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法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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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治的源头

西方法治的源头

西方法治的源头——罗马法(贺卫方)一、概说与问题著名的法律史学家梅特兰用恺撒大帝来比喻罗马法,威风八面的恺撒大帝(借用莎士比亚的话)已经早已化做一块灰土,但是这块灰土今天还可以用来堵塞一下我们房子的漏洞,保证我们的温暖。

这是一个很好的比喻,他比喻了罗马法在英国法律体系中的作用。

整栋房子是用英国的法律制度搭建起来的,然而,搭建起来后发现这个地方有个窟窿、那个地方有扇窗户掉了,反正漏洞不少,这个时候,罗马法就能弥补这个漏洞。

因此,不了解罗马法,也很难完整地、彻底地理解英国的法律制度,或者说英美的法律制度。

我们可以不夸张的说,罗马法构成了西方法治的源头活水。

罗马法也是外国法制史教学、研究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领域,非常博大精深。

象周枏教授的《罗马法原论》有上下册,基本是讲罗马法的许多概念体系。

还有,法律出版社的尼古拉斯的《罗马法概论》,是对罗马法内容的基本介绍,是本标准的教科书。

同时,罗马法发展的历史方面还有中国政法大学的一批学者翻译的《罗马法史》、《罗马法教科书》,还有从前翻译的《查士丁尼民法总论》、《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按照不同的制度进行摘要性翻译,中国政法大学还与罗马第二大学又一个长期合作项目,加强罗马法知识在中国的传播。

我们上堂课对法治以及希腊人对法治的探讨进行了讨论,在讨论中我们发现,古希腊的人长于哲学思考,没有发展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专业,他们在讨论法律问题时使用的语言是哲学的语言,比如,正义、善恶、节制、美德。

这些话语,非常适合于进行哲学意义上的讨论,但没办法进入到专业化、职业化领域的领域中间。

古希腊给我们带来了许许多多的宝贵的思想启迪,但是法律是一门研究和关注调整社会关系的学问,也就是说它并不仅仅是一门形而上的思考,它需要对人与人之间的实实在在的关系、日常关系进行一番专业化的解读,把各种各样的行为模式,通过这种专业化的描述加以分类,通过抽象的语词加以概括,这样才能使法律人运用这样一套概念去把握不同的社会关系。

论近代西方法治的形成

论近代西方法治的形成

论近代西方法治的形成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论近代西方法治的形成论近代西方法治的形成[ 贡太雷]——(2006-12-27) / 已阅7319次论近代西方法治的形成贡太雷人治绝非法治,然而理论意义上的法制也并非就是法治,法治是一种实践。

实践是其灵魂的之所在,法治的产生并非人们最向往的,它的出现是人们发现自己并非一台机器上的部件,而是一个个平等独立的个体之后的,是人们开始尊重自我意志,掌握应属自己的东西,否定存在凌驾于众人之上的人格化权威的体现。

人们选择法治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不得已而为之,正如人们建立政府一样(当然是有限、健康的政府)—这岂不是人性恶的明证吗?笔者深知法治并非自己可以阐释,本文仅浅论近代西方法治的形成并非实证分析。

首先,西方法治(西方这里仅指欧洲和美国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不涉及日本)的形成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宗教,尽管我们知道法治与宗教是两回事,法治毕竟是世俗的东西,与宗教之间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法治讲究正义,宗教是宽容是仁慈。

欧洲大陆(美国可以说是欧洲的延伸)虽然政治、军事、经济迥异,可是意识形态上是异常相似的,都是基督教笼罩着他的精神世界。

首先,教权的发展变化,导致教权与王权之间不断冲突变化,这种冲突为法治形成,营造了有利空间;其次,宗教的发展与改革,尤其家路德等人的改革,以及教旨,让人们坚信,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所有子民皆有权利根据自己的心灵理解《圣经》获得幸福的方式与上帝交流,再次,每个教徒之间没有至少精神上的依附,未能形成人格化的权威,只有神、上帝是无上的。

西方法治的形成其渊源可以追溯至古希腊、古罗马。

古希腊是一个奴隶制商品生产发展方式,是崇尚智慧的民族,其被斯巴达所败,可以说是体内战胜智力而非征服,古希腊人强调民主,并不太考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强调人与城邦(一群人集合在一起)的关系。

他们的城邦是民主的无疑,不过这太幼稚,也正是如此为他的灭亡埋下一颗定时炸弹。

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

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

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西方法律文化是以欧洲为发源地,建立在欧洲文明基础上,后延伸到现代各资本主义国家的自成体系的法律文化。

西方法律文化一词源于古希腊、古罗马,发物于欧洲中世纪后期,历经罗马法复兴、人文运动、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而走向成熟。

从法律文化的阶级性来划分,大致包括三个阶段,即古希腊罗马希伯莱的奴隶社会法律文化,中世纪封建神学的法律文化,和近代资产阶级法律文化。

在这几个阶段中,有一些一以贯之的主题和关注的中心问题,这形成了西方法律文化的特色。

其特点可以概括如下:①自然法思想贯穿西方法律文化发展始终。

古希腊、古罗马的思想家认为,来自于神的自然法是真正的法律、代表了正义和理性,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立法的权威。

这种观念一方面使世俗法难以成为某个人随心所欲的工具;另一方面,将君主与人民都置于上帝或“理念”之下,使人们崇尚自己的精神创造物而不崇拜君主。

中世纪,自然法成为上帝法律的代名词,是一切法律的源泉,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将自然法理论作为反封建斗争的武器。

主张自然法代表人类的理性,把贸易自由、契约自由、自由竞争以及人权、平等等看作是“自然”存在。

资产阶级的平等观、权利观、自由观以及法治观都源于自然法观念。

②民主思想始终是西方法律文化发展的主线之一。

古希腊的雅典以法律推行奴隶制民主政治。

有著名的“贝壳放逐法”。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针对封建的专制统治提出“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人民主权”等主张,并以此为理论根据建立资产阶级的宪政和法制。

③罗马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深远。

其特点是发达的民商法。

在西方,“法”字与“权利”相通。

法律文化始终贯穿这样一个精神,即法律是个人权利的确认者、保护者,承认个人的价值、尊严和自由。

与此相对应,西方法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法律个人主义观念的盛行,西方法也被认为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所以反映简单商品生产的最完善的罗马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发生了重大影响。

从12世纪到15世纪,欧洲出现了“罗马法复兴时期”,许多国家纷纷采用罗马法。

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

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

100%
法学家的贡献
古罗马时期出现了众多法学家, 如盖尤斯、乌尔比安等,他们对 罗马法进行系统研究和阐释,推 动了法学的发展。
80%
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
古罗马时期法律教育兴起,法律 职业也随之形成,为法学研究提 供了人才保障。
中世纪西方法学的沉寂与复苏
01
教会法与世俗法的并立
中世纪时期,教会法占据主导地位,世俗法发展受限,两者并立存在。
参与国际法律制度的构建
西方法学在国际法律制度的构建中发挥了重要作 用,为国际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智力支 持。
THANK YOU
感谢聆听
社会法学派
代表人物有狄骥、庞德等,他 们主张法律应适应社会发展的 需要,强调法律的社会功能和 效果。
03
现代西方法学的多元化发展
分析法学派的理论与实践
法律实证主义
分析法学派主张法律与道德分离, 强调对法律进行实证研究,关注 法律的实际运行和效果。
法律规范理论
该学派认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 可的规范体系,具有普遍性和强制 性,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 重要工具。
进步和发展。
法治原则
该学派主张法治原则,强调法律 的普遍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认为法律应当平等适用于所有人,
不受个人意志和权力的干涉。
社会法学派的崛起与影响
社会利益理论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应当关注社会整体利益,平衡不同利益群体之 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
法律社会学
该学派注重从社会学角度研究法律现象,探讨法律与社会、经济、 文化等方面的关系,揭示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
人文主义法学思想
强调人的尊严、自由和平等, 反对中世纪的封建神权统治, 提倡个性解放和理性。

西方法治进程

西方法治进程

西方法治进程传说中,雅典王提秀斯对氏族部落制度进行改革,摧毁了部落和氏族公社体制。

在这一基础上,公元前682年,雅典废止了王政,开始从贵族中选举执政官治理国家,雅典进入了贵族政治时期。

虽然只是传说,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是古希腊的民主制度的开端,同时,这也是西方法治的开端。

公元前8世纪,古希腊开始进入城邦时代。

城邦的出现为公民对于公共事务的思考以及法律思想提供了空间,希腊人注重法律,关注人和人类社会的观念由此而生,并不断发展,最终形成了城邦政治,这是古希腊民主制度的先驱。

希腊的著名的城邦雅典,刚开始仅有习惯法,贵族会议决定国家大事,公民会议无实权,公元前621年,在平民的压力下,雅典颁布了成文法,尽管对平民惩罚严厉,但限制了贵族的特权,这只是开始,而后经过政府和民众的长期努力,雅典开始进入法律“统治”的时期。

自此,法治的意识在希腊人的思想中形成,他们关注法律的权威,强调执政民众对法律的服从,在人们的观念中,法治逐渐取代了人治。

古希腊的文明盛极而衰,而此时,地中海上的亚平宁半岛上,另一个国家正在迅速崛起,它就是罗马。

起先,它只是一个小小的城邦,谁也料不到,几百年后,罗马成为了征服全意大利半岛的庞大帝国。

在古罗马时期,战争迭起,但硝烟中有一个人的光芒不容忽视,他,就是自然法之父,西塞罗。

他认为,自然法恒存于世间,他以其自有的理性成为人类真正的行为准则,而无关乎国家与成文的法律。

由此可知,理性是不成文的法律。

西塞罗完善了法治的思想,使得理论上的法治观念更加完备,与此同时,实践上的法治也得到了更好的发展。

由于罗马的统治范围不断扩大,被统治的人民越来越多,社会纠纷也相应增多,法律就恰到好处地有了用武之地,于是,在帝国时代,罗马法律逐步完善。

一大批优秀的法学家也应运而生,甚至出现了五大著名法学家。

这些法学家协助国家立法,同时整理和解释旧的罗马法,这无疑促成了罗马法学的中兴,稍后,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编纂了《查士丁尼法典》。

西方国家法治的形成对中国的参照

西方国家法治的形成对中国的参照
派 的发展。 中世 纪罗马法学家借用古希腊 的哲学, 从 经验 的材
德 国学者称 德 国的 “ 法治 国” 充满 了 “ 国家主义”的色彩 , 也 料 中抽 象出一般的法律概念, 从实际的法律事务中总结出法律 就是说, 国家权 力不仅要针对国外的势力保护其 臣民, 而且要 的科学技术 , 从个别具体推 演出普遍 的法律原则。 由此 , 罗马 以强权约束其臣民的方式实现 臣民的自由, 拿俏皮话说 , 是要 法 的技 术从经验 转化 为理性, 表现 出抽象法律概念与法律思
法治之所 以产生于西方社会, 是因为西方社会具有两个历 史条件 : 一是多元 的利益集 团; 二是自然法的观念。 在中世纪
和 “ 理性/ 非理陛” 是法律秩序理论的两对基本尺度 , 法律从非 的欧洲 史上 , 一直存在着君主、 贵族和第三等级之间的冲突, 才得出了次佳的法治方 案, 法 理性向理性和形式体系方 向的发展 , 便 是现代法治形成 的标 这三种利益集团的冲突和妥协 ,
的是, 英 国自l 2 世纪初就已形成统一的民族 国家, 而德意志直 现实社会中的代表则是1 9 世纪德国的学说汇纂 学派 。 他曾对此
 ̄ J l l 9 世 纪中叶都不统一。 因此, 德 国现代国家 的形成 , 要 同时 形式理性作过如下描述: 第一, 每一个具体的判决都是抽 象法 完成两个任务: 一是国家对外的统一; 二是国内宪政 的实现 。 国内的民主。 2 5 个邦联统一成一个帝国, 帝国内部各邦保持着 律规则在具体事 实中的 “ 适 用” ; 第 二, 从法律规 则到具体 的
究法律与社会的关 系, 分析西方社会走 向法治的社会因素, 抽 指的是社会与国家 的分离, 法律由超越社会的政治权威支配; 象 出西方社会走 向法治的社会条 件。 其中, 马克斯 ・ 韦伯 的统 实在性指的是法律形式为公开的规则, 而不是生活的习惯 。 法 治类型理论和法律 秩序的理想类型理论、 罗伯托 ・ 昂格尔的社 律秩序与前二种法律的区别在于, 法律同时具备了 “ 公共性”、 会秩序和法治的理论, 揭 开了现代法治理论的新景象。 “ 实在 性”、“ 普遍性 ” 和“ 自治性” 。 其 中, 普遍性是指立法

西方法制史

西方法制史

论西方法律制度的演变摘要: 西方法制的发展是围绕一个中心(从身份到契约)、两个来源(古希腊、古希伯来),三者的融合(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而不断发展演绎而形成的现代世俗化的法制体系。

关键词: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中世纪法律制度的发展西方法制史“从身份到契约”的内在逻辑发展过程,具体来说,就是:人(思辨真理)——神(启示真理)——人(以启示真理为基础的权利神圣和圣约):自由与秩序的平衡:安全、自由、民主、效率从宏观上看,西方法制历史“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其实质就是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经过一系列社会、经济、政治的改革与立法,较彻底地解体原始社会制度,人逐渐摆脱了身份的束缚而获得自由,建立起在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上的发达私法体系,树立起了西方法律权利神圣、人权保障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传统。

欧洲近现代法制的发展,实质上就是要改变欧洲在中世纪因教会和封建主对人的控制而形成的人身依附关系,从而脱离了西方法律文化传统的局面,通过“3R”运动,恢复西方法律权利神圣、人权保障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传统,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宪政法治,进一步保障与完善人的权利和自由。

概言之,西方法制历史“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就是人摆脱身份的束缚,获得权利与自由,成为真正意义上法律的主体而获得主体性地位。

一、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楔形文字法是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西亚幼法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当地居民使用的奴隶制法,一般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

楔形文字法是古代东方法苑中最具代表性的一支法律体系,也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之一,对古代东南亚地区法律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楔形文字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之一,也是最早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先驱,对推动人类法制文明的进步与发展具有特殊的贡献。

楔形文字法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汉穆拉比法典》,无论从内容到形式均发展到奴隶制早期成文法典的高峰。

西方的政治制度

西方的政治制度

西方的政治制度西方的政治制度主要包括民主制度、法治制度和议会制度。

民主制度是西方政治制度的核心特征之一。

民主制度强调人民的参与和民意的约束,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在民主制度下,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选举和授权,政府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民主制度注重政治权力的分散和制衡,通过选举、公民参与和言论自由等方式保证政府的问责和透明度。

西方国家的民主制度通常采用多党制,允许各个政党参与竞选和组成政府,确保不同政治观点的平等发声。

法治制度是西方政治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特征。

法治制度强调法律的权威和普遍适用,保护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

在法治制度下,政府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无论是个人还是权力机构,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西方国家的法治制度通常包括宪法、民法和刑法等法律的整体框架,由法院和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进行监督。

议会制度是西方政治制度的一种组织形式。

议会制度通过代表人民意志的议员来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议会是多数党或多党联合组成的立法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并对政府的政策和行为进行监督。

议会制度注重政治决策的讨论和协商,充分发挥各个政治力量的作用,确保政策的合理性和多元化。

议会制度通常采用选区制或比例代表制来选举议员,确保各个政治力量的平等参与和政治平衡。

西方的政治制度在不同国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以上提到的民主制度、法治制度和议会制度是它们的共同特征。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使得西方国家在政治上保持稳定和繁荣,并为公民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环境和公共服务。

同时,这些制度也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许多借鉴和影响,成为各个国家政治改革的重要参考。

西方法治理论的历史演变及其借鉴意义

西方法治理论的历史演变及其借鉴意义

西方法治理论的历史演变及其借鉴意义对西方法治的历史渊源,夏勇先生的《法治源流——东方与西方》有比较详尽的论述。

他认为,“追寻法治的源头,应该从亚里士多德说起”。

但是,亚里士多德所主张的法治,是什么样的法治?西方法治的历史发展,不同时期是不是有不同的内涵?能不能笼而统之?英文Rule of law这个词是1 9世纪末期才出现的新词,韩德培先生早在40年代就有论说,但一直不为人所知,直到前几年才看到,本想当面向老人家请教,不幸他在2009年就辞世了。

2000年,指导台湾研究生杨登杰做《从法治国家看中国传统法制》这篇硕士论文。

认为,一般人常认为法治是西方的传统。

其实,现代意义的“法治国家”(Rechtsstaat)或“法治”(rule of law)并非根源于西方传统思想或制度,而是伴随着近代工商业和工商阶级崛起而引发的思想革命(即启蒙运动)和政治革命(即改革)的产物。

这是的共同看法。

但他对中国传统法制的论述,采用钱穆先生的观点,有所保留。

认为,从西方传统政治思想史来看,柏拉图的国家哲学被当代哲学家波普尔(Karl R.Popper,1902—1994)视为极权政治思想的鼻祖,主宰中世纪的经院哲学则为天主教会的神权统治提供理论依据,两者都与现代法治理念背道而驰。

亚里士多德虽然提到法治,其出发点却非现代法治所强调的个人自由,而是为了实现更高的善;此外,他还承认与现代法治理念水火不容的奴隶制度的合法性。

正因为这样,所以有人认为亚氏所说的法治是奴隶主法治。

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前43年)的自然法思想固然是建立法治国家的思想根源,但这种思想与其说是立足于人权理念,毋宁说它和亚里士多德的法政思想一样,更强调的是整个共同体的善,并把追求共同体的善看作公民的美德和最终目的。

再从西方传统政治制度史来看,雅典的民主政治只限于占人口极少数的自由民才能享有参政、议政的权利。

而自由民虽然有权分享国家主权,“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

简析西方法治传统的形成

简析西方法治传统的形成
互动 最终促 使 了西 方 法 治传 统 的 形 成 。 关键 词 : 统 ; 律 传 统 ; 方 法 治 传 统 传 法 西
中图分 类号 : F 3 文 献标 识码 : 文章编号 :0 g’9 8 2 0 0 一 0 4 0 D 0 A 1 0 L 5 ( 0 8)1 o 9 — 3 3
“ 统 ” 辨 传 之 为 言地 尽 天 还 尽 , 到 安 西 更 向西 。 行


当然 , 在此处我们谈及 “ 西方 ” 却决非 一个单纯地理上的 概念 , 而是一个历史上 的概念 , 简言之 : 它是指在西罗 马帝 国 覆灭之后所建立起政治共 同体 的西欧诸 民族以及这些 民族 自近代以来建 立起 的新 国家 ; 而经常被 我们 所言称 的“ 西方 文明” ,便是 指继承古希腊 和古 罗马遗 产的基础上 发展而来 的全部文化 , 东方 ” 与“ 相对—— 我们 的视 角将定位 在这样一 个历 史范畴之中。 何谓 “ 传统” ?著名学者段秋关先生 的八字解释“ 传之未 断, 统而不乱” 可 以说简要 而深得 其味 。 , 概括 出“ 传统 ” 的四 大特 征 , 长久 的历 史形成 , 即“ 内在 的整合 统一 , 强劲的生命 延续 和实际的现实影 响”】 如此理解 , 际上 是把 “ l。 l 实 传统” 定 位在一个表征实体 内容的概念 ,即从过去延续至今的事物。 这即是说 , 传统并不仅仅是 一个变化 的过程 , 且还是一个 而 有机发展 的过程 。 是为一种 传统 观。而 与之相对应 的另一传 统观则把传统理解为一种表征时间属性 的概念 ; 即是说传统 乃是一种不同于现代并 已被现代所取代的状态或属性 。 与前 传统观截然相左 ,它认为传统与现代之间成为相互对峙 、 单 向进化的思想观念或社会阶段。我们 不难看出 , 后者在看 待“ 传统 ” 现实” 与“ 之间的关系时是充满紧张的 , 尽管它有许 多合理成分并 且给予我们很大启发 .但 是不容忽视 的是 . 它 也极易导致狭隘 的“ 西方 中心论 ” 机械 的两 分论 、 、 发展 单一 化、 直线化论调以及对传统 的简单否弃等 弊端 。 当然 , 我们对 这种弊端体会颇深 , 在相 当长 的一段时期 内 , 我们把传 统简 单地等 同于过去 的东 西强调它 的历史 性而予 以全 面的否定 与人为的毁灭 。 从本质上说 , 传统的本质特征是现实性 , 而非 历史性 , 这从我们越来越重视 “ 传统” 现代” 与“ 之间相辅相成 的联 系上得以体现 。 凭先 生的一段精到 的分析点 出了问题 李

法理课资料:西方法学主要流派+法治原理及中国法治(请勿外传!!)

法理课资料:西方法学主要流派+法治原理及中国法治(请勿外传!!)
(五)中国法治建设急需妥善解决的几个重大问题 1.法的至上权威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其中关键是确立宪法的至高无上的权威 2.人民代表大会地位的提高和功能的完善 3.权力制衡机制的确立
法独立 5.法律程序 6.法治精神
一、法治的沿革 (一)西方法治的沿革 (二)中国法治的沿革 二、法治的概念及其构成 (一)法治的概念 1.法治概念诸论 个体行为角度、国家治理角度、国家政治角度、社会一般状态角度 2.法治概念 一定政治体所呈现出来的良法权威至上状态
(二)法治的构成要件 1.法律具有至上权威 纵向上,没有比法律更高的权威 横向上,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主体 2.法律良好 ○法律内容良好 人权:自由 平等 财产 民主:地位 运行 救济 科学:确认 保障 ○法律形式良好: 富勒-法律内在道德性: ①一般性 ②公布(公开性) ③不溯及既往 ④明确性 ⑤不矛盾(协调性) ⑥不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可行性) ⑦稳定性 ⑧官方行为和法律的一致性 三、法治的实现条件 (一)商品经济是法治的经济条件 独立 产权 平等 规律 (二)民主政治是法治的政治条件 公民地位
(二)分析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及其观点 1.创立时期 边沁(1742-1832),英国思想家,功利主义的创始人。主要著作《道德与立法原 理》。 边沁的基本思想:(1)法是“国家权力处罚犯罪的威吓性命令”。(2)法有“实际的 法”与“应当的法”之分。(3)法学有“注释法学”与“评论法学”之分。 边沁的上述思想为实证主义法学奠定了理论基础。
(3)斯多葛学派 代表人物有芝诺、克吕斯帕斯等。 自然是某种和谐的秩序,是人类的理性;根据理性,一切人是平等的;法律应体现这 种理性。 2.古罗马 (1)西塞罗:《论共和国》、《官吏篇》、《法律篇》 法律是正当的理性 制定法应符合自然法 (2)五大法学家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一、引言法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和社会理念,对于各个国家和文化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中西方作为两个不同的文化体系,其法治观念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探讨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以期帮助读者更全面、深刻地了解这一主题。

二、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2.1 法治观念的起源和发展中西方法治观念的起源和发展存在一定的差异。

西方的法治观念源于古希腊和罗马法律传统,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形成了以个人权利为核心的自由主义法治观念。

而中国的法治观念则源于古代儒家思想,重视社会和谐、公正和秩序。

2.2 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在中西方社会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异。

在西方社会,法律被视为最高权威,任何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约束。

法律的内容和适用也相对较为具体和明确。

而在中国,法律的地位虽然得到了提升,但传统的行政干预和行政法规的制定仍然对法律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3 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是法治观念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西方社会,司法独立被视为法治的基本要素之一,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行使独立的审判职权。

审判过程中,所有当事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进行抗辩,并由公正的法官进行裁决。

而在中国,司法独立的实现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司法机关与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较为紧密,对司法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4 司法文化和法治意识中西方社会中的司法文化和法治意识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西方社会,司法透明和法治意识较为强烈,人们普遍具有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有着较高的敏感度。

而在中国,司法文化和法治意识的培养仍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努力,人们对法律和司法的理解和支持还有待提高。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从个人观点出发,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是不可避免的。

每个国家和文化都有其独特的历史、文化和制度背景,法治观念也会因此而产生差异。

虽然中西方的法治观念存在一些差异,但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个国家和文化之间也需要相互学习和借鉴。

对西方法制建设的认识

对西方法制建设的认识

对西方法制建设的认识
西方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它经历了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到中世纪的封建法制,再到近代的资产阶级革命和现代的民主法制建设等多个阶段。

在这个过程中,西方法制建设不断吸收借鉴人类社会的优秀成果,逐步完善和发展。

西方法制建设的核心思想是强调个人的权利、自由和平等,这是对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在这个思想的影响下,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各国纷纷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建立了现代民主政治制度。

同时,西方法制建设也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尊重和维护司法独立,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然而,西方法制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西方法制建设存在着法律与道德的界限问题,有时候难以区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和模糊。

其次,西方法制建设还存在着法律与实践的脱节问题,有时候法律规定很完善,但在实践中却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

最后,西方法制建设也面临着全球化和多元化的挑战,如何应对不同文化背景和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和差异,是当前西方法制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

总之,西方法制建设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它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我们应该尊重不同文化和法制建设的多样性,吸收借鉴人类社会的优秀成果,为推动全球化和法治化进程作出积极贡献。

为什么中国形成了德治的传统而西方形成了法治的传统

为什么中国形成了德治的传统而西方形成了法治的传统

为什么中国形成了法治的传统而中国形成了德治的传统法治与德治,作为治国之策,都旨在从不同的侧重点入手更好的治理国家,使国民生活安宁,国家长治久安,走向昌盛之路。

法治,指在某一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

法治依靠法律,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具有高度的公平性和明确性,即法治能防止有特定的个人凌驾法律而伤害其他大多数人的利益。

相对于法治,德治更强调的是“以人为本”的思想。

通过思想道德建设,用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来影响和升华人们的心灵,使他们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主动自由地服从治理,从而使社会稳定。

因此,二者各有千秋,各有优势。

然而,“德治”成为凝聚中华民族沿着建立多民族、统一国家方向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而西方国家形成了法治的传统。

这是根据各国的国情而定的,是不同地域不同的思想与历史痕迹及发展趋势各方面因素综合决定的。

中国——德治治国理论(1)五千年历史的积淀“大学之道,在于明明德,在于亲民,在止于至善。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重德治的国家,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而原始民族间朴素的道德风尚则在阶级社会产生之前就已经存在,留传至今。

西周时期,盛行礼治思想,如“皇天无亲,惟德是辅”,“以德配天”等。

春秋时期,百家争鸣:德治是孔孟儒学大力提倡的主张,“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则是历代王朝政教奉行的原则。

孔、孟、荀生当春秋战国之乱世,运用自己的学说帮助明君圣主结束各国纷争、建立有序社会,是他们共同的目标,也是先秦儒家德治思想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动因和基础。

他们坚信以礼乐教化来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将遵守社会等级秩序和行为规范变为自觉,而非严刑以逼,而是让人们心悦诚服的遵守,以达到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

因此孔子率先提出了他的德治主张:“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论语〃为政》)孟子亦在其《孟子》一书的开篇中亮明自己的德治主张:“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并在《公孙丑上》中继续阐发这一主张:“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

法治理论的由来与发展

法治理论的由来与发展

法治理论的由来与发展一、历史视野中的法治理论法治作为一种法律学说、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是经过漫长的历史积累而逐渐形成的,它来自于世界上各民族,特别是西方各民族在其生存的过程中权利与权力的广泛的持久的张力,来自特定的法律思想与社会实践的频繁的积极的互助共生。

法治理论源远流长。

在西方,被黑格尔称为“人类导师”的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最先进行法治理论的寻求,柏拉图最早探索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要实行法治,亚里士多德第一个明确规定了法治的含义。

在《理想国》中,中年柏拉图崇尚知识,崇尚美德,推崇贤人政治,明确认为哲学家国王不必借助于法律来施行管理统治,因为法律并没有包含最高尚和对一切最公正之物,因而也就无法推行准则,实现正义。

对于优秀的人,关于商务、市场、契约、海港的规则等等,无须一一订成法律,需要什么规则,他们自己可以非常容易地发现的。

柏拉图明确地说:“真正的立法者不应当把力气花费在立法和宪法方面做这一类的事情,不论是在政治秩序不好的国家还是在政治秩序良好的国家;因为在政治秩序不良的国家里法律宪法是无济于事的,而在秩序良好的国家里法律和宪法有的不难设计出来,有的则可以从前人的法律条例中很方便地引申出来。

”这也就是说,国家没有必要制定烦琐冗长的法律条文来束缚统治者,这不仅不恰当,而且无益,甚至愚蠢。

只要统治者具有统治、管理的艺术,就能够得心应手地根据智能来创造法律、变革法律。

到晚年,柏拉图在《政治家》、《法律篇》等书中正视理想国贤人政治的不现实性,一改法律从属于美德的看法而提出了法治的必要性。

他认为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野兽一样,“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与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人们会优先考虑这些,然后才考虑到公正和美德。

这样,人们的心灵是一片黑暗,他们的所作所为,最后使得他们本人和整个国家充满了罪行。

如果有人根据理性和神的恩惠和阳光指导自己的行动,他们就用不着法律来支配自己;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或秩序比知识更有力量,理性不应该受任何东西的束缚,它应该是万事的主宰者,如果它真的名副其实,而且本?上是自由的话。

西方法制建设的认识

西方法制建设的认识

西方法制建设的认识
标题:西方法制建设的认识
一、引言
在历史长河中,法制建设是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西方的法制建设以其独特的理念和实践,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西方法制建设的特点,以及我们从中可以得到的启示。

二、西方法制建设的特点
1. 重视个人权利保护:西方法律制度强调个人权利的保护,通过法律手段确保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权益和社会地位。

2. 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法治精神是西方法制建设的核心,即法律至上,任何人和组织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3. 独立公正的司法系统:西方国家普遍设有独立的司法机构,保证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执行。

4. 完善的法律体系:西方法制建设有着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

三、西方法制建设的启示
1. 坚持以人为本:借鉴西方法制建设的经验,我们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 强化法治精神:我们应该强化法治精神,让每个人都明白法律的重要性,尊重并遵守法律。

3. 提升司法公信力:我们需要提升司法系统的公信力,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4. 完善法律体系:我们应该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使其更加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四、结论
西方法制建设的理念和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们应该积极学习借鉴,以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

以上只是对西方法制建设的初步认识,具体的法制建设还需要根据各国国情进行调整和完善。

但无论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法治,应该是所有法制建设的共同目标。

论西方法治的形成

论西方法治的形成

论西方法治传统的形成摘要:西方法治传统是西方法律传统这一大传统中的一个小传统。

在西方法律发展中,个人主义、理性主义、民族主义三个因素一直处于西方法律精神的核心地位。

这三个因素构成了西方法治的价值观念——民主的理论基础。

在西方进入近代历史的过程中,由于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等的推动,这些因素共同促成了西方法治传统的形成。

西方法律传统孕育了这些因素,它们反过来也使西方法律传统区别于世界其他法律传统。

关键词:个人主义理性主义民族主义正文一.西方法律传统与法治传统“西方”,习惯上被称为“西方文明”,通常被认为是在继承古希腊和罗马遗产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全部文化,与“东方”相对。

美国法律史学者伯尔曼[2]给出一种更严格的描述,把西方限定在从11世纪到15世纪,由忠于一个单一的宗教权威即罗马教会而形成的社会共同体。

“从这个观点出发,西方不是指古希腊和以色列民族,而是指转而吸收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并以会使原作者感到惊异的方式对它们予以改造的西欧诸民族。

”西方法律传统则是11世纪以后法律形成的过程。

按照上述界定,伯尔曼认为西方法律传统有以下主要特征:法律制度与其他类型的制度存在较为鲜明的区分,法律的施行具有职业性,法律职业者受到法律学问的专门训练,法律中的学术传统,法律是一个在时间上连续发展的整体系统或实体,法律实体的活力取决于其世世代代发展能力的信念,法律的发展具有内在的逻辑,法律的历史性与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这一概念相联系,法律体系的多元性,西方法律传统在思想与现实、能动性与稳定性以及超越性与内在性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等。

即使对法治不做那么严格的限定,单从以上这十个特征来看,除了第八个,即“法律的历史性与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这一概念相联系”这一特征以外,几乎很难确定西方法律传统与法治之间的紧密联系。

那么,西方法治这一概念应该在何种意义上才能得到理解呢?自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以来,人们对法治进行过种种描述。

西方德治与法治的历史演变

西方德治与法治的历史演变

西方德治与法治的历史演变引言:德治和法治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探讨西方德治与法治的演变过程,以及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和启示。

一、德治的起源与演变德治最早源自古代希腊城邦,以雅典为代表。

在古代希腊,德治是一种基于个人道德和价值观的社会治理方式。

当时的城邦通过公民参与、自律和道德规范来维持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随着时间的推移,德治逐渐演变为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制度。

封建制度以封建领主为核心,通过封建契约和家族传承来维持社会秩序。

在这种制度下,德治被赋予了更多的政治和经济权力,而德治者的道德约束也变得相对较弱。

然而,封建制度的衰落和城市化的兴起使德治面临了挑战。

随着城市商业的发展,人们对法律和规则的需求日益增加,德治逐渐无法适应社会的变革。

这促使着法治的兴起。

二、法治的兴起与发展法治的兴起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时期。

罗马帝国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司法机构的建立,实现了对社会秩序的管理和维护。

罗马法的传统为后来的法治体系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中世纪时期,基督教教会的影响力日益增强,教会法开始在欧洲各国得到广泛应用。

教会法作为一种基于宗教原则的法律体系,为后来的法治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然而,随着城市化和国家统一的进程,国家法律逐渐取代了教会法的地位。

国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成为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同时,法律的普遍适用原则也逐渐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开始在欧洲社会传播。

三、德治与法治的对比与影响德治和法治作为不同的社会治理方式,在实践中体现出各自的优势和局限性。

德治强调个人道德和自律,注重个体的价值观和道德规范。

它能够激发人们的主动性和责任感,促使社会成员自觉遵守道德规范。

然而,德治也容易受到个人主观意识和道德观念的影响,难以实现公平正义。

相比之下,法治以法律为基础,强调公正和平等原则。

法律的普遍适用使得社会成员在法律面前平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更为客观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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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方法治传统的形成摘要:西方法治传统是西方法律传统这一大传统中的一个小传统。

在西方法律发展中,个人主义、理性主义、民族主义三个因素一直处于西方法律精神的核心地位。

这三个因素构成了西方法治的价值观念——民主的理论基础。

在西方进入近代历史的过程中,由于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等的推动,这些因素共同促成了西方法治传统的形成。

西方法律传统孕育了这些因素,它们反过来也使西方法律传统区别于世界其他法律传统。

关键词:个人主义理性主义民族主义正文一.西方法律传统与法治传统“西方”,习惯上被称为“西方文明”,通常被认为是在继承古希腊和罗马遗产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全部文化,与“东方”相对。

美国法律史学者伯尔曼[2]给出一种更严格的描述,把西方限定在从11世纪到15世纪,由忠于一个单一的宗教权威即罗马教会而形成的社会共同体。

“从这个观点出发,西方不是指古希腊和以色列民族,而是指转而吸收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并以会使原作者感到惊异的方式对它们予以改造的西欧诸民族。

”西方法律传统则是11世纪以后法律形成的过程。

按照上述界定,伯尔曼认为西方法律传统有以下主要特征:法律制度与其他类型的制度存在较为鲜明的区分,法律的施行具有职业性,法律职业者受到法律学问的专门训练,法律中的学术传统,法律是一个在时间上连续发展的整体系统或实体,法律实体的活力取决于其世世代代发展能力的信念,法律的发展具有内在的逻辑,法律的历史性与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这一概念相联系,法律体系的多元性,西方法律传统在思想与现实、能动性与稳定性以及超越性与内在性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等。

即使对法治不做那么严格的限定,单从以上这十个特征来看,除了第八个,即“法律的历史性与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这一概念相联系”这一特征以外,几乎很难确定西方法律传统与法治之间的紧密联系。

那么,西方法治这一概念应该在何种意义上才能得到理解呢?自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以来,人们对法治进行过种种描述。

这些描述莫衷一是,但是在西方的历史背景中,却有一个共同的指向。

这就是近代以来,以英国为代表,在经历了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确立的,以确认和维护普通民众的自由民主为原则的一种国家管理制度,这种管理制度集中体现为确认以宪法为中心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在国家管理过程中的绝对价值。

近代西方各民族国家为在本民族国家牢固确立这种价值,在法律领域和法律以外的领域内展开过激烈的斗争。

近代法治概念的形成,以及为法治的建立而进行的斗争,都是近代西方法律传统的一部分。

民主既是一种管理方式、行为方式,也代表一种价值和意识形态。

笔者以为,民主是以个人主义为基础,以理性主义为灵魂,以民族主义为载体的公共管理方式,它以自由为自己的价值目标。

在近代西方法治传统中,法治与民主相为表里,法治是民主的外壳,民主是法治的内核,二者又都以自由作为自己的最高目标。

二.个人主义个人主义是民主的一个基本因素,也是法治的基础。

“个人自由常常是与政府的民主形式相伴随的。

而且,从历史上看,在民主制度之下,个人自由比在任何其他政府形式之下更容易受到保护。

”[5]由此可见,个人主义与民主之间具有内在联系。

现代民主观念的一个确证与象征,就是法国思想家卢梭对社会契约理论的阐述。

18世纪中期,卢梭创作了《社会契约论》一书。

该书阐述了社会契约是现代政府产生与存在的基础的学说。

这个社会契约,具有一种数学的概念和精确的特征:它可以看成是该社会中全体成员所能容许的,关于他们的利益而存在的必要规则的“最大公约数”。

民主是一个比较的结果——如果说这种事物较之专制更为现代人所欢迎,其原因正在于它总是站在多数一方,而产生这一结果的多数人是没有理由不支持民主的。

这里的多数与少数,最终都应当是以个体为计算单位,计算该社会中人——当然是有完全资格的人——的结果。

当然世界上也许不存在十全十美的事物。

多数对少数来说,是一种压力,这不能不说民主制度之下存在“多数人的专制”这种危险性。

这种民主本身无法克服的矛盾,已经为敏锐的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所注意到。

在西方法律史上,人作为法律的主体,在罗马法中已经出现。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第一篇的标题就是“人”,通常罗马法被认为包括人法、物法、债法和诉法四个部分,由此可见,“人”在法律中出现的很早。

但是,应当对“人”的概念加以分析。

在人类法律发展的早期,法律中的人像往往是模糊的,即以“类”或群体的形式出现的较多,而以个体的人的形式出现,则是比较晚的事情。

比如法律中尽管规定了“人”,但是这个“人”可能是一个家庭的代表,甚至是一个家族的代表。

在他的背后,隐藏的可能有他的妻子、子女、家子、奴隶或者一批族人。

个人主义在法律中的充分应用,是人类法律智慧高度发达的产物。

三.理性主义民主的第二个要素就是理性主义。

追求和信奉理性主义,可说是西方思想史上最为悠久的一个传统。

从某种意义上说,构成所谓西方文明传统的一以贯之的因素,就是理性。

从古希腊到今天,西方文明一直被照耀在理性的灯塔之下。

西方思想起源于首先根据人的理性本质来给人下定义的希腊人。

超越巫术、奇迹、神秘权威以及传统的束缚,发现并把理性应用于顶自然和社会结构研究的方法是希腊精神的伟大成就。

希腊文明的各个方面——科学、哲学、艺术、文学、政治和历史著作——都表明了对人类理性日益增长的依赖和对神灵的依附日益削弱。

由于从理论上发现了理性,规定了政治自由的概念,肯定了个人的价值和能力,希腊人得以同过去决裂并且建立了西方理性主义和人文主义的传统。

诗人W•H•奥登说:“如果从未发现过希腊文明,我们绝不会象今天这样自觉地意识到自己;换言之,不论好坏,我们绝不会成为完全的人。

”人们通常把古代希腊文化与罗马文化并称,这起因于罗马人对希腊文化的继承。

罗马人贡献于西方文明的最主要成就,是其理性主义的法律。

罗马法在西欧的中世纪作为地方习惯法保留下去。

近代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罗马法的重新发现。

另一方面,即使在中世纪,法律与理性的联系也受到思想家的重视。

中世纪的思想权威是圣托马斯(阿奎那)他认为,理性是自然法进入人类智慧的渠道:人类法只有在依正当理性行事时,才具有法律的品质,在这方面,它显然来自于永恒法。

若法律违反理性,则为不正义之法,它所具有的是暴力而非法律的品质。

从这里人们可以发现近代法治与传统法律之间的某些联系。

但是,近代西方法治传统的形成,仍然是近代的事件,而不是古代的,亦非中世纪的。

与近代西方思想的形成相联系的重大事件有很多,其中大多与理性主义思想的成长有关。

罗马法的重新发现,文艺复兴,地理大发现,科学的进步,宗教改革,最后,还有启蒙运动,等等。

但是这些事物中与理性联系最紧密的,还是启蒙运动。

前面已经提到,康德特别强调了启蒙的本质就是人对理性的发觉和运用。

康德坚持了西方思想史上把理性视为人的本性的传统。

事实上,这是近代的思想家们的共同思想倾向。

诚然,理性的能力究竟有多大,一直受到思想家的怀疑。

从伯克[19]到哈耶克,人们在自己的思想中为自由保留足够的位置的同时,试图说明理性以外的事物对自由更为重要。

但是,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在近代的西方,理性的确为自由和法治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至于现代人们对于理性持有什么样的态度,那是现代人的事,与理性本身没有什么关系。

四.民族主义西方法治传统中的第三个因素是民族主义。

民族主义是不同民族的人们对本民族的忠诚和献身精神,是时间和空间的产物。

法律史上的民族主义,构成法律传统中的时空因素。

如果说前面两个因素可以是抽象的事物,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民族主义则构成对上述两个因素的有力制约。

这使得近代西方各个民族国家的法治传统表现出差异性。

英国的法治最具有特色的一点,是议会主权。

即英国在推行三权分立的制度框架之下,立法权高于行政权与司法权。

这主要起因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议会所起的作用。

英国虽然是第一个实行法治的国家,其法治的理想为美国、法国及其他欧洲国家效仿,但是英国是一个比较保守的国家,即使其象征法治成果的议会选举,直到19世纪上半期,边沁(1748—1832)倡导法律改革以后,情况才得到比较大的改善。

另外,英国的宪法虽然为世人称道,但是,英国不仅是不成文的,即所谓“软性宪法”,而且,其效力并不高于其他法律。

这也可以说是英国法律与法治的一个特色。

美国是第二个较早建立近代法治的国家。

美国的法治同样具有自己的特色。

可以说,在所有的资产阶级国家中,美国是一个完全按照法治理想建立起来的国家。

美国的国父们既熟悉英国自由民主主义思想家洛克的法治思想,他们对法国思想孟德斯鸠(1689—1755)的三权分立思想更是推崇备至。

美国合众国宪法的头三条,就是对三权分立的完整表达。

在美国人的头脑中,自由、平等观念固然都十分发达,但是美国法治有自己的特色。

美国人独立的意识特别强烈。

最早是美国人从英国的统治中独立出来,建立了美利坚合众国。

其后,南方的美国人要从合众国中独立出来,由此导致了南北战争的爆发。

美国的第一个法治宣言可以说是《独立宣言》,这可谓是美国的精神所系——美国一直在为独立而战斗。

美国的民族特色于此可见一斑。

法国的法治与英国与美国也有所不同。

法国大革命是法国民族精神的象征,也是其法治的成长点。

法国大革命是一次比较彻底的社会变革,是理性主义激情迸发的结果。

法国大革命燃烧的热情推动革命不断发展,社会的平等观念在一次又一次的革命中显示出来并得到加强。

因此,如果说英国法治重在自由,美国法治重在独立,那么,理性与平等精神则是法国法治观念的核心。

上文只是在西方法律传统的背景中,对构成西方法治传统的价值基础——民主的三个核心要素进行了梳理:个人主义、理性主义和民族主义——民主的三位一体之神——在立法机构地位的提高和司法机构创制法律作用的减弱(美国除外)中找到了法律表达;在个人行动(特别是在经济领域)摆脱了公共机构的控制中找到了法律的表达;在要求刑法和民法的法典编纂中找到了法律表达;在致力于使个人行为的法律后果(特别在经济领域)具有可预见性中找到了法律表达。

这些“法律的基本原理”(如罗斯科•庞德所称为的)被认为不仅是有用的,而且是公正的,不仅是公正的,而且也是宇宙自然秩序的一部分。

人们认为这些和有关的法律合理性的原则赋予生活本身以意义和目的,在自然法和人的理性的思想学说中,它们的历史渊源是明显的。

总的来说,西方法治的建立,既有破的一面,也有立的一面。

破针对的是封建制度,针对的是宗教神权——它们与愚昧和迷信的渊薮。

不打破这两大藩篱,发展资本主义所需要的人文主义、个性的解放是无法实现的。

另一方面,在打破旧制度的同时,必须建立符合新兴资产阶级需要的新制度,巩固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打开通向自由、民主、人权的通途。

西方法治就是在这样一来的历史背景下呼之欲出,登上历史舞台的。

法治有它对立的一面,无政府主义和专制是它的两大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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