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我国的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保护初探_职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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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摘要: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

作为传统农业文明大国,我国在农产品地理标志方面有着丰富的资源和得天独厚的优势,随着中国加入wto之后,更是有助于中国农民提升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对促进农业产业升级带动农民就业就有积极意义。

本文通过对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简单介绍,从国内、国外两个角度着重分析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可行性方法。

关键词: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内保护国际保护存在问题解决方法1、基本介绍1.1地理标志简介地理标志的保护是近年来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

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在第22条第1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表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区域内,或来源于该区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的一种标记,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

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第16条规定: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2、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所存在的问题农产品地理标志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他的有效保护对于农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目前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2.1国内方面存在的问题2.1.1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方面,我国的立法存在很多冲突,在适用起来会造成很多困惑。

我国的农产品地理保护有国家工商总局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2002年修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修改)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

前者从民事权利角度出发,着重于地理标志及其使用的管理,后者则从公权范畴出发,着重于原产地域产品相关品质、质量的技术监督,二者对于同一标志的交叉保护,在具体适用时,很容易引发地理标志权利人的疑惑,不知道选择哪种保护方式。

2.1.2由于立法的混乱,我国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就出现了国家商标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农业部门三个主管部门,存在着商标总局的商标法保护模式、质检总局的专门法保护模式和农业部的登记管理模式三种不同的模式。

地理标志保护探讨

地理标志保护探讨

地理标志的政府保护及私权利救济(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田美玉)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标志(或名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将其定义为:“其标志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有关”。

我国现行《商标法》也规定了地理标志的定义: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可见,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种商品来源于一成员方地域内,或此地理内的一地区并且该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的标志。

其身份也是一项极为重要的知识产权。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为是民事权利,是一种典型的私权利。

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属下的一种,自然属于私权,但无论从使用还是管理上,又不同于其他如商标、专利等纯粹的私权,法律同时为它提供了国家公权力的保护屏障。

我国对地理标志提供“双轨道”保护目前,我国的法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见诸于纯地理标志行政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作为商标保护: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6条,《商标法实施条例》,2007年《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

我国于1993年修改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现已失效),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纳入商标法律保护体系,据此,1994年国家工商局制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和检测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

2001年颁布实施的《商标法》第16条,加入了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原产地名称权保护制度或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原产地名称权保护制度或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原产地名称权保护制度或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是我国的称呼,在国际上又称为原产地名称权保护制度或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它是20世纪以来世界上多数国家为有效保护本国的特色产品而采取的重要制度体系,也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所认可的通行保护规则。

由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时间较短,对这一制度认识较晚,目前国内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尚处于试点起步阶段,所以对其中所包涵的许多问题都需要认真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

一、关于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一些基本概念(一)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概念及其作用在TRIPS协议中,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该协议的第三章第22-24条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作了专门的规定。

TRIPS协议规定:“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

而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征,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由此可知,世界贸易组织提出要予以保护的地理标志有三个基本点:1、必须证明是某一产品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2、该产品须具有独特的品质、声誉和其他特点;3、这些独特的品质、声誉与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特定的地理位置。

这一定义,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下的《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所说的“原产地名称标志”,在知识产权属性方面是相同的,都是指某一特定产品来源于某一特定地域(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地区),而且其特性与该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密切相关,符合这些基本规定的特定地域即为“原产地”。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TRIPS协议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原产地名称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不仅专门增加了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条款,而且对地理标志做了明确的定义:“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浅析我国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的保护方式

浅析我国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的保护方式

素或人为因素 , 上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与 地 理 标 志 相 关 的 概 念 是 原 产 地 名 称 , 缔 结 在 R P之 T Is 前在 世界 范 围之 内 已经 存 在 了两个 保 护 原 产 地名称 的 国际公 约 :保护 工业 产权 巴黎 公约 》下 面简 《 ( 称《 巴黎 公约》 和 《 护原 产地 名称 及其 国际 注册 里斯 ) 保 本 协定 》下面 简称 《 ( 里斯 本协定 》 , )上述 两个 国际公 约 均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管理 。在《 巴黎公约》 以及 《 里斯 本协定 》 中均对 原产 地名称 做 了定 义 , 中在 《 其 里 斯本协 定 》 2条 第 1 中原 产 地 名 称 的 定 义为 :在 第 款 “
本协定中, 原产地 名称 系指 一个 国家 、 区或地 方 的地 地 理名 称 , 于指示 一 项产 品来源 于该 地 , 质量 或特 征 用 其 完 全 或主要 取决 于地 理环境 , 括 自然 和人为 因素 ” 包 。 地理标 志表 示在 产 品原 产 地发 现 的因人类 因素或 自然 因素致 使产 品具 有 的特殊 品质 。而原 产 地名称 为 地理 标志 的一种 特殊 类 别 , 用 于 那 些 单纯 或 基 本 上 是 是 因产 品生产 的地 理 环境 而具 有 特 殊 品质 的产 品上 。 由此 可见 , 地理标 志 的范 围要 大 于原产 地名称 , 即所有 的原 产地 名称均 为 地 理标 志 , 地 理 标 志 不都 是原 产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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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术探 讨
浅 析 我 国地 理 标 志 ( 产 地 名 称 ) 保 护 方 式 原 的
崔建 军 ( 西藏 自治 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 , 西藏

地理标志保护论文

地理标志保护论文

所谓地理标志,是一个专业性的法律术语,从TRIPS协议和我国《商标法》中可以看出关于地理标志的定义基本上是相同的,即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种商品于一成员地域内。在此,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地理标志保护论文,一起来学习吧! [提要] 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是随着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发展而新出现的问题。本文首先介绍地理标志保护的意义,从我国地理标志的基本现状出发,分析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应当实施的措施,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 地理标志 原产地名称 商标法 收录日期 2016年4月22日 一、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意义 所谓地理标志,是一个专业性的法律术语,从TRIPS协议和我国《商标法》中可以看出关于地理标志的定义基本上是相同的,即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种商品于一成员地域内,或此地理内的一地区并且该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相关联的标志,或者说是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我国的物质和精神文化资源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但我国对于这些宝贵资源的保护意识却相当落后。虽然我国1984年加入《巴黎公约》,但直到WTO运行前后,我国才真正开始实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制度,由于起步较晚,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所以加强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工作迫在眉睫。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现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是以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为主,同时多种立法分散保护的一种松散结合体,这种保护现状与我国地理标志资源大国的国情和利益极为不符。因此,借鉴国外保护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地理标志现行保护制度进行重构是当务之急。只有建立了统一协调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才能有效地保护我国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在实现经济价值的基础上,进而实现其社会和文化价值。 在西欧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经过长期的实践总结已经建立成了一套相对较完善的制度,完善的保护制度使地理标志尤其是原产地名称在这些国家的经济领域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文化意义。地理标志被纳入TRIPs协议以后,地理标志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尤其是那些地理标志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开始意识到地理标志保护对本国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竞争优势的积极意义。地理标志所具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意义,特别是地理标志产品已在欧洲国家显示出的巨大价值,不仅是地理标志保护必要性的有力支撑,也是各国法律制定的有益参考。 二、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基本现状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16年6月7日发布的部门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8月17日发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于2016年7月15日废止,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16年3月5日发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关于地理标志的内容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不一致,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为准。据此,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 二是经过修改的原产地标记管理制度。 三、我国现阶段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的措施 从我国制度现状与立法成本出发,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方案总体可以分为 第一,以修改和完善现有的《商标法》为主,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等部门法进行修改为辅,使其相互配套衔接,以适应地理标志保护的需要 第二,将理论与实践进行探索总结,整合各部门法中的相关条款,在《商标法》之外制定专门性的法律保护制度,对地理标志进行全面系统的保护。 具体的修改步骤如下 1、《商标法》的修改。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第一,对于较高知名度的地理标志则可以借鉴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目的为防止淡化 第二,将地理标志规定为在先权利,这样他人可以住址地名以外的地理标志注册为普通商标,用以弥补地名禁用的缺点 第三,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立法前的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可以共存但必须有条件的限制 第四,借鉴欧盟立法,明确规定“使用管理规则”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使其具有与欧盟申中“产品说明书”同样的法律地位,既是申人明确其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依据,也是据以判定地理标志侵权的工具 第五,还应规定对使用管理规则进行实质审查。 2、对于历史原因导致的已注册商标与地理标志冲突问题的解决,应区分不同情况对待。首先,比如前几年的“金华火腿”案,虽然其已注册为商标,但其所有人不在金华市,其商标权的取得也与当时的行政命令有关 而金华市的企业仍将金华火腿作为地理标志在使用。在这种既不能将该商标宣布无效也不能撤销,又不能否认“金华火腿”是地理标志这一事实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按照TRIPs协议的规定,允许二者并存,同时对该普通注册商标在转让和许可方面进行限制。如果允许转让或许可给金华辖区外的企业使用该商标,必然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其次,对于“贵州”茅台、“泸州”老窖和“泊头”鸭梨等已经注册为商标的地理标志产品,因其长期由一家企业作为商标使用,且已被消费者熟知,消费者已将其与特定的企业联系在一起。对于这些成为驰名商标的地理名称来说,笔者认为应继续以商标形式存在为宜,不适合再将其扩大进行地理标志保护。 3、统一、规范地理标志用语,建立全面的保护体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2款规定禁止经营者伪造产地 第九条规定禁止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角度出发,禁止伪造、冒用产品的产地,并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上述法律规定并未对“产地”作出界定,笔者认为应当明确为“地理标志”。诚然,不是所有地名都能构成地理标志,只有某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某地理相关联时,该地名才构成应予保护的“地理标志”。但实际上,对一般地名的伪造或冒用并不会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或误认,因为不承载特定商誉的地名无法对消费者产生购买指引,从而无法为行为人带来额外利益,因此行为人亦无必要予以伪造冒用。实际上,通常是代表商品特殊品质的地理标志才成为伪造冒用产地的侵权对象。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上述法律中的“产地”,以及《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关于证明商标定义规定中所称“原产地”,统一为“地理标志”,这不仅是在立法上规范、统一用语,防止法律概念的交叉和模糊,更有利于形成以《商标法》为主,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辅的,全面保护地理标志的立法模式。 4、全面禁止地理标志的虚假表示行为,有效制止地理标志侵权。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主要是从禁止权角度规定的,但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仅限于商标,禁止范围过窄。按照TRIPS协议的要求,成员国为利害关系人提供的法律救济手段中包括 不论他人以任何方式在商品的称谓或表达上,明示或暗示有关商品于一个非真实产地的地域,并足以导致公众对商品误认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制止。因此,禁止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任何方式在商品的名称或表达方面明示或暗示商品于并非其真正的地域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禁止假冒商品地理标志、禁止不当用作商品名称或称谓、禁止不当用于商品包装装潢、禁止在商品说明中直接或间接牵扯某一地理环境因素、禁止不当注册商标等虚假表示并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行为。在这方面完善规定,才能有效制止实际中大量存在的各种地理标志侵权行为。 主要参考文献 [1]田芙蓉.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 [2]澳刘雪涛译.信息封建主义.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 [3]范汉云.地理标志保护需注意的问题[J].中华商标,2016.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在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关乎农业的发展,也涉及到地域文化的传承和农民的切身利益。

农产品地理标志能够为农产品赋予独特的市场竞争力。

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和人文传统造就了各具特色的农产品。

比如,阳澄湖大闸蟹因其生长的水域环境独特,蟹肉鲜美、蟹黄丰厚,深受消费者喜爱;章丘大葱以其高大、脆甜而闻名;新疆吐鲁番的葡萄则凭借当地充足的日照和干燥的气候,果粒饱满、甜度极高。

这些农产品地理标志使得产品在市场上易于识别和区分,从而能够获得更高的价格和更广阔的市场份额。

从消费者角度来看,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品质和信誉的保障。

当消费者看到具有地理标志的农产品时,他们往往会认为这些产品经过了严格的质量把控,具有特定的品质和风味。

这有助于减少消费者在购买农产品时的信息不对称,增强消费者对农产品的信任和购买意愿。

对于农村地区和农民而言,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能够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通过地理标志的认证和保护,农产品的附加值提高,农民可以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

同时,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还能够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如农产品加工、物流运输、乡村旅游等,为农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推动农村经济的繁荣。

然而,我国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方面还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地理标志的认知度有待提高。

许多农民和农业企业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概念和价值认识不足,不了解如何申请和保护地理标志,也不清楚如何利用地理标志提升产品的竞争力。

其次,侵权和假冒问题时有发生。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益,冒用地理标志,以次充好,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真正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和消费者的利益。

再者,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管存在一定难度。

由于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往往涉及众多农户和企业,生产规模和标准参差不齐,如何确保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稳定和符合标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浅议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

浅议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

浅议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在我们丰富多彩的农产品世界中,有一种独特的标识——农产品地理标志。

它不仅代表着一种产品的来源,更蕴含着当地独特的自然环境、人文历史和传统技艺。

然而,在现实中,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却面临着诸多挑战。

农产品地理标志,简单来说,就是用来表明某一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并且该产品的品质、声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

比如说,我们熟知的阳澄湖大闸蟹、五常大米等,这些都是具有地理标志的农产品。

为什么要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呢?首先,它对于消费者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消费者在购买农产品时,往往会根据地理标志来判断产品的品质和特色。

一个受到良好保护的地理标志能够让消费者放心购买,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正宗的、具有特定品质的农产品。

其次,对于生产者而言,地理标志是一种宝贵的资产。

拥有地理标志的农产品通常能够在市场上获得更高的价格,从而增加生产者的收入。

此外,地理标志还有助于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它能够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如加工、运输、销售等,为当地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然而,当前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并非一帆风顺。

一方面,假冒伪劣产品泛滥。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谋取私利,冒用地理标志,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对真正拥有地理标志的生产者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另一方面,地理标志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在一些地区,对于地理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监管缺乏明确的规定和有效的执行,导致地理标志的使用混乱。

那么,如何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呢?首先,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明确地理标志的定义、申请流程、使用规范以及侵权行为的处罚标准等,为地理标志的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其次,加强监管力度。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市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市场秩序。

同时,要建立健全地理标志的质量追溯体系。

通过信息化手段,让消费者能够清楚地了解所购买的农产品的生产过程、产地等信息,增强消费者的信任。

浅议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

浅议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

浅议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在特定地理区域内生产的农产品所使用的标志,它不仅体现了地域特色和传统工艺,还能为农产品提供独特的价值和市场竞争力。

本文旨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进行浅议,并探讨如何更好地促进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发展和保护。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意义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地域知识产权,对于区分农产品的质量、来源和特色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能够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当地农产品的可持续发展。

农产品地理标志还能够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拓宽产品销售渠道,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

此外,农产品地理标志还有助于保护地方特有的农业文化和传统工艺,促进地方农业产业的升级和发展。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目前,我国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也给予了一定的政策和经济支持。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管不力、打假难、标志滥用等,严重影响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效果。

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中,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加大惩处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农民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意识。

三、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为了更好地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法规建设,制定更为详细的管理办法和标准。

同时,加大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滥用行为。

2. 提高农民保护意识政府可以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农民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意识。

农民应当明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价值,主动参与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中来。

3. 建立监管机制政府应该建立健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督检查。

同时,加大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维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权益。

4. 增加扶持力度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和资金等形式,增加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扶持力度,鼓励农民和农业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随着经济的发展,农产品成了我国的重要收入来源。

然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也愈发激烈,如何保护农产品品牌成为了摆在中国农业面前的严峻问题。

此时,众多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涌现出来,并受到法律保护,成为了农产品品牌保护的重要措施。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于2002年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强了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

依据该条例,地理标志产品是指因地域区域性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技术传统等因素而具有特定地理区域特色的商品。

在中国的农产品中,地理标志产品的数量日益增加。

比如锡林郭勒牛肉、宁夏枸杞、四川雅安猪等。

这些产品经过品牌打造和国家认证,具有独特的地理优势和品牌体验,赢得了消费者的信任和青睐。

三个地理标志产品的案例:案例一:平遥牛肉平遥牛肉是山西省平遥县出产的优质牛肉,于2008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地理标志产品,成为了中国西部最具影响力的地理标志产品之一。

平遥牛肉在生长环境、饲养技术、宰杀技术等方面不断进行创新和改善,致力于让消费者买到更好吃、更安全的产品。

案例二:龙头葱龙头葱是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出产的一种品质上乘的葱蒜类。

该地理标志产品在种植、加工、销售的每个环节都严格按照标准操作,确保了龙头葱的质量和安全。

由于该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极高,龙头葱被认为是中国最有名的生鲜品牌之一。

案例三:五常稻花香五常稻花香是中国黑龙江省五常市出产的一种品种特殊、口味独特的江米,于2000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地理标志产品。

五常稻花香作为传统的美食之一,具有良好的市场口碑和美誉度。

综上所述,农产品的地理标志化是一项重要的农业政策,能够提升产品的品牌价值、使消费者有更好的产品选择和购买体验、加强地方特色品牌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因此,政府应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维护农产品品牌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此外,除了政府的保护外,消费者和企业也应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负起责任。

企业要加强自身产品的品质管理和品牌营销,消费者也要选择地理标志产品,让好的农产品得到更多的关注和市场认可。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现状与发展研究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现状与发展研究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现状与发展研究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地理标志产品在国际市场上越来越受到重视和认可。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由特定地理区域所产出的商品,其质量、特点、声誉或其他属性主要由该地域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和传统技术所决定。

地理标志产品具有独特的地理区域特色和文化内涵,通过保护和推广地理标志产品,可以提升商品的附加值,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在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法律基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2年5月1日正式施行。

该条例规定了地理标志的定义、保护范围、使用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为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还设立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志并进行了注册,对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件的商品给予标志,并纳入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目录,以便于政府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管理和保护。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认知度不高,许多消费者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认知程度有限,导致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推广较为困难。

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督管理不到位,一些地理标志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和虚假标注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地理标志产品的信誉和声誉。

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标准和认证程序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存在的标准和认证机构较少,导致地理标志产品的认证难度较大。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现状与发展还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但随着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完善以及社会各界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重视,相信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工作会取得更加显著的成绩。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现状与发展研究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现状与发展研究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现状与发展研究【摘要】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是一项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对现状、政策、存在问题等方面的分析,探讨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发展路径。

通过案例分析,总结了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现状及面临的挑战。

在提出了未来发展建议,并展望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发展前景。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深入了解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对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现状、发展研究、政策分析、问题分析、发展路径、案例分析、总结、建议、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现状与发展研究引言地理标志产品是指具有特定地理环境或地域文化特征,由特定地理区域或特定地方生产加工的产品,具有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定特征,并因此能够得以辨别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具有地域特色鲜明、品质优良、历史悠久等特点,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关注不断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需求也在逐渐增加。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渐完善,并于2007年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为地理标志产品的管理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监管不到位、侵权行为频发等。

对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现状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发展路径和解决存在问题,对于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意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是对我国农业、手工艺等传统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一项工作。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有助于保护农产品品质和传统工艺,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带动农村经济发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有助于维护乡村文化传统和民俗风情,促进农村旅游和地方产品的推广,增加农民收入。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有助于提升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还可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推动农产品与地方文化相结合,实现农产品的品牌化和特色化发展。

中国地理标志论文范文

中国地理标志论文范文

中国地理标志论文范文地理标志是产源识别标志,它着商品的地;它又是商品质量的标志,代表着由地的地理环境。

以下是为大家好的中国地理标志论文范文,欢送大家阅读参考!一个历史悠久,幅员辽阔的国家。

在漫漫五千年的文明开展进程中,各种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和中国特色的产品更加彰显了中国如此灿烂的文化。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这些标识商品鲜明特色的地域名称便是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产源识别标志,它证明着商品的地;它又是商品质量的标志,代表着由地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所确定的特定的突出的质量。

本文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中国地理标志的保护:地理标志保护的紧迫性、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惯例,中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以及地理标志保护的建议和对策。

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既可以充分利用中国已经形成的众多的名优特产,创立本国自己的世界品牌,又可以打破当今世界经济强国以技术标准、专利技术、环保标准、反倾销等一系列措施所构筑的贸易壁垒,从而起到进步中国原产地产品特别是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大限度地实现中国的经济利益。

由于中国长期忽略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不仅造成了宏大无形资产的浪费,而且还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遭受了宏大的损失。

例如:意大利消费的许多石料和石制品,在国际市场上就堂而皇之地以“大理石”或“大理石制品”推销,而中国的有关企业对此却无可奈何。

在国际上,还有很多假冒原产地名称的行为,不但严重损害了中国原产地产品消费者、销售者的利益,而且还使中国一些在世界上脍炙人口的名优特产的声誉受到了近乎消灭地影响。

比方:欧洲国家将消费的档次很低的瓷器或劣质瓷器以“景德镇瓷器”标注等等。

还有一局部国内企业假冒原产地名称,以次充好、粗制滥造,也使中国原产地产品由于缺乏了稳定的特定品质,从而使外国消费者再不敢问津,渐渐地失去了国际市场,失去了中国将原产地产品全面推向世界的时机。

因此,在中国加强原产地名称保护,给予其强有力的保护,具有非常明显的紧迫性和现实的重要性。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知名度逐渐提高,但也面临着盗用、侵权等问题。

为保护具有地理标志的农产品的质量和地位,我国法律逐步加强了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

本文将探讨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并列举三个相关案例加以说明。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修订后加入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根据该法规定,经审定的地理标志产品,“尚未注册为商标或者虽已注册为商标但受到法律保护的范围除外,其名称不得作为企业或者个人的商标使用;为其他产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不得涉及其地理名称,并不得使用与地理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作为企业或者个人的商标”。

同时,我国还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明确了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产生方式、认定申请条件和程序以及维权方式等内容。

该条例规定,“未经授权生产、加工、销售以地理标志名称命名的产品,以及未经批准在净化及保护该地理区域环境的情况下使用地理标志名称的产品,都将被视为侵权行为。

”二、案例1. 古田冠茶地理标志案福建古田是一个著名的毛尖茶产地,其产出的茶叶以滋味独特、香气浓郁而闻名。

2007年,古田冠茶被认定为了全国第一个农产品地理标志。

但不久之后,安徽歙县市场上出现以“古田冠茶”名义销售的假冒伪劣茶叶,破坏了古田冠茶的声誉和市场。

古田县政府和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始了联合执法行动,通过加强市场监管和维权保护等措施,成功地打击了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行为,古田冠茶的市场和声誉也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2. 烟台苹果地理标志案山东烟台苹果享有全国知名度,在国内市场占有重要地位。

该地区的苹果被认定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但在市场上还是频频出现以“烟台苹果”名义销售的假冒伪劣苹果。

为保护地理标志产业,烟台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保障产地识别、加强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等,切实提高了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市场竞争力。

3. 宜宾毛尖地理标志案四川宜宾毛尖是一种具有地方特色的茶叶,因其清香、甘滑而深受消费者喜爱,被认定为了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农产品初加工工作中的产地保护与地理标志

农产品初加工工作中的产地保护与地理标志

农产品初加工工作中的产地保护与地理标志随着人们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农产品初加工工作中的产地保护与地理标志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产地保护和地理标志是指通过标识和保护特定地理区域内生产的农产品,以维护其独特性和地域特色。

一、产地保护的意义产地保护是指保护特定地理区域内农产品的生产,并确保其产品质量和安全。

它不仅有助于保护地方性的传统农业文化和乡村经济,还可以为农产品的销售与推广提供有力支持。

通过产地保护,消费者可以更容易识别和信任特定地理区域内生产的农产品,从而实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地理标志的概念与分类地理标志是指用以标识特定地理区域内农产品的名称、符号、图案等,以显示出其地理区域特征。

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地理标志可以分为两类:原产地地理标志和地域标志。

原产地地理标志是指生产农产品的地理区域与该农产品之间具有一定的地理联系,使农产品的特征、质量和声誉与所在地关联在一起。

地域标志是指以地理名称来描述或表明某一农产品具有特定的地域特征,但并非原产地。

三、地理标志的保护与利用地理标志的保护和利用是促进农产品产地保护的关键环节。

首先,需要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确保地理标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地理标志的培育和推广,提高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同时,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地理标志的差异化竞争优势,推出更具特色和品质的产品,提升其市场竞争力。

四、案例分析: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与发展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拥有众多独特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例如,四川的川茶、江苏的苏州蜜桔、云南的普洱茶等都是享有国内外知名度的地理标志产品。

政府与相关部门积极推动这些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保护和发展,通过制定政策、加强监督等方式,保障其品质和市场地位。

同时,这些地理标志也带动了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

五、产地保护与地理标志的挑战与展望在农产品初加工工作中,产地保护与地理标志仍面临一些挑战。

论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

论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about the name of the original place of product in our country after our
entry into WTO
作者: 王文[1];方维亮[2]
作者机构: [1]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安徽,合肥,230039;[2]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安徽,合
肥,230001;
出版物刊名: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91-95页
主题词: 原产地名称;商标;商品通用名称;货源标记
摘要:原产地名称是产地内经营者享有的一项集体权利.由于我国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起步晚,保护不力,致使许多原产地名称或作为普通商标被注册,或演变为同类商品的通用名称,或只强调产地的真实性而忽视产品质量,结果造成了原产地名称在使用过程中的垄断、滥用以及因商品质量下降而退化为货源标记.应将原产地名称纳入商标法保护体系,并严格界定原产地名称的含义,加强原产地名称的使用管理.。

入世后我国的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保护初探

入世后我国的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保护初探

[内容摘要] 由于对原产地名称及其相关概念之间关系的模糊认识和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入世前的我国在原产地名称保护方面几乎一直是空白,所以我国在原产地名称上屡遭假冒、抢注等侵权行为。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对中国而言,既是一个机遇,同时又是一个挑战。

TRIPS协议明确将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纳入了法律的保护。

因此,中国在原产地名称保护方面势必要加强力度。

通过对我国入世前的原产地名称保护上存在的问题及保护状况的分析,并结合当今世界原产地名称保护的国际保护经验,在立法模式、具体操作等问题上提出了入世后我国在原产地名称保护方面应采取的一些必要措施。

[关键词] 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产地名称;商标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要求,并与TRIPS 协议接轨,修改后的《商标法》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将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轨道,它成为我国新商标法的一个亮点。

因为这既是我国加入WTO遵守义务、履行承诺的要求,也是我国加大对原产地产品的保护力度,争取在WTO的下一轮谈判中谋取主动的必然。

(关于原产地名称的问题,已经成为WTO下一轮谈判的重要议题之一)将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明确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

这既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遵守义务、履行承诺的应然之举,更是我国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充分利用自身巨大历史文化遗产,发挥其巨大经济效益的战略之举。

原产地产品大多数表现为在特定地域所出产、制造的具有特定品质(包括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农产品,或者一些轻工类产品。

在我国,绝大多数原产地产品经过漫长的市场“洗礼”,都已经成为了家喻户晓、享誉中外的名优特产,如:贵州茅台酒、景德镇瓷器等。

加强原产地名称保护,既可以充分利用我国已经形成的众多的名优特产,像法国香槟一样,创建本国自己的世界品牌。

又可以突破当今世界经济强国以技术标准、专利技术、环保标准、反倾销等一系列措施所构筑的贸易壁垒,从而起到提高中国原产地产品特别是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直击2006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论文

直击2006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论文

直击2006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论文直击2006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当今社会的市场经济,既是一种知识经济,也是一种品牌经济,品牌保护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品牌按照我们国内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中国名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国家免检。

作为中国品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地理标志产品大都是独具地域特色的民族精品,如:龙井茶、茅台酒、苏州刺绣等,具有高知名度、高质量、高附加值、高市场潜力等显著特征,在本质上有同大自然的亲和力、同文化遗产的亲和力、同消费者的亲和力,同时作为全球品牌经济的一部分,又具有同世界市场的亲和力。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打的是国际牌、法律牌、文化牌、环保牌、质量牌和特色牌。

经过十多年的不懈努力,目前我们国家已经建立起了一套相对完整的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法律法规体系,在保护地理标志产品质量、信誉度和知名度,维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形象、促进国际贸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对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一直给予高度关注并作过多次相关报道。

近期,本刊记者就2006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及未来的工作规划等广大读者普遍关心的问题再度走访了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地理标志管理处。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原产地命名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在国外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这一领域的起步较晚。

从1994年开始,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依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为更好地履行提高特色产品质量的职能,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同法国农业部、财政部、法国干邑行业办公室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方面进行了交流与合作。

1997年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同法国总统希拉克签署的《中法联合声明》和1998年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同法国总理诺斯潘签订的《中法关于成立农业及农业食品合作委员会的声明》中均提出要进一步加强两国在原产地命名和打击假冒行为方面的合作,对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建立起了重大推动作用。

入世与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入世与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for Geographic Mark of Produce after China's WTO Entry 作者: 杨正喜 陈亚平
作者机构: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广东,广州,510642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广东,广州,510642
出版物刊名: 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
页码: 51-54页
主题词: TRIPS协议 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权 法律保护
摘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将地理标志作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这说明地理标志这一与货物贸易尤其是农产品贸易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得到了重视.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除具有无形性、专有性等之外,地理标志权还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为权利主体带有集体性,权利具有永久性、不可转让性、地域范围限制性以及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等特点.在当前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以证明商标形式为主,但也要加强政府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与管理.。

浅议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

浅议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

浅议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摘要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与国际间的农产品贸易也日益增多,应当结合中国农产品的特色,更好地完善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

关键词农产品地理标志;存在问题;保护措施由于农产品地理标志在我国发展时间比较短,人们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意识还不强,有关立法制度也不完善等种种因素导致了我国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存在诸多问题,当前认识农产品地理标志在品牌战略中的意义及加强完善保护,有利于区域经济的发展。

1 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立法、政策背景我国的地理标志概念是在兼收《里斯本协定》中的原产地名称概念和TRIPS 协议中的地理标志概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199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或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从而将地理标志纳入证明商标保护范围。

2001年颁布的新修改的《商标法》,正式将地理标志概念写入法律,其第16条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2002年8月国务院公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实施条例还就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重要事项作出原则性的规定。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2004年起,国家颁布了有关政策,逐渐加大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

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和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强调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重要意义。

中国建立完善法律制度保护世界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

中国建立完善法律制度保护世界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

中国建立完善法律制度保护世界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
叶明
【期刊名称】《江苏调味副食品》
【年(卷),期】2008(25)6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完善了一套完整的地理标志注册、保护法律制度。

1994年12月,国家工商局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授权制定
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以证明商标形式注册和保护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并从1995年3月1日起正式受理国内、外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注册申请。

2001年12月,我国根据入世承诺修改《商标法》,将地理
标志上升为商标法律规定;2002年,国务院将《商标法实施细则》改为《商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确立了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形式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制度;【总页数】1页(P40-40)
【关键词】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原产地;保护;名称;《商标法》;世界;中国
【作者】叶明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3;D922.29
【相关文献】
1.名优特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战略研究——基于江苏省原产地名称的保护战略探析[J], 许方;吴国英
2.欧盟理事会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欧共体第510/2006号条例 [J], 王笑冰(译)
3.欧盟原产地名称及地理标志在中国的注册保护 [J], 沈九
4.中国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制度及有关情况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安青虎在世界地理标志大会上的演讲(上) [J],
5.中国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制度及有关情况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安青虎在世界地理标志大会上的演讲(下)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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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由于对原产地名称及其相关概念之间关系的模糊认识和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入世前的我国在原产地名称保护方面几乎一直是空白,所以我国在原产地名称上屡遭假冒、抢注等侵权行为。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对中国而言,既是一个机遇,同时又是一个挑战。

TRIPS协议明确将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纳入了法律的保护。

因此,中国在原产地名称保护方面势必要加强力度。

通过对我国入世前的原产地名称保护上存在的问题及保护状况的分析,并结合当今世界原产地名称保护的国际保护经验,在立法模式、具体操作等问题上提出了入世后我国在原产地名称保护方面应采取的一些必要措施。

[关键词] 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产地名称;商标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要求,并与TRIPS 协议接轨,修改后的《商标法》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将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轨道,它成为我国新商标法的一个亮点。

因为这既是我国加入WTO遵守义务、履行承诺的要求,也是我国加大对原产地产品的保护力度,争取在WTO的下一轮谈判中谋取主动的必然。

(关于原产地名称的问题,已经成为WTO下一轮谈判的重要议题之一)将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明确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

这既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遵守义务、履行承诺的应然之举,更是我国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充分利用自身巨大历史文化遗产,发挥其巨大经济效益的战略之举。

原产地产品大多数表现为在特定地域所出产、制造的具有特定品质(包括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农产品,或者一些轻工类产品。

在我国,绝大多数原产地产品经过漫长的市场“洗礼”,都已经成为了家喻户晓、享誉中外的名优特产,如:贵州茅台酒、景德镇瓷器等。

加强原产地名称保护,既可以充分利用我国已经形成的众多的名优特产,像法国香槟一样,创建本国自己的世界品牌。

又可以突破当今世界经济强国以技术标准、专利技术、环保标准、反倾销等一系列措施所构筑的贸易壁垒,从而起到提高中国原产地产品特别是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最大限度地实现我国的经济利益。

因为加入WTO,无论我国在原产地名称保护方面是否愿意,是否采取了充分必要的措施,都要充分遵守TRIPS协议第三节中关于“地理标志”的相关规定,并给予WTO各成员国以地理标志方面的保护。

与其被动的适应规则,不如主动地去利用规则。

即:按照WTO的多边贸易规则,如果产品在本国未获得原产地保护,则不能要求在其他成员国内获得此项保护,反之则可行。

此外,由于中国长期忽略了对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保护,不仅造成了巨大无形资产的浪费,而且还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例如:意大利生产的许多石料和石制品,在国际市场上就堂而皇之地以“大理石”或“大理石制品”推销,而中国的有关企业对此却无可奈何。

(1(在国际上,还有很多假冒我国原产地名称,牟取高额利润的现象。

而这一切毫无顾忌地假冒原产地名称的行为,不但严重损害了我国原产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利益,而且还使我国一些在世界上脍炙人口的名优特产的声誉受到了近乎毁灭地影响。

比如:欧洲国家将生产的档次很低的瓷器或劣质瓷器以“景德镇瓷器”标注等等。

还有一部分国内企业假冒原产地名称,以次充好、粗制滥造,也使我国原产地产品由于缺乏了稳定的特定品质,从而使外国消费者再不敢问津,渐渐地失去了国际市场,失去了我国将原产地产品全面推向世界的机会。

因此,在我国加强原产地名称保护,给予其强有力的保护,具有非常明显的紧迫性和现实的重要性。

[!--empirenews.page--]在国际上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增强和不同国家地区间经贸往来的频繁,原产地名称作为巨大的无形资产,其商业价值不断上升。

如何加强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日益成为整个国际社会关注和重视的问题。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原产地名称保护的相关问题成为了WTO各成员国下一轮谈判的重要议题。

此外加强原产地名称保护“有利于我国的贸易、投资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一些国家在缺乏国际规则约束的情况下,任意利用原产地规则作为保护的手段和贸易壁垒,从而对贸易和投资造成扭曲和障碍,损害我国的正当经济利益。

”(2(加强原产地名称保护,同时也可充分保护我国在国际上知名的原产地产品不受非法的侵权。

一、原产地名称的概述及其相关概念在我国对“原产地”这一术语有两种解释:其一:是海关管理及其他对外贸易管制中的进口物原产地即世界组织货物规则项下的原产地(the Origin of goods)。

这种产地仅仅是指货物的来源地,并且这里指的来源地,并非一定是货物真正的出产地,它也可能是货物的转让地即第二次加工地。

根据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和国际惯例,原产地是指某一货物的完全生产地,当一个以上的国家参与了某一货物的生产时,那个对产品进行了最后的实质性加工的地区,即为原产地。

而且确定原产地的目地是为了征收关税或者采取其他贸易管制措施。

在这种意义上讲,原产地与产地标记、货源标记同义。

比如:美国制造、中国制造等。

它被形象地称为“经济国籍”;其二:是从它含有的无形财产权的意义上讲的,乃WTO下TRIPS协议提出给予法律保护的一种商业标记,即相当于TRIPS协议等国际公约中所使用的地理标志意义上的原产地。

本文所指的原产地名称,即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而非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原产地。

如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中就使用了地理标志一词。

(3)(一)原产地名称(Applications of Origin)的概述[!--empirenews.page--]原产地名称又称地理标志,对于其内涵世界各国尚未有统一的界定。

最早指出原产地名称这一术语的是:1883年通过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其首次将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作为了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

而1958年通过的《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第2条第1款则首次界定了原产地名称的内涵。

即“原产地名称是用于标示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该商品来源于这些地方,其质量特征取决于该地区的地理环境。

”1993年GATT各成员国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其第22条第1款就规定:“本协议的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种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

”依据以上关于原产地名称的多种含义,可以推知构成原产地名称至少应包括以下条件:首先,从语义学角度分析,原产地名称是一种由地理名称所构成的区别标志。

(4(而且它必须是实际客观存在的。

“原产地名称所代表的地域范围虽没有限制,可以是一个场所、地方、地区或国家的名称,也可以是历史名称。

但必须是确实存在的地名。

”(5(由此,可见原产地名称不能是随意虚构而实际没有存在或从来都不曾存在过的地名。

通常,大多数原产地名称是由两部分组成的。

即:地理名称和商品名称。

如:“金华火腿”,这一原产地名称中,金华是浙江省的一个市名,火腿则是一种食品。

其次,构成原产地名称的地理名称,与产于该地的特定商品间存在着某种特定的联系。

这种特定的联系具体表现在:具有特定品质的某种特定商品是由其产出地的地理环境所决定的,而这种地理环境,或者包括诸如水质、土壤、气候等在内的自然因素或者包括当地的传统技术、特殊工艺和制造方法等在内的人文因素。

而该特定商品所具有的特定品质,是除原产地以外的其他地域所无法达到的。

因为原产地以外的其他地域缺乏独特的自然因素,或者没有诸如:传统工艺、独特技术等在内的人文因素。

最后从基本功用角度言,原产地名称往往象商标一样,在国际经济贸易中成为了一种标示商品或服务基本来源的重要标志。

从这个角度言,原产地名称与产地名称的含义等同。

[!--empirenews.page--]综上所述,原产地名称是一种标示商品来源和质量的商业标记。

不同于产地标记,它不仅仅是一般的标识品来源地的标志,而且还对其所标指的商品或服务具有证明、担保其品质、产地、制造工艺、精确度以及具备其所表明的出处(原产地)直接相关的特定品质的作用。

因此,原产地名称在长期的经济交往中,成为了某种特定产品(具有特定品质)的代称。

它的存在使消费者一见到标有原产地名称的商品,就会联想到该商品所具有的优良质量、信誉或者其他不同于同类商品的独特品质。

而这对消费者的购物选择,往往起着决定性作用。

因此,渐渐地原产地名称就象商品的其他标志诸如商标一样,成为了消费者所重视,有时甚至成为了消费者购物时的唯一选择,即认牌购物。

而这样就意味着标有原产地名称的产品,具有巨大的潜在的市场购买力,从而使原产地名称具有了财产权的性质,和商标一样。

作为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原产地名称,同时又成为了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

因此就性质言,原产地名称是一种财产权。

(二)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和产地标记(产地名称)的关系原产地名称与产地名称,虽然两者只有一字之差。

但内涵却大不相同。

第一:两者的含义不同。

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识来源于此,并完全和主要因其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文因素产生的品质和特征。

”而产地名称,又称产地标记,是“指用来向公众表明某种商品或服务,来源于特定的国家地区或地方的一种文字。

”例如:常见的商品或其包装上所标识的制造国,制造地落款,如美国制造等。

即:是一种产地名称。

然而也并非说,凡是国名就统统只可能是制造国落款(产地名称)的组成部分。

即原产地名称有时可以涵盖制造国标记,但反过来用制造地标记,涵盖原产地名称却不行。

第二,两者的侧重点不同。

前者侧重表明商品的特定质量与信誉,表明该商品与在异地生产的或用异地原料所生产的商品,具有不同的品质和特点。

第三:两者的保护方式不同。

前者在许多国家都可以作为商标的一种进行注册,受法律保护。

而后者按照国际惯例,一般都禁止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因为其是一种纯粹的地理标志,缺乏明确的显著性,如上海制造、中国制造等。

因此,绝大多数国家都禁止将其作为商标注册。

如我国新商标法第10条、第16条都有相应的规定。

第四:保护水平和范围不同。

在国际上一般原产地名称要比产地名称所受的保护范围更广、水平更高、措施更强。

[!--empirenews.page--]除了以上不同外,两者之间仍然具有很多的相似之处。

例如:两者都标识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在国际上都受法律保护;都是一种集体性权利,一个国家或地区内的任何一个企业都有权利在自己的商品上标明商品的来源地。

在某些情况下,产地名称也可随其知名度的提升,当其具备了原产地名称的构成要素后,便可以发展成为原产地名称,从而理所当然地受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

例如:波斯地毯、法国香槟,当初就是随着声誉的不断上升,稳定而又长期地存在,从而使其由当初的产地名称上升为原产地名称,发生质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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