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办法---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第二类疫苗购销和使用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所有使用的第二类疫苗品种全部纳入全市统一管理。
第三条全市第二类疫苗供应实行以招标采购的形式确定的疫苗品种目录、规格、厂家、价格的准入制(以下简称招标目录)和逐级供应制。
第四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质量优先、择优竞价”原则;坚持逐级供应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成立上饶市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卫生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各县级卫生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第二类疫苗招标采购、监管协调、配送供应等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疾控科,负责具体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1) 制定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方案;2) 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统一招标采购工作;3) 审定招标采购目录;4) 审定需要发布的招标文件、通告及招标采购活动相关信息;5) 负责监督招标采购活动中各自职能履行情况;6) 受理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7) 对第二类疫苗购销使用、配送供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对疫苗使用、配送供应等环节中存在的违规情况进行查处。
第三章招标采购第六条全市第二类疫苗集中招标采购,由市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活动,包括招标公告发布、受理企业申报、申报资格审核、挂网竞价、价格谈判、组织专家评审和招标结果公示等。
第七条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辖区内传染病流行情况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确定所需第二类疫苗的采购品种、数量和剂型,经核准后书面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八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各地上报的第二类疫苗需求品种,会同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辑全市第二类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并征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意见,报市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集中招标采购。
药品生产技术《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真题及答案》
一、最正确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在执业药师管埋职责分工中,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是 DA执业药师考前培训B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C执业药师继续教育D执业药师执业注册许可2关于药品平安凤险和药品平安风验管理措施的说法,错误的选项是 DA药品內在属性决定药品具有不可防止的药品平安风险B不合理用药、用药过失是导致药品平安风险的主要因素C药品生产企业应担负起药品整个生命周期的妥监测和风险管理工作D实施药品平安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是要从药品注册环节消除各种药品平安风险因素3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假设干意见?,国家将实行药品领域全链条、全流程的重大改革。
以下关于推动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措施的说法,错误的选项是 B A鼓励药品流通企业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B力争到2021年底实现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全面实现零售连锁化C整治药品流通领域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租借证照等违法违规行为D标准零售药店互联零售效劳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4关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根本医疗卫生制度的根本内容的说法,错误的选项是〔 C 〕A加快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效劳体系B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C完善以公立医院和非公立医院并重的医疗效劳体系D建立健全以国家根本药物制度为根底的药品供给保障体系5国家根本药物使用管理中提出的根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是指〔 C 〕A公立医院对根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B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C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根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按照规定使用根本药物D所有零售药店均配备根本药物,并对根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6不合理处方可以分为不标准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和超常处方不列属于用药不适宜处方的是 BA处序程师签名不能准确明的处方B存在有潜在临床意义的配伍禁忌的处方C慢性病需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处方D中成药与中药饮未分别开具的处方7我国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制度的法定报告主体不包括〔 C 〕A药品生产企业B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C药品检验机构D药品经营企业8关于药品标准的说法错误的选项是DA?药典?为法定药品标准B医疗机构制剂标准作为省级地方标准仍允许保存属于有法律效力的药品标准C局颁药品标准收载的品种是国内已有生产、疗效较好,需要统一标准但尚未载入药典的品种D药品生产全业执特的药品注册标准一翩得高于?药典?的规定9某药品零售企业陈列商品的做法,错误的选项是AA毒性中药品种在专门的橱窗陈列B接剂图,用途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C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摆放D拆零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专区10不合理处方可以分为不规方、用药不适应处芳和超常处方。
预防接种制度
预防接种须知预防接种是指利用人工制备的抗原或抗体,按照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免疫程序,由合格的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给适宜的接种对象进行接种,使机体获得对某种传染病的特异性免疫力,以提高个体或群体的免疫水平,预防和控制针对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最便捷的手段,也是保护儿童健康的一项重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儿童的监护人应当配合接种单位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为保护您孩子健康,请协助我们做好儿童预防接种工作。
1、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儿童家长应主动到居住地接种单位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首次办理预防接种证免交工本费。
2、《儿童预防接种证》是您孩子预防接种记录的有效证明。
国家规定,幼儿园、学校在办理儿童入园入学手续时均要查验本证。
希望妥善保存,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及时补办。
3、接种时必须携带本证,凭证接种,每次接种应由医务人员作好记录并签名,避免发生错种、漏种和重种。
4、请自觉遵守接种场合秩序,听从工作人员先后顺序安排。
儿童家长有义务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在接种疫苗前应主动、如实提供儿童的健康状况和预防接种禁忌情况,尤其是发热、急性传染病、慢性严重疾病、过敏性疾病、免疫缺陷疾病、既往接种史、过敏史和家庭成员中有无癫痫病、脑病、惊厥、过敏等。
疫苗接种后有无反应?如有,请告诉是何种疫苗、主要症状、发生时间等。
5、为了保证预防接种质量,请家长带小孩到具有免疫接种资格的接种单位(接种门诊、接种点)接种疫苗,并对预防接种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接种单位在接种疫苗时应当使用合格的一次性自毁型或一次性注射器,否则,可以拒绝接种,并有权向上级部门反映。
6、儿童免费接种第一类疫苗。
第一类疫苗是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无论是常住儿童(含计划外生育儿童)或流动儿童、暂住儿童都应按时进行预防接种,对未按时接种的儿童应当补种。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范本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范本疫苗是预防传染病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社会公共卫生和人民群众的健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以及有效地管理疫苗的供应和使用,制定和落实一套完善的疫苗管理制度非常重要。
以下是一个二类疫苗管理制度的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二类疫苗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二类疫苗的质量监测、配送、接种、使用、不良事件报告、召回和处罚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二类疫苗是指在预防传染病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安全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相对风险的疫苗。
第二章疫苗质量监测第四条疫苗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生产的二类疫苗进行质量监测,并按照规定时限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监测结果。
第五条疫苗质量监测应包括对疫苗的理化指标、病毒安全性以及有效成分的检测。
第六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质量监测机构的监督和审核,确保质量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疫苗配送第七条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疫苗配送制度,确保二类疫苗的安全运输和正常配送。
第八条疫苗配送应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范进行,包括疫苗的采购、储存、运输、配送和交接等环节。
第九条疫苗配送过程中应确保冷链运输设备的良好运行,以保证疫苗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十条配送过程中对疫苗的接触、储存和交接等环节应定期进行记录和核实,确保疫苗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疫苗接种第十一条全国范围内应建立统一的疫苗接种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每一位接种者的基本信息和接种情况。
第十二条疫苗接种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管理水平,确保接种操作的规范和安全。
第十三条疫苗接种单位应加强对接种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接种技术的水平和质量。
第五章疫苗使用第十四条疫苗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疫苗使用过程中应加强监测和不良事件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疫苗的不良反应和安全问题。
第六章疫苗召回和处罚第十六条发现疫苗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良事件的,相关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启动召回程序,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测试题题库(含答案解析)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100分)1、在执业药师管理职责分工中,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是()。
【单选题】(2.5分)A.执业药师考前培训B.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C.执业药师继续教育D.执业药师执业注册许可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2、关于药品安全风险和药品安全风险管理措施的说法,错误的是()。
【单选题】(2.5分)A.药品内在属性决定药品具有不可避免的药品安全风险B.不合理用药、用药差错是导致药品安全风险的主要因素C.药品生产企业应担负起药品整个生命周期的安全监测和风险D.实施药品安全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是要从药品注册环节消除各种药品安全风险因素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 药品安全风险管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需要多方合作和充足的资源,药品产业链长,有研发、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存在着可能危害消费者的风险。
3、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家将实行药品领域全链条、全流程的重大改革。
下列关于推动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措施的说法,错误的是()。
【单选题】(2.5分)A.鼓励药品流通企业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B.力争到2018年底,实现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全面实现零售连锁化C.整治药品流通领域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租借证照等违法违规行为D.规范零售药店互联网零售服务,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
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 鼓励药品流通企业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
推进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
提高零售连锁率。
鼓励药品流通企业参与国际药品采购和营销网络建设。
4、关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基本内容的说法,错误的是()。
【单选题】(2.5分)A.加快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B.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C.完善以公立医院和非公立医院并重的医疗服务体系D.建立健全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 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6〕26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6〕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预防接种工作是预防、控制乃至消灭传染病最经济、安全和有效手段,是我国贯彻落实“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成效最显著、影响最广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我国自开展预防接种工作以来,有效控制以致消除、消灭了一些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传染病。
但是,近期个别地区暴露出的问题,提示预防接种工作管理亟待规范加强。
近期,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条例》。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预防接种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合理规划预防接种服务模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
原则上,城镇每个街道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在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集中接种模式,农村每个乡镇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
服务半径超过以上标准的地区,应当根据情况增设预防接种门诊或者接种点。
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牧区、海岛地区,通过加强乡镇卫生院流动服务,或在保证服务质量前提下设置村级接种点,采取定点与入户巡回相结合的方式,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
新建城区、居民区、开发区应当及时增设接种单位。
二、统筹安排预防接种服务周期城镇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应当尽量采取日接种服务方式,农村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应当采取日、周接种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根据服务需求,在周末提供半天接种服务。
最新二类疫苗管理制度模版(二篇)
最新二类疫苗管理制度模版1. 引言疫苗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重要手段,对于保护公众健康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对二类疫苗的管理,制定并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旨在规范二类疫苗的生产、流通、接种等环节,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提高疫苗接种工作的效率和可靠性。
2. 二类疫苗的分类和管理机构2.1 二类疫苗的分类根据疫苗的特性和使用对象,将二类疫苗分为A类和B类两类。
其中,A类疫苗是指对公众的预防接种有着重要意义的疫苗;B类疫苗是指仅在有特殊需要时方可使用的疫苗。
2.2 二类疫苗的管理机构2.2.1 国家疫苗管理机构国家疫苗管理机构是负责对二类疫苗的全国统一管理和监督的机构,主要职责包括疫苗技术准备、质量控制、生产许可等。
2.2.2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省范围内二类疫苗的规划、供应和接种等工作的协调与管理。
2.2.3 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二类疫苗的实施机构,负责本地区范围内二类疫苗的接种、储存和管理等工作。
3. 二类疫苗的生产管理3.1 生产许可证申请疫苗生产企业需要向国家疫苗管理机构申请生产许可证,证明其具备生产疫苗的条件和能力,包括生产设备、技术人员、质量控制体系等。
3.2 生产质量管理生产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控制、产品质量检验等环节,确保疫苗的质量安全。
3.3 疫苗生产记录和溯源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记录和溯源制度,记录和追溯疫苗的生产过程和原材料的来源,以方便质量问题的追溯和排查。
4. 二类疫苗的流通管理4.1 疫苗经营许可证申请疫苗经营单位需要向国家疫苗管理机构申请疫苗经营许可证,证明其具备经营疫苗的条件和能力,包括储存设施、物流管理和冷链运输能力等。
4.2 疫苗的存储和运输疫苗经营单位需要建立完善的疫苗存储和运输管理制度,确保疫苗在整个流通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4.3 疫苗销售和使用记录疫苗经营单位需要记录疫苗的销售和使用情况,包括销售对象、销售数量和使用单位等信息,以便进行追溯和监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对于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流⾏,保障⼈体健康和公共卫⽣,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流⾏,⽤于⼈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
第⼀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在执⾏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民政府或者其卫⽣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的疫苗;第⼆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费并且⾃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
接种第⼆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承担费⽤。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本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卫⽣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情况、⼈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在执⾏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政区域的传染病流⾏情况、⼈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实⾏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扩⼤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的,其监护⼈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第七条国务院卫⽣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卫⽣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作。
第二类疫苗管理实施细则
一、疫苗定义与分类1. 第二类疫苗是指除第一类疫苗以外的,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2. 第二类疫苗不包括生产血液制品和进行临床试验的疫苗。
二、采购管理1. 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集中采购,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稳定。
2.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第二类疫苗,供应给辖区内接种单位。
3. 接种单位不得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购买第二类疫苗。
三、储存与运输管理1. 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必须遵守冷链要求,确保疫苗质量。
2. 使用温度实时监控系统,对疫苗存储和运输过程中的温度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
3.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进口单位、配送企业、县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应依法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
四、接种管理1. 接种单位应严格按照疫苗说明书和接种规范进行接种。
2. 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3. 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应当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
五、监督管理1.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进口单位、配送企业、县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应依法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疫苗。
3. 严格禁止非法疫苗销售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信息化管理1. 加快建立全国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疫苗全程追溯。
2.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进口单位、配送企业、县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要依法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并做到票证一致、票货一致、票款一致。
七、其他1. 疫苗接种单位应加强接种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接种服务水平。
2. 疫苗接种单位应定期对接种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接种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疫苗接种单位应加强疫苗的购进、储存、运输、接种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
疾控中心二类疫苗接种方案
疾控中心二类疫苗的接种方案第一条第二类疫苗接种,应按照国家或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或按照使用说明书等要求进行。
第二条第二类疫苗接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接种单位承担,接种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三条接种场所的房屋、设备和设施应符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应当公示第二类疫苗的品种、免疫程序、接种方法、作用、禁忌症、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接种服务价格等。
第四条接种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及价格等,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告知记录应长期妥善保存。
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接种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填写接种记录,接种记录至少要保存10年。
对于14岁以下儿童,要同时将疫苗接种情况记录在预防接种证上。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接种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第五条疫苗的接种部位、途径和剂量按照国家药典的规定执行,对未收入药典的疫苗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执行。
接种操作应严格按照安全注射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接种人员应当告知受种者或监护人在接种后留在接种现场观察15~30分钟。
如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七条接种人员不得诱导受种者或监护人使用第一类疫苗的同品种自费疫苗。
第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不得擅自到学校、托幼机构组织学生或幼儿进行第二类疫苗群体性预防接种。
县级和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需要在本行政区域部分地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须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
第九条接种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上报第二类疫苗接种的有关数据和情况。
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6.15•【字号】冀卫疾控字[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卫疾控字〔2007〕29号)各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广大儿童和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现将《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卫生厅二ΟΟ七年六月十五日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切实加强疫苗和预防接种管理,推动免疫规划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广大儿童和群众的身体健康,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疫苗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预防接种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事关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疫苗和预防接种管理的重要性,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和监管职能,确保免疫规划工作扎实推进,认真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建立和完善预防接种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证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落实。
二、建立和完善疫苗管理制度(一)严格执行第一类疫苗政府采购和逐级分发制度。
接种单位要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2024年最新二类疫苗管理制度(四篇)
2024年最新二类疫苗管理制度一、全区第二类疫苗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计划,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第二类疫苗配送仍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第二类疫苗的供应与冷链运转依托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现有的冷链设备和技术条件,实行逐级供应。
疫苗的储存和运输应严格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执行。
二、各乡镇第二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应在年初____月前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报。
疫苗需求计划应根据群众需求和本单位的冷链容量合理确定。
第二类疫苗的储存、运输和使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产品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具体补偿办法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一旦发现质量异常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供应、分发和接种,同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级业务指导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四、第二类疫苗的宣传推广,应以预防控制疾病、满足群众的预防保健需求为目的,杜绝以追求经济利益和商业利益为目的的推广工作。
五、本着让利于民,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供应第二类疫苗加价应严格按照物价管理执行。
各预防接种门诊第二类疫苗零售价格和接种服务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涉及第二类疫苗采购、分发、接种的单位应制定相关规定和制度,加强对第二类疫苗计划、采购、付款、收费等相关环节的监督管理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严防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2024年最新二类疫苗管理制度(二)一、疫苗管理人员应掌握疫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贮藏、养护等方面知识,并经过有关培训方可上岗。
二、疫苗采购计划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计划应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提前____个月上报。
河北省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办法---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办法---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二类疫苗的费用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
第四条根据国家和省传染病防治规划及免疫策略,有重点、有步骤的推行第二类疫苗的预防接种。
第二章疫苗的购进与供应第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必须向具有生产或经营资质的疫苗生产企业或疫苗批发企业购进第二类疫苗。
第六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购进第二类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疫苗批发企业经营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保存证明文件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购进第二类疫苗时,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九条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二类疫苗的购进计划,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三章疫苗的储存和运输第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在收到第二类疫苗时,应核实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并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生产厂商等内容进行验收,做好记录。
符合要求的疫苗,方可接收。
疫苗的收货、验收等记录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对验收合格的第二类疫苗,应按照其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中,并按疫苗品种、批号分类码放。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履职,切实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规范透明、公平有序、监督到位、处罚严明的疫苗流通机制,依法、科学、有序、规范地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确保预防接种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二、加强预防接种服务体系建设(一)合理设置接种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密度、地理条件、服务对象、服务半径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设置接种单位,满足服务需求,保证预防接种服务的可及性。
取消入户接种方式。
在农村,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乡镇卫生院要设立预防接种门诊,实行周接种制度;交通不便或偏远的农村地区,经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村级接种点。
在城镇,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要设立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日接种制度。
各县(市、区)要通过政府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对本行政区域内指定的接种单位进行公示,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群众监督。
(二)规范预防接种服务。
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建立标准化的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由省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合理设置功能分区,改善接种服务环境。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二类疫苗价格调查的通知-冀价管[2013]31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二类疫苗价格调查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二类疫苗价格调查的通知(冀价管〔2013〕31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河北省疾控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二类疫苗价格秩序,了解和掌握二类疫苗流通过程中的成本、费用以及价格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二类疫苗的价格专项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河北省疾控中心、各设区市疾控中心以及部分县(区、市)内的接种机构销售的,由接种者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二类疫苗,包括所有品种、剂型、规格的进口和国产疫苗。
二、调查分工省局负责省疾控中心的调查,及对各设区市的调研指导。
各设区市物价局负责本辖区(含扩权县、市)疾控中心及相关接种单位的调查。
具体要在本辖区内选择6-8家疫苗接种机构(含疾控中心、接种门诊、医院等,其中市级单位不少于1家)和3-5家批发经营单位作为调查对象(市级经营单位不少于1家)作为调查对象。
三、调查内容调查内容为各调研主体2010-2012三年的二类疫苗实际购销数量、购销价格、成本费用、库存以及盈亏等情况,以及冀价行费(1998)15号文件的执行情况。
调查中,请有关被调查单位按要求填报调查表(见附件一),同时对二类疫苗今后的价格管理政策提出建议。
各设区市要于5月底前完成本辖区的调查,并根据各自的调查情况撰写调研报告。
6月10日前将调研报告与汇总后的调查数据(格式见附件二)一并上报省局,电子版发邮件至**************。
省局医药价格处联系人:XXX,联系电话:*************(兼传真)。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务监督检查【发文字号】冀卫[2012]10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7.17【实施日期】2012.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通知(冀卫〔2012〕10号)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食药监局:《河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河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受种者在河北省范围内所有经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接种单位接种了合格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依法需要一次性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补偿是一次性补偿。
不再另行支付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陪护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其他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第五条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六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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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二类疫苗的费用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
第四条根据国家和省传染病防治规划及免疫策略,有重点、有步骤的推行第二类疫苗的预防接种。
第二章疫苗的购进与供应
第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必须向具有生产或经营资质的疫苗生产企业或疫苗批发企业购进第
二类疫苗。
第六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购进第二类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
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疫苗批发企业经营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保存证明文件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购进第二类疫苗时,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九条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二类疫苗的购进计划,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三章疫苗的储存和运输
第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在收到第二类疫苗时,应核实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并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生产厂商等内容进行验收,做好记录。
符合要求的疫苗,方可接收。
疫苗的收货、验收等记录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对验收合格
的第二类疫苗,应按照其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中,并按疫苗品种、批号分类码放。
第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按照先产
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销售、供应第二类疫苗。
第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第二类疫苗购进、供应记录。
记录应当注明疫苗
的通用名称、生产企业、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购销、供应)单位、数量、价格、(购销、供应)日期、产品包装以及外观质量、储存温度、运输条件、批签发合格证明编号或者合格证明、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
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定期对储存的第二类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供应和接种,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储存的第二类疫苗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过期、失效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集中处置。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有关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要求,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
对未收入药典的疫苗,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储存和运输。
第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对储存第二类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一)应采用自动温度记录仪对普通冷库、低温冷库进行温度记录。
(二)应采用温度计对冰箱(包括普通冰箱、冰衬冰箱、低温冰箱)进行温度监测。
温度计应分别放置在普通冰箱冷藏室及冷冻室的中间位置,冰衬冰箱的底部及接近顶盖处,低温冰箱的中间位置。
每天上午和下午各进行一次温度记录。
(三)冷藏设施设备温度超出疫苗储存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
第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运输过程中的第二
类疫苗进行温度监测并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疫苗名称、生产企业、供货(发送)单位、数量、批号及有效期、启运和到达时间、启运和到达时的疫苗储存温度和环境温度、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变化、运输工具名称和接送疫苗人员签名。
第十九条接种单位要具有符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规定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接种现场的疫苗存放应符合规定的温度条件。
第四章疫苗的接种
第二十条第二类疫苗接种,应按照国家或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或按照使用说明书等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第二类疫苗接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
定的接种单位承担,接种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接种场所的房屋、设备和设施应符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省有关规定。
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应当公示第二类疫苗的品种、免疫程序、接种方法、作用、禁忌症、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接种服务价格等。
第二十三条接种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及价格等,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告知记录应长期妥善保存。
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接种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填写接种记录,接种记录至少要保存10年。
对于14岁以下儿童,要同时将疫苗接种情况记录在预防接种证上。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接种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第二十四条疫苗的接种部位、途径和剂量按照国家药典的规定执行,对未收入药典的疫苗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执行。
接种操作应严格按照安全注射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接种人员应当告知受种者或监护人在接
种后留在接种现场观察15~30分钟。
如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六条接种人员不得诱导受种者或监护人使用
第一类疫苗的同品种自费疫苗。
第二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不得擅自到学校、托幼机构组织学生或幼儿进行第二类疫苗群体性预防接种。
县级和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需要在本行政区域部分地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须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接种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上报第二类疫苗接种的有关数据和情况。
第二十九条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收取的费用,应严格遵循国家或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由省卫生厅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第五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接种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并积极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按照国家制定的鉴定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
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第三十五条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