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的使用原则是什么_ 【行政类法律知识】
2021年新《行政处罚法》重点解读
一、案例:撤销行政处罚后,重新处罚被法院予以撤销
被告在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后,于2018年5月24日,就原告的超 面积建设行为重新作出合住建罚〔2018〕第22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 对原告处以没收违法收入1561885元。本院认为,原告在2014年已经 将超出原行政规划许可建设的房屋申请获得了规划许可,其建设行为 经有权机关追认为合法,但被告于2018年在案涉工程调整后的规划许 可仍有效的前提下,以原告违法建设为由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收入的行 政处罚,该处罚决定所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其作出处罚决 定与案件事实不相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四、行政处罚实施权向基层延伸
这一规定有利于将行政处罚实施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延伸,提高执法效能。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完善行政处 罚的评议、考核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行政管理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细化行刑衔接制度
1、背景:行刑衔接就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通常 发生在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竞合的场合。现行《行政处罚法》第二 十二条只对行刑衔接作了原则性规定,明确: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 明确了行刑衔接中“刑事优先”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执法机关发现 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中止行政执法程 序,将案件立即移送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完善行政处罚的种类
1、背景:现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 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行政处罚。长期以来,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这一规定对行政处罚 的形式不包容、不周延,遗漏了很多应属于行政处罚范畴的行为, 如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取消或限制从业资格等。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一事不再罚”与“一事不再理”.do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一事不再罚”与“一事不再理”学习一事不再罚制度,我们还要掌握另一个相似概念,即一事不再理。
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一事不再罚”与“一事不再理”,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一事不再罚”与“一事不再理”“一事不再罚”是我国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行政处罚法》第24条明文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例题:某工厂因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被工商局处以罚款5000元,并责令其停业整顿,针对工商局做出的上述行政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是错误的,因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只能处以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B、是错误的,因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只能处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C、是正确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同时处以罚款和责令停业整顿D、是错误的,因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只能在罚款和责令停业整顿中选择一种此题考察知识点就是“一事不再罚”制度的内涵。
某工厂只有一个违法行为,即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根据一事不再罚的要求,工商局不得对某工厂处以两次以上的罚款,至于是否存在其他行政处罚的种类,在所不问。
本题中,工商局对其罚款5000元,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可以同时处以罚款和责令停业整顿。
所以答案应该是C。
学习一事不再罚制度,还需要掌握另一个相似概念,即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法院已经依法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不得依据同样的诉讼请求重新起诉,法院也不得再次受理。
一事不再罚与一事不再理的区别如下:1、适用范围不同,一事不再罚适用于行政法领域,一事不再理适用于诉讼领域;2、适用主体不同,一事不再罚的适用主体为行政执法者,一事不再理的适用主体为人民法院;3、存在依据不同,一事不再理由《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一事不再理来源于诉讼法学理论;4、适用目的不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设置是为了限制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权力而侵犯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一事不再理的存在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而影响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通过上述题目的分析和总结,相信大家对于一事不再罚和一事不再理两个制度应该能够区分清楚了。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包括哪些?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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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
主要内容是: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包括哪些?任何法律都有其法定原则,行政处罚的全部过程和参与要素包括设定、主体、程序和规定都必须合法,否则就是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权利的侵犯。
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错误或有失公平都应进行撤销或视情况重新裁定。
遭受不公平处罚后当事人有请律师的权利,可维护自身权益。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合法行政处罚关乎相对人的基本权利和其他法定权利,如果被乱设,容易造成对相对人合法权利的侵犯。
另一方面,行政处罚也关系到行政机关的职能和行政价值。
因此,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作了具体的规定: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及执照、行政拘留以及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认为应当作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2、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的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
除此以外,任何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合法我们知道,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三种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行政处罚的依据被限定为法律、法规和规章。
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的法律问题分析
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的法律问题分析发表时间:2019-12-27T14:45:40.64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12月57期作者:侯怡[导读]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这条规定明确提出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一个行政违法行为不得处以两次以上罚款,但是对于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是否可实施两次以上则没有具体规定。
因此,我国对这一原则的规定实际上可以解释为“一事不再罚款”原则,很明显就对一事不再罚的范围进行了缩小。
对二十四条“一事不再罚款”进行字面理解,包括以下方面,其一,当事人所(西北大学,陕西省西安市 710127)一、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对一事不再罚的规定及适用范围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这条规定明确提出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一个行政违法行为不得处以两次以上罚款,但是对于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是否可实施两次以上则没有具体规定。
因此,我国对这一原则的规定实际上可以解释为“一事不再罚款”原则,很明显就对一事不再罚的范围进行了缩小。
对二十四条“一事不再罚款”进行字面理解,包括以下方面,其一,当事人所实施的一个违法行为违背了一个行政法的规定,不论是一个还是几个行政主体进行行政处罚,也只能进行一次处罚;其二,相对人所实施的一个不法行为违背了多个法律规定的,可进行两次行政处罚,但是如果已经实施了罚款这一处罚措施的,仅仅可以适用一次,对于其他类型的处罚措施则可以再次适用;其三,相对人所实施的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此法律规定可以并处包括罚款在内的几种处罚类型的,行政主体就可进行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但是不能罚款两次及以上。
二、我国一事不再罚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第一,行政处罚依据较多。
行政处罚的设定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尤其是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的门类较多,并且我国很多地区的地方政府也享有规章制定权,所以地方政府规章的数量也是相当多,因此使得行政处罚领域规章的适用过于广泛。
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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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原则;处罚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公开原则要求增加行政活动的开放度和透明度,让相对人了解行政处罚的全过程以及处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以确认自己是否违法,以及处罚是否合法。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法制也越来越完善,刑事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
关于行政处罚方面的内容近年来也更加得到公众的关注。
那么关于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小编就此问题,进行了相关整理。
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不仅适用于行政处罚的实施阶段,也适用于行政处罚的设定阶段。
处罚法定原则既是一个实体法上的原则,也是一个程序法的原则,其主要内容是: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实施或适用。
没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或组织,无权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机关和组织非经授权或者委托都无权实施。
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就是行政机关据以认定相对人行为违法和处罚的判断标准。
行政管理机关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没有法定的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法定的。
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要合法,必须是有关设定处罚的规范要合法,如果设定的规定都不合法,据此不合法的规定而实施的行政处罚当然也不合法。
程序法定。
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不仅体现在实体内容方面,同时还体现在程序的形式方面,这就是行政处罚适用的程序是法定的。
处罚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否则违反该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也是违法无效的。
2、处罚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在设定上应当科学、合理。
正确科学地制定法律规范,是公正执法的前提和基础。
行政处罚的种类的设定以及行政处罚严厉程度的设定应该考虑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后对违法行为人和社会公众造成的心理变化,以及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后,能否对社会起到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发生的作用。
同一行为两次行政处罚是否违法?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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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行为两次行政处罚不是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二次以上这并不是没有可能,任何的行政处罚结果都要结合实际情况的。
比如当事人在执行完毕第一次的处罚结果以后,仍然对于自己的这种违法行为没有悔改,对这种人员当然可以进行第二次的行政处罚。
在一件行政处罚案件中,主体一般就只有两个,一个处罚一个被罚。
但是有些被处罚的人却表示自己很冤枉,明明就只犯了一次错,却被两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同一理由分别处罚了。
很明显这样对被处罚的人很不公平,那么,同一行为两次行政处罚是否违法呢?一、同一行为两次行政处罚是否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一规定明确了对于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措施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但由于此项规定没有对处罚主体作出明确表述,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情况没有具体规定,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也没有明确界定,因而,行政机关在具体适用中,由于对这一法律原则的不同理解,导致适用法律时有分歧。
实体行政法律规范一般不集中的规定于一个法典式法律文件中,而是分散的规定于不同行政领域和不同法律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当中;行政法上对于行政权的分配采用权力统一、分工负责的体制,行政事务的分工非常具体细密;实际上,同一事务由不同行政主体从不同环节以不同法律根据实施管理的情形并不少见,法律条文也相应地呈现缜密细致的特点。
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尽管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同一的,但是,其造成的不同社会后果却是相互独立存在的,其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也是彼此不同的。
如果确立由一个行政主体实施一次处罚,不仅有悖于行政分工,并导致未作出处罚的行政主体构成失职,而且在立法设计时会带来技术性困难。
据此,当出现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不同法律条文时,应当允许有法定职权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精讲:行政处罚的原则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精讲: 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依法进行。
它包括以下内容:1.处罚的主体法定。
包括:第一, 在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方面, 设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即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一定级别以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一定级别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有权设定行政处罚;设定行政处罚的形式是法定的, 即上述主体只能以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设定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分工是法定的, 即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必须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范围内设定行政处罚。
第二, 在行政处罚的实施权方面,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即只有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行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才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均无权实施处罚, 而且处罚机关或组织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2.处罚的依据法定。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要有法定依据, 没有法定依据的, 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罪刑法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这是刑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
这一原则被引入了行政法领域, 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
这里的法具体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这四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实施行政处罚, 否则, 其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接受处罚, 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处罚的程序法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但要实体合法, 也要求程序合法, 这里要求行政处罚所遵循的程序主要指法定程序。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适用程序、决定程序及执行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行政机关如果不依照或者不严格依照这些程序, 将导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二)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具体体现, 它要求行政处罚必须公平、公正, 没有偏私,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处罚原则之一事不再罚
行政处罚原则之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以后不再犯为目的,而不是以某种义务的履行为目的。
所以,一次处罚即可达到目的。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就体现了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本文就通过案例来理解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标签: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案情介绍2007年5月24日,某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在监督检查时,发现A维修店未取得维修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5月26日,经调查取证,该处认定A维修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相应许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对A店作出罚款和责令停止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5月30日,A店缴纳了罚款。
2007年6月22日,该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A维修店仍未经许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拟作出罚款和责令停止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分析(一)本案体现的两个问题1.本案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2.该道路运输管理处在2007年6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A店所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合理。
(二)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法理知识1.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重点法条精读
第一章总则【重点法条】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本法第5~6、28条。
【意思分解】以上几个条文关于行政处罚原则的规定,应予注意者:1、处罚法定原则。
该原则包括四个基本要求:处罚设定法定,实施处罚的机关法定,实施处罚的依据法定,实施处罚的程序法定。
这里强调实施处罚的依据法定和实施处罚的程序法定。
违反这两个要求的,行政处罚无效(第3条第2款)。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体现在实体与程序公正两方面。
实体上的公正,要求行政处罚无论是设定还是实施都要过罚相当,即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第4条第2款)。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向社会公开,它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规定要公开;二是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程序必须公开。
未经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4条第3款)。
3、一事不再罚原则。
该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处罚。
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具体包含两层意思,首先,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一个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其次,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的处罚。
依据第一层意思,比如按照某法规的规定,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后,技术监督部门不能再按此法规作出罚款处罚。
关于行政处罚法的解释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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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1、主体适用对象应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也就是说,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各种组织形式的单位;2、要具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即这种行为是客观存在的、有事实的侵犯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3、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政管理,是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的安定,因此,我国对于某些违反社会管理的一些行为都会做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也是有着法律依据的,也就是行政处罚法。
那么关于行政处罚法的解释的内容是什么?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行政处罚法司法解释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我国行政处罚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有以下几个特征:决定并实施处罚的机关是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和受委托的机关或组织);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行政处罚的承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是一种严厉的行政行为,可以直接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因此对行政处罚要规定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
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是制定本法的“两保障”之一。
制定行政处罚法以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简单说就是既保障,又监督。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处罚法在于使违法行为人承担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刑事责任,我们已经制定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20多个补充规定;关于民事责任,制定了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对于行政责任,我们已有行政诉讼法。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怎么办? 【行政类法律知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怎么办?【行政类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怎么办?”,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我们在生活中,我们会存在很多的法律问题,最常出现的情况就是我们在生活中因为经营方面的不合规或者是其他的问题,会涉及到行政处罚。
虽然行政处罚的处罚结果不是很重,但是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我们在生活中,我们会存在很多的法律问题,最常出现的情况就是我们在生活中因为经营方面的不合规或者是其他的问题,会涉及到行政处罚。
虽然行政处罚的处罚结果不是很重,但是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怎么办?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三章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行政处罚的含义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定义和原则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的定义和原则的内容是怎么样的?【行政类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行政处罚的定义和原则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从轻从旧”原则,这也是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2、不溯及既往原则。
3、过罚相当原则。
指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人的过失相适应。
4、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就是对于自然人,我国的公民等所做的一些违反治安管理,扰乱一些公共秩序等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的标准,但是如果轻易的就这样放了他们又起不到惩罚的效果,所以有了行政处罚。
关于行政处罚的定义和原则的内容是怎么样的?一、行政处罚的定义和原则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1]2、“从轻从旧”原则,这也是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①b所谓从轻从旧,包括如下含义:第一,新的法律实行以前的行为,如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法律;第二,第二,当时的法律和新的法律都认为是违法,但规定不同处罚的,依照当时的法律给予处罚。
但如果新的法律不认为是违法或处罚较轻的,依照新的法律。
所以从轻从旧,“从轻”是主要的,“从旧”要服从于“从轻”。
但“从旧”并非可有可无,“从旧”是从不溯及既往引发来的。
3、不溯及既往原则。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溯及既往是法的通则。
但在有关行政处罚的立法中很少明文规定,实践中却常常有所谓新帐旧帐一起算的说法,直接溯及既往。
这是不符合处罚法定原则要求的。
要溯及既往,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法律要使当事人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这是法的本质要求。
行政执法必考知识点总结
行政执法必考知识点总结一、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法定性原则是指行政执法应当依据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在法律的授权下依法行使其行政执法权,不得随意滥用职权对公民和法人进行处罚或制裁。
2. 程序正义原则程正义原则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擅自变更执法程序或者利用职权进行个人恩怨的报复。
3. 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执法职权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4. 合法权益保护原则合法权益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5. 纠错赔偿原则纠错赔偿原则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因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失误导致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给予赔偿。
二、行政执法的程序1. 行政执法的立案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在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依法进行立案处理,确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并进行调查取证。
2. 行政执法的告知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理由,并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 行政执法的听证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在对重大或复杂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可以依法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征求有关专家意见,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行政执法的处罚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在经过立案、调查、告知和听证等程序后,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采取行政拘留、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强制措施,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5. 行政执法的执行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后,应当依法对处罚决定进行公告,然后依法进行执行,确保处罚决定得到有效执行。
三、行政执法的职权1. 立案职权立案职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后,依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的权限。
最新整理我国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docx
最新整理我国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研究一、一事不再罚原则含义的界定何为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理论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就是人们简称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此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同一违法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虽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一事不再罚,但对我们理解和界定一事不再罚原则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根据这条规定和执法实践,一事不再罚原则应当有一下三个方面的涵义:一、同一行政机关对于行政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的行政处罚;二、不同行政机关依据不同理由和法律规范对行政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以后,除法律规定或者特殊情况外,不得再给予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
以上三个方面的内容互为前提,互为补充,缺一不可。
二、一事不再罚原则存在的问题1、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行政法律规范的层次较多,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低层次的法律规范违反高层次法律规范的情况以及同一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相互矛盾和冲突的情况比较严重。
由于各个行政机关都是依据各个行业、部门的法律规范进行执法,所以不依法行政可能会构成行政不作为,这就难免会出现一事再罚的情况。
2、执法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传统的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着职权与职责不清、责任与权力脱节、执法权横向过于分散、执法“一条龙”等问题,这是造成“一事再罚”情况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因为体制原因涉及的问题非常广泛,例如,政府机构的科学配置问题,政府与其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平级行政机关之间和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问题,执法时的协调配合问题,执法责任问题,执罚分离的问题,等等。
这些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不解决,一事再罚问题也无法从根本上杜绝。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包括哪些?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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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
主要内容是: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包括哪些?任何法律都有其法定原则,行政处罚的全部过程和参与要素包括设定、主体、程序和规定都必须合法,否则就是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权利的侵犯。
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错误或有失公平都应进行撤销或视情况重新裁定。
遭受不公平处罚后当事人有请律师的权利,可维护自身权益。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合法行政处罚关乎相对人的基本权利和其他法定权利,如果被乱设,容易造成对相对人合法权利的侵犯。
另一方面,行政处罚也关系到行政机关的职能和行政价值。
因此,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作了具体的规定: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及执照、行政拘留以及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认为应当作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2、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的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
除此以外,任何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合法我们知道,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三种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行政处罚的依据被限定为法律、法规和规章。
行政处罚择一从重原则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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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择一从重原则是指行政处罚有个原则叫“择一从重”原则,就是说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个相对人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只能选择一个违法程度较重的进行处罚。
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岗位工资病假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用期工资标准一个案件中如果有许多的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该怎样判罚怎样处理?是分别处罚还是从重处罚?有些案件的处罚很难根据一条规定来决定。
那么,您是否了解行政处罚择一从重原则是什么?什么情况下适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
一、行政处罚择一从重原则是什么?行政处罚择一从重原则是指行政处罚有个原则叫“择一从重”原则,就是说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个相对人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只能选择一个违法程度较重的进行处罚。
二、相关规定从重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在数种处罚方式中选择较严厉的处罚方式或者在某一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选择上限或者接近于上限进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没有对行政处罚的从重情节作出明确规定,是考虑到行政违法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往往触犯了刑律,会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而且在实践中,违法情节严重需要从重给予行政处罚还是构成犯罪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的情况比较复杂,因此暂未作规定。
由行政执法机关在实践中,根据违法事实的具体情节和构成要件的不同,认定是行政违法,还是犯罪,适当考虑运用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
实践中,行政机关对某种行政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某人实施了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宿暗娼的违法活动,同时还用威胁、利诱等手段逼迫一些不愿卖淫的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_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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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正、公开原则,2.相对人参与原则,3.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5.一事不再罚原则,6.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原则,7.效率原则。
对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来说行政处罚是很常见的,因为区别于刑事处罚所以处理的原则也是不尽相同的,但是无论是哪种处罚都是需要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很多人就很疑惑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下面大家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1)处罚法定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行政处罚法》1、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处罚法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原则的含义是什么?行政处罚法三大原则: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没有法定依据不能行政处罚;二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三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即无效。
在我国是有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法中有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都是有积极的和普遍需要遵循的意义的,那么,您对相关原则其内在含义您是否了解呢?即行政处罚法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下面相关内容。
▲行政处罚法原则的含义是什么?处罚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三层含义:1)法无明文规定不罚,即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2)行政处罚原则上是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实施,但行政处罚法也规定了两种例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也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3)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处罚的原则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准则。
一、行政处罚公开原则《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3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任何法律都要遵守一定的立法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也要公开,这是公开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既要发挥处罚的威慑、惩罚作用,又要发挥教育、引导作用,建立一个良性的行政管理体制。
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中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是为了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非法损害违法行为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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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的使用原则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的使用原则是什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但如果处罚是罚款,则只能罚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其他处罚行为。
行为人的一个行为, 违反一个法律法规规定,该法律法规同时规定施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的,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企业招用童工进行生产劳动的,违反了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罚款、警告及停产整顿等。
而工商部门也有处罚市场主体的权力,劳动部门罚款后,工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是不能再处罚,这是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机制。
那么,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的使用原则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学习了解下。
一、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的适用原则是什么?
1、同一行政机关的不再罚。
即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时的要求。
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当事人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处罚。
如给行为人两次罚款。
2、不同行政机关的不再罚。
即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范,各有权处罚机关进行处罚时的要求。
违法行为已经受到一次处罚后,其他机关不得依据同一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再给予行为人行为罚以外的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已经受到刑罚后,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哪些情况不能用于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
1、行为人数个违法行为应分别处罚。
行为人实施了不同性质的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可按前述原则分别处罚,这是原则。
2、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各有权处罚机关可同时给予行为罚或其他不同种类的处罚。
如一机关给予行为人罚款后,另一机关依据不同法律规定给予罚款以外的其他处罚。
3、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一个法律规范的两个法条,行政机关可一次作出两个处罚。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虽然分别裁决,但属于一次处罚。
4、对共同违法人,可以同时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属一次作出两个或两个受罚个体处罚。
5、行为人受处罚后,又实施同性质违法行为,可再次处罚。
主要指连续违法行为,处罚原则是追溯以前数次行为从一处罚,如处罚后行为人又实施连续行为,按上述原则再给予处罚。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中实施一事不再罚制度,就是为了保障处罚的公平,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使用原则包括同一违法行为不能重复处罚、同一行政机关只能处罚一次、市场主
体构成犯罪已经接受刑罚的,不再行政处罚等。
当然,也有很多情况是不能用这些原则的,需要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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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但如果处罚是罚款,则只能罚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其他处罚行为。
行为人的一个行为, 违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