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史常识:古代官员考核制度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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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史常识:古代官员考核制度演变我国古代封建统治者从巩固政权出发,十分重视对官吏的考核。早在战国时期,便以“上计”来考核官吏,即群臣于年终须将赋税收入写于木券,呈送给国君考核,以考核的优劣决定官职升降。两汉对官吏的考核,仍以“上计”为主,各县令将该县的户口、钱谷出入等编为计簿,呈送郡国;郡守再加汇编,用副本上计于中央的丞相,每三年考核一次以定升黜。魏晋南北朝时,对官吏的考核发生一些变化。考核对象从地方官吏扩大到中央百官,考核办法改三年考核为每年岁终考核,到了第六年,总计历年考核结果来决定官吏的升黜任免。
唐代具有严密而完备的官吏考核制度,以“四善二十七最”作为对官吏的考核标准。所谓“四善”,即“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始勤匪懈”,这是各级官吏的道德规范。“二十七最”则规定了考核百官职守的具体标准。各个部门的长官依据这一考核标准,每年评定属官的行状,分别列为九等,并给予一定的奖惩。宋代由于没有严格的考核制度,官吏们只要在任内不出错就可升迁,因而各级官吏苟且因循,坐待升迁。元代则沿袭了历代汉族地主政权的考核制度。
明代官吏考核制度更趋完善,对官吏的考核主要是通过“考察法”来实现的。所谓“考察法”,即按“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不谨”八法考察官吏。考察又分为“京察”和“大计”。“京察”是每隔六年对中央官员进行考察以决定去留。从州县到府道司,三年一次,层层考察属官,再汇总至督抚复核,造册上报吏部。这种考察地方官的制度称为“大计”。明代中后期政治腐败,致使严格的官吏考核制度逐渐成为虚文。清代继续沿用明代的“京察”和“大计”制度,并一概改为三年举行一次。
封建社会末期,随着官僚集团的日益腐败,考核制度的作用也愈来愈小,最后终于名存实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