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2024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本(二篇)
2024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建筑业工作环境和生产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是指在建筑业中发生的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职工伤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经确认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共同缴纳保险费,职工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享受医疗、工伤津贴和其他相关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所有从事建筑业的用人单位和建筑业职工,包括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等相关行业。
第四条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具体细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
第五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具体比例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参保职工在发生工伤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向所在用人单位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工伤保险申报手续,并协助职工申报工伤赔偿。
第七条对于故意造成工伤、虚报工伤等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取消其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章参保和缴费第八条建筑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所有在职建筑业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并及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登记和备案。
第九条建筑业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
第十条建筑业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可以采取预缴、月缴或季度缴纳等多种方式。
第十一条建筑业用人单位在招聘新员工时,应当向新员工详细介绍工伤保险制度,并要求其参保缴费。
第三章保险事故认定和赔偿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事故:(一)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事故,导致职工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二)职工因工作原因患上职业病的。
第十三条参保职工认定为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包括:(一)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亡抚恤金;(二)医疗费用;(三)工伤津贴;(四)伤残津贴;(五)康复费用;(六)其他相关待遇。
2024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3篇)
2024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业工伤保险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适用于建筑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的报销、鉴定、评估、赔偿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建筑业工伤保险是指由建筑业从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参加,用于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疾病和意外伤害,提供医疗、康复、护理和赔偿等待遇的保险制度。
第四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主要原则如下:1. 公平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2. 免费原则:参保人员不得额外缴纳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工伤保险费。
3. 赔付优先原则:对于符合条件的伤残、死亡和重大损失的参保人员,应优先支付相关待遇。
4. 预防优先原则:重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率。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建筑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条件如下:1. 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履行其他劳动关系,并实际从事建筑工作。
2. 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3. 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参保人员施工期间发生的疾病和意外伤害,符合以下条件的,视为与工作有关:1. 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或者因工作需要而外出期间;2. 与工作任务有关。
第七条建筑业从业人员参保登记的程序如下:1. 用人单位将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报送至市工伤保险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2. 参保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参保登记表格。
第八条对于不具备参保条件的人员,市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将其纳入非参保范围,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其工伤保险的参保。
第三章医疗和康复待遇第九条建筑业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应及时就医,并享受相应的医疗和康复待遇。
第十条医疗待遇包括:1. 与工伤有关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2. 异地就医的费用,按照规定报销;3. 康复费用和护理费用,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1.为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工人的劳动保障权益,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保险公司应当为参保工人提供必要的服务和赔偿。
3.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预算及合同中明确工伤保险费用的承担方,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4.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工伤保险咨询点,为工人提供咨询和帮助。
5.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人发生工伤事故时及时报案,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报案后及时受理并核定赔偿。
6.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保险公司提供参保工人名单,并缴纳保险费用。
7. 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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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二)
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二)建设单位要在工程编制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二)计缴标准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工程项目的工期为周期,单独核算,工伤保险费统一先按工程项目合同规定的工程总造价的0.1确定;追加工程造价及核定费率浮动的,须补缴工伤保险费,并由建设单位追加工伤保险费预算。
本方案实施前已组织施工的在建工程项目,按剩余的工期比例折算出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及时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本方案正式实施后30天内,为项目招用的从业人员补办工伤保险。
(三)浮动费率调整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已参保的建筑工程项目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收支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费率浮动。
具体计算办法为100支缴率120的,按工程总造价0.120补缴工伤保险费;120支缴率150的,按工程总造价0.150补缴工伤保险费;150支缴率300的,按工程总造价0.1200补缴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大于300的,按工程总造价0.1400补缴工伤保险费;发生了工亡事故的建筑工程项目按工程总造价0.1400补缴工伤保险费。
建筑工程项目在工伤保险期限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费率浮动的,按浮动后的最高费率补缴保费。
(四)申请退费已经参保缴费的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失去承包资格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建筑施工企业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退还。
四.参保期限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办理参保缴费的次日起至工程合同规定的竣工之日止。
提前竣工的工伤保险关系在工程竣工时自然终止;延期竣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规定的工程竣工时间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延长工伤保险期限。
未及时申报延期的,工伤保险关系按前款规定的至工程合同规定的竣工之日自然终止。
工程建筑项目工伤参保事项
工程建筑项目工伤参加工伤保险办事流程
1.第一次办理携带单位的营业执照、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文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在建设项目工期时间内,每月及时报送人员增减变化报表(包括电子档和纸质表格)人员名单报送。
如发生工伤,请及时报送名单至申报科(8-11窗口)及工伤窗口(15-16窗口)。
3.将做好的电子版人员花名册及打印件报送一份。
4.办理时间:第一次申报为每月1日—22日。
5.建筑工程如果需要延期,请提前一个月来办理。
6.后续参保人员名单报送(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均可。
★★★参保人员报送的次日享受工伤待遇。
建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广东省建筑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知识问答文/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宣2014年底和2015年,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了让广大建筑企业、雇主和参保个人了解和掌握政策精神,深入体会政府对建筑工人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怀,现就政策要求要点和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流程解答如下。
一、政策解答问题 1 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新政策中有何新举措和重要意义?答: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新政策是实现建筑业工伤保险全覆盖、维护建筑业工人社会保险权益、解决建筑业职工工伤后维权难的创新举措。
重要意义体现在:首先,实施分类参保政策,对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保,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职工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其次,强化参保强制性,规定申办施工许可证需提交项目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第三,明确缴费资金来源,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时要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第四,简化征缴方式,规定工伤保险费按照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2016年确定在1%。
左右),由施工承包单位在申办开工许可证前一次性向地税部门缴纳,建筑项目的全体工人享受本统筹区社会保险工伤待遇保障。
问题2 以建设项目参保与以用人单位参保的主要区别有哪些?答:以用人单位参保的适用人群为企业劳动关系清晰、稳定、规范的固定职工,参保地为企业注册地,保费的计缴方式为按企业工资总额与建筑业行业基准费率之积按月缴纳。
以建设项目参保的适用人群为项目使用的所有没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工人,参保地为生产经营地,保费的计缴方式为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缴纳。
问题3 施工承包单位如何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答:向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办理缴费登记、核定和申报缴费,凭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开具的缴费凭证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2024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2篇)
2024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实施,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建筑业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建筑业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市建筑业工伤保险。
第四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由政府负责管理和监督,保险公司负责承保和理赔。
第二章参保条件第五条建筑业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参加市建筑业工伤保险:(一)企事业单位应当具有合法的建筑业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二)个体经营者应当具有合法的建筑业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能提供相关经营活动证明材料;(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建筑业务范围应当在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内。
第六条建筑业从业人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参加市建筑业工伤保险:(一)具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二)在建筑业从事实际工作,与建筑业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七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参保建筑业从业人员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工伤或职业病,提供医疗费用补偿;(二)对参保建筑业从业人员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伤残或死亡,提供伤残津贴和抚恤金;(三)对参保建筑业从业人员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丧失劳动能力,提供失业津贴或补偿金。
第八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由政府根据风险评估和经济状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报案与理赔第九条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的参保建筑业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及时将工伤或职业病事故的报案信息上报给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参保建筑业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应当向医疗机构就医,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参保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工伤或职业病经鉴定确认后,应当及时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管理机构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建筑类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流程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参保管理经办流程为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确保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管理模式的顺利实施。
现将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流程规定如下:一、总则(一)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追加预算的,追加部分按上述标准缴费。
自2015年7月15日前项目已经开工建设的,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7‰缴纳;自2015年7月15日后开工的建设项目,均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实行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相关的地基与基础、主题结构、建筑给水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器、智能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筑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垃圾处理、防洪等设施的土建和管道安装工程。
机电工程(包括设备安装、管道建设、消防建设等)、水利工程、其他道路工程(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涵洞隧道建设)、其他市政设施工程(包括广场、园林建设、停车场等)可以参照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二、经办流程(一)单位新参保。
1、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类企业,依照属地原则到各区县经办机构办理立户手续。
2、单位填写《西安市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附件一)、《企业参保人员花名册》(附件二)。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电子版及纸质版。
3、另外还需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公司和总公司的营业执照(针对外地企业)。
以上资料需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已经开工的提供还需提供开工通知书。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建筑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项目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本规程中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相关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给水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垃圾处理、防洪等设施的土建和管道安装工程。
机电工程(包括设备安装、管道建设、消防建设等)、水利工程、其他道路工程(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涵洞隧道建设)、其他市政设施工程(包括广场、园林建设、停车场等)可以参照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第五条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第六条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浮动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参保流程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以下简称“《参保证明》”,样式见表1)。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工伤事故也时有发生。
为了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成为了必要之举。
本文将介绍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规程及其实施情况。
一、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规程1.参保范围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建筑工地内所有的建筑工人,包括建筑工人、技术员、安全员、机械操作工、砌筑工、钢筋工、木工、电工、管道工、油漆工、清洁工等。
2.参保方式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方式为“项目制”,即每个建筑项目独立参保,每个项目都需要向当地社保局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3.参保标准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标准为建筑工人的工资总额。
参保标准由当地社保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一般为建筑工人工资的2%~3%。
4.理赔标准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理赔标准为建筑工人的工资总额。
如果建筑工人发生工伤,将按照参保标准的比例进行赔偿,一般为建筑工人工资总额的60%~80%。
5.保险责任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建筑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职业病、意外身故等。
二、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情况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情况因地区而异。
在一些发达的城市,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已经得到广泛推广和应用。
例如,在上海,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已经成为了一项政策性措施,所有建筑工地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而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推广和应用还存在一些困难。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情况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建筑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采取不合法的手段来规避工伤保险的缴纳。
其次,一些建筑工人并不了解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和条款,一旦发生工伤,可能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宣传教育,让他们了解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相关政策。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经办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经办过程合规、规范。
第三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适用于所有参与工伤保险经办的相关机构和经办人员。
第四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灵活运用,以服务职工为宗旨,为职工提供及时、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章经办业务管理权限第五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控制业务操作权限,详细规定各级经办人员的业务操作权限范围。
第六条经办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权限范围进行经办业务,未经授权不得私自调整业务操作权限。
第七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权限审批和监督制度,对权限范围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第八条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并公示经办人员的业务权限范围,并经定期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经办业务流程第九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规范办理业务的各个环节。
第十条经办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各项业务按规定流程准确、高效地办理。
第十一条经办人员在办理工伤保险业务时,应当将各项业务环节按流程依次推进,不得跳过或错乱办理。
第十二条经办人员在办理工伤保险业务时,应当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合法,不得随意违规操作。
第四章经办业务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全体经办人员的业务操作进行抽查和检查,发现违规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鼓励职工和社会公众对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业务规范、效率高的经办人员予以奖励,对违规操作的进行处罚。
第五章经办业务信息安全保障第十七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伤保险经办业务信息的安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17•【文号】劳社厅发[2004]6号•【施行日期】2004.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推进工伤保险经办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部制定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和统一经办业务规程,是工伤保险业务管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规范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认真组织本地区经办管理系统的全体职工学习《规程》的具体内容,把握《规程》的精神实质和关键环节,熟练掌握《规程》的具体要求并认真落实到各项实际工作中。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集中开展具体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培养和提高工作人员严格依据规程开展服务工作的意识。
要积极向企业和工伤职工有针对性宣传《规程》的主要内容和服务环节,让参保单位和职工更好地了解有关的程序和要求,强化其对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
要将实施《规程》与经办机构内部科学设置岗位、明晰管理职责和加快信息系统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做到岗位设置合理、职责分工明确、各项工作运转流畅。
三、各地在实施《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需要,因地制宜补充完善有关内容,努力做到各项管理标准和服务行为统一、规范。
有关完善和细化情况要报我部备案。
请各地注意跟踪、了解《规程》试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有关情况请及时向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反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注销登记第四节验证和补证第三章工伤保险费征缴第一节申报受理第二节缴费核定第三节费用征收第四节补缴欠费第四章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一节协议管理第二节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程序第五章待遇审核与支付第一节待遇资格审核与验证第二节医疗(康复)待遇审核第三节辅助器具费用审核第四节伤残待遇审核第五节工亡待遇审核第六节待遇调整审核第七节待遇支付第六章财务管理第一节收入第二节支出第三节会计核算第四节预算第五节决算第七章稽核监督第一节参保对象稽核第二节内部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工伤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建筑企业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理指南(1)
建筑企业按项目工程参加工伤保险
办理指南
一、提交资料
(一)单位已经在我区参加了五险的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建筑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申报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4、《重庆市建筑企业按项目工程参加工伤保险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单位未在我区参加五险的
1、首先按照单位新参保的流程提交资料;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建筑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申报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5、《重庆市建筑企业按项目工程参加工伤保险申请表》一式两份;
以上纸质资料均需加盖单位鲜章。
二、办理流程
每月1-20日到区社保局业务大厅办理。
三、注意事项
1、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必须是总包单位按工程总造价参保,分包单位不能以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2、建筑企业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其缴费基数一律统一按参保时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进行申报填写。
3、若单位未在我区参加五险的,在单位完成参保登记后,必须于当月20日之前携带《重庆市社会保险费登记表》到地税所办理社保登记,否则次月将无法缴费。
4、参保后参保单位必须每个工作日向区社保局上报工程项目的务工人员名单及人员入职离职名单。
否则,受伤职工在没有申报的名单位之列,将不予报销工伤待遇。
本指南若有未尽事宜,以实际办理时工作人员交代的为准!。
按建筑项目参保办理工伤保险的手续
按建筑项⽬参保办理⼯伤保险的⼿续建筑业是⼯伤风险较⾼、⼯伤事故频发、农民⼯集中的⾏业,我市建筑业农民⼯按项⽬参加⼯伤保险的政策⾃2015年11⽉起正式启动,破解了建筑⾏业农民⼯⼯伤维权难等问题。
以⽤⼈单位名义参加⼯伤保险和按建设项⽬参加⼯伤保险有何异同?两种参保形式,职⼯个⼈均不缴费;参保职⼯享受的⼯伤保险待遇是⼀样的。
其区别是:缴费主体、缴费⽐例不同。
以⽤⼈单位名义参保的,由⽤⼈单位按⾏业费率的标准等规定,统⼀缴纳⼯伤保险在内的五项社会保险费⽤;按建设项⽬参加⼯伤保险的,由建设单位以项⽬⼯程总造价为基数,按照2‰的缴费⽐例优先办理参加⼯伤保险⼿续。
覆盖⼈群不同。
以⽤⼈单位名义参加⼯伤保险的,覆盖⼈群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职⼯,⼈员相关固定;按项⽬参加⼯伤保险的,覆盖⼈群为该建筑项⽬使⽤的所有职⼯(包括建筑施⼯总承包单位和专业⼯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的农民⼯,但不包括已按⽤⼈单位参加⼯伤保险的职⼯),因建筑业流动性强的特点,具有不固定性。
按建筑项⽬参保的如何办理⼯伤保险⼿续?办理开户。
建设⼯程项⽬开⼯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程项⽬的中标通知书、⼯程项⽬承包合同书、社会保险登记证,在⼯程开⼯前到建设⼯程项⽬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续。
建设单位没有缴纳⼯伤保险费,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续,不予核发《建筑⼯程施⼯许可证》。
申报参保信息。
建设单位或建筑施⼯总承包单位、专业⼯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单位,应当⾃建设项⽬开⼯之⽇起,为项⽬施⼯期内职⼯,通过⼈⼒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上系统,即时申报参保⼈员信息及参保⼈员增减变动情况,办理⽹上备案⼿续。
因未办理备案,导致职⼯发⽣⼯伤时⽆参保信息的,视为未参保,依法由其所在⽤⼈单位⽀付⼯伤保险待遇。
⼯伤认定。
职⼯遭受⼯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或建筑施⼯总承包单位、专业⼯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单位⾃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30⽇内,向市⼈社局提出⼯伤认定申请。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吉社保〔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吉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吉社保〔2021〕36号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县(市)社会保险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工伤保险法规及政策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全省工伤保险业务规则,适应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管理模式,按照国家和省“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推进社保经办管理服务理念、制度、方式、作风的全方位变革,打造新时代吉林省社会保险高效化、便民化、智能化经办管理服务模式,为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吉林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2021年6月30日吉林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等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
第三条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级社保局)根据本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合理划定经办权限,贯穿“一网、一门、一窗、一次”的理念,推动“业务管理精确化,事务办理透明化,经办服务自助化,风险控制全程化”的进程,实现“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路”的目标,依法依规开展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为参保对象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本规程将工伤保险业务分为参保缴费、工伤补偿、工伤康复、工伤预防、协议机构管理、网上经办管理、财务管理、统计管理、内部控制、个人权益记录、诚信体系、档案管理等十二个方面主要内容。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实施,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筑工人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以合理化、科学化、人性化为原则。
第三条本市工伤保险实施机构负责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工作,负责建筑工人的工伤认定、医疗费用报销和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支付。
第四条建筑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市建筑业工伤保险,为其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建筑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应及时报告工伤保险实施机构,并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以便享受相应的待遇和补偿。
第二章工伤认定第六条建筑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劳动能力丧失或劳动能力减损,可申请工伤认定。
第七条工伤保险实施机构对建筑工人的工伤认定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八条建筑工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事故发生地的医疗证明、伤残鉴定证明等。
第九条工伤认定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提供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建筑工人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满的,有权提起复议或申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医疗费用报销第十一条建筑工人在工伤认定后,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实施机构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二条建筑工人在申请医疗费用报销时,应出具医疗费用发票、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工伤保险实施机构的要求填写相关报销申请表。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实施机构应及时处理建筑工人的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并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进行费用报销。
第十四条建筑工人对医疗费用报销结果不满的,可以向工伤保险实施机构提出申诉,要求重新核定。
第四章工伤待遇支付第十五条建筑工人的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工伤康复补助等。
第十六条工伤保险实施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及时支付建筑工人应享受的工伤待遇。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本(3篇)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本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市建筑业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人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建筑业工人及其雇主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工伤保险的实施管理。
第三条参保人员市建筑业工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参保条件,具备劳动合同关系或者用工关系的,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缴费比例市建筑业工人的工伤保险费由工人和雇主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共同缴纳,具体比例由市人社局制定。
第五条报案和鉴定市建筑业工人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向雇主报案,并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完成相关报案和鉴定后,工伤保险相关事宜方可正式启动。
第六条医疗费用报销市建筑业工人发生工伤事故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报销,具体报销标准由市人社局制定。
第七条工伤津贴发放市建筑业工人因工伤致残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由保险公司发放工伤津贴。
第八条伤残津贴领取市建筑业工人因工伤致残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伤残津贴,由保险公司发放。
第九条生活护理费领取市建筑业工人因工伤致残或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生活护理费,由保险公司发放。
第十条职业病保险市建筑业工人因从事与建筑业相关的工作而患有职业病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职业病保险赔偿,由保险公司负责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违规行为处理对于故意制造、虚报、瞒报工伤事故的,工人和雇主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工伤保险的权益。
第十二条补充规定市人社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实施细则的解释和修改本实施细则的解释和修改由市人社局负责。
第十四条生效和废止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同时,废止之前制定的任何与本实施细则相悖的规定。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市建筑业工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事流程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事流程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事流程(一)缴费。
按项目参保拟建项目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即合同总造价)*1.5‰;在建项目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即合同总造价)* 1.5‰*剩余工期/总施工期。
参保单位应携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件等规定参保登记所需的凭证到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地税部门征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缴费数据传递到社保部门记账。
(二)社会保险关系确认。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初始基础信息后,自动确认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及其变更证明等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对初始基本信息进行核对、补充、备案。
如发现建设项目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发送补缴信息,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追缴。
(三)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施工单位还需到地税、社保部门确认工伤保险期限。
(四)工伤认定。
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发生工伤,申请程序、待遇支付等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在办理工伤认定相关事项时,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以劳动合同作为审核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招工登记表、施工工地“平安卡”管理信息以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材料作为审核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当事双方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执行。
(五)人员补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工伤认定文书等材料确认工伤职工的参保关系并进行人员信息补录。
(六)支付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人员补录所需的凭证,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待遇。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发布日期:2009-03-31收藏本站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建设部颁布的《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颁布的《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0号)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特制定《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九年二月十二日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宗旨]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为本企业雇用的、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施工工程,其员工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参加本市的工伤保险。
第三条[主体界定]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以下简称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务工的非本市户籍非城镇户口人员。
具有城镇户口的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办部门] 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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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建筑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项目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本规程中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相关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给水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垃圾处理、防洪等设施的土建和管道安装工程。
机电工程(包括设备安装、管道建设、消防建设等)、水利工程、其他道路工程(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涵洞隧道建设)、其他市政设施工程(包括广场、园林建设、停车场等)可以参照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第五条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第六条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浮动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参保流程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以下简称“《参保证明》”,样式见表1)。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参保证明》时,需向经办机构提供如下材料:
1.《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3.已经开工的提供开工通知书;
4.建设项目已经转包、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提供转包合同、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经办机构以项目形式参保未办理社保登记的,经办机构可在信息系统中登记单位的基本信息和项目的基本信息,不再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经办机构审核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根据项目类型、工程总造价与缴费比例征收工伤保险费后,出具《参保证明》。
《参保证明》一式三份,经办机构留一份,建筑施工企业留两份。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参保证明》后,又将工程转包、分包或者劳务分包的,应及时向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督促工程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并到经办机构备案,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将人员增减变更情况及时报送经办机构。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便捷的动态实名申报方式,例如24小时网上申报、传真等,方便建筑施工企业及时上报人员名单及增减变动。
暂不具备动态申报人员增减情况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
企业可以利用现场摄像、照相,单机或联机的静脉、人脸、指纹等生物特征等信息技术考勤设施等方式,即时记录、动态更新从业人员出勤情况,作为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伤认定的依据,并定期到社保经办机构报备。
第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当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实施开展动态实名参保管理。
对于未纳入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的从业人员,应当按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的要求,为按项目参保人员建立唯一的社保身份标志,并纳入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统一管理;对于已纳入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管理的人员,要及时更新其参保信息。
第十六条《参保证明》中的保险开始时间和保险终止时间以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完工时间为准。
办理《参保证明》时已经开工的,保险开始时间设定为办理《参保证明》的次日;晚于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开工的,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开工报告书上的开工时间为准,保险终止时间可以根据原来的工期向后顺延。
经办机构审核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情况后,应向企业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样式见表2)。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因建筑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应当及时到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结束时间,并提供住建部门提供的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补交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因拆迁问题、发包方过失、天气影响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建设项目拖延的,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结束时间。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竣工时间时,应持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延期施工报告”,提前向当地经办机构和社保费征缴机构申报备案,经办机构变更后应向企业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详见表2)。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的,或者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总承包单位以建设项目参保的,可以向办理参保的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总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工伤保险费时,应当提供:
1.总承包单位申请退费的说明;
2.缴费发票原件;
3.两份《参保证明》原件;
4.发包单位的确认材料;
5.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还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的确认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待遇支付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保且已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期内发生工伤的人员可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保的,难以计算本人工资的,可以采用工伤发生时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本人工资。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没有为施工人员办理参保,施工人员发生工伤的或以建设项目参保,但施工人员在保险生效时间开始之前或保险终止时间之后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用人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拒绝支付工伤待遇的,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用人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追偿。
附则
第二十二条经办机构制定统一式样,建筑施工单位须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有条件的可以在网上提供查询。
公示信息应参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要求,保护好个人和企业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力度,联合建设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向职工进行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工伤预防培训。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表1
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表格说明:
1、工程内容:是对建设工程的建筑内容的补充说明(非必录项)。
2、工程编号:是经办机构生成的唯一流水编号。
表2:
建设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
表格说明:
工期变更记录中类别:包括首次申报、顺延、延期三种。
1、首次申报是指企业初次申请《参保证明》。
此行对应的保险开始时间和保险结束时间即为《参保证明》对应的时间
2、顺延是指企业开工时间发生的改变所做的登记。
此行对应的保险开始时间是企业重新申报的开工时间,保险结束时间是指根据新申报的开工时间和首次申报的工程建设所需的天数,计算出来的新的工程结束时间。
3、延期是指企业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完工时间拖延的。
此行对应的保险开始时间为上一次工期变更时的保险结束时间的次日,保险结束时间为企业申请延期确定的完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