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加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更好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满足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中长期资金管理需要,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及所代表的机构或个人。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邮编: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10日。
附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12月10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行为,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构定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通过接受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合格投资者委托、发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以实现资产长期保值增值为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经营原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稳健审慎开展业务经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8.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提升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水平,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7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8月16日附件: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控股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包括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行为及其员工履职行为应当符合合规规范。
本办法所称合规规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自律规范,以及金融机构内部规范。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以确保遵循合规规范、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管理,规范监管统计行为,提升监管统计质效,结合当前银行保险监管统计工作实际,中国银保监会研究起草了《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邮箱。
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及所代表的机构或个人。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19日。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5月19日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管理,规范监管统计行为,提升监管统计质效,落实统计监督职能,促进科学监管和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是指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的以银行保险机构为对象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信息服务、统计管理和统计监督检查等活动,以及银行保险机构为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开展的各类统计活动。
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资料(数据),是指依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统计要求采集的,反映银行保险机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的数字、报表、报告等。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践行金融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切实保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邮编:100033)。
请在电邮主题或来信信封处注明“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19日。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5月19日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总体目标】为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范围】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责任】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在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公平、公正和诚信地对待消费者。
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2020)
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2020)《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7月3日经银保监会2020年第10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0年9月9日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经营活动和金融服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利,增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办法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等级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加强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沟通、联系、协调、配合,做好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指导和监管,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完善突发事件金融服务。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管理、制度和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及时启动应对预案,健全风险管理,确保基本金融服务功能的安全性和连续性,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特殊人群的金融服务。
第五条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常态管理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并将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二)及时处置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启动本单位应对预案,制定科学的应急措施、调度所需资源,及时果断调整金融服务措施。
(三)最小影响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突发事件对业务连续运行、金融服务功能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确保持续提供基本金融服务。
(四)社会责任原则。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1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中国保监会起草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11月14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5年10月14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草案送审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保险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将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及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2.04.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健全金融法治的决策部署,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标题请注明“金融稳定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邮编:100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金融稳定法征求意见”字样。
3.将意见传真至:010-6607275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6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机制,压实各方责任,完善处置措施,落实处置资源,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金融稳定目标】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是保障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持续发挥关键功能,不断提高金融体系抵御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防止单体局部风险演化为系统性全局性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第三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高效权威、协调有力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相互促进,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第四条【维护金融稳定的原则】维护金融稳定,应当坚持强化金融风险源头管控,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处置金融风险,公平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防范道德风险。
《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银保机构对操作风险进行全流程管理
《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银保机构对操作风险进行全流程管理7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拟对原有监管规定进行全面修订,要求操作风险管理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员工和产品。
根据《办法》,银行保险机构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
《办法》提出,区分规模实行差异化监管,鼓励规模较大的机构提升运营韧性,并在部分方面给予规模较小机构两年过渡期。
有效防范操作风险根据《办法》,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程序、员工、信息科技系统存在问题以及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是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标是有效防范操作风险,降低损失,提升对内外部事件冲击的应对能力,为业务稳健运营提供保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操作风险是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根据《办法》,操作风险管理应当遵循审慎性、全面性、匹配性、有效性基本原则。
操作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业务条线、各分支机构,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员工和产品,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过程,充分考量其他内外部风险的相关性和传染性。
《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对操作风险进行全流程管理。
规定了内部控制、业务连续性管理、数据安全、业务外包管理等操作风险控制、缓释措施的基本要求,建立操作风险情况和重大操作风险事件报告机制等。
鼓励规模较大机构提升运营韧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此次制定的《办法》有两大主要特点,一是银行保险机构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
同时,考虑到保险行业未将操作风险作为可量化风险进行管理,规定保险机构不适用风险计量、计提资本等方面要求,明确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等参照执行。
二是区分规模实行差异化监管。
参照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机构的认定标准,《办法》划分规模较大和规模较小的银行保险机构,分别适用差异化的监管要求。
具体来看,鼓励规模较大的机构提升运营韧性;不强制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独立的操作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但要求其相关信息系统应具备操作风险管理功能;明确规模较小机构的第二道防线部门可不设立操作风险管理专岗,并给予其在实施操作风险管理架构和职责、风险管理基本要求方面两年过渡期。
中国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经营活动和金融服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利,加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安全稳健运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银保监会法规部(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15日。
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7月16日附件:《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经营活动和金融服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利,加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定义】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办法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等级的突发事件。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解读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1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管理,规范监管统计行为,提升监管统计质效,结合当前银行保险监管统计工作实际,中国银保监会研究起草了《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监管统计管理机构、监管统计调查管理、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管理、监管统计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六章,共三十三条,重点就以下内容予以规范:一是明确归口管理要求。
《征求意见稿》明确监管统计工作归口管理要求,对监管统计管理机构归口管理部门职责作出界定,对银行保险机构归口管理部门职责予以明确,同时列明各相关主体职责边界。
二是明确数据质量责任。
为督促银行保险机构重视数据质量,《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银行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三是强调数据安全保护。
根据2021年9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在职责范围、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中增加了涉及数据安全保护的监管内容,明确提出监管统计工作有关保密要求。
四是对接数据治理要求。
充分吸收近年来中国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机构数据治理的监管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将本单位监管统计工作纳入数据治理范畴。
五是重视数据价值实现。
为引导银行保险机构不断提高数据分析能力,充分挖掘发挥监管统计资料价值,《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监管统计数据分析应用相关要求,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充分运用数据分析手段,开展数据分析和挖掘应用,充分发挥监管统计资料价值。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14•【文号】银保监发〔2019〕29号•【施行日期】2019.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9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 现将《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6月14日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促进银行业保险业风险防范处置,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保险监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加强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恢复等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机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预案,依法、科学、高效、稳妥地应对和处置。
第三条银行保险监管机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和流程,及时、客观、真实、全面地报告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条银行保险监管机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指定部门具体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办公厅作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具体负责银保监会机关相关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4.03.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规范银行业保险业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金融安全,促进数据合理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3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3月22日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规范银行业保险业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金融安全,促进数据合理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理财公司适用本办法。
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数据处理,是指对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共享、转移、公开、删除、销毁等。
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前言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保障银行保险机构的安全稳定运行,降低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银行保险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三、组织架构1.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行长担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和协调。
2.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督。
3.设立各专业应急处置小组,负责各自领域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处置流程1.事件报告(1)员工发现突发事件,应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
(2)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2.应急响应(1)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定事件等级,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各专业应急处置小组按照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处置措施(1)现场处置:立即组织力量进行现场处置,防止事件扩大,确保人员安全。
(2)信息报告: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报告事件情况。
(3)资源调配:根据事件情况,调配应急物资和人员,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4)恢复重建:在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组织力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4.应急处置结束(1)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恢复正常运营后,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2)各专业应急处置小组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汇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五、应急保障1.物资保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确保应急物资的充足。
2.人员保障: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信息保障: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4.培训演练:定期开展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六、附则1.本预案由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公司治理质效,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科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公司治理准则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银保监会公司治理监管部(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公司治理准则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日。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1月29日附件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公司治理质效,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科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准则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第三条(公司治理架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法、本准则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建立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治理主体在内的公司治理架构,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完善风险管控、制衡监督及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四条(良好公司治理机制)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逐步达到良好公司治理标准。
银行保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银行保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了确保金融行业的稳定运营和客户资产的安全,银行保险机构需要制定应急预案,预防和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
本文将按照编写应急预案的步骤,逐一介绍应急预案的制定过程。
一、确定编写应急预案的目的和范围应急预案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应对潜在的突发事件,保障银行保险机构的正常运营和客户资产的安全。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安全事件、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等方面。
二、建立应急预案编写团队建立应急预案编写团队是制定应急预案的首要步骤。
这个团队应该由各个部门的代表组成,包括风险管理、网络安全、业务运营等等,以确保应急预案全面且细致。
此外,团队成员应具备应急管理和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三、进行风险评估和分析风险评估和分析是制定应急预案的基础。
通过对银行保险机构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可以确定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影响和损失,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在评估和分析过程中,可以结合历史案例和相关数据,以及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预案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四、制定应急响应流程根据风险评估和分析的结果,制定应急响应流程。
应急响应流程包括事件的报告和紧急通知、责任部门的调动和协调、资源的调配和采取措施等等。
在制定应急响应流程时,需要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行动程序,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做出反应。
五、制定资源调配计划资源调配计划是指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如何合理调配各类资源来保障业务的正常运营和客户资产的安全。
资源包括人力、物力、技术和财务等方面。
通过充分考虑各种可能情况和需求,制定资源调配计划,以便在应急情况下能够高效、有序地进行资源调配。
六、制定沟通和协调机制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对于应急预案的有效执行至关重要。
建立有效的内部和外部沟通渠道,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以便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做出协调一致的应对措施。
此外,要建立与相关合作伙伴和监管机构的沟通机制,以便及时报告和协调处理突发事件。
七、制定培训和演练计划培训和演练是应急预案有效实施的保障。
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1. 前言突发事件是指在金融机构日常运营中,因外部或内部原因发生的、无法预测和避免的重大事件,对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定和市场信誉带来严重影响的情况。
为保障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制定本应急预案。
2. 应急预案原则2.1 统筹谋划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统筹谋划,确保高效、快速、有序、安全地应对突发事件。
2.2 分级负责应急预案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各级单位应当分别制定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分级、任务分工、权责明确的原则,有序协调,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2.3 效率优先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全力以赴,以救援工作的效率为本,并支持、维护组织架构运行的稳定性,同时倡导减少成本和资源的浪费,提高经济效益。
2.4 数字化应急预案实施要求以信息化为主要支撑,各应急预案之间、不同部门间、联动机制中应当采用数字化信息共享平台,确保信息共享和联动应急。
2.5 持续改进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要不断汲取成功经验,持续完善和改进应急预案,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3. 应急预案流程3.1 应急响应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相应机制,并根据突发事件级别进行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3.2 应急评估突发事件发生后,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应急事件的情况,进行应急评估,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3.3 应急部署根据应急响应级别,金融机构应当实施相应的应急部署措施,如组织人员、征用资源、调度设备等。
3.4 应急处置金融机构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展开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物资保障、危险化学品处置、现场搜救、伤员救治、群众安抚等工作。
3.5 应急恢复应急响应结束后,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从物质经济和社会环境恢复角度出发,实施恢复措施,解决对利益相关方的影响。
4. 应急预案保障应急预案的执行需要保障以下方面:4.1 人员保障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紧急调动机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调动机构内部各部门及相关协助单位的人员,参与应急响应、应急处置等活动。
电子银行部2024年2月合规考试
电子银行部2024年2月合规考试客户经理在找贷款客户盖章时,在贷款客户单位办公楼一楼大厅遇到一位自称是该公司员工,表示领导在开会,其代劳盖章就可以。
过了20分钟左右,这个人就把盖好章的三方协议交还给客户经理。
关于前述做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单选题] * A前述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客户经理表述,客户经理认识该公司员工。
B前述做法不正确,盖章必须客户经理本人,亲自去相关部门盖章、确认。
(正确答案)某银行员工在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时,经与上级领导沟通,认为,该项数据指标,不利于行内业务发展,故,经领导审批后,将数据指标进行调整后上报。
关于前述做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单选题] *A数据报送人员及上级领导做法均不正确,因为,未按照真实性原则上报。
(正确答案)B数据报送人员做法正确,因为已经上报上级领导C上级领导做法正确,因为,是为银行业务发展考虑以下违规行为,不属于违反反洗钱相关管理规定的为: [单选题] *A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B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C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D未按规定查询客户征信(正确答案)以下行为不属于违规行为的是() [单选题] *A小额贷款发放后,可以直接转为定期存款B小额消费贷款发放后,可以用于企业经营C小额贷款发放后,需严格跟踪贷款用途,严防贷款用途挪用(正确答案)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以下不属于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是() [单选题] *A员工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类违法犯罪的事件B因网络欺诈及其它信息安全事件,导致本机构或客户资金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C形成损失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或者超过上年度末资本净额1%(含)以上的事件;D由于员工的违规行为,行内给予开除处分。
(正确答案)以下内容中,属于银行柜员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了有效识别和应对的是() [单选题] *A某客户办理业务时,柜员发现该客户是外地口音,且年龄较大,但核对身份信息无误后,正常办理业务。
银行保险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银行保险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银行保险突发事件管理制度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为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和业务的持续运营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旨在确保银行保险机构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客户的利益和机构的声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银行保险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1.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灾害应对、业务中断、网络攻击等各种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流程。
2. 突发事件管理团队:组建专门的突发事件管理团队,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确保各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
3. 事件报告和通知:建立及时、准确的事件报告和通知机制,确保上级和相关部门及时了解到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4. 安全风险评估: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识别和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5. 数据备份和恢复:建立完备的数据备份系统,并制定相应的数据恢复计划,确保在突发事件后能够快速恢复到正常运营状态。
6. 培训和演练:定期组织员工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和相关培训,提高员工的应对能力和意识。
7. 合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合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突发事件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总之,银行保险突发事件管理制度是银行保险机构为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和业务的持续运营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制度,通过建立应急预案、管理团队、风险评估、数据备份和培训等措施,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机构的稳定运行。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工作提出的“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0年7月16日至8月15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
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对合理科学的建议予以采纳吸收。
《办法》贯彻支持实体经济和维护金融体系稳健相结合、提供便利金融服务和有效防范风险相结合、坚持审慎监管底线和灵活应对突发情况相结合的基本理念,坚持框架性、包容性和原则性的导向,为监管部门和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全面指引。
《办法》共五章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突发事件定义、应对基本原则和组织管理制度安排。
《办法》注重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相衔接,明确规定仅适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将法律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法定授权部门发布的有关决定、命令以及监管要求作为触发条件。
明确了常态管理、及时处置、最小影响和社会责任等四条基本应对原则。
明确了突发事件应对的组织管理制度,要求与业务连续性管理等制度有效结合,强调了职责分工、预案演练、协调配合、信息报告等基本要求。
二是既要求做好基本金融服务,又鼓励提供金融支持措施。
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突发事件应对中保证金融服务的持续性,包括公告营业变更、采取多种服务形式、提供金融便民服务和应急处置金融服务、为受影响借款人提供灵活支持等内容。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4.03.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规范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合理开发利用,稳步提升金融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数据安全治理架构。
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数据安全责任制,指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机构的数据安全工作;按照“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的原则,明确各业务领域的数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数据安全保护管理要求。
二是建立数据分类分级标准。
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制定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建立数据目录和分类分级规范,动态管理和维护数据目录,并采取差异化的安全保护措施。
三是强化数据安全管理。
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数据安全与发展政策要求,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数据处理管控机制,在开展相关数据业务处理活动时应当进行数据安全评估。
四是健全数据安全技术保护体系。
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针对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多元异构环境下的数据安全技术保护体系,建立数据安全技术架构,明确数据保护策略方法,采取技术手段保障数据安全。
五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按照“明确告知、授权同意”的原则实施,并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收集个人信息应限于实现金融业务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共享和对外提供个人信息时,应取得个人同意。
六是完善数据安全风险监测与处置机制。
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数据安全风险纳入本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明确数据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应急响应及报告、事件处置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流程,有效防范和处置数据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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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经营活动和金融服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利,加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定义】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办法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等级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监管部门基本职责】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加强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沟通、联系、协调、配合,做好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指导和监管,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完善突发事件金融服务。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基本职责】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制度、管理和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及时启动应对预案,健全风险管理,确保基本金融服务功能的安全性和连续性,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特殊人群的金融服务。
第五条【应对原则】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常态管理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并将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二)及时处置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启动本单位应对预案,制定科学的应急措施、调度所需资源,及时果断调整金融服务措施。
(三)最小影响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突发事件对业务连续运行、金融服务功能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确保持续提供基本金融服务。
(四)社会责任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评估突发事件对客户、员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供便民金融服务,妥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积极支持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行业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第六条【跨境监管合作】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利用双边、多边监管合作机制和渠道,与境外监管机构加强信息共享,协调监管行动,提高应对工作有效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总体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体系。
董(理)事会是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的决策机构,对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经董(理)事会批准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政策。
第八条【专门委员会职责】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成立由高级管理层和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委员会及相应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管理、指挥和协调,并明确成员部门相应的职责分工。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指定业务连续性管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
第九条【制度衔接】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管理制度,与业务连续性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声誉风险管理、资产安全管理等制度有效衔接。
银行保险机构在制定恢复处置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应对突发事件的因素。
第十条【细化预案及演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具体情况细化突发事件的类型并制定、更新应对预案。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评估营业场所、员工、基础设施、信息数据等要素,制定具体的突发事件应对措施以及恢复方案。
银行保险机构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的演练,检验应对预案的完整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验证应对预案中有关资源的可用性,提高突发事件的综合处置能力。
银行保险机构对灾难备份等关键资源或重要业务功能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的演练。
第十一条【配合及协助职责】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法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指挥,有序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提供必要的相互协助。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关于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监管要求,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突发事件信息、采取的应对措施、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需的支持。
第十三条【自律组织职责】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为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实施同业协助提供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第三章业务和风险管理第十四条【总体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突发事件预警,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以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规则,加强对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及时启动相关应对预案,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功能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应急处置金融服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响应突发事件的具体措施,及时向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急需的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营业变更】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银行保险机构需要暂时变更营业时间、营业地点、营业方式和营业范围等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当日报告属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后向社会公众公告。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和影响范围,决定暂时变更受影响的银行保险机构的营业时间、营业地点、营业方式和营业范围等。
第十七条【多种服务形式】在金融服务受到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区域,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保证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经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后,采用设立流动网点、临时服务点等方式提供现场服务,合理布放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终端(POS)、智能柜员机(含便携式、远程协同式)等机具,满足客户金融服务需求。
银行保险机构因重大突发事件无法提供柜面、现场或机具服务的,应当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固定电话等信息技术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金融便利服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为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客户办理账户查询、挂失、补办、转账、提款、继承、理赔、保全等业务提供便利。
对身份证明或业务凭证丢失的客户,银行保险机构通过其他方式可以识别客户身份或进行业务验证的,应当满足其一定数额或基本的业务需求,不得以客户无身份证明或业务凭证为由拒绝办理业务。
第十九条【对借款人的支持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前已经发放、受突发事件影响、非因借款人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的各类贷款,应当考虑受影响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调整贷款回收方式,可不收取延期还款的相关罚息及费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仅以贷款未及时偿还为理由,阻碍受影响借款人继续获得其他针对突发事件的信贷支持。
第二十条【保险产品开发和供给】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形成的社会风险保障需求,及时开发保险产品,增加巨灾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业务供给。
第二十一条【银行支持措施】为切实服务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客户,支持受影响的个人、机构和行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减免受影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继承等业务的相关收费;(二)与受重大影响的客户协商调整债务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等;(三)为受重大影响的客户提供续贷服务;(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信贷等业务审批流程;(五)其他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保险支持措施】为切实服务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客户,支持受影响的个人、机构和行业,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适当延长受重大影响客户的报案时限,减免保单补发等相关费用;(二)适当延长受重大影响客户的保险期限,对保费缴纳给予一定优惠或宽限期;(三)对因突发事件导致单证损毁遗失的保险客户,简化其理赔申请资料;(四)对受重大影响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确保投保意愿真实的前提下、可暂缓其提交承保农业保险所需相关资料,确定发生农业保险损失的、可采取预付部分赔款等方式提供理赔服务;(五)针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在风险承受范围内适当扩展保险责任范围;(六)其他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重点支持领域】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预估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加强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重点地区、行业客户群体的金融服务,发挥在基础设施、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小微企业等方面的金融支持作用。
第二十四条【贷款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通过行业自律和联合授信等机制,防范客户不正当获取、使用与应对突发事件有关的融资便利或优惠措施,有效防范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防止客户挪用获得的相关融资。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减免和核销规定的贷款,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和条件进行贷款减免和核销,做好贷款清收管理和资产保全工作,切实维护合法金融债权。
第二十五条【交易回溯和业务后评估】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保存与应对突发事件有关的交易或业务记录,及时进行交易或业务记录回溯,重点对金额较大、交易笔数频繁、非工作时间交易等情况进行核查和分析。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对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措施的实际效果和风险状况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六条【消费者保护和舆情管理】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突发事件期间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利用突发事件进行诱导销售、虚假宣传等营销行为,或侵害客户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声誉风险管理,做好舆情监测、管理和应对,及时、规范开展信息发布、解释和澄清等工作,防范负面舆情引发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次生风险,保障正常经营秩序。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总体要求】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保持监管工作的连续性、有效性、灵活性,并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银行保险机构受影响情况,适当调整监管工作的具体方式。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活动和效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妥善回应社会关注和敏感问题,及时发布支持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具体职责】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要求,审慎评估突发事件对银行保险机构造成的影响,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加强对突发事件引发的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分析和预警;(二)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按照突发事件应对预案,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功能持续安全运转;(三)指导银行保险机构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金融服务;(四)引导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五)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协助保障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
第二十九条【调整准入程序】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银行保险机构等申请人在行政许可流程中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办理事项的,可以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延长办理期限。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经评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延长有关办理期限。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及影响情况,依法调整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或材料等相关规则,以便利银行保险机构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