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法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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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题模拟4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题模拟4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题模拟4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 在国际环境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国际环境法最主要渊源的是A.国际习惯B.国际条约C.一般法律原则D.“软法”答案:B[解答]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国际条约在国际环境法渊源中的地位。

[要点透析] 国际条约简称条约,包括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在国际环境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国际环境法最主要的渊源。

2. 国际环境法所确定的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和需要的原则最明显地体现在A.臭氧层B.海底生物资源C.陆地生物资源D.国际水体流域答案:A[解答]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但有区别原则。

[要点透析] 在臭氧层保护方面,根据有关条约的规定,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10年的宽限期,而发达国家则必须立即和率先削减臭氧层耗损物质。

3. 下列国际公约中,对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作出的规定最全面的是A.《日内瓦海洋法公约》B.《联合国海洋法公约》C.《伦敦倾倒公约》D.《马波尔公约》答案:B4. 国际环境法基本框架形成的阶段是A.19世纪中叶到1945年联合国的建立B.1945年联合国成立到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C.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到1992年里约会议D.1992年里约会议以后答案:C[解答]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要点透析] 从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到1992年里约会议的20年间,是国际环境法发展的活跃时期,一些基本原则、规则已经形成,国际环境法的框架基本形成。

5. 国际法历史上第一个因跨界污染引起环境责任与赔偿的案例是A.太平洋海豹仲裁案B.墨西哥金枪鱼案C.加拿大金枪鱼案D.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答案:D[解答]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要点透析] 该案是国际法历史上第二个因跨界污染引起环境责任与赔偿的案例。

6. 迄今为止,国家环境条约体系中出现最早、发展最成熟、内容最丰富的条约体系是A.海洋环境保护条约体系B.大气环境保护条约体系C.生物多样性保护条约体系D.水资源保护条约体系。

个人、单位和民间组织的国际环境法律地位问题

个人、单位和民间组织的国际环境法律地位问题

个人、单位和民间组织的国际环境法律地位问题个人、单位和民间组织的国际环境法律地位问题一般认为,国际环境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和交战团体。

关于个人、单位(主要是企业)和环境民间组织的国际环境法主体资格,最近10多年来,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他们的活动和权益得到国际环境条约的直接规范和保护,他们就有主体资格;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他们无主体资格。

主张个人、单位和环境民间组织具有国际环境法主体资格的主要理由是:第一,国际环境法有对国内个人、单位权益保护和对环境民间组织可诉求的权利的规定,有他们在一定的情况下协助国际条约在国际和国内层面上实施的规定。

如1991年《美国与加拿大关于空气质量的协定》规定了召开公众听证会、征求公众综合意见的可执行程序。

据此协定,公民直接享有一定的听证权利,承担一定的听证义务,并可提起有关的诉讼。

在欧洲,具有一定超国家色彩的欧盟委员会、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指令等区域法律文件,对成员国及其公民具有直接的约束力。

如在一定的情况下,个人、单位和环境民间组织可以根据1978年的《禁止使用或者排放特定物质的指令》,对成员国和其他违法主体提起赔偿要求、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等诉讼,从而在欧盟区域的层次上成为欧盟环境法的实施主体。

第二,一些条约规定,个人具有在国际法庭上起诉其他国家的国际诉权。

如1990年签署的《〈欧洲人权公约〉第九议定书》,该议定书赋予了个人、非政府国际组织和个人团体成为人权法院当事人方的地位。

第三,国际刑事法庭作为永久的国际审判机构,可以审判那些被指控犯有战争罪的人。

按照法理,缔约国内的任何人利用国际法所禁止的作战方法破坏环境,他也可成为战争罪的主体。

第四,个人和非政府组织能够参与或影响有关国际环境条约谈判和协商活动,参与和影响国际法律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在国际环境法体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如在制定和实施《世界自然保护大纲》方面,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再如世界自然保护基金会1989年发表的独立法律意见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成员国产生强烈影响,从而提升了非洲象的保护等级。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2.经济刺激措施 2.经济刺激措施
概念: 概念:经济刺激措施是指政府利用经济手 段来引导或抑制市场参与者的决策和市场行 以期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为,以期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内容: 内容: 保险 弹性许可证和联合履约 标志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3.综合污染防治措施 3.综合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第四节 国际环境责任和争端的解决
一、国际环境损害与国际责任 二、国际环境损害的赔偿 三、国际环境环境争端的解决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一、国际环境损害与国际责任
国际环境损害:是指在国际环境领域, 国际环境损害:是指在国际环境领域,由于人为的 原因造成的有形的跨界损害,包括对别国领土或管 原因造成的有形的跨界损害, 对人、 环境的危害 辖或控制地区明显的对人 财产或环境的危害, 辖或控制地区明显的对人、财产或环境的危害,包 括为遏制或减少此类活动的损害性影响而采取的防 范措施的费用 费用。 范措施的费用。 国际责任: 国际责任:指国家应对其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承 担国际责任。 担国际责任。 国际责任的形式:终止不法行为、赔偿、恢复原状、 国际责任的形式:终止不法行为、赔偿、恢复原状、 补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和国际求偿。 补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和国际求偿。
(1)环境要素
•国家管辖内的环境与资源 国家管辖内的环境与资源 •国家管辖外的环境与资源 国家管辖外的环境与资源
(2)行为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四、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19世纪中叶到1945年联合国的建立 世纪中叶到1945年联合国的建立——萌芽时期 1. 19世纪中叶到1945年联合国的建立 萌芽时期 1945年联合国成立到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 年联合国成立到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 2. 1945年联合国成立到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 发展时期 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到1992年里约会议 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到1992年里约会议——发 3. 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到1992年里约会议 发 展活跃时期, 展活跃时期,框架基本形成 1992年里约会议及其发展 年里约会议及其发展——继续发展时期 4. 1992年里约会议及其发展 继续发展时期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十五章 国际环境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十五章  国际环境法

第二节 国际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的主体与客体
一、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国际环境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其 中以国家为国际环境法的主体,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不 是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一)国家 (二)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指的是国家间和政府间组织。国际组织 是一类特殊的国际法主体。
环境保护的国际组织大体上有两大类:一类是政府 间组织 , 包括联合国及其下属组织 ; 另一类即民间性组 织,包括世界绿色和平组织、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国 际自然保护同盟等。具体包括: (1)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2)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 (3)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 (4)联合国人类居住委员会和人类居住中心。 (5)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6)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指的是 :“ 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 ,又不对 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面广,包 含代际公平、代内公平、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与发展一 体化四个要素。
(一)代际公平 代际公平由三项基本原则所组成:“保存选择原 则” 、“保存质量原则” 、
(一)国际环境和资源 国际环境和资源指的是作为国际环境法客体的大 气、土地、生物和世界文化遗产等环境组成部分或资 源。 (二)影响国外环境权益的行为 国际环境法的客体还包括各国有关利用、保护和 改善环境的行为。
第三节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 是指为各国公认的 , 在国 际环境法领域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体现国际环境法 的特点并构成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的基本准则。 构成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需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该原则不是具体的国际环境法规范 , 而是 对具体的国际环境法规范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第二,该原则必须贯穿整个国际环境法领域 , 而 不是某一方面。 第三,这些原则必须得到各国的普遍承认。

第九章国际环境法

第九章国际环境法

• 1997年12月条约在日本京都通过,并 于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 间开放签字,共有84国签署 ,条约于 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到 2009年2月,一共有183个国家通过了 该条约(超过全球排放量的61%),引 人注目的是美国没有签署该条约。中国 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 了该议定书。
2007年“巴厘岛路线图”
• 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就议定书二期减排谈判积极 展开的同时,发达国家则积极推动发展中国家参与 2012年后的减排。经过艰难谈判,2007年底在印尼 巴厘岛召开的《公约》第13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 “巴厘路线图”,各方同意所有发达国家(包括美国) 和所有发展中国家应当根据《公约》的规定,共同开 展长期合作,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就减缓、适应、资 金、技术转让等主要方面进行谈判,在2009年底达成 一揽子协议,并就此建立了公约长期合作行动谈判工 作组。自此,气候谈判进入了议定书二期减排谈判和 公约长期合作行动谈判并行的“双轨制”阶段。
2009年《哥本哈根协议》
• 到2009年底,当100多个国家首脑史无前例地聚集到丹麦哥本 哈根参加《公约》第15次缔约方大会,期待着签署一揽子协议时, 终因各方在谁先减排、怎么减、减多少、如何提供资金、转让技 术等问题上分歧太大,各方没能就议定书二期减排和“巴厘路线 图”中的主要方面达成一揽子协议,只产生了一个没有被缔约方 大会通过的《哥本哈根协议》。《协议》虽然没有被缔约方大会 通过、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却对2010年后的气候谈判进程产 生了重要影响,主要体现在发达国家借此加快了此前由议定书二 期减排谈判和公约长期合作行动谈判并行的“双轨制”模式合并 为一,即“并轨”的步伐。哥本哈根气候大会虽以失败告终,但 各方仍同意2010年继续就议定书二期和巴厘路线图涉及的要素 进行谈判。

2023年10月全国自学考试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答案

2023年10月全国自学考试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答案

全国202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代码】:00228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D】A:产生时期B:强化时期C:改革完善时期D:发展时期2:不属于我国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的是【D】A:《水法》B:《森林法》C:《草原法》D:《海洋环境保护法》3:我国将公众参与原则制度化的第一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是【A】A:《环境影响评价法》B:《环境保护法》C:《循环经济促进法》D:《政府信息公开条例》4: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属于环境污染中能量污染的是【D】A:固体废物污染B:化学物质污染C:废弃物污染D:噪声与振动污染5:甲某趁乙某不备,将乙某种植在自留山上的2株红豆杉砍伐,经查该被砍伐的红豆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甲某的行为涉嫌构成【A】A: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B: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C:盗伐林木罪D:滥伐林木罪6: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禁止新建、改建、护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区域是【B】A:饮用水水源涵养林B: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C: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D: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7: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负责监督管理海洋倾倒区的使用,组织倾倒区环境监测的部门是【C】A: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B: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C: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D: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8:关于节能管理的表述,错误的是【B】A:实行能效标识强制标注制度B:实行强制性节能产品认证制度C: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D: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9:关于环境与资源行政处罚的表述,正确的是【A】A:罚款是最常用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方式B: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为3个月C:环境与资源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复议程序D: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可视情况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10:关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表述,错误的是【A】A:本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B:本罪的主体为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C: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构成本罪D:构成本罪的,对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1: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不属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原则的是【C】99-A:保护优先B:规范利用C:预防为主D:严格监管12:海洋自然保护区可根据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状况和保护需要划为【B】A:核心区、过渡区、实验区B: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C:绝对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D:核心区、缓冲区、相对保护区13: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占用林地的单位应缴纳【D】A:环境保护税B:资源税C:生态补偿金D:森林植被恢复费14:《水法》的保护对象不包括【C】A:河流B:湖泊C:土壤含水D:地下水15:根据《渔业法》的规定,负责批准发放内陆水域捕捞许可证的是【B】A: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C: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16:国际环境法最主要的渊源是【D】A:国际环境习惯B:一般法律原则C:公法家学说D:国际环境条约17: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公约是【B】A:《巴塞尔公约》B:《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C:《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D:《外层空间公约》18: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表述,错误的是【A】A:国家对所有大气污染物实行排污权交易B: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C: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D: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19: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是【C】A:1年B:2年C:3年D:4年20:下列环境与资源是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国际环境法客体的是【D】A:北极B:公海C:大气层D:长城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8小题,每小题2分,共16分。

考研真题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高频考点——简答题汇总

考研真题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高频考点——简答题汇总

考研真题之历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高频考点——简答题汇总1.20世纪70年代以来,外国环境法的发展有哪些主要特点?2.简述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在国际环境法发展中的作用。

3.简述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有关野生植物生长环境保护措施的规定。

4.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我国法律规定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方式有哪些?5.简述“环境噪声”和“环境噪声污染”的区别。

6.简述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其作用。

7.简述我国《水法》关于解决水事纠纷方式的规定。

8.简述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权限和适用效力。

9.简述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10.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采用的经济刺激手段有哪些?11.试列举三个主要的陆地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的名称。

12.简述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含义、目的和作用。

13.简述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作用。

14.简述我国有关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规定的主要内容。

15.简述国际环境法中有关外层空间环境保护的主要规定。

16.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17.试列举2004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民事纠纷处理的四项新规定。

18.简述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其意义。

19.简述国际环境法中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

20.简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及其对立法的指导意义。

21.简述破坏环境与资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2.简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法律措施。

23.简述国际环境合作的内容。

24.简述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内容。

25.与我国《环境保护法》确立的排污收费制度相比,《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排污收费制度的规定有什么特点?26.简述我国《矿产资源法》确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

27.简述国际环境法的概念与特点。

28.简述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的指导原则。

29.简述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30.根据法律规定,针对大气污染物及其产生设施实行的控制措施主要有哪些?31.简述国际环境合作的主要内容。

「最新」河南电大专科《环境保护法》教学考一体化我要考试真题题库

「最新」河南电大专科《环境保护法》教学考一体化我要考试真题题库

「最新」河南电大专科《环境保护法》教学考一体化我要考试真题题库[最新]河南电大专科《环境保护法》教学考一体化我要考试真题题库一、单项选择题题库l()是地球上最大的生态系统?l[答案]生物圈l()是国际环境法诞生的标志。

l[答案]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l1956年我国批准建立了第一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l[答案]广东鼎湖山自然保护区l把保护环境确立为基本国策,是第()次全国环境会议?l[答案]2l不属于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有()。

l[答案]吊销营业执照l第一个将环评制度法制化的国家是()。

l[答案]美国l对环境立法监督采用的方式不包括:()。

l[答案]检举l发展循环经济,解决我国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的根本保证是()。

l[答案]清洁生产l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包括()。

l[答案]行政处分l关于环境法,表述不正确的是()。

l[答案]环境法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l关于环境侵害的特征,哪一项表述不正确()。

l[答案]具有即时性l关于环境责任的内容,表述不正确的是()。

l[答案]有计划地节约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可以再生的自然资源l关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表述不正确的是()。

l[答案]人们在开用自然资源时,必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l行政方面的干预手段不包括()。

l[答案]实行排污收费制l环境法实现的一种最终的制度保障是:()。

l[答案]环境司法l环境法体系,以()为核心。

l[答案]综合性环境基本法l环境法体系,以()为基础。

l[答案]宪法l环境法体系,以()为主干。

l[答案]单项专门环境立法l环境法制监督不包括下列哪一种行为的监督?()。

l[答案]环境守法行为l环境行政处罚的方式不包括:()。

l[答案]排除危害l环境民事诉讼最为常见的是()。

l[答案]给付之诉l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包括()。

l[答案]罚款l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哪一年被确定下来的?()l[答案]1972l环境污染损害诉讼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是()年。

环境法课件——国际环境法

环境法课件——国际环境法

❖ 一、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以前国际环 境法的发展
❖ 联合国成立为标志分为两个阶段: ❖ 联合国成立以前世界上没有一个国际环境保护组
织,而且国际环境条约以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为 主; ❖ 联合国成立后不仅有了第一个国际环境保护组织, 而且增加了一些防治污染的国际环境条约。
❖ 二、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至里约环境 与发展大会以前国际环境法的发展
❖ 二、国际环境法的体系
❖ 国际环境法的体系指的是由有关利用、保护和改 善环境的各种国际法律文件组成的、具有内在有 机联系的法的整体结构。
❖ 构成国际环境法体系的国际法文件包括有关环境 与资源保护的条约、反映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 国际习惯的文件、反映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一 般法律原则的文件、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司法 判例和国际组织和会议的决议与宣言等 。
❖ 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关系表现为两个方面: ❖ 一是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 二是国际环境法中的一部分成为国内环境法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实际就是国际环境法在国内 的实施的问题。
❖ 一、国际环境法对国内环境法的影响
❖ 以我国为例,国际环境法对我国环境法的影响包 括:
❖ 对我国环境法发展进程的影响; ❖ 对我国环境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 ❖ 对我国环境法原则的影响; ❖ 对我国环境执法的影响等各个方面。
❖ 法院曾经援引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一项原则是善 意原则。
❖ (二)国际环境法的其他渊源
❖ (1)国际组织和会议的决议与宣言
❖ 国际组织和会议的决议与宣言等国际法文件包括 两类:
❖ 一类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所谓“硬法”文件,包 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缔约国 大会于1989年作出的关于禁止非洲象牙产品贸易 的决定等。

《环境法学》课程笔记

《环境法学》课程笔记

《环境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法学基本知识一、法的定义(一)法的基本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二)法的特征1. 法的规范性:法对社会行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或方向。

2. 法的强制性: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违反法律的行为予以制裁。

3. 法的稳定性:法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以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4. 法的普遍性:法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和事。

二、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效力体系(一)法律体系1. 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效力体系1.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三、我国的立法体系(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二)国务院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讲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讲义

1、环境法所要保护的对象是(人类环境)。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和行为)。

3、对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目的的理解正确的有:(采用了目的二元论;协调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法律规定的目的可以分解为三项任务,这三项任务:①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②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

③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4、“可持续发展”与我国的“协调发展”的关系是(文字表述不同,实质含义完全一样)。

5、最早提出清洁生产概念的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6、我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最基本的环境政策是(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7、被称为污染控制法的“支柱”的制度是(许可证制度)。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这种许可证的性质是(资源利用许可证)。

9、评价环境是否受到污染的依据的环境标准是(环境质量标准)。

10、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是(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11、构成环境科学中常用的环境分类依据的是(环境的形成;环境的功能;环境范围的大小;环境的不同要素)。

12、首先提出立法的变革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的文献是(《21世纪议程》)。

13、属于协调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机构的有:)德国的联邦内阁环境委员会,意大利的环境问题部际委员会,澳大利亚的环境委员会)。

14、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主要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15、“三同时”制度首创于(中国)。

16、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最基本的法律制度是(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17、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是(污染物排放标准)。

18、环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中介)。

19、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国家环境行政管理权、公民的环境权益,公民的保护环境的义务)。

20、我国立法上的“资源税”主要是指(矿产资源税)。

环保法

环保法

1、环保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把人类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空气和水包括海域、港湾、河口和淡水;陆地环境包括森林、干地、湿地、山脉、城市、郊区和农村环境。

2、环保法保护的客体一旦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要素的功能时就不是保护的客体了。

3、把自然因素引起的环境因素问题称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把认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次生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

4、狭义的环境问题则仅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

5、人口增长过快,是我国粮食紧张、资源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的重要原因。

6、环保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各种社会关系。

7、环保法的特征: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共同性8、保护环境与资源是环保法的直接目的。

9、环保法的最终发展目标,保护人群健康,保护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10、环保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11、环保法关系主体是指导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保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12、环保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一般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三种,环保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13、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出现是环境向完备阶段发展的重要标志。

14、我国环保法经历了产生、发展、完善时期。

15、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16、1983年我国召开的环保会议将环境保护定为基本国策。

17、20世纪90年代我国环保立法发展十分迅速。

18、《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19、对于各类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都必须按照立法规划以及法定程序进行。

20、环境问题具有明显的区域性。

必须遵循区域性原则。

21、环境规划包括长远规划和短期规划、全国规划和地方规划、工业污染防止规划、水域污染防治规划、自然环境保护规划等。

完成第二十八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完成第二十八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第二十八章国际环境法概述.国际环境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437它具有如下特点:1、国际环境主要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目的是调整能够独立在国际关系中直接享受权利并直接承担义务的行为者之间的关系。

2、国际环境法所调整的主要是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3、国际环境法作为一个规范国际法主体行为的规则体系具有拘束力。

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的关系P438一方面国际法的重要问题,通常由宪法作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也是国际法的基本问题,因为它同国际法的效力具有直接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一个重要的区别在于:如何寻找并证明相关的法律原则与规则。

国际法清单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其他辅助性渊源。

1、国际条约—简称条约,包括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在国际环境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国际环境法最主要的渊源。

P440环境保护条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从其历史来看,最初的环境条约数量少,所涉及的主题事项的范围比较狭窄,多为双边条约。

2)环境条约组成了一个多层次的条约体系,包括:全球性的多边条约、区域性多边条约和双方条约。

2、国际习惯—是国际法主体以类似行为的重复而产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

P441国际习惯由两个要素构成:1)各国类似行为的重复2)各国承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表示。

3、一般法律原则P4424、辅助性渊源5、“软法”P443国际环境法的主体—是指能够参加国际关系,直接在国际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P444国际环境法领域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主要有三类:1、联合国系统的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及其专门机构2、联合国系统以外的区域性国际组织3、根据环境条约或其他条约建立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这些国际组织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作用:P4441、为各国在环境事务方面磋商和合作提供协商的场所2、收集和发布环境信息,为国家间的环境合作提供信息服务3、以召开国际会议或通过会议、宣言等方式推动和促进国际环境法原则和规则的发展4、在保证实施和执行国际环境法和环境标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题-7_真题无答案-交互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题-7_真题无答案-交互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题-7(总分9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2011年6月由国务院发布的______首次提出了与环境性质相似的“国土空间”的概念。

• A.《全国环境区域规划》• B.《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C.《国家环境规划方案》• D.《国家区域功能规划方案》SSS_SIMPLE_SINA B C D2.被称为环境保护耳目的是______• A.环境质量标准• B.污染物排放标准• C.环境执法• D.环境监测SSS_SIMPLE_SINA B C D3.下列关于公众环境权益的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A.公众环境权益是公民基本权利中与享受优美环境相关的、非独占性的权利和利益的集合• B.公众环境权益是公民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环境享有的不受他人干扰和侵害的权利与利益• C.任何改变环境状况的行为都可能侵害公众的环境权益• D.公众在私权意义上适用环境权益的前提是妨害或侵害的实际发生SSS_SIMPLE_SINA B C D4.以排放为特征的开发利用行为是______• A.环境容量利用行为• B.自然资源利用行为• C.环境容量利用行为或自然资源利用行为• D.环境容量利用行为和自然资源利用行为SSS_SIMPLE_SINA B C D5.有关人民政府在审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将作为决策的重要根据。

• A.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B.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C.“三同时”制度• D.清洁生产制度SSS_SIMPLE_SINA B C D6.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一般属于______• A.强制性环境标准• B.推荐性环境标准• C.强制性环境标准或推荐性环境标准• D.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SSS_SIMPLE_SINA B C D7.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环保专项资金不得用于______• A.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B.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C.环境卫生、绿化项目• D.污染防治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SSS_SIMPLE_SINA B C D8.下列各项中,属于2012年修订后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一类区的是______• A.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 B.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 C.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D.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A B C D9.对于城镇污水的排污单位,应当______• A.可以只缴纳污水处理费• B.可以不缴纳任何费用• C.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D.既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又要缴纳排污费SSS_SIMPLE_SINA B C D10.下列关于其他能量污染中的振动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A.振动具有客观性质• B.对心理和感觉上造成影响• C.局部多发且不发生二次污染• D.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振动控制法律SSS_SIMPLE_SINA B C D11.下列关于我国的猎捕许可及禁限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 A.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B.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C.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D.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只要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就无需获得许可SSS_SIMPLE_SINA B C D12.关于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B.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活动• C.可以进入从事参观考察、旅游活动• D.可以进入从事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活动A B C D13.依照我国《森林法》的规定,依法转让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使用权的限制条件是______• A.不得将其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的出资、合作条件• B.不得将其作为合资、合作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C.不得将其作价入股• D.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SSS_SIMPLE_SINA B C D14.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______管理,凡从事______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等活动的,都必须登记取得探矿权。

知识点一国际环境法概念体系和渊源

知识点一国际环境法概念体系和渊源

知识点一 国际环境法的概念、 体系和渊源
国际法在几个层面上处理环境问题。
首先是跨界问题,诸如空气或水污染,迁徙动物的保护, 这是最早的利用国际法调整环境问题的领域。在很多情况 下,这些问题在范围上是区域性的,由区域组织和区域协 定来管理,特别是在欧洲和北美,或在地中海或加勒比海 等区域性海域。
知识点一 国际环境法的概念、 体系和渊源
国际环境法比一般国际法调整范围的扩大与加深: 环境方面的国际法作为一个规则体系,起初主要限于
处理跨境损害责任、资源配置和解决共同空间的冲突使用 问题。发生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美国vs加拿大的特雷 尔冶炼厂案,被认为是通过法律处理跨境环境问题的第一 案,也是国际环境法肇始的重要标志。
三、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1、公约 2、双边或多边的条约 3、国际会议与国际组织的重要宣言、决议、大纲 4、国际习惯法 5、重要的国际环境标准、准则、建议
知识点一 国际环境法的概念、 体系和渊源
四、国际环境法的主体和客体 (一)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环境法的主体指的是独立参加有关利用、保护和改善 环境的国际关系、直接享有国际环境法权利并承担国际环 境法义务者。 1、国家 2、国际组织 3、环境保护的国际民间组织 (二)国际环境法的客体及其法律地位 1、国际环境和资源 2、影响国外环境权益的行为
知识点一 国际环境法的概念、 体系和渊源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指的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 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包括: 1、代际公平 2、代内公平 3、可持续利用 (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是指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 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 的责任。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包括两个互相关联的内容,即共同 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

环境法 第9章 国际环境法

环境法 第9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
一、国际环境问题和国际环境保护
二战后,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 对环境作用的深度和广度加强,产生了 大规模地球环境问题。这些问题由一国 内的严重污染发展到区域性的大范围污 染和生态破坏,甚至演化为全球性的环 境问题,日益威胁到全人类的生存和发 展,成为全世界所面临的重大危机之一。
安南任命的高级别名人小组的联合国 改革报告
报告将贫穷、艾滋病和环 境恶化,恐怖主义,国内 冲突,国家间战争,大规 模杀伤性武器,以及跨国 有组织犯罪列为当今世界 面临的主要威胁,
当前,国际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
1、气候变化 2、臭氧层破坏(耗损)(辐射) 3、酸雨污染(燃煤) 4、生物多样性锐减 5、淡水短缺 6、森林破坏 7、荒漠化 8、海洋污染和破坏 9、有毒化学品和危险废物越境转移
国际环境保护高潮
第一次高潮:主要发生在60至70年代的工业化 国家,以“一个地球”为口号,1972年召开的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是其顶峰标志。
➢ 《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 ➢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设立, ➢ 6月5日作为“世界环境日”
第二次环境保护高潮发生在80年代中期以来, 在全世界范围内的以“可持续发展”为特征,其 顶峰标志是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
发达国家人口只占世界人口的25%,却消耗 了世界资源的80%,在全球排放的臭氧层耗 损物质中,发达国家排放量占84%,发达国 家温室气体排放量占世界总量的50%。
1962年12月联合国大会第17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天然资 源之永久主权宣言》中确认各国自由有利行使其对天 然资源之主权,并确认侵犯他国对其天然财富与资源 之主权,即系违反联合国宪章之精神与原则。
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第21条原则规定: “各国有按照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的资源的主权, 并且有责任保证在它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 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

国际环境法的客体

国际环境法的客体

国际环境法的客体国际环境法的客体:国际环境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包括环境的自然因素如大气、土地、水、生物和环境的社会因素如与各国的社会、经济条件有关的各国有关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影响国外环境权益的行为。

一、国际环境和资源:国际环境和资源:作为国际环境法客体的大气、土地、水、生物和世界文化遗产等环境组成部分或资源。

分为三类:以国家管辖范围为依据国家管辖范围之内的环境和资源、由2个或多个国家共享的环境和资源、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环境和资源。

1、国家管辖范围之内的环境和资源: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环境和资源。

如领海、领空和其他类型的国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和资源。

法律地位特殊:《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缔约国一方面对本国的文化和自然遗产享有完全的主权,另一方面又对本国的文化和自然遗产中被公约接受为“世界遗产”的那一部分承担同整个国际社会进行合作以对其加以保护的义务。

2、由2个或多个国家共享的环境和资源:处于2个或多个国家的管辖下的环境和资源。

1975年2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在其题为“在有关2个或多个国家共享的自然资源的环境领域里的合作”的报告里列举了5种:1)国际水系统,包括地面水和地下水;2)在有限数额的国家上方的空气分界区或空气团;3)封闭的或半封闭的海和毗连的沿海水域;4)往来于数个国家的领土或水域的迁徙物种;5)跨越于2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的特别的生态系统,如山脉系列、森林或具有特殊自然保护性质的区域。

3、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环境和资源:除上述2类之外的所有的环境和资源。

1980年《世界自然保护战略》:南极、海洋、大气层和气候为“全球公域”。

三个类型:一是被看做“人类共同财产”的公海和在公海上方生存或迁徙的鸟类和其他野生动物。

————可供所有国家平等利用。

二是被看做“人类共同遗产”的公海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和月球。

——利用必须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

由公约规定的“代表全人类”的国际管理机构管辖。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
(一)直接管制手段(Direct) (二)间接管制手段(Indirect)
三、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和 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
(一)国际环境损害责任 (liability for damage)
是指国际法主体因违背国际环境义务而承 担的赔偿责任。
1.国家环境损害责任 2.国际环境损害民事责任(Civil liability)
国际环境法实施的实质和关键,是它的习惯 法和条约如何转化为国内法,在国内得到实 施的问题。
一、国际环境法的实施途径 (Solution)
(一)国内实施(bring into operation ) (二)国际执行(Execution )
二、国际环境管制手段 (Regulation)
是指国际社会采用的、由国际环境法规定 的、调整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各种具体措 施。
五、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Co-operation)
是指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国际社会的所有 成员应当采取合作而非对抗的方式协调一 致的行动,以保护和改善地球环境。
第四节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Implement )
是指国际环境法主体行使国际环境权利、 履行国际环境义务的活动。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与国家责任直接联系在 一起。
可持续发展指的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 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 的发展。
(一)代际公平(Intergenerational equity) (二)代内公平(intragenerational equity ) (三)可持续利用
三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第五节
我国加入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 (Con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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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的客体
国际环境法的客体:国际环境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包括环境的自然因素如大气、土地、水、生物和环境的社会因素如与各国的社会、经济条件有关的各国有关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影响国外环境权益的行为。

一、国际环境和资源:
国际环境和资源:作为国际环境法客体的大气、土地、水、生物和世界文化遗产等环境组成部分或资源。

分为三类:以国家管辖范围为依据
国家管辖范围之内的环境和资源、由2个或多个国家共享的环境和资源、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环境和资源。

1、国家管辖范围之内的环境和资源: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环境和资源。

如领海、领空和其他类型的国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和资源。

法律地位特殊:《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缔约国一方面对本国的文化和自然遗产享有完全的主权,另一方面又对本国的文化和自然遗产中被公约接受为“世界遗产”的那一部分承担同整个国际社会进行合作以对其加以保护的义务。

2、由2个或多个国家共享的环境和资源:处于2个或多个国家的管辖下的环境和资源。

1975年2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在其题为“在有关2个或多个国家共享的自然资源的环境领域里的合作”的报告里列举了5种:1)国际水系统,包括地面水和地下水;2)在有限数额的国家上方的空气分界区或空气团;3)封闭的或半封闭的海和毗连的沿海水域;4)往来于数个国家的领土或水域的迁徙物种;5)跨越于2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的特别的生态系统,如山脉系列、森林或具有特殊自然保护性质的区域。

3、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环境和资源:除上述2类之外的所有的环境和资源。

1980年《世界自然保护战略》:南极、海洋、大气层和气候为“全球公域”。

三个类型:
一是被看做“人类共同财产”的公海和在公海上方生存或迁徙的鸟类和其他野生动物。

————可供所有国家平等利用。

二是被看做“人类共同遗产”的公海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和月球。

——利用必须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

由公约规定的“代表全人类”的国际管理机构管辖。

如《海洋法公约》的第11部分赋予国际海底管理局广泛的管理“区域”内活动的权力。

三是比较特殊的一些环境组成部分,如大气层(包括臭氧层)、南极地区和外层空间。

大气层:从整体上看,全球大气层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控制之下,供各国共同利用。

为解决法律地位提出:气候变化宣布为“人类共同之关切之事项”——国际社会为对气候变化问题而采取的国际法律行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目前处于“冻结”状态。

1959年26个成员国《南极条约》冻结各国对南极地区的主权权利或领土的要求。

1991年23个成员国《南极环境议定书》,回避了南极的领土主权问题,称保护南极环境是“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并将南极称为“奉献于和平和科学的自然保护区”。

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介于“人类共同财产”和“人类共同遗产”之间,自成一类。

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的原则条约》即《外空条约》规定:对外空包括月球等天体的探索和利用应为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

二、影响国际环境权益的行为
影响国际环境权益的行为:各国有关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行为。

包括:以国家或政府名义做出的“公”的行为,如对人类环境带来重大影响的立法或行政行为;处于国家管辖或控制之下的“私”的行为,如私有企业或个人污染环境的行为(国际环境法可以通过国内法对属于国内法调整的影响环境的行为发生影响)。

由于人类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作为国际环境法客体的各国有关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行为的范围不断扩大。

三、关于资源的理解:
资源包括生态价值即海洋、大气、森林等所能够发挥的生态功能而具有的生态价值。

<辞海>:资源:1)资产的来源,一般指天然的财源;2)一国或一地区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物质要素的总称,分为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前者如阳光、空气、水、土地、森林、草原、动物、矿藏等;后者人力资源、信息资源以及劳动创造的物质财富。

生态价值是区别于劳动价值的一种价值。

根据传统理论,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社会劳动,环境质量和自然资源不是人类劳动的产品,因而不具有价值,对它们的使用无需付费。

现在,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成为严重问题,环境污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维护环境需要支付大量环境费用,因而提出“生态价值”的问题。

它要求承认清洁的空气、干净的天然水,肥沃的土地等具有价值,天然森林和其他资源具有价值。

生态价值是自然物质生产过程创造的。

它是“自然-社会”系统的共同财富。

为生态价值制定价格,建立环境质量和自然资源使用的代价系统,实行自然有偿使用的政策,是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重要措施之一。

印度加尔各答农业大学德斯教授对一棵树的生态价值进行了计算:一棵50年树龄的树,产生氧气的价值约3.12万美元;吸收有毒气体、防止大气污染价值约6.25万美元;增加土壤肥力价值约3.12万美元;涵养水源价值3.75万美元;为鸟类及其他动物提供繁衍场所价值3.125万美元;产生蛋白质价值2500美元。

除去花、果实和木材价值,总计价值约19.6万美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条:海洋环境的污染: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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