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京财企[2014]204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10.08
【实施日期】2014.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企〔2014〕2047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规范政府股权投资工作,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政府资金的投入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支持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方面的作用,推动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向管资本转变,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8日
附件:
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规范政府股权投资工作,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政府资金的投入效果,确保政府投入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股权投资资金来源于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政府资金。政府资金中能够实施市场化运作,具备股权投资条件的原则上都要采取股权投资方式。
第三条股权投资资金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含国资监管机构,下同)、市财政局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第四条实施股权投资方式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要求;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较强市场竞争力及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政府资金中以股权方式直接投入企业,以及以股权方式投入基金,通过基金投入企业的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股权投资资金运作原则和管理模式
第六条政府股权投资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循环使用、提高绩效”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第七条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的管理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委托代持方式,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代表市政府持股,并按照签订代持协议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二是直接出资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试点单独成立公司,封闭运行管理,将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直接作为该公司的资本金,股权管理公司对所持国有股权投资资金实施市场化运作和管理,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一)采取委托代持方式的,市财政局将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视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管理,对其代持的国有股权行使监管职责,依法收缴国有资本收益。采取基金方式的,市财政局只对母基金代持机构进行管理。
(二)采取直接出资方式的,市财政局将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列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管理,对其资金运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按税后净利的一定比例收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三章股权投资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八条市财政局是代市政府履行股权投资资金的监管主体。负责股权资金的监督管理、收益上缴管理和绩效评价;负责审核确定国有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费用,与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收益分成;牵头负责提出以财政资金出资设立的各种基金的设立方案;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定项目,根据候选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条件选定具体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组织国有股权退出工作。
第九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以股权方式直接投资项目的推荐;负责与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就股权的投资、管理、退出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