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经费实

合集下载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0)京卫公字第100号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138号通知印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给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一九九零年二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节选摘抄)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一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停薪留职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到集体单位工作,并由集体单位开支工资的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以及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4.25•【字号】京卫财字[2003]16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京卫财字[2003]16号2003年4月25日)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地税局,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卫生医务工作者的关怀,鼓励卫生医务人员再接再厉做好我市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精神,对此次非典型肺炎防治医务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现将补助办法通知如下:一、享受补助的范围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医务工作者的工作补助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在“非典”隔离区内工作的人员及急救中心“非典”救护人员按每人每天200元补助;(二)综合医院发热门诊的医务工作者、各急救中中心负责运送疑似病人的工作人员、疾病控制中心负责“非典”流行病调查的防疫人员以及由北京市“非典"防治领导小组指定单一收治“非典”病人的医疗机构中的其他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天100元补助;(三)各单位可将补助标准根据工作的风险和强度适当拉开档次进行分配。

三、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补助经费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同级财政及主管部门支付。

其中,由北京市“非典”防治领导小组指定的单一收治“非典”病人的医院支出的补助经费,由市财政给予补助。

四、所有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的医务工作者工作补助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按月分类统计,分别向卫生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经审核后给予补助。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作者:————————————————————————————————日期:ﻩ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相关问题解读1.什么是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答:即原来的新、老102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新、老102人员并轨,统一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管理,统称为“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以下简称“医照人员”。

2.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享受什么医疗待遇?答:医照人员仍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此次改革只是改变医照人员的就医结算方式,即改为持卡就医实时结算,不用再回单位报销,医疗待遇并不改变。

3.医照人员为什么要实行持卡就医?答:持卡就医可以实现医疗费用的实时结算,简化报销流程,方便报销单位,提高工作效率。

使用社保卡就医时,只需掏个人负担和自费的医疗费用,其它费用您不用再交纳。

4.持卡就医后医照人员就医的范围?答:实行持卡就医后,对公疗医照人员的相关公费医疗政策不变,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仍按在职人员一家合同医院;退休人员一家合同一家就近和一家社区;离休人员一家合同两家就近和一家社区,离休人员在A类、中医、专科医院可以直接就医。

5.已经参加医疗保险改革的新102人员如何办理并轨手续?答:新102人员只需重新选择医院即可,合同医院为北京市保健局指定,不能变更。

按照“退休人员一家就近和一家社区医院”的原则,新102人员可借此次并轨机会重新选择就近和社区医院,将选定的医院上报单位,由单位统一办理并轨手续。

已经在2011年1月参加海淀社保的离休新102人员不再变更并轨,但医疗待遇同直管的医疗照顾人员。

6.老102人员在发卡之前还能变更医院吗?答:老102人员可借此次并轨机会重新选择就近和社区医院,将选定的医院上报单位,由单位统一办理并轨手续。

7.医疗照顾人员门诊就诊流程?答:医照人员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社保卡及卫生部保健局或北京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发放的《医疗证》或《优诊证》及北京市卫生局规定使用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就医。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 件 号】京劳社医发[2000]90号、京财社[2000]770号【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0-05-15【实施时间】2000-05-15【时 效 性】有效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大专院校,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有关医疗单位: 为加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健全医患双方制约机制,规范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就医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的精神,现就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根据任务量配置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做好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二)要加强血液透析、放化疗等危重症医疗费用管理,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三)要严格执行用药限量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患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肿瘤(放化疗),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品,门诊开药量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四)要按规定使用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实行双处方双划价,专用处方要单独管理。

要使用全市统一制定的“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患者及时、准确地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积极配合各区县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下列费用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一)各种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手术加台费、优质优价费(含特需病房)、自请特别护士、护工等特需医疗服务费用。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转发(86)财文字第63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转发(86)财文字第63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转发(86)财文字第637号文件做好地方管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几项暂行规定【法规类别】公费医疗【发文字号】[1987]财行字63号、[1987]民退字28号、[1987]京卫财字5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发布日期】1987.02.03【实施日期】1987.02.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转发(86)财文字第637号文件做好地方管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几项暂行规定([1987]财行字63号、[1987]民退字28号、[1987]京卫财字55号1987年2月3日)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现将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86]财文字第63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如何贯彻这一文件,做好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志愿兵,下同)医疗保健工作的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一、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医疗经费由民政部门掌握使用;实行合同记帐的办法就医,其医疗待遇和医药费报销范围按北京市公费医疗有关现行规定执行。

二、区、县卫生局根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人数和居住地情况,按就近就医和享受地方同职级干部医疗保健待遇的原则,指定合同医院,建立合同医疗关系;并负责对民政部门在落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待遇方面的指导。

各医疗单位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就医,要按地方同职级干部接待,为他们提供优质服务。

<。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XX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相关问题解读1•什么是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答:即原来的新、老102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新、老102人员并轨,统一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管理,统称为“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以下简称〃医照人员"。

2•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享受什么医疗待遇?答:医照人员仍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此次改革只是改变医照人员的就医结算方式,即改为持卡就医实时结算,不用再回单位报销,医疗待遇并不改变。

3•医照人员为什么要实行持卡就医?答:持卡就医可以实现医疗费用的实时结算,简化报销流程,方便报销单位,提高工作效率。

使用社保卡就医时,只需掏个人负担和自费的医疗费用,其它费用您不用再交纳。

4•持卡就医后医照人员就医的范围?答:实行持卡就医后,对公疗医照人员的相关公费医疗政策不变,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仍按在职人员一家合同医院;退休人员一家合同一家就近和一家社区;离休人员一家合同两家就近和一家社区,离休人员在A类、中医、专科医院可以直接就医。

5•已经参加医疗保险改革的新102人员如何办理并轨手续?答:新102人员只需重新选择医院即可,合同医院为北京市保健局指定,不能变更。

按照〃退休人员一家就近和一家社区医院〃的原则,新102人员可借此次并轨机会重新选择就近和社区医院,将选定的医院上报单位,由单位统一办理并轨手续。

已经在2011年1月参加海淀社保的离休新102人员不再变更并轨,但医疗待遇同直管的医疗照顾人员。

6•老102人员在发卡之前还能变更医院吗?答:老102人员可借此次并轨机会重新选择就近和社区医院,将选定的医院上报单位,由单位统一办理并轨手续。

7•医疗照顾人员门诊就诊流程?答:医照人员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社保卡及卫生部保健局或北京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发放的《医疗证》或《优诊证》及北京市卫生局规定使用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就医。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检查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经费应付未付款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检查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经费应付未付款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检查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经费应付未付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1996.07.04•【字号】京财社[1996]922号•【施行日期】1996.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检查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经费应付未付款的通知(京财社(1996)922号1996年7月4日)各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为了加强对我市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经费的财务管理,确保经费合理、有效地使用。

现决定对市直接管理的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经费(以下简称:医照经费)应付未付款进行一次财务检查,通过检查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检查的范围和办法:(一)凡由市区(县)公疗办直接拨付医照经费的,到1995年底按照公疗办批准核销的实际支出数,有应付未付医照经费的享受单位,都属这次检查的范围。

(二)有关享受单位应按统一规定的检查范围和计算口径,认真填报“1995年医疗照顾人员经费支出情况表”(附后)一式两份,区(县)公疗办审查核定后,一份留公疗办备查,一份退享受单位。

(三)享受单位上报的“1995年医疗照顾人员经费支出情况表”中的有关数字应在与区(县)公疗办核对的基础上填写,如有出入应进行调整。

核对的办法和调整的原则是:享受单位1995年收到的拨入经费数:应以公疗办1995年拨入数为准,如有出入应查明原因,涉及到在途资金结算时间差的问题,应在前后调整数字一致的基础上,报表上以区(县)公疗办拨款数为准进行调整。

1995年当年实际支出数:应以区(县)公疗办批准核销的1995年医照经费核销审批表中医疗费支出数为准,实行由享受单位出具领款收据的单位,其实际支出数还应与开出收据数一致,凡个人或单位1995年支出的医照经费,在当年未上报的或上报后尚未批准核销的,不能计算在1995年实际支出数内,应以实际上报核销时间为准。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实行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包干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实行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包干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实行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包干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4.05.18•【字号】京卫公字[1993]2号•【施行日期】1994.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实行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包干管理的通知(京卫公字[1993]2号1994年5月18日)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医办,各有关医疗单位:根据财政部(92)财文字第010号“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严格控制公费医疗经费过快增长的通知”的要求,我市于1992年7月发出了“关于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医疗单位管理的通知”。

目前,除个别区县外,在区县级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中基本上实现了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包干管理。

对市级单位,我们在有关区公医办的共同配合下,先后在积水潭、宣武、友谊、天坛、朝阳和公安六所医院进行试点。

实践证明,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包干管理的做法是可行的,它是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有效途径。

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市级单位视财力情况逐步推广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包干管理的改革办法,现通知如下:一、经费包干管理的范围和原则1.就近定点、相对集中。

城区市级享受单位,确定经费包干管理的原则应在本单位的合同医疗单位,如因享受单位人员较少,包干管理确有困难者,可调至较近的市级医疗单位集中管理。

2.办公地点在郊区县的市级享受单位,因驻地分散,单独包干管理确有困难者,可纳入到区县级单位的经费包干管理范围内,由区县公医办统一管理。

3.驻地在郊区县和城乡接合部的市级单位,因就诊不便,原合同医疗单位属于跨区县指定者,有关区县公医办可将公费医疗经费包干的定额指标,拨到享受单位的合同医疗单位包干管理。

二、经费包干定额指标的确定1.定额指标:根据上年的实际支出水平,剔除不合理的增长因素,并综合考虑合理的增长因素,确定当年经费包干定额。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实行市级单位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实行市级单位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实行市级单位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1997.06.26•【字号】京财社[1997]843号•【施行日期】199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实行市级单位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办法的通知(京财社(1997)843号1997年6月26日)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我市自1992年开始试行市级单位公费医疗经费由医院管理的改革办法以来,经过五年的实践,已摸索出了一些经验,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为进一步深化公费医疗改革,在完善现有管理改革办法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市属单位全面实行医院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改革办法,现将具体规定通知如下:一、改革的目的和原则在保证职工基本医疗的前提下,有效地利用卫生资源,克服浪费。

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推动医疗机构内部的改革,建立健全对医疗机构合理的补偿机构,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势头,为向医疗保险过渡奠定基础。

二、改革内容(一)在实行改革,加强管理的基础上,我市将根据财力可能,一方面适当提高市属享受单位的医药费定额标准;另一方面对享受单位出现的大病,单位负担确有困难的,实行大病补助办法。

(二)为充分调动医疗单位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积极性,把管理同卫生的投入结合起来,我们在上年市属人员医药费人均实际支出的基础上,剔除不合理的增长因素,综合考虑合理的增长因素后,对医疗单位确定一个当年医药费人均实际支出控制指标(指标另行下达),作为考核标准,进行奖惩。

(三)具体考核奖惩办法1.把区(县)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市级单位公费医疗的情况作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2.对模范执行公费医疗政策、规定,经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检查评比公费医疗管理好的医疗单位,一方面进行通报表彰;另一方面给予卫生事业费的投入作为奖励。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政策旨在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全面的医疗保健服务,确保其享受到优质的医疗资源。

本文将详细介绍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的相关政策和权益,以及具体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政策背景作为中国的首都,北京市一直致力于为市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为了满足部分特殊人群对医疗保健的需求,北京市推出了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政策。

该政策针对一些需要特殊照顾的人员,提供了特殊的医疗保障措施。

二、适用人群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人群:1. 特殊照顾人员:包括特殊人员照顾对象中的直系亲属,如重病、残疾或老年人等无法自理的人员。

2. 医疗补助对象:包括享受低保、医疗救助等特殊待遇的人员。

三、权益保障作为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您将享受以下权益保障:1. 医疗费用报销: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北京市将根据相关标准进行报销。

2. 精准就医服务:定期开展健康体检、疾病筛查等,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

3. 优先就医权:享受在同级医疗机构优先预约、优先看病的待遇。

4. 医疗康复服务:提供康复护理、康复训练等全程照顾。

四、申请流程成为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需要经过如下申请流程:1. 申请材料准备:详细了解申请所需材料,如身份证、病历等。

2. 填写申请表格: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准备好申请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3. 提交申请材料: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

4. 审核与评估:相关部门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决定是否具备成为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的条件。

5. 审批结果通知:申请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中会详细列明申请是否通过以及具体的权益和待遇。

五、注意事项在申请和享受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政策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申请资格审查:确保自己符合政策规定的照顾范围和条件,以免申请被拒或权益受限。

2. 定期审批和复审:根据政策要求,您需要定期进行审批和复审,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持续保障。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6.12•【字号】京财社[2012]103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社[2012]1035号)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海淀公共委,市属各医院: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以下简称《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现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及相关政策,对部分内容进行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预算管理(一)医院的一切财务收支、经济业务等必须进行统一核算,所有收入和支出须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二)医院应根据公立医院改革要求,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实现全过程绩效控制和管理。

二、收支管理及成本核算(一)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医院须将食堂的收支内容纳入医院会计总账核算。

医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食堂业务进行二级核算,按月并账,根据食堂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在会计总账“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其他收入”、“其他支出”等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外包食堂所收取的管理费应纳入其他收入中其他项目核算。

(二)医院应当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按月根据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在医院“大账”中对基建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套并入的在建工程数据。

(三)医院各项支出须按照财政部及本市相关规定中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重点加强因公出国(境)费用、会议培训费、车辆购置和运行维护费及公务接待费等信息公开项目的规范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医院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2009)

北京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医院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2009)

北京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医院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3.05•【字号】京财社[2009]253号•【施行日期】2009.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医院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9〕253号)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直属各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全成本核算指导工作,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卫生局对《医院成本核算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印发的《医院成本核算办法》(京财社[2005]658号)同时废止。

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两局。

附件:医院成本核算办法二○○九年三月五日医院成本核算办法(200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公立医院的成本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卫生部共同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卫生局开展医疗机构成本核算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成本核算工作。

第二章医院成本核算的组织机构第三条为保证医院成本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各医院要成立院级领导负责的成本核算领导小组,并在财务部门设置成本核算办公室。

第四条成本核算领导小组组长由院级领导担任,成员包括财务部门、人事部门、总务部门、信息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其主要职责是:(一)明确各部门在成本核算中的职能范围,协调各部门关系,对本单位成本核算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迅速做出决策,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根据成本核算办公室提供的成本数据和分析报告,提出经营管理方面的建议,逐步实现成本数据在各项管理中的运用。

(三)不断改进医院的内部硬件设施、信息系统、物资配送和其它管理方式,提高成本数据的准确性。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财社[2003]79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3.04.27
【实施日期】2003.04.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社[2003]795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为了使非典型肺炎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财社明传1号)和我市建立的困难人群“非典”患者救助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非典”患者住院医疗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没有参加。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财社[2013]69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4.23【实施日期】2013.05.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13]692号)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意见》(京卫科教字[2012]10号)精神,为稳妥推进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确保与培训相关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2013年4月23日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意见》(京卫科教字[2012]10号)有关规定,为稳妥推进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确保与培训相关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按照多元化投入原则,由政府、培训基地、就业单位和培训人员共同出资。

第三条项目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资金预算。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项目资金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项目资金的来源与用途第五条<。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关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关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解决离休干部重病住院护理补助费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组通[2001]81号、京财社[2001]2756号
【发布部门】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1.12.25
【实施日期】200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解决离休干部重病住院护理补助费问题的通知(京组通(2001)81号、京财社(2001)2756号2001年12月25日)
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
1 / 1。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试点医院公费医院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试点医院公费医院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试点医院公费医院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6.10.03•【字号】京卫公字[1996]13号•【施行日期】1996.10.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试点医院公费医院管理的通知(京卫公字(1996)13号京财社(1996)1486号1996年10月3日)同仁、协和、佑安医院:经市政府同意,你们三所医院被确定为本市“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第一批试点。

此项收费制度的改革,是解决医疗单位补偿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也是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试点医院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确保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特通知如下:一、试点医院要加强对公费医疗工作的领导,充实、加强院公费医疗办公室的管理力量,公医办主任要参加院“总量控制、结构调整”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把公费医疗的管理纳入医院指标考核的内容,制定公费医疗经费支出控制指标。

二、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关于高压氧治疗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加强医疗病房(LCU)收治标准的通知》、《X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技术与磁共振成像使用规范》,以及《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用药报销范围》,要加强对大型诊疗设备和贵重医用原材料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医院制定的各项规定要报市、区公医办备案。

三、要认真核查公费医疗就诊人员医疗证、做到就诊人员、医疗证、处方三一致,制止冒名看病、取药的行为。

要为公费医疗患者建立门诊病历,使用公费医疗专用处方,处方要单独存放,以备上级管理部门检查。

定期检查门诊病历和处方的符合率。

要主动配合上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的检查,提供所需处方、病历及有关帐目资料。

四、要加强对大额住院费用的管理,建立大额支出报告审核制度。

凡万元以上支出,科室要向院公医办报告,院要向患者单位、区(大学要向市公医办)公医办报告,凡在万元以上支出要同时向市公医办报告。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7.02.15•【字号】京卫公字[1997]2号•【施行日期】199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1997年2月15日京卫公字〔1997〕2号京财社〔1997〕161号)各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各有关单位:多年来,各区县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对医疗照顾人员的公费医疗管理做了大量的工作,使享受医疗照顾人员的基本医疗得到了保证,医疗费用的增长速度得到了一定的控制,成绩是显著的。

目前我市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已达4.7万人,随着享受医疗照顾人员的增加,管理任务不断加重,各区县管理人员不足,特别是承担医疗照顾人员任务较重的区县管理部门难度更大,同时受管理体制的影响,对加强医疗单位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跨区就医分散管理的形式与深化公费医疗改革的需要已不相适应。

鉴于上述原因,为了深化公费医疗改革,进一步加强医疗照顾人员的公费医疗管理,经研究决定对享受医疗照顾人员的公费医疗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即对这部分人员的公费医疗经费支出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直接审核报销。

为使这项工作顺利接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为加强接交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卫生局副局长金大鹏、市财政局副局长吴世雄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市财政局社保处、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接交工作。

二、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的接交工作由市公医办、市财政局社保处、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区县公医办共同完成,接交工作以区县为单位分期分批进行。

具体接交时间另行通知。

三、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要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区县公医办要认真做好接交前的准备工作。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6.10
•【字号】京医保发〔2019〕15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京医保发〔2019〕15号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医耗联动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50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减轻社会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负担,现就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和低收入救助人员的门诊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从6000元调整到8000元(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除外);住院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从6万元调整到8万元;重大疾病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从12万元调整到16万元。

二、承担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调整后的救助标准执行住院押金减免额度。

三、各区要积极稳妥做好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原城乡医
疗救助相关标准低于本通知的,按本通知标准执行;各区原医疗救助标准高于本通知的,保持原救助水平不降低。

因标准调整增加的经费由各区财政负担。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6月10日。

北京市老干部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重申离休干部医药费实报实销的通知

北京市老干部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重申离休干部医药费实报实销的通知

北京市老干部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重申离休干部
医药费实报实销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1989.09.19
•【字号】京老干字[1989]第29号、京财行[1989]2239号
•【施行日期】1989.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老干部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
重申离休干部医药费实报实销的通知
(京老干字[1989]第29号、京财行[1989]2239号1989年9
月19日)
各区、县老干部局、财政局、卫生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大专院校:三年多来,各级财政、卫生、老干部部门为贯彻执行1986年三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对原十五级以下离休干部医疗照顾的通知》,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老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改善,受到广大离休干部的好评。

但是,有少数单位对离休干部实行了医药费包干办法,医药费不能随时实报实销,增加了老干部的生活负担,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对疾病的治疗。

为保证离休干部及时治疗疾病,增进身体健康,特重申:离休干部医药费不受包干办法的限制,随时给予实报实销。

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北京市“用血加价费”使用有关收费票据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北京市“用血加价费”使用有关收费票据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北京市“用血加价费”使用有关收费票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1995.06.15
•【字号】京财综[1995]1041号
•【施行日期】1995.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
北京市“用血加价费”使用有关收费票据的通知(1995年6月15日京财综(1995)1041
号)
各有关区县财政局、卫生局、献血办公室、各医院: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京卫献字(1995)12号文件的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对《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中规定收取的用血加价费一律统一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监制印刷的“北京市用血加价费收据”其他票据一律停止使用,如违反规定,按照京财综(1994)267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罚。

特此通知
附:票样(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
疗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费医疗
【发文字号】京卫公字[1997]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7.02.15
【实施日期】1997.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1997年2月15日京卫公字〔1997〕2号
京财社〔1997〕161号)
各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多年来,各区县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对医疗照顾人员的公费医疗管理做了大量的工作,使享受医疗照顾人员的基本医疗得到了保证,医疗费用的增长速度得到了一定的控制,成绩是显著的。

目前我市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已达4.7万人,随着享受医疗照顾人员的增加,管理任务不断加重,各区县管理人员不足,特别是承担医疗照顾人员任务较重的区县管理部门难度更大,同时受管理体制的影响,对加强医疗单位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
困难,跨区就医分散管理的形式与深化公费医疗改革的需要已不相适应。

鉴于上述原因,为了深化公费医疗改革,进一步加强医疗照顾人员的公费医疗管理,经研究决定对享受医疗照顾人员的公费医疗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即对这部分人员的公费医疗经费支出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直接审核报销。

为使这项工作顺利接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