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的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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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的优缺点

电子支付的第三方支付模式———关于支付宝机制的探索

支付宝的产生:

支付宝(alipay)最初作为淘宝网公司为了解决网络交易安全所设的一个功能,该功能为首先使用的“第三方担保交易模式”,由买家将货款打到支付宝账户,由支付宝向卖家通知发货,买家收到商品确认后指令支付宝将货款放于卖家,至此完成一笔网络交易。支付宝于2004年12月独立为浙江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阿里巴巴集团的关联公司。支付宝公司于2010年12月宣布用户数突破5.5亿。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国内领先的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是阿里巴巴集团的关联公司。支付宝致力于为中国电子商务提供“简单、安全、快速”的在线支付解决方案。支付宝公司从2004年建立开始,始终以“信任”作为产品和服务的核心。不仅从产品上确保用户在线支付的安全,同时让用户通过支付宝在网络间建立起相互的信任,为建立纯净的互联网环境迈出了非常有意义的一步。

支付宝的优缺点:

支付宝在支付模式中须填信息为:

1、输入支付卡号、验证码。

2、输入您的口令密码、网银登陆密码、验证码。

作用:确定交易者身份保证数据信息无误,保护客户的银行帐户,提高可观的成交支付转化率,避免错误操作。

优点:

为买家提供简单、安全、便捷的购买和支付流程,极大限度地减少买家的流失,提高可观的成交支付转化率。同时支付宝以稳健的作风、先进的技术和敏锐的市场预见能力,赢得了银行、国际机构和合作伙伴的认同。国内各大银行(工商银

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和上海浦发银行等)及中国邮政、VISA国际组织等各大机构均与支付宝在电子支付领域建立了稳固的战略合作关系,使支付宝成为电子支付领域最值得信任的合作伙伴。

缺点:

1.支付宝不能很好的打击网上支付宝骗子。

2.支付宝对虚拟物品纠纷缺乏评判标准。特别是网站、域名、程序等站长类的网络交易。

3.支付卡太多,不能使用户无需再次选择所在银行就能充值付款犹如支付宝卡通支付一样便捷。

4.遇到黑客,资金的安全问题就很困难。

支付宝的机制原理:

由于支付宝在配合其关联企业淘宝网的业务同时,在国内推行“电子邮件支付方式”的模式,现行国内相关立法的缺位以及传统法律和现金支付方式的不相协调使得支付宝以及类似网站的建立和发展面临一些现实的法律问题。一来由于涉及类似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在交易中的法律责任等很多法律问题都没有明确的立法加以规范,而且网络支付的发展和与网络交易平台在业务上的相互促进和支持更加使得国内传统法律概念和司法实践在这个领域显得无所适从。我们试着从以下这个几个方面探讨,如同支付宝的这种第三方网络(在线)支付模式可能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

1(商业许可、法律地位

支付宝在商业许可经营范围内表明其从事的是担保和中介业务。而经营担保业务在我国有着较严格的限制。从公开查询到的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支付宝的经营范围的文件上可以公开看到,支付宝公司可以开展“由国家政策允许的担保业务(涉及许可证的凭证经营)”。由于一般担保业务需要多个部门的前置审批,因此,除了

金融性质的担保以外,支付宝可以开展一般的交易担保服务。然而由于目前的法律缺失,支付宝虽然做着交易过程中的第三方保障,但应避免自己牵涉进具体的交易中从而承担应有的担保责任。此外,就如同其在服务协议中所说的支付中介具体属于哪一类业务并不明确。通常而言,如果不是仅仅提供技术平台,支付中介服务其实类似于结算业务,而结算业务,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

另外,由于国内法规尚不允许外资直接进入电子支付领域,作为与支付宝相似的PayPal如何进入中国涉足电子商务的第三方支付领域还有待进一步的观察。

在支付宝的用户协议中(2005年2月)提到,“支付宝”服务是由浙江支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用户提供的“支付宝”软件服务系统及附随为用户提供的代收代付货款的中介服务。支付宝在这里称自己是中介方,同样在用户协议的多处地方避免说自己是银行和金融机构,可以认为支付宝在服务协议中试图确立自身是为用户提供网络代收代付的中介地位。而从支付宝的实际业务运行来看,一方面,支付宝为维护网络交易的安全性作为第三方为买方和卖方(特别是为买方)提供了具有相对可靠性的第三方保障(escrow);另一方面,其也必然积聚了众多的用户置入资金,具有类似银行的部分功能。

2(支付宝在网络交易行为中的责任

支付宝作为支付中介参与电子交易活动过程中,其处于怎样的法律地位,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就是立法所需要确定的问题。在网络交易中,支付中介的地位可以通过用户协议约定。但是由于在网络交易中,买方和卖方都与现实的交易过程有着很大的区别,那么作为中介地位的支付宝在处理网络支付程序帮助解决困扰支付的这一诚信的问题就有非同寻常的作用,支付中介对网络交易所承担的责任就需要有法律来确定。我们认为可以由以下几点来考虑:

其一,支付宝首先可以定位为网络支付技术服务提供商,对支付双方的支付指令和所提供的数据进行处理,而不考虑支付行为本身的有效性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或者仅以有限的商业谨慎角度加以核对,例如通过身份认证,或者和银行之间通过协议来确认绑定在虚拟帐号(电子邮件地址)的身份的真实性。这里还需要考虑到有些是未经授权的支付指令的发出,例如他人盗用了支付人的帐号进行了操作,如果发生支付,根据目前的中国法律,似乎很难找到与PayPal面临同样问题时所要作出的对电子资金划拨法的让步,即由电子资金划拨者进行一定的赔付。

其二,支付宝作为代收代付的支付中介是执行着一定的结算业务,类似于传统行业的金融业的结算业务服务商。其代理支付双方完成结算行为,并负责记载双方的“存款”金额,确保网络支付合法有效的完成。例如支付宝在服务协议中有这样叙述“1(保管功能:您可以向本公司汇入一定金额的货币,并委托本公司代为保管。2(代收功能:您可以要求本公司代为

收取本公司其它注册用户向您支付的各类款项。3(代付功能:您可以要求公司

就所保管或代收的款项向特定的第三方进行支付,您同意如非经法律程序或者非由于本条款约定事项之出现,此等支付是不可逆转的。”这里有些法律问题值得探讨:如果作为网络交易的结算代理人,为双方的支付和收款行为提供中介服务,在对双方来说是中立的地位。但是如果交易双方有了纠纷,作为代为(理)收款和代为(理)付款的支付宝,将面临两难境地。因为从一般中介的代理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来说,在一起纠纷中代理双方将很难做到公平和公正,如果代表一方必然对另外一方不利,会陷入双方代理的窘境。

其三,作为网络交易支付的保证人。从支付宝于2005年3月15日推出的支付宝基金申请规则 (倾向于买家的政策)以及后来用户对此的质疑可以看出支付宝在从事此项业务时的面临的一些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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