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监管中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衔接
食品案件行刑衔接工作总结
食品案件行刑衔接工作总结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食品案件也屡屡发生,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加大了对食品案件的查处力度,同时也加强了食品案件行刑衔接工作,以确保对违法行为者的严惩不贷。
以下是对食品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总结和反思。
首先,食品案件行刑衔接工作需要加强协调和配合。
在处理食品案件时,司法机关需要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只有各部门之间密切协作,才能形成合力,有效地打击食品案件,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其次,食品案件行刑衔接工作需要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
司法机关应当与食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传递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加强对食品案件的打击力度。
只有信息共享和交流畅通,才能更好地发现和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此外,食品案件行刑衔接工作需要加强对违法行为者的惩处力度。
对于那些严重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违法犯罪分子,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从严惩处,绝不姑息违法行为。
只有加大对违法行为者的打击力度,才能有效地震慑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最后,食品案件行刑衔接工作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司法机关应当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曝光和舆论引导,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增强社会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抵制力度。
总之,食品案件行刑衔接工作是维护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之一。
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加大对违法行为者的惩处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全面推进食品案件行刑衔接工作,为维护食品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研究——以食品安全案件移送为视角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研究——以食品安全案件移送为视角一直以来,食品安全问题是社会公众重点关心的问题。
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惩治和预防作为典型行刑案件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需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共同努力,实现有效的“双向衔接”。
然而,在司法实务中,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存在一定不足,不但移送标准的弹性较大导致移送上的罅隙,而且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在案件移送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双向配合和互动,甚至因为知识体系欠缺而难以判断是否需要移送。
为了健全双向衔接机制,202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第5条强调:“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依法对接。
”2021年9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高检发办字〔2021〕84号)(以下简称《行刑衔接规定》),进一步统筹规定行刑案件双向衔接机制,突出司法机关的主导地位。
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解释》),要求“区分案件性质,实现精准打击”,推动形成“专业性问题专业部门解决,法律问题司法机关解决”的理念和机制,突出强调双向衔接机制的良好运行,尤其是进一步完善了证据衔接和移送,优化了证据使用流程。
本文拟结合上述规定,以食品安全案件移送为视角,重点对其具体的证据移送机制、案件移送标准、反向移送机制等问题作些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机制。
一、行刑衔接存在的问题及其在食品安全领域的体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虽然都是执行法律,却在执行模式上有明显区别,必须从制度上有效解决行刑衔接问题。
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法律实践,在实施过程中,二者之间存在密切的衔接关系。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的一种不符合刑法的处罚措施,而刑事司法则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法庭根据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问题,以期加深对两者之间关系的理解。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区别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违反法律行为进行处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
刑事司法则是以犯罪为中心,通过法庭审判和刑罚来惩治犯罪行为。
行政执法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属于行政权力范畴,而刑事司法则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属于司法权力范畴。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关系尽管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在实践中二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衔接。
首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可以相互补充。
当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时,可以立即采取行政执法措施,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中,行政执法机关往往会将此类案件移送到刑事司法机关处置,以便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究。
这种衔接关系使得违法行为无论是在行政执法还是刑事司法层面都能得到妥善处理。
其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着相互配合的关系。
行政执法在调查违法行为时可以征求刑事司法机关的协助,刑事司法机关也可以根据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相应的刑事追究。
在进行刑事审判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的调查资料和证据往往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种相互配合促进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并使司法行为更加公正和公平。
最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存在着相互约束的关系。
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和原则,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刑事司法机关在审理犯罪案件时也必须充分考虑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结果,确保刑事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保持相互约束的关系,能够推动司法实践的进步与发展。
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
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摘要】我国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规制主要采用行政执法手段和刑事司法手段,二者的衔接问题会对食品安全领域的治理成效产生深远影响。
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了行刑衔接的基本框架,但仍然存在证据移动标准模糊等问题。
为了实现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规范和高效,应当在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立相应的信息共享平台和证据证明标准。
【关键词】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行刑衔接一、问题的提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得了迅速的改善,衣食住行等生存保障要求也随之提高。
食品安全作为人类生存最基础的问题也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
然而,食品的生产、销售、运输、管理等每一个流程都有可能产生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问题,更有甚者会直接形成威胁群体健康的重大事件。
食品安全的规制手段主要有以《食品安全法》为基础的行政执法手段和《刑法》为基础的刑事司法手段。
鉴于刑法本身所具有谦抑性、严厉性和保障性,因此处置食品安全问题首先应当考虑的是行政手段,只有当违法行为极其严重,超出了行政手段所能规制的范围时,刑法才会发挥其作用。
但在实际生活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政违法行为因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涉案金额较高或情节严重等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的事件屡见不鲜。
因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的需求就此产生。
能否理顺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情况直接影响到我国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和彻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成效。
二、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的现状1.立法沿革1974年,联合国组织最先提出“食品安全”的概念并揭示其内涵,随后英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先后依据本国情况制定了相关的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
[1]2000年,我国国务院开展联合打假行动,首次提出行刑衔接的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行刑衔接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食品安全法》和《刑事诉讼法》。
2015年《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在这一领域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更紧密地结合起来,特别是第121条直接规定了两者之间的双向衔接。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食品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食药监稽[2015]271号【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5.12.22【实施日期】2015.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中央深化改革相关工作部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研究制定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2015年12月22日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领域涉嫌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应当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一、前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两种不同的惩罚措施,分别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然而,有些情况下,同一违法行为可能既涉及行政处罚又涉及刑事处罚,这就引起了两种处罚的衔接问题。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背景2.1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区别:- 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赋予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 刑事处罚:由法院对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依法进行的制裁性惩罚。
2.2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合用范围不同,但二者并不彻底独立。
在某些情况下,同一违法行为可能既涉及行政处罚又涉及刑事处罚。
-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是指,在这些情况下,如何协调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的关系,实现两种处罚方式的有效衔接。
三、常见衔接问题及解决方法3.1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先后顺序问题- 解决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应先进行刑事立案和侦查取证工作,尽量避免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时间上产生冲突。
但如果行政处罚已经作出,又发现了该行为对应的犯罪事实,则应当及时将此情况报告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3.2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惩罚对象问题- 解决方法: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存在交叉的情况下,对于同一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应当认真分析其对应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规定,确保二者不会重复惩罚或者漏罚。
3.3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证据使用问题- 解决方法: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进行衔接时,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证据材料,避免重复调查。
同时,在行政程序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如果在刑事案件中使用,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要求。
四、总结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可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探讨,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相关制度和规范。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一、问题背景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我国法律制度中常见的两种处罚形式,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这两种处罚形式之间的衔接问题常常引发法律纠纷和社会热议。
本文主要对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进行研究,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二、问题分析1.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定义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损害公共利益、社会公共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等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置措施。
刑事处罚是国家机关对违反国家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惩罚的服刑人员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包括拘留、逮捕、羁押、监禁等。
2.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区别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在性质、程序、标准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其中,性质方面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对无民事权利能力人和限制民事权利人施加的法律强制措施;刑事处罚则是国家机关对犯罪人采取的一种法律强制措施。
在程序方面,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也有所区别。
行政处罚一般由当事人申辩、听证、裁决等环节组成;而刑事处罚包括案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多个程序环节。
在标准方面,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标准也是不同的。
行政处罚的标准主要以违反行政法规和规章等为依据;而刑事处罚则是以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等为考虑因素。
3.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问题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事实认定问题;二是处罚适用问题。
在事实认定方面,一般情况下,判决书或裁定书中所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
在处罚适用方面,则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例如,在行政处罚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如果又发现了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刑事程序进行处理。
三、解决方案为解决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处罚工作的衔接和转移无缝连接。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作为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形式,二者之间的矛盾、脱节等不相衔接的问题越来越明显和突出,尤其是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方面更为突出。
因此,加强对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衔接问题的研究已经成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法律制度的迫切需要。
【关键词】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衔接任何人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否则整个社会秩序将无法正常运转。
因此,任何行为只要超出了法律所设定的界限范围以外,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就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即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1。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制裁手段,但是,二者由于都是由国家实施的处罚,因而都属于公法责任的范畴,从而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一)两者的区别尽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都是国家对违法者的处罚,都属于公法范畴内的责任形式,但二者作为性质不同的制裁形式,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表1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区别(二)两者的联系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都是由于行为人做出了违法行为,国家运用强制手段,对其某些权利、利益进行了限制甚至剥夺,通过这些方式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而二者都属于公法的范畴2。
因此,二者也存在着许多的相似或相同之处:表2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联系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一)二者有重合的现象首先,表现为对同一行为,不同的法律、法规却作出了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既有规定应受行政处罚的,也有规定应受刑事处罚的。
如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3 条规定: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而我国《刑法》第353 条第 1 款规2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2003 年9 月26 日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食品安全领域的行刑衔接制度的现状、挑战与解决路径
I FOOD INDUSTRY I 107FOOD INDUSTRY I THEORY食品安全领域的行刑衔接制度的现状、挑战与解决路径文 蔡子玥江西财经大学食品安全领域的行刑衔接问题研究仍存在不少挑战,主要存在于程序上和实体上。
2.1程序上机制粗疏无法畅通2.1.1双向移送机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也强调了这一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这两条明确规定了案件的正向移送机制,即当行为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但是条文中的“及时”太过模糊,在实践中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没有明确的移送标准去判断是否移送案件,从而引发“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现象。
此外,执法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不高也促成了这一现象。
“涉嫌”一词也难以明确。
由此可见,概念的模糊阻碍了案件的正向流动。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该条明确了案件的反向移送机制,即当行为人的行为不需要用刑法规制,但是仍然违法,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机关。
食品安全法作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将上述“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细化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将“有关机关”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一直是我国重视的民生领域,食品安全关系着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因此,打击食品安全违法和犯罪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要职。
由于食品安全案件往往涉及行政处罚和刑事违法,因此,该案件的衔接机制需要受到高度重视。
2021年9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表明我国对行刑衔接制度的重视。
关于做好行刑衔接
铜陵市食药稽查支队“两法衔接”工作经验总结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加大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继续深入规范辖区市场秩序,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铜陵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特别是在开展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不仅加强了与公安机关的协作,还加强了与其他行政司法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协调配合,对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具体做法(一)建立衔接机制,加强组织保障。
我局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建立“两法衔接”的有效工作机制。
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办涉嫌食品、药品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移送)工作机制的意见》;建立了一般案件合议制和重大案件专审机制,形成了涉嫌犯罪案件的集体审议和专项审查机制,对涉嫌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移送条件、移送时限、立案侦查程序以及对移送、立案侦查的监督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同时明确建立和完善履行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席会议制度、案件报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通过建章立制,不断规范涉嫌食品药品犯罪案件行刑衔接(移送)工作。
2015年,我局在对辖区内零售药店检查过程中,发现有4家零售药店涉嫌销售假药,立案调查5起假药案,均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药店负责人办理了取保候审。
局稽查支队与公安等部门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共享获取的违反“三品一械”监管法律法规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按照各自工作程序进行案前调查,查明基本情况,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等侦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协助和支持;应追究行政责任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公安机关等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支持,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了“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共享衔接平台,强化法律监督。
2015年,我市“两法衔接”平台在全省率先正式投入使用。
市直共有公安局、工商局、烟草专卖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检察院、法院等7家单位联网,平台运行以来,联网单位共录入案件181件,其中行政处罚案件143件,涉嫌犯罪案件38件,我局录入案件21件(含涉嫌犯罪案件6件)。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衔接体制
关于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体制研究摘要: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一次又一次的刺痛了民众的神经。
作为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国刑法在食品犯罪上却显得软弱无力。
此外,我国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和法律责任方面也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食品安全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划分,不但是责任承担问题,而且是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
如何衔接三者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本文在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食品犯罪体系的一些建议。
;行政监管;责任竞合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 (2012)07-0000-01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承担形式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承担形式上看,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罚性赔偿示范法案》将惩罚性赔偿定义为“给予请求者的仅仅用于惩罚和威慑的金钱”。
2)食品安全的行政责任政责任,具体包括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和吊销许可证。
监管人的职责与食品监管渎职罪。
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食品安全负有社会管理职能以及具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主要包括: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行政部门。
3)食品犯罪的刑事责任直接在相关条文中规定刑事责任,而是在第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食品安全法》与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来看,有关食品安全的犯罪可以分为三类:一是非法经营类的犯罪;二是生产经营类的犯罪;三是食品监管类的犯罪。
事责任的衔接机制1)体系上衔接。
任和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规定偏少,同时对刑事责任只是笼统的规定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体上偏重行政责任。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收集、固定、保全相关证据 。
保全制度
对于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应当建立证据保全制度,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
03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 司法衔接机制的构建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实现信息共享
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食品安 全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 可以共享案件信息、证据资料、 案件进展情况等,提高工作效率
规范移送程序
明确移送程序,包括移送材料的清 单、移送时间、移送方式等,确保 移送过程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加强移送监督
建立移送监督机制,对移送的案件 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移送过程符 合规范和标准。
统一证据标准与认定程序
制定统一的证据标准
明确各类证据的采信标准、证据的审查和认定规。
。
及时交流与反馈
平台应具备实时交流功能,允许 双方就案件进行及时沟通,交换 意见,共同研究案情,解决问题
。
建立信息保密机制
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建立 信息共享平台的保密机制,防止
信息泄露和滥用。
完善案件移送制度
明确移送标准
制定详细的案件移送标准,明 确应当移送哪些案件,避免出
现遗漏或不必要的移送。
衔接流程的问题
由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不同,存在信息沟通不畅、证据收集不规范等问题 。
衔接中的信息共享与沟通机制
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实 现信息共享和实时沟通。
沟通机制的建立
建立健全的沟通机制,包括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相派员参 加相关活动等。
衔接中的证据收集与保全制度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 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现和 打击能力。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二元格局及其法治后果——以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的经验为例
执法和司法的实体工作ꎮ 本文着力于关注“ 两法衔接” 的执法与司法实践ꎬ因此暂不将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列入讨论范围之内ꎮ
94
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联合其他部门分别颁布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关
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 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
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 两部
规范性文件ꎮ 2011 年 2 月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八部门共同制
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践的合作-对立二元格局ꎮ 部门间的组织合作体现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
机关的“ 案前” 联合ꎬ而部门间的组织对立则表现为人民检察院与执法部门的结构性冲突ꎮ 上述二元
格局的形成具有深刻的组织原因ꎮ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目标责任制下容易达成共识ꎬ它们
为完成相近的目标任务建立起紧密的合作关系ꎮ 人民检察院承担法律监督职能却缺乏监督手段ꎬ在监
第一ꎬ预设模式强调执法部门必须积极主动地向公安机关移交犯罪案件ꎮ 长期以来ꎬ行政处罚所获罚金
是执法部门的重要收益来源ꎬ为了保护部门利益ꎬ执法部门倾向“ 以罚代管” ꎮ “ 有案不移” 问题构成了
行刑衔接的主要障碍ꎮ 预设模式强调执法部门的移交职责ꎬ就是为了克服上述问题ꎮ 第二ꎬ预设模式不
仅要求人民检察院行使既定的法律监督职能ꎬ还强调其应当积极介入行刑衔接的全过程ꎬ在执法部门移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机制研究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机制研究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日益迅猛,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增多。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打击犯罪活动,我国一直在不断完善行政处罚和刑罚的衔接机制,以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和预防未来的重大违法犯罪。
一、行政处罚与刑罚衔接机制的意义行政处罚作为国家治理的一种方式,在我国的现实社会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社会成员违反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行政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处罚的措施进行惩处,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与秩序。
然而,在一些严重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行政处罚通常无法形成足够的震慑力,无法真正达到惩罚的效果。
因此,及时将行政处罚转化为刑事处罚,实现从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的衔接,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犯罪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界定行政处罚和刑罚是两种不同的处罚方式,其适用范围和性质也有所不同。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者进行的强制性的权力制裁。
主要包括行政警告、行政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刑罚则是指国家对于侵犯刑法规定的行为或者具有犯罪嫌疑的行为,依法加以惩处,实现社会治安稳定的目的。
刑罚依照不同的犯罪行为,包括拘留、有期徒刑、死刑等。
三、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机制为了建立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机制,我国实行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1.行政处罚和刑罚的法律衔接行政处罚和刑罚的衔接机制,在法律上得到了广泛的规定和落实。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都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转入刑事处罚的情况,同时还制定了相应的衔接规定和程序,确保行政处罚和刑罚之间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
2.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除了在法律上进行规定之外,我国还建立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加强了两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例如,在一些互为衔接的行政处罚和刑事案件中,执法部门会通过合法的检查、取证规定等,协助刑事司法机关收集证据,为公安机关等开展刑事调查提供协助。
3.加强行政处罚转化为刑事处罚的监督和领导行政处罚转入刑事处罚是刑法中的重要制度,它不仅关系到国家治理的效力和公正性,更关系到社会公众的信任和对执法机关的合法性评价。
进一步深化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施方案
进一步深化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施方案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保障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经济发展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当前,我国市场监管工作中仍存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紧密、效果不够显著的问题,因此,进一步深化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势在必行。
为此,以下是我提出的一些实施方案,希望能够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改进和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一、加强部门协作,提高信息共享与协同办案能力1.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共享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相关案件信息,提高案件侦查、审理和执行的效率。
2.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的沟通与协调,研究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问题,共同制定执法工作方案和措施,提高综合治理能力。
3.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交流,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加强对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提高综合办案能力。
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提高执法效果和公正性1.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快速侦查机制,加快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的衔接进度,确保行政违法行为转化为刑事犯罪案件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追责机制,对严重失职、渎职的执法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将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查处,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正。
3.加强对证据的保护和使用,规范证据链条和获取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加大刑事协作的力度,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提高刑事审理的成功率和公正性。
三、加强社会宣传和舆论监督,提高市场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1.加强对市场监管工作的舆论宣传,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市场监管工作,增强市场主体的法制意识和诚信意识,树立良好的商业道德和行业信誉,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加强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宣传,解释衔接的法律规定和意义,清晰阐述衔接工作的流程与操作,提高公众对市场监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市场监管工作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食品安全事件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
食品安全事件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而食品安全事件所衍生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更是为社会热议的话题。
本文将从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两个方面来探讨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方式。
一、行政处罚食品安全事件中,行政处罚是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罚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食品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通常,行政处罚的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
对于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及到的违法行为,相关监管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相关法规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具有快速有效的特点,能够迅速处置违法行为,保障食品市场的正常秩序。
然而,行政处罚仅仅是一种行政手段,其效果受限于罚款数额和监管力度等因素。
对于一些食品安全事件严重、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仅仅依靠行政处罚难以起到足够的威慑力,这时候就需要借助刑事追责手段进行彻底的治理。
二、刑事追责刑事追责是针对食品安全事件中严重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手段。
刑事追责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严惩食品安全事件中的犯罪分子,借以起到威慑作用。
在刑事追责中,犯罪嫌疑人经过调查取证,如果违法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定罪要素,就会面临刑事审判和相应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
刑事追责能够更加彻底地打击违法行为,对于食品安全事件中的犯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并警示其他潜在犯罪分子。
但是,刑事追责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刑事追责程序相对复杂,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审查起诉、法院的审判等多个阶段,周期较长。
其次,刑事追责对于一些轻微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能过于严厉,在实践中也面临着取证困难、证据链条不完整等问题。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事件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在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和保护人民健康权益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行政处罚可以较快地处置食品安全事件,维护市场秩序;而刑事追责则能够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起到威慑作用。
市场监管加强行刑衔接和行纪衔接的指导意见
市场监管加强行刑衔接和行纪衔接的指导意见
为了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效果,提高行政执法和行政纪律的衔接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遵循以下指导意见:
1. 加强部门间协作: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和案件查办等方面的沟通与协作,形成高效合力。
2. 强化培训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执法人员和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教育,让他们了解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纪律要求,提高他们的执法和监督能力。
3. 梳理执法规范:市场监管部门应制定和修订相关执法规范,明确行政执法的程序及基本要求,确保执法程序合法、公正,规避执法与纪律问题。
4. 健全执法记录: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执法档案和行政纪律处分档案,确保执法行为和处分决定依法依规、合理合法,作为处理纪律和行政争议的依据。
5. 建立沟通机制:市场监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应建立定期沟通交流机制,及时共享信息、下达监察和执纪任务,并建立违法失职行为的线索移送机制,确保相关问题能够及时得到查处和处理。
6. 加强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进行对行政执法行为和纪检监察工作的监督检查,强化对执法程序的检查把关,对存
在问题的及时纠正和整改,确保执法与纪律的衔接性。
7. 加强纪律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执法人员和纪检监察干部的纪律教育,加强正面引导和纪律约束,强化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确保行政执法与纪律要求的有机衔接。
总之,市场监管部门应通过加强部门协作、强化培训教育、梳理执法规范、健全执法记录、建立沟通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纪律教育等措施,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纪律的衔接工作,促进市场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法律责任和处罚食品安全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因为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本文将重点探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旨在加深人们对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理解。
一、食品安全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律责任指的是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个方面。
1.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因涉嫌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主要由刑法进行规范。
对于故意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及者将面临刑事制裁。
例如,在中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制作食品等行为,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刑罚。
2.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
食品安全行政责任主要由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法规进行规定。
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对违规行为者,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以保障食品安全。
二、食品安全处罚措施食品安全处罚措施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行为人所采取的法律惩罚措施。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罚款罚款是最常见的食品安全处罚措施之一。
对于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人,相关部门将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罚款。
罚款数额的大小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及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确定。
2. 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整顿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被责令停产或停业进行整顿。
相关部门将对违规单位进行检查并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等行为,同时要求整改落实相应的食品安全检查标准。
3. 吊销相关证照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将吊销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这意味着该单位将不再被允许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以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7日点击数: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领域涉嫌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应当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章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
(二)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事实发生。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24小时内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发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商,并可以派员调阅、查询有关案卷材料;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提出建议依法移送的检察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食品监管中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衔接
作者:冉翚, Ran Hui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刊名: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年,卷(期):2007,28(4)
被引用次数:4次
1.张明楷刑法学 2004
2.周佑勇;刘艳红试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立法衔接 1996(03)
3.黄河行政刑法比较研究 2001
4.汪永清行政处罚 1994
5.刘莘行政刑罚--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 2004
6.陈兴良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关系 1992(04)
7.工商总局统计表明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取得三项成果 2005
8.张明楷刑法的基础观念 1995
9.黄河行政刑法比较研究 2001
1.崔冬行政违法与犯罪衔接问题研究[期刊论文]-行政论坛 2011(1)
2.田禾论中国刑事法中的食品安全犯罪及其制裁[期刊论文]-江海学刊 2009(6)
3.田禾论中国刑事法中的食品安全犯罪及其制裁[期刊论文]-江海学刊 2009(6)
4.喻玲试论对食品安全监管者的再监管[期刊论文]-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9(2)
本文链接:/Periodical_xnmzxyxb-zxshkxb200704036.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