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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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8.08•【字号】•【施行日期】2017.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级各相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建立项目管理长效机制,同时落实财政部及我市关于PPP项目信息公开相关要求,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5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7〕1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2017年8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项目库管理第四章信息公开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北京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项目管理,建立项目管理长效机制,明确市区部门管理职责及项目动态管理具体要求,同时落实财政部及我市关于PPP项目信息公开相关要求,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52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经二〔2017〕7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7〕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京财绩效〔2019〕717号附件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规范预算支出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建立规范、科学、合理的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体系,防范基金投资风险,确保基金政策目标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6〕69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投资基金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政府投资基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真实、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履行政府出资人和行业领域主管职责,同时也是基金绩效评价的主体。

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监督政府投资基金在签订合同中约定基金绩效目标和投资进度,设定绩效约束条款,保证绩效评价结果的有效应用。

第四条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类实施原则。

绩效评价由市财政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政府投资基金在产业导向和支持方向的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投资的杠杆效应,相关机构的风险控制以及基金价值方面的效益和效果。

第二章评价的对象、内容及绩效目标第五条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的对象是指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主要采用股权投资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包括采用母子基金模式和直接投资模式设立的基金。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15〕216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15〕216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15〕2167号市级各部门预算单位:为规范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4〕34号)和《北京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京财综〔2015〕1562号),市财政局组织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按照《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12〕272号)和《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京财绩效〔2013〕2772号)及其他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现将推进市级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意义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政府购买服务财政性资金使用绩效和社会力量服务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通过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有利于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有序开展,提高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提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水平。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是以绩效指标为主要标准,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实施对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编制、执行和监督等全过程评价,突出对项目完成情况、服务人数、服务频次、服务类别、服务区域、服务满意度和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等绩效评价。

二、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要求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流程遵循现行绩效评价相关规定的同时,还需遵循以下工作要求:1.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的实施主体为市级财政部门和各市级预算单位。

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京财经一〔2015〕2329号附件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构建本市高精尖经济结构,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推进高精尖产业发展,规范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企〔2014〕204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宗旨。

旨在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优化本市高精尖产业资源配置,着力提高前沿、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以及高端制造环节,吸收引进境内外先进技术,加快人才、技术、资本等创新要素集聚,引导社会资本及专业机构投资于高精尖产业,推动资本与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条基金目标.基金按照“政策性、引导性、开放性、市场化”原则设立,专项用于支持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高精尖产业发展,优化投融资市场环境。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面向资本市场开展合作,协同高精尖产业发展相关配套政策,支撑构建高精尖产业发展体系。

第四条资金来源。

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本市支持产业发展的各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基金收益、社会捐赠和社会资金。

第二章基金使用第五条基金结构。

基金由母子基金构成,即“1+N"模式。

母基金由市级财政出资设立,以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子基金。

根据高精尖产业发展特点,选择股权投资、并购投资、债权投资等基金类型,适时调整子基金及其投资方向和规模。

子基金相关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股权投资基金。

择优选择社会投资管理机构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高精尖产业中处于成长期并具有产业基础的企业,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做优做强。

并购投资基金。

择优选择社会投资管理机构共同设立并购投资基金,以转移被并购企业股权为特征,优化行业资源配置,推进符合高精尖产业的企业并购整合。

债权基金。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京财企〔2014〕2047号•【施行日期】2014.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企〔2014〕2047号市级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规范政府股权投资工作,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政府资金的投入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支持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方面的作用,推动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向管资本转变,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2014年9月30日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规范政府股权投资工作,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政府资金的投入效果,确保政府投入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股权投资资金来源于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政府资金。

政府资金中能够实施市场化运作,具备股权投资条件的原则上都要采取股权投资方式。

第三条股权投资资金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含国资监管机构,下同)、市财政局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第四条实施股权投资方式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要求;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较强市场竞争力及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政府资金中以股权方式直接投入企业,以及以股权方式投入基金,通过基金投入企业的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股权投资资金运作原则和管理模式第六条政府股权投资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循环使用、提高绩效”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09•【字号】京发改[2004]2423号•【施行日期】2004.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我们制订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附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使用政府投资进行的投资活动,均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中的政府投资,是指市财政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土地批租收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专项建设资金(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等)、中央补助投资、国债资金和由市发改委、财政局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

涉及特许经营权的项目,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发改委是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金融〔2021〕262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金融〔2021〕262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各区财政局:落实《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1〕10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高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透明度,规范相关资产交易行为,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本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现就规范本市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依法依规,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金融机构(含其分支机构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国有金融机构转让股权类资产,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转让不动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有关金融资产等非股权类资产,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行业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转让标的资产在境外的,应在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开展正常经营业务涉及的抵(质)押资产、抵债资产、诉讼资产、信贷资产、租赁资产、不良资产、债权等资产转让及报废资产处置,以及司法拍卖资产、政府征收资产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9.16•【字号】京财预[2010]195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0〕1956号)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进一步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结合执行中各单位的反馈意见,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市级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级部门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当年财政拨款、以前年度结余资金及其他资金等所有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结合当年财力状况,按照资金保障优先级次进行排序。

(三)全流程管理原则。

要对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政府采购、监督、决算和绩效评价,实行全流程项目管理。

(四)追踪问效的原则。

市级部门和市财政局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或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逐步建立项目预算安排与项目执行效果评价有机联系的绩效评价机制。

第二章项目库第五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精细化、程序化管理的业务数据库系统。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6.05•【字号】京国资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京国资发〔2017〕10号市属各企业、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办法》将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行为纳入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范围,规范了各类国有资产交易的审批权限和操作程序,促进了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方式转变。

深入贯彻《办法》,有利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运行;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体现国有资产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有利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二、明确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和交易主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内容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

交易主体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2.第1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3.第1、2项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09.02•【字号】京财国库[2005]1427号•【施行日期】2005.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05]1427号)市属各单位:为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确保我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京财国库[2004]2214号)要求,现将《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是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纳入改革试点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我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凡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一律不再使用现行收费票据,所有非税收入收缴均需使用本办法规定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同时,在清理现有非税收入的基础上,撤消单位非税收入过渡性帐户,实现通过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方式将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

三、为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各改革试点单位要配合做好改革初期非税收入过渡帐户及帐户余额清理、票据使用情况清理、非税收入项目及收费标准的确认等工作。

四、试点部门和单位应加强与财政部门的联系,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北京市财政局反馈。

附件: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北京市财政局二ОО五年九月二日附件: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5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京财国库〔2004〕2214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29•【字号】京政办发[2003]58号•【施行日期】2003.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3〕18号),组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局级特设机构。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根据市委决定,市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简称所出资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和市政府授权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一)原市经济委员会、原市商业委员会、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以及其他市政府部门承担的有关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二)原市委城市建设工作委员会、原市委工业工作委员会、原市委商业贸易工作委员会、原市委对外经济贸易工作委员会和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承担的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和领导企业党建工作等职责。

(三)市财政局承担的对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职责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统计职责。

(四)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职责。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1.09•【字号】京财金融〔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财金融〔2021〕28号各区财政局: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顶层设计。

本市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2020年出台了《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为确保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本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精神和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理解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大意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

国有金融资本是推进国家现代化、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国有金融机构是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支柱。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优化金融机构体系,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加强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要把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摆在突出位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应该由一个部门集中统一行使,不能九龙治水、各管一摊;要对国有金融资本实行统一授权管理,强化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落实全口径报告制度,要有具体措施防范里应外合问题。

《指导意见》系统提出了新时期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由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财政部门履职尽责的充分信任,更是财政部门的重大责任和光荣使命。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21•【字号】•【施行日期】2015.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科委、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有关单位:为规范并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建议》(国发【2014】11号)的精神,依据北京市市级支出预算要求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5年5月21日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加强财政科技经费与社会资本结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的精神,依据北京市市级支出预算要求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课题)指为落实国家方针政策,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研究确定并组织安排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任务。

市财政科技经费来源于市财政资金,用于支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执行和科技事业的发展。

事业单位履行本职工作的经费不在该范围之内。

第三条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重点工作和科技发展需求,确定项目(课题)经费重点支持方向,强化战略前沿技术研发、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基础支撑、科技创新环境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等工作。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商业经济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商业经济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商业经济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9.04.13•【字号】京财商[1999]41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商业经济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3日京财商〔1999〕416号)市属商业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各商业企业集团)、各区县财政局:为更好地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内需、启动市场、进一步加快我市商业经济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增长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我们对《商业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商业经济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结构调整资金的使用原则1.社会化大商业的原则。

通过结构调整资金的运用,促进国有商业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多种所有制融合。

2.优化商业结构的原则。

进一步提高北京商业在首都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和科技含量。

3.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的原则。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商业结构调整中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二、结构调整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加快国有商业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步伐通过商业企业公司制改造,促进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1.鼓励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融合。

促进多种所有制商业经济的共同发展,用国有商业企业资产的存量吸引社会资产的增量,从而达到增加商业资产总额,促进首都商业发展的目的。

2.鼓励市属企业与区属企业,区属企业之间通过控股、参股、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联合。

3.鼓励工商联手、旅商联手、商科联手以及行业之间的联合。

(二)扶优扶强,优化商业结构1.推进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集团资本运营,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理顺产权关系,建立起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促进有实力、有条件的国有企业通过借壳、买壳与上市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嫁接。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6.03.06•【字号】京财工[1996]197号•【施行日期】1996.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96年3月6日京财工(1996)197号)市属各企业总公司(局、办)、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各分局:近年来,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在改进、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对支持和促进企业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薄弱、水平下降,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经济越发展,管理越重要。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即:“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把科学管理提到重要地位,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

近年来,市场竞争激烈,部分企业经营困难,效益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加强管理特别是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是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企业深化改革,提高效益的必由之路。

为了指导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今后一段时期的企业财务工作,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措施,力争把企业财务工作抓好、抓实,为“九五”期间工作开好头、好起步。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一、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今后一个时期,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利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和调整经济结构的有利时机,积极支持深化企业改革和技术进步,扎扎实实地开展管理效益工程,下大力气夯实企业财务管理基础,努力提高管理工作水平,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逐步转变。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金融机构财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1999]4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金融机构财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1999]4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金融机构财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金融机构财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1999〕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财政局制定的《北京市金融机构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北京市金融机构财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地方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行为,促进各类金融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监管,建立集中统一的财务监管体制,防范金融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具有法人地位的市属和本市管理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典当行等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第四条金融机构发生迁移、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在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财政财务制度,以及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监管机构和体制第六条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工作;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市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规定;负责对区县财政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内农村信用联社的财务监管,并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对市属金融机构在当地的分支机构进行日常财务监管。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2.09•【字号】沪财预[2015]180号•【施行日期】2015.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15]180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12月9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1月12日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奖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奖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财经二[2017]224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7.10.09【实施日期】2017.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17〕2240号)各区财政局,市级相关单位: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52号)有关要求,结合当前中央关于PPP规范实施的各项要求及我市PPP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局对《北京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二〔2016〕510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附件:《北京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2017年10月9日附件:北京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52号)有关要求,为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模式,进一步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发挥奖补资金作用,落实PPP工作规范、透明、高效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局通过安排PPP奖补资金支持市区有关部门推广运用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动市区PPP项目规范运作、加快实施、信息公开。

第三条 PPP奖补资金分为区级PPP奖补资金和市级PPP奖补资金两种方式,分别下达各区及市级相关单位。

第四条区级PPP奖补资金按照因素法测算,各区可统筹用于相关部门推广PPP模式支出,包括推进PPP工作相关费用以及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各项财政支出。

主要测算因素如下:1.各区PPP工作推进情况,所占权重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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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京财企[2014]204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10.08
【实施日期】2014.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企〔2014〕2047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规范政府股权投资工作,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政府资金的投入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支持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方面的作用,推动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向管资本转变,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8日
附件:
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规范政府股权投资工作,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政府资金的投入效果,确保政府投入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股权投资资金来源于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政府资金。

政府资金中能够实施市场化运作,具备股权投资条件的原则上都要采取股权投资方式。

第三条股权投资资金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含国资监管机构,下同)、市财政局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第四条实施股权投资方式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要求;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较强市场竞争力及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政府资金中以股权方式直接投入企业,以及以股权方式投入基金,通过基金投入企业的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股权投资资金运作原则和管理模式
第六条政府股权投资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循环使用、提高绩效”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第七条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的管理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委托代持方式,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代表市政府持股,并按照签订代持协议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二是直接出资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试点单独成立公司,封闭运行管理,将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直接作为该公司的资本金,股权管理公司对所持国有股权投资资金实施市场化运作和管理,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一)采取委托代持方式的,市财政局将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视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管理,对其代持的国有股权行使监管职责,依法收缴国有资本收益。

采取基金方式的,市财政局只对母基金代持机构进行管理。

(二)采取直接出资方式的,市财政局将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列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管理,对其资金运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按税后净利的一定比例收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三章股权投资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八条市财政局是代市政府履行股权投资资金的监管主体。

负责股权资金的监督管理、收益上缴管理和绩效评价;负责审核确定国有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费用,与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收益分成;牵头负责提出以财政资金出资设立的各种基金的设立方案;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定项目,根据候选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条件选定具体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组织国有股权退出工作。

第九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以股权方式直接投资项目的推荐;负责与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就股权的投资、管理、退出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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