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卫疾控字〔2005〕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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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伤害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5]189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伤害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5]189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伤害监测工作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伤害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5]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伤害是全球各国面临的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

我国每年约有70~80万人死于各种伤害,占死亡总数的11%,居死因顺位第5位。

由于伤害的高发生率和高致残率消耗着大量的卫生资源,给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带来了沉重的疾病负担。

为了制定伤害干预措施和预防与控制策略,评价干预效果,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慢病中心)组织专家制定了《全国伤害监测方案》(见附件),并于2004年在全国11省(市)的70家医疗机构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伤害监测试点工作。

通过建立全国伤害监测系统,持续、系统地收集、分析、解释和发布伤害相关的信息,从而实现对伤害流行情况和疾病负担进行详细和全面的描述。

现将《全国伤害监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按照全国伤害监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协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做好伤害监测和组织管理工作。

二、慢病中心根据《全国伤害监测方案》负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及时组织开展各级培训,做好现场实施指导和工作督导,并及时汇总、分析监测资料,编制年度报告,上报卫生部。

三、为保障本次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慢病中心将统一安排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也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的配套经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5.09.15•【字号】•【施行日期】2005.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大学、各医疗机构: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的通知》(卫医发〔2005〕3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五日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的通知卫医发〔2005〕3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提高我国人禽流感的防治水平,在总结其他国家和地区人禽流感防治经验的基础上,我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中华医学会等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2004年发布的《人禽流感诊疗方案(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

现将《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印发给你们,以指导各地人禽流感救治工作。

附件: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一日附件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人禽流行性感冒(以下称人禽流感)是由禽甲型流感病毒某些亚型中的一些毒株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

早在1981年,美国即有禽流感病毒H7N7感染人类引起结膜炎的报道。

1997年,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发生H5N1型人禽流感,导致6人死亡,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

近年来,人们又先后获得了H9N2、H7N2、H7N3亚型禽流感病毒感染人类的证据,荷兰、越南、泰国、柬埔寨等国家相继出现了人禽流感病例。

尽管目前人禽流感只是呈地区性小规模流行,但是,考虑到人类对禽流感病毒普遍缺乏免疫力以及人类感染H5N1型禽流感病毒后的高病死率,WHO认为该疾病可能是对人类存在潜在威胁最大的疾病之一。

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5.11.01•【字号】浙价费[2005]290号•【施行日期】2005.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浙价费[2005]290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自7月1日实施后,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一些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政策,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一、设立部分检验套餐组合项目。

根据临床检验的实际需要,为提高诊疗速度和效率,设立15个检验套餐组合项目(详见附件一)。

二、明确有关政策。

(一)临床诊疗类的大类说明增加两条:1、各诊疗项目操作中穿刺、置管、注射等诊疗以及氧气、笑气、器械、低值医用消耗品(如一次性无菌巾、消毒药品、冲洗液、一般缝线、敷料、普通导管、注射器、输液器、钠石灰、肝素钠等),均不得另行收费。

同时删除手术治疗类(33)说明第4点。

2、诊疗项目操作过程中若需要配合开展其他项目,只能按一个诊疗目的项目计价。

(二)删除临床诊疗类的大类说明第3点中“各类引流项目均含穿刺置管、麻醉及麻醉材料”的内容,并在临床各系统诊疗类(31)说明中增加:“各类引流项目均含穿刺、置管”。

(三)明确妇产科有关收费政策:产科B超检查不能加收脐血流监测和胎儿成熟度检测;对产科新生儿不能收取住院诊查费;婴儿保温箱费和床位费不能同时计收;产科各类接生费不能同时计收。

三、更正(调整)部分内容。

(一)330101“麻醉”项目编码的第六位数字统一修改为“1”。

(二)删除以下8个项目:210103033“窦道及瘘管造影”、21030004“X线计算机体层(CT)成像”、220700001“计算机三维重建技术(3DE)”、270800002“宫颈细胞学计算机辅助诊断”、310701005“标测心电图”、330501011“外耳道肿物活检术”、330501012“外耳道疖脓肿切开引流术”、420000001“骨折手法整复术”。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1 2002年9月10日,微山县卫生局对辖区内的东里煤矿某矿井进行职业卫生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井井下煤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有该矿井7月份煤尘自测报表为据);该矿井不提供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矿井方理由是该矿井为东里煤矿的一个矿井,不具有法人资格,有关材料应由东里煤矿提供,而东里煤矿不在微山县行政区域内。

微山县卫生局根据违法事实进行了立案,并制作了现场卫生监督笔录,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20d改正。

20d后微山县卫生局对该矿井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矿井仍然存在上述违法事实,当场再次制作了现场卫生监督笔录,经合议后,微山县卫生局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和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环境与职业医学2005年第四期《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22008年5月21日上午9时接社会群众电话举报,工业园某食品有限公司无食品卫生许可证擅自冷冻储藏食品。

接到举报后所领导立即组织4名执法人员赶到举报地点,经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品有限公司已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肉类、鱼类、蔬菜储藏(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未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检查冷库发现有鱼类264.8185吨,深加工蔬菜类88.417吨;现场食品经营人员4名均提供不出健康证明;未发现台账收入等情况。

《山东胶南,胶南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一起无证生产经营食品及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32004年4月6日东莞市卫生监督所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关于请求协查东莞市璟耀金属有限公司浸浆工序有何职业病危害》的函。

4月7日东莞市卫生监督所派出监督员会同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人员到该厂调查取证。

东莞市璟耀金属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道滘镇蔡白管理区,是一家生产五金配件的台资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有高温、噪音、三氯乙烯等因素。

卫生监督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无组织工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场所无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无有效的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应知应会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应知应会
我国核技术起步于上世纪 50 年代,文献记录表明中国最早的放射源利用是北京某医院使用镭针。随 着核技术的飞速发展与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特别是上世纪 80 年代以来我国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的 应用得到了迅速发展,现广泛应用于工业、农业、生物、医疗、食品安全、环保、资源勘探、公共安全 及科研等多个领域,已成为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的战略新兴产业。根据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 理系统统计数据,我国近几年来放射源的数量增长迅速。截至 2019 年 6 月,我国共有核技术利用(本文 中指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约 7.6 万家,使用放射源总数达 14.4 万枚,使用射线装置 18.9 万台。
目录
第一章 我国核技术利用法律法规概述 .................................................................................................................1
第二章 法律法规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8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17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28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37 放射源分类办法 ...............................................................................................................................................47 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 ...............................................................................................................50 射线装置分类中对自屏蔽工业探伤机构理解的回复 ....................................................................................54 关于发布《放射性废物分类》的公告 ...........................................................................................................5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核技术利用部分) ........................................................................6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
(十)关于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目费用问题
医疗机构对患者收取诊查费的同时,收取疾病档案费、疾病健康教育费、婴幼儿健康体检费等,属扩大范围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未提供相应服务收取围产保健访视费用的,属不按规定提供服务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十一)关于新增医疗技术服务项目收费问题
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向有权限的管理部门提出新增医疗技术服务项目申请或按照规定程序试行期结束后,在有关部门正式下文批复或重新批复收费标准前,擅自开展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属自立项目、自定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
(五)关于麻醉机使用钠石灰单独收费问题
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规定,麻醉手术中麻醉药品可单独收费。钠石灰作为二氧化碳过滤剂,是麻醉机必须使用的耗材,不属于麻醉药品。医疗卫生机构将钠石灰作为麻醉药品单独收费属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六)关于重症监护费问题
重症监护费的收费标准、项目内涵及除外内容,应严格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收取重症监护费的同时,对规定除外内容可另行收费。对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明确的项目内涵中已包含的特殊仪器监测、医护人员护理等项目单列收费的,属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
发改办价监〔2011〕3156物价局:
为密切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价格和收费行为,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今年3月,我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部署开展了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目前对检查发现的医药卫生服务价格违法案件已进入结案处理阶段。为明确政策界限,确保相关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医药卫生服务价格违法行为总体处理原则和有关问题的具体认定意见通知如下:

(卫政法发〔2005〕123号)

(卫政法发〔2005〕123号)

六、特殊医疗废物的管理(一)经手术取出的植入物应按医疗废物处理。

如病人执意带走,劝说无效的,应由科室进行消毒处理后交给患者,同时告知患者家属其物品具有的感染危险。

(二)使用后血袋应由使用科室及时送至输血科。

输血科应与使用科室做好交接记录,并将其存放于4℃冰箱内保存24小时,然后按感染性废物处置。

(三)对于以前纳入病理性废物的妇产科引产胎体以及产妇胎盘,必须按照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执行。

1、妇产科(包括门诊及住院部)引产的胎体,如患者自愿交由我院处理的,应签署《胎儿(婴儿)遗体处理知情同意书》(见附件3),并科室登记本及专职人员回收登记本上注明“胎体几具”“,并及时送太平间冷藏保存,后集中送殡仪馆火化处理。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卫办医政发〔2010〕60号)精神,对于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产妇分娩后胎盘的处理原则根据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的规定: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

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妇产科应当及时告知产妇,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做好相应的交接记录。

依据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规定:“………手术或尸检后能辨认的人体组织、器官及死胎宜送火葬场焚烧处理”的原则要求,收归医院集中处置的胎盘,后勤部要及时送太平间冷藏保存,后集中送殡仪馆火化处理。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05-2006年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05-2006年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05-2006年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发文字号】沪卫疾控[2005]6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5.11.08【实施日期】2005.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05-2006年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67号)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为进一步做好冬春季各类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治工作,预防重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我局组织制订了《上海市2005-2006年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着重要求如下:一、根据上海市呼吸道传染病的发病特点,本市呼吸道传染病高发季节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

在此期间,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把做好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人禽流感)、流行性感冒(以下简称流感)以及不明原因呼吸道传染病等传染病的防治工作作为卫生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

2005年至2006年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点为防止人禽流感病例发生和防止流感大流行。

二、本市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应承担的职责和任务,进一步完善本单位防治呼吸道传染病的组织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

各级各类单位要加强领导小组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领导班子中要有专人专职负责本单位的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并配备足够人力组建应急处置队伍,积极落实应对的各项准备工作。

要加强值班力量配备,切实履行值班责任,发生事件后要及时处理、报告。

三、本市防治非典、人禽流感等疾病的医疗救治网络仍按照我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常态长效管理、做好发热门诊和疫情监测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33号)的有关规定设置。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5年全省传染病防治执法检查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5年全省传染病防治执法检查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5年全省传染病防治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5.09.09•【字号】辽卫函字[2005]391号•【施行日期】2005.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5年全省传染病防治执法检查的通知(辽卫函字〔2005〕391号)各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大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执法力度,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治措施,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传染病防治执法检查,并制定了《辽宁省2005年传染病防治执法检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各地按照《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对本地区各有关单位的自查工作,将自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于9月30日前汇总报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

在各地自查结束后,省卫生厅将于10月中旬结合各地自查情况对全省传染病执法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附件:辽宁省2005年传染病防治执法检查方案二○○五年九月九日辽宁省2005年传染病防治执法检查方案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对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监测,提高传染病防治水平,为社会的稳定及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提供良好的卫生服务,制定《辽宁省2005年传染病防治执法检查方案》。

一、检查目的(一)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要求,进一步落实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机制,加大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力度。

(二)全面掌握我省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二、检查内容本次检查重点为《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具体内容为:(一)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执行《传染病防治法》情况1、落实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的机构、人员、装备以及开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情况;3、《传染病防治法》宣传贯彻情况;4、监督执法程序是否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监督文书规范程度和监督档案管理情况。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2004-2005年冬春季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2004-2005年冬春季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2004-2005年冬春季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11.15•【字号】苏卫办[2004]49号•【施行日期】2004.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2004-2005年冬春季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卫办〔2004〕49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卫生部《2004-2005年冬春季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方案》(卫发电[2004]60号)要求,我厅制定了《2004-2005年冬春季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全面做好今冬明春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

附件:2004-2005年冬春季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方案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附件:2004-2005年冬春季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方案为了防止今冬明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反复,预防人禽流感疫情和流行性感冒(以下简称流感)大流行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制定的《2004-2005年冬春季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方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与原则(一)目标通过本工作方案的实施,进一步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和监测报告网络,提高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能力;加强部门间协调,及时沟通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控制非典疫情蔓延,防止人禽流感疫情和流感大流行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科学防治。

二、监测与报告(一)病例诊断及报告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要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推荐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及时发现非典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或实验室确诊病例,并按照《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规定的报告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预案(2005修订)》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预案(2005修订)》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预案(2005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01.10•【字号】沪卫疾控[2005]79号•【施行日期】2006.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预案(2005修订)》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79号)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处、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加强本市对禽流感的预防和控制工作,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发生和传播,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制定的《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预案(2005修订)》,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原我局下发的《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工作方案(暂行)》(沪卫疾控[2004]6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一月十日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预案(2005修订)为加强本市对禽流感的预防和控制工作,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人禽流感)的发生和传播,保护本市人民群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制定的《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将根据卫生部技术方案的调整适时修订。

本市的禽流感防治工作要在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全市统一组织和指挥,农业部门做好动物禽流感疫情的防控,开展从业人员的预防、保护工作,卫生部门做好人禽流感发生情况的监测、预防、控制和诊治。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05年广州市儿童计划免疫查漏补种周活动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05年广州市儿童计划免疫查漏补种周活动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05年广州市儿童计划免疫查漏补种
周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穗卫疾[2005]14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5.04.12
【实施日期】2005.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05年广州市儿童计划免疫查漏补种周活动的通知
(穗卫疾〔2005〕14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健康教育所:
根据国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活动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5〕7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定于2005年4月25日至30日在全市儿童中开展主要针对外来流动人口儿童的计划免疫查漏补种周活动,要求对我市7岁以下儿童,重点是流动人口儿童未接种或未全程接种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三联制剂、麻疹疫苗、乙型肝炎疫苗和乙脑疫苗者,按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补种,以消除人群免疫空白,有效预防计划免疫相应传染病的发生。

为此,我局制定了《2005年广州市儿童计划免疫查漏补种周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今年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的主题是“实施免疫规划,保护儿童健康”,我局将于2005年4月25日举办“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宣传咨询活动。

请各区(县级市)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有关宣传咨询活动。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2005年广州市儿童计划免疫查漏补种周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的
结合“4·25”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对我市7岁以下儿童,尤其是外来儿童未种、漏种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三联制剂、麻疹疫苗、乙型肝炎疫苗和乙脑。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5年上半年全省结核病防治规划督导检查的通知-辽卫传[2005]37号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5年上半年全省结核病防治规划督导检查的通知-辽卫传[2005]37号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5年上半年全省结核病防治规划督导检查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5年上半年全省结核病防治规划督导检查的通知(辽卫传〔2005〕37号)各市卫生局:按照世行贷款/英国赠款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实施计划要求,为了解全省结核病项目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和困难,推进全省项目实施工作,提高全省结核病防治工作整体水平,省卫生厅决定对全省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及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现场联合督导。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督导内容(一)各级政府对结核病控制项目承诺及领导重视情况。

(二)制定工作计划及规划指标完成情况。

(三)开展结核病督导、培训、宣传工作情况。

(四)结核病疫情报告、病人转诊及网络追踪病人工作落实情况。

(五)药品使用管理、卡介苗接种情况。

(六)实验室建设及实验室质控。

(七)项目经费使用及财务管理。

二、督导方式(一)检查范围每市随机抽取所辖县和市内区各1个,每县(区)抽取2个乡镇(社区),检查县(区)结核病所(疾控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和1个县综合医疗单位。

(二)检查方法1、听取被检市、县(区)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及财会帐目等资料。

2、查看市、县(区)两级培训计划总结和培训登记以及各种形式的宣传记录及发放宣传物品数量。

3、查看结核病人领取药品登记本、药品出入库帐簿、核实药品库存各类药品的数量。

4、检查初诊病人登记本、结核病人登记本、实验室登记本、季报表、结核病人转诊登记本。

5、查看财务帐目中报病费、管理费的发放情况。

6、检查结束后由督导组就检查情况向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反馈。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第十二届防治碘缺乏病日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第十二届防治碘缺乏病日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第十二届防治碘缺乏病日活动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第十二届防治碘缺乏病日活动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5月15日是“防治碘缺乏病日”,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残联、国务院妇儿工委、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和中国盐业总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第十二届防治碘缺乏病日活动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173号),今年将开展第十二届防治碘缺乏病日活动,本届活动的主题是“控制碘缺乏,保护母婴健康”。

为推动本市深入开展消除碘缺乏病的宣传,现将市级活动情况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市级活动安排5月15日当天,我局将和市盐务管理局联合组织现场宣传活动,市级宣传地点设在浦东新区,同时在松江、金山、青浦区分设宣传点开展宣传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

此外,我局和市盐务管理局已将卫生部和本市制作的宣传画、册发放到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和盐务批发、零售部门。

二、有关要求各区县卫生局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与盐业管理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组织开展“防治碘缺乏病日”主题宣传活动。

各区县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本届活动的主题,采取多种形式深入社区宣传科学补碘的知识,增强市民科学补碘的意识。

请各区县卫生局于5月30日前将开展活动的书面情况报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我局将总结报告报卫生部。

附件:第十二届“防治碘缺乏病日”宣传口号上海市卫生局二00五年五月十一日第十二届“防治碘缺乏病日”宣传口号(一)控制碘缺乏,保护母婴健康(二)科学补碘,造福子孙(三)全民食盐加碘十年,人口出生素质显著提高(四)食用碘盐是最好的补碘方式(五)食盐加碘是国策,食用碘盐保健康(六)坚持食用碘盐,预防出生缺陷与智力残疾(七)打击私盐,禁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结束——。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30号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30号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30号)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5年6月1日起实施。

我局正在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和卫生部文件要求,与相关部门协调,制订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

为贯彻该《条例》的要求,做好过渡期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与培训工作各区县卫生局要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抓紧拟订学习、宣传和人员培训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分级、分类对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条例》知识的培训,使每一个人都能够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明确所肩负的责任。

二、加强领导,做好过渡期内有关工作(一)关于接种点设置问题市卫生局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制订下发指定接种单位的原则,由各区县卫生局按照原则指定辖区内的接种单位,明确责任区域和职责范围。

在过渡期内,除未取得医疗机构资质的单位不得再行承担预防接种任务外,其余接种单位和接种范围暂不作调整。

区县卫生局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落实各类计划免疫疫苗接种单位,确保辖区内计划免疫疫苗接种工作不断不乱。

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开展各类疫苗的接种工作。

区县卫生局要做好协调、衔接,原则上可由区县中心医院设置接种门诊承担卡介苗和狂犬疫苗的接种工作。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5年卫生系统便民利民实事的通知-沪卫办[2005]9号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5年卫生系统便民利民实事的通知-沪卫办[2005]9号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5年卫生系统便民利民实事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5年卫生系统便民利民实事的通知
(沪卫办[2005]9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血液管理办公室:
现将《2005年市卫生局要完成的便民利民实事》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做到目标明确,措施落实,并严格进行考核。

同时,要及时向市卫生局反馈实事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确保实事按时完成。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
2005年卫生系统便民利民实事项目
一、完成24所郊区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并转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在全市建立20个艾滋病免费咨询检测点。

三、为本市离退休干部、重残人员和80岁以上老人建立社区医生联系制度,提供医疗咨询和上门医疗服务。

四、新增布点12个标准化急救分站、增加24辆救护车,进一步缩短院前急救的平均服务半径和反应时间。

五、新建10个无偿献血屋,方便市民自愿无偿献血。

——结束——。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慢病成人危险因素监测工作的通知-深卫防发[2005]105号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慢病成人危险因素监测工作的通知-深卫防发[2005]105号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慢病成人危险因素监测工作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慢病成人危险因素监测工作的通知(深卫防发[2005]105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单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以下简称慢病)相关危险因素监测是慢病防治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成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相关危险因素监测的通知》(粤卫〔2004〕230号)要求,我市于2004年12月在福田区完成了全省抽样监测试点的任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慢病防治工作,建立以成人人群为基础的连续的慢病相关危险因素监测系统,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此项工作。

现将《深圳市成人慢病相关危险因素监测总体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希望各监测点所属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为确保监测质量,全市将于近期举办培训班,具体时间事宜由市慢性病防治院另文通知。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深圳市成人慢病相关危险因素监测总体方案一、前言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心脑血管疾病、肿瘤、糖尿病等为主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以下简称慢病)已成为我市越来越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

2000年的一项研究表明,导致深圳市居民死亡的主要疾病是循环系统疾病、肿瘤、损伤和中毒、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

大量研究证实,慢病的发生与不良行为和生活方式密切相关,包括吸烟、酗酒、不合理膳食、缺乏体力活动、精神因素等。

掌握慢病相关危险因素的主要发生发展趋势及其规律,对于我市慢病防治制定相关政策和干预策略,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具有重要意义。

大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大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大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5.09.26•【字号】大卫监发[2005]213号•【施行日期】2005.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大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大卫监发〔2005〕213号)各区市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最近,我市个别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疏于管理,不按工作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出现体检走过场等现象,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

为加强对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的管理,保证健康检查的质量,根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辽宁省卫生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关于整顿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的通知》(大卫监发〔2005〕24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条件与内容(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许可证》和辽宁省卫生厅HIV抗体初筛中心实验室或初筛实验室批件。

(二)具备一次性成像系统。

(三)设置管理科(室)具体负责预防性体检工作,并有专人负责质量控制、健康证明的发放及档案管理。

(四)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污水处理制度、放射防护责任制、放射防护规章制度、体检及检验技术规范和规程等。

(五)严格按照一次成像、采血、查体、采便和X光透视等工作程序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六)对健康检查的各种资料实行微机化管理,资料填写完整、准确,并系统整理归档,保存两年备查。

(七)除对从事食品加工业、消毒产品生产和非食品商场类从业人员不检查艾滋病项目外,其余从业人员均检查伤寒、副伤寒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属、病毒性肝炎、肺结核病、皮肤病、性病和艾滋病项目。

(八)对疑似或确诊的法定传染病人应及时转有关单位诊治并报告疫情。

(九)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公共卫生督导计划怎样写范文

公共卫生督导计划怎样写范文

公共卫生督导计划怎样写范文公共卫生督导计划怎样写【篇1】一、目标任务1、进一步健全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完善考核制度。

改善城乡居民环境面貌。

大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深化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活动,创建1个市级卫生村,各级卫生先进单位3个。

2、以深化医药体制改革为契机,落实基本药物制度,有效落实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确保医疗卫生、公共卫生安全。

3、巩固市级食品安全街道成果,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推进食品安全“三网”建设,深化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强化药品安全监管,扎实推进药品安全示范的创建工作。

确保全年无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

4、完善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

城乡居合作医疗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进一步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时报销管理,提升合作医疗代办员为民代办报销的服务质量。

组织实施好第三轮参合居民健康体检的有序开展,健康体检率达70%以上,妇女常见病普查率达85%以上,并建立、完善体检居民的健康档案。

5、加强疾病预防控制。

加大有关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疾病和地方病的监测、预防和控制。

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与监督管理,全面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全年职业病危害防治形势的稳定和无传染疾病和地方病的爆发。

6、深化社区责任医生制度。

进一步明确社区责任医生的工作任务和考核机制,完善各项制度,以深化社区责任医生制度为抓手,提高服务水平。

7、加强城乡健康教育。

以切实改变城乡居民健康行为习惯,以健康教育课进社区活动为载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进一步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

创建1家健康示范社区,积极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切实改善群众健康行为习惯。

确保全街道每户农户至少获得1份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

8、大力开展农村改厕。

结合村庄整治工作,做好农村卫生厕所的调查、摸底,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鼓励农户建造无害化厕所,全年新增农户卫生厕所60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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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卫疾控字〔2005〕115号
东城区卫生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辖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区疾控中心、区结核病防治所: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6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明确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规范了疫苗接种单位的接种行为,并对疫苗流通、疫苗接种、保障措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以及监督管理等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精神,为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疫苗接种单位)要认真学习
贯彻〘条例〙,规范预防接种行为,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区卫生局将对辖区有关人员进行〘条例〙的培训(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二、区疾控中心要在区卫生局的领导下,继续作好接种单位资质认定、基层预防保健人员培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等方面的工作,充分发挥业务技术指导职能;加强疫苗可预防疾病的监测;积极为学校、幼儿园对入学、入托儿童接种证的查验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要加强疫苗使用的管理,严格做好一类疫苗的领发登记工作。

三、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疫苗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等技术规范,保证接种安全。

在实施接种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全面的告知义务,认真做好相关记录;积极配合学校、幼儿园做好对入学、入托儿童接种证的查验工作及对漏种儿童实施相关疫苗的补种;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疑似异常反应要及时上报东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积极配合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处理。

从〘条例〙执行之日起,在进行第一类疫苗接种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为了经济利益盲目接种第二类疫苗。

四、为做好一类疫苗接种费的补助工作,各单位要做好一类疫苗的接种统计工作,每季度填写接种统计表(见附
件),并于4月、7月、10月、1月5日前上报东城区卫生局疾控科(卫生局130室),以便汇总,下拨接种经费。

附件:一类疫苗预防接种与疫苗领取统计表
二OO五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卫生防疫通知
送: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处
发:局机关有关科室
东城区卫生局办公室 2005年6月2日印发
附件:
一类疫苗预防接种与疫苗领取统计表
单位名称:统计时间:200 年月-----200 年月(盖章)上报时间:200 年月日
填表人:主管领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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