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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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试行)》实施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京卫疾控字[2012]3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2.06.18

【实施日期】2012.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实施工作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12〕33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结核病控制研究所、北京医学会: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于近期印发了《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京卫疾控字〔2012〕29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现就做好补偿实施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补偿办法》,掌握有关内容,确保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区县卫生局要制定《补偿办法》工作流程,参考附件印制相关受理文书,确保

申请人能够顺利申请补偿。

三、北京医学会与各区县医学会要做好近期可能出现的大量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的准备,为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附件:1.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告知书

2.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受理审批书

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

5.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协议书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附件1: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告知书

(供参考)

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时,应向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

二、受种者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受种者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的就诊治疗经过及病历复印件;

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最终结论。

受种者监护人或法定继承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或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其他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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