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省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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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2.17•【字号】皖地税[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皖地税〔2009〕32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局: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科学指导和大力推动全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努力实现纳税服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省地税局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推进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推进方案为牢固树立现代的服务观念,拓展服务内涵,强化服务手段,创新服务措施,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科学指导和强力推动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落实省地税局“一个确保、两个提高”的总体要求,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和谐税收环境,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纳税服务效能,打造服务型地税机关,努力发挥地税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规范执法,公开透明;方便快捷,效率节约;纳税遵从,社会满意。

(三)总体目标。

以法律为依据,以纳税人为中心,以流程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纳税人需求的纳税服务体系,经过三至五年有计划有步骤的扎实推进,实现办税程序更加简化,服务效能更加提高,征纳沟通更加顺畅,不断提升纳税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努力构建和谐税收。

二、基本内涵和主要内容纳税服务是地税部门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

国税函(2009)698号文

国税函(2009)698号文

关于国税函[2009]698号文的律师意见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10日颁布了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主要内容为加强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此文一出,那些习惯了通过境外控股公司之间股权交易完成境内企业并购,从而实现避税目的的业内人士一时闻之色变。

现本律师围绕698号文的背景、内容及意义,出具如下意见。

一、698号文出台的背景随着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的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一般反避税条款,中国税务机关开始严厉打击各种类型的避税安排及交易。

在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出台的一系列税收法规中,都加入了有关一般反避税的条款,主要有:a《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b《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c2009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即《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税务机关可对存在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

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d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一系列规定还包括: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函[2009]81号《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函[2009]601号《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上述法律法规,共同形成了涵盖各个法律级次在内的反避税法律框架和管理指南。

国税函〔2009〕601号

国税函〔2009〕6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09-10-27【有效级别】: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就缔约对方居民申请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时,如何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

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

导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

这类公司仅在所在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

二、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不能仅从技术层面或国内法的角度理解,还应该从税收协定的目的(即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出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定。

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一)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地区)居民。

(二)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

(三)在申请人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小(或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

(四)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也不承担或很少承担风险。

(五)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六)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国税函[2009]6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四、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

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纳税服务和窗口人员行为要求

纳税服务和窗口人员行为要求

纳税服务和窗口人员行为要求2009年05月10日广东地税纳服中心主任 黄桂祥关于当前的纳税服务工作一、共同认识纳税服务自古以来,因为赋税的两大使命:执法与服务,使从事赋税职业的税吏、税差或税务人员,一脚朝天,一脚踏地,同时扮演着两种不同的角色。

发展到今天,行政执法内涵在变化,税收惩戒力越来越少,服务的需求与供给越来越明显,而出现了与税收管理相对应的纳税服务。

因此,在探讨当前的纳税服务工作之前,有必要与咨询与窗口人员交流对纳税服务几个基本问题的认识。

(一)服务与纳税服务的含义所有以提供非实物产品为主要目的的活动都可以称之为服务。

服务最典型的特征是它的非实体性,即表现为人的活劳动,服务的对象是人(包括法人),提供这种服务的主体也是人。

所以,服务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的关系。

人们经常提到的第三产业,就是以非物化“要素”为活动对象的服务行业。

作为第三产业的服务,又粗分为传统服务(如手工作坊、饮食休闲等)的和现代服务(如物流、金融、电信)两大类。

其中,现代服务业是社会管理升级的动力,这种服务具有控制与分配信息、资金、技术、人才的功能,是决定地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我们讨论的纳税服务也包括在内,并逐渐体现出这些功能特征。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为满足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需要,而依法实施的贯串于税收工作全过程的各项服务行为的总称。

也就是说,纳税服务是帮助广大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包括税法的告知宣传和程序的专业辅导,税收政策的疑难解答,渉税行政救助等实施的一系列服务。

这不仅是纳税服务岗位,而且是整个税务机关肩负的责任。

但由于认识的角度不同,对纳税服务又有多种不同的理解,从而赋予纳税服务更加丰富的内涵。

从纳税服务的内容来看,狭义的纳税服务是指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服务;广义的纳税服务是指保护纳税人权益的一切机制和措施,它涵盖了优化税制、完善税政、降低纳税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等内容,是包括税收立法、税务司法、税务援助等在内的全方位的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国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国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国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7.04•【文号】国税发[2005]112号•【施行日期】2005.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通信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国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管理的通知(二○○五年七月四日国税发〔2005〕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随着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和互联网用户飞速增长,互联网已经成为传播信息、服务大众的重要渠道。

近几年来,各级税务机关紧跟时代发展潮流,积极利用互联网站进行政务公开、税法宣传和纳税服务,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各地在互联网站建设和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有些地方对网站在税收工作中地位和作用认识不高,网站定位不明确;网站建设缺乏统一规划,上下级税务机关以及国、地税局之间没有建立信息共享和功能互动机制,不能形成合力;内容不规范,重点不突出,没有很好反映税收工作特色;管理制度不健全,运行维护得不到有效保障,存在安全隐患等。

为解决存在问题,规范建设、加强管理,促进全国税务机关互联网站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对网站工作的领导加强税务机关互联网站建设和管理,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的有效途径。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要求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推进电子政务,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做好税务机关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税法宣传,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优化纳税环境,有利于税务机关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国税函〔2009〕5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85号发文日期:2009年10月21日【全文失效】【主动公开】
失效时间:2011年03月01日
失效原因: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
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2月18日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相关
业务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大国税函〔2009〕19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
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
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

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
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
值税问题,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
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9〕134号+国税函〔2009〕395号文件

国税函〔2009〕134号+国税函〔2009〕395号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应履行年度关联申报义务。

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9〕72号)的有关规定,将企业关联申报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组成部分,统一安排和部署、统一开展内部培训、统一对外宣传和辅导,加强所得税管理部门和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汇算清缴结束后关联申报的审核和评估工作,确保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国税函〔2009〕3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税收协定的执行工作,便于各地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税务总局近期向协定缔约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征集了对方国家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

现将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印发给你们,供执行税收协定时参考。

此次印发42个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美国、比利时、德国、挪威、丹麦、新加坡、芬兰、瑞典、泰国、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巴基斯坦、科威特、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蒙古、马耳他、韩国、毛里求斯、白俄罗斯、斯洛文尼亚、越南、土耳其、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塞尔维亚、马其顿、葡萄牙、爱沙尼亚、摩尔多瓦、古巴、阿曼、巴林、希腊、吉尔吉斯、文莱、香港、澳门。

日本、荷兰、澳大利亚、瑞士、卢森堡和爱尔兰等国尚无统一的税收居民证明标准格式,但如这些国家的居民有需求,则其所在国税务主管当局可以信函等方式为其提供。

财税 2009 69号

财税 2009 6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04-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三、企业在享受过渡税收优惠过程中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形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五、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所列政策条件的,该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孙瑞标在全省国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孙瑞标在全省国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孙瑞标在全省国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牢牢把握税收工作新任务新要求推动辽宁国税事业新发展同志们:全省国税工作会议今天召开。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领会李克强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传达贯彻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09年全省国税工作,研究部署2010年工作任务。

下面,我讲四点意见,供大家讨论。

一、多措并举,共克时艰,全面完成2009年税收工作任务刚刚过去的2009年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

面对严峻复杂的经济形势,全省国税系统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信心,攻坚克难,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完成了各项税收工作任务。

(一)税收收入保持平稳增长。

在组织收入工作压力巨大、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全省国税系统认真落实组织收入原则,重点开展了经济税源、政策效应和收入预测分析,对全省1496户重点税源企业实施有效监控,较好地把握了经济税源状况及发展趋势。

通过加强对组织收入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督导检查、召开税收收入分析会等形式,及时研究解决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多项堵漏增收的具体措施,确保了预期收入目标的顺利实现。

2009年全省国税收入达1653.3亿元,同比增长13.6%,增收197.9亿元。

其中,国税部门组织税收收入1304.4亿元,同比增长17.7%,增收195.8亿元;全省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和省本级收入分别完成253.3亿元和83.3亿元,剔除政策性减收因素后仍实现了一定幅度的增长。

(二)结构性减税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认真落实增值税转型、一般纳税人标准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减半征收车购税、提高出口退税率等各项“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税收宏观调控措施,加强对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强化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有效促进了各项税收政策的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

据初步统计,2009年全系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减收税款112亿元,并在外贸出口总体下降的形势下办理出口退(免)税183.4亿元,同比增长10.6%,增加17.5亿元。

1+5考试税收征管类学习资料(1)

1+5考试税收征管类学习资料(1)

第一部分基础知识1.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地方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我国的税收收入也就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中央税包括: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船舶吨税4个地方税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烟叶税。

7个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7个共18种税1个基金: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1个费:文化事业费2. 国税征收(1)增值税;(2)消费税;(3)车购税(4)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5)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营业税的城维税(6)银行、保险、信用社等金融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海洋石油企业、外国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002—2008年新办企业所得税;2009年1月1日以后缴纳增值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7)海洋石油企业资源税;(8)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9)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10)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费3.征管模式第一阶段,专管员管户模式。

第二阶段,三分离模式。

1997年提出“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

(30字模式)2003年总局提出以“科学化加信息化”为指导,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和纳税评估,增加了“强化管理”。

(34字模式)第三阶段改革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构建以明晰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前提,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专业化管理为基础,以重点税源管理为着力点,以信息化为支撑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

改革的提出或经历:我国在2002年的《2002-2006年中国税收征管战略规划纲要》中首次提出“按照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努力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2008年底的全国税收工作会议上,提出了税收风险管理的工作思路2009年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上,阐述了税收风险管理的概念和方法2011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上,确定了“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专业化管理模式2012年全国税务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会议上,明确了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工作流程和建立“统一分析、分类应对”的风险管理体系。

国税发2009 114号-加强征管

国税发2009 114号-加强征管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三、加强欠税清理。

实行欠税目标责任管理,严格控制新欠,陈欠较年初压缩20%以上,对于往年陈欠,可暂先将欠税清理入库。

四、加强消费税税基管理。

认真执行提高成品油和卷烟消费税税率相关政策。

对白酒生产企业通过单独设立销售公司,压低出厂价格,侵蚀消费税税基行为加强监管,通过核定最低计税价格,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偷逃消费税。

09魏正武副局长在全省国税体制征管工作会议上的章话

09魏正武副局长在全省国税体制征管工作会议上的章话

魏正武副局长在全省国税系统征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来源: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时间:2009-03-16--------------------------------------------------------------------------------【字体:大中小】【颜色:红蓝黑】认清形势抓好落实努力开创河南国税征管工作新局面——魏正武副局长在全省国税系统征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9年2月26日)同志们:全省国税系统征管工作会议今天召开。

会议主要任务:总结、回顾2008年全省征管工作情况,分析、把握当前我省征管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突出重点,抓好2009年各项征管工作的落实,努力开创河南国税征管工作新局面。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锐意进取,2008年全省征管工作取得显著成绩2008年,全省征管部门紧紧围绕税收工作大局,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不断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推进征管信息化建设,全省征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征管部门的统筹协调作用有了新增强。

集中表现在牵头组织开展了税收专项整治。

全省通过自查、评估、稽查,整治入库税款66.3 亿元,其中“三行业一重点”查补税收36.8亿元,其他行业查补税收29.5 亿元。

一是牵头组织确定了整治内容和工作方案。

全省统一开展了“三个行业一个重点”的专项整治,各地实施特色管理,根据所辖税源特点,又增加15个行业。

信阳市局集中开展民办学校企业所得税整治活动,补缴所得税280多万元;南阳市镇平县局通过定期采集商业量贩的POS机数据加强管理,行业税负达到3.3%,提高1.7个百分点;周口市局对农产品加工业实行“定耗管理法”,行业税负提高0.2个百分点。

二是协调建立了“五统一”的专项整治工作机制。

在整治过程中,坚持统一研究制定方案、统一实行“挂销号”和下发数据清单、统一听取汇报、统一组织督导考评、统一汇总上报成果,做到了周密组织、统筹安排。

省局还组织开展了2次由省局领导带队、各职能部门参加的专项整治督查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纳税信用补评、复评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因《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补评申请,按照《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附件2)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二、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

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复评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附件4)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信用补评、复评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

省税务机关应及时更新税务网站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并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2.____
3.
4.____年度纳税信用复评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9日。

企业职工福利费相关文件及解读

企业职工福利费相关文件及解读

职工福利费的相关文件及解读1、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2)2、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政策答记者问 (4)3、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 (11)4、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政策答记者问 (1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19)(国税函〔2009〕3号) (19)6、(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对比分析一(来自中国会计天空) (21)7、(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对比分析二(仅供参考) (25)8、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2006-12-4 (29)9、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29)(企便函[2009]33号) (29)10、解读企便函[2009]33号:企业有关业务所得税税收政策适用问题解析 (36)中国税网作者:赵新贵 (36)11、对企便函[2009]33号的理解(来自CPA视野) (47)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国税函2009 3号文件

国税函2009 3号文件

国税函2009 3号文件引言国税函2009 3号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发布的一项重要文件,该文件对某些税收政策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本文档将对该文件的内容进行概述和解读,为读者提供清晰的指导和理解。

1. 背景国税函2009 3号文件是在中国税收政策调整的背景下发布的。

为了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税务总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际需求,对部分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国税函2009 3号文件便是其中之一。

2. 目的国税函2009 3号文件的目的在于明确原有税收政策的执行和适用标准,解决相关税务事项的疑问和问题。

通过该文件的发布,使得纳税人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税收法规,确保税收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3. 内容概述3.1 税收政策执行细则国税函2009 3号文件首先对一些税收政策的执行细则做了详细说明。

例如,在文件中对不同行业纳税人的优惠政策进行了阐述,明确了相关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同时,该文件还对税收申报和缴纳程序进行了规范,为纳税人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

3.2 个税计算公式调整该文件还针对个人所得税对应的计算公式进行了调整。

根据新的个税法的要求,国税函2009 3号文件对个税计算公式中的相关参数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需求,并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3 跨区域税收协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区域税收问题变得日益突出。

针对这一问题,国税函2009 3号文件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文件中明确了不同地区税收政策的协调原则和方法,并向相关纳税人提供了解决跨区域税收问题的指导。

4. 影响和意义4.1 促进税收合规性通过发布国税函2009 3号文件,税务总局为纳税人提供了准确的税收政策解释和操作指南,有助于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税收法规。

这将进一步促进税收合规性,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自觉性。

4.2 保障税收公正性国税函2009 3号文件的发布对税收的公正性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09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一)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1)1.指令性检查项目(1)大型连锁超市及电视购物企业;(2)建筑安装业;(3)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包括“免、抵、退”税业务)的重点企业。

2.指导性检查项目(1)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2)中介服务业;(3)品牌经销及分销商;(4)拍卖企业;(5)非居民企业;(6)三年以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

各地税务机关在完成税务总局指令性检查项目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从税务总局确定的指导性检查项目或本地区其他重点行业中选择若干项目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各地税务机关在检查中要对符合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查。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各地税务机关要选择利用“四小票”进行偷、骗税及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税务总局将选择问题较多、影响面较广且处理难度较大的重点地区进行督办或直接组织查办。

(三)大型企业集团专项检查税务总局将继续统一组织各地对大型企业集团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电子税务与纳税信用评级

电子税务与纳税信用评级

电子税务与纳税信用评级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与广泛应用,电子税务成为现代纳税管理的重要工具。

电子税务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通过电子化手段实现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和业务处理。

同时,纳税信用评级作为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环节,对纳税人的履税情况进行评估和分级,旨在优化税收环境,提升纳税人信用水平。

本文将重点讨论电子税务与纳税信用评级的密切关系以及对税收管理带来的积极影响。

一、电子税务的发展及应用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普及,电子税务成为现代纳税管理的重要手段。

电子税务以计算机技术与互联网技术为核心,通过建立纳税人信息库、电子申报系统、电子缴税系统等,实现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电子化信息交互,从而提高了办税效率和管理水平。

首先,电子税务实现了纳税信息的集中管理。

通过电子化手段,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财务报表和申报纳税表格等可以被集中存储和管理。

税务部门可以随时查阅这些信息,减少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传递环节,提高了办税效率。

其次,电子税务简化了纳税流程。

传统的纳税手续繁琐,需要纳税人亲自前往税务机关办理各类手续。

而电子税务允许纳税人通过互联网进行申报、缴税等操作,无需再排队等候,减少了时间和人力成本。

再次,电子税务提升了税收管理的精确度和廉洁度。

传统手工处理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容易出现疏漏和违规行为。

而电子化操作可以避免这些问题,减少了税务管理中的错误和不端行为,提高了管理的精确性和廉洁度。

二、纳税信用评级的意义与建立纳税信用评级是根据纳税人在实际纳税行为中的诚信表现,综合评价其履行税收义务的能力和水平。

它是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优化税收环境,推动经济发展。

首先,纳税信用评级对纳税人具有引导作用。

通过纳税信用评级,纳税人在履行税收义务过程中会更加注重诚信行为,主动完成纳税申报和及时缴纳税款。

这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纳税文化,促进社会公德提升。

其次,纳税信用评级对税务管理具有监督和约束作用。

关于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申报材料

关于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申报材料

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申报材料【一】陈晓明,男,1971年10月出生,1993年8月参加工作,1996年11月进入汕头海关,现任汕头海关政工办政工科科长。

近年来,该同志在汕头海关党组和汕头海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不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理论的学习,熟悉精神文明建设有关工作,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履行一名精神文明推动者的职责,在推动汕头海关的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较好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以学习思考实践为途径,提升精神文明建设的理论水平该同志作为一名长期从事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者,十分注重对精神文明建设理论的学习和更新,经常利用业余时间和参加会议等机会,加强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关于精神文明建设有关论述的学习,从中汲取养分,提高理论素养,为做好工作提供了不竭的理论基础。

胡锦涛同志科学发展观提出后,该同志十分注意收集科学发展观中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对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精神文明建设进行了深入思考,提出了在形势下加强汕头海关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些思路和措施。

在学好理论的同时,该同志注意学以致用,将学到的理论用于指导实践,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在日常的工作中,该同志还认真履行科室领导人职责,定期组织科内同志学习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观点和理论,增强大家做好精神文明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实现了共同提高。

二、以准军事化建设为载体,推进现场文明窗口建设上档次近年来,海关系统根据衔级管理的需要,在队伍建设上提出了建设准军事化纪律部队的要求。

政工办政工科是汕头海关准军事化建设的具体组织和推动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该同志将准军事化建设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主要内容,提出了以准军事化建设为载体推进现场文明窗口上档次的目标。

围绕这一目标,该同志参与组织了“阳光工程”和“长效内控机制试点”,提高了现场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在党组的支持下,为现场配备了触摸屏和公告栏,统一了各业务现场的标识和环境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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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省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评估结果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19日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加强税务机关互联网站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委托第三方评测机构(中国软件评测中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省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评估的通知》(国税办函[2009]169号)的要求,分政务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网站管理4个部分设定指标体系,以网上采样的方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办的互联网站进行了客观评估,现将评估结果公布如下:
三、单项排名
注:省税务机关互联网站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办的互联网站。

目前,71个省税务机关有70个开通了网站,其中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是同一个网站,甘肃地税局尚未开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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