印发“大同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的通知33 关于举办“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培训班的通知34 关于补充发布大同市2004年一季度钢材料指导价格的通知专业论坛35 关于工、料、机消耗量定额的编制问题“计价规范”学习与思考37 造价工程师在工程低成本策略中的作用经验交流39 创建市场化造价管理体系推动建筑业有序发展定额解释4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释与答疑(三)43 2000年《山西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安装部分问题解答43 2000年《山西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土建部分问题解答44 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山西省价目表部分问题解释造价分析45 工程造价实例分析学习园地47 2003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程造价案例分析试题及参考答案(一)综合报导52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正式颁布52 新书介绍53 建设部出台落实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5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出台54 全国建筑业偿付拖欠农民工工资270多亿元54 2004年建筑工程招标策略技巧应用研讨会召开54 我国将试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55 高院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提出三大原则55 大同市标定站召开材料差价调整工作座谈会55 大同市将开展房产测绘专项检查工作55 大同市开展建设系统职业技能岗位鉴定工作信息短波56 信息短波政策法规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领导讲话8 坚持发展观,推动工程造价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马桂芝秘书长在全国造价协会秘书长工作联席会议上的工作报告11 中价协理事长张允宽同志在全国造价协会秘书长工作联席会议上的讲话文件选登13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14 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自律管理企业准入与清出办法(试行)16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材差信息19 2004年三季度建设工程材料调差系数和2004年三季度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学习园地43 2003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程造价案例分析试题及参考答案(二)专业论坛47 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分析及对策48 进一步改革完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探讨49 完善建筑市场监管的设想综合报导53 国务院召开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53 全国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稳步发展53 中价协召开全国造价协会秘书长工作联席会议54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召开第三届第二次常备理事会54 山西省召开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54 内地房地产估价师与香港测量师资格互认工作全面完成55 2004年度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优秀住宅小区提名奖颁奖大会在北京召开55 全国工程造价管理研讨会在云南大理召开55 大同市举行建筑行业砌筑工技能大赛信息短波56 信息短波政策法规3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7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9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文件选登14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15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18 关于公布大同市2004年山西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材差信息21 2004年下半年建设工程材料调差系数和2004年下半年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造价指数45 2004年下半年大同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数综合报导46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造价专业委员会年会在海口市召开46 全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经验交流会在上海召开46 第八届全国工程造价管理期刊联络网会议在福建召开47 首次全国建设人才工作会议在京召开47 山西省造价协会召开专题学术报告会47 山西省土木建筑学会冬季施工专业委员会召开冬期施工座谈会48 山西召开全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电视电话会议48 大同市同泉路拓宽改建工程竣工通车49 省造价协会评选先进工作者以及获奖优秀论文工作结束49 六大公共建筑“问题”工程被曝光49 全国城市规划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大同市城市总体规划信息短波50 信息短波建委公告51 建委公告政策法规3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9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14 大同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领导讲话16 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的报告22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努力推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山西省建设厅厅长张建民在全省建设工作会议上的报告28 山西省建设工程等人管理协会2004年工作总结与2005年工作要点31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推进建设事业全面健康快速发展——大同市建委主任秦志国在全市建设工作会议上的报告文件选登36 关于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7 关于公布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名单的通知39 关于公布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获奖优秀论文名单的通知概算系数41 大同市2005年建筑安装工程概算材差系数表专业论坛42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几点探索43 浅谈施工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45 对施工企业实行内部预算管理研究报告47 中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研究报告综合报导52 中间仲裁有望写入《建筑法》52 省建设厅召开《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审定会53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召开2004年年会53 我省建设领域三件实事超额完成54 大同市召开全市建设工作会议54 大同市御河西岸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确定55 大同市建委系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员先进性警示教育、行风建设工作会议55 《大同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理办法》出台55 大同市建委召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动员大会信息短波56 信息短波2005年第2期政策法规2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4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8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领导讲话11 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总结会议上讲话文件选登16 关于发送中价协2005年工作要点的函17 关于印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05年工作要点》的函19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指数测算和投资估算指标编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21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2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23 关于发布《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24 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化、工程造价管理工作重点》的通知25 关于2005年度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年检和工程规费核准的通知27 关于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进行重新核定的通知定额解释28 2000年《山西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土建部分问题解答28 2000年《山西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问题解答29 2000年《山西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安装部分问题解答29 2000年《太原市建筑工程商品混凝土预算定额》问题解答30 水泥混凝土路面刻纹造价师园地31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上网注册登记的使用说明造价分析32 工程造价实例分析专业论坛34 谈谈对推广“平法”的几点认识36 工程量清单模式下企业投标报价有关问题的研究39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造价41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企业应怎样适应市场竞争研究报告43 中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研究报告(续)综合报导50 2005首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出台50 《建筑法》修改稿出台50 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举行51 国家发改委召开《招标投标法》实施与周年座谈会51 建设部将修订建筑暖通标准51 《钢管脚手架扣件》国标修订51 全国“节能型0”标准体系正在抓紧修订52 全国建设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成绩显著52 全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议在杭州召开53 全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座谈会在太原召开53 全省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座谈会在大同召开54 全省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议在太原召开54 去年全国商品住宅价格上涨15.2%信息短波56 信息短波领导讲话3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努力开创全省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新局面——山西省建设厅副厅长张立光在全省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议上报告文件选登10 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12 关于印发《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17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9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22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材差信息24 2005年上半年建设工程材料调差系数和2005年上半年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专业论坛48 工程量清单计价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作用综合报导50 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50 建设部公布稳定房价工作6个时间表51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造价专业委员会召开领导成员扩大工作会议51 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开始修订工程监理收费标准52 2005年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评选工作开始52 内地与香港规划师、造价师与工料测量师互认协议签署52 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开始修订工程监理收费标准53 首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发布53 工程概预算人员将实行行业自律管理54 《住宅建筑规范》征求意见工作完成54 《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结构技术规范》颁布实施55 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接纳17名中国区会员55 大同市绕城调整公路开工建设55 大同市建筑业企业工会成立信息短波56 信息短波政策法规3 大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4 大同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定领导讲话5 建设部副部长黄卫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发布宣贯会上的讲话7 建设部副部长黄卫在2005年亚太工料测量师协会第九届年会上讲话7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陈重司长在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座谈会上的讲话文件选登10 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12 有益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15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18 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22 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23 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26 关于公布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重新核定结果的通知研究报告27 中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研究报告(续)专业论坛34 增强工程合同意识、规范价款结算行为——《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解读35 试论全面造价管理在房地产开发中的作用38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份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学习园地43 2004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程造价案例分析试题(一)及参考答案造价分析47 工程造价实例分析综合报导49 建设部举办建筑节能专题报告会49 全国施工图设计方案审查文本即将统一49 上半年全国建筑业形势喜人50 建设部对《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50 《施工招标文件范本》正式对外征求意见50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51 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在大连召开51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开始征求意见52 亚太工料测量师协会第九届年会在大连举行52 新疆出台建设工程还款协议公证办法索要欠薪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53 凝石技术将广泛应用于建筑业53 我省新出台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收费标准53 山西省建设厅对我市2005年建设目标责任制进行督查54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造价专业委员会2005年年会在新疆昌吉市召开54 我省商品房价格下跌55 大同市实施危旧房改造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并举——北辰花园开工建设55 我市举办新编《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宣贯培训班信息短波56 信息短波政策法规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领导讲话7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在2005年中国工程担保论坛开幕式上讲话文件选登12 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14 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16 关于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16 关于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及有关工作的通知17 关于同煤集团所属单位建设工程部分材料调增运杂费的通知材差信息18 2005年三季度建设工程材料调差系数和2005年三季度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研究报告42 中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研究报告(续)学习园地46 2004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程造价案例分析试题(二)及参考答案综合报导50 建设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开始征求意见50 建设部开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调研51 2005版《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检索系统》出版发行51 我省将建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系统”51 山西省建设厅出台《关于加强房地产销(预)售管理的通知》52 第六届七省市建筑市场招投标联席会议召开52 省工程造价协会召开三届三次常务理事会53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在京成立53 建设部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54 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组莅临我市54 大同市永泰航空广场竣工投入使用55 华东地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研讨会在南京召开55 “中西南”地区工程造价管理研讨会在云南丽江召开信息短波56 信息短波。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4.07.08•【字号】京环保法字[2004]367号•【施行日期】200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法字〔2004〕367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我局经认真清理,确定共有15项行政许可事项。
这15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等已在我局网站上公布。
现将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15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等规定(略)2.10种行政许可文书范本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二○○四年七月八日附件210种行政许可文书范本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注:委托人应当同时出具委托书。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补正告知书编号::你单位报送我局的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报送的材料需进行如下方面的补充、修改:一、二、三、请你单位尽快完成上述修改补充工作,报我局重新审查,行政许可办理时限自我局收到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北京市环保局年月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编号::你单位报送我局的收悉。
经审查,现决定不予受理。
原因如下:如果认为我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您合法权益,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年月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材料接收通知书编号::你单位申请的相关材料收悉。
我局决定接收,对于需要建设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补充的项目,我局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通知,否则该项目将以收件日期作为受理日期,并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对你单位申请是否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律法规全书 含典型案例及文书范本 20》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04
二、建设用地规划与 审批
05 三、资质管理
06 四、工程项目报建
目录
07 五、工程招投标
09 七、工程发承包
08 六、勘察设计 010 八、工程施工
目录
011 九、工程监理
013 十一、执法监督
012 十、竣工验收
本书涵盖建筑领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相关示范文本,书中收录文件均为 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标准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很新法律文件。全文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方便读 者集中对某一类问题查找使用,重点法律附加条文主旨,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附录相关典型案例文书范 本。
03
3.施工管 理
04
4.质量控 制
06
(3)工程建 设标准化管 理
05
(2)房屋建 筑质量
5.工程价款 6.安全生产
(2)安全生产许可证
7.环保、抗震、消防、 节能
九、工程监理
01
建设工程监 理范围和规 模标准规定
02
工程监理企 业资质管理 规定
03
工程监理企 业资质管理 规定实施意 见
04
01
注册建造师 执业管理办 法(试行)
02
注册建造师 管理规定
03
注册监理工 程师管理规 定
04
注册监理工 程师注册管 理工作规程
06
勘察设计注 册工程师管 理规定
05
住房城乡建 设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 简化监理 工...
四、工程项目报建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 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
批事...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 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
压覆重要...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简化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06•【字号】浙建法[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11〕79号)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2.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3.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4.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表5.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表6.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统计表7.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统计表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附件1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许可案卷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案卷。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均为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包括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设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公用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
XXX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1.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2.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4.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5.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许可准予延期决定书6.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7.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8.住房城乡建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9.住房城乡建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0.住房城乡建设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11.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12.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1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4.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许可期限告知书15.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权利告知书16.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人权利告知书17.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文书格式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许收字〔〕第号(申请人名称):本机关现已收到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下列材料:1.2.3.4.(本栏不够可另附页)以上材料共件。
联系人及电话:(盖章)年月日申请人:申请人电话: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行政许可文书格式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行许不受决字〔〕第号(申请人名称):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交的关于的行政许可申请和资料,经研究,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不予受理。
具体符合以下第种不予受理情形:(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三)申请材料存在不可以当场更正错误;(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XX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及通知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及通知关于印发《“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建标[2005]12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加强对“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简称“三新核准”)事项的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领域的技术进步,我部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以及《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三新核准”事项的特点,组织制定了《“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七月二十日“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规范“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以及《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以下简称“三新核准”)事项的申请、办理与监督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与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情况,或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以及其它社会公共利益,且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没有规定又没有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依的情况。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意见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2022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意见》已经2022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2年6月17日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2022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意见为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致厦门经济特区建设40周年贺信重要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以及《中共厦门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2022年工作要点》等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围绕局2022年工作总体部署,现提出2022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意见。
一、持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全面履行职能(一)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培训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模范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重点内容,列为领导干部法治教育重点课程,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
(牵头处室:机关党委,责任部门:各相关处室、局属事业单位)(二)抓好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教育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学习宣传工作,综合运用传统方式和新型融媒手段广泛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办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办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的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举行行政许可听证,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市、县(区)建设局和专业局。
第三条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保障和便利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第四条行政许可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进行。
第五条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参加旁听。
许可机关可以根据听证场所可容纳人数限定旁听人员数量。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二)直接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三)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许可机关应当保障听证主持人备选人员培训经费、听证经费,提供组织听证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许可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听证参加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八条行政许可的受理、送达机构(以下简称“窗口”)在听证过程中负责下列工作:(一)提请许可机关决定是否组织听证;(二)听证过程中的有关告知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书、资料的送达;(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听证申请、意见、资料的接收、整理,并反馈到听证主持人;(四)协助听证主持人做好听证工作。
第二章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第九条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过行政许可或者法制工作;(二)参加过行政许可听证主持人培训,掌握听证基本知识。
许可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上述条件建立本机关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备选名单。
关于委托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批复
附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1 关于对厅有关规范性文件予以清理的通知浙建办〔1996〕181号2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浙建法〔2002〕36号3 关于废止部分涉及行政许可证(审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建法发〔2005〕68号4 关于贯彻《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几点意见的通知浙建办〔1997〕193号5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行政检查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的通知浙建办〔1997〕258号6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10〕71号7 关于公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依据及需要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项目的通知浙建法〔2010〕74号8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办〔2000〕27号9 关于颁发《浙江省开发区城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办〔1994〕165号10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浙建办〔2006〕28号管理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11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审核有关城乡规划程序(试行)》的通知浙建规〔2003〕22号12 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6〕16号13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4号14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71号15 关于对重大建设工程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建规发〔2007〕166号16 关于实施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的通知浙建规〔1995〕26号17 关于实施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的补充通知浙建规〔1995〕72号18 关于依法实施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制度的通知浙建规〔1997〕143号19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规〔2004〕61号20 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浙建乡〔1994〕224号21 关于《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若干条款解释的通知浙建村〔1998〕11号22 关于印发《浙江省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村〔1998〕84号23 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浙建房〔2010〕72号书(示范文本)》的通知24 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涉及土改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房〔1989〕29号25 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房〔1990〕119号26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有住房使用面积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浙房改〔1992〕6号27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有住房售后产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房改〔1995〕2号、浙建房〔1995〕15号28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建房发〔1996〕123号29 关于印发《房屋产权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房〔1998〕10号30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建房〔2007〕51号31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房〔2008〕74号32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通知浙建法〔2002〕11号33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2〕59号34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2〕73号35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和强制执行听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房〔2005〕42号36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浙建房〔1995〕14号。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局听证制度》的通知(2014年修订)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局听证制度》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4.01.27•【字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局听证制度》的通知各区县规划(分)局、高新区规划处,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城乡规划、测绘、地名、城建档案领域听证活动,推进依法行政,我局对《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听证制度》(规国法字〔2004〕1353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天津市规划局听证制度》,业经2014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27日天津市规划局听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在城乡规划、测绘、地名、城建档案管理中的听证活动,促进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机关以及各规划分局、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处举行的听证,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政策法规研究处是局听证工作主管机构。
局机关有关处室以及各规划分局、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处根据业务管理范围负责相应听证工作。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二章听证事项第五条下列事项,依据管理职权应当举行听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许可或者其他事项应当听证的。
(二)我局认为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听证的。
第六条城乡规划、测绘、地名、城建档案领域的下列事项,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可以依职权举行听证:(一)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起草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以及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三)依法由我局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草案拟报送审批的。
(四)修改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1.04•【字号】辽建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7]4号)各市建委(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辽宁省建设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辽建发[2004]53号)、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四日附件: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快捷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建设厅(以下简称厅)设立行政许可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审批办为厅办理建设行政许可的工作机构,统一受理建设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建设行政许可决定,即时办理被许可人建设行政许可事项有关事务工作。
审批办设置建设行政许可办理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第三条厅建设行政许可事项分为限时办理事项和即时办理事项。
限时办理事项是指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按有关规定限时办结的事项。
即时办理事项是指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当事人申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办公地点、注册资金等变更,申请证书遗失补办等即时即办事项。
第四条实施建设行政许可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厅机关直接实施的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的初审、核准、认定和审批。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厅审批办职责:(一)统一受理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二)审核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要件形式和办理程序;(三)即时办理建设行政许可有关事务工作;(四)统一送达建设行政许可决定、建设行政许可证件;(五)公告建设行政许可核准、认定、审批结果;(六)接待涉及建设行政许可事项来访和咨询。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工作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8.04.23•【字号】鲁海渔〔2018〕65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工作规程的通知鲁海渔〔2018〕65号沿海市海洋与渔业局:现将《山东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2018年4月23日山东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工作规程为规范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海洋听证办法》《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一、总体要求1.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其他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视情况组织听证,听证结果作为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重要依据。
2.省级核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省厅组织听证。
3.听证材料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立卷归档。
市级组织的听证,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和听证统计报表报送省厅环保处。
4.组织听证不得向听证参加人、旁听人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5.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行政审批时限。
6、听证会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总数应当是单数。
7.省级组织的听证,听证主持人由省厅环保处派出,听证员由厅政策法规处、海域海岛管理处、中国海监山东省总队和省海洋咨询中心各派1人担任。
8.听证会设一名记录员,听证记录员主要负责听证笔录、听证联络通知工作、听证材料的整理和立卷、听证主持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4.01.09•【字号】甬规字〔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实施办法》的通知甬规字〔2014〕1号各处(室)、分局、各县(市)规划局:《宁波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实施办法》已于2013年12月9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宁波市规划局2014年1月9日宁波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职权或应利害关系人、许可申请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市规划局下属派出机构(分局)依照审批管理权限具体办理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由该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听证,市局负责监督。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本办法规定的规划许可听证的组织机关。
第三条下列事项,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许可申请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一)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二)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第四条规划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听证告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有关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和被申请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08.17•【字号】•【施行日期】2005.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细则》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为规范建设行政许可行为,完善建设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根据建设部《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细则》。
现将该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细则第一条根据《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建法[2004]108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二)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前款所称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是指涉及国家机关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依法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前款所称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是指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屋拆迁许可等行政许可决定,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财产关系、相邻关系发生重大调整、变化,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条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方式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不就同一事项进行听证。
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部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部机关主管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各业务司局(以下简称主管司局),应当在办公场所、建设部网站公示以下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三)申请书示范文本;(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主管司局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四条主管司局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主管司局应当在建设部网站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免费下载服务。
第五条主管司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
(四)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主管司局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六条依法应当先经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的行政许可,省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在审查完毕后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建设部。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听证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城乡规划听证工作,维护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原则)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听证范围)编制城乡规划的草案及修改方案在报送审批前和作出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前,经局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
第四条(组织机构及职责)局设立听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听证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定听证工作方案,审议听证报告。
局长任听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政策法规处、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听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负责主持听证工作会议。
听证工作会议实行议决制。
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听证工作的日常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听证事项涉及或需要的局机关工作人员、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等是否参加听证;(二)根据相关情况确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等;(三)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四)组织拟定听证会报告书;(五)与本规定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听证会工作人员)听证会工作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一名,听证员一至二名,记录员一至二名。
具体人选在听证工作方案中提出,报听证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六条(放弃听证权利)放弃听证申请及无故缺席、退出听证会的,不得再次申请听证。
第二章听证预备第七条(确定听证工作方案)局业务部门在办理具体业务事项中提出启动听证工作的建议,填写《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启动听证工作审查意见表》,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配合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听证工作方案,共同报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听证准备)相关部门和人员应按听证工作方案和相关要求做好听证前的相应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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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的通知
建法[2004]10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
《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已经建设部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行政管理行为,促进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主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条主管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审查该许可事项是否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直接涉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必要时可发布公告。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或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主管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五条主管机关对第三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听证会代
表产生办法、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符合主管机关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或推选代表申请参加听证会。
主管机关按照听证公告规定的代表产生办法,根据拟听证事项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确定听证会代表;确定的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
第六条主管机关对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组织听证的,应当公布确定利害关系人的原则。
拟听证的许可事项涉及利害关系人较多的,可由利害关系人推举或通过抽签等方式确定参加听证的代表。
第七条听证由主管机关内经办行政许可事项的机构或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
第八条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第九条行政许可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公开举行。
第十条听证工作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必要时可设一至三名听证员。
第十一条听证主持人、记录员以及必要的听证员由主管机关指定。
主管机关应当指定直接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主管机关应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举行听证七日
前将《听证通知书》送听证会代表或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听证员的姓名、职务;
(四)听证会代表或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内。
主管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许可申请人。
第十四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记录员、听证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三)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四)审查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陈述理由,提供有关依据、证据等材料。
(五)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
(六)有关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最后陈述;
(八)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
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录员应记明情况;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五条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听证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职业、职务等基本情况;
(四)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及陈述的理由;
(六)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听证会代表发表的意见;
(七)有关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八)听证参加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或者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说明;
(九)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主管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听证参加人有权查阅听证笔录。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主管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
延期听证的情形消失后,主管机关应当在五日内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参加人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主管机关应当在五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或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二)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四)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五)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终止听证的,主管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终止听证后,由主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条组织听证所需经费由主管机关承担,列入主管部门预算;组织听证必需的场地、设备、工作条件,由主管机关给予保障。
听证事项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主管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主管机关不得向听证参加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行政许可法和本规定,不履行法定告知听证义务、不举行依法或依申请应当举行的听证,以及组织听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