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测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测试题部门姓名成绩选择题(每题至少有1个正确答案,请直接根据准则条款判断选择),每题1分共10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自 B 起施行。
准则附件所列的审计署以前发布的审计准则和规定同时废止。
A.2011年6月1日B. 2011年1月1日C.2011年4月1日D. 2010年12月1日2.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开展下列工作,不适用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
A.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B.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检查事项C.接受交办属于法定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D.接受委托办理不属于审计法定职责范围的事项3.审计机关应当针对要素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A.审计质量责任B.审计质量监控C.审计职业道德D.审计业务执行E.审计人力资源4.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包括。
A.遵守国家审计准则,保持审计独立性B.按照分工完成审计任务,获取审计证据C.如实记录实施的审计工作并报告工作结果D.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5.审计组组长应当从下列方面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A.将具体审计事项和审计措施等信息告知审计组成员,并与其讨论B.检查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进展,评估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C.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D.给予审计组成员必要的培训和指导6.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重要问题等事项承担责任。
上述表述。
A.正确B.错误7.审计项目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
立卷归档工作由审查验收。
A.立卷责任人B.所在处室领导C.审计组组长D.其他审计人员8.审计机关可以通过查阅有关文件和审计档案、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方法,检查下列事项。
A.审计结论的适当性、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的合法性和适当性B.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C.审计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情况D.与审计业务质量有关的其他事项9.审计机关法规部门在审计业务质量检查中,发现被检查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审计决定而未作出的,可以依法直接作出审计决定;发现其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直接变更、撤销审计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197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审计长刘家义二○一○年九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三章审计计划第四章审计实施第一节审计实施方案第二节审计证据第三节审计记录第四节重大违法行为检查第五章审计报告第一节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第二节审计报告的编审第三节专题报告与综合报告第四节审计结果公布第五节审计整改检查第六章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本准则中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
本准则中使用“可以”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是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介。
第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适用本准则。
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准则。
第五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区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审计机关的责任。
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保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独立实施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是审计机关的责任。
第六条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简述国家审计法规与准则的构成
简述国家审计法规与准则的构成
国家审计法规与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国家审计法律法规是国家对审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
2. 国家审计规范性文件:国家审计部门或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审计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包括审计准则、审计规范、审计细则等。
3. 国际审计准则:国际审计准则是国际审计标准委员会(IAASB)制定的用于指导各国审计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审
计工作的准则,包括国际审计准则(ISA)、国际审计准则陈
述(ISAE)等。
4. 行业审计准则: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需要,国家审计部门或机构可以制定专门的行业审计准则,对该行业的审计活动进行规范和指导。
国家审计法规与准则的构成是为了确保审计活动的公正、独立、专业和有效性,保障国家财务资产的安全性和合规性,促进行政管理的透明和效率。
【最新精选】国家审计准则解读
国家审计准则解读2010年9月1日,刘家义审计长签署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审计署以第8号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审计准则》的修订和颁布,是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后我国审计法制建设的又一件大事,是完善我国审计法律制度的重大举措,是国家审计准则体系建设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对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审计准则》适用于审计机关开展的各项审计业务,对执行审计业务基本程序作了系统规范,体现了很强的综合性;《审计准则》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坚持运用科学的审计理念和先进的审计技术方法,体现了很强的科学性;《审计准则》系统总结了我国国家审计二十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将行之有效的做法确定下来,体现了很强的实用性;《审计准则》充分借鉴国际政府审计准则的内容和外国审计机关有益做法,体现了很强的国际性。
一、修订遵循的原则(一)依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与原有准则保持一定连续性。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审计法和2010年国务院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机关的审计职责、审计权限和审计程序等都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此次修订的《审计准则》,作为部门规章,严格依照了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并明确了执行的具体要求,确保审计法律法规全面贯彻落实。
同时,对于原有准则,特别是《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中一些经过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规定,均吸收到修订后的《审计准则》中,保持审计规范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总结多年来审计实践经验,体现中国国家审计特色。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审计机关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审计工作方针,认真履行法定审计职责,创新审计工作方式方法,在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基础上,全面推进绩效审计,深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加强专项审计调查和跟踪审计,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和政策层面发现和分析问题并提出审计建议,加大公布审计结果力度,促进被审计单位整改,较好地发挥了审计监督的建设性作用。
审计证据的获取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
审计证据的获取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一、获取审计证据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规范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准则》)分别对获取审计证据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规范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审计证据的规范性要求。
1、合法性规定。
《国家审计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获取最有说服力的审计证据,是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也是审计人员在搜集审计证据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适当性和充分性规定。
《国家审计准则》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
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它包括相关性和可靠性,其中,相关性是指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可靠性是指审计证据真实、可信。
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即审计人员在评估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和审计证据质量的基础上,决定应当获取审计证据的数量。
(二)审计工作底稿的规范性要求。
1、必要性规定。
《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既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项,也包括审计未发现问题的事项。
2、技术性规定。
《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审计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包含七部分,分别是:(1)审计项目名称;(2)审计事项名称;(3)审计过程和结论;(4)审计人员姓名及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日期并签名;(5)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签名;(6)索引号及页码;(7)附件数量。
其中第三部分审计过程和结论包括:①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②取得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③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④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
3、复核性规定。
《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审核事项包括:(1)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2)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3)事实是否清楚;(4)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5)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6)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编辑本段简介2010年9月8日,审计署在其网站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新的审计准则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内容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共分七章,包括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附则。
新的审计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
据审计署有关负责人介绍,新的审计准则对执行审计业务基本程序作了系统规范,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适用于审计机关开展的各项审计业务。
编辑本段影响这位负责人说,新的审计准则的修订和颁布,是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后,我国审计法制建设的又一件大事,是完善我国审计法律制度的重大举措,是国家审计准则体系建设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对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1]编辑本段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于2010年2月2日经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71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审计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和颁布施行,是继审计法修订后,我国审计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又一件大事,不仅有利于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准确理解和全面贯彻实施审计法的各项规定,同时,对于完善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推动审计工作深入发展,更好地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更好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1997年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审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审计事业得到了很大发展,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国家审计准则
国家审计准则我国审计署于年12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一些具体准则并从年1月1日起施行。
这套国家审计准则包括3个层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通用审计准则、专业审计准则和审计指南。
年9月1日,审计报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工作准则》,自年1月1日起至颁布。
此次准则修改参考美国等国审计工作机关的作法,制订单一的国家审计工作准则,并在审计工作准则之下研发若干审计工作指南或者审计工作手册,这种体系结构可以消除制订多个单项审计工作准则难发生的体系繁杂、单项准则问内在关系比较准确、内容重复交叉多等瑕疵。
修订后的国家审计准则共7章,条,包括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fk务质量控制与责任和附则。
审计工作基本准则就是政府审计工作准则的总纲,由总则、通常准则、作业准则、报告准则、处置行政处罚准则和附则共同组成。
基本准则就是我国政府审计工作机关和人员展开政府审计工作必须遵照执行的规范。
总则总则规定了本准则的目的、依据、政府审计工作的含义、适用范围及对审计工作的基本建议。
一般准则通常准则规定了审计工作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的资格条件和执业建议。
作业准则作业准则就是审计工作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准备工作和实行阶段应遵从的行为规范。
报告准则报告准则就是审计工作小组充分反映审计工作结果、明确提出审计报告以及审计工作机关核定审计报告应遵从的行为规范。
处理处罚准则处置、行政处罚准则就是审计工作机关对审计工作事项做出审计工作评价,出示意见书,对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犯罪行为,给与处置、行政处罚,作出审计工作同意时应遵从的规范。
附则附则说明了政府审计工作具体内容准则制订的依据、本准则的解释权及实行日期。
5年 审计准则
5年审计准则
审计准则是指规范审计工作的规则和原则,其目的是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
下面是五年审计准则的简要介绍:
1. 诚信和独立性:审计师应当保持诚实、正直和道德的行为,并独立于审计对象,以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 审计计划和风险评估:审计师应当制定详细的审计计划,并评估审计对象的风险,以确定审计程序的范围和深度。
3. 审计证据和调查:审计师应当收集足够的审计证据,以评估审计对象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审计报告和意见:审计师应当根据审计结果,编制审计报告并陈述审计意见,以向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关审计对象的真实和准确的信息。
5. 审计文件和记录:审计师应当建立和维护完整的审计文件和记录,以支持审计过程和结论的可追溯性和可验证性。
这些审计准则旨在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以提供对审计对象的真实和准确的信息。
这些准则是审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以确保审计工作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第⼀百三⼗⼀条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应当讨论确定下列事项: (⼀)评价审计⽬标的实现情况; (⼆)审计实施⽅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 (三)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四)提出审计评价意见; (五)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 (六)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 (七)其他有关事项。
审计组应当对讨论前款事项的情况及其结果作出记录。
第⼀百三⼗⼆条审计组组长应当确认审计⼯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已经审核,并从总体上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第⼀百三⼗三条审计组根据不同的审计⽬标,以审计认定的事实为基础,在防范审计风险的情况下,按照重要性原则,从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提出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组应当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得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第⼀百三⼗四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的原因和审计报告的使⽤对象,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如实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百三⼗五条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法律法规的规定; (⼆)审计职权范围: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直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处理意见; (三)问题的性质、⾦额、情节、原因和后果; (四)对同类问题处理处罚的⼀致性; (五)需要关注的其他因素。
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存在重⼤漏洞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当责成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第⼀百三⼗六条审计组应当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被审计⼈员履⾏职责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百三⼗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员的意见。
简述国家审计法规与准则的构成
简述国家审计法规与准则的构成国家审计规范体系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法律、审计准则、审计职业道德和审计质量控制标准。
审计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由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三个层次组成。
审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工作时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是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标准。
审计准则是把审计实务中一般认为公正妥善的惯例加以概括归纳而形成的原则。
审计职业道德是指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工作时所遵循的行为规范,包括职业道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行为标准。
审计质量控制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准则,是计量工作成果的尺度,是控制的前提。
要提高和保证审计质量,就必须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审计质量标准。
审计质量有两方面的规定性,即审计管理质量和审计业务质量。
因此,审计质量标准可分为审计管理质量标准和审计业务质量标准。
1.审计管理质量标准审计管理质量标准是衡量审计组织在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设定审计组织的职责和权限、使用审计人员和组织分工、审计复核、审计执法检查、审计项目考评、审计档案管理等方面所应遵循的准则。
作为衡量审计管理质量的标准,必须反映这些内容的要求,但同时还必须遵循具体审计管理工作的一般规律并体现审计组织的现实,即审计管理质量标准必须具有指导性、约束性、权威性和适应性相结合的特性。
2.审计业务质量标准审计业务质量内容包括审计方案、审计方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等方面的规定性。
审计业务质量是审计管理质量的具体体现,审计管理质量直接作用审计业务质量。
审计业务质量标准必须反映审计管理质量标准对其的规定性,也只有在审计管理质量标准的限定下制定审计业务质量标准,才能保证审计质量标准的完整统一。
因为审计管理质量标准属于形式标准,而审计业务质量标准属于实质标准,故更为丰富具体。
国家审计准则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区别
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与《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之比较山东审计【】【】【】我国《国家基本准则》已由审计署于年月发布施行,共六章四十七条。
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早于年月日由财政部批准发布施行,共五章二十五条。
这两个审计基本准则作为我国两大审计监督体系的基本规范无论从其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方面;还是从其基本内容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区别通过两个基本准则的比较研究,对理解和运用它们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制定依据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的制定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二、关于适用范围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我国政府部门规章性的审计规范。
是审计署领导全国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业务活动的审计规章,适用于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从事的审计活动,对注册会计师依法进行的独立审计活动没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性的审计规范,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全过程,对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从事的审计活动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关于一般准则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一般准则是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
其中,对审计机关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的专门规定有第七条、第十三条与第十四条共三条,包括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审计机关录用审计人员的规定;审计机关建立和实施培训制度的规定,以及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建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制度的规定等具体内容。
对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的专门规定有第八条、第十一条与第十二条共三条包括;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审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规定、保密责任的规定等具体内容。
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共同应当遵循的职业要求和规定有第九条、第十条共两条;一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
审计质量考核办法.doc
审计质量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审计执法水平,加强审计质量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内容:审计法及相关法律实施、法规、审计工作规则;客观性、真实性、审计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合法性反映;审计结果的宣传作用和发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要求统一组织实施和上报的审计项目;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审计质量评估采用百分制。
制
第四条审核质量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100分)
I 、审核程序(15分)
(1)文件未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审核通知扣4分,文件在收到之日发生变更扣2分,无被审核单位盖章扣1分。
分。
(2)扣除2分。
(三)审计报告未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或者被审计单位拒绝提出书面意见,且审计组未说明的,扣3分。
(4)审核组所在部门领导未在审核意见中出具审核意见,扣2分。
分
(五)审计实施后,60天内未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每延误一天扣1分。
分
二、审核计划(10分)
(一)审核证据未被提供方签字或盖章,或证据提供方拒绝签字、盖章且未说明原因,扣3分。
(二)审计证据依据不足、内容不完整、表述不清,不足以证明审计事项和形成审计结论的,扣3分。
(3)审核员未在工作记录上签字盖章或未注明取证日期,扣2分。
分
(四)证据收集材料的相关数据未注明的。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在安排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
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资金来源和其他前期工作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发包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设备、材料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债权债务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税费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何理解中国国家审计准则体系
如何理解中国国家审计准则体系
佚名
【期刊名称】《河北审计》
【年(卷),期】2000(000)007
【摘要】编辑同志 :审计署从1983年成立以来 ,至今发布了很多有关审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年初又发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且今后将陆续发布与其配套的有关具体准则 ,那么如何理解中国国家审计准则体系呢?读者邓婷邓婷同志 :中国国家审计准则体系是中国审计法律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 ,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审计指南三个层次组成。
一、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制定其他审计准则和审计指南的依据 ,是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总纲 ,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二、通用审计准则与专业
【总页数】1页(P39-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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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
我国国家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
我国国家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是我国审计工作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审计的任务、职责、权限、程序、方式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为制定国家审计准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2.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在加强审计工作方面作出的决定,为制定国家审计准则提供了政策依据。
3.国家审计机关的实践经验:国家审计机关在长期的审计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对于制定国家审计准则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4.国际审计准则:国际审计准则是国际审计界公认的规范,我国审计准则的制定也需要参考国际审计准则,以提高我国审计准则的国际化水平。
5.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审计工作的要求也是制定国家审计准则的重要依据之一。
综上所述,我国国家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政策、实践
经验、国际标准和有关部门的要求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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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序言本序言旨在说明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目标、体系、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制定与发布程序、修订和解释权等问题。
一、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依据与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中国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实践,借鉴国际公认审计准则经验,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
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目标是:(一)全面落实《审计法》,推进依法治国,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促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按照统一的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
(三)促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二、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体系中国国家审计准则体系是中国审计法律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审计指南三个层次组成。
(一)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是制定其他审计准则和审计指南的依据,是中国国家审计难则的总纲,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二)通用审计准则与专业审计准则通用审计准则是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提交审计报告,评价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时,应当遵循的一般具体规范。
专业审计准则是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办理不同行业的审计事项时,在遵循通用审计准则的基础上,同时应当遵循的特殊具体规范。
(三)审计指南。
是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提出的审计操作规程和方法,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从事专门审计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
三、中国家审计准则的法律效力(一)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通用审计难则和专业审计准则,是审计署依照《审计法》规定制定的部门规章,具有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全国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时必须遵照执行。
(二)审计指南,是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的操作规程和方法,全国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参照执行,不具有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
四、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适用范围中国国家审计准则是审计署制定的规范全国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部门规章,适用于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的审计工作。
其他审计组织承办国家审计机关审计事项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五、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制定、发布与修订审计署成立审计准则体系构建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制定审计准则的日常组织管理等工作。
审计署有关司局及有关特派员办事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分别承担审计准则的草拟工作,向审计准则体系构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审计准则草稿。
审计维则体系构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审计机关的专家成立内部专家组,聘请审计机关以外的专家成立外部专家组,负责对审计准则的草稿进行讨论及修改、讨论、修改后的审计推则草稿经广泛征求全国审计机关及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后,由审计准则体系构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修改、审核,报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审定,由审计署批准发布施行。
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由审计署修订并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是规范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适用本准则。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必须由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承担。
第五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章一般准则第六条一般准则是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
第七条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的审计组和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二)法定的职责和权限;(三)健全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四)必需的经费保证。
第八条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三)有一定的审计或者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四)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
第十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或者经营管理活动。
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在执行业务中取得的相关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录用的审计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承办审计业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制度,保证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制度。
第三章作业准则第十五条作业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准备和实施阶段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地方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负责制。
第十八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编制审计方案。
编制审计方案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
第十九条审计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领导审核,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承诺制度。
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应当根据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单位交回的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以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方法。
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审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经核实确认后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取得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二十五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且符合审计人员条件的人员参与某些特殊项目的审计。
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和范围。
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请示汇报。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报告准则第三十条报告准则是审计组反映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
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的复核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
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复核审计报告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作出复核工作记录。
第三十四条审计报告经复核后,由审计机关审定。
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可以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四)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
第五章审计报告处理准则第三十六条审计报告处理准则是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或者提出审计建议以及报告审计工作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作出评价,提出被审计单位的自行纠正事项和改进建议,出具审计意见书。
(二)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还应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处罚,但可以依法作出处理。
(三)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作出审计建议书,由有关机关给予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