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处罚和刑罚的衔接与竞合【文献综述】

合集下载

浅析刑罚与行政处罚竞合问题

浅析刑罚与行政处罚竞合问题

刑罚与行政处罚 的竞合问题 ,理论界的相关讨论是 由来 已久的。在 此 ,“ 旧事 重提 ” ,并 非仅仅 是对 问题的再 讨论 、再 总结 。只是在新 时 期 、新形势下 ,传统 旧问题 还没 有解 决 好 ,新 的 问题 又 层 出不穷 。在 此 ,本文意在归纳 、总结前 人对相关问题的分析研究 的基础上 ,提 出 自 己的 几 点 浅 显 的 意见 。 早在 1 9 9 4年 ,陈兴 良教授 就将 臼光投 注到这 一领 域。他 曾提 出刑 罚与行政处罚 的相 对性 问题 ,他 指 出行政 : 法 与刑 事 不法 是相互 转 化 的 ,行政处罚与刑罚 处罚是 相互 消长 的 。 之所 以说 行政 处罚 与刑罚 具 有相对的意义 ,在于违反行政 法律 法规的行为 ,只要其社会 危害达 到一 定 的严重程度 ,立 法者 就将 其视 为犯 罪 ,应 用刑 罚予 以制裁 。在 外 观 上 ,是行政处罚 向刑罚 的演进 ,刑 罚对行政处罚的替代 。虽然 ,在法 学 理 论上 ,刑罚与行政处罚具有相对 的意义 ,此消彼长 ,但两 者分属 两个 不 同的领域。在具体 的适用上 ,适用 主体 、方式 、方法 以及 具体理念 上 都 是完全不同 的。同时,法律是严 肃的 ,而法律的严肃性更 多的体现 于 对 违规 者的制裁 。所 以,如 陈教授所 说 ,刑罚与行政处罚 的关 系并不 仅 仅 是一个纯粹的法学理论 问题 ,更 重要的是一个法律问题 。行 政处罚 与 刑 罚 的 关 系 ,应 是 互 相 衔 接 ,协 调 一 致 的 。 刑 罚与行政处罚在现实 应用 中未能衔 接好 的原 因在于立法 。首先 , 在 立法 上有学者提出 ,刑罚 与行政 处罚各 f ! = l 的适用 范 围还不是 很清晰 , 责任 的轻重也不够 协调 。 这与这一 点笔者也深有体 会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治安 管理处罚 法》 ( 以下 简称 治安 处罚法 )第 3 5条 关 于扰乱 铁路 、 桥梁 、涵 洞通行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 以下 简 称刑法 )第 l 1 7条 ,破坏交通设施 罪。对 比这两个法条我们会 发现 ,对 于破坏交通设施 的行为 ,从 《 治安管理处罚法 》 到 《 刑法 》 ,共有三个 对 于犯 罪严重 程度的表述 , 《 治安 处罚法》 中的 “ 情 节较轻 的” ,构成 两个 .有 较轻 的情况 ,必然有对应 的较重的情况 。《 刑法 》 中的 “ 足 以 使火车 、汽车 、电车 、船 只 、航空器 发生倾 覆 、毁 坏危险 ” 。这样 ,对 于一个行 为 ,执法者可 能需 要考 虑三 个层 次 的严 重程度 ,何 时是 较轻 的,何 时是较 重的 ,何时叉 足以使 火车 、汽 车等发 生倾覆 、毁坏 危险 , 这些在法条上并 不能找到明确 的答案 。这就在一定 程度 上无 限的扩大 了 司 法 者 的 自由 裁 量 权 ,也 为 司 法 活 动 留 下 了 一 个 巨 大 的 漏 洞 。源 于 此 , 有学者提 出在行政执 法中的 “ 以罚代刑” 的问题 ,有 很多 已经触 及刑 法规定 ,应适用 刑罚予以制裁 的 “ 触 犯行 政法 规 ” 的行 为以交 纳罚 款 的形式不 了了之 。的法制环境下 ,“ 刑罚 ”对 “ 行政处罚 ” 的职责很难 说是合情 合理 的 ,原 因在 于该 “ 行政处罚 ” 同样 是有 据 可查 ,并未 超 出其规 定 的范 畴 。其次 ,在立法 的形式上 ,目前我 国依 旧采用 的是 “ 依附性 的散 在型 立 法 方 式 ,分 散 设 置 在 行政 法 律 中 的 刑 事 罚 往 往 只 规 定 对 某 种 行 政 犯 罪 行为依照或者 比照刑法 典 、单行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有 的甚 至仅 笼统的规定 “ 情节严重 的,依法追 究刑事 责任” 。 当然类 似 的笼统式 规 定并非只存在于行政法 中 ,一句话便 将皮球提到 了刑法 的规制 圈,但 到 底要适用什么罪名 ,处 以何种法定 刑 ,就不再有下文 了。像 这样 的条 文 规定 。不仅仅损害 这行 政法规 的权 威性 ,也 同时深 深 的 叩问这 刑法 的 尊严 。 可能是现实 的需要 ,仰或 是立 法技术的局限 ,刑罚与行 政处罚 的衔 接问题似乎短时 间内是无法得 到妥 善解决 的。既然暂时无 法解决 ,就应 从 实际应用上对其进行规制 。对此 ,理论 界 目前有如下几种观点 : ( 一) 合并适用。刑罚与行政法规 的合 并适 用 ,即 当行为人 的一个 违法行为既触犯刑法规定又触犯行政法规定 时 ,对行为人 给予 刑罚处罚 的同时 ,并不影响其行政法上受到 的制裁 。 ( 二) 吸收适用。由于刑罚较之于行 政处罚 的严厉 性 ,这里 的吸 收 仅 指 刑 罚 对 行 政 处 罚 的 吸收 , 即在 行 为人 的 一个 违 法 行 为 既 触 犯 刑 法 规 定 又触犯行政法规定时 ,依刑法对其进行刑 罚制 裁后 ,就不再追 究其行

浅谈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链接

浅谈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链接

浅谈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链接摘要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刑法和行政法,应该适用刑罚还是行政处罚,这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拟从行政处罚与刑罚立法内容、适用方法、适用程序等方面分析二者的关系。

关键词行政处罚刑罚适用程序衔接一、引言一个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比如说同时违反了行政法和刑法,应该如何进行处罚,是一个法规竟合问题。

如何将两种不同性质的制裁措施和责任有机地衔接起来,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在行政法理论上,一般根据行政处罚方式发挥的作用不同,将行政处罚分为财产罚、人身罚、申诫罚、行为罚。

在刑法上一般根据刑罚剥夺犯罪人权利的性质,将刑罚分为自由刑、生命刑、资格刑、财产刑。

由此可见,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在外在表现形式方面区别明显。

那么,对于违法行为,如何界定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界定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明确刑罚和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要从行为质的方面和量的方面考虑。

在立法上,应当考虑以下四点:首先,违法行为的分类。

其次,处罚的对象和种类。

如果是对法人实施制裁,或是实施能力罚,就应该设立行政处罚而非刑罚。

再次,违法行为的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

最后,制裁违法行为的成本。

进行行政处罚一般经过行政机关认定、裁决、复议等环节,刑罚只需经过刑事诉讼这一个程序。

所以,当行政处罚的严厉程度与刑罚相当时,从节约成本的角度考虑,对违法行为应该适用刑罚。

目前我国的这种现象较为普遍,比如巨额罚款的数额远远超过罚金的数额,劳动教养的期限超过管制和拘役等等。

这容易实质上造成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

我国一般是从违法行为的分类、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应受到的制裁几个方面来界定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

这样,虽然明确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但是无法避免在立法上的二者的重复、脱节,和在执法上的“以罚代刑”。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以罚代刑”,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文件,但这些法律文件以及学者的建议,都只是涉及程序法层面的问题,并未触及实体法上的本质问题,造成规定重叠,双重性构成要件大量存在。

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竞合适用的规定

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竞合适用的规定

一、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竞合适用的规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行政机关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可称为“先罚后刑”;第二种是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认为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后,再依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追究违法行为人行政责任,可称为“先刑后罚”。

“先罚后刑”情况下的适用原则。

具体如下:其一,同质罚相折抵。

此种情形是当前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竞合的主要情形,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由此可以归纳出“先罚后刑”情况下“同质罚相折抵”原则,即行政拘留与剥夺人身自由类的刑罚,罚款与刑事罚金可以相互折抵。

其二,不同罚则各自适用。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1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16条以及《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下称《办法》)第12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据此,可以推导出“先罚后刑”情况下“不同罚则各自适用”原则,应当分别作出,各自适用,并行不悖。

“先刑后罚”情况下的适用原则。

对于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对行为人还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也必须追究其行政责任。

但因“先刑后罚”的竞合情境具有自身的特性,在适用双重处罚时应当灵活把握“刑事优先”原则。

根据刑事优先原则、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效力位阶以及现有法律法规,可以推导出以下适用原则:刑事判决优先。

根据《办法》规定,对于法院已经作出的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还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和刑法衔接问题的研究

行政处罚和刑法衔接问题的研究

行政处罚和刑法衔接问题的研究行政处罚和刑罚都属于我国公法领域范畴,二者在实施适用上既有区别又有衔接性。

但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界限区分上难度较大,早在一百年前德国法学家科斯特林就曾叹息的说过:“这是个令法学家绝望的问题”。

但也存在着在同一个行为既触犯行政法相关规定又触犯刑法的情况下,我国缺少协调体系对其进行处理。

本文笔者将从行政处罚和刑罚适用上的区别、存在的问题等角度出发并积极寻找解决办法。

标签:行政处罚;刑罚;区别;问题及对策一、行政处罚和刑罚概述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刑罚是违反刑法规定而应当受到刑法制裁的不利后果。

二者在概念、适用上既有区分又有联系:一方面,二者处罚实施机关、处罚种类、适用的前提、处罚适用的依据、违法者主观状态对承担责任的影响等方面不同,另一方面二者都是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所作出的否定性评价,行为人均应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

二、行政处罚和刑罚衔接中存在的问题(一)行政处罚和刑罚在立法上存在空档和立法层次不清的情况行政处罚和刑罚的适用区别往往在对社会的危害性,一般来说刑罚惩罚的对象对社会的危害往往大于行政处罚。

因此在惩罚的力度上,刑罰惩罚应当比行政处罚更重。

但是在行政法中充斥着大量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笼统条款,但是在刑法上往往缺乏对其的具体解释,使得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在衔接上存在巨大的空白和漏洞。

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也规定了税务人员多征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刑法》能与之相对应的只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对多征税款并没有规定。

(二)行政处罚和刑罚在司法上的适用不够规范,以“罚”代“刑”频繁行政处罚和刑罚在实际中既有“择一使用”也有“二者并用”的情况,以期发挥二者的不同的功能与作用。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以“罚”代“刑”情况,造成了极大不良的社会影响,放纵了违法分子的犯罪行为,对国家和社会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与衔接研究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与衔接研究

代 刑 、以刑代 罚或 重复处 罚等 等情 况都是 大量 存在且
互 相 纠 结 着
很 多 犯 罪 都 是 由行 政 违 法 过 渡 或 转 化 而 来 . 当 行 政 违 法达 到 m 隋节 严 重 ” 法 律 要 求 的 起 刑 数 额 . 政 违 法 或 行 构成 就会转 化为犯 罪构成 , 政 违法 行为 就构成 犯罪 。 行
题。 .
在 我 国 .行 政 违 法 和 刑 罚 之 所 以 出 现 众 多 竞 合 的 问题 . 主要 原 因是 我 国 刑 法 对 犯 罪 采 取 的 是 既 定 性 又 其
二 是 司 法 适 用 上 的模 糊 。 司法 适 用 上 说 , 从 当一 个 行 为 既 违 反 了行 政 法 又 构 成 犯 罪 时 . 是 应 该 合 并 适 用
( 适 用 行 政 处 罚 又 适 用 刑 罚 ) 是 选 择 适 用 ( 能 在 既 还 只
定量 的方式 , 过 … 通 隋节 ” “ 果 ” “ 额 ” 手 段 把 行 政 、后 、数 等
处罚 和刑罚 衔接起 来 。 此 . 政处 罚 和刑罚 可 以相互 因 行 转 换 , 变 引 起 质 变 。 只 要 量 多 些 或 少 些 , 率 行 为 就 量 “ 轻
行 政 处 罚 和 刑 罚 中选 择 一 种 . 能 并 用 ) 司 法 实 践 中 不 ,
并 没 有 一 个 统 一 的 、 确 的 执 行 标 准 , 至 可 以 说 以 罚 明 甚
会越过尺度 , 是就会成 为完全不 同的东西 , 于 即犯 罪 , 并
且 正 义 会 过 渡 为 不 正 义 . 德 行 就 会 过 渡 为 恶 行 …( ) ”
滋 事 的 行 为 . 节 恶 劣 或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 根 据 情 则

监狱行政执法与刑罚执行衔接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监狱行政执法与刑罚执行衔接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监狱行政执法与刑罚执行衔接法律问题研究论文内容摘要:监狱作为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兼具行政机关职能,在管理罪犯和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存在行政执法与刑罚执行衔接的问题,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对二者衔接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初步探索。

关键词:监狱行政执法刑罚执行一、基本概念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指定的法律和行政部门所制定的相关法规的活动。

根据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监狱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从行政法意义上讲具有行政机关的性质,而按照《监狱法》规定,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负责在监狱内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这就使得监狱具有行政执法和刑罚执行双重职能。

监狱的刑罚执行是指监狱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

监狱执行刑罚意在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付诸实施。

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认为:“行刑是一种司法行政活动,因而行刑权属于行政权的范畴而不具有司法权的性质。

”根据陈兴良教授的观点,刑罚执行权属于行政权范畴,本文对此持怀疑态度,因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监狱执行刑罚的行为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据此可认为监狱刑罚执行行为属刑事司法行为,而监狱执行刑罚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被执行罪犯的日常生活起居的管理,因此实践中便存在监狱行政执法与刑罚执行如何衔接的问题。

二、监狱行政执法与刑罚执行的界定监狱实施的行为分为行政执法和刑罚执行,刑罚执行处于刑事司法行为链条的终端,是继刑事侦查、公诉、审判程序之后的最终环节。

那么监狱实施的哪些行为是刑罚执行行为呢?监狱法章节条款规定体现的执行刑罚并非监狱的全部行为,《监狱法》将“刑罚的执行”单独列为第三章,以区别于第四章规定的狱政管理,第五章规定的教育改造等内容,主要包括收监,对罪犯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监外执行,减刑,假释,释放和安置等方面。

论行政处罚与刑罚责任竞合问题的处理

论行政处罚与刑罚责任竞合问题的处理

论行政处罚与刑罚责任竞合问题的处理[摘要]行政违法责任与刑事犯罪责任的竞合,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都不是一个新问题,但是至今还缺乏统一的意见,尤其在实践中对违法相对人,即刑事犯罪中的罪犯的处罚是采取并罚主义,还是竞合主义,又或是有限并罚主义都没有形成共识。

文章从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差异分析切入,结合实践进行分析,以期探寻一条解决之路。

[关键词]行政违法责任;刑事犯罪责任;竞合一、引言行政违法责任与刑事犯罪责任的竞合,在实务中时有发生,如以下案例所示:2011年柳某在未获取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网上销售从日本进口的眼药水,该进口眼药水未获得药品进口许可。

8日31日,某市食药监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柳某的前述行为已涉嫌犯罪,遂于当日移送公安部门。

于此同时,市药监局经过调查认定柳某违反《药品管理法》第14条第一款、第48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于《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一款第(三)项、《药品管理法》第73条的规定,于12月对柳某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按假药论处的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16万元;3.罚款66万元。

2012年6月柳某被某区法院认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

该案例中即存在行政处罚与刑罚责任竞合的问题,对柳某的行政处罚是否得与刑罚并存,在司法部门也有不同的意见,此外还涉及到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移送规定》)的认识。

本文的目的就是要从理论上厘清违法和犯罪的责任竞合问题,那么首先要从目前流行的一些认识角度入手,剖析为什么以往的理论进路没有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

二、对目前解决行政处罚与刑罚竞合问题若干切入点的分析(一)以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质”、“量”差异为判断标准“质的区别”,即认为行政处罚是法定犯,刑事犯罪是自然犯,前者为违反法规义务或行政秩序之行为,不具有伦理的非难性;后者则属反道德及反伦理之行为,两者有本质上的不同。

论行政处罚和刑罚的衔接与竞合【开题报告】

论行政处罚和刑罚的衔接与竞合【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法学论行政处罚和刑罚的衔接与竞合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背景:行政处罚和刑罚作为两种公法上的责任,分别隶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体系,处理行政处罚和刑罚适用的竞合问题是行政处罚权与刑罚权的协调问题,在具体的使用上,人们应该明确两种权力属于不同的性质,各自实施处罚的对象不同,功能也不同,是两种性质互异的法律制裁方法,但它们都属于公法责任的范畴,因而二者之间又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管理秩序,两者应以某种互相衔接的关系而存在。

由于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原因,我国许多法律关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的规定过于笼统,甚至存在着较大的冲突。

此外通常情况下,一个违法行为其性质是行政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根据行为的情节轻重、数额多少、危害后果大小即能判定。

相应地,针对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应采取不同的制裁措施:行政违法行为应处以行政处罚;犯罪行为应处以刑罚处罚。

但是,司法实践中有些违法行为往往同时违反行政法规范和刑法规范,具有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双重属性,造成适用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竞合的情况。

比较典型的是,当行政机关查获行政违法行为后无法立即判断该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而先行适用了行政处罚,后又发现该行为触犯刑法,出现了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竞合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目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如以罚代刑等不合理的现象。

产生这些不合理的现象固然有多方面的因素和影响。

但是,最根本的原因是未能在实体和程序上使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很好地衔接起来。

在立法的内容上,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各自适用的范围还不够清晰,责任的轻重也不够协调。

譬如,作为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其期限为1至3年,比作为刑罚的管制和拘役还严重,形成两者之间的严重不协调,这种不协调直接导致行政权与司法权分配的不协调,权力主体角色的错位。

行政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往往以罚钱了之,该立案的不立案,该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的不移送,这问题是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现象,在涉及到经济犯罪时尤为突出。

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衔接

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衔接

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衔接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衔接摘要在法律体系中,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是两种不同的制裁方式。

行政处罚主要适用于行政领域的违法行为,而刑罚处罚则适用于刑事领域的犯罪行为。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这两种制裁方式之间可能存在衔接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衔接问题,分析其衔接的原则和方式。

1. 引言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用于惩罚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可能存在衔接的问题。

例如,某个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既可能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又可能面临刑事法庭的刑事审判。

这种情况下,如何协调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2. 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衔接原则要解决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衔接问题,需要遵循一些重要原则。

首先,原则上应该优先采取行政处罚措施进行制裁,而不是直接采取刑罚措施。

这样可以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效应,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整治,避免不必要的刑事审判过程。

其次,如果行政处罚已经无法解决问题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时,才考虑采取刑罚处罚。

这需要综合考虑社会效益、法律规定以及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等因素。

最后,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之间应该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确保两种制裁方式的衔接性和连贯性。

3. 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衔接方式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衔接方式多种多样,具体取决于具体案件和情况。

一种常见的衔接方式是将行政处罚作为刑事审判的重要证据。

行政处罚中的事实认定和证据可以成为刑事审判中的基础证据,从而提高刑事审判的效力和权威性。

此外,行政处罚决定还可以作为刑事审判的依据,刑罚的量刑可以考虑行政处罚的结果和效果。

另一种衔接方式是将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分阶段进行。

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首先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整治。

如果行政处罚无法让违法行为得到有效纠正,可以进一步考虑刑罚处罚。

4. 实际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衔接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适用研究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适用研究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适用研究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适用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涉嫌违法行为,被行政部门处罚。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行政处罚无法起到威慑和惩罚的作用,需要进一步采取刑事手段加以处理。

因此,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适用,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一、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关系行政处罚和刑罚是两种不同的处罚制度,其适用范围和实施程序也有所不同。

行政处罚主要针对违反行政法规、政府授权管理规定等行为,通常由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刑罚则指犯罪行为所受到的惩罚,由司法机关依法实施。

在一些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中,行政处罚和刑罚之间存在着重叠、交叉和互相制约的情况,刑法和行政法需要适当衔接。

二、衔接适用原则为了实现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需要制定适宜的衔接适用原则。

现将常用的衔接适用原则列举如下:(一)行政处罚优先原则:行政机关应在行政处罚之后,再将重大、严重的案件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

通过行政处罚的迅速处理,可以提高案件的效率和公信度,有助于刑事司法的顺利进行。

(二)休庭待罚原则:行政机关应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对涉嫌犯罪行为的相关当事人暂缓执行行政处罚处分,直至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后再行处罚。

该原则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重复处罚。

(三)适用情节从宽原则:在适用刑法的情况下,对已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可以适用情节从宽原则。

也就是说,对已经包容了一定的责任,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进行量刑时应给予适度从轻或减轻刑罚的处罚结果。

三、案例分析1. 山东一公司涉嫌环保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但其行为涉及严重的水源污染问题,被司法机关提起刑事诉讼,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2. 某城投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被行政处罚;但其行为涉及直接影响国家级重点建设工程的进度和效益,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公司被判处高额罚金和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3. 河南某化工厂被工商部门立案调查,处以巨额罚款;但其行为涉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事故造成的严重社会影响和财产损失,被检察机关介入,化工公司被判处强制关闭,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探析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探析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探析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探析引言在法律体系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是常见的法律手段,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衔接问题的定义、存在的挑战以及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探析。

衔接问题的定义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是指在特定案件中,当行政部门决定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是否应该考虑该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并对其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换言之,就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关系。

衔接问题的挑战在实践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问题存在着一些挑战:1. 权限界定问题: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在法律权限上存在不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属于不同的领域。

因此,如何确定应该由行政部门还是司法部门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是衔接问题的一个重要挑战。

2. 法律标准问题:衔接问题还涉及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法律标准不同。

行政处罚通常以行政法规为依据,而刑事处罚则以刑法为依据。

因此,如何统一不同领域的法律标准,保证衔接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 数据信息共享问题: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通常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行政部门具有更多的行政管理信息,而司法部门具有更多的刑事犯罪信息。

因此,如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是解决衔接问题的一个关键。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1. 加强协调合作: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应建立更加密切的合作关系,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共同解决衔接问题。

可以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制定衔接工作方案等方式,增进双方的理解和合作。

2. 统一法律标准: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法律标准上,可以考虑制定一些参考性文件,明确衔接问题的处理原则和标准,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这样可以为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处理衔接问题上提供指导,减少不确定性和主观判断。

3. 加强法律培训:为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关的法律培训,加强他们对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了解和应用能力。

学术综述(详细版)

学术综述(详细版)

本课题研究的学术综述本课题是针对证券领域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之间的衔接所进行的研究,因此,拟从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之间的衔接以及证券法律责任等两个方面的研究进行简要介绍。

一、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之间衔接问题研究的现状(一)90年代初有关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之间衔接问题的研究在我国,有关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之间衔接问题的研究始于90年代初。

由于涉及到行政法学与刑法学两个不同的学科,因此,两者之间衔接难的问题从产生之初就得到了行政法学界和刑法学界的共同关注。

这一时期,刑法学界关注的学者有张明楷、陈兴良、卢建平、刘艳红、匡科等,行政法学界关注的学者有汪永清、刘莘、周佑勇、杨解君等。

关注的内容主要包括这样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适用范围、竞合以及竞合时适用的原则等;二是行政刑法的概念、性质以及行政刑法规范等方面。

其中,行政法学者对于前一个方面的关注较多,而刑法学者对于后一个方面的关注较多,较为重要的著作及论文主要是张明楷教授于1991年主编的《行政刑法概念》一书和其1995年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行政刑法辨析》一文。

论文:1.陈兴良:《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关系》,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4期;2.汪永清:《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适用范围和竞合问题》,《政治与法律》1993年第2期;3.卢建平:《论行政刑法的性质》,《浙江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4.张明楷:《行政刑法辨析》,《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5.刘莘:《行政刑罚——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5年第6期,该文主张在我国采用独立性分散型刑事立法方式,建立行政刑罚制度;6.周佑勇、刘艳红:《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立法衔接》,《法律科学》1996年第3期;7.周佑勇、刘艳红:《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适用衔接》,《法律科学》1997年第2期。

著作:1.张明楷主编:《行政刑法概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2.杨解君:《权力·秩序与法律控制》,四川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一、前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两种不同的惩罚措施,分别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然而,有些情况下,同一违法行为可能既涉及行政处罚又涉及刑事处罚,这就引起了两种处罚的衔接问题。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背景2.1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区别:- 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赋予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 刑事处罚:由法院对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依法进行的制裁性惩罚。

2.2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合用范围不同,但二者并不彻底独立。

在某些情况下,同一违法行为可能既涉及行政处罚又涉及刑事处罚。

-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是指,在这些情况下,如何协调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的关系,实现两种处罚方式的有效衔接。

三、常见衔接问题及解决方法3.1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先后顺序问题- 解决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应先进行刑事立案和侦查取证工作,尽量避免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时间上产生冲突。

但如果行政处罚已经作出,又发现了该行为对应的犯罪事实,则应当及时将此情况报告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3.2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惩罚对象问题- 解决方法: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存在交叉的情况下,对于同一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应当认真分析其对应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规定,确保二者不会重复惩罚或者漏罚。

3.3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证据使用问题- 解决方法: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进行衔接时,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证据材料,避免重复调查。

同时,在行政程序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如果在刑事案件中使用,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要求。

四、总结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可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探讨,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相关制度和规范。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一、问题背景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我国法律制度中常见的两种处罚形式,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这两种处罚形式之间的衔接问题常常引发法律纠纷和社会热议。

本文主要对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进行研究,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二、问题分析1.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定义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损害公共利益、社会公共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等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置措施。

刑事处罚是国家机关对违反国家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惩罚的服刑人员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包括拘留、逮捕、羁押、监禁等。

2.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区别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在性质、程序、标准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其中,性质方面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对无民事权利能力人和限制民事权利人施加的法律强制措施;刑事处罚则是国家机关对犯罪人采取的一种法律强制措施。

在程序方面,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也有所区别。

行政处罚一般由当事人申辩、听证、裁决等环节组成;而刑事处罚包括案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多个程序环节。

在标准方面,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标准也是不同的。

行政处罚的标准主要以违反行政法规和规章等为依据;而刑事处罚则是以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等为考虑因素。

3.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问题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事实认定问题;二是处罚适用问题。

在事实认定方面,一般情况下,判决书或裁定书中所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

在处罚适用方面,则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例如,在行政处罚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如果又发现了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刑事程序进行处理。

三、解决方案为解决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处罚工作的衔接和转移无缝连接。

论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关系

论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关系

1 行 政 处 罚 与 刑 罚 竞 合 情 况 下 的 违法 行 为是 同 时违 反 行 政 规 范 . 和 刑 事 规 范 的 不 法行 为 , 有行 政 违法 和 刑 事 违 法 双 重 属 性 , 以 既 具 所 应 当 给 以行 政 处 罚 , 应 当 处 以 刑 罚处 罚 。 有这 样 才 能 全 面 的 追 究 又 只 违 法 行 为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 效 的 预 防和 打 击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 有 2 行 政处 罚 和 刑 罚 是两 种 有 本 质 区别 的 制 裁 形式 , . 虽然 在 某 些 制
中 图分 类号 : 2 . D921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 5 22 0)4 8- 10- 9 (0 90- 4 1 0 3 0
利 于 行 为 人 的 原 则适 用 行政 处 罚 。
( ) 并适 用 二 合
法律 责任 从性质 上分大体有三种 : 行政 责任 、 刑事责任、民事责
理由如下:
由于 行 政 违 法行 为 在 构 成 要件 上 与 刑 事犯 罪 有 相 似之 处 , 的 只 有 是 违 法 严 重程 度 不 同 , 此在 执 法 过 程 中对 行 政 违 法行 为或 者 犯 罪 的 因 违 法 行 为 的 主 观要 件 以及 行 为主 体 侵 犯 的社 会 关 系 的 具 体 情 节 方 面 进 行 分 析 , 出 正确 结 论 。行 政 机 关 在 处 理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时 , 现 该 得 发 行 为 已触 犯 刑 法 的 , 一定 要 及 时 移送 司 法 机 关 , 绝不 能 放 纵 犯罪 分 子 ,
准 确 认 定是 正 确适 用 法 律 的关 键 。 何 认 定 违 法 行 为 的 性 质 , 当 从 行 为的 违 法性 与处 罚不 相 适应 的情 况 : 如 应 前者 可 能 导 致 一种 处 罚 不足 以

行政处罚案件法律竞合(3篇)

行政处罚案件法律竞合(3篇)

第1篇一、引言在现实生活中,行政处罚案件常常涉及到多种法律法规的适用,这就可能产生法律竞合的情况。

法律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同时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需要确定适用哪个法律规范的情况。

本文将针对行政处罚案件中的法律竞合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行政处罚案件法律竞合的表现形式1. 法律规范之间的竞合行政处罚案件法律竞合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法律规范之间的竞合。

即同一法律事实同时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在内容上存在交叉或重叠。

例如,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法律规范与行政法规之间的竞合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法律规范与行政法规之间的竞合也较为常见。

一方面,行政法规对某些违法行为设定了处罚规定,而法律规范也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另一方面,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可能比法律规范更为严厉。

例如,某企业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3. 法律规范与部门规章之间的竞合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法律规范与部门规章之间的竞合也较为普遍。

一方面,部门规章对某些违法行为设定了处罚规定,而法律规范也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另一方面,部门规章的处罚规定可能比法律规范更为具体。

例如,某企业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三、行政处罚案件法律竞合的处理原则1. 从重原则在行政处罚案件法律竞合的情况下,应遵循从重原则,即选择对违法行为处罚更为严厉的法律规范。

这样做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确保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

2. 从新原则在行政处罚案件法律竞合的情况下,应遵循从新原则,即优先适用新颁布的法律规范。

这样做有利于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使法律规范更加完善。

3. 从宽原则在行政处罚案件法律竞合的情况下,应遵循从宽原则,即在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差异时,选择对违法行为处罚较为宽松的法律规范。

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链接之处

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链接之处

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链接之处
舒锐
【期刊名称】《辽宁警专学报》
【年(卷),期】2008(000)005
【摘要】行政处罚与刑罚作为两种公法上的责任,分别隶属于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规范体系.处理行政处罚和刑罚适用的竞合问题是行政处罚权和刑罚权的协调问题.在具体适用上,人们应该明确两种权力属于不同的性质,各自实施处罚的对象不同、功能也不相同,二者不能互相侵犯.文章在行政处罚与刑罚于权源、社会功能、适用范围、程序以及处罚方式等方面比较的基础上,对其存在的链接之处、可以相互吸收借鉴之处作了粗浅的分析.
【总页数】4页(P20-23)
【作者】舒锐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13
【相关文献】
1.危险驾驶罪案件中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对接问题研究 [J], 张楠;李美荣;傅淑均
2.危险驾驶罪案件中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对接问题研究 [J], 张楠;李美荣;傅淑均
3.对保健领域内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的系统审视 [J], 曹兴华
4.税收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基于枣庄永邦橡胶有限公司诉枣庄
市国税局的案例分析 [J], 邓逸;何峥嵘
5.刑事立法应重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 [J], 刘佩强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
论行政处罚和刑罚的衔接与竞合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西方国家,刑法之时定性不定量。

凡是侵害法益的反社会的行为都认定是犯罪。

最是区分为重罪、轻罪、违警罪等。

违警罪所规定的行为基本属于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类似于我国的治安处罚。

当然,在立法上如何处理秩序违反行为(违警行为)与传统的犯罪行为的关系,在许多国家也有争论和反复。

着重介绍德国和日本的研究现状:
德国于1871年制定了刑法典,按重罪、轻罪、违警罪的分类将违警罪规定在刑法典中,并且规定对违警罪处以罚金及拘役等刑罚。

但遭到了许多学者的反对,他们认为违警罪仅仅是违反秩序的行为,不应将其规定在刑法典中,而是应当制定相对于刑法典独立的行政刑法典来规定。

1945年,联邦德国制定了《秩序违反法》和《经济刑法典》,规定对于秩序违反行为,主要处以罚款而不能施以监禁刑。

秩序违反行为的追究和处罚机关是行政机关而非司法机关。

1975年,德国全面修订了《德国刑法典》、《经济刑法典》和《秩序违反法》,系统协调了三者的关系,将违警罪从刑法典中剥离出来,交给《秩序违反法》规范。

日本在1879年的刑法典中专门规定了违警罪,1884年又制定《违警罪即决条例》,赋予警察机关对违警罪有即决处罚权,1905年的《警察犯处罚令》使警察权力进一步扩大。

二战后,日本专门制定《轻犯罪法》,警察对轻罪有取缔权和告发权,不再有处罚权。

日本至今尚未制定出普通规范其通则及处罚程序的统一法典。

尽管行政刑罚在实定法上已成为行政制裁的原则性手段,然而由于行政刑罚在以劳动、政治问题为背景的刑事案件中,经常出现警察、检察官滥用其科罚程序的现象,另一方面,刑罚是一种苛酷制裁,是否搜查或起诉由警察、检察官裁量而定,只要不是性质恶劣的违反就不予起诉。

所以,行政当局对告发十分慎重。

相反,如果刑罚只是一种轻微的制裁而缺少威吓力,人们很难期待它有抑制未来违反义务的效果,因此使行政当局失去告发的信心。

由于这些原因,在实际活动中,行政刑罚未得到活用的情形是很多的。

鉴此,日本的许多学者都普遍认为亟需通过单行法规来重新制定前述的各种各样的制裁手段,以此取代陷于这种机能不健全的行政刑罚,并与之相并列。

在国内,涉及到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在适用方法上的衔接问题时,从行政法方面来看,目前我国的许多行政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衔接,主要有着几种情况:1、规定行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明确规定某种行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某项条款追究责任。

而从刑法方面来看,刑法的制定与修改往往是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全国人大只有通过决定或补充等方式对刑法进行完善,何况在我国刑法中还出现空白刑法、空白犯罪构成等现象。

二、研究成果
在国外,学术界普遍认为的研究观点认为将秩序违反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从刑法中剥离出来,通过制定一部心的单行法规来重新规定各种各样的制裁手段。

在国内不少学者亦有与西方国家的学者相类似的观点:创立行政刑罚制度。

这一制度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1、对于完善刑法典,使之尽量出现精确的法律规范,避免诸如情节恶劣笼统词汇。

2、在行政法中直接规定罪名、依法定刑,比另行指定“**补充”更及时、直接。

3、行政机关不会至少减少出现“以刑代罚”或束手无策的局面,人民法院亦不会出现认为该刑事犯罪是行政违法,由行政机关来处理而不进行刑事处罚的现象。

4、在加入WTO后,中国法治与国际接轨的今天,完善我国法制统一和进行有效的司法改革是我们面临的问题,行政处罚在对于完善我国法律的制裁体系作用不小。

三、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工程。

建立两者之间的衔接制度是这一社会工程中的重要一环,遵循处理行政处罚刑罚竞合时的合并适用原则,完善立法上的空白,推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信息公开以及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才是解决行政处罚和刑罚竞合时如何衔接的正确途径。

四、存在的问题
(一)、法条竞合在实体适用上的矛盾:
总的来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对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方面的相关规定是实务性规定少,原则性规定多。

一般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出现诸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触犯刑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之类的规定,一般没有具体的更深入一步的操作细则,而且在刑法中也找不出相应的可以配套的法条,这就造成行政执法部门在实际执法办案过程中对于违法行为的判定难以把握,使得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适用上出现了消极冲突。

(二)、法条竞合在程序适用上的矛盾: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没有涉及到对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的监督。

由于有关移送的具体问题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以致实践中移送的随意性很大导致在适用法律程序时发生冲突。

关于竞合时的移送问题属于立法上的空白,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必然会让执法机关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三)、以罚代刑现象的普遍存在
“以罚代刑”是目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

行政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做法经常是以罚钱敷衍了事,应该立案的不立案,应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不移送,这个问题是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现象,特别是在涉及到经济类犯罪时尤为突出。

即使行政机关移送犯罪嫌疑人,也存在着两个很突出的问题: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太少,有的行政机关甚至从来没向检察机关移送过案件;移送的案件能够达到立案标准的比例太少。

参考文献
[1]周佑勇刘艳红.试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立法衔接.法律科学.1996年第3期,.
[2]陈兴良.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关系.中国法学.1992年版,138页.
[3]皮纯协刘飞宇.论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现状及其走向.法学杂志,2002年1期.
[4]徐启明.论行政处罚和刑罚的关系与发展.西部法学评论,2009年第3期.
[5]黄仕红.论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衔接.中共成都市委党校校报,2009年第8期.
[6]吕清刘宏磊.刑事案件中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学理论.2009年第18期.
[7]舒锐.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连接之处.辽宁警专学报,2008年9月第5期.
[8]曹菲.刑事处罚情节与行政处罚情节区分方法新探.广西大学学报,2009年10月第5期.
[9]刘佩强.刑事立法应重视刑罚处罚和行政处罚的衔接.公安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
[10]应松年刘莘.行政处罚立法探讨.中国法学,1994年第5期.
[11]陶绪峰.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江苏公安专科学校校报,1997年第二期.
[12]汪永清.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适用范围和竞合问题.政治与法律,1993年第2期,第35页.
[13]林山田.刑罚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2版,115页.
[14]Erberhard Schmidt. Das neue Westdeutsche Wirtschaftsstrafrecht [M].Tuebingen, 1950.S.25
[15]Erich Goehler. Das neue Gesetzüber Ordnungswidrigkeiten [J].JZ 1968, 58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