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法中代位权构成要件的辨析

合集下载

代位权

代位权
第三,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我国《合同法》中仅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视为 保全的必要。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如债务人现有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务人 直接以强制执行来实现债权即可,没有必要行使代位权。
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即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 准。债务人不行使权利,只有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时候,才符合其行使的要件。
代位权
法律术语
01 特点介绍
03 行使 05 司法解释
目录
02 成立要件 04 效力 06 法律规定
基本信息
代位权亦称“代位求偿权”。东道国政府对其境内的外国私人投资须予以保证。如果外国投资者在某国的投 资因政治原因而遭受损失,由投资国政府(一般通过海外投资保证公司或保险公司)予以补偿,而投资国政府取得 代替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提出索赔的要求。一般说,代位权包括以下内容:(1)代位权的范围和条件。如果投资国 承保者根据承保范围内投资者支付赔偿款项,东道国政府应承认因上述支付而转移给承保者的任何货币、债权、 资产或投资,并承认承保者所继承的任何权利,同时,承保者应受投资者尚存法律义务的约束。(2)代位权的限度 和限制。一是代位权的权益限度不能超过原投资者所享有的权益,二是依照东道国法律禁止或限制承保者代位取 得的财产利益的安排。(3)资金的转移。承保者根据其承保范围取得的法定货币的款项,东道国政府对其使用和兑 换不应低于该资金在原投资者手中的待遇。
成立要件
实施对象
具备条件
实施对象
一是纯粹的财产权利,除债权外还包括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等 二是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撤销权; 三是诉讼上的权利,如起诉权、申请强制执行权等。 但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以及非财产权都不能成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下面由赢了网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

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不但主体资格要合法,而且债的行为也要合法,这不但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要求,也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要求。

如果债权债权人代位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就不存在债权人代位权。

如果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但是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应当认定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

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这时债权人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履行期,债务人就不能对其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履行期是否届满,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确定。

如果没有约定履行期或履行期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应认定经过了合理的时间(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可以认定是到期的债权。

如果次债务人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自己的债务,则债务人的债权就不能算到期债权。

如次债务人行使了不安抗辨权,即使次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在债务人的情形没有好转或没有提供担保,债权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这种债权行使代位权也无实际意义。

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不是所有的任何性质的债权,而是仅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因此,《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代位权的标的仅限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债权范围之内,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其他权利不得作为代位权的标的,如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等权利,则不属于代位权的标的。

合同法 代位权

合同法 代位权

合同法代位权
合同中的代位权是指一方当事人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
务转让给第三方的权利。

代位权的存在可以使合同更加灵活和便利,但也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在撰写代位权相关的合同范
本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代位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在合同范本中,需要明确规
定代位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书面通知等
具体步骤,以确保代位权的转让合法有效。

2.明确代位方和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范本中需要清楚地
规定代位方和受让方在代位权转让后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受让方是
否需要承担代位方的义务、代位方是否仍然保留部分权利等内容。

3.合法性和有效性保障,合同范本中需要注明代位权转让的合
法性和有效性保障条款,以确保代位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不会因
为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无效。

4.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合同范本中需要包含法律适用和争议
解决条款,明确代位权转让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方式,以便在发
生纠纷时能够依法解决。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为其量身定制代位权相关的合同范本,并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指导,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满足您的需求,如有任何疑问或进一步的要求,请随时与我联系。

什么是合同代位权

什么是合同代位权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是合同代位权代位权是一种合同的保全方式,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当债务人对自己的债权处理影响到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那么,什么是合同代位权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合同代位权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它是属于合同保全的一种方法。

1、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合法债权;(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非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到期债权;(4)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5)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人身。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的行使方法:(1)主体: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

(2)行使方式:诉讼行使。

(3)清偿:债权人胜诉后,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两个债务随之消灭。

(4)抗辩权转移:次债务人得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权。

(5)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最终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法律教育网《合同法》第73条第2款: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6)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应另行起诉。

对合同法中代位权的理解与适用上

对合同法中代位权的理解与适用上

对合同法中代位权的理解与适用(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对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代位权作了重点阐释。

现就有关问题略述己见。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因此遭受损害而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

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

代位权和撤销权同为合同的保全制度。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作为行为,保障责任财产的增加,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作为行为,避免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

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

一是名义不同,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位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二是权限不同,代理人的权限是委托授权或者指定、法定的范围以内,代位权人的权限是债权人的债权范围以内;三是诉讼资格不同,代理人就其在代理权范围以内的行为一般不具有原告资格,位位权人一般具有原告资格;四是后果不同,正常代理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代位的法律效果是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代位权不同于代位申请执行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据此,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其仅适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诉讼已经终结或者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形,而且一旦第三人对债务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代位权是不需要这些条件的。

二、代位权行使的要件(一)积极要件合同法解释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规定了代位权行使的实质要件:1、合法性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

浅谈合同法中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浅谈合同法中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关 键词
中图分 类号 : 936 D 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 90-6 -1 10 .5220 )90 3O
关 于合 同法 中的代位 权 。 国 《 同法》 我 合 已经给 出 了一个 法定 人 无关 则 自然 不能 成立 代位权 。 合 同法》 7 《 第 3条规 定 的到 期债 的概念 。 关于合 同法 中债 权人 的代 位权 概念 , 者概括 为 当债务 权 包括 合 同之债 、 当得利 之债 、 因管理 之债 。当然规 定不 够 笔 不 无 人 怠于行 使其对 于第 三人 的债权 而对 债权人 的债权 产生侵 害 时, 全面, 不足 以达到 立法 目的 , 者认为 还应包 括物 上请求 权 、 产 笔 财
的 自身 的债 权 ;四) 务人 对第 三人 的债 权 已经到 期 。 ( 债 但是 由于 程 序 中 的受偿 人 因不 申报 破产 财产 而丧 失权 利 。能行 使 是指 债 《 同法解 释》 定 的过于 简化和 抽象 , 国学者们对 合 同法 中代 务 人有 能 力行 使 没有 客观 原 因妨碍 。不 行 使是 指债 务人 消极 的 合 规 我 位 权 的构成 要件还 是众 说 纷纭 , 产 生 了各种 学说 , 如有 三要 不 作为 。 期债 权是 指两个 合 同中 的债权债 务 关系 均 已到期 , 便 例 到 而
债 务人 之 间的债权 债 务 的合 同关系 。 的给付请 求权 以及 退休 金 、 恤金 、 老金 、 抚 养 劳动 报酬 、 寿保 险、 人 对 于合 同法 中代位 权 的构 成要件 学 术界众 说纷 纭 。 国 《 我 合 安 置费 、 身伤 害 赔偿请 求权 等权利 。 . 务人 对第 三人 的到 期 人 2债 同法解释》一 ) 十一条 已经简 单地对法 定要件做 出了规定 :一 ) ( 第 ( 债 权怠 于 行使 。所 谓 怠于 行使 对债 务人 的 到期债 权 是指应 行 使

债权人代位权由哪些要件构成,代位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由哪些要件构成,代位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债权⼈代位权由哪些要件构成,代位权构成要件是什么债权⼈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种。

下⾯由店铺⼩编⼩编为您介绍债权⼈代位权由哪些要件构成,希望对您有帮助。

债权⼈代位权由哪些要件构成,代位权构成要件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第73条及其解释(⼀)第12条的规定,代位权构成要件我们归纳起来有4点:第⼀、债权⼈对债务⼈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

债务⼈对次债务⼈必须享有合法确定的债权,且此种债权尚未被处分,如次债务⼈已将所⽋的债务清偿,则就不存在代位权。

⽐如:赌博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就不能⾏使代位权。

第⼆、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

从字⾯上理解,怠就是懈怠,消极怠⼯。

从法律⾓度来理解,是指债务⼈不履⾏其对债权⼈的到期债务,⼜不可以诉讼⽅式或者仲裁⽅式向其债务⼈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钱给付的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

这⾥的意思就是债务⼈不履⾏对次债务⼈的到期债权,⼜不可以诉讼⽅式或者仲裁⽅式向次债务⼈主张权利的,债务⼈就怠于⾏使。

第三、债务⼈的债权已到期,债务⼈已陷于履⾏迟延,必须是债权⼈对债务⼈以及债务⼈对次债务⼈的债权均到期,⽅可⾏使代位权。

债务⼈履⾏债务的期限是债务⼈向债权⼈履⾏债务和债权⼈接受债务⼈履⾏的时间,未到期的债务⼀般不能主张代位权,不然将有害债务⼈的期限利益。

这⾥的意思就是债权⼈与债务⼈的债权,债务⼈与次债务⼈的债权,这两个债权均已到期,有⼀个不到期的,就不能⾏使代位权。

第四、债务⼈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的债权。

《合同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专属于债务⼈⾃⾝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养⽼⾦、抚恤⾦、安置费、⼈寿保险、⼈⾝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这⾥的意思就是只要不是债务⼈⾃⾝的专属债权,债权⼈就可以⾏使代位权。

因此,债权⼈要⾏使代位权,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才可以⾏使代位权;否则,缺少任何⼀个要件,债权⼈都不能⾏使代位权。

简述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问答题)

简述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问答题)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需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主债务人、代位权请求、代位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及代位权行使程序。

以下我将从简述这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1. 主债务人主债务人是指与债权人形成债务关系的主体,通常是指欠款人或者其他义务履行人。

在代位权行使中,主债务人是否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通过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来实现的。

如果主债务人没有足够价值的财产,债权人就无法通过行使代位权来满足其债权要求。

2. 代位权请求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提出代位权请求,也就是正式向法院申请代位权执行程序,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来证明自己有权行使代位权。

这些证据包括债权权利凭证、债权人唯一识别信息明、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证据等。

只有提出了有效的代位权请求,法院才能受理债权人的代位权申请。

3. 代位权制度的适用范围代位权制度通常适用于特定的情形,例如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或者在特定的债权关系中。

在代位权行使中,必须满足代位权制度适用范围的要求,才能有效行使代位权。

否则,债权人无法依法行使代位权。

4. 代位权行使程序代位权行使程序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向法院提出代位权请求,并依法参与代位权执行程序,最终实现自己的债权要求。

代位权行使程序通常包括法院立案、法院传票、财产查封、拍卖或变卖财产等环节。

债权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代位权,不能擅自执行。

总结回顾:简述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了主债务人的执行财产、代位权请求的提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和代位权行使程序几个方面。

在实际行使代位权时,债权人需要满足这些要件的要求,才能有效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行使过程需要依法进行,否则会影响债权人的权益。

个人观点: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合理合法地行使代位权不仅有利于债权人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能保障主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债权人和主债务人双方来说,了解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论合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论合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论合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要件摘要: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俩的保全制度,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司法解释中有类似债权人代位权的内容。

学说上多主张在我国已有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之外,还应设立债的保全制度,从而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周密而细致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填补了法律漏洞,意义重大。

关键词:债的保全代位权构成要件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定的权利,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不行使权利的行为,即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财产,即旨在对责任财产采取法律措施予以保护。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一般都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已经到期的情况下而行使该项权利的,因此,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如果没有其他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可以直接获得该财产。

第二、代位权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是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而不是向债务人提出请求,这就不同于债权人向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出的请求。

第三、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严格要求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要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全其债权,而不能通过诉讼外的请求方式来行使代位权。

这一规定,有利于防止当事人以保全债权为名,采用不正当手段抢夺债务人的财产,影响社会生活的安定。

由于代位权是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并不是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或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而优先受偿,因此它也不是诉讼上权利,而是一种实体权利。

第四、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

也就是说,债权人仍然可以向债务人及其保证人提出请求,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因债权人没有行使代位而认为其具有过错。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七十三条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七十三条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七十三条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法条原文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规定了代位权制度。

代位权的概念、特征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促使其债权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从权利的性质上讲,它属于民法上的形成权。

代位权制度是债权的保全制度的内容。

债的保全,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摘发的重要内容,对于债权的保障具有重要的作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

它是指法律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权利带来损害而设置的债的一种担保形式,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债的保全制度的法律意义在于,债务人以其财产承担债务责任为一般担保,作为一般担保的债务人的财产亦称为责任财产,责任财产的增减与一般债权能否实现攸关。

然债权人不能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倘若债务人任意处分财产,自由地减少责任财产,就会害及一般债权,故法律赋予债权人干预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当债务人消极地怠于行使权利听任责任财产减少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维持责任财产。

当债务人积极地减少责任财产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恢复责任财产。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可以有效防止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使债权得以保全。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有:,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一转和消灭而产生、一转和消灭。

第二,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第三,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合同法有关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

合同法有关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

合同法有关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哎呀呀,合同法里的债权人代位权,这可真是个复杂又重要的东西呢!就比如说,小明借给了小刚100 块钱,小刚说好了一个月后还,可都过了好几个月了,小刚还是没还钱。

而且呀,小刚还有一笔别人欠他的200 块钱,但是小刚就是不去要。

这时候,小明着急了,他就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这债权人代位权到底是啥呢?就好像是一个神奇的小助手,能帮着急的债权人去要回本该属于他们的钱。

想象一下,这就像一场接力比赛。

小刚是第一棒,本该跑完他的路程,把钱收回来还给小明。

可他在跑道上偷懒,不跑了!那小明这个着急的第二棒选手,就有权利冲上去接着跑,把那本该属于自己的钱要回来。

再比如说,小红是个卖水果的。

小王从她那里买了好多水果,一直没给钱。

小王呢,他给别人干了活,别人还欠着他工钱没给,可小王也不去要。

小红可气坏啦,这不就跟自己辛苦种的果子被人白白拿走了一样嘛!这时候,小红也能用上债权人代位权,去把那钱要回来。

那行使这个代位权有啥条件呢?首先,小明和小刚之间的债务得是合法有效的,总不能是那种偷偷摸摸、见不得人的交易吧?然后呢,小刚对别人的那个债权也得是合法有效的,不能是那种耍赖皮、没道理的钱。

而且呀,小刚还得是真的不去要那笔钱,就像个懒虫一样躺在那里不动。

这债权人代位权有啥用呢?它就像是一把正义的宝剑,能保护那些被欠钱的人。

不然,那些欠钱不还,又不去要别人欠他钱的人,不就太逍遥自在啦?这规定难道不好吗?它让那些诚实守信的人能得到保护,让那些耍赖的人没法得逞。

这不就像是在一个班级里,老师制定了规则,让守纪律的同学有奖励,让调皮捣蛋的同学受到惩罚一样嘛!我觉得呀,合同法里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真是太重要啦,它能让我们的生活更有秩序,更公平!。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那些呢?代位权并非自合同的关系发生之时就为债权人所享有,它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综合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解释,笔者认为,代位权的发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没有债权的存在,就没有代位权的存在。

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就不可能产生债权人代行债务人的权利,代行者如果与被代行者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则代行者即无代行的基础。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合同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对此笔者现解为,所谓怠于行使其权利,是应行使并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

不行使,即客观上不行使权利,其原因如何以及债务人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在所不问。

但对于债务人不能行使的权利(例如破产人的财产权),或债务人已行使权利,但行使方法不适当,或不适于代位行使的权利等,债权人也不得再行使代位权,否则将构成对债务人行使权利的不当干涉。

3、债权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代位权为保全债权而设立,故只能在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时,才能行使。

判断有无“必要”,应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准。

合同法 代位权

合同法 代位权

合同法代位权
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
务转让给第三方时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

代位权的转让必须经过原
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在代位权的转让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合同转让的书面通知,代位权的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原
合同另一方,明确说明转让的对象和转让的条件。

通知书应当包括
原合同的基本信息、转让的原因和目的、转让的条件和责任等内容。

2. 原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在代位权转让的过程中,原合同另一
方必须同意转让的事宜。

如果没有得到原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代位
权的转让将是无效的。

3. 代位权的法律效力,一旦代位权转让的条件得到满足并经过
原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代位权将产生法律效力。

转让方不再享有原
合同中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代位权受让方将取代转让方成为合同当
事人之一。

在撰写代位权转让的合同范本时,需要明确规定转让的条件、转让的对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合同范本专家应当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结合代位权转让的具体情况,为客户提供合适的合同范本,并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合同范本专家还应当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及时更新和完善合同范本,以适应法律环境的变化。

最新民法典下的代位权规定

最新民法典下的代位权规定

最新民法典下的代位权规定随着2021年开始实施的最新民法典的到来,代位权作为其中一个热门话题备受瞩目。

代位权,作为一种相对较为复杂且专业的法律概念,其规定的相关内容相信更是让人眼花缭乱。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探讨最新民法典下的代位权规定,以期为您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深入的理解。

一、代位权的基本概念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权关系中,将其所持有的债权通过法定程序转让给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其实质是一种使人代位履行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的效力在于,代位人可继承原有债权人所持有的全部债权,自代位前可以提起诉讼收取应讨债务利息、违约金等法定增加金额。

二、最新民法典下的代位权规定民法通则的第65条规定:“为了支持债务人以及实现债权,债权人有权持权利凭证向债务人或者其他人请求债权的履行。

债权人将其所持有的债权向他人转让的,受让人取得被转让的债权;债权转让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

”在最新民法典中,其规定了代位权的基本要件。

代位权的效力,取决于被转让债权在转让时是否具备传统的债权转让要件,即:以合法形式存在、具有明确权利主体、债权的债务关系确立。

除此之外,最新民法典对于代位权的规定还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明确划分:1.代位请求权代位请求权是指债权人将其所持有的债权通过法定程序转让给符合法定条件的另一方,而被转让方则可以从被代位的债权中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这个过程中,代位人的权利不能优先于被代位人的利益,当代位人主张其权利的同时,必须同时兼顾被代位人的利益。

2.代位人的诉讼请求权代位人可以在自己被代位前就开始提起诉讼收取应讨债务的利息、违约金等法定增加金额,并且代位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所获得的效力是等同于被代位人本人提出诉讼请求所获得的效力。

3.代位人的债权承认请求权代位人在代位后,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债权承认。

债权承认请求所指的是,代位人请求债务人在没有债务人原因拒绝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认可代位人作为债权人。

“代位权”三大问题探讨

“代位权”三大问题探讨

“代位权”三大问题探讨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08)10-00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债权代位权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中从无到有。

但是有关其内容和性质的争议却远没有停息,本文从代位权的历史出发,试图阐明代位权的有关问题。

关键词:代位权内容性质行使一、代位权的性质传统民法上的代位权制度认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却不行使,使其将来的偿债财产应该增加而未增加,危及债权实现,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代位权是一种什么性质呢?首先,这种权利不需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权人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就可以行使,似乎可以直接将其指称为形成权。

其次,代位权很像民事中的代理,但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代行权利,与代理的特点存在明显差异。

台湾有学者将其称为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也有人认为它是从属于债权的一种特别权利,属广义的形成权。

再次,代位权本身并非一种独立存在的权利,而是一项依附于债权的权能,称为代位权能。

再次,代位权看似债权人向第三人为请求,第三人负有协助的义务。

似乎与请求权很接近。

这也是最容易产生的认识。

其实,代位权已经超越了债权相对性而直接指向第三方甚至可以再次代位。

因此它从一开始就被赋予了迥异于债权请求权的内核。

但它也并非要与物权的追及效力相混淆,相反,代位权跨越法律关系双方而针对第三人,和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有本质不同的。

有了债权,不一定就具有代位权。

因此把代位权定义为债权的一项权能,似乎于理不通。

二、代位权的内容《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解释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规定了代位权行使的实质要件:(一)积极要件:1、合法性,2、因果性,3、期限性,4、货币性;(二)消极要件: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doc

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doc

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一、代位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在性质上,代位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基于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

「1」代位权制度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

该法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但权利和诉权专属于债务人个人者,不在此限。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指债权人在什么条件下才能行使代位权,以保全其债权的实现。

《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对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作了明确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合同法解释》第11条第(1)项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

代位权是基于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所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没有生效,或者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者已经被解除,或者债权人的债权因过诉讼时效成为一种自然债权,债权人均不享有合法且有效的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具有可撤销因素的情况下,应当由债务人主动提出撤销的请求,法院才能审查。

在债务人未提出撤销之诉时债权人的债权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债权人能够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以保全自己债权的实现。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按照传统代位权理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

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若不及时行使权利,则可能因为诉讼时效或其它原因而使其权利得不到实现。

能够行使,则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行使的能力。

若因次债务人无法找到或由于其它客观情况致使债务人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则不构成怠于行使。

「2」我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并非怠于行使而是放弃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则属于债的保全中撤销权制度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第73条对应民法典

合同法第73条对应民法典

合同法第73条对应民法典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务人不积极主张权利,固然于债权人不利,然而债权人动辄行使代位权也会损害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毕竟债权具有相对性,不能任债的效力无限制地对外扩张,为了平衡对债权人的保护和债务人活动的自由两种价值,不致使债务人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而陷入债权人的奴役,应该严格限定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行债务人的权利,代行者如果与被代行者之间没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则代行者即失去了代行的基础。

因为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的一项从权利,它必以债权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

所以,人民法院在受理债权人诉请行使代位权的案件时,首先应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以及该债权债务关系有效与否。

2、债务人对第三人须享有权利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债权人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对于他人无权利存在,或者权利已经行使完毕,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关,也不得对该第三人行使代位权。

可以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债务人现有的权利,非现实存在的权利,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所以法律上的可能或者能力不得成为代位权的标的。

例如对有利合同(赠与)的承诺能力或者有利商业机会的利用等;权利中的一部分权能也不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如债务人对其所有的财产(如房屋、土地等)怠于使用、收益(房屋的出租、土地的耕作等),债权人不可代其位而行使,否则构成对债务人权利的侵犯,也威胁到债务人的意志自由。

按我国《合同法》规定,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这使得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范围过于狭小,按《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和理论,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也很广泛,除了债权之外,还包括物权及物上请求权,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形成权,甚至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本身又可以成为代位权的标的,并且不仅限于私权的代位,对于一些公权利也可以代位行使,内容非常广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代位权纠纷案件的8条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代位权纠纷案件的8条裁判规则

最⾼⼈民法院关于代位权纠纷案件的8条裁判规则2015年2⽉4⽇,最⾼⼈民法院通过中国裁判⽂书⽹发布⼀批裁判⽂书。

其中⼀份是关于代位权纠纷的裁判⽂书,我们结合以往最⾼⼈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典型案例,探讨同类案例的裁判规则。

导读:1.次债务⼈应对所⽋债务⼈债务是否清偿负举证责任——次债务⼈应对所⽋债务⼈到期债务是否清偿及以何种⽅式清偿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民法院同类典型案例裁判规则﹞2.次债务的代物清偿约定未履⾏,不影响代位权⾏使——债务⼈与次债务⼈之间存在以代物清偿⽅式清偿债务的约定,若次债务⼈未实际履⾏,债权⼈仍有权⾏使代位权。

3.次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代位权的⾏使——债务⼈债务到期后,对到期次债务的展期⾏为⽆效。

债务⼈与次债务⼈间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代位权⾏使。

4.代位诉讼开始后,债务⼈⽆权再处分次债务⼈债权——代位权诉讼程序开始后,债务⼈即丧失了主动处分次债权的权利,次债务⼈如果履⾏义务,只能向代位权⼈履⾏。

5.次债务⼈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时,次债务额如何认定——代位权⾏使不⼀定要经过诉讼、仲裁,只要是明确的债权即可,次债务⼈拒不举证时,由法院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6.代位权⼈有权诉请确认债务⼈与次债务⼈合同⽆效——在债务⼈⽆法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债权⼈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债务⼈与次债务⼈所签合同⽆效,以⾏使代位权。

7.代位权⾏使,以债务⼈对次债务⼈享有债权为前提——在债务⼈对次债务⼈的债权因双⽅实际抵扣⾏为⽽消灭的情况下,债权⼈向次债务⼈⾏使代位权的主张不能成⽴。

8.债务⼈享有确定到期债权,是代位权诉讼成⽴前提——在债务⼈对次债务⼈是否享有到期债权的事实不确定的情况下,债权⼈对次债务⼈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不应⽀持。

规则详解﹝中国裁判⽂书⽹:最新典型裁判案例﹞1.次债务⼈应对所⽋债务⼈债务是否清偿负举证责任——次债务⼈应对所⽋债务⼈到期债务是否清偿及以何种⽅式清偿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 � � � � 年第 期
甚至以上的时间才 有可能进入高级课程班学习, 而在高级课 程通过后才能上大学�又如, 有些英语基础非常薄弱的学生去 美国学语言怎么都 通过不了,美国大学的校门对 于他们来说 是近在眼前, 远在天边�对于美国大学 来说, 语 言课程实际上 是最赚钱的, 教学成本低, 学费收入高�如果学生不通过, 那么力, 才能迅速应对这些问题 , 从而使 自己尽快地适 应环境, 心情舒畅地投入学习� () 自理能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愉悦的心情是顺利完成 一, 代位权的概念 为了确保债权 的实现, 保护交易 安全, 各 国民法大都设立
学业的精神保障�学生远离家人独自一人来到异国他乡学习, 债的保全制度,而其中代位权就是针对损害 没有特别担保的 会 遇到许多诸 如生活, 学习 , 文 化, 语 言方面和 人际交 往方面 一般债权人利益而设立的债的保全制度中重 要的一项�合同 的现实问题�因此, 学生在赴美前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发生 的 情况, 客观清醒 地认识国外 生活方式 , 做 好勇敢, 理 智地面 对一切困难的心理准备� 由此 , 笔 者建议, 学生和 家长对 留美与否 要慎重 考虑, 具 有性格的学生留美尤需谨慎� 一是初中毕业生�一方面中国的基础教育比美国要好, 另 一方面, 虽然初中毕业生年龄小, 在语言学习方 面有较明显的 优势, 但其负面影响也不容小觑�他们 大多为独生子女, 在家 "集万 千宠爱于一 身" , 依赖 性强, 意志薄弱 , 缺 乏必要 的生活 自 理能力和心 理承受能 力, 对 社会了解 较少, 判断能 力较弱 � 这个年龄段的孩子 来到美国后, 面对全 新的环境, 一时手足无 措, 一片迷茫�他们当中有的是富家子弟, 整天花天酒地, 滋惹 事 端, 延误了学业 , 成 为众人口中 的 " 留学垃圾 " ; 有的 是普通 家 庭子女, 家庭经 济困难, 疲于打 工赚钱, 无法 应对学 习和生 活 的双重压力 , 重 者可能罹患 精神疾病 , 被 移送回国 ; 更有甚 法中的代位权, 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 其到期债权, 债权人因此 遭受损害而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 位行使债务人债 权的权利� 二, 确立代位权的重要性 代位权是以传 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 针对债务人逃债 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 �合同法� 关于代位权 的确立, 对于解决目前我国经济领域 存在的严重三角债问 题, 奠定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三,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合同法解释� 依照 �合同法� 第七十三 条对代位权的行使 要件作了规定� (一 )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 确定 由于债权人的 代位权是基于债权人债权 的保全权能而产 生的一项从权利, 所以债权的合法 , 有效存 在是债权人行使代 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 之间的债权债务关
者喜欢猎奇且自控力很差的小留学生,因抵 抗不住某些物质 或精神的诱惑而误入歧途, 锒铛入狱� 二是高考落榜 生�很多高考落榜生的 家长把赴美留学当 成是 "救命稻草" , 仿佛抓住了它, 孩子就可 以避免国内教育的 弊端, 自 然而 然变成 " 精英 " 了, 很多 家长 更不惜 为此 节衣缩
再上一期或者多期 , 学校的盈利就会更 多�但是对学生而 言, 食�然而, 看看众多的 "海归" 成 "海待" , 就 知道把这份重任寄 这既费钱又费时, 还会耽误他们的前程� () 学习能力�美国的教学体制, 模式和 理念与国内有很 大的不同�我国高校一般实行严进宽出, 学校更注重理论知识 方面的学习, 老师扮演着领导的角色, 学生只需 认真听课就可 以考出优异的成绩�而美国高校则一般实行宽进严出, 淘汰率 极高, 学校更注重学生的实际创造能力 和动手能力, 更倡导学 生逆向思维 , 团队意识和自主学习, 如课堂演讲, 小组讨论 , 数 据分析,撰写 论文等�老师对学生只是起着指 导和帮助的作 用, 要求学生会学, 肯学, 能够分析出哪 些部分是重点, 哪些内 容是关键, 从而掌握精华内容�所以要想顺利完成在美国的学 业, 需要学生付出极大的努力�如果学生不能了解和接受美国 的 教育体制, 模式 和理念, 很有可 能对留学 "水 土不服 " , 甚至 面临被退学的危险� () 自制能力�美国经济发达, 各种新生事 物令人眼花缭 乱�一些学生初 来乍到美国,由于猎奇心强且 脱离父母的管 教, 往往难以抵抗各种物质或精神的诱 惑而荒废学业, 甚至误 入歧途�所以 学生要有分辨是非能力,在诱惑 面前要坚持原 则, 立场坚定, 不为所动� () 自我调节能力�大部分学生初 到一个陌生的环境, 都 会产生孤独感和恐 惧感�如果他们长期不能摆 脱这些孤独和 不安的感觉, 就会感到身心疲惫, 影响学习�另外, 有不少中国 小留学生在经历了 初来乍到的兴奋与新鲜之后, 会感受到了 在 异域学习和 生活的艰 辛, 部 分人心理 压力沉重 , 不 堪重负 ,
� � � � � � (辽宁省铁岭广播电视大学, 辽宁 铁岭 ) 甚至有的学业中断 , 学无所成�因此, 学生只有 具备了较强的
托在赴美留学上, 结果是多么不尽如人意�学生在国内都不能 考取正规大学,想通过留学来就读国外优质 大学,又谈何容 易?学生用母语读书都力不从心, 在一个全英语的环境中又岂 能有所斩获? 三 是具有过于 内向, 不善交 往, 甚至自 闭型性 格的学 生� 一般来说美国校园环境都比较开放, 鼓励学生敢于表现自 己� 因此过于孤僻,自我,内向的中国学生可 能不适应美国的环 境, 在陌生环境中不能充分发挥自己 的学习潜能, 难以顺利完 成学业� 四是喜欢猎奇且自控力很差的学生�美国既是天堂, 又是 地狱�喜欢猎奇且自控力很差的学生会抵抗 不住某些物质或 精神的诱惑而误入歧途, 难以自拔�因此对他们要慎重考虑赴 美留学� (责任编辑: 王 伟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