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法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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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方法治传统的形成
摘要:
西方法治传统是西方法律传统这一大传统中的一个小传统。在西方法律发展中,个人主义、理性主义、民族主义三个因素一直处于西方法律精神的核心地位。这三个因素构成了西方法治的价值观念——民主的理论基础。在西方进入近代历史的过程中,由于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等的推动,这些因素共同促成了西方法治传统的形成。西方法律传统孕育了这些因素,它们反过来也使西方法律传统区别于世界其他法律传统。
关键词:
个人主义理性主义民族主义
正文
一.西方法律传统与法治传统
“西方”,习惯上被称为“西方文明”,通常被认为是在继承古希腊和罗马遗产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全部文化,与“东方”相对。美国法律史学者伯尔曼[2]给出一种更严格的描述,把西方限定在从11世纪到15世纪,由忠于一个单一的宗教权威即罗马教会而形成的社会共同体。“从这个观点出发,西方不是指古希腊和以色列民族,而是指转而吸收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并以会使原作者感到惊异的方式对它们予以改造的西欧诸民族。”西方法律传统则是11世纪以后法律形成的过程。
按照上述界定,伯尔曼认为西方法律传统有以下主要特征:法律制度与其他类型的制度存在较为鲜明的区分,法律的施行具有职业性,法律职业者受到法律学问的专门训练,法律中的学术传统,法律是一个在时间上连续发展的整体系统或实体,法律实体的活力取决于其世世代代发展能力的信念,法律的发展具有内在的逻辑,法律的历史性与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这一概念相联系,法律体系的多元性,西方法律传统在思想与现实、能动性与稳定性以及超越性与内在性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等。即使对法治不做那么严格的限定,单从以上这十个特征来看,除了第八个,即“法律的历史性与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这一概念相联系”这一特征以外,几乎很难确定西方法律传统与法治之间的紧密联系。
那么,西方法治这一概念应该在何种意义上才能得到理解呢?自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以来,人们对法治进行过种种描述。这些描述莫衷一是,但是在西方的历史背景中,却有一个共同的指向。这就是近代以来,以英国为代表,在经历了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确立的,以确认和维护普通民众的自由民主为原则的一种国家管理制度,这种管理制度集中体现为确认以宪法为中心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在国家管理过程中的绝对价值。近代西方各民族国家为在本民族国家牢固确立这种价值,在法律领域和法律以外的领域内展开过激烈的斗争。近代法治概念的形成,以及为法治的建立而进行的斗争,都是近代西方法律传统的一部分。
民主既是一种管理方式、行为方式,也代表一种价值和意识形态。笔者以为,民主是以个人主义为基础,以理性主义为灵魂,以民族主义为载体的公共管理方
式,它以自由为自己的价值目标。在近代西方法治传统中,法治与民主相为表里,法治是民主的外壳,民主是法治的内核,二者又都以自由作为自己的最高目标。
二.个人主义
个人主义是民主的一个基本因素,也是法治的基础。“个人自由常常是与政府的民主形式相伴随的。而且,从历史上看,在民主制度之下,个人自由比在任何其他政府形式之下更容易受到保护。”[5]由此可见,个人主义与民主之间具有内在联系。现代民主观念的一个确证与象征,就是法国思想家卢梭对社会契约理论的阐述。18世纪中期,卢梭创作了《社会契约论》一书。该书阐述了社会契约是现代政府产生与存在的基础的学说。这个社会契约,具有一种数学的概念和精确的特征:它可以看成是该社会中全体成员所能容许的,关于他们的利益而存在的必要规则的“最大公约数”。民主是一个比较的结果——如果说这种事物较之专制更为现代人所欢迎,其原因正在于它总是站在多数一方,而产生这一结果的多数人是没有理由不支持民主的。这里的多数与少数,最终都应当是以个体为计算单位,计算该社会中人——当然是有完全资格的人——的结果。当然世界上也许不存在十全十美的事物。多数对少数来说,是一种压力,这不能不说民主制度之下存在“多数人的专制”这种危险性。这种民主本身无法克服的矛盾,已经为敏锐的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所注意到。
在西方法律史上,人作为法律的主体,在罗马法中已经出现。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第一篇的标题就是“人”,通常罗马法被认为包括人法、物法、债法和诉法四个部分,由此可见,“人”在法律中出现的很早。但是,应当对“人”的概念加以分析。在人类法律发展的早期,法律中的人像往往是模糊的,即以“类”或群体的形式出现的较多,而以个体的人的形式出现,则是比较晚的事情。比如法律中尽管规定了“人”,但是这个“人”可能是一个家庭的代表,甚至是一个家族的代表。在他的背后,隐藏的可能有他的妻子、子女、家子、奴隶或者一批族人。个人主义在法律中的充分应用,是人类法律智慧高度发达的产物。
三.理性主义
民主的第二个要素就是理性主义。追求和信奉理性主义,可说是西方思想史上最为悠久的一个传统。从某种意义上说,构成所谓西方文明传统的一以贯之的因素,就是理性。从古希腊到今天,西方文明一直被照耀在理性的灯塔之下。
西方思想起源于首先根据人的理性本质来给人下定义的希腊人。超越巫术、奇迹、神秘权威以及传统的束缚,发现并把理性应用于顶自然和社会结构研究的方法是希腊精神的伟大成就。希腊文明的各个方面——科学、哲学、艺术、文学、政治和历史著作——都表明了对人类理性日益增长的依赖和对神灵的依附日益削弱。
由于从理论上发现了理性,规定了政治自由的概念,肯定了个人的价值和能力,希腊人得以同过去决裂并且建立了西方理性主义和人文主义的传统。诗人W•H•奥登说:“如果从未发现过希腊文明,我们绝不会象今天这样自觉地意识到自己;换言之,不论好坏,我们绝不会成为完全的人。”
人们通常把古代希腊文化与罗马文化并称,这起因于罗马人对希腊文化的继承。罗马人贡献于西方文明的最主要成就,是其理性主义的法律。罗马法在西欧的中世纪作为地方习惯法保留下去。近代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罗马法的重新发现。另一方面,即使在中世纪,法律与理性的联系也受到思想家的重视。中世纪的思想权威是圣托马斯(阿奎那)他认为,理性是自然法进入人类智慧的渠道:人类法只有在依正当理性行事时,才具有法律的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