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北京市优秀护士”评选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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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北京市优秀护士”评选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卫医字[2010]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0.01.07
【实施日期】2010.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北京市优秀护士”评选活动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0〕1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
为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弘扬南丁格尔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激励广大护理人员爱岗敬业,切实加强临床护理工作,促进护理事业全面发展,北京市卫生局决定于2010年国际护士节之际,开展“北京市优秀护士”评选活动,具体事项如下:
一、评选名额
全市卫生系统共评选“北京市优秀护士”30名。
二、评选范围及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已经护士执业注册的在岗护理人员。
三、评选条件
(一)本单位在册在岗且连续从事临床护理服务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临床护理人员(包括合同制护士);
(二)热爱护理工作,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现象;
(四)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在护理工作中起到模范表率作用,并得到同行和病人的普遍好评;
(五)专业理论知识丰富,护理技术操作娴熟,业务水平高,成绩显著;
(六)在服务社会、服务群众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医疗卫生工作中,表现突出;
(七)近3年未发生重大护理差错事故。
四、推荐方式及要求
(一)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公开公示的方式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