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公民临床用血
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 计价单位 供应价格(元) 220.00 210.00 100.00 40.00 1,400.00 1,680.00 240.00 240.00 1,680.00 1,680.00 180.00 430.00 400.00 400.00 40.00 1,680.00 220.00 220.00 240.00 1,940.00 980.00 240.00 240.00 240.00 40.00 40.00 100.00 1,940.00 收费依据
鲁卫规财发[2006]7号 鲁卫规财发[2006]7号 鲁卫规财发[2006]7号 鲁卫规财发[2006]7号 鲁卫规财发[2006]7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无偿献血缘何“有偿”用血
无偿献血缘何“有偿”用血
最近,拥有“著名经济学家”头衔的郎咸平在已经删除的微博上,因质疑“红十字会无偿献血、有偿用血,有关机构从中取利”而引发普遍关注。目前,网民已经了解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相关规定中国红十字会只参与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表彰工作,郎咸平在这方面显然是说错了。但网上的讨论仍在继续,人们不明白:献血无偿,为何用血有偿?每袋血不菲的“身价”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呢?
血液价钱能够说得清
为什么爱心人士无偿献的血,患者用的时候要收费呢?这样是否合理?一位血液专家给出形象比喻,我们每户人家里的自来水从江河湖泊到达居民用水点,要经过过滤、输送、存储等过程,而这中间产生的费用是由使用者承担的。血液也是公共资源,它本身没有成本,而是在一系列处理过程中累加了管理成本和质量成本。
有业内人士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以一袋血液为例,采血时,为了保证献血安全,采血点全部是“一人、一针、一袋”。为保证细胞的活性,保存血液所用的血袋是一种特制的“会喘气的袋子”,一个血袋的成本大概几十元。血液采集回库后,要做乙肝、梅毒等7个项目的筛查,为了保证用血安全,每袋血要分别用国产试剂和进口试剂筛查两遍,平均试剂成本费也要近百元。除此之外,仪器、耗材,
血液的分离、冷链、储存等费用还要继续累加,血站向医院收取的正是这部分成本费。
卫生部医政司血液管理处负责人表示,血站作为公共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血站的所有收入上缴财政,采供血工作需要的花费再由财政下拨,因此血站不可能以血牟利,血液的价格也是能够说清的。
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卫规财发[2017]437号)规定,结合我省临床用血实际和采供血成本情况,现就调整临床用血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费用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血液的费用包括血液供应费及临床输血服务费等。血站及医疗机构提供的临床用血其他服务项目按本标准规定和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血站和医疗机构开展的'临床输血服务项目必须报经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血液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操作规程并建立备查档案,确保供血和用血安全。
三、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收费标准和现行的临床用血医疗服务价格,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其它费用。四、各地自行制定的各种形式的献血互助金、保证金等一律取消。五、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附件:安徽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2017-03-13 16:54 | #2楼
省血液中心: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下发的《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5号)试行期一年已满,根据试行情况,制定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血液中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标准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在血液中心(血站)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配血费和储血费。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加强输血科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确保全院科学、合理、有效用血,保障临床用血安全,结合医院人事变动情况,院务委员会决定,调整医院临床用管理委员会,成员如下: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
一、委员会成员组成
主任委员:院长
副主任委员:业务院长
委员:医务科科长、输血科主任、质管科科长、护理部主任、ICU主任、内科主任、外科主任、妇产科主任、麻醉科主任、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科
办公室主任:主管院长
办公室副主任:医务科科长、输血科主任
输血专干:医务科副科长、干事;输血科干事
二、工作职责
1、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临床用血的管理工作。
2、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3、制定医院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并监督指导实施。
4、加强临床用血的分析、评估、监测工作,指导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重点加强输血前评估和输血后效果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5、加强临床输血不良事件和输血后传染病管理工作。
6、定期组织分析、评估特殊输血病例或不合理输血病例。
7、及时组织专家对重大输血差错、事故进行鉴定,及时向医院提交总结性报告和结论。
8、监督指导输血科和临床用血科室的日常输血工作,不断促进输血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9、向医院提交年度业务工作报告。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血液管理是医疗卫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血液具有重要的生理意义,输血是现代医疗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只有加强对血液的管理,才能有效防止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疾病经血液途径传播,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血液管理的重点是血站管理和临床用血管理。
一、血站设置和执业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以下简称《献血法》 ) 和《血站管理办法》等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1 .一般血站的设置规定
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卫生部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 l 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设置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并逐步实施。
血液中心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中心血站设置在设区的市,中心血库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
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心血站;尚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
关于调整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调整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依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5号令)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对《海南农垦三亚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相关职责、相关管理制度等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成员:
办公室设在输血科。
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成员:
二、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
(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
(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三、输血科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临床合理用血;
(二)负责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的预警信息和医院的血液库存情况协调临床用血;
(三)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工作;
(四)负责输血相关免疫血液学检测;
(五)参与推动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参与特殊输血治疗病例的会诊,为临床合理用血提供咨询;
(七)参与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的调查;
(八)根据临床治疗需要,参与开展血液治疗相关技术;
(九)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注: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运行有效,全血、红细胞悬液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
20-24℃。
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报》
【年(卷),期】2005(000)012
【总页数】2页(P25-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3
【相关文献】
1.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J],
2.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医疗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 [J],
3.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J], ;
4.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J], 无
5.关于《光谱学与光谱分析》调整审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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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经研究,自2006年3月1日起,本市临床用血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血站供应价格和临床用血收费标准:
编号项目名称计价单位血站供应价(元)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元)70101 全血一个单位/袋220 240 70102 红细胞悬液(CRCs)一个单位/袋210 230 70103 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PC-1)一个单位/袋100 120 70104 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PC-1)五个单位/袋550 570 70105 新鲜冰冻血浆(FFP)一个单位/袋40 60 70106 普通冷冻血浆(FP)一个单位/袋40 60 70107 机器单采浓缩血小板(PC-2)≥ 2.5×1011/袋1400 1420 70108 洗涤红细胞(WRC)一个单位/袋230 250 70109 浓缩白细胞悬液(GRANs)一个单位/袋210 230 70110 冷沉淀(Cryo)一个单位/袋100 120 70111 手工制备冰冻红细胞(FTRC)一个单位/袋220 240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02.21
•【字号】京卫物价字[2006]3号
•【施行日期】2006.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
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公民
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卫物价字[2006]3号)
各区(县)卫生局、发改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及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并结合我市情况,决定对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血站(包括市血液中心、血站及中心血库,下同)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全血的血站供应价格执行全国统一价,每200毫升220元。
三、手工分红细胞悬液、手工分浓缩血小板、手工分冰冻血浆和机采血小板等四个项目的血站供应价格,按两部委指导价规定如下:
(一)手工分红细胞悬液,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210元。
(二)手工分浓缩血小板,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100元。
(三)手工分冰冻血浆,每100毫升40元。
(四)机采血小板,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1400元。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可加收20元。
五、本市其他血液项目及血站供应价格:
序号品名规格血站供应价格
1洗涤红细胞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260
供血协议书样本
供血协议书样本
供血协议书
甲方:武汉血液中心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颁布的《血站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和省卫生厅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供血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协议如下:
一、双方的职责、义务
甲方:
1、根据乙方的月度《用血需求计划表》积极组织无偿献血招募工作,对供应给乙方的血液产品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采集、制备分离、检测、贮存和运输。
2、在血液库存充足的情况下,甲方及时供应乙方所需要的血液产品,如因客观原因(如血液需求增加造成库存紧张、鲜血人次减少造成入库血量减少、不可抗力等)不能满足乙方需求时,甲方可根据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仅对确实因抢救需要紧急输血的病人提供血液,并及时向乙方说明情况,同时应取得乙方的谅解。
3、根据国家规定甲方不接受乙方退血,如确因甲方提供的血液有质量题目,经甲方质量管文科核实后,方可予以退还。
4、积极配合乙方开展输血新技术、输血相关法规、技术标准的培训和指导。
5、乙方在输血配型等方面碰到题目,及时反馈甲方,甲方将给予帮助,并提供疑难血型判定和配血及组织配型、血小板交织配血等专项效劳。
乙方:
1、根据本单位临床用血需求,于每月25号前传递下月《用血需求计划表》至甲方。同时应安排专职取血人员,凭盖有公章的《预约血液成品申请表》和《取血凭证卡》两证齐全才能到甲方获取血液。
2、当甲方血液库存紧张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对择期手术病人推迟手术日期,或动员患者的亲友献血。
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
22 பைடு நூலகம்缩红细胞
每单位
240.00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23 浓缩白细胞
每单位
240.00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24 富含血小板血浆
每单位
240.00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25 新鲜冷冻血浆
100毫升
40.00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26 新鲜血浆
100毫升
40.00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每单位
400.00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14 RH(-)全血
200毫升
400.00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15 RH(-)新鲜冷冻血浆
100毫升
40.00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16 RH(-)机采白细胞
每单位
1,680.00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17 代浆全血
每单位
27 病毒灭活血浆
100毫升
100.00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28 外周血干细胞采集
袋(治疗量)
1,940.00 鲁卫规财字[2006]133号
注:一、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加收20元
二、滤除白细胞输血器材价格为30元/(单位血液)
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
序 号
令人震惊的献血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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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震惊的献血真相
导语:现在经常在路上看见一些无偿献血的车,但是很少有人进去献血,不知道大家在害怕什么的呢?您知道献血真相有哪些吗?您知道男人定期献血五大
现在经常在路上看见一些无偿献血的车,但是很少有人进去献血,不知道大家在害怕什么的呢?您知道献血真相有哪些吗?您知道男人定期献血五大好处是什么吗?今天小编就为您介绍一下有关献血前后的注意事项的知识,感兴趣的朋友们赶快来看看啊。
无偿献血真相有哪些
很多人会问及经常性的去献血会不会伤及到自己的“元气”呢?经常性的献血会不会让自己的血液功能丧失了呢?很多的疑问都是人们不去献血的原因。
早两年,一篇名为《一个老中医对无偿献血的忠告》的文章流传于各大网站,一时间,“献血有害说”、阴谋论弄得人心惶恐。
其实,一直以来人们对献血就有很多的疑惑,关于无偿献血的真相,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是否果真如传说中的那么“恐怖”?
谣言:献血会伤及“元气”
真相:因为人们的血液中的大部分的成分是由红细胞、白细胞、血小板以及血浆组成的,这些成分都是可以为人类储藏一定的能量的物质。
这些成分,绝大多数在人体内都有相当大的储备。在失血的时候,人体首先会调动这些储备资源顶上。
一个健康人的总血量约占体重的8%,一个成年人的总血量约为4000-5000毫升,平时80%的血液在心脏和血管里循环流动着,维持着正常的生理功能;
另外20%的血液储存在肝、脾等脏器内,一旦失血或剧烈运动时,这些血液就会进入血液循环系统。
现在根据统计,在中国的无偿献血的话,一般只会抽您的200到400ml左右的血,这个量还没到人体总共血量的百分之十呢,所以说失去这点血量对人体的正常的生理没有多大的影响。
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的通知-京发改[2008]1083号
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的通知
(京发改[2008]1083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卫生局,各医疗机构:
根据原国家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卫生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检[2002]2606号),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公示,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实行价格公示。医疗机构公示本单位使用的全部药品、医用材料和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应符合价格、卫生、药品监督部门的政策规定。
二、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可选用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等方式公示价格。
救护车应在车内显著位置任选方式公示价格。
三、价格公示的内容。
医疗服务项目应公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内容说明(项目内涵及除外内容)、收费依据。
药品应公示:名称(西药公示通用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
中药饮片应公示:名称、产地、等级、计价单位、价格。
医用材料应公示:材料名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与临床用血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与临
床用血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
【发文字号】京卫医字[2016]18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0.25
【实施日期】2016.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与临床用血工作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6]181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区献血办公室,各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各采供血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无偿献血与临床用血工作管理,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5〕68号)和《关于印发2016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办发〔2016〕6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献血宣传工作
各区献血办公室要不断强化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弘扬献血者无私奉献、献血救人的人道主义精神,营造全社会参与无偿献血的良好氛围。
各采供血机构应在采血车和采血点周边,针对不同的献血群体,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现场宣传和招募活动,吸引更多潜在献血者投身无偿献血;同时,借助传统节日、纪念日,开展主题献血者关爱活动,不断扩大固定献血者队伍。
各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应积极做好对患者及其家属的献血政策宣传工作,使其了解血液知识和有关工作情况;要大力倡导无偿献血的互帮互助精神,引导其主动了解和参与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公民医疗用血管理办法》的批复-京政发[1992]7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公民医疗用血管理办法》的批复
正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公民医疗用血管理办法》的批复
(1992年12月16日北京市政府批准,京政发<1992>77号)
市卫生局:
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公民医疗用血管理办法》,由你局发布施行。
北京市公民医疗用血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2年12月16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公民医疗用血管理,根据《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医疗用血,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公民医疗用血,须由医院主治医师签具市献血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医疗用血通知单》,凭通知单用血。用血时,医院必须核验用血者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证件。医院应按规定统计公民医疗用血量,定期报医院所在地区、县献血办公室。
第四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院直接优待供血:
一、持有本人《公民无偿献血证》或《公民义务献血证》的;
二、持有本单位《单位无偿献血证》或《单位完成献血任务证》的;
三、男五十六周岁、女五十一周岁以上和不满十八周岁的。
第五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医疗用血通知单》和《居民身份证》到医院所在在区、县献血办公室办理用血证明后,由医院凭证优待供血: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1〕3156号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密切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价格和收费行为,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今年3月,我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部署开展了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目前对检查发现的医药卫生服务价格违法案件已进入结案处理阶段。为明确政策界限,确保相关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医药卫生服务价格违法行为总体处理原则和有关问题的具体认定意见通知如下:一、严肃查处各类医药价格违法行为。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政策,多收患者费用的,要责令改正,没收价格违法所得。对拒绝接受检查、不配合检查工作,或屡查屡犯、不及时整改规范的,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对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依照各地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和调整费用标准的文件规定,多收患者费用的,属价格违法行为,应责令改正,并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罚。二、坚决纠正越权制定价格政策行为。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具体管理政策。凡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和调整有关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和收费规定的,要立即停止执行,未自行纠正的,责令纠正,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请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三、切实整顿规范医药价格秩序。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总体处理原则和部分问题的具体认定意见,严格依法行政,统一执法尺度,严肃处理医药价格违法案件,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单位价格行为,切实整顿医药价格秩序。对下一步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这次政策界限中未明确的问题,各地要及时上报我委。我委将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予以补充明确。附: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有关具体问题的政策界限附件: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有关具体问题的政策界限一、药品价格方面(一)关于药品加价率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规定:“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中药饮片加价率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应控制在25%以内”。医疗机构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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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公民
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
【发文字号】京卫物价字[2006]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2.21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卫物价字[2006]3号)
各区(县)卫生局、发改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及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并结合我市情况,决定对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血站(包括市血液中心、血站及中心血库,下同)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全血的血站供应价格执行全国统一价,每200毫升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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