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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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22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22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22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7.13•【字号】京人社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22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告京人社发〔2022〕7号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调整范围本次调整范围为2021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一)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70元,二级伤残335元,三级伤残305元,四级伤残275元。

(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70元。

(三)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和因工致残五、六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告执行,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待计发基数公布后另行发布。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7月13日。

2001-2018年北京市职工工亡抚恤费调整通知

2001-2018年北京市职工工亡抚恤费调整通知

关于2001年调整北京市企业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10-26 生效日期: 2001-07-01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 京劳社工发[2001]128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并经市政府批准,决定2001年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进行调整。

现对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享受伤残抚恤金、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其中伤残抚恤金偏高或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已达到调整后标准的,本次不做调整。

2001年1月1日以后受伤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不列入今年的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一)伤残抚恤金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工伤职工,伤残一级的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40元,调整后伤残抚恤金最高不超过1310元,伤残抚恤金已超过1310元的,不做调整。

伤残二级的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35元,调整后伤残抚恤金最高不超过1300元,伤残抚恤金已超过1300元的,不做调整。

伤残三级的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30元,调整后伤残抚恤金最高不超过1290元,伤残抚恤金已超过1290元的,不做调整。

伤残四级的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25元,调整后伤残抚恤金最高不超过1280元,伤残抚恤金已超过1280元的,不做调整。

按上述标准调整后,伤残抚恤金低于640元的,增加到640元。

(二)护理费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每人每月调整为:完全护理依赖574元;大部分护理依赖459元;部分护理依赖344元。

调整前已达到此标准的,此次不做调整。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34号)1、企业职⼯(含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每⽉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企业遗属⽣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1)建国前参加⾰命⼯作职⼯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20%。

(2)职⼯遗属为孤寡⼀⼈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10%。

(3)兼有(1)、(2)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30%。

2、过去已领取遗属⽣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

3、职⼯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原享受的遗属⽣活困难补助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4、已领取⽣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享受遗属⽣活困难补助;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补助。

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活困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期间不参与调整。

5、发给遗属⽣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采取定期⾛访、函调等⽅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情况变化,对不再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活困难补助。

6、职⼯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规定执⾏。

7、调整后的遗属⽣活困难补助,已纳⼊养⽼保险统筹项⽬的,从统筹基⾦中列⽀;未纳⼊统筹项⽬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

8、本通知适⽤于各类企业及其职⼯。

9、本通知⾃2003年7⽉1⽇起执⾏。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

⼭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东省财政厅、⼭东省总⼯会。

北京职工丧葬费标准

北京职工丧葬费标准

北京职工丧葬费标准北京市职工丧葬费标准是根据《北京市城市居民社会保险条例》和《北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的,旨在保障职工及其家属的基本权益,为职工家庭提供合理的丧葬福利。

根据最新的规定,北京市职工丧葬费标准如下:一、丧葬一次性补助金标准。

1. 职工本人死亡:根据职工本人死亡的情况,享受不同的一次性补助金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1)在职工作人员,一次性补助金为职工月均工资的10倍;(2)退休职工,一次性补助金为退休职工月均养老金的10倍;(3)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一次性补助金为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

2. 职工配偶、子女死亡,职工配偶或子女死亡的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为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

3. 职工父母死亡,职工父母死亡的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为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

二、丧葬补助金发放条件。

1. 职工死亡,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2. 申领条件,申领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

3. 发放程序,申领人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申领,经单位审核后,由单位财务部门发放丧葬补助金。

三、丧葬费用报销标准。

1. 职工死亡,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可以申请报销丧葬费用。

2. 报销范围,丧葬费用包括殡葬服务费、丧葬用品费、丧葬场所费等。

3. 报销标准,报销丧葬费用的标准为实际费用的50%,上限为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

四、其他相关规定。

1. 丧葬费用的管理,丧葬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和发放,确保丧葬费用的合理使用。

2. 丧葬费用的监督,相关部门对丧葬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丧葬费用的合法合规。

3. 丧葬费用的调整,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丧葬费用标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总之,北京市职工丧葬费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职工及其家属的基本权益,为职工家庭提供合理的丧葬福利。

希望各单位和职工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合理利用丧葬费用,做好丧葬事宜,为逝去的亲人送上最后的关怀和尊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为企业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178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为企业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178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为企业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为企业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17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考虑2011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较快的情况,为缓解因物价上涨对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养老金水平相对偏低人员的影响,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对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一次性生活补贴的发放范围2011年11月30日(含)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1年7月1日起,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

二、一次性生活补贴月标准(一)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在1500元及其以下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贴80元。

(二)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在1500元以上至2268元之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贴60元。

(三)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在2268元以上至3000元之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贴40元。

(四)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在3000元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贴20元。

三、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办法退休人员一次性生活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2010年12月31日(含)前退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2011年7月,一次性发放6个月相应标准的生活补贴。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4]639号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4]639号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
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
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京劳险发字[1994]639号1994年12月20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近年来,由于丧事费用的提高,企业普遍反映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和丧葬补助费标准与实际支出相差悬殊。

经研究,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本着移风易俗、节约办丧事的原则,暂按下列标准办理:
一、职工死亡后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即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尸、火化、骨灰盒及存放等项费用按800元标准发给其家属包干使用。

二、丧葬补助费仍在原开支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结束——。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64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64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64号2000年3月31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和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随着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的统一,原按照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在北京市事业单位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京人发〔1997〕4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的试点工作,已经移交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这一工作,使试点政策与我市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顺利衔接,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的调整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仅适用于目前已经批准在宣武、崇文、朝阳、海淀、怀柔、密云等区(县)试点的事业单位、市属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中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不含已参加企业统筹的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已退休(含退职)人员中进行,为保证各项工作平稳过渡,人员范围暂不再扩大。

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试点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实施前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人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的;(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因病或非因工(公)致残,经医院证明,并按照《关于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4〕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2号)的有关规定,经职工单位所在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标准的;(三)按国家有关政策,符合其他退休条件的。

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遗属待遇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一是死亡身故赔偿,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死亡身故赔偿标准是:夫妻双方各获得养老金总额的85%;子女各获得养老金总额的35%;父母各获得养老金总额的17.5%。

二是被保险人伤残赔偿,根据伤残程度,不等额发放被保险人死亡身
故赔偿金,全部或部分赔偿被保险人死亡身故赔偿金。

三是抚恤金,死亡身故被保险人的遗属可领取被保险人养老金总额的5%的抚恤金,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是临时抚恤金,死亡身故被保险人的遗属可领取被保险人养老金总
额的20%的临时抚恤金,最高不超过2000元。

五是老年医疗补贴,死亡身故被保险人的遗属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
可享受老年医疗补贴。

六是葬费补贴,死亡身故被保险人的遗属可享受葬费补贴,根据北京
市有关规定,给予2000元以内的葬费补贴金额。

北京企业退休职工2024养老金调整方案

北京企业退休职工2024养老金调整方案

北京企业退休职工2024养老金调整方案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养老保障工作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和福利待遇,北京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养老金调整的政策。

本文将就北京企业退休职工2024养老金调整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根据北京市政府的决策,2024年北京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将实行全国统筹制度。

这意味着北京的退休职工将享受到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的待遇和调整幅度。

这一举措的出台,将有助于消除地域差异,提高养老金的公平性。

其次,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北京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将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和平均工资水平进行相应的调整。

具体来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是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和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的,缴费年限越长,平均工资水平越高,基础养老金就越高。

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根据个人的账户余额进行发放,账户余额根据个人每月缴费和国家统一调整比例来确定。

此外,为了进一步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北京市还将逐步提高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水平。

根据市政府的计划,从2024年起,北京的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将按照每年不低于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的比例进行调整。

这一调整方案将针对不同的退休人员进行分档次调整,确保不同群体之间的公平性。

最后,为了更好地保障退休职工的权益,北京市还将通过对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的审核和监督机制,并建立一套完善的申诉和监督制度,及时解决养老金发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退休人员能够及时领取到应得的养老金。

综上所述,北京企业退休职工2024养老金调整方案旨在提高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和福利待遇。

通过全国统筹制度的实施、个人缴费年限和平均工资水平的考量、养老金水平的逐步提高以及审核和监督机制的建立,北京市将为企业退休职工提供更加公平、合理和可持续的养老保障制度。

希望这一方案能够有效解决当前养老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

北京市退休人员去世补助标准

北京市退休人员去世补助标准

北京市退休人员去世补助标准退休人员是社会的中坚力量,他们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也将面临生老病死的现实。

为了照顾退休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权益,北京市制定了退休人员去世补助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北京市退休人员去世补助标准的相关政策。

一、补助标准的依据北京市退休人员去世补助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地方政府的政策规定制定的。

目的是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权益,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帮助其家庭渡过困难时期。

二、适用范围退休人员去世补助适用于下列情况:1.在北京市就业并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退休人员;2.在非京籍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退休人员。

三、补助标准的细则1.退休人员去世补助的金额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相关政策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适度调整。

2.退休人员去世补助的发放途径为一次性支付。

3.退休人员家庭成员可以通过申请退休人员去世补助的方式获得经济支持。

四、申请流程办理退休人员去世补助的申请流程如下:1.退休人员的家属需持有退休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前往当地社会保险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应手续;3.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所需文件;4.经过审核,相关部门将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并做出决定;5.一旦申请获批,退休人员的家庭将获得相应的补助金额。

五、相关注意事项1.申请人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2.如有虚假申请或者其他违反规定行为,将取消申请并追究相关责任;3.退休人员去世补助申请一经审批通过,将不予再次申请。

六、结语北京市退休人员去世补助标准的实施是响应国家政策,保障退休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权益的重要举措。

它旨在为退休人员家庭提供经济支持,协助他们度过难关。

希望这一政策的出台能够真正惠及广大退休人员,为他们的晚年生活提供更多的保障和温暖。

同时,需要提醒大家合理规划退休及个人财务状况,以确保良好的经济基础,更好地享受退休生活。

北京市退休人员去世补助标准

北京市退休人员去世补助标准

北京市退休人员去世补助标准退休是人们工作生涯中的重要转折点,对于退休人员来说,退休后的生活也存在一定的经济压力。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一位退休人员去世时,需要给予其家属一定的补助以缓解经济困难。

本文将介绍北京市退休人员去世补助的标准。

首先,北京市对于退休人员去世补助的标准根据其不同的身份情况进行了分类。

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职工退休人员,另一种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对于职工退休人员去世补助标准,按照《北京市工作人员退休补助办法》的规定,若职工退休人员在职工作期间已经交纳了医疗保险费,那么在其去世后,其家属可以获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

具体的补助金额则根据职工退休前的职工工作年限和退休工资的比例进行计算,金额在一定范围内浮动。

同时,职工退休人员去世后,其子女(包括义务教育期限内)还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孤儿基本生活费。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补助标准,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退休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后,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丧葬补助。

具体的补助标准则根据退休前的工作年限和最后一年的基本工资、津贴等综合因素进行计算。

同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后,其配偶可以继续享受丧葬补助,其金额标准则与退休人员本人的补助标准相同。

除了基本的丧葬补助外,北京市还为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退休人员家庭提供了额外的补助。

比如对于独生子女的退休人员家庭,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去世,子女可以获得一定的供养亲属津贴。

此外,对于特困家庭的退休人员去世,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丧葬费用的补助。

需要注意的是,退休人员去世补助的发放条件需要符合一定的规定。

通常要求退休人员在去世前一直保有有效的退休身份,并且在死亡时已经超过规定的缓冲期。

另外,补助的发放也需要家属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如相关证明文件等。

总结起来,北京市退休人员去世补助标准根据不同身份分类,并根据工作年限、退休工资等因素进行计算。

补助主要包括丧葬补助和特殊家庭补助等。

供养直系亲属有关文件

供养直系亲属有关文件

供养直系亲属有关文件【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摘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53年1月26日【文号】【正文】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三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

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第二十四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第十一章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布日期】1988.12.31•【字号】京劳筹发字[1988]559号•【施行日期】198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筹发字(1988)559号1988年12月31日)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各分局,各专业银行办事处、支行,中央在京各企业主管部劳动人事司(局),各外商投资企业:为适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促进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下同)的发展,改革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原劳动人事部《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的通知》(劳人计〔1986〕44号文)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86〕43号文)规定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实行社会统筹。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的范围和对象凡在我市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乡镇集体和个体所有制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均纳入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范围。

列入上述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中,除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外,凡具有城镇户口的中方在职职工与退休、离休职工和依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职工(以下简称退职职工),均属于统筹对象。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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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0.12.22
•【字号】京劳社养发[2000]221号
•【施行日期】200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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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221号2000年12月22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标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企业普遍反映按死者本人标准工资待遇偏低、且不易操作。

经研究现就有关救济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

“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二、所需资金仍在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起执行。

北京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北京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北京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北京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如下:(一)死亡抚恤金一次性发放标准:1、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80个月;2、年龄在50周岁以上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20个月;3、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60个月。

(二)非因公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1、丧葬补助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2、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按4000元发给。

一、企业退休丧葬费标准是什么企业退休丧葬费标准是,当地上一年度或前12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6个月。

可以由逝者直系亲属领取,如没有直系亲属,则视情况由组织安葬的人或组织领取,需要开具相关证明。

丧葬费是统一的,只随时间和地区不同有所变化,不受逝者年龄或者其他因素影响。

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有以下三点:1、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养老保险的退休职工死亡后有什么待遇1、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死亡当月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

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2、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职工死亡当月工资4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黑劳社发[2000]24号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黑劳社发[2000]24号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
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黑劳社发[2000]24号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劳动局、省直各厅(局)、中直行业各有关单位,有关军工企业:
为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工死亡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救济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遗属救济费基本标准:
1、遗属居住在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市及孙吴、逊克、嘉荫县的,每人每月105元;
2、遗属居住在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伊春、七台河、大庆市的,每人每月100元;
3、遗属居住在县(市)城的,每人每月95元;
4、遗属居住在乡镇或农村的,每人每月90元。

二、1937年7月7日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以及符合《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条件退休并享受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死亡,其遗属救济费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元;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退休
人员死亡,其遗属救济费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20元。

三、职工、离退休人员遗属鳏寡孤独的,其遗属救济费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元。

鳏寡孤独遗属救济费低于其所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四、调整后救济费的发放范围、审批办法和资金来源仍按《黑龙江省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改革办法》(黑劳险字[1993]34号)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劳动和祖传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摘要:一、问题的提出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政策依据三、补助的具体标准和申请程序四、解决遗属生活困难的建议正文: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企业职工的福利待遇越来越受到重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家庭遗属可能会面临生活困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旨在帮助这些遗属度过难关。

本文将就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应如何解决进行探讨。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政策依据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财社[2012]69 号)文件精神,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家庭遗属可以申请生活困难补助。

同时,《关于调整部分民政救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19]11 号)对补助标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三、补助的具体标准和申请程序1.补助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职工的死亡时间,补助标准有所不同。

以2019 年为例,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城镇居民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 倍,农村居民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 倍。

2.申请程序:职工遗属可向企业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等。

同时,还需填写《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经审核合格后,即可领取补助。

四、解决遗属生活困难的建议1.提高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让更多遗属得到切实可行的帮助。

2.简化申请程序:进一步简化申请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遗属能够及时领取到补助。

3.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更多遗属了解政策内容,及时享受政策待遇。

总之,解决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努力。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39号根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已按国家离休人员的计发办法计发的实际情况,现将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现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㈠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㈢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三、企业离休人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㈠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

㈡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

㈢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市区内的(含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居住在县(市)(含农村、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另发给物价补贴。

㈣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指无工作单位且没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同)的配偶,每人每月补贴18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35元。

有固定收入的配偶,其收入(指本人工资或离退休费总额扣除物价性补贴后的剩余部分,下同)达不到上述补助标准的,由死者单位补足其差额。

㈤孤身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可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调整上述标准所需金额仍在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大劳发[2007]138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省属、市直企业: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7]77号)和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缴费基数(一)企业及其职工。

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标准的通知
(鲁劳发[1993]343号)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
近年来,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明显偏低,已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今年已作了调整,企业职工反响较大。

经研究,决定对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

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一)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
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

四、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六、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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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文 件 号】京劳社养发[2000]221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0-12-22
【实施时间】2001-01-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标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企业普遍反映按死者本人标准工资待遇偏低、且不易操作。

经研究现就有关救济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

“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二、所需资金仍在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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