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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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5.12•【字号】陕政发[1995]34号•【施行日期】1995.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发[1995]34号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近年来,我省在建筑行业推行招标投标承包制,有组织地对建筑市场进行治理整顿,推动了建筑市场的发育。

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承包制已经从局部试点发展到全面实施阶段,招标投标范围从大中型项目向一般建设工程项目扩展,1994年施工招标投标率达到45%。

但由于部门职责不清,规章制度不配套,使招标投标工作不够规范,甚至出现了一些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

有的行政干预,以职以权谋私;有的建设单位肢解工程,私下发包,谋取私利;有的承包企业倒手转包,层层渔利;有的中介组织高额回扣,行贿受贿,致使一些工程质次价高,施工周期长,投资效益差,严重干扰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凡在我省境内由政府投资或其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改等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引进外资和在开发区内建设的项目),都必须按省、地(市)、县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招标投标。

对不宜招标投标的特殊工程和确因条件不具备不能招标投标的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经上一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在其派员监督下方可发包。

投资在3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的发包办法,由各地、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新开工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率今年二季度要达到80%,下半年要达到90%。

为了确保目标的实现,各地、市和有关部门要按照100%的招标投标率进行安排。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2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建设厅、监察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三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省建设厅、省监察厅2005年3月8日)为进一步加强对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监管,规范招标行为为防止部分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合理的评标标准等行为,各地应推行招标人使用建设工程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制度,招标人如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在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时应作出特别说明,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上述条款进行重点监管。

二、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资格预审环节的管理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各级政府可建立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定期代表政府对参与此类工程投标的施工企业在统一的标准、条件下进行集中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可直接报名参加工程投标。

三、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投标报价行为(一)全省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制度。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

(二)投标人应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成本合理报价。

四、改进评标办法,减少人为因素(一)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一般建设工程项目,不再进行技术标评审,只进行商务标评审。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建建[1998]16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一九九七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中纪委二次全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培育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招标发包工程的范围、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发布(一)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和政府提供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控股的投资,以及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工程,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其投资额和建筑面积的限额规定,须报建设部备案)外,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

(二)大力推行公开招标。

在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法人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报名投标单位的资质条件、财务状况、有无承担类似工程的经验等进行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方可参加投标。

本条上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由招标单位向不少于5家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

严格限制议标。

采用议标方式的工程,限于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极少数工程。

采用议标方式,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当地政府确定的行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下同)的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的工程,也应当采用招标发包的方式,但贷款方或赠款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第(一)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选择何种发包方式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

如果采用招标发包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招标。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循本规定。

第四条当投标人发现招标人的工程预算控制价存在明显差异时,可在开标的24小时(不含24小时)前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如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指定的有关机构复核,经复核后的工程预算总价与公布的工程预算控制价差额不超过±5%时,维持公布的工程预算控制价不变,并由提出复核请求的投标人支付复核咨询费用;若复核后的工程预算总价与公布的工程预算控制价差额超过±5%时,应以复核后的工程预算总价作为工程预算控制价,并由工程预算控制价编制单位支付复核咨询费用。

第五条工程预算控制价的编制和复核,应依据《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3〕16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违反规定压类压价。

第六条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类别设置工程预算控制价下线。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工程预算控制价下线时,其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价计算。

各类工程预算控制价下线一般控制以下比例以内:(一)建筑工程一类工程-12%二类工程-10%三类工程-8%四类工程-6%(二)建筑装修装饰及幕墙工程一类工程-15%二类工程-13%三类工程-10%四类工程-8%(三)安装工程(不含设备购置费)一类工程-8%二类工程% 三类工程-5%(四)市政工程一类工程-14%二类工程-12%三类工程-10%四类工程-8%第七条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一律实行资格预审,其资格预审主要内容及条件包括:(一)投标申请人企业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工程项目的资质要求,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资质等级均满足要求,联合投标协议书责任规定明确;(二)投标申请人是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独立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三)投标申请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合法、证件齐全有效;拟派的项目经理资质满足招标工程要求,且投标期间没有承接或只承接了一项其他在建工程施工任务;(四)投标申请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被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五)没有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而正处于被调查处理或停业整顿阶段;(六)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材料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并且齐全、真实、有效。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打击假招标行为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打击假招标行为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打击假招标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03.23•【字号】•【施行日期】200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打击假招标行为的通知根据《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省各地陆续建立了有形建筑市场,开展了招标投标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打击“明招暗定”、“先定后招”、规避招投标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和依法应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项目,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工作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应自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二、各级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既要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又要加大对中标工程实施过程的监督,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三、要实行招投标分级监督管理制度。

凡未经设计审查的工程不得开展施工招标。

按照省政府111号政府令第五条“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筑工程立项审批权限相一致原则,分级负责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规定办理。

中央、国家在皖工程、省直单位的省属工程和特级建筑工程经省建设厅图纸审查后,进入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发包。

其他工程直接进入具备执业资格的市、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交易。

四、招标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1.公开招标工程必须上网发布招标公告。

在市、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公告应当直接联网上传至省招投标信息网站公开发布,发布之日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得少于3日。

凡不具备工程招标条件和应公开招标工程未在网上发布招标公告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重新组织招标,严格审查各投标单位资格。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闽建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下称“工程招标项目”)实际,有关通知如下:一、推行诚信承诺函制度(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下同)实行诚信承诺函制度。

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1-6。

1.招标人及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在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在线监管平台)报备招标条件材料时,上传诚信承诺函。

未提交诚信承诺函的,行业监督部门予以重点监管。

2.评标专家应当签署诚信承诺函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

3.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诚信承诺函、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投标人应当予以响应。

4.计价软件开发单位提供用于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计价软件的,应当签署诚信承诺函并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承诺。

(二)投标人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对本单位投标行为负责,加强人员业务学习培训,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严禁借用资质给他人投标,不得参与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活动。

2.具备自主经营管理能力,配足配齐经营活动所需相应的人员、技术装备。

使用自有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禁止与其他投标人共用办公设备,禁止使用虚拟机,禁止与他人共享投标文件内容。

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建字第449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建字第449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1991年7月3日建设部建建字第449号文发布)近几年来,我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有了新的进展。

据统计,一九九0年工程施工实行招标的单位工程62922项,占全年在建单位工程个数的18%,比一九八九年增加了4.7个百分点;招标工程建筑面积11184.6万平方米,占全年在建面积的29.5%,比一九八九年增长了5.5个百分点。

其中:浙江、海南、陕西、甘肃、宁夏等省区招标工程面积的比率达到50%左右。

铁道部、交通部、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等国务院工交部门以及上海市等地区都积极地开展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确保工期、质量和控制造价方面都收到了良好效果。

但是,招标投标工作中,变相分配任务、封闭建筑市场、盲目压价、明招暗定、私下交易、行贿受贿以及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单位或工程免强招标等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招标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

为了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中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资包干责任制和项目建设的招标投标制度,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的精神,加强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的指标精神,积极地推进招标投标工作。

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部分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实行行政分配,另一部分实行招标投标制。

李鹏总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工程建设领域,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结构、重要项目建设及其布点,实行中央、地方政府决策和计划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3.21•【文号】建市[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中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9•【字号】中府[2005]170号•【施行日期】2005.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府〔2005〕170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22号)要求,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预选投标人(一)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实行投标人资格预先集中审查制度。

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企业可直接报名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投标活动。

(二)成立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由市政府及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委员会代表政府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的施工企业进行资格集中审查。

(三)委员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投标人资格审查统一标准、条件以及投标人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资格审查条件一般包括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工程业绩、信用记录等内容,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济建市字〔2009〕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济建市字〔2009〕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济建市字〔2009〕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管,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招标信息公开及管理(一)招标人依法在指定媒介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中标结果时,应同步在济南建设网、济南建设工程交易网发布或公示。

(二)招标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改招标公告内容。

应公开招标的,中标人与投标报名人总数不满足1比3比例和每标段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标投标程序,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三)招标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所需的最低资质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及建造师资格,工程有特殊要求需要提高资格标准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对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设置必要的“同类工程施工经验”条款。

投标人的“同类工程施工经验”应体现拟派项目经理、项目班子和拟使用的劳务企业具备“同类工程”的施工业绩。

“同类工程”应按照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中的全部内容或者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界定。

二、严格实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制度工程发包应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禁止将房屋建筑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金属门窗工程、建筑防水工程肢解发包。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招办〔〕号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招办〔〕号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招办〔2015〕6号各市、县(市、区)招标办、交易中心:为落实中央巡视反馈意见有关招投标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住建部市场监管司2015年招投标工作要求和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计划,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改进技术标评审方法和评委抽取通知,切实规范评标活动电子招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为推行技术标暗标制提供了条件。

实践证明,实行技术标暗标制和横向评审对于保障评标活动客观公正具有积极作用。

为顺利推进此项工作,5月份开始,在苏州市、扬州市试点技术标暗标制和横向评审;7月1日起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中推行,2015年年底实现暗标制和横向评审在全省所有市、县(市、区)和所有综合评估法招标项目全覆盖。

技术标暗标编制要求应尽可能简明,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为尽可能堵塞漏洞,6月1日起调整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评委抽取时间。

远程异地评标开始时间仍然安排在每天上午,副场及评委预约统一调整为前一天下午2点以后,第二天由系统自7:00开始自动通知评委,通知人数不足者由主场在第二天上午9:00前补抽。

非远程异地评标评委抽取时间为开标当日9:00以后。

所有项目评委抽取通知后的打印时间一律确定为评标开始时间。

二、推行标前现场勘察制度,进一步维护招投标公信力目前,个别地区、个别项目仍存在未招标内定承包人,先进场施工后招标补办手续的问题。

个别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不认真,未按规定了解勘察代理项目情况,更有甚者明知项目已经实施,却仍按照招标人意图组织虚假招投标活动,严重损害了招投标活动的公信力和严肃性。

为更好地贯彻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打击虚假招标行为,2015年7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推行标前现场勘察制度。

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初步发包方案备案或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前,应对项目或标段现场条件进行勘察,拍摄现场照片,认真填写标前现场勘察表(样表见附件,自行组织招标的由招标人办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86号文)_百.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86号文)_百.

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OO八年五月八日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招标;(四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五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使用计划内资金的修缮、园林绿化招标;(六地质灾害治理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

本规定所称“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是指以下设备、材料: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设立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服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立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功能相类似的交易机构。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应定期将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的交易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及时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并纳入政府采购的统计范围。

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确定投标人或者承包人。

闽建筑[2004]80号印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闽建筑[2004]80号印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印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建筑[2004]80号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省厅组织制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省厅建筑业处反馈。

福建省建设厅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房屋建筑分部分项或专业工程可以单独发包:(一) 单项施工预算造价大于200万元或1 4层(42米)以上高层建筑的桩基工程;(二) 单项施工预算造价大于200万元或者不与主体结构工程统一设计、施工的装修工程;(三) 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上且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建筑的消防工程;(四) 冷冻机组制冷量30万大卡及以上的中央空调系统;(五) 建筑智能化工程、电梯工程;(六) 工程项目前期“三通一平’’工程。

招标人依法将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单独发包的,招标人编制工程预算造价和投标人报价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第三条施工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可自行组织施工。

第四条同一招标项目按规定需有两种及以上不同专业资质条件要求的,应当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招标人不得歧视或者排斥联合体投标。

装修、幕墙、智能化、钢结构、消防、环境等专项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分开招标的,允许有相应施工资质的设计中标单位参加施工投标。

主项资质与增项资质具有同等效力,招标人不得歧视或者排斥具有增项资质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第五条所有应公开招标项目均实行资格后审。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4•【字号】武政[2004]21号•【施行日期】2004.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4〕21 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促进我市统一、规范的有形建设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229 号令)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市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各类房屋建筑、装饰及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工程;给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固体废气物处理以及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路灯、环保、人防、水利、堤防、港口建设工程;公路、通信建设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和装饰工程的招标投标,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

三、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到交易中心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统一发布招标信息,统一按有关规定进行开标、评标和定标。

四、建设、水务、交通、环保、城管、房产、人防、园林、信息产业等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必须明确本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领导和机构,并在交易中心设立办事窗口,按各自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本部门负责管理的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发包,并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应进而未进交易中心招标发包的行为进行处理。

汕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发改局、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

汕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发改局、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

汕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发改局、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汕府[2009]85号【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4.28【实施日期】2009.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汕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发改局、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汕府〔2009〕8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推动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现将市监察局、发改局、建设局研究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试行)》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试行)(市监察局、市发改局、市建设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推动汕头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关键环节管理的意见》(粤建管字[2008]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预选承包商制度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成立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委员会主任,相关分管领导任委员会副主任,成员由市监察局、市发改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法制局、市城管局、市港口局、市公路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及专家组成。

韶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韶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韶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01.12•【字号】韶市招字[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韶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韶市招字[2006]2号)各县(市)建设局、曲江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经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完善外来施工企业登记备案制度根据广东省政府粤府[1991]150号《颁布〈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省建委粤建施字[1999]0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通知》,对外来施工企业提出如下要求:(一)凡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市政、交通、水利、电力、设备安装、管道敷设、建筑物装饰装修等经营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图、招标代理机构(含省、部专业建筑业企业),必须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外来企业在本市参加工程投标,每年二月底前审查一次。

审查内容包括固定办公场所、在韶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安全生产情况、是否拖欠民工工资、常驻韶负责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不得是本地企业在职或聘用员工)等内容。

(三)凡未在韶关市登记备案的上述企业,不得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投标和直接承建业主委托的工程。

确需直接承建业主委托的工程或参与投标的上述企业,事前应办理单项申请并经批准,方可开展其相应的业务。

二、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制度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或通过招投标,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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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各工程建设、设计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招标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设计招标:(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工程或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工厂生活区项目;
(二)单份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低于第(一)、(二)项规定标准,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也须进行设计招标:
1、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以及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主要或特殊建筑。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和国家融资的,应当公开招标。

二、招标要求
(一)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一般应以设计方案招标为主,施工图设计可由方案中标单位承担。

招标人另有要求的,施工图设计也可另行委托或单独进行招标。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中注明。

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深度及相关要求。

(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由具备组织招标能力的招标人依法组织,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备案情况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

(四)对于建设用地条件比较宽松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单体建筑、院落群体建筑、建筑组团或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经规划部门认可,可按本通知要求将规划方案与建筑方案一同进行设计招标。

(五)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按有关规定在市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六)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标中的设计招标投标,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招标程序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并符合相关要求:
(一)招标前期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填写《济南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备案表》(见附件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计划批文;
2、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要求通知书及附图;
3、建设资金来源证明;
4、设计任务书;
5、招标投标工作计划及方案;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规划方案与建筑方案同时进行设计招标的,备案时须提供上款除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要求通知书及附图以外的其他所有材料。

(二)发售招标文件(召开发标会议)
发售招标文件应采取发标会议的形式进行。

发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

会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人资格确认(核验设计资质证书及资信业绩证明文件等);
2、交纳投标保证金;
3、踏勘现场,统一答疑;
4、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其内容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投标
投标人必须是持有国家颁发的相应设计资格证书、具有独立法人的设计单位。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都必须具备相应投标资格,并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标。

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

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投标文件中的设计方案不得带有投标单位或设计人员的名称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任何标识、标记。

(四)开标、评标和定标
1、开标主要是验证投标人与所提交的投标文件是否一致,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报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开标仪式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

仪式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核验委托文书与投标人身份;
(2)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与签署情况;
(3)监管人员宣布核验结果;
(4)投标人代表(委托人)抽签编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1)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2)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或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3)无投标人公章的;
(4)其他违反规定要求的。

2、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评标会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介绍设计任务书;
(2)规划部门介绍规划要求;
(3)踏勘现场;
(4)审查投标文件、设计方案;
(5)评委分别发表意见;
(6)综合评定、评委投票;
(7)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方案。

评标应把设计方案本身的优劣作为主要评定内容,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最优设计方案。

投标单位的设计费报价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采取公开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采取邀请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

3、定标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结合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和业绩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

最终实施方案应与修改完善后的中标方案基本一致。

(五)招标投标书面报告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二)。

(六)设计合同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设计合同内容不能与招标文件要求相违背。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中明确要求另择施工图设计单位的,由招标人另外委托并签订设计合同。

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由合同签订双方共同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

四、监督管理
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监察部门对招标人及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对招标投标单位双方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五、其他
市内各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均须严格遵守本通知要求。

各县(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由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通知执行,并及时将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一:济南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备案表
附件二:济南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
附件三:济南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二OO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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