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家1
法家
商鞅(约公元前395年-公元前 338年),原名卫鞅,也叫公孙鞅, 战国时期卫国人。商鞅早年为魏国 宰相公叔痤家臣。公孙痤病死后, 魏王并没有重商鞅用商鞅。后来听 说秦孝公下令求贤者,便携同李悝 的《法经》到秦国去。通过秦孝公 宠臣景监,三见孝公,商鞅畅谈变 法治国之策,孝公大喜,商鞅得到 了施展他变法理想的舞台。商鞅变 法的主要内容为:建立新型的军功 爵制,激励士兵奋勇杀敌;奖励耕 织,保证了秦国后方粮草充足;制 定新法,使得百姓各司其职,安分 守己。秦国自商鞅变法后,迅速成 为一个强大的诸侯国,为后世统一 天下奠定了基础。
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的思想是 难能可贵的。但在封建专制社会,一切用 法来衡量和判断,是很难做到的。那些权 贵是不会甘心受法律约束的,所以法家代 表人物,如楚国的吴起、秦国的商鞅,最 后都为变法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韩非(约公元前280年——公元前 233年),韩非是法家学说的集大成者。 韩非本是韩国的王族贵人,但是,他 的理论不被当时的韩王所采纳。在悲 愤之下,写出了《孤愤》、《五蠹》、 《内外储》、《说林》、《说难》等 十余万言的著作。后来这些著作传到 了秦国,秦王政看完后,发出了“嗟 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 的感叹。但韩非在出使秦国时,没有 得到秦王政的信任,更被李斯、姚贾 陷害,最后自杀于秦狱中。韩非虽然 一生都没能施展自己的抱负,却著成 了流传千古的《韩非子》
管仲(前719-前645年),姬姓, 管氏,名夷吾,字仲,谥敬,春秋时 期政治人物。被称为管子、管夷吾、 管敬仲,汉族,颍上(今安徽省颍上 县)人,周穆王的后代。是中国古代 著名的军事家、政治家、经济学家、 改革家,被誉为“圣人之师”和“华 夏文明的保护者”。管仲少时丧父, 老母在堂,生活贫苦,不得不过早地 挑起家庭重担,为维持生计,与鲍叔 牙合伙经商失败,后从军,到齐国, 几经曲折,经鲍叔牙力荐,成为齐国 上卿(即宰相),辅佐齐桓公成为春 秋时期第一霸主,所以又说“管夷吾 举于士”。管仲在任内大兴改革,富 国强兵,重视商业,并因开创国营娼 妓制度而曾被中国性服务业供奉为保 护神。
法家
• • • • • 子产 商鞅 申不害 慎到 韩非子
• 慎到 • 势 • 权利于威势最重要 • 君王拥有威严,令出如山
• 申不害 • 术 • 政治权术 • 君王驾驭人时,神出鬼没, 令人无法捉摸
• 商鞅 • 法 • 法律与规章制度 • 明君如天,执法公正
• 韩非 • 韩非是法家学说的集大成者
• 法家的治国之道 • 制定法律
•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 之于百姓者也。”
• 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 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 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 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
• 法家的治国之道 • 循名而责实
• 法家的治国之道 • 法家并不寄希望于通过教育将大众改造成 新人。而是通过从实际出发,制定法律, 配以君王的权术与威势,统治臣民。
• 法家的历史哲学 • 重点: 锐意改革 不法古 不循今 历史退化观
• 法家特点 • 苛刻 残忍 • 韩昭侯
• 法家特点
• 冷酷 • 秦昭襄王
• 法家特点
• 翻脸不认人 • 商鞅 公子卬
• 夸大法律作用 • 以刑去刑 • 法理学 • 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
中国传统文化第四讲之四 法家思想及其他
• 商鞅的所作所为为千人所指万人所骂,招致了 许多人的不满和仇恨。
• 公元前338年,对他始终信任不渝的秦孝公去 世,曾经被他处罚过的太子驷继位。怨声载道 的贵族宗室乘机反扑,控告商鞅谋反。
• 商鞅只好带着家眷和老母,匆匆踏上了逃亡之 路。但由于秦国日益强大,诸侯各国怕引火烧 身,对他如避瘟神,就连秦国边关的旅店都不 敢留他住宿。商鞅走投无路,被迫举兵反抗, 结果兵败被捕,受车裂的酷刑而死,全族被株。
• 商鞅变法使秦国突飞猛进,由弱变强, 奠定了秦国统一六国的基础。魏国失去 商鞅,也随之丧失了霸主地位。商鞅为 做大事甘当小人,在事业上取得了巨大 的成功,却把自己送上了一条不归之路。 从某种意义上说,他悲惨的人生结局也 是自食其果。
3、申不害修术行道的改革实践
• 韩昭侯任用申不害为相,决心进行改革。
• 3. 邓析(?——前501年)
邓析是郑国人,子产执政时曾任 郑国大夫,是一位具有法家思想萌芽 的政治家与思想家。《荀子.非十二 子》谈到:邓析“不法先王,不是礼 义。” 他反对将先王作为自己私造“竹刑”。 • ②传授法律知识,承揽诉讼。
• 商鞅是伟大的改革家、政治家,也是典型的小 人。他天资刻薄,待人少恩,为成就事业不惜 牺牲自己的名誉和人格,甚至不惜出卖朋友, 出卖良心。虽然兵不厌诈、各为其主,但他利 用朋友的信任来谋害朋友,还是践踏了为人最 基本的道义和良知。
• 不仅如此,商鞅还崇尚严刑峻法,对人苛虐残 酷,施用凿顶、抽肋、镬烹等多种残忍至极的 杀人方式,还设连坐之法,一人犯罪,亲邻株 连,犯罪之人鱼贯于途,时常触目可见。
要从变革中求得生路,这正是商鞅思想 的最可贵之处。
• 商鞅本名公孙鞅 ,卫国人。年轻时爱好 刑名之学,师从李悝,后来成为魏国宰 相公叔痤的家臣。公叔痤知道他是奇才, 临之死前把他推荐给魏惠王。
第三讲 (墨家、道家、法家1的法律思想)
是超然物外的。
2、道的本质是“自然”,基本特征是
“损有余而补不足”。
3、“自然”,指的是不假人为,听任
万物自由发展,没有任何强迫的成分。 4、强调“惟道是从”,反对依靠具体
的法令治理国家。 ——古代最早的
自然主义法律观念
(二)崇尚“无为”,鼓吹“无为而治”
1、“无为而治”:统治者应效法自 然,无所作为,不要干涉人民的生活,
(六)立足于“利民”的立法原则
1、“强乎耕稼树艺,多聚菽粟”与 “使各从事其所能”。
2、“凡足以奉给民用则止,诸加费不
加于民利者圣王弗为”。反对浪费,
“节用”、“节葬”、“非乐”。
第四节 道家的法律思想
思想背景:
奴隶主贵族统治由瓦解到崩溃时期,形 成于“隐士”阶层没落的奴隶主贵族,
充斥着没落悲观情绪和既害怕斗争又不
目的是通过避免矛盾、避免斗争来达到
社会秩序的稳定治者少干涉,少作为
“三去”:“去甚、去奢、去泰”
对民众实行愚民政策
“三绝”: “绝圣弃义”、“绝仁弃 义”、“绝巧去利”
(三)鄙薄有为的人定法,抨击“礼
治”、“法治”
1、“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
法是民众的行动准则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成文命令 法是确定等级名分的制度 法是关于赏罚的规定
2、“法”的性质
具有强制性和制裁力
具有客观性和公平性
具有等级性 具有合情性和适时性
3、“法”的本质——既接近又背离
将体现新兴地主阶级整体利益(意
志)的法看成是“公法”
“法莫如一而固”——壹法
使法令具有绝对权威——任法、从法
中国先秦哲学---法家
1)申不害,在韩国为相,主张重“术”。 2)慎到(赵国),重“势”,“于物无择,与 之俱往”(《庄子·天下》),强调自然之势。 3)商鞅,秦国实行变法革新“商鞅变法”,提 出“不贵义而贵法”,重“法”而不重“术”
1) 韩非对“法”的观念:
2、法、势、术三者结合,集大成者 -----韩非《韩非子》
儒家、道家、法家的人生哲学及其价值取向
人生哲学
儒家 人性本善
价值取向
倡导重义轻利的道德自觉 仁、义、礼、智、信 道家 人法自然 倡导无为不争的逍遥人生 “人法天、天法地、地法道、道法 自然” 法家 人性本恶、 “轻利”“不争”都不符合竞争的 好利 时代要求,于是倡导破旧立新,务 求功利之“实”。
二、法家思想理论体系发展历程
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
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 了有效的理论依据。
段,物质条件古今不同,故君主并无古律可循,亦无长法可依。 因此他反对把社会历史看成一成不变的,讽刺儒家赞美尧、舜、
汤、武的政治。“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待兔也”
。(《五蠹》)。
2)“当今争于气力”
韩非认为,社会历史变化发展的方向最终是由经济原因
引起的,是由人口的繁殖和物质生活资料相对缺乏的矛盾引
1)道乃万理之所依
韩非在天人之辩论继承了《管子》与荀子的朴素唯物主
义的路线。在韩非看来,“道”是统摄天地万物所有的变化, 包含了老子所说的无往不在的形而上的超越性,也有形而下 的外在具体的表现。 “道无常道”,是指道是变化的,人自身,自然,社会历
史永远不断的运动变化,随时间、条件的推移,总是与具体
起的。“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 “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时至今日,“人民众而货 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韩非试图从社会经济的 发展、物质生活的条件来解释道德现象,说明社会变化发展
法家一、法家简述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在
古为今用
想误差一样,漏洞只能进口量的去减小,而不可能被完 全避免,一件事在运行当中,局势无时无刻不在发生 变化,而在每一次发生变化的时候,漏洞就不可避免 地出现了,漏洞并不可怕,但每一次漏洞出现却都会 给对手以可乘之机,如果对手幸运地抓住了机会,那 么自己的不幸也就开始了,所以尽量的东减少漏洞是 必要的,而减少漏洞最好的办法,就莫过于稳定局势 ,以不变应万变,对手就没有了可乘之机,而对手没 有可乘之机,就正是自己的良机,因为最好的对手无 不善于等待。
法家
一、法家简述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 派。他们以在法律界及法理学方面做出 了卓越贡献而闻名,并提出了整套的理 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 秦朝制定各项政策提供了相当有效的理 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 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 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 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 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 、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 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 卓有成效。
6、爱多者则法不立,威寡者则下侵上。
译文:过于宠溺臣下,法令就难以确立, 缺乏威严就会被臣下欺凌。所以刑罚如果 不能坚决执行,那么君主下达的命令就无 法严格的实施。
解读经典
译文:过于宠溺臣下,法令就难以确立 ,缺乏威严就会被臣下欺凌。所以刑罚 如果不能坚决执行,那么君主下达的命 令就无法严格的实施。
故事链接
刘邦称帝后封功臣二十余人为侯,其余未被 封赏的功臣们日夜争功,汉高祖一日在洛阳 南宫望见一些将领坐在沙地上议事,就问他 们在说什么,张良说:“他们在商量谋反。 陛下称帝后封的都是萧何,曹参等亲信,而 诛杀的都是自己怨恨的人。这些人得不到封 赏,又怕诛杀,所以要商量谋反。”高祖于 是向张良请教,张良建议他封最厌恶的庸齿 为侯。高祖采纳的张良的建议,群臣得知后 自己不必担忧了。
法家
法
法 家 主 张 思 想
法家思想内容
纯功利主义的思想体系
针对君主如何加强统治
如何利用政治手段
国君要保持自己的权威
法家对现代社会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 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 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 感到恐惧 。
法家与韩非 不 则
事 异 ” “事 异 则 备 变 ” “世 异 可 常 不 法 , 古 修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期 ——韩非子 ——韩非子
法家代表人物
■
主要代表有两人,一位是李斯(?--公元 主要代表有两人,一位是李斯(?--公元 -前208年),战国时楚人,拜荀子为师; 208年),战国时楚人,拜荀子为师; 另一位是法家思想集大成者韩非(约公元 前280年--前233年),战国时韩人 280年--前233年),战国时韩人
法 家 经 典 语 录
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
君无见其所欲。
倒言反事以尝所疑。
人主无威而重在左右
法家历史轨迹
韩非子之前,法家分三派。一派以慎到为 首,主张在政治与治国方术之中,“势” 即 权利与威势最为重要,一派以申不害为首, 强调“术”,政治权术。一派以商鞅为 首,强调“法”,法律与规章制度。韩非 子认为“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明 君如天,执法公正,这是“法”;君王驾 驭人时,神出鬼没,令人无法捉摸,这是 “术”;君王拥有威严,令出如山,这是 “势”。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 者弱则国弱。荆庄王并国二十六, 者弱则国弱。荆庄王并国二十六,开地三千 庄王之氓社稷也,而荆以亡。 里,庄王之氓社稷也,而荆以亡。齐桓公并 国三十,启地三千里,桓公之氓社稷也,, 国三十,启地三千里,桓公之氓社稷也,, 而齐以亡。燕襄王以河为境,以蓟为国, 而齐以亡。燕襄王以河为境,以蓟为国,袭 方城,残齐,平中山,有燕者重, 涿、方城,残齐,平中山,有燕者重,无燕 者轻,襄王之氓社稷也,而燕以亡。 者轻,襄王之氓社稷也,而燕以亡。……今 今 皆亡国者, 皆亡国者,其群臣官吏皆务所以乱,而不务所以
法家
一、韩非的生平及其著作韩非,韩国人,出身于贵族世家,是韩国的公子,约生于公元前280年(周报王三十五年),卒于公元前233年(秦始皇十四年)。
他口吃,不善于说话,而善于著书。
韩非与李斯同是荀卿的学生。
他才学超人,李斯自以为不及他。
韩非虽曾师事荀卿,可是他没有继承荀卿儒家的思想,而是“喜刑名法术之学”,并“归本于黄、老”,继承和发展法家的思想,成为战国末年法家集大成者。
在战国七雄中,韩国是最弱的一个国家,韩非眼看韩国日趋衰弱,多次上书向韩王进谏,希望韩王安能变法图强,但都未被采用。
他从“观往者得失之变”之中探索变弱为强的道路,写了《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等十余万字的著作。
这些著作流传到了泰国,秦始皇读了他的《孤愤》、《五蠹》,大为赞赏,发出了“嗟呼!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的感叹。
由此可见秦始皇对韩非的仰慕和推崇的高度了。
秦始皇不知道这二篇是谁所作,问李斯,李斯告诉他,是韩非所著的书。
为了能见到韩非,秦始皇急切地下令攻打韩国。
韩王安起初不任用韩非,到了这样危急的时刻,于是派遣韩非出使秦国。
秦始皇见了韩非,大为高兴,但未加以信任和重用。
韩非曾上书劝秦始皇先伐赵缓伐韩,由此遭到李斯和姚贾的谗害,他们诋毁说;“韩非是韩国的公子,最终是为保存韩国着想,而不为泰国合并诸侯着想,这是人之常情。
现在大王长期留着不用,以后还是要放他归国,这是自留祸患,不如用罪名把他杀掉。
”秦始皇听了,以为说得有理,就把韩非交法官审讯。
李斯派人送毒药给韩非,使他自杀。
韩非想向秦始皇自陈心迹,但不让他进见。
秦始皇后来懊悔,使人赦免,但已死在狱中。
韩非一生事迹,见《史记·老子韩非列传》。
韩非的著作,是他逝世后,后人辑集的。
《史记·韩长孺传》说:“尝受《韩子杂家说》于驺田生所。
”这《韩子杂家说》或即今所传的《韩非子》。
起先称为《韩子》,宋以后的刻本,才开始用《韩非子》这一书名。
《汉书·艺文志》著录《韩子》五十五篇,《隋书,经籍志》著录二十卷,张守节《史记正义》引的阮孝绪《七录》(孙星衍《廉石居藏书记》以为是刘向《七录》之误。
1-4第一章 法家
中国传统人文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人与神的关系上,倡导先人而后神; (2)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倡导人与自然相 符合,并利用自然为人造福; (3)在人的社会生活中,强调人性,并以人 性基础推演社会的人际原则; (4)人们在自我追求中主要是圣化,而不是 神化;
(5)把自然、社会和人自身作为认识的对 象和实践的对象。这几点在逻辑上必 然导出自然、社会和人自身作为认识 的主要对象和实践对象,传统人文思 想的特点就是天人合一思想,把自然、 社会和人视为一个和谐的统一体,这 种统一是自然的人化和人的自然化。
第四节 法家以法、术、势为中 心的政治思想
法家的创始人是李悝,其代表人物有商 鞅、李悝、慎到、申不害、韩非等。法 家之间很少讲师承关系,但他们在思想 上有着共同的特点。
他们特别强调法。立法的客观根据:顺天 道、随时变、因人情、循事理、量可能。 倡导耕战。法家特别注重实力,认为实力 是解决社会矛盾的基本手段。 强化君主专制和独裁。法家认为要真正实 现君主的绝对统治,要在政治上支配一切, 控制人们的生计,控制人民的思想
人性好利论:韩非认为人性好利是基于人 的本能需要,应该受到尊重。韩非在中国 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君臣之间是买卖关系, 甚至是虎狼关系。利可以使人变成懦夫, 更能驱使人变成猛士,所以,不能用某种 道德观念衡量人,应该用利解释人们的行 为。就国家来说,人的本性是自为、好利, 政治就应该把全部政策自觉地建立在利的 基础之上,人们为了利可以相互为用,也 可以相互争斗。政治的妙诀就在于搞好利 的排列组合,并为君主所用。
人文与崇圣、理想国、君主专制主义这 三个问题是先秦诸子争鸣在政治思想方 面最主要的收获和结晶,并构成了中国 古代稳定的政治文化观念。
国学常识 - 什么是法家——法家介绍国学经典
国学常识 - 什么是法家——法家介绍国学经典前言在中国的几千年历史长河中,先后涌现出了多种学派,其中儒家、道家、墨家和法家是最重要、最具代表性的四大思想流派。
本文将重点介绍法家,探究其思想、代表人物及其在国学经典中的地位。
什么是法家?法家是中国古代重要的思想流派之一,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其代表人物主要有著名的法家三杰:韩非、商鞅、李斯。
以《韩非子》、《商君书》、《吕氏春秋》、《管子》等经典著作为代表。
在法家看来,社会的治理是一个高度复杂的问题,只有科学而严谨的治国方法才能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
法家思想反对儒家的“仁政”,提出以法治国,主张依法办事,对违法者严惩不贷,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
法家经典《韩非子》《韩非子》是法家代表作之一,约成书于公元前三世纪末到公元前二世纪初。
全书共有五十五篇,主要是韩非的思想杂言,反映了法家思想的最高水平。
《韩非子》不仅主张法治,而且学术多元,所涉及到的领域很广泛,兼及哲学、政治、军事、经济、法律、文化等多个方面。
《商君书》《商君书》是春秋战国时期的商鞅所著,是法家思想的代表作之一。
主要介绍了商鞅在秦国推广法治的经历和思想,阐述了制度改革的方法和途径。
全书共分八篇,包括“律疏”、“新序”、“春秋世家”、“惠施”和“小议”等五个篇目。
《吕氏春秋》《吕氏春秋》是中国战国时期的经学家吕不韦所撰写的一部全面阐述儒家学说的经典。
虽然是儒家经典,但其中既包括儒家思想又包涵了一些法家和道家的思想。
与其他儒家经典不同的是,《吕氏春秋》对法家思想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管子》《管子》是中国战国时期商鞅施行法制变革后,吴起、鬼谷子等人继续发扬光大法家思想的代表著作。
全书共十九篇,包括地理、军事、政治、民生、经济等领域的内容。
《管子》在中国古代学术史上处于很高的地位,较好地展现了法家思想脉络和风貌,被誉为“法家经典之祖”。
法家思想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强调“严刑峻法,以振于邦”。
国学之诸子百家:《法家》介绍
【导语】法家是先秦诸⼦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派,主张「以法治国」,⽽且提出了⼀整套的理论和⽅法。
这为后来建⽴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成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详细的法家资料欢迎好⽆忧考⼀起往下阅读。
法家重视法律,反对儒家的「礼」,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授予官职。
法律的作⽤就是「定分⽌争」,也就是明确物件的所有权。
「兴功惧暴」,⿎励⼈们⽴战功,⽽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的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
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提出「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
韩⾮则集法家⼤乘,提出「时移⽽治不易者乱」,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
韩⾮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
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权;术是指的驾御群⾂、掌握政权、推⾏法令的策略和⼿段,主要是察觉、防⽌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代表⼈物: 韩⾮ 韩⾮,姓韩名⾮,战国末年的韩国⼈,出⾝於贵族,为韩国的公⼦,⽣年与⾎亲已不可考,卒於公元前233年。
韩⾮⼝吃,不善於⾔说,⽽好著书。
韩⾮与李斯为同学,同师事於荀⼦。
韩⾮见当时韩国势弱,曾数谏韩王,但韩王听。
韩⾮痛恨治国不修明法治,不实⾏富国强兵,⽽重⽤那些没有实际经验好发空论的⼈。
於是他观往者得失之变,作《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余万⾔,成为法家思想的集⼤成者。
书成后传⾄秦国,秦王读后说:「嗟乎!寡⼈得见此⼈与之游,死不恨矣。
」韩⾮的著作得到了秦始皇的称赞。
秦国攻韩,韩王本来不⽤韩⾮,待秦进攻甚急,韩王於是委派韩⾮出使秦国。
秦王见到了韩⾮很为喜悦,但亦未信⽤。
法家1
法家法家是中国历史上提倡以法制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
其思想源头可上溯于夏商时期的理官,春秋、战国亦称之为刑名、刑名之学,经过管仲、士匄、子产、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乐毅、剧辛等人予以大力发展,遂成为一个学派。
战国末韩非对他们的学说加以总结、综合,集法家之大成。
其范围涉及法律、经济、行政、组织、管理的社会科学,涉及社会改革、法学、经济学、金融、货币、国际贸易、行政管理、组织理论及运筹学等。
[1]法家是战国时期平民的政治代言人。
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2]法家思想作为一种主要派系,他们提出了至今仍然影响深远的以法治国的主张和观念,这就足以见得他们对法制的高度重视,以及把法律视为一种有利于社会统治的强制性工具,这些体现法制建设的思想,一直被沿用至今,成为中央集权者稳定社会动荡的主要统治手段。
当代中国法律的诞生就是受到法家思想的影响,法家思想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道德方面的约束还是很强的,对现代法制的影响也很深远。
[3]学派来源法家思想源头可上溯于夏商时期的理官。
《汉书》说“法家者流,盖出自理官。
”春秋时期齐国的管仲、晋国的郭偃、郑国的子产等人。
他们颁布法令与刑书,改革田赋制度,促进封建化过程,成为战国时期法家学派的思想先驱。
在哲学上,他们表述了一些唯物主义的观点,管仲及其后继者提出“天不变其常,地不易其则”的观点,子产则提出“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的命题,承认自然界有其客观的规律,反对天人感应的观念。
[4]商鞅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作为一种主要派系,他们提出了至今仍然影响深远的以法治国的主张和观念,这就足以见得他们对法制的高度重视,以及把法律视为一种有利于社会统治的强制性工具,这些体现法制建设的思想,一直被沿用至今,成为中央集权者稳定社会动荡的主要统治手段。
当代中国法律的诞生就是受到法家思想的影响,法家思想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道德方面的约束还是很强的,对现代法制的影响也很深远。
法家
毛泽东论秦始皇
劝君少骂秦始皇,焚坑事业要商量。 祖龙魂死秦犹在,孔学名高实秕糠。 百代都行秦政法,十批不是好文章。 熟读唐人封建论,莫从子厚返文王。
(毛泽东《 读〈封建论〉》 呈郭老)
三、先秦法家思想的主要内容
早期法家大致分为三派:商鞅重‚法‛,申不害重‚ 术‛,慎到重‚势‛。韩非集早期法家之大成,主张 三者相结合,作为加强中央集权的工具,从而系统 地发展了法家的法治思想。 对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韩非提出‚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 方来效‛。韩非的这些主张,为结束诸侯割据,建 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提供了理论根据。
法治主义之弊端
强调国家权力,无视个人自由。 过于机械,妨碍个性发展。 民有争心,免而无耻。 刻薄寡恩,不堪忍受。 思想卓越而忽视制度保障。
善谋国而不善谋私,善处事而不善处人。
立场 孔 孟 荀 墨 老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目标
社会+ 社会+ 社会+ 社会+ 个人-
四、韩非及其哲学观
2、韩非的-哲学观 人性观 -‚好利恶害,夫人之所有也。‛ 历史观 -‚事异则备变‛ ,‚不期循古,不法常行,论世 之事,因为之备‛ 价值观-‚有功受赏,有罪受诛‛ 认识观-世界是可以认识的。‚聪明睿智,天也;动静思虑, 人也。人也者,乘于天明以视,寄于天聪以听,托于天智以 思虑。‛ 国家观-‚古人亟于德,中世逐于智,当今争于力‛
五、法家的管理思想体系
道 治强 管理本质观 管理目标观
法 势 术
管理行为观 管理组织观 管理控制观
推行法术之后果
作法自毙 用术自毙
梁启超论法家之失
他们主张法律万能,结果成了君主万能。这是他 们最失败的一点。因为有这个漏洞,所以这个主 义不惟受别派的攻击而无从辩护,连他本身也被 专制君主破坏尽了。我们要建设现代的政治,一 面要采用法家的根本精神,一面要对于他的方法 条理加以修正才好。(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256页)
《法家与先秦诸子的关系》第四章
《法家与先秦诸子的关系》第四章第四章法家与名家及兵家第一节法家与名家一、刑名之学与名家太史公在论法家人物时都称其“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史记·老庄申韩列传》),可见刑名之学与法家有着密切的联系。
《汉志》则称之为名家,视其为诸子之一家,近人如胡适者流则以其为逻辑学的派别。
然细考起来,刑名之学或称名辩之学与名家并非一回事,前者作为一种治学的方法论是各家都在用的,后者则是脱离了具体的社会政治问题而专心于此一种方法的研究,遂成一家之言的一个学术派别。
郭沫若就认为:“‘名家’本来是汉人所给与的称谓,在先秦时代,所谓‘名家’者流每被称为‘辩者’或‘察士’。
察辩并不限于一家,儒、墨、道、法都在从事名实的调整与辩察的争斗”。
他认为名辩“起初导源于简单的实际要求,即儒者的‘正名’;其后发展而为各派学说的争辩,一部分的观念论者追逐着观念游戏的偏向,更流为近于纯粹的诡辩。
”(25)名学作为一种治学方法是各家都在用的,这已为学界所公认,侯外庐等人亦持此说,(26)然胡适进而以为名家“不成为一家之言”,(27)则似失之公允。
要之,名辩思潮最初只是出于实用的需要,后来遂成专门之学,如惠施、环渊、公孙龙等人皆是。
春秋战国之际乃新旧制度交替之时,诸侯国各自为政,交往亦日趋频繁,口枪舌战之争在所难免,各国使者在诸侯汇集之时往往凭其口舌的灵变,为自己的国家赢得便利,于是语言的技巧遂之发展起来,此其一。
而随着学在四野的形成,一些文学之士往往恃己之才以干世主,因而“王公大人用吾言,国必治”(《慎子·佚文》)之类的话乃各家常用之语,于是这些文学之士们或者为了推销自己的学说,或者为了与同行们辩难以立己说,遂发展了言语论辩的技巧,此其二。
而随着成文法(刑鼎)的公布,遂有一些专门咬文嚼字之人,如邓析者流“弃礼而征于书,”(《左传·昭公六年》)于是发展了刑名之学,此其三。
至后来这种使用语言的技巧被诸子用来建立自己理想的政治秩序,遂有孔子的正名之论,此其四。
07 法家
賢智之不足慕也。夫弩弱而矢高者,激於風也;
身不肖而令行者,得助於衆也。堯教於隸屬而服衆,而勢位足以詘賢者也。
(《難勢》)
• 2-4 貴術
• 明君之道,使智者盡其慮,而君因以斷事,故君不窮于智;
賢者敕其材,君因而任之,故君不窮於能;有功則君有其 賢,有過則臣任其罪,故君不窮於名。是故不賢而爲賢者 師,不智而爲智者正。臣有其勞,君有其成功,此之謂賢 主之經也。(《主道》)
• 1.“自爲”的人性論
• 1-1 韓非思想的基礎是其師荀子的“性惡論”
–在荀子那裏,因爲人性惡,所以要注重後天的積習、
後天的功力,以成其爲完人。而在韓非這裏,因爲人 性之不可改變、不可移易,所以要靠法、術、勢來制 之。如果說,荀子對於人之改造還充滿信心,那麽, 韓非則對此不抱任何希望。
• 1-2
• 2.法、術、勢
• 2-1 維護社會秩序,要靠嚴刑峻法和權勢謀
術
• 夫嚴家無悍虜,而慈母有敗子,吾以此知威勢之
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亂也。夫聖人之治
國,不恃人之爲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爲非也。恃
人之爲吾善也,境內不什數;用人不得爲非,一 國可使齊。(《顯學》)
• 無捶策之威,銜橛之備,雖造父不能以服馬。無
• 1-4
君臣之交,計也
• 君以計畜臣,臣以計事君,君臣之交,計也。害
身而利國,臣弗爲也;富國而利臣,君不行也。
臣之情,害身無利;君之情,害國無親。君臣也
者,以計合者也。(《飾邪》)
• 1-5
夫妻、父子之间,利也
• 衛人有夫妻禱者,而祝曰:“使我無故,得百束 布。”其夫曰:“何少也?”對曰:“益是,子 將以買妾。”(《內儲說下》)
诸子百家之——法家
诸子百家之——法家法家,中国春秋战国时代一个以君权为核心的政治思想学说,亦称为‘霸道’。
法家认为,人性恶才生法度,生而有奢望,才有声色犬马以致贼盗,必以律法而后正,以法治防范恶欲疏导人性向善。
强调用法治制度来约束臣下,远胜过一时的人治。
法家强调君主应该运用“法”、“术”、“势”三者的运作来控制臣下,并实行配套的国家政策管治方针,以强兵富国成达战国君主霸业为中心要则,或可称为“帝王之法”,法家认为:国家社会与组织制度应是不断发展变化的,随着时代的进步,政治制度与组织结构也必要跟着发生变化调整,在当时法家将此过程称为‘变法’。
唯有如此才能达富国强兵之道,过度遵守旧规不正视因时制的变法重要性,只会让组织逐步走向苍老萎亡。
例如秦孝公时期商鞅行耕战策略。
这流派盛行于春秋战国时代,为秦国与秦朝最为采用。
法家与现代法治国家所论及的以民权为核心基础(民主之法)是大不相同的。
历史上对法家的评价,多认为将人性的灰暗面描述的太过刻薄,而忽略人性的光辉面。
学术研究学者也将法家称为君权核心的行政管理学派。
法家学说是一种纯粹功利唯物主义的思想体系,内容核心主要是针对君主如何加强统治加以证论思辩,强调刑名之术,以效忠君王之权为归依。
法家学派在基础上否定世袭贵族天然传承的等级制度,认为“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
”(《史记·商君列传》)法家在政治实践中,例如秦国奖励耕战强化农业和战力,毁弃诗书以愚化反对君权政治推行愚民政策,秦始皇为了统一百姓的思想行焚书坑儒。
彻底希望与传统文化决裂,主张以法治国。
先秦法家所主张的“法”、“术”、“势”:•法即是“法制”,以严刑峻法管治国家百官百民,有功者重赏,有过者则重罚;•术即是“权术”,国君要懂得如何利用政治手段,驾驭臣下,对付政敌,以彰显与保持权力地位;•势即是“权威”,国君要保持自己的绝对权威与权力,才能驾驭臣下。
战国时期人物韩非乃法家思想集大成者,他总结了法家各种学说,认为“法”、“术”、“势”三者都是缺一不可,必须互相配合地运用。
法家简介
• 在先秦诸子中,针对社会问题,儒家 提倡仁爱;墨家主张兼爱;而道家则 认为,仁爱和兼爱都不 能救世,唯一 的方法就是什么都不做,即“无为” 的思想。三家激烈争论,但他们都主 张回到过去。此时,主张面对未来的 法家横空出世。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 是战国时期的商鞅和韩非。
• 反对礼制: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 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 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 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 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 法律的作用: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 ,也就是 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 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 “就利避害”的本性。因而,法家将“好利恶害”得人 性与国家富强结合起来,用赏赐、刑罚诱使、驱使人们 “耕”、“战”、“告奸”,凡是生产粮食多的、杀敌 有功的、揭发违法犯罪的,都可以得到官爵、田宅,任 何人,不论出身如何,只要努力按照国家的法令去做, 就可以得到富贵荣华,而国家也就富强起来了
法家代表人物
商鞅
李斯
韩非子
法家代表作
《商君书》 《韩非子》
法家思想对中国的影响
• 法家的政治思想,由于切合时代环 境的需要,把中国历史推向一个暂 新的局面。秦始皇推展中央集权的 措施,实得力于韩非、李斯思想的 运用;而后汉代的大一统,虽然沿 袭“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但是实际 上政治上采用的手段是外儒内法, 这样才能有效地巩固中央集权;以 至后来的唐代武皇时期、宋代的分 封制时期、元代大一统、明清以至 近代史,对于维护祖国疆域的领土 完整和统一,法家思想都起着主导 的作用。而大一统能有效地组织人 力、物力和财力从事大规模的生产 活动和经济建设,有利于社会经济 的发展。
法家文言文翻译
译文:昔者,韩非子有言:“夫道者,所以通万物之情也。
情者,所以生是非也。
是非者,所以定治乱也。
治乱者,所以明君臣之分也。
君臣之分定,而天下之理得矣。
”夫道,非一途也。
有儒者之道,有墨者之道,有名家之道,有法家之道。
儒者之道,以仁为本,以礼为末;墨者之道,以兼爱为体,以尚贤为用;名家之道,以名实为归,以辩说为用;法家之道,以法为本,以刑为末。
法者,所以正天下也。
天下大乱,莫能正之,故圣人制法,以正天下。
法之用,在于赏罚。
赏罚之用,在于信。
信者,所以使民畏法,而法者,所以使民敬法也。
法家之术,有五:一曰法,二曰术,三曰势,四曰术,五曰变。
法者,正也;术者,所以御人也;势者,所以令行禁止也;术者,所以权谋也;变者,所以应时变也。
法之要,在乎公平。
公平者,所以服众也。
夫法之不立,必由于私。
私者,所以败法也。
故法者,国之权衡也,权者,所以称轻重;衡者,所以平轻重。
权衡平,轻重称,则法立矣。
术之用,在乎应变。
应变者,所以治乱也。
夫乱生于不测,故圣人以术御之。
术者,所以应变也。
应变之道,在乎审时度势。
审时度势,然后能应变。
势之用,在乎令行禁止。
令行禁止,则天下大治。
夫令不行,禁止不立,必由于势之不重。
故势者,所以令行禁止也。
术之变,在乎权谋。
权谋者,所以治天下也。
夫权谋之用,在乎应变。
应变之道,在乎审时度势。
审时度势,然后能权谋。
变之用,在乎随时。
随时者,所以应变也。
夫时者,无常也。
故圣人随时以应变。
应变之道,在乎审时度势。
审时度势,然后能随时。
故法家之道,以法为本,以术为用,以势为助,以权谋为变,以随时为权。
法者,所以正天下;术者,所以御人;势者,所以令行禁止;权谋者,所以治天下;随时者,所以应变。
昔者,商鞅变法,秦以富强;吴起变法,楚以强盛;韩非著书,法家大行。
夫法家之道,非一日之成,亦非一人之力也。
必也广求贤才,以辅法度,然后天下可治矣。
译文:从前,韩非子曾经说过:“道,是用来通达万物情态的。
情态,是用来产生是非的。
中国哲学史法家部分
中国哲学史法家部分法家周代社会以宗法制度为基础,通过分封的方式,组成了一个宗法、政治、经济关系为一体的社会结构。
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与宗法制度相应,周初统治者制礼作乐,创造了一套反应宗法伦理道德内容的意识形态。
周代的礼乐制度确立了尊卑等级秩序,提倡“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孝悌为仁之本,”等等宗法伦理精神,礼乐制度和宗法伦理精神,成为当时维系和凝聚社会的主要方式和力量。
儒家继承了这种礼乐文明及其伦理道德传统,倡导“内圣外王”之道,主张“自天子至于庶人,一是皆以修身为本”。
被儒家理想化了的这种德治、人治精神,在整个中国传统社会中一直保持下来。
春秋至战国的时代,建基于宗法和分封制的等级秩序逐渐遭到破坏,“高岸为谷,深谷为陵”。
按照韩非的说法,当时的社会,已不再是一个“竞于道德”的时代,而是一个靠“智谋”进而靠“气力”来取胜的时代了。
礼治、人治和德治,已经显得不合时宜,逐渐失去了它的约束力。
法家,是在战国社会政治经济变革过程中和百家争鸣中形成的一个重要学派。
法家的学说,最早可以溯源到春秋时期的管仲、子产。
战国时期魏国有李悝,楚国有吴起,商鞅在秦国,申不害在韩国,相继实行变法,在政治、军事、经济各个方面都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商鞅在秦国变法,主张实行军功爵禄制度:“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法家反对儒家的德治和人治,以为现实中贤人很少,不能指望贤人政治。
这些代表人物主张实行严刑峻法,辅之以权术,把权力集中到君主手中,他们的变法实践及其理论,形成了一套“刑名法术之学”,这就是法家。
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韩非综合以上三派学说,形成了他以法为主,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
韩非子的哲学思想韩非,(约前280-前233),出身韩国贵族。
她和李斯都曾从学于荀子。
韩非是战国末年法家学说的集大成者、他反对儒家德治和尚贤的政治思想,强调法治和权术,主张以严刑峻法来确立君主的极权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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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迁的《史记》曾经详细地记述 了秦国实行商鞅的“变法之令”,连坐、 告奸,重刑严惩的情况。从这些记述中 我们可以大略看出秦国是如何在血淋淋 的刑罚之下,来推行农战政策,以富国 强兵的。效果当然是明显的,正因为秦 国实行了当时最彻底的改革,从而最后 以秦法统一了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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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商鞅的繁刑苛法虽然曾一时适应过 秦国变革的需要,而从长期来看,它只能是 暴君佞臣残害善良的老百姓以及统治阶级中 的不同政见者、并大体是仁人志士、忠臣良 将的理论工具。中国封建社会的历朝历代的 暴君奸相虽然满口是儒家的仁义道德,但在 实践上无不实行商鞅的这一思想,赵构、秦 桧以莫须有的罪名杀害岳飞就是“刑用于将 过”。 • 从理论渊源来说,商鞅可算作希特勒、 墨索里尼、蒋介石的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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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务”论的历史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它的片面性或“矫枉过正”上。在商鞅 看来,除农战之外,其他社会职业和社 会活动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因而必 须加以限制甚至打击、禁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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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君主统治下的芸芸众生除了种田 打仗之外,再不允许做其他的事业。从这 个角度来看,“壹务’’的思想不仅从大 尺度的历史发展来说毋宁是反动的,而且 在现实生活中也是行不通的。把商鞅的思 想贯彻到全华夏的秦始皇,虽然曾经焚书 坑儒,但儒生并未消灭,而且很多人成为 农民造反大军的谋主;虽然曾经把工商业 者同赘婿一样视为贱民,但工商业仍然发 展起来,以致连秦始皇(吕不韦—秦王政 的仲父)本人也不得不给这些大商人以极 大的尊敬。
言辞或许显得偏激,但其实商鞅比当 时任何政治家或思想家都更准确而鲜明地 抓住了富国强兵,促进社会发展的关键。 • 商鞅没有限于一般地议论农战的重要 性,而是进一步找到了一条促使广大民众 比较自愿地投身于农战的改革(革命)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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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圣人之为国也,入令民以属农, 出令民以计战。夫农,民之所苦;而战, 民之所危也。犯其所苦,行其所危者,计 也。故民生则计利,死则虑名。名利之所 出,不可不审也。利出于地,则民尽力。 名出于战,则民致死。入使民尽力,则草 不荒。出使民致死,则胜敌。胜敌而草不 荒,富强之功,可坐则致也。”—老子怎 么说的?身重于物。改革开放中的计件工 资。多劳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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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秦国那时的特殊条件下,商鞅的 “壹务”论确实起过非常革命的作用。因为 商鞅的否定(哪怕是过了头的否定)是同革旧布 新、建立和发展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 新的生产关系联系在一起的,可以说同道家 的否定,一在政治上,一在哲学世界观上, 各有千秋。“矫枉必须过正”,在历次的历 史性的革命中应是一种必然现象。1789年的 法国大革命,1917年的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 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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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车裂,就是把人的头和四肢分别 绑在五辆车上,套上马匹,分别向不同的 方向拉,这样把人的身体硬撕裂为五块, 所以名为车裂。有时,执行这种刑罚时不 用车,而直接用五条牛或马来拉,所以车 裂俗称五牛分尸或五马分尸。要把人的头 跟四肢砍下来都得花不少力气,更何况是 用拉扯的。而受刑人身受的苦处更可想而 知。真到撕开的时候,恐怕受刑人已经不会 觉得痛苦了。痛苦的是正在拉扯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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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人知治国之要,故令民归心 于农。归心于农,则民朴而可正也,纷 纷则易使也,信可以守战也。……是以 圣人作壹,抟之也。国作壹一岁者,十 岁强。作壹十岁者,百岁强。作壹百岁 者,千岁强。千岁强者,王。”在君王 的统率下,使百分之九十九的老百姓都 从事农业,平时种田,战时打仗,这就 是商鞅的作壹,或“壹务”,“务壹”。
一、“不法其故”论——商鞅变法的理论 基础 商鞅的法家思想同儒、墨两家一样,都着 眼于现实政治,但是又有其特殊的质的规定性, 首先一点是决不穿着古人的服装表演,既不借 古讽今,也不托古改制,而直接面对现实,用 现实的需要来论证自己的政治主张。秦孝公本 来就锐意变法,在他主持下,初入秦的公孙鞅 同甘龙、杜挚进行了变法与守法的激烈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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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面来看,商鞅说的是圣人 利用老百姓自私自利之心理状态, 来“抟之”,“作壹”,使其为农 战尽力、致死。但稍作分析,我们 就可以看到商鞅的“壹务”论确实 突破了儒、墨两家的伦理道德观念 的束缚,触到了改革社会生产关系 这一核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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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商鞅的“壹务”论承认 了老百姓名利观念的合理性。自从 私有制出现以后,个人的经济利益 便成为私有者进行和发展生产的动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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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把革新和守旧看成汤武和桀纣 存亡、胜败的关键,这不但在当时是难 能可贵的,即使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思 想史上也是不多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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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壹务”论——商鞅变法的基本内容 商鞅根据他“王道一端,臣道一端,王道随着民道 变”的理论,并站在王道的立场上提出了他的变法方案。 商鞅生活在“三家分晋”之后,“万乘莫不战,千乘莫 不守”的兼并战争比孔老夫子、墨老先生生时远为激烈 的时代。但他不像从儒家中分离出来的墨家那样试图制 止兼并战争,维持诸侯国分立的状态,也不像自诩继承 孔子道统的孟子那样试图以仁义之师统一华夏,并且也 根本视而不见人民大众在战争中的苦难,而是冷静地 (冷酷地)从分析当时的民情和世情中,确定了一条用强 力兼并他国,最后王天下的路线(即孟子所谓的霸道)。 这条路线的中心是壹民于农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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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当时,各国进行改革无不着力于发 展农业和加强军队建设。商鞅的历史贡献或独 特之处在于他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最彻底地贯彻 了农战路线。“故圣人明君者,非能尽其万物 也,知万物之要也。故其治国也,察要而已 矣。……故曰:百人农,一人居者王。十人农, 一人居者强。半农半居者危。故治国者,欲民 之农也。国不农,则与诸侯争权,不能自持也, 则众力不足也。
商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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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孙鞅(约前390--前338年),卫国贵族, 亦称卫鞅。初为魏相国公叔痤家臣,不得施 展其政治抱负。秦孝公元年(前361年)入秦, 向孝公宣传法家思想。三年与大夫(先秦诸侯 国中有封地的、可以世袭的官名,排在卿后, 士前)甘龙、杜挚辩论变法,得胜。在孝公的 全面支持下,于孝公六年(前356年)和十二年 (前350年)先后两次实行全国性的变法,基本 上完成了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并为秦 国最终统一华夏,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大帝 国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和经济基础。因功受封 商邑,号商君,故史多称商鞅。后因政治斗 争失利被车裂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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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的理论不仅承认人民具有私有 观念的客观现实,而且主张利用人民的 私有观念来发展农业,富国强兵,与孟 轲的民本思想一样,这在当时应该是最 先进的思想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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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商鞅的“壹务”论 实质上是要求改革旧的土地所 有制和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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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氏族奴隶制社会中,奴隶氏族中的成员 在生产劳动中除了维持最低的生存条件,原 则上是无利可获的。商鞅所谓“利出于地” 就是要改变这种古老的状况,使务农的人通 过辛勤的劳动,能从土地中得到个人的物质 利益。为了真正做到这一点,必须使生产资 料所有制和分配方式有所变化。同样,奴隶 氏族中的成员除了尽一切可以尽的义务外, 原则上也是没有任何政治和社会地位的。商 鞅所谓“名出于战”可以使大量战士(大多数 战士,应是氏族奴隶,否则哪来动辄数十万 的军队?)通过在战争中立功,提高自己的名 分(社会政治地位),这也必然导致阶级关系的 某些变化、甚至是巨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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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刑多赏少”论——商鞅变法的主 要手段 如果说“壹务”是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的 话,那么“刑多赏少”则是商鞅变法的主要 手段了。也可以这样说,“壹务”论涉及的 是生产关系——经济基础,而“刑多赏少” 论则论述政治制度——上层建筑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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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法治的核心是“刑多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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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的发明创造是轻罪重罚:“治国刑 多而赏少。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 刑一。夫过有厚薄,则刑有轻重。善有大小, 则赏有多少。此二者,世之常用也。刑加于 罪所终,则奸不去。赏施于民所义,则过不 止,刑不能去奸,而赏不能止过者,必乱。 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 奸,则细过不失。治民能使大邪不生,细过 不失,则国治。国治必强。一国行之,境内 独治。二国行之,兵则少寝。天下行之,至 德复立。此吾以杀刑之反于德,而义合于暴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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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在这个问题上有三大发明。一是“刑 用于将过”。商鞅认为刑过赏善本来是世所常 用,但罪过之事仍然不能除去,以致发生动乱, 其根本原因是刑罚只是实行于犯罪之后。只要 在将要发生罪过之时就给予严惩,大的邪恶就 不能发生了。二是“赏施于告奸”。商鞅认为 奖赏颁给民众推崇的人和事,并不能使人们改 过。只有奖励告密的人,才能使小的过错也不 会被忽略。(类似于无间道)三是“义合于 暴”。商鞅认为只要实行“刑用于将过”、 “赏施于告奸”的法治,国家就会得到治理和 强盛。如果推行于全天下的话,最高的道德社 会就会建立。因此,刑杀会返于道德,义和暴 相合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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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不仅看到了历史上的变迁,而且指 出了这种变迁的不可避免性和进步性。他认 为汤、武所代表的商朝和周朝之所以能兴盛 起来,就是因为“不惰古”,也就是说敢于 改革过了时的制度(法礼)—尤其是所谓的“商 汤革命”,首创革命夺取政权的先河;而殷 夏之所以灭亡,也正是因为它们的统治者(桀、 纣)顽固坚持过了时的制度(“不易礼”)。商鞅 这样的认识在当时毫无疑问是独树一帜的, 就是在以后的两千多年中,很多有识之士也 只是把夏、殷的灭亡仅仅归咎于桀、纣的荒 淫、残暴等等个人罪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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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商鞅的“壹务”论具有不可避免 的阶级两重性和历史局限性。按“壹务”论 所进行的改革毫无疑问是对当时生产力的主 要要素劳动者的一种解放,使他们不仅在一 定范围内有了一定限度的人身自主权,而且 能够占有数量不等的生产资料,甚至可以做 发财致富的梦。但是,新的解放意味着新的 奴役和束缚。才出虎穴,又入狼窝。劳动者 的大多数虽然不隶属于某个贵族了,但却隶 属于以皇帝为代表的中央集权的国家,他们 除了受民间的新的富有者---封建地主和高利 贷者的剥削外,还要被强制为国家完粮纳税 当兵打仗。
第四章、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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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和儒家一样,都是中国春 秋、战国时期社会大变革的产物。 如果探究它的历史渊源的话,据现 有的比较可靠的记载,可以追溯到 春秋时期走在时代前列的杰出的郑 国政治改革家和思想家公孙侨(子产)。 子产破天荒地在中国历史上制定了 第一部成文法律——铸刑书,这应 当是法家产生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