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公民临床用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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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卫规财发[2017]437号)规定,结合我省临床用血实际和采供血成本情况,现就调整临床用血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费用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血液的费用包括血液供应费及临床输血服务费等。

血站及医疗机构提供的临床用血其他服务项目按本标准规定和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血站和医疗机构开展的'临床输血服务项目必须报经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血液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操作规程并建立备查档案,确保供血和用血安全。

三、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收费标准和现行的临床用血医疗服务价格,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其它费用。

四、各地自行制定的各种形式的献血互助金、保证金等一律取消。

五、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安徽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2017-03-13 16:54 | #2楼省血液中心: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下发的《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5号)试行期一年已满,根据试行情况,制定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一、血液中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标准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在血液中心(血站)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配血费和储血费。

1、配血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6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储血费每袋加收10元。

三、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规财发〔2017〕437号文件精神及我省现行规定,制定的全省血液中心(血站)统一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加强输血科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确保全院科学、合理、有效用血,保障临床用血安全,结合医院人事变动情况,院务委员会决定,调整医院临床用管理委员会,成员如下: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
一、委员会成员组成
主任委员:院长
副主任委员:业务院长
委员:医务科科长、输血科主任、质管科科长、护理部主任、ICU主任、内科主任、外科主任、妇产科主任、麻醉科主任、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科
办公室主任:主管院长
办公室副主任:医务科科长、输血科主任
输血专干:医务科副科长、干事;输血科干事
二、工作职责
1、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临床用血的管理工作。

2、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3、制定医院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并监督指导实施。

4、加强临床用血的分析、评估、监测工作,指导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重点加强输血前评估和输血后效果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5、加强临床输血不良事件和输血后传染病管理工作。

6、定期组织分析、评估特殊输血病例或不合理输血病例。

7、及时组织专家对重大输血差错、事故进行鉴定,及时向医院提交总结性报告和结论。

8、监督指导输血科和临床用血科室的日常输血工作,不断促进输血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9、向医院提交年度业务工作报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26•【字号】京发改[2012]1533号•【施行日期】2012.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12]1533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938号,以下简称《293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2938号文件》附表一中未列的规格和附表二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我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了本市最高零售限价(详见附件)。

二、附件中的未列剂型或规格,生产及经营企业应及时向我委提出药品价格建议。

在我委公布价格前,药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自行核价销售。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测,及时掌握市场药品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同时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2年10月8日起执行。

附件:1.单独定价药品补充规格本市最高零售限价2.统一定价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本市最高零售限价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略)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1:单独定价药品补充规格本市最高零售限价附件2:统一定价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本市最高零售限价金额单位:元。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与临床用血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与临床用血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与临
床用血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
【发文字号】京卫医字[2016]18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0.25
【实施日期】2016.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与临床用血工作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6]181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区献血办公室,各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各采供血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无偿献血与临床用血工作管理,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5〕68号)和《关于印发2016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办发〔2016〕6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献血宣传工作
各区献血办公室要不断强化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弘扬献血者无私奉献、献血救人的人道主义精神,营造全社会参与无偿献血的良好氛围。

各采供血机构应在采血车和采血点周边,针对不同的献血群体,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现场宣传和招募活动,吸引更多潜在献血者投身无偿献血;同时,借助传统节日、纪念日,开展主题献血者关爱活动,不断扩大固定献血者队伍。

各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应积极做好对患者及其家属的献血政策宣传工作,使其了解血液知识和有关工作情况;要大力倡导无偿献血的互帮互助精神,引导其主动了解和参与。

关于调整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调整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调整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各部门、科室:
根据原卫生部85号令《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了加强医院对临床输血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质量监督和质量考核,持续改进输血质量,确保输血安全,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我院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人员作出调整。

现将调整后人员组成名单与职责公布如下:
一、人员组成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秘书:
二、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医院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
(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
(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定期对全院医护人员及从事临床输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临
床输血知识培训;
(七)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输血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在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各部门协作开展输血管理工作;
(九)医务处和输血科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十)承担医院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公民医疗用血管理办法》的批复-京政发[1992]7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公民医疗用血管理办法》的批复-京政发[1992]7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公民医疗用血管理办法》的批复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公民医疗用血管理办法》的批复(1992年12月16日北京市政府批准,京政发<1992>77号)市卫生局: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公民医疗用血管理办法》,由你局发布施行。

北京市公民医疗用血管理办法(1992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2月16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公民医疗用血管理,根据《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医疗用血,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公民医疗用血,须由医院主治医师签具市献血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医疗用血通知单》,凭通知单用血。

用血时,医院必须核验用血者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证件。

医院应按规定统计公民医疗用血量,定期报医院所在地区、县献血办公室。

第四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院直接优待供血:一、持有本人《公民无偿献血证》或《公民义务献血证》的;二、持有本单位《单位无偿献血证》或《单位完成献血任务证》的;三、男五十六周岁、女五十一周岁以上和不满十八周岁的。

第五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医疗用血通知单》和《居民身份证》到医院所在在区、县献血办公室办理用血证明后,由医院凭证优待供血:一、家庭成员中持有《公民无偿献血证》或《公民义务献血证》;二、无工作单位且其家庭成员经市献血办公室指定医院检验均不符合献血条件;三、在本市就医的外地人员持有所在地献血管理机构核发的本人或家庭成员的献血证件。

第六条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优待用血条件的公民医疗用血,持《医疗用血通知单》和《居民身份证》,到医院所在地区、县献血办公室办理用血证明后,由医院凭证供血。

北京市献血条例

北京市献血条例

北京市献血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6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6号《北京市献血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献血条例(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献血服务与激励第三章献血宣传与动员第四章采供血与用血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动献血工作,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献血、采供血、临床用血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本市献血工作坚持个人自愿原则,强化单位动员组织作用,构建政府统一领导、社会协同推进、公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本市鼓励自愿无偿献血行为,倡导全社会尊重、关爱献血者,树立献血光荣、传递爱心、互助互爱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五条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个人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多次献血的健康个人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献血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健康适龄的个人多次、定期献血,鼓励捐献单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鼓励稀有血型的个人根据临床用血需要积极献血。

第六条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全社会做表率。

第七条献血者的个人意愿应当得到尊重,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献血者有权了解献血流程、注意事项等信息,获得安全、卫生的献血环境。

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6号]

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6号]

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正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动员和组织公民献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个人。

第三条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本市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保障献血工作经费,其职责是:(一)制定并下达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计划;(二)对下级政府和派出机构领导献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并进行监督考核;(三)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四)对在献血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和区、县献血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员和组织公民献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下达的献血工作计划,动员、组织所属单位和本辖区内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无工作单位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血液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血液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血液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04.16•【字号】京卫医字[2008]91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血液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医字〔2008〕91号)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各采供血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血液管理的质量,全面推进血液信息化管理的进程,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提供及时、安全的血液保障,北京市卫生局决定在全市卫生行政部门、采供血机构、用血医疗机构等单位应用“北京市血液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于2008年4月28日起正式运行。

为做好该系统的实施工作,现将《北京市血液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北京市血液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北京市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安全有效的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卫生行政部门、采供血机构、用血医疗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条使用北京市血液管理信息系统的单位要成立血液管理信息系统领导小组,组建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系统管理员。

(一)北京市血液管理信息系统领导小组组长为市卫生局分管医政工作的领导;小组成员为市卫生局医政处、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和北京市献血办公室的主管领导;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

(二)专家委员会由市区县献血办公室、采供血机构及医院输血科(血库)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总体管理、协调和调度等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1.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采供血业务、临床输血业务和行政管理业务信息进行规划和扩展,负责与本系统相关的业务变更的审核。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人血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人血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人血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22•【字号】京发改[2007]857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人血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07]85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人血白蛋白价格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7]26号)精神,为缓解我市人血白蛋白供应压力,维持本市正常市场供应,保证临床合理用药需求,经研究,制定公布我市人血白蛋白注射剂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委关于药品加价率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有关规定执行,即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二、文件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策调整或该产品市场供求和成本发生变化,我委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定或市场实际购销情况和生产成本进行调整。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北京市人血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金额单位:元┏━━━┯━━━━━━━┯━━━━━━┯━━━━━━━━━━━┯━━━┯━━━━━━━━━━┓┃定价目│通用名│剂型│规格│单│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录序号││││位│┃┠───┼───────┼──────┼───────────┼───┼──────────┨┃1029 │人血白蛋白│注射剂│10g:50ml│瓶│310┃┠───┼───────┼──────┼───────────┼───┼──────────┨┃│人血白蛋白│注射剂│2g:10ml│支│89┃┠───┼───────┼──────┼───────────┼───┼──────────┨┃│人血白蛋白│注射剂│2g:20ml│支│89.1┃┠───┼───────┼──────┼───────────┼───┼──────────┨┃│人血白蛋白│注射剂│2g:40ml│支│89.2┃┠───┼───────┼──────┼───────────┼───┼──────────┨┃│人血白蛋白│注射剂│5g:20ml│支│180┃┠───┼───────┼──────┼───────────┼───┼──────────┨┃│人血白蛋白│注射剂│5g:25ml│支│180┃┠───┼───────┼──────┼───────────┼───┼──────────┨┃│人血白蛋白│注射剂│5g:50ml│瓶│182┃┠───┼───────┼──────┼───────────┼───┼──────────┨┃│人血白蛋白│注射剂│5g:100ml│瓶│183┃┠───┼───────┼──────┼───────────┼───┼──────────┨┃│人血白蛋白│注射剂│10g:40ml│支│305┃┠───┼───────┼──────┼───────────┼───┼──────────┨┃│人血白蛋白│注射剂│10g:100ml│瓶│310┃┠───┼───────┼──────┼───────────┼───┼──────────┨┃│人血白蛋白│注射剂│10g:200ml│瓶│311┃┠───┼───────┼──────┼───────────┼───┼──────────┨┃│人血白蛋白│注射剂│12.5g:50ml│瓶│368┃┠───┼───────┼──────┼───────────┼───┼──────────┨┃│人血白蛋白│注射剂│12.5g:62.5ml│瓶│368┃┠───┼───────┼──────┼───────────┼───┼──────────┨┃│人血白蛋白│注射剂│20g:100ml│瓶│527┃┠───┼───────┼──────┼───────────┼───┼──────────┨┃│人血白蛋白│注射剂│2g(冻干粉)│瓶│89.9┃┠───┼───────┼──────┼───────────┼───┼──────────┨┃│人血白蛋白│注射剂│5g(冻干粉)│瓶│181┃┠───┼───────┼──────┼───────────┼───┼──────────┨┃│人血白蛋白│注射剂│10g(冻干粉)│瓶│308┃┠───┼───────┼──────┼───────────┼───┼──────────┨┃│人血白蛋白│注射剂│12.5g(冻干粉)│瓶│366┃┠───┼───────┼──────┼───────────┼───┼──────────┨┃│人血白蛋白│注射剂│20g(冻干粉)│瓶│524┃┗━━━┷━━━━━━━┷━━━━━━┷━━━━━━━━━━━┷━━━┷━━━━━━━━━━┛注:10g:50ml注射剂为代表品。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3.09•【字号】京发改〔2021〕190号•【施行日期】2021.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和延长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期限的函》(京卫财务〔2020〕82号)、市中医局《关于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中医财字〔2020〕194号)收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市卫生健康委所属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中医局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人员收取的考试费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一、医师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局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电话等,接受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2〕1456号)、《关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3〕295号)同时废止。

专此函复。

附件: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21年2月8日附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人免疫球蛋白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人免疫球蛋白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人免疫球蛋
白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8.04
•【字号】京发改[2008]1308号
•【施行日期】2008.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人免疫球蛋白最高
零售价格的通知
(京发改〔2008〕1308号)
各有关单位:
鉴于药品定价权限的改变以及当前我市人免疫球蛋白供应紧张的情况,为缓解药品供应压力,保证临床合理用药需求,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人免疫球蛋白注射剂零售价格,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人免疫球蛋白注射剂相关规格价格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降低机采人血白蛋白等部分生物制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5号)中零售价格执行,其他未列规格价格见附件。

二、各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品加价率的有关规定进行销售。

三、撤销我委《关于公布乙酰螺旋霉素等51种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03]2231号)、《关于公布胸腺肽等4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的通知》(京发改[2004]687号)、《关于公布青霉素钠、玉屏风口服液等药
品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05]2656号)及《关于哌拉西林三唑巴坦、牛黄解毒丸等药品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07]2020号)等文件中人免疫球蛋白注射剂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八月四日附件:
北京市人免疫球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在我市医院实行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在我市医院实行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在我市医院实行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7.06.10•【字号】京卫物价字[1997]16号•【施行日期】1997.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在我市医院实行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的通知(京卫物价字(1997)16号京财社(1997)980号1997年6月10日)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疗单位: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医疗收费改革,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相对降低社会医药费负担,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医院补偿机制,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批准,从今年下半年起在我市医院内逐步实行对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改革。

一、实行医药费总量控制以1996年医药费为基数,1997年医药费同期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

其中药品收入的增长幅度控制在15%以内,医疗机构所承担的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含中央、市属、区县属一般享受人员及医疗照顾人员、大专院校人员)的公费医疗经费实际支出总额(不含个人负担部分)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

在控制医药费用总量的前提下,要调整收费结构,合理用药,建立两项综合考核指标:1.每门诊人次平均费用限于比上年增长20%以内,其中药费限于比上年增长15%以内;2.每住院床日平均费用限于比上年增长20%以内,其中药费限于比上年增长15%以内。

二、调整收费结构1.增设门诊诊疗费和住院诊疗费:门诊(每人次)一级医院2.5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4.00元住院(每床日)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2.调整住院床位费、手术费等部分收费项目。

住院床位费:由每床日7元调整为14元。

手术费:在现行收费水平上平均提高100%,并加收20%一次性卫生材料费。

北京市公民献血用血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北京市公民献血用血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北京市公民献血用血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现发布《北京市公民献血用血管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北京市公民献血用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用血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献血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献血、用血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当年医疗用血的供求状况,制定下一年度献血计划,并将计划下达到区县人民政府、中央驻京机关各系统、市属各系统和各高等院校。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献血计划,制定本区、县献血计划,在40日内将任务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直属单位,并将本区、县献血计划及任务下达情况报市献血办公室备案。

中央驻京机关各系统、市属各系统和各高等院校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献血计划,制定本系统、本院校献血计划,在40日内将任务下达到所属单位,并将本系统、本院校献血计划及任务下达情况报所在区、县献血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本市对献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下列要求与责任单位签定献血目标管理责任书:(一)市人民政府与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各系统法定代表人签定。

(二)区、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直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定。

中央驻京机关各系统、市属各系统可以参照前款规定与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定献血目标管理责任书。

献血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应当明确规定责任单位动员组织适龄公民献血的职责、年度献血计划、保障措施及奖惩内容。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申报北京市血液管理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的通知-京卫医字[2010]39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申报北京市血液管理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的通知-京卫医字[2010]39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申报北京市血液管理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申报北京市血液管理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的通知(京卫医字〔2010〕39号)各有关三级医院,各采供血机构:为了加强北京市血液管理,提高血液管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医字 [2009]147号)的精神,北京市卫生局决定,将北京市采供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及北京市临床输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以下简称“采供血质控中心”及“输血质控中心”)进行整合,成立北京市血液管理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以下简称“血液管理质控中心”)。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职责(一)在北京市卫生局的领导下,建立北京市血液管理质量控制和改进工作体系和科学的工作流程,认真落实、不断完善血液管理的相关管理标准,有效规范采供血和临床输血管理行为。

(二)具有全局观念、责任意识、开拓精神、管理理念,制定北京市血液管理工作计划,开展调查研究。

推出临床科学、合理用血的保障措施和评价标准,并落实持续改进,为北京市卫生局血液管理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三)协助北京市卫生局在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管理工作中,抓质量,上水平,重服务,保安全,不断夯实专业基础,创新专业理论,提升专业技能,彰显新时期血液管理的精神和宗旨。

(四)及时总结北京市血液管理工作,大力表彰先进,积极推广经验,广泛借鉴教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确保北京市血液管理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本市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本市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本市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京财综〔2016〕2901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本市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京财综〔2016〕2901号市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各区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建议调整北京市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京卫财〔2016〕185号)收悉。

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0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现将重新审核后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卫生检测费(收费编码139017),下设卫生检测费(收费编码139017001)。

删除原卫生监督防疫收费(收费编码139009)、卫生检测费(收费编码139009016)。

(二)预防性体检费(收费编码139018),下设预防性体检费(收费编码139018001)。

删除原预防性体检费(收费编码139009018)。

(三)预防接种服务费(包括接种耗材费)(收费编码139019),下设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编码139019001)。

删除原预防接种劳务费(收费编码139009019)。

(四)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收费编码139020),下设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收费编码139020001)。

删除原委托卫生防疫服务费(收费编码139009020)。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中用血加价费的使用规定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中用血加价费的使用规定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中用血加价费的使用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5.04.29
•【字号】京卫献办字[1995]22号、京财社[1995]800号
•【施行日期】1995.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
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中用血加价费的使用规定(1995年4月29日京卫献办字(1995)22
号、
京财社(1995)800号)
各区县卫生局、献血办公室,各医院:
根据《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中“加价收取的用血费用为公民义务献血事业的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的规定,现对审批用血费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用血加价收入属行政性收费,应纳入北京市财政预算管理,按京财综(1994)941号“关于《北京市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统一使用由市财政局监制印刷的《北京市用血加价费收据》。

三、各区、县收取的用血加价费每季度上交市献血办公室,按照“关于用血加价费使用及结算办法”执行,由市献血办公室统一上交市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实
行收支两条线,年终向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编报用血加价费收、支计划表。

四、用血加价费20%返还各审批用血医院,用于发展血库事业、宣传及奖励有关人员;30%返还审批用血区县,作为区县献血事业发展基金及局长献血奖励基金;50%上缴北京市献血办公室,做为北京市献血事业发展、宣传、奖励基金,用于全市公民义务献血工作。

五、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新增流动采血点备案结果的通知-京卫医字[2008]251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新增流动采血点备案结果的通知-京卫医字[2008]251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新增流动采血点备案结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新增流动采血点备案结果的通知(京卫医字〔2008〕251号)各有关区县卫生局:为了贯彻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落实我局《关于加强血站采血点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06]43号),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已经于2008年8月25日到市卫生局对新增采血点进行了备案,现将备案结果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采血点备案结果为了保证固定采血点和流动采血车采血质量,保障献血员的健康安全,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新增的3个流动采血点均已备案(详见附件: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新增流动采血点备案表)。

二、有关要求(一)各区县献血办公室要继续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固定采血点或流动采血车的管理,新增采血点要与采供血机构共同制定目标管理责任书,建立固定采血点和流动采血车不良行为记录制度。

(二)各区县献血办公室与卫生监督部门要按照《献血法》和《北京市流动采血车标准(试行)》中的有关要求,按照采供血机构的服务规范,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置的固定采血点和流动采血车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执法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要取消其采血资格,并将结果报市卫生局备案。

附件: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新增流动采血点备案表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新增流动采血点备案表流动点地址派出单位流动采血车号所在区县世纪天乐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京AY6520西城区城乡商贸中心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京AY9657海淀区西客站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京AY6518丰台区——结束——。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人凝血因子Ⅷ等血液制品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人凝血因子Ⅷ等血液制品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人凝血因子Ⅷ等血
液制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发改[2010]27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3.03
【实施日期】2010.03.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废止本市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人凝血因子Ⅷ等血液制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京发改[2010]279号)
各有关单位:
鉴于当前本市人凝血因子Ⅷ等血液制品供应紧张的情况,为缓解药品供应压力,保证临床合理用药需求,经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暂行调整本市人凝血因子Ⅷ注射剂和人纤维蛋白原注射剂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品加价率的有关规定进行销售。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血液制品的市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
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
北京市血液制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最高零售价格1796人凝血因子Ⅷ注射剂50单位(冻干粉)瓶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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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公民
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
【发文字号】京卫物价字[2006]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2.21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卫物价字[2006]3号)
各区(县)卫生局、发改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及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并结合我市情况,决定对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血站(包括市血液中心、血站及中心血库,下同)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全血的血站供应价格执行全国统一价,每200毫升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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