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致工伤,侵权选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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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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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7月1日)一、关于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竞合的处理原则我们认为,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包括财产性损失及非财产性损失,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

故在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

同时,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履行了相应赔偿义务后,可就劳动者已实际获得的重复的赔偿部分取得追偿权。

此外,法院应在判决书中明确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享有的追偿权和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各重复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

二、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如何认定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的确定,目前审判实践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摘要】目前,当工伤保险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发生竞合究竟应当如何赔偿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没有定论。

而且由于立法不完善,在司法审判中适用的标准也大相径庭,这对于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也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危害。

文章首先从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入手,诠释此制度存在的意义,再对国际上目前存在的模式进行分析,从而对目前国内存在的模式提出建议。

【关键词】工伤保险侵权赔偿竞合一、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一)民事侵权阶段第一个段是民事侵权阶段,在这个阶段工伤赔偿是以侵权责任法来处理的。

但随着工伤事故的与日俱增,传统的侵权责任法在对工伤赔偿方面的劣势渐渐显露:(1)、由于侵权责任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雇工需要证明在发生工伤的过程中雇主存在过错,这对于一般雇工来说是十分困难的。

因此,雇工可能因此很难举证从而导致败诉的可能性大幅增加。

(2)倘若雇工胜诉,雇主也可能无法承受数额巨大的赔偿费用从而导致执行难的问题,员工胜诉后的权益也无法保障。

(3)、由于工伤事故频发,雇主往往会陷入频繁的诉讼导致经营陷入困难;同时诉讼会导致雇主与雇工的对立,加深劳资矛盾。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仅以侵权责任法来调整工伤赔偿的做法渐渐落下了帷幕。

(二)劳工补偿阶段第二个阶段劳工补偿阶段。

劳工补偿制度是指存在劳动关系的本单位职工在法定情形下,按照法定标准,直接领取工伤赔偿。

此时,对工伤的赔偿已经规范化、基准化,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雇工可以跳过诉讼程序,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领取工伤赔偿。

这种制度简化赔偿的程序,雇工无需再对雇主存在过错举证,也避免在赔偿数额上无休止的争执。

但是,在劳工补偿制度下,企业仍然面临着高额的赔偿金额,从而可能使企业的经营陷入困难;同时,雇工也承担着雇主无力偿付赔偿的风险。

雇主为了平衡风险,往往会购买工伤事故雇主责任险。

这种保险能够降低企业大额赔付的风险同时也能更好地保障雇工的利益。

工伤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工伤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工伤连带责任是指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外,其他有关责任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伤连带责任的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工伤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出发,分析其内涵、适用范围、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内容。

二、工伤连带责任的内涵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扣押其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并依法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扣押其用于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财产,并依法处以罚款。

”2. 内涵工伤连带责任是指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外,其他有关责任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工伤连带责任;(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非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工伤连带责任;(3)用人单位与其他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连带责任;(4)用人单位与第三人之间的工伤连带责任。

三、工伤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1)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2)用人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护规定,导致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4)用人单位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

2. 用人单位与其他用人单位之间(1)用人单位之间因共同承担用工责任,导致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2)用人单位之间因分包、转包、委托等关系,导致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

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 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

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 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

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工伤事故与民事侵权同时发生的案件,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或上下班途中遭受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害而造成职工人身损害的情况,由此引发工伤事故与民事侵权纠纷的竞合。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而产生多个请求权,一方面根据劳动法律关系而产生工伤保险赔付请求权,另一方面根据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而产生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进而导致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但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此类案件中的请求权问题规定尚不明确,各地方在执行中缺乏统一认识,加之法律工作者亦对此有不一致理解,故在案件处理和受害劳动者损害赔偿问题上往往产生分歧,于是就出现了劳动者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还是只能获得工伤保险或民事赔偿中的一种,还是在获得工伤保险后,可以就民事赔偿不足的部分请求赔偿,还是先获得民事赔偿,再由工伤保险对不足部分补足等争论,严重影响了法律制度价值的实现。

本文将通过对工伤保险赔付和民事侵权赔偿制度的实证分析,借以厘清这两项请求权的实现方案。

一、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立法分析掌握立法针对某类社会关系的调整规范,是我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础。

下面,笔者将就我国关于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立法现状加以分析:(一)我国工伤保险立法进程。

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机制,新中国于上世纪50年代起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1951年政务院颁行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企业负担工伤保险费的基本制度,工伤保险实行单一救济模式。

1957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1994年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原劳动部于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将工伤保险纳入社会统筹,将工伤保险纳入强制的社会保险范畴。

该《试行办法》采取了两种救济模式:对企业而言,其一旦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即免除其工伤赔偿责任和侵权责任,采用的是取代模式;而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则采用责任竞合模式,即遵循了不重复享受权利,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原则。

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

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
和公平 。
1 8 3 8年 , 普鲁士立法 规定 , 铁路要对 乘客和雇员在 运营过程 中 受到 的伤害承担 严格责任 , 但 因不可抗 力或 申请 人 的故 意导致 的 伤害除外 。1 8 8 4年 7 月 6日, 德 国颁 布工伤保 险法 , 基于 民法 的不 同原则 , 即“ 不 以追 究事 故责 任者 确 定赔 付原 则 ” 。到 2 o 世纪 早 期, 工人 损害补偿机制取代 了侵权 法 , 劳动补偿立 法改变 了劳动 者 证 明用人单位 的过错 的困难 , 但在 工伤赔偿 引入无过错原 则之初 , 雇主承担 的责任仍是 民事赔偿责任 , 而不是工伤赔偿 。所 以 , 为 了 减轻工厂 的负 担 , 加快社会经 济的发展 , 各 国建立 了社会保 险基 金 制度 , 发生 工伤事故后 , 补偿 由基金承担 。 纵观工伤保 险制度发展 的整个 过程 , 工伤保 险制 度设计 的初 衷 是 为了解决工 人受工 伤得不 到赔偿 和企 业无力 承担而设 计的 。 工伤保 险制度 的设 计是 劳动保 障立法 的巨大进 步 , 推 动着社会 和 经济的发展 , 但是, 由于工伤基 金 的建立 和补偿标 准 的统一 , 使得 工伤补偿完全脱离 了民事赔 偿的轨道 , 因此带来 了新 的问题 : 工 伤 赔偿 和 民事侵权 的竞合 。 二、 竞合问题的解决模式 在我 国 2 0 1 1 年颁 布 实施 的《 工 伤保 险条 例 》 第 十 四条规 定 : “ 在工作时 间和工作场所 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 等意外伤害 的, 或 因工 外出期间 ,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 生事故下落 不 明的 , 以及在上 下班途中 , 受 到非本人主要责任 的交通事故 或者城 市轨 道交通 、 客运轮渡 、 火 车事故伤害的应 当认定为工 。 ” 这就 导 致 受伤雇 员在享受 了工伤 保险补偿 之后 , 是否 还能依据侵 权法起 诉 雇主或 者第三人 要求他 们赔偿 的问题 , 对此 各国采取 了不 同的 做法 。综 合看来 , 主要有 四种模式 。 ( 一) 替 代模 式 , 是指 以工伤保险赔偿 完全 取代 一般侵 权损 害 赔偿 , 即发生 的工伤事故符合工伤 给付条件 , 受害劳动者 只能选择

论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论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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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型里型f叁叁I』查垒金论工伤责/f主5偿枳责/f主仍吴糸魏彦珩摘要我国现行法律对Z-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规定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混乱。

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包括竞合关系和非竞合并存关系。

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应以补充原则处理,即受害人在不重复取得的前提下获得工伤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项目的并集;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非竞合并存时,责任人应各自承担责任,即以受害人兼得原则处理。

关键词工伤责任-侵权责任责任竞合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16—03在现代工业社会,各种各类工伤事故是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严重威胁。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正式建立了工伤责任保险制度,以建立保险基金的方式为工伤事故对职工造成的人身损害提供了基本的救济保障。

但当工伤事故的发生是由某种侵权行为引起时,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如何?受害人如何获得最充分的救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侵权行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确定?我国现行法缺乏明确一贯的规范,本文拟对此中法理做一初步探讨。

一、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比较(一)工伤责任1.工伤法律关系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是作为投保人的用人单位、职工即被保险人、工伤保险基金即保险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用人单位负有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负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分别向工伤职工支付有关救治费、经济补偿或安排工作岗位的义务,职工在承担工伤风险的情况下享有通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权利和发生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工伤补偿法律关系仅限于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有关费用。

“单赔补差额”还是“双赔”?——关于工伤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问题分析

“单赔补差额”还是“双赔”?——关于工伤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问题分析

“单赔补差额”还是“双赔”?——关于工伤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问题分析卢振虎【摘要】<正>由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或工亡)的赔偿,对权利人是实行双份赔偿,还是采取补充补偿模式,社会各界对此的争议较大。

《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权利人在获得民事赔偿后不能再获得全额工伤保险的赔偿。

本文将对这两种观点进行分析。

工伤保险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施时间不长,相关立法和制度建设尚不完善,各级各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关于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保险赔偿与第【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年(卷),期】2016(000)001【总页数】2页(P19-20)【关键词】第三人侵权;工伤保险;补偿模式;竞合问题;权利人;民事赔偿;实施时间;司法机关;社会保障制度;保险经办机构【作者】卢振虎【作者单位】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处【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2.616由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或工亡)的赔偿,对权利人是实行双份赔偿,还是采取补充补偿模式,社会各界对此的争议较大。

《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权利人在获得民事赔偿后不能再获得全额工伤保险的赔偿。

本文将对这两种观点进行分析。

工伤保险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施时间不长,相关立法和制度建设尚不完善,各级各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关于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处理问题,在实践中就有关法律适用上认识和执行不尽一致。

本文旨在对这一争议法律问题进行浅析,以便于政策制定部门尽快统一意见,减少行政争议。

原劳动部于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28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遵循了不重复享受权利,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原则。

但是,国务院于2003年颁布、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均未对此情况进行明确规定,各地在制定《条例》配套办法时,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社部给予的指导意见是应当坚持“促进制度公平,损失填平补齐”的基本原则,即实行“单赔补差额”的原则,相关待遇不能双重享受。

工伤和侵权竞合双赔偿时哪些项目可以获得双赔

工伤和侵权竞合双赔偿时哪些项目可以获得双赔

一、工伤和侵权竞合双赔偿时哪些项目可以获得双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工伤和侵权竞合双赔偿时哪些项目可以获得双赔9、劳动能力鉴定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从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工伤,存在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的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工伤保险基金已经进行了工伤补偿,则工伤职工不能就已经获得的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再向第三人主张赔偿,而是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在赔偿工伤职工后取得对第三人的代位追偿权。

对于工伤职工的其余损失部分,如果工伤保险基金未能覆盖补偿,则仍然可以通过起诉等方式向第三人要求赔偿。

二、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哪些民法典规定,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江苏省高院关于工伤和侵权赔偿竞合的双重赔付理解2010

江苏省高院关于工伤和侵权赔偿竞合的双重赔付理解2010

江苏省高院关于工伤和侵权赔偿竞合的双重赔付理解2010.1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11月)感谢江苏省泗阳县人口计生局监察室主任葛万里提供资料第二部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十四、关于工伤保险补偿责任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竞合的双重赔付理解职工因第三人的侵权而受伤,同时又满足《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的情形,能否进行双赔,《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

能否进行双赔,关键看工伤保险补偿责任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

工伤保险补偿主要是为了解决工伤职工的康复、医疗和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只要是工作原因所导致的人身伤害,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有责任,都要承担补偿责任。

正因为其认定门槛比较低,相应的其补偿标准也有所降低,工伤保险补偿不能赔付工伤职工的全部损失。

在一些具体的赔偿项目上,例如伤残补助金和死亡补助金,其标准低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标准。

即工伤保险补偿,只是用以补偿受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和因工作能力受到伤害而遭受损失的部分费用,并不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认为,当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事故时,同时满足了工伤保险补偿责任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从本质上讲,第三人侵权是造成职工伤害的直接原因,应当由第三人给予民事侵权损害赔偿。

而第三人已经赔偿的部分,就不再是受伤职工的损失,受伤职工无权就该部分寻求工伤保险补偿。

但实践中往往出现第三人没有或缺乏赔偿能力,而且受伤职工通过民事途径寻求救济往往耗时过长,直接影响到受伤职工的及时康复,因此,实践中受伤职工往往先寻求工伤保险补偿。

我们认为,如果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事故同时满足工伤认定的构成要件,在工伤保险补偿责任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害职工有权选择不同的法律并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而选择不同的请求权,一是基于劳动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工伤保险补偿请求权,二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工伤,同时因同一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既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又可依法请求人身伤害赔偿。

张某在选择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存在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之间的竞合。

二、审判实务分歧对于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情况下,劳动者如何选择赔偿方式,审判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观点一认为,应优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即劳动者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再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最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者应书面声明放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若劳动者未作出放弃声明,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观点二认为,应遵循“填平原则”,即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可以再向侵权人主张不足部分。

在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劳动者无需作出放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声明。

三、解答意见对于上述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认为,在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情况下,应遵循“填平原则”,即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可以再向侵权人主张不足部分。

具体理由如下:首先,《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

该法并未禁止因同一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受害人获得双重赔偿。

因此,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有权再向侵权人主张不足部分。

其次,《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必须作出放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声明。

若要求劳动者作出放弃声明,则违反了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原则。

此外,要求劳动者作出放弃声明还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导致其无法获得充分救济。

最后,《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劳动者只能选择一种赔偿方式。

在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赔偿方式。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是劳动者因工作事故、职业病等原因导致伤残或死亡,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金的权利。

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者的生活安全和尊严。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是基于法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合同关系产生的,是一种法定权益。

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民事请求权,是因他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者可以向侵权者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产生的,是一种法律保护权益的手段。

从适用范围上来看,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一般适用于劳动者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导致伤残或死亡的情况;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一切因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情况,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等。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存在重叠。

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事故导致劳动者伤残或死亡,这既可能构成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金,也可能构成他人侵权行为,劳动者可以请求侵权者承担侵权责任并支付相应的损失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获取相应的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权利,但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存在重叠。

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请求权利,以获取相应的赔偿。

第三人原因致害下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规则

第三人原因致害下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规则

第三人原因致害下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规则第三人原因致害下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规则一、第三人原因致害下侵权损害赔偿规则1. 第三人原因的概念第三人原因是指在工伤事故中,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过错或者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害。

第三人原因在侵权损害赔偿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其所承担的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都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和执行。

2. 第三人原因的分析在实际生活中,第三人原因是导致工伤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一名劳动者在外出工作时,遭遇了交通事故,而这起事故是由其他车辆驾驶员的过错造成的,那么第三人的过错就成为了导致工伤的原因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 第三人原因下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第三人原因下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一般可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第三人过错要与工伤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侵权责任; - 第三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权利,以补偿因第三人过错而受到的损失。

4. 侵权损害赔偿的实际案例在实际工伤案例中,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时常引起争议。

在一起建筑工地事故中,因为另一家承包商的过错导致了劳动者的伤亡,由于第三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赔偿责任划分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 总结与回顾在侵权损害赔偿中,第三人原因的存在不仅有可能增加赔偿责任的承担方,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赔偿的难度和复杂度。

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都需要对第三人原因进行明确和细致的规范,以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规则1. 工伤保险的基本概念工伤保险是指在劳动者因履行职业职责、工作任务或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出现的意外伤害、职业病等情况下,由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一种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主要包括工伤待遇支付和工伤保险金的计算与支付等内容。

上海高院审理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案件问题的解答

上海高院审理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案件问题的解答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案件问题的解答一、关于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竞合的处理原则我们认为,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包括财产性损失及非财产性损失,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

故在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

同时,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履行了相应的赔偿义务后,可就劳动者已实际获得的重复的赔偿部分取得追偿权。

此外,法院应在判决书中明确办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享有的追偿权和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各重复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

二、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如何认定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的确定,目前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

我们认为,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案件,还是应当考虑工伤和侵权案件两种不同赔偿制度的特点和功能。

经过对两种赔偿制度所确定的赔偿项目的比较和分析,我们认为,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相同并存重复的项目主要有这样一些,即:工伤保险赔偿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外省市就医住宿费和伙食费)、康复治疗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辅助器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侵权损害赔偿中丧葬费)等费用,我们认为这些项目如果重复赔偿,则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职业病等导致身体受伤或健康损害时,可以向雇主或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要求,获得经济赔偿或其他福利保障的权利。

这是一种由劳动法保障员工权益的制度,其基础是雇主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当他人的行为侵犯了个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个人遭受损失或伤害时,可以向侵权方主张赔偿的权利。

侵权行为可以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这是一种由民法保障个人合法权益的权利制度,其基础是保护个人的法律地位。

在某些情况下,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能会发生关联。

当工作场所的不安全环境或管理不善导致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就可能触发员工对雇主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

如果雇主的过失或违法行为导致了员工的伤害,员工也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行使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如果员工选择行使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他们可以获得由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一定经济赔偿和福利保障。

如果员工选择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他们可以主张对雇主普通赔偿请求或特殊损害赔偿请求,以弥补因工伤造成的财产损失、精神忧伤等。

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
了 受 害 人 获 得 完 全赔 偿 的权 利 , 受 害 人 利 益 保 障 不 利 , 也 是 取 代 对 这
模式最大的缺陷。( ) 2 绝对取代模式免除了用人单位的责任, 无法兼 顾法律功能多元化的要求, 不利于劳工损害事故的制裁和预防, 与传
统道德观念相悖。
缺陷的存在正 是工伤保险制度 产生的根本原 因。但 是是不 是就 可以 认为侵 权损害赔偿可以从此退出历史 的舞 台?两者 到底有 没有各 自 独立的适用范围?
的基础 。这时, 侵权 法就责无旁贷地承担 了劳工救济 的功能。 这种 但 救 济功 能 自身存在许 多无法 克服 的缺 陷, 比如 : 受害 劳工面 临举证 不 能和执 行不能的风险, 诉讼过程 漫长耗 时耗力 , 适用 过失相抵规则会 令受害人 获得 的赔偿大 打折扣 。 于是, 能使劳动者权益得到 更周到保 护的工伤保险制度就应 运而生了。工伤保 险制度指 劳动 者在工作中
或 法 定 的特 殊 情 况 下发 生意 外 事故 , 因职 业 性 有 害 因素 而 负伤 、 或 致 残 、 亡 时 , 其 本 人 或 其 供 养 的 亲属 给 予 物 质 帮 助 和经 济 补 偿 的 一 死 对
项社会 保障制度 。。 这样 , 出现了侵权赔 偿机制 、 就 商业保险机制 、 社 会 保障机制等 多种机制 竞相 调整的格局 这种多元化 的救济 方式在 协调适用时会 产生许多问题, 比如: 工伤保 险制度 与侵权 损害赔偿制 度 能否相 互取 代?受害人如何正确行使 自己的权利 ?这些 都需要在
关键词 工伤保 险 赔偿 侵权 损 害赔偿 适用 关 系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2
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文 献标 识码 : A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权益,但在某些情况下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是劳动者享有的一种权益,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致残、因工死亡或者其他工伤事故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必须通过申请和认定程序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方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给对方造成了损害时,受损害方依法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的权利。

侵权行为可以涉及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多个方面,比如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产品质量问题等。

第一,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赔偿请求权。

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在劳动者遭受工伤时提供经济上的补偿。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劳动者,而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

所以在工伤事故中,劳动者可以同时行使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当工伤事故是由用人单位的过错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时,劳动者不仅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赔偿,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二,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可以存在求偿关系。

在工伤事故中,劳动者可以先行享受工伤保险赔偿,但如果工伤保险无法完全弥补劳动者的损失,劳动者可以通过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继续追偿。

劳动者因工致残导致收入减少,工伤保险只能提供一定的赔偿,未能全面弥补其损失,劳动者可以向侵权方要求进一步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法律适用上具有一定的差异。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涉及到特定的法律制度和程序,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和认定;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则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民法规定进行适用。

两者在赔偿的计算方法、责任承担的范围等方面也存在差异。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权益。

试论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

试论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

《商场现代化》2012年8月(中旬刊)总第692期一、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1.二者的联系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再到雇主责任险最后到工伤强制保险,这是工伤保险发展所经历的四个阶段。

由此可见,工伤保险是在雇主责任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是商业保险被国家公权力介入,并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强制性的保险。

劳动法和民法对于工伤事故加以规范的角度是不同的,前者是从工伤保险关系的角度,而后者则是从工业事故无过错责任特殊侵权行为的角度。

这就使得工伤事故被赋予了双重性质,是劳动保险与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竞合。

然而这种竞合从实质上说,其实是劳动法与民法这两个基本法的法规之间的竞合。

因此,工伤事故责任实际上也是民事侵权责任的一种。

2.二者的区别(1)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

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工伤保险制度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它的目的在于对工伤职工进行补偿和救助,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工伤保险补偿的给付义务人是特定的社会保险机构。

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则通常是由民法进行调整的,是基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

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民事纠错制度,它是以个人过错为基础的,因此应该属于私法的范畴。

(2)目的及功能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是处于较弱势的地位的,为平衡二者间的地位差距,在国家强制力的干涉下,工伤保险制度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一定的工伤保险费,这样做的目的是,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能使工伤职工从社会保险机构处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

同时,这一制度也能较快的把用人单位从沉重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中解脱出来,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而侵权损害赔偿则具有损害填补的功能,其目的是使损害恢复到未发生的状态。

即在行为人对他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造成不法侵害时,使受害者得到救济,它最根本的制度价值就是平衡个体利益。

(3)归责原则不同。

工伤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已完成了向补偿不追究过失原则的转变。

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和侵权赔偿的双重待遇

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和侵权赔偿的双重待遇
村 委 会 通 知 我 . 收 回林 地 并 承 包投 资期 长 . 效 慢 . 益 期 长 的特 要 见 收 进 行 重 新 发 包 。 认 为 林 地 的 点 . 果 不 允许 继 承 . 损 害承 包 方 的 我 如 会 承 包 期 还 未 满 . 可 以 在 承 包 长 期 利 益 我 合 同 的有 效 期 内继 续 承包 。 请 3 以 其 他 方 式 承 包 的 土 地 . 以 . 可 问. 的 理 解 对 吗 ? 我 继承。 据《 依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农 村 土 地 读 者 李 毅 包 法 》 第 四 十 四 条 和 第五 十 条 的规 承
定 . 于 荒 山 、 沟 、 丘 、 滩 四 荒 对 荒 荒 荒 李毅读者 : 关 于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地 . 果 承 包 人 通 过 招 标 、 卖 、 开 如 拍 公 权 的 继 承 问 题 . 先 需 要 明 确 协 商 等 家庭 承 包之 外 的 方 式 承 包 了这 首 继 承 发 生的 条 件 。 由 于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些 土 地 .那 么其 继 承 人 在 承 包 期 内可 是 以户 为 单 位 . 所 以 家庭 成 员之 一 死 以 继 续 承 包 这 样 的 规 定 是 为 了 鼓 励
亡 是 不 发 生继 承 问题 的 .只 有 承 包 户 对 荒 地 的 治 理 . 分 利 用 土 地 。 充 的 家 庭 成 员 全 部 死 亡 才 有 继 承 问题 。 综 上 所 述 .如 果 你 未 和 你 父 亲 分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的 继 承 可 分 三种 户 . 无 疑 问 你 可 以 继 续 承 包 该 林 地 : 毫 情况 : 如 你 和 你 父 亲 已 分 户 . 你 作 为 合 法 继

案例: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责任后向包工头追偿,怎么判?

案例: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责任后向包工头追偿,怎么判?

案例:⽤⼯单位承担⼯伤责任后向包⼯头追偿,怎么判?案例:⽤⼯单位承担⼯伤责任后向包⼯头追偿,怎么判?【案情】2015年10⽉25⽇原、被告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将原告⽛同路⾯1标碎⽯料加⼯⽣产线⼀套承包⼄⽅。

其中第五条主要约定内容为,"期间所发⽣的⼈员轻伤或重伤亡事故均由⼄⽅承担经济责任或损失"。

2016年5⽉11⽇,被告雇佣的务⼯⼈员李⽣全在从事碎⽯⼯作时从运输带坠落⾄地,造成李⽣全双侧桡⾻远端粉碎性⾻折。

经海东市⼈⼒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伤。

李⽣全提起⼯伤保险待遇纠纷后经化隆县劳动仲裁委审理,做出仲裁调解,原告向李⽣全⼯伤赔偿16万元。

【⼀审】法院认为,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伤保险⾏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伤保险基⾦⽀付⼯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追偿"的规定。

原告承担了⼯伤赔偿责任,依此规定其有权向被告进⾏追偿。

其次,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债权⼈或者债务⼈⼀⽅⼈数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都有权要求债务⼈履⾏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了义务的⼈,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的规定。

原告向被告追偿的份额不应当是全部赔偿份额,⽽应当是被告应该承担的份额。

再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连带责任⼈应根据各⾃责任⼤⼩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付超出⾃⼰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追偿"的规定。

对于原、被告责任承担份额的划分,依据该规定结合雇主责任应重于具有选任过错的⽤⼈单位责任的法律归责的⼀般原则,本院确定原告承担李⽣全⼯伤赔偿责任的30%即4.8万元,被告承担70%即1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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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致工伤,侵权选择赔偿?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2005年8月1日,张某进入设备公司工作担任清洁工.2005年11月12日,张某在门卫室后清洗地毯时,被本单位雇请的驾驶员俞某启动车辆时撞伤.之后,张某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起诉设备公司及驾驶员俞某.2008年1月14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张某以俞某系职务行为为由撤回对俞某的诉请,并与设备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设备公司支付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33万余元及工资2万余元,协议第三条中明确"双方无其他争议".之后,张某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08年3月28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七级.2008年5月19日,张某申请仲裁,要求设备公司支付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等.
【争议焦点】l、本案责任性质?2、调解协议效力?
1、张某在工作时被设备公司雇请的驾驶员俞某撞伤,肇事司机俞某履行的是设备公司的职务行为,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发生竞合J卩两种责任主体均为本案设备公司.对于责任主体发生竞合的,张某只能选择其一进行诉讼.
2、本案张某于2006年11月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向设备公司主张权利,该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双方无其他争议",但本案张某在设备公司履行了相应的赔偿义务后还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出赔偿请求,该请求于法无据,判决设备公司无须支付张某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及伤残鉴定费。

【邹超律师提示】劳动者的伤亡既是工伤又是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劳动者有权依有利于自己的原则,选择提起工伤赔偿或者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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