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职,汉朝官吏制度东汉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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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职,汉朝官吏制度东汉官制 篇一:东汉官制简表 东汉官制简表 州 刺史(牧) 县 县令(县令) 乡 乡佐游徼三老有秩 亭 亭长 里 里魁 篇二:汉代官吏选任制度 汉代官吏选任制度 在大规模农民起义之后建立的西汉王朝,最高统治阶层注意总结前人尤其是秦朝用人经 验和教训;根据当代政治经济发展的情形,建立和推行了一套新的选官用人制度。 一、惩秦之弊,信用士人 “士人”、“士子”、“儒(生)”都是古代知识分子的俗称。西汉创建者刘邦,由秦的泗水亭 长起家,曾经对“儒”等有识之士颇为轻视。《史记》郦食其传载 “沛公不好儒,诸客冠儒冠来 者,沛公辄解其冠,溲溺其中”。称帝后,著名辨士陆贾劝导他,在马上打天下,不能在马上 治天下,应该依靠武力夺取政权,而以知识治理天下国家,“长久之术”在于“文武并用”。刘邦 从此开始改变对士人的态度。 在倒秦战争中, 刘邦又亲眼目睹了秦王朝短命而亡的情景。 因此, 当西汉王朝一建立,刘邦便比较重视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尤其是吸取了秦朝排斥士人参政暴 虐而亡的教训,开始信用士人。 建国之初,百废待兴,百端待举。原秦博士、投奔刘邦的大儒叔孙通提出建议:制定朝 纲国典、礼仪制度。刘邦采纳了,征集原鲁国地区的儒生 30 人,研究和制定国家礼仪,以明 君臣、上下的尊卑秩序。刘氏朝廷因之威风肃凛,等级森严。刘邦情不自禁地说: “吾今日乃 知为皇帝之贵也。”他懂得了信用士人作用何在。此后,西汉王朝政府对知识分子是比较信用 的。 汉武帝时,大儒董仲舒提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被采纳后,儒家思想定于一尊,此 后长期成为封建国家统治人民的指导思想。董仲舒做了一件对中国思想、文化发展很不利的事 情。但由于对汉王朝专制统治益处很大,所以备受重用。从此汉朝君主已经不再存在信用士人 与否的问题,而是要更重用代圣立言的儒士。汉昭帝死后一度掌管朝政的霍光,也曾深有体会

地说:“公卿大臣当用有经术明于大义者”。于是他以昭帝的名义,令丞相田千秋、御史大夫桑 弘羊,召集贤良文学 60 余人,举行“盐铁官营会议”,探讨和论证盐铁专卖政策。今存《盐铁 论》便是当时的记录。 整个西汉时期,知识分子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经查《中国历代名人辞典》 所列的西汉 132 个“名人”中,知识分子占 43 个。其中有著名的封建政治家贾谊、晁错、魏相 等,有一代名臣张苍、田蚡、公孙弘、董仲舒、贡禹、主父偃等,有著名文学家邹阳、杨恽、 东方朔、褚少孙、虞初、主褒等,著名的水利家倪宽、徐伯、召信臣等,理财专家耿寿昌等以 及史学家司马谈父子、法学家于定国、音乐家李延年等和著名学者毛亨等等。可见,与秦朝相 比,西汉在吸收和信用士人参政的制度上要开明得多,这是一个历史的进步。正由于此,汉初 统治者能制定和推行“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等国策,出现“文景之治”的兴盛局面。否则,就无 法想象了。 二、发布求贤诏,实施察举制 汉政府不仅注意信用学问高深的士人,还希望把于国有用的所有士人和其他有一技之长 的人,都收罗拢来,用于充实和更新国家官吏队伍。汉初几朝皇帝曾多次专发诏令,在全国广 为招贤,推行大规模的选拔人才的察举制度. 公元前 196 年,刘邦下诏说:上古时代称王称霸有所作为者如周文王、齐桓公等,都是 依赖了贤能之士的帮助。现在我们汉朝建立不久,需要大批人才帮忙治国安邦,而且到处都有 贤能。大家踊跃地站出来为我们出力吧。国家不会亏待大家的。这个诏令说明刘邦颇有求贤若 渴的心理,更说明汉初急需人才的情况。 封建专制君主下诏,就是封建国家法律性制度的颁布。刘邦的求贤诏确定了汉初的基本 用人政策。人事制度是用人政策的具体化。汉代大规模的荐举人才选拔官吏的察举制度,就是 汉初国策的产物。 (一)察举制的概念 “察举”也叫“荐举”,“察”就是考察、发现人才,“举”是推荐、起用或提拔人才。推荐也叫 贡贤,被荐者叫“举士”。所谓察举,就是由皇帝下诏公开征求人才,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主管官 员将本人发现或民间公认的出众人才,向各级政府推荐,经过一定形式的考察后择优录用、授 予官职的整个过程。这种选拔国家官吏的方式,史称察举制度。 (二)察举制的实施及其发展 求贤诏后,刘邦曾提出具体要求,凡御史大夫、诸侯王、各郡太守等中央和地方各级官 员,都必须向政府推荐人才。不能发现人才、推荐人才者,要追究责任。推举的基本对象,是 有一定治国才能的“贤士 大夫”。这是汉代察举制的先声。所以察举制度最早产生于刘邦在位时。 汉文帝时,诏令“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 规定了察举的两个科目:“贤良方正”和“直 言极谏”。这是察举制度付诸实施的开始。 汉武帝时代,全面推行察举制度。中央规定了察举的期限、人数、对象。汉武帝采纳董 仲舒的建议,“使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贤者、岁贡各二人”;并“令郡国举孝、廉各 一人”。 有的郡国执行不力, 郡守、 诸侯未荐人才。汉武帝为此规定,二千石“不举孝,不奉诏, 当以不敬论;不举廉,不胜任也,当免”,督促察举制度的正常实施。

此后直至东汉时期,察举制度便作为一项经常性制度长期推行。 (三)察举的主要科目 西汉察举科目繁多,且每次下诏科目的要求不同。较为常用的有孝廉、明经、明法、孝 悌力田、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秀才(东汉避光武帝刘秀讳改为茂才)、贤良文学等科目。 所谓孝廉,即能尽孝悌、正直廉洁。秀才即优秀、出众的人才。贤良方正即有才有德、 为人正直。文学即通晓文理、词章。明经即明于经典如《易经》《礼记》《春秋》等。明法即 通晓法律。 两汉政府几乎年年察举孝廉、茂才两科。因此孝廉、茂才两科称为 “常科”。此外的一般 科目则多由皇帝的特别诏令才能举行,算是“特科”。 (四)察举名额的分配 察举制度正常推行后,汉中央政府对各地区的察举名额作了规定和限制。一般情况是: 有人口 20 万以上的郡国每年举一人;不足 20 万人的郡国两年举一人;不足 10 万人地区三年 举一人。边郡和少数民族地区名额放宽:每 10 万人口年举一人,不足 10 万人口地区两年举一 人,不足 5 万人口地区三年举一人。朝中公卿大夫一般每人每年举一至两人。 (五)对察举者的要求 为保征举士的质量,汉政府还对察举者提出了严格要求。中央规定,荐举人要对被荐举 人的行为、能力负责,不得以私情请托。如被荐举人有问题,荐举人连坐。因“选举不实”而连 坐免官者,事例不少。不按期如数荐举的官员也要被革职或受其它处分。 为防止和纠正荐举者循私舞弊行为,东汉顺帝时还下诏规定:“禁侍中、尚书、中丞子弟 不得为吏察孝廉”。即明令侍中、尚书、御史中丞的子弟,不得作为察举孝廉的对象。因为这 些子弟的父辈,活动于皇帝的身边,权势太重,所以必须回避。 (六)任用举士的程序 两汉察举的对象可以具体到两类人:一是在职官吏中的贤能之士;二是秀民士绅。任用 举士的程序大抵为三种情况:直接提拔任新职,免旧职;先试用,后任职;经过口试(策试的 一种)然后授职。主要是第一和第三种。 在职吏员被察举者,一般是直接任命新职。比如王吉因 “明经”而由郡吏举为郎官;张敞 经“孝廉”由本乡的“有秩”升补太守等等。对于被举的乡绅秀民,多进行口试后择优授职。当时 口试是策试的一种。策试又称对策。答对清楚、思路敏捷者,往往授职为谏官。汉章帝时鲁丕 等“对策者百有余人”,其中鲁丕“唯在高第”,故“除为议郎”。汉武帝时诏举“方正直言之士”, 王立、陈咸即经对策“拜为光禄大夫、给事中”。对策成绩差者,任为一般官吏。只有孝廉科被 察举后,往往任县令或王国的相、县丞等职。因此自察举制兴起,汉代地方郡以下官吏由孝廉 出身者为多。 (七)察举制的得失 作为两汉主要选任方式的察举制度,在推行以后,是收到了很大的社会效果的。它为封 建国家源源不断地输送了大批官吏。据查《汉书》,立传者中有 25 人是由察举孝廉入仕的; 《后汉书》中有传可查的孝廉出身者达 132 人。这些人后来都是颇有政绩的高级官员,否则难 以入传。 没有入传的中下层官吏, 数量就更大。 加之还有其他科目的举士, 总数就更为可观了。 这样可以说,汉政府大量搜罗人才以充实国家统治力量的目标,由于察举制的广泛推行而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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