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信息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3―2015年)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3―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2.18•【字号】京卫医字[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3-2015年)的通知(京卫医字[2013]20号)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各质控中心:为全面贯彻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落实卫生部《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2012-2015年)》,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结合我市情况,制定了《北京市〈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3-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各区县卫生局将此文件转发辖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2月18日北京市《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3-2015年)为全面贯彻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落实卫生部《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2012-2015年)》,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和“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着力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加大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的贯彻执行力度,加强医院感染专业队伍建设,健全完善相关技术标准,推进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科学、规范、可持续发展,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一)总体目标以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为主导,坚持“科学防控、规范管理、突出重点、强化落实”的原则,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完善相关技术标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提升医院感染防控水平,最大限度降低医院感染发生率,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医疗安全。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20•【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中医药局、市医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3〕11号),结合《关于印发〈北京市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京卫医〔2023〕49号)要求和12345服务热线诉求情况,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20日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3〕11号),结合《关于印发〈北京市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京卫医〔2023〕49号)要求,制定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为目标,聚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和“接诉即办”市民反映的医疗服务突出问题,以患者需求为中心、以服务提升为目标,以“三医”联动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全面梳理医疗服务流程,着力推进优化服务创新举措,持续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就医体验。
二、重点任务(一)优化门急诊服务,提升就医体验1.优化预约挂号服务。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15•【字号】•【施行日期】201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复(《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京政字〔2016〕8号))同意,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和部门、单位情况,认真推进《规划》实施工作。
我委将就《规划》落实情况进行指导、跟踪、分析和评价。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2月15日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定位,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根据《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发〔2015〕14号)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现状1.经济社会发展概况北京作为我国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是京津冀城市群和环渤海地区的核心城市,面积1.64万平方公里,辖16区。
2015年全市常住人口2170.5万人,地区生产总值22968.6亿元,全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收入4723.9亿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859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69元。
2.医疗卫生资源状况经过长期发展,首都卫生事业已经形成了体系较为健全、功能较为完备、层次较为清晰、可及性比较良好、水平基本与国际接轨的服务体系。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01.28•【字号】京卫妇社字[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的通知根据《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与建设规划,提出了到2008年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规划目标、设置标准、建设原则、实施步骤及保障措施等具体要求。
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的通知京卫妇社字[2006]2号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各分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5]2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水平,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北京市卫生局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规划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现印发你部门,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2.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管理规范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与建设规划工作,建设规模适当、布局合理、网络覆盖城乡、服务方便适宜、居民信任满意的首都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现制定本规划。
DRGs数据采集与质量控制
数据采集
采集方式与流程
4、主要业务模块: (1)任务管理:对信息采集进行任务式管理,责任人管
理,可以开启和关闭采集任务。 (2)用户角色:分为两个维度,一个是体现行政管理层
次,一个是体现机构内部的任务分配; (3)采集模块:通过元数据定义生成的采集模块,可以
进行信息的增删改查导入和导出等功能;
数据采集
规范标准
标准维护
• 由成员医院轮流值班解决标准编码问题。 • 开设专用邮箱收集编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 • 定期召开标准编码研讨会,解决、吸纳问题和建议。 • 通过信息平台发布最新编码标准。
数据采集
采集内容 病案首页是卫生信息的重要来源,是各级卫生 行政部门对医院宏观决策、核拨卫生经费、评 价医院医疗工作的重要依据。
数据采集
采集方式与流程 2、采集方式 (3)通过邮件(附件)。 (4)通过IM等即时通讯工具。 (5)通过FTP上传。 (6)通过TCP/IP固定端口上传。 (7)客户端直接上报。
数据采集
采集方式与流程 3、安全考虑 采用登录认证、服务授权、加密传输和防篡改 等安全措施。 采用硬件防火墙、入侵检测、防病毒等多种技 术手段保障信息安全。 制定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 理制度等安全管理规定。
统计人员负责平台上报工 作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质量保证:统计人员
质量控制
督导检查
以主要诊断的选择为聚焦点的检查模式,建立病案信 息上报质量追踪体系。 --设计基于
• 主要诊断选择 • 临床版ICD-10和ICD-9的编码使用 • 北京地区医疗费用项目分类
使用随机抽样与疑似筛选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追访和 现场督导相结合的信息质量评估。
横到边 纵到底——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邓小虹谈北京市卫生信息化
将 中医药管理 局的中医出院病历整合到该 中存储全市公共卫生资源数据 疾病预防 控制数据 卫生监督数据。 保健数据 以及公 共卫生决策支持数据 .逐步形成具有海量 数据资源的北京市公共卫生数据仓库。3 ) 编制包括市 区两级公共卫生平 台以及各 专业信息平台的建设规范和公共卫生基本
并设计出相应的数据模型 .使之成为北京 市和各区县公共卫生平台建设及各专业应 用系统建设 的标准和依据 。4 逐步实现对 ) 市卫生局系统在用或在建的办公 自动化系 统 ( A) O 卫生统计系统 、 卫生防病 系统 。 卫 生监督系统 、 妇幼保健系统 、 实名制管理系 统、 网上审批 系统等应用系统的信息整合 5)促进北京市 应急联动 中心 的建立 与
一
端 生成各 种法定报表或 需要上报 的文件 . 并能够根 据工作具体要 求随机抓取数 据 生成政府所要的统计分析结果。04 20年底
该系统已建设完成 实现 了北京卫生部 门
个手持机 和巴掌大的打印机 当场就可
以打出 《 京市卫 生行政执法文书当场行 北 政处罚决定书》 邓小虹副局长一边向记者 。
20 年 8 . 03 月 根据 ” 信息整合 数出
一
门”的总体要求.” 北京市卫生信息资源 平台上 .对春节期间各大医院接收的被烟 花爆竹炸伤的病人情况能够做到 1 1 天 次 的数据统计等等。事实表 明 这个平 台是 能够经得起考验的。
20 年 . 04 以建设基础系统架构和应用 系统为重点 .北京市卫生局 利用已有 的资
10 1
、
源条件 .初步搭建起了北京 市公 共卫 生信
息平台的基础平台。
过统计平台代为上报 。市公共卫生信息中 心将这些单 位上报的原始数据项通过统计 平台直接生成各种指标项 通过统计分析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管理指导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管理指导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04•【字号】京卫基层〔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管理指导方案的通知京卫基层〔2017〕18号各区卫生计生委: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2016-2017年度的重点任务》(京卫医﹝2016﹞11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三级绩效管理及考核评价体系,建立起与本市分级诊疗制度、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发展有机衔接的绩效管理机制,全面推动本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建设,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提升,调动和激发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工作积极性,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改革,促进循证卫生决策发展,为全面实施预算管理奠定基础,市卫生计生委在《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经济和人力资源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管理指导方案》,现发给你们,此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际全面推行,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
请各区于2017年9月30日前将工作方案报市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工作方案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cn)。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9月4日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管理指导方案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2016-2017年度的重点任务》(京卫医﹝2016﹞11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11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三级绩效管理及考核评价体系,建立起与我市分级诊疗制度、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发展相匹配的新型绩效管理机制,重点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绩效管理制度建设,提升机构服务能力,激发人员服务活力,特制定此方案:一、主要目标构建北京市基层卫生三级绩效管理平台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服务项目,合理界定各服务项目标准化工作量;推行信息化当量系数绩效管理及考核方式,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管理及考核制度,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质量与效率。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北京市卫生健康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北京市卫生健康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北京市卫生健康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三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健康监督所: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工作安排和北京市卫生健康工作总体部署要求,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2021年北京市卫生健康监督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3月29日(联系人:王晓菲;联系电话:83970760)2021年北京市卫生健康监督工作要点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做好2021年卫生健康监督工作意义重大。
2021年北京市卫生健康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卫生健康工作决策部署,按照全国卫生健康监督工作会议和全市卫生健康工作会议精神,突出抓好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继续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监管,全面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稳步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持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有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全市卫生健康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周密部署,确保国家和北京市重大活动公共卫生安全(一)做好庆祝建党100周年系列活动、冬奥会冬残奥会筹备等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工作。
坚持系统思维和底线思维,科学周密制定重大活动的卫生健康监督专项保障方案和监督检查指南。
建立市、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部门联动机制,提前介入监督检查,坚持监督执法和指导服务相结合,督促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从实际工作看提高IT运维服务水平的有效途径
从实际工作看提高IT运维服务水平的有效途径从实际工作看提高IT运维服务水平的有效途径从实际工作看提高IT运维服务水平的有效途径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各金融机构在保证“稳定”的前提下,提出了越来越多的特色化需求。
IT部门作为提供IT 运维服务的支持保障部门,在考虑如何保证业务系统稳定运行的同时,还要满足日益增长的业务类型对系统提出的全新需求。
回顾XX银行重庆分行筹建以来,IT运维服务在保障业务发展工作中地位和作用的发挥还有哪些地方需要提高,感触很多,借此机会和同事们一起探讨。
一.我行IT工作现状首先,需要明确一下IT运维服务的定义。
IT运维服务是指IT部门综合利用各种IT运维支撑工具提供的确保IT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正常、安全、高效、经济运行的服务。
其中包括IT基础设施运维服务、IT应用系统运维服务、安全管理服务、网络接入服务、内容信息服务以及综合管理服务。
目前我行的运维模式为单一的自运维模式,IT部门作为IT运维服务提供者负责为我行提供IT运维服务,IT部门借助或不借助IT运维服务支撑系统对IT基础设施、IT应用系统、IT用户实施管理。
IT部门需要负责对IT运维服务进行设计、评估和改进。
二.从日常工作入手,提高IT运维服务水平1.加强沟通,主动了解需求因IT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绝大多数业务人员缺乏IT 知识,业务部门往往不知道IT到底能够实现什么。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需要转换思维,将原先的“响应式服务”转变为“主动服务”,主动了解业务部门需求,协助进行分析,同时在软、硬件方面满足业务部门的需要,做好对我行业务发展的支撑。
2.积极响应,及时反馈工作进度网购时快递能查到包裹的具体位置,会感觉放心;到银行办理业务排号时看不到等待人数的实时更新,会感到焦虑。
工作流程有好有坏,IT运维服务管理要求是把好的办事思路流程化。
在接到业务部门的需求时,不仅要及时响应,定期对工作进度进行反馈也是必须的。
一来可以加强沟通,更好的了解业务部门需求,及时的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避免实现的功能与原始需求存在差异;二来便于业务部门了解IT部门对需求的响应情况及工作进度,更好的进行下一步工作安排。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3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3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12.27•【字号】京卫医字[2013]215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3版)》的通知(京卫医字[2013]215号)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为促进北京市健康体检行业健康发展,不断加强健康体检管理,提高健康体检质量,根据《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3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区县卫生局通知到辖区各医疗单位。
附件: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3版)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3版)指标内容说明一、《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的制定主要依据为原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以及适用于健康体检的各项法律法规文件。
二、“必备指标”出自《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是最低要求,一项不合格,需直接进行整改,后继项目不再进行打分。
未纳入此部分指标的,但在《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的内容,如现场检查时发现,同样需进行整改。
三、“必备指标”中“乙肝检查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其“相关文件要求”是指“人社部发〔2010〕12号”、“卫办医政发〔2010〕38号”、“京卫医字〔2010〕144号”、“卫办政法发〔2011〕14号”、“人社部发〔2011〕25号”、“京卫医字〔2011〕66号”等文件。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政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政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01•【字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政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市中医局、市医管中心、市老龄协会,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机关各处室,各三级医院,各直属单位:《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政领导成员工作分工》已经2019年5月20日市卫生健康委党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7月1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政领导成员工作分工一、雷海潮,市卫生健康委党委书记、主任,领导市卫生健康委党政全面工作,负责国际合作交流和港澳台工作,联系指导市中医管理局、市医院管理中心、市老龄协会。
二、李彦梅,市卫生健康委党委委员、副主任,负责扶贫协作与支援合作、党建、干部、人事、人才、统战、工会、共青团、妇女等方面工作。
分管扶贫协作与支援合作处、干部人事处(人才处)、机关党委(党群工作处)、机关纪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工会。
三、张靖明,市卫生健康委党委委员、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组长,分管驻委纪检监察组。
四、高坚,市卫生健康委党委委员、副主任,负责北京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负责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干部保健、财经管理、内部审计等方面工作,协调大型活动等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分管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保健处(北京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
五、安学军,市卫生健康委党委委员、副主任,负责基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职业健康、放射卫生、信息化、卫生统计等方面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分管基层卫生健康处、综合监督处、职业健康处、信息统计处。
六、XXX,市卫生健康委党委委员、副主任,负责医疗机构管理、卫生应急、院前急救、药事与医疗器械管理、机关政务公开和国家安全等方面工作。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5.29•【字号】•【施行日期】2019.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2019年5月29日北京市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落实基本药物遴选、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政策,全面带动本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动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工作任务(一)调整北京市基本药物目录。
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周期和执行要求,原则上不再进行本市增补。
未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原北京市增补基本药物不再保留,实现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全面对接。
各医疗机构应根据目录调整情况,按程序及时更新本机构药品采购目录和用药手册,确保基本药物及时应用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
京卫药械字…2012‟66号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结合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征求意见稿)以及我市二、三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现状,经过专家论证,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如下规定:一、《目录》共涵盖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征求意见稿)和我市临床常用125个抗菌药物品种(通用名)。
临床使用分为三级,即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医疗机构要根据《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目录,三级医疗机构报市卫生局备案,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所在辖区卫生局备案。
二、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严格医师使用不同级别抗菌药物权限,并将使用权限规定统一纳入医院信息化管理中。
三、《目录》中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疗机构使用。
承担区域医疗中心任务的二级医院经本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将个别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特殊情况下,其它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的,应当由3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讨论后决定,做好相关记录,启动临时采购,并按规定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四、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应用《目录》外的抗菌药物品种,应有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经本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按照《目录》分级管理原则确认使用级别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药品使用安全、有效、经济。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与院内医疗急救衔接工作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与院内医疗急救衔接工作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与院内医疗急救衔接工作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三级医疗机构,北京急救中心、市红十字会救援服务中心:为落实《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相关要求,持续提高院前与院内医疗急救衔接工作质量和效率,我委制定了《北京市院前与院内医疗急救衔接工作管理办法(2022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应急〔2019〕35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6月22日北京市院前与院内医疗急救衔接工作管理办法(202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院前与院内医疗急救衔接工作,保证急危重患者医疗急救服务的顺利开展,依据《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19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与院内医疗急救衔接工作过程中涉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院前与院内医疗急救衔接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在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过程中,按照调度机构的调度,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进行信息交换和患者交接的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服务对象为一般急、危、重患者,及突发公共事件、传染性疾病、高危孕产妇、新生儿、“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法定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等特殊患者。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院前与院内医疗急救衔接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规划建立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平台。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京发改规〔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基层政务公开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0年12月31日。
北京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26•【字号】京卫药械字[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卫药械字〔2010〕14号)各区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委、工商分局、药品监督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下发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卫药政发[2009]79号),结合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的精神,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我市的落实方式,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北京市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公众提供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2010年,按照“先补齐、后规范”的工作原则,在我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2011年,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2020年,在我市建立起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基本药物制度。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基本药物制度的公益性、公平性和可及性;2.实事求是,立足市情,探索和建立与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药物制度;3.坚持城乡统筹,着眼体系建设,完善体制机制,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强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强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0•【字号】京卫医〔2018〕212号•【施行日期】2018.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强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卫医〔2018〕212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院:为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健康中国和质量强国首善之区建设,提高医疗机构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患者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8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京发〔2018〕28号),我委制定了《北京市进一步加强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12月20日北京市进一步加强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健康中国和质量强国首善之区建设,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进一步提升我市医疗机构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当前医疗服务过程中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预防为主,系统优化、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健全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体系,创新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手段,全面推进患者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大力营造患者安全文化氛围,有效减少医疗服务不良事件,努力提高医疗机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卫生室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卫生室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施行日期】201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卫生室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各涉农区卫生计生委:为加强我市村卫生室管理与服务,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19号)的要求,我委牵头制订了《北京市村卫生室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4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设置、基本建设与设备配置第三章人员配备与管理第四章功能任务与业务流程第五章业务管理第六章财务及医保管理第七章附则北京市村卫生室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村卫生室管理,规范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提升村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居民更好地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关于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北京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村卫生室。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乡村医生岗位人员为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医生执业资质人员。
第二章规划设置、基本建设与设备配置第四条村卫生室与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共同构成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各区应统筹规划和设置。
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启用《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个人健康档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启用《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个人健康档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6.29•【字号】京卫疾控字[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启用《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个人健康档案》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09〕63号)各区县卫生局:随着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服务范围逐步扩大,精神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内容也逐渐增多,原有的社区精神病人登记卡和随访记录卡设计内容已明显不适应当前精神疾病管理的需求,而且目前我市登记在档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档案资料尚没有完全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系统管理,致使精神疾病防治人员工作强度大、效率低,数据准确性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为此,市卫生局和北京市精神卫生保健所(以下简称市精保所)组织各区县精保所相关人员对原卡片内容进行了重新修订,更名为《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个人健康档案》。
按照市信息办的整体规划,2009年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将覆盖全市,社区精神卫生信息管理网络系统也是其中重点工作之一,这将使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信息管理工作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2009年4月26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已对我市“精神卫生信息上报系统完善改造项目”复函(京经信委计[2009]17号),同意该项目实施。
因此,为保证我市登记在档精神病人数据整理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按预定计划完善我市社区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启用《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个人健康档案》,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培训工作7月上旬,市精保所负责完成对全市社区精防人员的一级培训;区县精保所负责对本区县社区精防人员进行二级培训。
二、数据转录、复核与补充7月至8月,结合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精神卫生保障工作部署,各区县要在组织社区专兼职精防人员做好对登记在档精神病人随访的同时,根据《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个人健康档案》的填写要求,将原社区精神病登记卡和随访卡的信息抄录到《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个人健康档案》上,并对缺少的信息及时复核、补充;对新发现和新发病病人完成建档工作,为后续将文本信息输机录入至新开发的“社区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做好充分的准备。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10.15•【字号】京卫办字[2008]107号•【施行日期】200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办字〔2008〕107号)各区县卫生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加强我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卫生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化发展规划统筹,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加快信息系统整合和资源共享,根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信息办发〔2007〕5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的通知》(卫办发〔2003〕74号)精神,北京市卫生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并细化了市卫生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相关的规定执行。
附件:1.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北京市卫生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流程3.北京市卫生局市级预算单位名单4.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申报书(参考模版)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附件1: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卫生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化发展规划统筹,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加快信息系统整合和资源共享,根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信息办发〔2007〕5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的通知》(卫办发〔2003〕74号),结合卫生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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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卫办字[2008]10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8.10.15
【实施日期】2008.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
法》的通知
(京卫办字〔2008〕107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我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卫生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化发展规划统筹,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加快信息系统整合和资源共享,根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信息办发〔2007〕5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的通知》(卫办发〔2003〕74号)精神,北京市卫生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并细化了市卫生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信息化项目
管理工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相关的规定执行。
附件:1.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北京市卫生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流程
3.北京市卫生局市级预算单位名单
4.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申报书(参考模版)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附件1:
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卫生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化发展规划统筹,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加快信息系统整合和资源共享,根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信息办发〔2007〕5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的通知》(卫办发〔2003〕74号),结合卫生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卫生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简称“市级卫生部门”)、区县卫生局的卫生信息化项目的规划、申报和审核、实施、验收等阶段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卫生信息化项目,是指在卫生领域,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工程项目。
第四条卫生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北京市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行业及本市地方规定的标准。
卫生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务求实效和保障安全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盲目投资和资源浪费。
第五条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在北京市卫生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为北京市卫生局局长,副组长为主管信息化工作的副局长,组员为各处室的处长,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
第六条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卫生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立项审查、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市级信息系统基础设施、重要信息系统及跨部门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负责卫生信息系统及卫生信息标准规范的制定。
第七条区县卫生局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卫生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区县卫生信息化项目的建设。
第二章项目规划
第八条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卫生信息化规划编制,市级卫生部门应当及时将信息化建设需求报送信息中心,以便有效进行规划。
第九条信息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卫生信息化规划的前期调研工作,重点进行业务梳理、信息化现状分析、信息化需求调研,根据全市信息化规划,确定重点工作任务。
在此基础上编制3-5年卫生信息化规划,组织专家论证后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信息中心按照北京市电子政务管理的要求,将卫生信息化规划报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简称“市信息办”)审核批准。
依据卫生信息化规划,细化年度意向项目(年度计划),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市信息办审查。
第十一条信息中心制定年度卫生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下发到市级卫生部门及区县。
第十二条区县卫生局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全市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的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按照区县信息化相关管理程序报区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查,同时报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各部门卫生信息化项目应当在全市卫生信息化总体规划的范围内,并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实施,以信息中心下发的本年度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性意见作为各部门本年度实施信息化项目的遵循依据。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四条市级卫生部门使用政府投资进行信息化项目建设和升级改造的,在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等部门审批经费前,将方案报送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按照北京市电子政务管理的要求审核后,统一报送给市信息办。
申报和审核流程大致如下(详见市卫生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流程):
(一)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市级卫生部门建设的项目,由市级卫生部门编制项目建议书(新建项目)或升级改造申报书(升级改造类项目),报送信息中心。
(二)跨业务部门的信息系统建设由领导小组确定项目业务牵头单位。
(三)信息中心审核建议书或申报书,市级卫生部门根据信息中心的项目审查意见,对项目建议书或申报书进行修改。
(四)修改后统一由信息中心按照相关要求报送市信息办或发改委。
(五)市信息办审查通过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送局财务处,通过卫生局财务处按照市财政的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履行财政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市级卫生部门自筹资金进行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将建设方案报送信息中心审核,以确保信息化建设符合北京市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建设原则。
第十六条区县卫生部门进行信息化项目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应当将建设方案报送信息中心审核,以确保信息化建设符合北京市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建设原则。
第十七条区县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申报和审批参照市级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流程,按照区县信息化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查。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含相关的监理费、测评费等)达到政府采购有关标准的,应按政府采购有关法规、政策执行采购,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监理。
第十九条各单位不得允许没有相关资质的承建公司承揽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卫生领域内的信息化项目。
不得允许未有信息化监理资质的监理公司承接卫生信息化项目的监理服务。
第二十条项目启动建设时即应成立由建设方(用户方)、承建方和监理方组成的项目组织管理机构。
明确各方的职责,确定项目的工作运作机制、协调沟通机制、项目变更机制、例会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质量控制、成本控制、进度控制等管理,做好项目过程中各种文档的管理。
如:立项报告、招投标文件、合同、会议纪要、验收报告等。
在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严格审查和核定变更费用,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并按照相关申报程序申请。
第二十二条市级信息化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信息中心按照市信息办的要求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卫生信息化项目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范的规定。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