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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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得
为规范公司生产区基本建设、改造施工、装置检维修现场动火作业得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得发生,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本公司各单位及进入本单位作业得外来施工单位与人员。
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得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得规定执行。
3职责
3、1 安环部
3.1.1就是本制度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动火作业得执行情况。
3.1.2负责公司确认固定动火区。
3、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得动火申请,填写动火作业证,一、二级由安环部审批,
特级还需总经理审批。
3、3、各部门在动火作业前制定可行得动火作业方案。
3、4各部门负责督促本单位动火安全措施得落实。
3、4分析人员负责动火前得采样分析。
3、5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负责落实相应得动火安全措施,确保动火过程得安
全。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动火作业等级得划分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1特殊动火作业
a)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得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得动火作业;
b)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1.2一级动火作业
a)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得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得动火作业;
b) 厂区管廊上得动火作业。
4.1.3二级动火作业
a)停产检修期间,装置经清洗、置换、化验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得
生产装置或系统;
b)除特殊动火作业与一级动火作业以外得禁火区得动火作业;
c )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动火作业。
4.1.4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就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得区域划出得固定动火作业区域。
在二级以上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应设立围栏,定出制度,严格管
理。
4.1.5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 动火作业得危害识别
4.2.1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应牵头组织进行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价,根据识别与评价结果,制定相应得动火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控制作业过程风险,并向作业方、监护人交底。
4.2.2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将危险有害因素识别结果与安全措施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内。
4、3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4.3.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得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原则上不少于3-5次)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
4.3.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得动火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得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严格控制特级与一级动火。
4.3.3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4.3.4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个动火地点)、一证(《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动火。
4.3.5特殊、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3天,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若超过有效期限需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证。
4.3.6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得,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得,应采取相应得安全措施,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4.3.7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得作业许可证。
4、3、8.动火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应做好施工前得各项准备工作,为动火作业创造条件。
4.3.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4.3.10在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与油漆等施工。
4.3.11凡处于甲乙区域得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得,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4.3.12 拆除管线得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得安全防火措施。
4.3.13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3.14动火作业前,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3.15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应不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4.3.16新建项目需要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动火申请,由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动火监护人。
4.3.17施工动火作业涉及到其它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动火监护人,按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动火。
4.3.18动火作业过程得安全监督。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得《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监督部门与消防部门得各级领导、专职安全与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制度得动火作业或危险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4.3.19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与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得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3.20一级与特殊动火作业除符合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得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特殊动火作业应事先制定动火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实行全程录像并按要求开展第三方监护,特级动火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力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生产部及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审查,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得应急措施。
d)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e)动火作业现场得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得气体能顺畅排走。
4、4 职责要求
4.4.1动火作业负责人
4.4.1、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4.4.1、2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与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得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与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4.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4.2动火人
4.4.2、1 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得本岗位工种作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