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户外广告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室外广告管理,营造良好的市容环境,保障市民和广告设施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室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应当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第四条室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和安全工作应当按照“谁服务、谁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共同管理,实现各方共同参与。
第五条室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和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防范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消灭隐患,确保市容市貌的整洁有序。
第六条全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室外广告的管理工作,构建共建共管的管理格局,形成全社会人人关注、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室外广告管理新格局。
第七条政府应当加强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众自觉遵守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室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并支持企业、组织和个人开展室外广告的安全监督活动,促进室外广告的建设、监管和安全管理的专业化。
第九条建立健全室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工作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企业参与、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监管责任第十条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室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工作,加大投入,完善管理机制,确保市容市貌的整洁有序。
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的室外广告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各区政府应当加强本区范围内室外广告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发挥好主体责任作用,确保市容市貌的整洁有序。
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室外广告设施的监管工作,确保广告设施的安全可靠、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社区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好社会监督的作用,积极参与室外广告的管理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帮助解决矛盾。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室外广告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其安全可靠、合法合规。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7•【字号】珠府[2009]94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府〔2009〕94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业经七届10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十七日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根据《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市政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
(二)组织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出让。
(三)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许可及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执法、国土、规划、建设、公安、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第三条户外广告的管理实行分区域管理的原则。
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功能、地理环境、文化氛围和商业特点,划分为禁止设置区、控制设置区和适宜设置区。
(一)禁止设置区: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商业广告。
(二)控制设置区:谨慎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格控制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禁止在建筑物楼顶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以保持景观的原生性,不影响绿化景观、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为原则。
(三)适宜设置区:集中设置高科技、灯光亮化的户外广告,充分利用广告设施资源,使广告与商业设施充分融合;原则上不允许在建筑物楼顶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部门职责]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编制;(二)制定行业政策、规范等;(三)监督各区和横琴新区的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
第三条[信息公示制度] 《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公示制度是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行政许可机关(以下简称设置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信息,并每季度报送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位置、规格、有效期等。
第二章设置准则第四条[区域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实行分区域管理的原则。
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地理界限、文化特色和行政分区等形成不同管理控制要求,将城市在空间上划分为禁止设置区、控制设置区和适宜设置区:(一)禁止设置区:是指体现城市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保护生态和居住环境等地区。
包括行政办公、文化设施、体育设施、教育医疗、军事边防、严格保护的自然生态地区等一些严肃和对商业设施没有需求的地区,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禁止设置任何形式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生态休闲活动地区(如公园、公共绿地等)原则上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并严格控制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在局部地段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公益广告设施。
(二)控制设置区:是指生活居住区,户外广告设施应尽量淡化商业气氛,以不影响绿化景观、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为原则,只允许依附居住区商业设施进行设置,禁止设置大型立柱广告设施;广场用地等人流活动区,停车场、对外交通用地等车流集中区以及工业、仓储用地等生产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从城市发展的普遍性和广泛性出发进行统一规定,适当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考虑正常生产、交通及活动安全的需求。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珠府[2009]9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珠府〔2009〕95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业经七届10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十七日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目录前言1 范围2 术语3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要求4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5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规范6 户外广告设施的制作规范7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规范8 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保养规范9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规范附录1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的条文说明附录2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规范的条文说明附录3 户外广告设施的制作规范的条文说明附录4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规范的条文说明附录5 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保养规范的条文说明附录6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规范的条文说明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及《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适应户外广告市场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本技术规范是为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提供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和管理的依据,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利于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本技术规范由市市政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其他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7度以下各种形式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一、引言户外广告是一种重要的市场推广手段,对于企业宣传、产品推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户外广告数量日益庞大,广告内容和形式也日益多样化,给城市美观和市民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此,制定和完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广告市场、优化城市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和原则良好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应旨在: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和市民合法权益,提供清洁、美观的城市环境;鼓励广告创意和创新,提升广告质量,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良性循环。
核心原则包括:1. 管理有序原则:通过规范、透明的管理程序,确保户外广告市场健康有序运行;2. 公平竞争原则: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广告行业健康发展;3. 环境保护原则:保护城市环境,防止盲目、过度的广告占领城市空间;4. 服务导向原则:注重为广告主、消费者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5. 合规合法原则:要求广告主、广告公司等各方合规合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
三、管理主体和职责1. 政府管理部门:(1)制定和完善户外广告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2)承担广告准入审批、登记备案等管理职责;(3)监管户外广告市场,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4)组织开展广告宣传教育,提高广告市场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2. 广告主:(1)根据管理部门的要求,合规合法开展广告宣传活动;(2)广告内容必须健康向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3)每年定期对广告进行清理整顿,确保广告内容的时效性和准确性;(4)积极参与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共同推动广告行业的规范和发展。
3. 广告公司:(1)遵守广告法律法规,开展合规合法的广告业务;(2)提供有效的广告策划和创意方案,确保广告质量;(3)配合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管检查,主动履行社会责任;(4)持续提升员工专业素养,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广告内容和形式要求1. 广告内容:(1)积极向上,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宣传内容;(2)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3)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隐私权;(4)不得涉及敏感、争议性话题。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经20xx年2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的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精简、高效、便民原则,指定三个以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结合城乡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典、公益、促销等活动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利用交通工具、移动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纳入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第五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六条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告,并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布,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经公布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不规范管理也给城市形象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城市容貌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等设置的广告,以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充气装置、条幅、旗帜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管理原则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三、管理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交通运输、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四、规划与审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路段、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等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广告内容审查证明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五、设置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3、不得损害城市容貌和城市景观。
4、不得利用行道树、路灯杆、电线杆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5、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户外广告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拆除等环节。
第三条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广告设施安全可靠,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设计规范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其安全性,包括结构强度、抗风性能、防雷性能等,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设计图纸应经专业审核,确保设计合理、安全。
第三章施工与安装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安全。
第九条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广告设施的监测,确保其结构稳定,防止因施工不当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条施工完成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确保广告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第四章维护与管理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维护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
第十三条维护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记录应完整、准确,便于追溯。
第五章拆除与更新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达到使用年限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予以拆除。
第十六条拆除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第十七条拆除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拆除后的广告设施应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六章应急处理第十九条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处置措施等。
第二十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的编制;(二)制定行业政策、规范等;(三)监督各区和横琴新区的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
第三条《条例》第六条信息公示制度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行政许可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在其许可机关网站公布行政许可信息,并每季度报送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公示内容包括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位置、规格、有效期等。
第二章设置准则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实行分区域管理的原则。
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地理界限、文化特色和行政分区而形成不同管理控制要求,将城市在空间上划分为禁止设置区、控制设置区和适宜设置区。
(一)禁止设置区:是指为体现城市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保护生态和居住环境等地区。
包括行政办公、文化设施、体育设施、教育医疗、军事边防、严格保护的自然生态地区等一些严肃以及对商业设施没有需求的用地,禁止设置任何形式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生态休闲活动地区(如公园、公共绿地等)原则上禁止设置商业广告,并严格控制公益广告,在局部地段须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设置公益广告。
(二)控制设置区:是指生活居住区,户外广告设施应尽量淡化商业气氛,不影响绿化景观、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为原则,只允许依附居住区商业设施进行设置,禁止设置大型立柱以及光源类广告设施;广场用地等人流活动区,停车场、对外交通用地等车流集中区以及工业、仓储用地等生产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从城市发展的普遍性和广泛性出发进行统一规定,适当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需考虑正常生产、交通及活动安全的需求。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一、总则室外门头广告是城市建设和市容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仅是商家向公众宣传自己服务和产品的重要渠道,也是城市形象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室外门头广告的管理,保护城市形象,提升市容品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容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室外门头广告的设置1.1 门头广告设置的范围室外门头广告包括商铺门头、店招、广告牌、横幅、灯箱等形式的广告,设置地点包括商业街、写字楼大厦、购物中心等商业区域。
1.2 门头广告设置的原则室外门头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管理要求,美观大方、色彩和谐,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影响市容形象。
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可靠,不得含有违法违规信息。
三、室外门头广告的审批2.1 门头广告设置前应当向相关市容管理部门提出审批申请,提交广告图样、规格、位置和安装方案等相关资料。
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作出审批决定。
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批并颁发相关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予以指导。
2.2 审批费用应当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收取,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
四、室外门头广告的管理3.1 广告拆除对于未经审批设置的室外门头广告,市容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拆除,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3.2 广告内容监管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对室外门头广告的内容进行定期检查,对于含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违法违规的广告,应当责令广告主立即拆除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3.3 广告维护门头广告的维护由广告主负责,应当定期清洁、修缮、更换,确保广告的清晰、整洁。
3.4 安全管理室外门头广告应当经过专业的安装和验收,确保广告的稳固、安全。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应当立即予以整改。
3.5 环境保护门头广告设置应当考虑周围环境,不得对周围居民、店铺造成影响。
对于引发环境污染的广告,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五、监督管理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室外门头广告的日常监督,建立完善的台账档案,对于存在违规现象的广告进行及时处理和整改,并将情况进行公布。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规定与细则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规定与细则在城市的繁华街头,户外广告如同城市的“名片”,展示着城市的商业活力和文化特色。
然而,不当的户外广告设置不仅会影响城市的美观,还可能带来安全隐患。
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形象,制定合理且严格的管理规定与细则至关重要。
一、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要求,不得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2、安全性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安全,不得妨碍交通视线,不得危及行人、车辆的安全。
对于设置在高空、人流密集区域等特殊位置的广告,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审批。
3、美观性原则户外广告应与城市的整体风貌相协调,符合城市的美学标准。
其设计、色彩、材质等应与周边环境相融合,不得破坏城市景观的和谐与统一。
4、公益性原则在城市的重要公共区域,应适当设置公益广告,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新风尚等内容,提升城市的文化内涵和社会责任感。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分类管理1、屋顶广告禁止在住宅类建筑屋顶设置商业广告。
非住宅类建筑屋顶设置广告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顶部,且面积不得超过屋顶面积的三分之一。
广告的结构和材质应具备良好的抗风、抗震性能,并经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和认证。
2、墙面广告建筑物墙面广告不得遮挡窗户和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内的建筑物墙面广告设置,应遵循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持建筑的原有风貌。
3、道路沿线广告道路两侧的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不得妨碍交通标志、信号灯的识别。
距离道路交叉口一定范围内不得设置大型广告,以避免影响驾驶员的视线。
4、电子显示屏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的亮度、闪烁频率应符合环保要求,避免对周边居民和行人造成光污染。
在夜间,应根据周边环境适当降低亮度或调整显示模式。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流程1、申请广告设置者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广告设置的地点、形式、尺寸、内容、期限等详细信息,并提供相关的设计方案和技术资料。
城管局户外广告管理方案
城管局户外广告管理方案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户外广告已成为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商业宣传和信息传播的重要途径。
然而,不规范、无序的户外广告设置不仅影响城市的美观,还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提升城市形象,特制定以下城管局户外广告管理方案。
一、管理目标通过科学规划、严格审批、有效监管,实现户外广告设置的规范化、美观化和安全化,促进城市商业繁荣与环境品质的提升相协调。
二、管理原则1、规划引领原则根据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功能分区,制定户外广告的布局规划,确保广告设置与城市景观相融合,符合城市的特色和文化内涵。
2、安全第一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确保在恶劣天气等情况下不会对行人和公共设施造成危害。
3、依法管理原则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内容、形式等进行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4、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在保障商业利益的同时,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如交通视线、公共空间的合理利用等。
三、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的户外广告:1、建筑物外立面广告,如墙体广告、屋顶广告等。
2、道路两侧的广告牌、灯箱广告等。
3、公交站台、地铁站等公共交通设施上的广告。
4、电子显示屏广告。
5、临时性广告,如促销活动广告、展会广告等。
四、管理措施1、规划与审批(1)制定详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明确允许设置广告的区域、位置、尺寸、形式等要求。
(2)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对户外广告的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广告内容、设计方案、设置位置等,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和规划要求。
(3)对于重要区域或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评审。
2、日常监管(1)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
(2)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市民对违规户外广告进行举报,并及时处理。
(3)定期对户外广告的安全性进行检查,督促广告业主及时维护和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设施。
3、广告内容管理(1)审核广告内容,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含有虚假、低俗、违法等不良信息。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在如今的城市和乡村环境中,户外广告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一部分。
它们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存在,如大型广告牌、灯箱广告、车身广告等等。
然而,这些户外广告如果缺乏有效的管理,可能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诸多问题,比如影响城市美观、传播不良信息、甚至存在安全隐患。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管理原则与目标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合法性原则,即所有的户外广告活动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要确保户外广告的设置不会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美观性原则,广告的设计和布局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提升城市或地区的整体形象;安全性原则,保证广告设施的稳固,避免对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其管理目标主要包括: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防止无序竞争和不正当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广告内容;促进城市或地区的经济发展,通过合理的广告展示推动商业活动;维护公共空间的美观和整洁,打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二、广告设置的审批与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想要设置户外广告,都必须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详细的广告设计方案、设置地点、广告内容等信息。
管理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广告内容的合法性、与周围环境的协调性、安全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管理部门将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许可证上应明确广告的设置位置、规格、期限等重要信息。
在广告设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
三、广告内容的审查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欺诈、淫秽、暴力、反动等违法或不良信息。
同时,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不得误导消费者。
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广告内容审查制度,对申请设置的户外广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对于涉及医疗、药品、保健食品、金融等特殊领域的广告,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四、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广告设施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对广告设施的安全性负责。
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20修正)
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9届〕第21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28【实施日期】2020.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5年1月27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5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等四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相关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及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商业和公益广告设施。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横琴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各经济功能区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功能区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的部门由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确定。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行为。
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公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协作机制,及时互通管理信息,协作配合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进行监督管理。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4.06【实施日期】200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经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5年1月27日通过,2005年3月30日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2005年4月6日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2005年1月27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相关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包括:(一)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二)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招牌广告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二)组织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出让;(三)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许可及监督管理。
工商、建设、规划、国土、公安、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3【实施日期】2003.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珠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顺生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三日珠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置分为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和户外招牌广告设置。
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设施。
本规定所称招牌广告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广告设施。
用于表明建筑物名称的属于招牌,其他设于楼顶的非建筑物名称的标志物属于广告范畴,纳入户外商业广告设置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的出让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市政、市容、园林、公安、环保、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应按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标准进行设置。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安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七条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原则。
第八条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二章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准则第九条设置、发布户外商业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使用、维护和拆除等环节。
第三条户外广告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广告设施的安全。
第五条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单位应确保广告设施的构造安全,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第三章安全检查**第七条户外广告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
第八条日常检查由安全管理人员每日进行,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广告设施的固定装置是否牢固;2. 广告面是否完好无损;3. 广告设施的支撑结构是否完好;4. 广告设施周围环境是否安全。
第九条定期检查由安全管理人员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广告设施的全面检查;2. 广告设施的电气设备检查;3. 广告设施的承重结构检查;4. 广告设施周边环境的安全评估。
第十条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安全。
**第四章维护保养**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养周期根据广告设施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维护保养工作由专业人员进行,保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清洁广告面;2. 检查固定装置;3. 检查电气设备;4. 检查承重结构。
第十三条维护保养记录应完整保存,以便追溯。
**第五章拆除管理**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达到使用年限或因故需要拆除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拆除。
第十五条拆除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拆除过程安全。
第十六条拆除后的废弃材料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六章奖惩**第十七条对在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户外广告的治理,爱护城镇整洁美观,使广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依照国家《广告治理条例》和《广告治理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镇公共或自有场所的建筑物、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户外广告,或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以及以各种形式在户外悬挂张贴广告,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户外广告的治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治理部门。
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同意当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的监督治理。
第四条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治理、城建、规划、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在政府机关、文物爱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操纵地带和学校门口、校园内,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第五条申请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申请,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经营临时性户外广告业务,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未经核准,不得经营户外广告业务。
第六条广告经营者向当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申请承办路牌、灯箱、霓虹灯、橱窗、民墙等户外广告,需提交设计图和与场地所有者签订的使用场地协议书(占用未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的场地,需提交经城建规划,环保、公安部门签署同意的证明),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经批准后按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时刻设置。
单位和个人在自有场地设置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必须经当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同意。
第七条严禁乱张贴、乱涂画户外广告。
各类招贴广告,必须经当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或其指定的广告公司审查批准,办理托付张贴手续后,统一张贴在《广告专栏》内。
《广告专栏》的设置和张贴广告,由各城镇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照规划统一设置和安排。
第八条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珠海市斗门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规定
珠海市斗门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综合管理,美化城市景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及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商业和公益广告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按照使用性质分为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和户外公益广告设施。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匾额等。
第四条区市政园林管理处是本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设置的行业管理,并负责井岸镇、白藤街道办、区内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审批。
由区市政园林管理处委托白蕉镇、莲州镇、乾务镇、斗门镇和新青工业园负责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受委托单位负责在每月底将本辖区内的审批业务情况报区市政园林管理处备案,区市政园林管理处对各镇(园区)未按相关规定审批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可以行使否决权。
公路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及其两侧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不含附着于建筑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审批及管理。
公路两侧是指公路沿线两侧公路用地外缘起(国道20 米、省道15 米、县道10 米、乡道5 米)以内的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违法户外广告。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行为(公路及其两侧控制范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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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户外广告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2010年8月28日
在市局组建成立两周年之际,为了祝贺市局成立两周年纪念日及市局作为大部制试点单位两年来在我市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品位提升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绩,本人结合自己两年来从事珠海市户外广告管理的实际工作体会,在此探讨一下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中应遵循的原则,一方面作为自己今后工作的指导方针;另一面希望能够与领导、同事、同行们进行交流、讨论,籍此得到大家的批评指正,共同提升我市户外广告管理的工作水平。
2010年8月召开的市委六届八次会议在总结特区建立30年来发展成就和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了我市新一轮大发展的目标和思路:到2020年,基本建成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实现在珠三角地区人均首位、生态一流、文化繁荣、法治优良、社会公平的发展目标,成为广东发展新的增长极、科学发展的排头兵。
到2040年,建立特区60周年之际,把珠海建设成为有国际影响力的生态城市、旅游城市、创新城市和港口城市,成为宜居宜业宜游的幸福之城,成为活力实力魅力兼备的理想之城,以生态文明新特区的面貌引领特区发展潮流。
其中:"生态一流"就是要遵循生态优先原则,坚守蓝天白云、青山绿水底线,落实生态建设"四个百分百"目标,着力构建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社会,把珠海建设成国内环境最优美、最宜居宜业宜游的生态城市之一。
为贯彻落实市委六届八次会议对城市生态建设的建设目标,作为生态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之一,我局的户外广告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八个方面的原则:
一、遵循城市景观第一的原则
珠海户外广告设施是珠海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必须遵循“城市景观第一“的原则,以建设珠海生态城市为根本目标。
为此珠海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必须符合珠海生态城市规划的各项要求,在具体设置时必须严格按照珠海城市规划对城市风貌、城市景观的控制要求进行,将户外广告设施融入到城市景观中去,形成和谐、统一、协调的城市景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以体现建筑造型、建筑立面景观为目的,在设置时应以从属的姿态出现,对建筑物外观起点缀作用,不能“喧宾夺主”。
户外广告与城市建筑、城市绿化、城市家具、城市雕塑、城市小品保持一定的比例,才能共同形成优美的城市景观,否则就容易导致“视觉污染”,影响城市景观。
二、遵循提升城市品位的原则
户外广告设施既是企业宣传的形象和名片,同时又是珠海城市宣传的形象和名片,尤以后者更为重要;户外广告设施的品质彰显城市的品位、城市文明的程度。
国外的户外广告正在向室内化、小型化和艺术化、高品位方向发展,而国内广告商仍喜欢采用的大型户外广告
的形式既不符合环保、节能的要求,设置品位也不高。
目前,我市户外广告设施仍普遍存在设置不规范、不合理,严重影响珠海城市景观的现象,尤其沿街门店招牌设置大部分杂乱无章,设置档次良莠不齐,与我市生态城市的目标的要求差距甚远,必须按照六个统一的标准(“统一设置位置、统一设置高度、统一设置尺寸、统一设置材质、统一夜景灯光、统一设置风格”)的标准进行统一规范并改造升级。
当前,在珠海经济特区成立三十周年之际,根据市委、市政府迎接特区成立30周年市容市貌整治动员大会的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综合整治行动,以属地管理和部门协同为原则,各区镇、街道办,按照“六个统一”的标准,利用一年时间,组织开展整改全市临街门店招牌的整改工作。
相信经过此次户外广告综合整治行动,我市的城市景观和城市品味将会有一次全新的、飞跃的提升。
三、遵循公共户外广告资源统一管理的原则
户外公共广告资源是城市重要的公共资源,经营户外广告资源是经营城市的重要内容;户外公共广告资源同时又是城市重要的公共信息平台,是城市信息发布的重要载体,是推行党(政)务公开、提供公共(应急)信息服务的重要渠道。
2009年我市政府已授权珠海城建集团负责对全市户外公共广告资源(包括大型立柱广告、电子显示屏、公交站台广告等)进行统一建设、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及对政府户外公益广告的统一发布。
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局已于2009年对户外公共广告资源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今后应严格按照户外公共广告资源统一管理的原
则进行户外公共广告资源的经营和公共信息发布。
同时在此原则的基础上,针对各功能区及各园区的实际情况,城建集团应制订相应的建设、经营、宣传、管理的操作办法,满足各区、园区的宣传需要。
为了加强城市户外公益广告的宣传,利用公共户外广告资源统一管理的有利条件,我局已制定我市户外公益广告设置办法(即将公布实施),原则上将城建集团户外公共广告资源的1/4以上固定成为户外公益广告宣传设施,常态用于满足珠海城市各种户外公益广告宣传的需要。
四、遵循节能降耗的原则
贯彻落实“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要求我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照明设置时应该按照国家、省、市关于节能降耗的工作部署,大力推广应用户外广告设施中节能产品的应用。
2010年2月广东省为贯彻落实全省LED照明产业发展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已决定面向全省组织实施“绿色照明示范城市”专项行动计划。
我市正在计划申报创建“绿色照明示范城市”,大力推广应用LED 路灯节能改造。
为配合开展此项行动,我局将会同时制定相关规定,加快推广在大型立柱广告、户外商业广告、临街门店招牌中应用LED 照明节能产品。
五、遵循严格审批管理原则
严格审批管理是保证户外广告设施规范设置的源头,是实现上述四项原则的保障。
严格审批管理,要求我局必须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许可。
目前我市户外广告管理法规文件有《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珠
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对户外广告管理审批提供了很好审批依据,但对新出现的设置问题(例如LED显示屏光污染)仍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
我局将会在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工作逐步完善各项法规文件,例如:制定LED显示屏的设置办法,提请人大常委会修改完善现行法规等,同时依据珠海市城市规划的各项法规,强化户外广告审批管理。
六、遵循严格执法的原则
严格执法是户外广告设施规范设置的最后防线及重要保障。
对于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城管执法部门应充分利用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的实时、精确监控来加强监管,坚决依法进行拆除。
在日常的执法工作中做好巡查,对辖区户外广告的设置情况进行动态的跟踪管理,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将违法户外广告遏制在萌芽状态,确保违法户外广告设置的零增量。
七、遵循社会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遵循社会参与、社会监督,是确保户外广告规范设置、规范管理、规范建设、规范执法的有效途径和重要保证。
市局要将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信息及时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公众可通过上网查询每一宗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的信息,包括行政许可书文号、申请单位、核准设置的位置及规格等详细信息都能查询得知。
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团体对户外广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查;聘请城市规划、城市建筑、城市美学、城市形象、城市品牌、城市标志、园林设计等方面的专家,承担户外广告
相关政策的前期研究、决策咨询,参与有关重要设置规划、重要地段设计方案的评审。
鼓励户外广告行业协会组织应制定本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畅通行业自律组织与政府之间的沟通渠道,广泛吸收户外广告设计、研究、咨询机构为户外广告协会组织成员,参与政府部门对户外广告的建设管理工作,定期举办互动交流活动,提高户外广告经营企业素质,促进户外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八、遵循提升意识宣传的原则
户外广告管理需要加强宣传,提升户外广告设置意识。
一是要加强政府间的宣传和交流,能够通过市政府、人大、政协、城管执法、各区镇、街道办充分运用户外广告管理法规进行管理宣传,形成市、区、街道、社区户外广告的多级监管体系;二是要加强对户外广告协会的宣传,提升户外广告设置制作公司的设置意识和设置水平;三是要加强对户外广告企业的宣传,提升企业的户外广告的设置意识;四是加强在市内新闻媒体上(电视台、电台、报纸)的宣传,营造户外广告规范设置意识的社会氛围。
五是通过不定期户外广告清理和规范行动,树立户外广告清理示范点、示范街、示范区,加强对户外广告规范设置行为、设置意识的宣传。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