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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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住权〔2024〕2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住房保障水平的提高而颁布的。

下面将对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共计1200字以上。

缴存章节对职工应缴存公积金的比例、缴存基数、缴存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本市职工月薪和缴存基数,按照3%到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同时,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不得高于本市最高工资标准的300%。

对于在职期间缴存基数发生变化的职工,应及时重新申报缴存基数,并从下个月起调整缴存比例。

提取章节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提取范围和提取金额限制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包括职工购买住房提取、住房改造提取、租房提取、还贷提取、非购房模式提取等。

对于购房提取,职工本人至少要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且累计缴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对于租房提取,职工本人至少要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并提供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贷款章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额度和利率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市职工购房贷款最高额度不能超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30倍,并且不能超过住房总价值的70%。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

利率则按照市场利率浮动,最低执行1.1倍基准利率。

以上是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介绍,通过细则的贯彻执行,能够更好地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当然,这只是一个大致的概括,具体的内容还需要详细阅读实施细则的具体条款。

北京住房公积金业务流程

北京住房公积金业务流程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件号码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是否具备法人资格:o法人o非法人单位预算代码
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单位电子信箱
单位应提交证件材料□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请注明)
②转移手续办妥后,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得留有余额。
③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持《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一份,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开户管理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④管理部接柜人员审核无误后,将《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信息录入系统。
⑤管理部接柜人员打印机制《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经单位经办人核对无误签字后,盖章退单位经办人,单位填制的《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管理部留存。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
2.《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3.《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
申请条件: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按照企业工商注册地或办公地原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登记开户手续。
办理程序:
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住房公积业务。单位经办人注册登陆“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按网页提示指引进行网上单位登记开户,注册成功后,打印《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用户协议》、《网上申请确认单》、《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法人代表授权书》、《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申请表》、《单位登记表》、《开户申请表》和《单位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管理部办理登记开户手续,办理时在《北京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预留印鉴卡》上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一、个人缴存义务1.所有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作的职工,包括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等,都应当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2.个人缴存基数为个人工资的12%,其中个人缴纳6%,用于个人购房和还贷;单位缴纳6%,用于住房公积金基金池的运转。

3.职工每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的,可以申请缴存比例的降低。

二、单位缴存义务1.所有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设有组织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都应当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2.单位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工资的6%。

3.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用途1.职工可以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主要包括购买住房、还贷、大病医疗、子女教育等。

2.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房款的70%。

3.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金额的70%。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1.职工在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会开设一个专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于存放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是个人的财产,不能挪作他用,也不能被单位调用。

3.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渠道,方便职工随时查询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

五、违规处理与法律责任1.对于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恶意逃缴的单位,将被处以罚款,并追缴所欠款项。

2.对于私自调用职工住房公积金或将其用于其他用途的单位,将被处以罚款,并承担法律责任。

3.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规定的个人,将被处以罚款,并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的缴存义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用途,管理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使用和查询,同时也对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这一办法的实施,有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问题的解决,并加强了管理和监督。

2023年度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多少

2023年度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多少

2023年度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多少2023年度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多少现就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下同)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继续执行5%至12%的缴存比例。

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法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时进行缴存比例的调整。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33891元,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见附件。

自2023年9月1日起,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420元,领取基本生活费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94元,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计算借款申请人贷款金额所使用的月基本生活费标准按1694元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可以贷多少钱要看实际情况。

公积金贷款的金额跟房屋的价格、个人缴纳金额、还款能力等都有关系。

公式是: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看上去公式比较复杂,其实总的规则就是之前交的越多,可以贷的就越多。

但是不同的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比如长沙法规最高贷款是60万,并且贷款金额不能超过公积金金额的15倍,比如公积金里面有2万,就可以带款30万元。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比例是多少5%-12%。

公积金个人缴纳比例跟当地的法规和实际情况有关系,虽然有买房需求的人想要多交一点,但是还是要遵守对应法规的。

确定好缴纳基数之后乘以对应的比例就是公积金要交的具体金额数目了。

有一些单位法规的缴纳比例会高一些,所以不同情况还是有一定差距的。

四、2023年北京公积金账户余额怎么查询?1、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每个地方都会有对应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找到地方然后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在柜台就可以申请查询余额情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北京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和补缴的办理指南

北京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和补缴的办理指南
北京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和补缴的办 理指南
北京境内居民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和补缴的办理指南
01 办理条件
03 办理程序 05 办理时限
目录
02 申报材料 04 办理时间 06 办理依据
北京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和补缴,是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以及合作开展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 银住房公积金汇缴是指单位为其所属职工代扣及缴存住房公积的业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 存住房公积金。借调、外派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2、补缴的条件 住房公积金补缴是指单位缴纳缓缴、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及职工漏缴的住房公积金。
申报材料
1、办理汇缴的材料 北京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要件清单 提取住房基金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需加盖住房基金预留印鉴,到住房基金开户管理部办理住房基金提取。 2、办理补缴的材料 北京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要件清单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1、汇缴的办理程序
(1)转账支票、现金方式汇缴住房公积金
①首次办理汇缴的,单位须填制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汇缴书》及与《汇缴书》汇缴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 《汇缴书》汇缴金额、汇缴人数与单位开户时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跨年)清册》记录的汇缴金额、汇缴人 数一致。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至下午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缴存住房公积金。
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 2、《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北京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封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封存人员账户管理,封存的类型具体包括:单位内部封存,是指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在该单位账户下封存;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不清晰未转出的封存职工,仍在单位账户下封存。

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是指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规定时间内未找到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转入新单位且账户信息清晰的,由原单位持职工相关材料到分中心、管理部办理集中封存。

信息不清晰集中封存,是指原封存库职工和已灭失单位封存职工中个人账户信息不清晰的,由分中心、管理部办理集中封存。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各分中心、管理部设立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户和信息不清晰集中封存户,管理集中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各分中心、管理部负责办理集中封存人员账户转移、提取、计息、对账、查询等业务。

缴存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内部封存人员的账户转移、提取、补缴等业务。

第二章封存账户的设立与清理第四条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自停发工资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单位内部封存手续。

第五条单位应自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续。

第六条单位濒临撤销、解散、破产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在单位主体终止前携带单位终止的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终止文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续。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委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在管委会中,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北京铁路系统的委员占三分之一。

第四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承办管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执法监督等职责。

管理中心设立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和北京铁路分中心。

分中心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管委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等具体情况,可以适时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七条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7.03.18•【字号】•【施行日期】2007.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各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各管理部:根据2007年3月17日建设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管〔2007〕76号)的规定,现将调整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如下表:单位:年利率%┌───────────────┬────────────────┬─────────────────┐│项目│调整前利率│调整后利率│├───────────────┼────────────────┼─────────────────┤│当年缴存│0.72│0.72│├───────────────┼────────────────┼─────────────────┤│上年结转│1.80│1.98│└───────────────┴────────────────┴─────────────────┘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期限档次利率调整如下表:单位:年利率%┌─────────────────────────┬─────────────────────────┐│调整前│调整后│├────────────────┬────────┼────────────────┬────────┤│委托贷款期限│利率(%)│委托贷款期限│利率(%)│├────────────────┼────────┼────────────────┼────────┤│1-5年(含5年) 5-30年(含30年)│4.14 4.59│1-5年(含5年) 5-30年(含30年)│4.32 4.77│└────────────────┴────────┴────────────────┴────────┘(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文件有关规定,2007年3月18日(不含)以前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2007年3月18日后仍执行原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2007年3月18日后仍执行原利率,自2008年1月1日(含)开始,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对于不同还款方式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分别依据相应的还款公式确定新的月还款额。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政策文件】: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执行时间】:2006年3月1日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委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在管委会中,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北京铁路系统的委员占三分之一。

第四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承办管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执法监督等职责。

管理中心设立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和北京铁路分中心。

分中心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管委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等具体情况,可以适时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七条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2006-5-4 源自:FESCO 作者:未知阅读:5355次字体:【大中小】正文:颁发部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北京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贷款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担保。

第四条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委托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受托人:承办贷款业务的银行;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自然人;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抵押权人:受托人或委托人认可的第三人;出质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质权人:受托人;保证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

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或其他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而确认的借款人。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五)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六)符合委托人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七)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八)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九)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共11页word资料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共11页word资料

•【颁布单位】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颁布时间】2006-4-1•【法规来源】/fg/zxfggzjwj/t642636.htm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在缴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或授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四)确定缴存额上限,审批或授权管理中心审批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缴存的申请。

第四条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第七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未签订合同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工工作年限内,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月交存一定数额的资金。

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长期储蓄,专项用于住房支出。

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和已在住房制度改革试点中按标准价优惠购买住房的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运用和偿还工作。

第五条职工个人当年度月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乘以个人交存率。

单位资助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被资助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交存率。

个人交存率和单位交存率,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起步时,可由各单位根据各自情况,在1%至10%的幅度内按同一比例选择确定。

“八五”期末,交存率应不低于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5%;“九五”期末,交存率应达到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0%.第六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交存部分,由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交存部分,一并由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交存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从存入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租住公房的职工,在住房租金提至成本租金以前,其住房公积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职工住房情况变动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通报。

第八条职工在本市调动工作的,按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职工离职、中断工资关系时,其住房公积金结余本息暂存储在原账户。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住房公积金本息结余,可由其继承人按规定提取。

职工离退休或调离本市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退还职工本人。

第九条职工住房公积金可用于下列支出:一、家庭购、建住房。

二、自有住房的大、中修。

三、超过家庭工资总额收入5%部分的房租。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支付房租等住房消费。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安全运营、高效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缴存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和单位分别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

第七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市住房消费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提取和使用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财务、会计、审计和风险控制制度,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单位未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全文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全文

《北京住房公积⾦缴存管理办法》全⽂《北京住房公积⾦缴存管理办法》全⽂ 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政府规定,北京⽤⼈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按时⾜额的给职员缴纳住房公积⾦。

为了规范北京住房公积⾦缴纳⼯作流程,确保住房公积⾦缴存者的合法权益,北京住房公积⾦颁布了《北京市住房公积⾦缴存管理办法》。

本办法对住房公积⾦缴存对象、缴存基数、缴存⽐例、账号设置等内容进⾏了详细说明。

【政策⽂件】:北京住房公积⾦缴存管理办法 【发⽂字号】:京房公积⾦管委会〔2006〕2号 【执⾏时间】:2006年4⽉1⽇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民政府《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管理条例>若⼲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北京市⾏政区域内住房公积⾦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 (⼀)住房公积⾦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 (⼆)住房公积⾦个⼈账户的设⽴、封存、转移; (三)住房公积⾦缴存额的核定; (四)住房公积⾦的汇缴、补缴; (五)住房公积⾦的计息、对账、查询。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管理的决策机构。

在缴存管理⽅⾯履⾏下列职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负责拟订住房公积⾦的具体缴存⽐例; (三)确定降低缴存⽐例、缓缴住房公积⾦的适⽤条件,审批或授权北京住房公积⾦管理中⼼(以下简称管理中⼼)审批单位降低缴存⽐例或缓缴的申请; (四)确定缴存额上限,审批或授权管理中⼼审批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缴存的申请。

第四条管理中⼼负责本市⾏政区域内住房公积⾦的缴存管理。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应缴存住房公积⾦: (⼀)国家机关;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北京公积金缴存人信息变更办理流程

北京公积金缴存人信息变更办理流程

北京公积⾦缴存⼈信息变更办理流程现在很多职⼯都是有⾃⼰的住房公积⾦的,是由公司各个⼈共同缴纳的,⼀般是各占⼀半,有时候企业信息等发⽣变化是需要去办理变更⼿续的,最近有⼀些⼈在咨询关于北京公积⾦缴存⼈信息变更办理流程,下⾯店铺⼩编整理资料给各位解答。

⼀、北京公积⾦缴存⼈信息变更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颁证与送达。

⼆、北京公积⾦缴存⼈信息变更办理的依据住房公积⾦管理条例第⼗四条 新设⽴的单位应当⾃设⽴之⽇起30⽇内向住房公积⾦管理中⼼办理住房公积⾦缴存登记,并⾃登记之⽇起20⽇内,为本单位职⼯办理住房公积⾦账户设⽴⼿续。

单位合并、分⽴、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发⽣上述情况之⽇起30⽇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管理中⼼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起20⽇内,为本单位职⼯办理住房公积⾦账户转移或者封存⼿续。

北京住房公积⾦缴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款单位办理住房公积⾦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职⼯姓名、⾝份证号等个⼈登记信息发⽣变更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三、北京公积⾦缴存⼈信息变更办理材料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份,加盖单位公章注:邮政编码、主管部门、经办部门、联系电话、电⼦信箱、开户银⾏、账号等发⽣变更时提供预留印鉴卡⼀式两份注:此材料为《预留印鉴卡》所涉及的内容发⽣变更时提供,预留印鉴卡》正⾯加盖变更后预留印鉴,《预留印鉴卡》背⾯加盖原预留印鉴。

其他材料变更⽂件、新证书(法⼈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注册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新授权委托书、⾝份证复印件注:此为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或负责⼈、单位地址、经办⼈等发⽣变更时提供。

另还需填写《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以上是店铺⼩编关于北京公积⾦缴存⼈信息变更办理流程的解答,在缴存⼈信息发⽣变化以后的30⽇以内需要向公积⾦管理中⼼申请变更,提交的资料必须是齐全的,办理是不收取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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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2006-03-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在缴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或授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四)确定缴存额上限,审批或授权管理中心审批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缴存的申请。

第四条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第七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未签订合同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以1993年以前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妇双方,符合下列情形的,单位应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一)夫妻双方工龄之和满65年且在职的,从夫妻工龄和满65年第二个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二)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妻双方,补交房价款后,可按照《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7]京房改办字第071号)、《北京市关于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通知》([98]京房改办字第178号)和《关于我市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取消标准价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99]京房改字第042号)规定,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登记及账户设立第十条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持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单位应指定专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单位经办人应持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需要更换经办人的,应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单位应在办理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三条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外省市单位驻京机构、分支机构在本市雇用的职工,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本市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缴存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可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年核定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条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待资金到账后,管理中心将相应资金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借调、外派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二十三条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为限。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执行期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由管委会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单位超过月缴存额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由财政部门全额资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不再审批。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按核定的月缴存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少缴的应当补足,多缴的经单位和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由单位告知职工本人,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除多缴部分,划回缴存单位。

第二十八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单位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不应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

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核、审批工作应自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需要继续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续延手续。

第三十条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连续三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降低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三十一条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计算。

对补缴额计算有困难的单位,月缴存额可依据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单位和职工分别计算的补缴额,由单位统一缴存到管理中心。

对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第三十三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破产时,应将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职工工资组成部分纳入破产清偿程序优先清偿。

第四章封存、转移第三十四条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第三十五条管理中心设立集中封存库,管理以下情形人员住房公积金:(一)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二)调往外省市工作,所在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三)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四)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单位内部封存,自愿转入集中封存库的;(五)其他。

第三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库管理的,单位应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其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或集中封存库:(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二)职工调入、调离本市的;(三)单位合并、分立的;(四)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进入集中封存库管理的;(五)集中封存库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六)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应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集中封存库的手续。

职工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新单位应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三十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集中封存手续。

第四十条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本人申请办理。

第五章对账、查询、计息第四十一条管理中心应每年与缴存单位和职工对账。

管理中心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管理中心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缴存单位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第四十二条单位有权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管理中心应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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