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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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川人社办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1〕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试行)》)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提升认识。

《工作规程(试行)》是四川人社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是实施“温暖人社”行动的具体举措,是贯彻《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重要内容,各地人社部门要转变观念、提升站位,确保《工作规程(试行)》落实见效,让群众切实享受到更加温暖的人社服务,更加有力地助推经济社会发展。

二、加强学习,提升能力。

《工作规程(试行)》是工伤认定工作内部操作指南,重在规范人社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履行告知义务、作出行政决定、完成送达程序等具体行为,统一了文书样式,简化了申请材料,明确了异地协作的具体方式。

各地人社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前后衔接,高效开展,并有计划开展培训,切实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强化宣传,提升影响。

《工作规程(试行)》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服务体验,直接影响人社部门的工作形象。

各地人社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知晓人社新政策、了解人社新举措、享受人社新服务,以严实作风更好展现人社部门的良好形象。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2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受理第三章调查取证第四章认定决定第五章中止第六章撤销第七章送达第八章附则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9号文】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经办意见

【9号文】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经办意见

津社保伤[2011]9号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经办意见各分中心: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伤保险经办工作实际,提出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支付(一)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后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尚未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中心依据现行有关规定受理申报,按照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后因工死亡,已按照原标准核定支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需由工亡职工家属和用人单位提出待遇调整申请,用人单位填写《天津市工伤(亡)职工待遇调整申报名册》,分中心审核后支付差额部分,打印《天津市工亡待遇核定表》交用人单位和工亡职工家属。

对于用人单位已先行与工亡职工家属一次性解决的,用人单位需提供双方签署的协议书及领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用人单位填写《天津市工伤(亡)职工待遇调整申报名册》,分中心按照新的标准核定支付工亡待遇或差额部分,打印《天津市工亡职工待遇核定表》交用人单位。

(二)对于2011年1月1日前因工死亡, 2011年1月1日以后认定工伤的,工亡补助金按200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20倍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申办手续同上。

完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后,分中心打印《天津市调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汇总表》报市中心。

二、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2011年1月1日后鉴定为1-10级的工伤职工,分中心依据现行有关规定受理申报,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对于按照原标准核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需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提出待遇调整申请,用人单位填写《天津市工伤(亡)职工待遇调整申报名册》,分中心审核后支付差额部分,打印《天津市工伤职工待遇核定表》交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试题(含参考答案)

社会保险试题(含参考答案)

社会保险试题(含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原则上执行( )。

A、我国退休年龄政策B、我国退休年龄政策,如果属于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的国家,则执行该国退休年龄政策C、外国人国籍国退休年龄政策D、我国退休年龄政策,如果外国人国籍国退休年龄晚于我国退休年龄,则执行外国人国籍国退休年龄政策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3号)规定,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原则上按照现行退休年龄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2.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A、不转移B、随本人转移C、由个人选择转移或不转移D、由用人单位选择转移或不转移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 ),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A、应急准备金B、机动基金C、特别基金D、储备金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308号)规定,直辖市监测企业数量不少于( )家。

A、100B、300C、500D、700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308号)中规定,直辖市监测企业不少于300家。

5.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全部个人账户储存额和12%统筹基金B、首先需要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C、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D、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以协商保留其中一个缴费关系和相应缴费年限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有关规定:选项A只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不转移统筹基金。

社会保险测试题+参考答案

社会保险测试题+参考答案

社会保险测试题+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59题,每题1分,共59分)1.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关系注销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并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的( )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

A、3B、5C、7D、10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有关规定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注销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并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

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注销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和申请材料,结算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额。

命题单位:社保中心2.社会保险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经( )批准后,批复经办机构具体执行,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险种,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批复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

A、省级财政部门B、省级人社部门C、省级人民政府D、同级人大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十条规定,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年度基金预算草案,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上报同级人民政府,经同级人大批准后,批复经办机构具体执行,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险种,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批复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

命题单位:失业保险司3.不属于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基本条件的是( )。

A、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B、企业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C、职工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D、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36号令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命题单位:养老保险司4.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A、改革B、统一C、完善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湖南省人社系统技能练兵比武活动题库04填空-54

湖南省人社系统技能练兵比武活动题库04填空-54

湖南省人社系统窗口单位业务练兵比武题库(填空题)就业创业部分1.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

答案:自主创业解析:就业促进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答案:扩大就业解析:就业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3.国家建立健全()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答案:失业保险解析:就业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与就业工作实际需要相适应的()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答案:就业专项资金解析:《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七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与就业工作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5.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答案:就业登记解析: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6.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答案:就业援助解析: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的法规和配套政策,进一步规范、统一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我们对《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劳社厅发〔2004〕6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了《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需要,按照精确化管理和信息化手段的要求,因地制宜补充、完善有关内容。

请各地注意跟踪、了解《规程》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有关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反馈。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注销登记第四节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第三章工伤保险费征缴第一节基数核定第二节费率核定第三节缴费核定第四节缴费结算第五节欠费管理第四章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一节协议管理第二节工伤医疗管理第三节工伤康复管理第四节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五章工伤待遇审核第一节工伤登记第二节医疗(康复)待遇审核第三节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第四节伤残待遇审核第五节工亡待遇审核第六节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第七节先行支付审核第六章工伤待遇和专项费用支付第一节工伤待遇支付第二节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支付第三节工伤待遇调整第七章财务管理第一节收入管理第二节支出管理第三节会计核算第四节预算第五节决算第八章信息管理第一节统计第二节精算第三节信息系统第九章稽核监督第一节稽核内容第二节稽核程序与处理第三节内部监督第十章权益记录与服务第一节记录与查询第二节业务档案第十一章附则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用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例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例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例【篇一: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例】基本情况袁某,省人。

2010年8月16日下午,在工作时不慎受伤,经诊断,左侧额颞顶硬膜外血肿,左额颞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c5、6椎体骨折伴四肢瘫,右髌骨骨折。

2011年8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书》,认定袁某受伤事故为工伤。

2011年10月11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袁某的为一级,护理等级为完全护理依赖。

袁某就医至2011年10月27日,已欠医疗费96799.36元,医院已停医停药。

而用人单位在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之后拒绝再继续支付医疗费,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且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袁某受伤为工伤的决定不服,提起了工伤行政确认复议、诉讼。

至此,袁某陷入绝境。

办案经过袁某妻子向本律师请求帮助,本律师一边积极应诉(用人单位提起了工伤行政确认复议、并经理一审、二审,用人单位败诉,袁某最终被认定为工伤),一边认真研究法条。

根据《社会》及《》规定,律师向社会劳动保险管理部门提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要求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此后,几经波折、反复,社会劳动保险管理部门于2013年3月,向袁某先行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约60余万元。

从本律师为袁某提供法律帮助到社会劳动保险管理部门支付袁某工伤保险待遇,前后历时一年半。

案后感语本案是一个令人不堪面对的困境,一边是瘫在床上的、四肢不能动弹的、生活陷入绝境的工伤者;一边是在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之后,不再继续支付的用人单位;还有一边是接到了工伤者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却因没有先例而无法立即支付的社会劳动保险管理部门。

三方纠结在一起,使人感慨。

在三方中最弱、最无助的是工伤者袁某,他躺在病床上,如果有钱支付医疗费,就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他还有可能站起来,要知道他才40几岁啊。

而现在,他的下半辈子要在床上度过,这是多么的无奈和可怕!通过袁某案件,使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这一法条不再躺在书面上,而是鲜活的站起来。

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服务

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服务

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服务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办理主体、法定依据、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审批事项的办理。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3.法律依据1)《社会保险法》;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11号)第五条——第十条;4)《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闽人社文[20XX]306号)第二章第一节;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71号);6)《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费率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XX〕256号);7)《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漳政办[20XX]165号);8)《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贯彻意见的通知》(漳政办[20XX]205号);9)《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漳建工〔20XX〕58号);10)《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劳社文[20XX]254号);11)《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业务经办标准(20XX年版)》4.主体漳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5.审批事项条件或标准材料齐全6.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7.办理程序受理→标准审查→办结8.要求8.1 申报材料[新单位参保登记]1)《社会保险登记表》两份(加盖公章);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可提供证照文号、编码信息供调取验证,不再要求提交复印件)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原件;3)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4)法人身份证原件(如委托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5)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出示参保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6)由用人单位签章确认的《参保承诺书》[工伤团体参保登记]1)《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三份(加盖公章);2)工程招标中标通知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本原件;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可提供证照文号、编码信息供调取验证,不再要求提交复印件);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5)法定代表人和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如委托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2024年

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2024年

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等文件有关要求,推进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规范异地就医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在参保省外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统称协议机构)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住院工伤医疗、住院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含更换,下同)等合规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可以按照本规程的规定直接结算。

第四条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以下工伤职工,可以申请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一)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指在参保省外长期居住生活或被用人单位长期派驻至参保省外工作的工伤职工;(二)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指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诊转院到参保省外就医的工伤职工。

第五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通过全国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现结算信息电子化传递。

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提供接口与登录两种接入模式。

第六条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统一组织、指导省际间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督促各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调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功能,统一组织协调并实施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省级以下人社部门按国家和本省要求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相关工作。

第七条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在各省间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预付资金来源于工伤职工所属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

第八条各地要优化经办流程,简化办事程序,畅通信息化渠道,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业务经办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九条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备案管理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2.07•【字号】京人社工发〔2022〕4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22〕4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工伤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工伤医疗和康复服务行为,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12月7日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工伤医疗和康复服务行为,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本市关于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职工(含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工伤职工)的就医活动,以及工伤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以下统称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和康复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本市工伤医疗和康复政策,市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伤医疗和康复政策的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伤医疗和康复事务管理、医疗数据统计分析及信息报送,以及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统称“三目录”)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等工伤保险经办事务。

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备案、工伤康复申请核准、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审核与结算等工伤保险经办事务。

《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规范》编制说明

《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规范》编制说明

《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规范标准》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规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列入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19年度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编号为*****。

本标准由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于2019年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经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批准,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74)归口,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联合起草。

本标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标准体系建设中急需制定的标准之一。

二、编制目的和意义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各项社会保险制度逐步统一规范,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管理层级差异以及信息技术在社保经办应用的飞速发展,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经办业务、经办流程和服务标准存在差异,缺乏明确统一的规范,不利于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本标准对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范化建设,明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的业务种类、标准规范、业务服务流程、监督检查、信息管理等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范化建设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地方及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的系列法规、规章以及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要求社会保险经办必须统一规范,实现标准化作业。

工伤保险业务作为一项重要服务内容,需要制定并实施统一的国家标准,满足依法行政、依规管理的要求,促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服务相关机构正确有效履行职责,规范经办行为,确保法律、政策准确执行。

二是确保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规范统一的需要。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城乡分割、征缴分离、资源分散,按险种分设经办机构普遍存在、机构性质不一,不利于公共服务管理。

制定《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就是要明确工伤保险业务的分类,规范工伤保险经办服务、管理的标准,确保工伤保险制度在不同经办模式之间仍得到统一执行,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6.10•【字号】皖工生〔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皖工生〔2015〕5号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现将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该经办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补充、完善有关内容。

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和省社保基金征缴中心反馈。

省工伤生育保险中心联系人:余常宝刘勤士联系电话:*************安徽省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安徽省社保基金征缴中心2015年6月10日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精神,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将《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细化、完善有关内容。

在执行《规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向部社保中心反馈。

联系人:江源李红卫联系电话:(010)84211128-4011 4131传真:(010)84216425电子邮箱:*****************.cn2015年4月13日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0号,2003年11月1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0号,2003年11月1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0号(2003年11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4月27日以国务院375号令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宣传工作,现将《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宣传和学习。

一、确定宣传重点,大力宣传《条例》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发布和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保障法制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要突出宣传《条例》的基本内容和参加工伤保险的重大意义,宣传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使用人单位自觉履行缴费义务,使广大职工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宣传计划,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

各地要根据宣传提纲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003年12月上旬,各地要举办集中宣传活动。

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到公共场所、企业和社区设立宣传点,接受现场咨询,发放宣传材料,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并尽可能邀请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

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新闻媒体,通过开辟专栏、政策解答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工作。

三、加强部门配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工伤保险工作。

要加强与安全生产、卫生、人事、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医疗服务机构、医疗康复机构等有关单位的宣传工作,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集中报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先进典型和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危害,从维护职工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宣传动员全社会关注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导干部和具体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要带头学习,带头搞好宣传,并注意了解职工群众的思想状况和对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反映,及时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工伤就医流程告知书

工伤就医流程告知书

工伤就医流程告知书导读:合同签订及生效: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本协议生效。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合同签订及生效: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本协议生效。

2.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为乙方提供塔吊拆装承揽服务,乙方对甲方的服务进行支付。

(2)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拆装工作。

(3)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进行塔吊拆装服务,并遵守当地有关法律法规。

3. 保险:乙方应将塔吊拆装服务费用投保在保险公司,用以赔偿发生的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并且甲方应在保险期间内对乙方进行保障。

4. 责任:乙方应承担因甲方拆装服务不当或者违反本协议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5. 终止:本协议签订后,如果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

6. 争议解决:双方就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本协议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

书告知就医工伤流程应包括的内容:保外就医担保书的写法:一、标题:保外就医担保书二、正文:(一)签署方:甲方:(姓名)乙方:(医院名称)(二)签订日期:(三)担保内容:甲方为乙方患者(姓名)提供保外就医担保,本次担保金额为币(大写)…(小写)…元。

(四)担保条件:1、乙方患者(姓名)接受本次就医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甲方作为担保人在本担保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履行担保义务,支付相应的费用。

2、本担保书未尽事宜,甲方和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五)其他:1、甲方在支付乙方患者(姓名)接受的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前,应经乙方核实并出具相应的财务凭证。

2、甲方对本担保书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得进行抗辩。

3、本担保书未尽事宜,由甲方和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六)本担保书一式贰份,甲方和乙方各执壹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书告知就医工伤流程必要条款:有效协议流程写作的步骤如下:1. 确定双方的利益:确定双方期望从协议中获得什么,及其程度,以确保双方在协议中均能受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4月27日以国务院375号令公布,将于2004年1月1日施行。

《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全面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促进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

为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做好《条例》施行前的准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展《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条例》是工伤保险的重要行政法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学习《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进行思想发动,制定学习计划,保证学习质量。

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工伤保险业务人员,要熟悉《条例》的内容,理解《条例》的各项条款,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准确性。

同时,还要组织企事业单位进行学习,让广大管理者和职工了解《条例》的主要精神,自觉地遵守《条例》,推动工伤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

我部将组织专项培训,推动学习《条例》活动的深入开展。

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工作。

我部将于近期印发《条例》宣传提纲。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利用报纸、电视、电台和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持续广泛地宣传《条例》。

要注重政策宣传与典型事例宣传相结合,深入企业、街道和社区,向企业负责人和广大职工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将《条例》精神宣传到每一个用人单位和职工,让社会各界理解与支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模板】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模板】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
附件2
附件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申请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名(单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证件编号:
(二)受理单位
名称:
联系方式: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证明事项名称)
(二)证明用途:用于办理(申请事项名称)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列明证明事项设定的法律法规依据具体条款)
(四)证明的内容:
(证明的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
(五)承诺的效力
(一)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二)已经知晓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提供真实有效的XXXXXX证明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2.29•【字号】渝人社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相关单位:为了加强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结算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和新修订施行的《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结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2024年2月29日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结算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伤定点(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下统称结算单位)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每年的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工伤保险基金结算起止时间(以下称当年),结算单位在当年发生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必须于次年2月28日前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清。

第四条工伤医疗期待遇由工伤定点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近亲属)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当年发生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期待遇结算时间最迟不超过次年2月28日。

当年因工受伤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次年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当年发生的工伤医疗期待遇最迟不超过认定为工伤的次年2月28日结算。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2012 年发布)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2012 年发布)

【法规标题】工伤保险经办规程(2012年发布)【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2〕11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2-02-06【生效时间】2012-02-06【关键词】安全,劳动保护,工伤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的法规和配套政策,进一步规范、统一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我们对《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劳社厅发〔2004〕6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了《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需要,按照精确化管理和信息化手段的要求,因地制宜补充、完善有关内容。

请各地注意跟踪、了解《规程》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有关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反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О一二年二月六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代征工伤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征收部门(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应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待遇审核,工伤待遇和专项费用支付,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监督,权益记录与服务等内容。

第四条经办机构内设登记、征缴、业务、财务、信息、稽核、档案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征缴部门、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等)。

各级经办机构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管理、服务、监督、考核等工作制度,保证业务经办的规范、便捷、高效、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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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
办规程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经办服务,提升保险受理准确性及时性,特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具体内容如下:
一、服务对象:持有在职劳动者工伤保险登记证(以下简称“证件”)及需要进行工伤保险经办(包括:保险报案、理赔、查询、补发明细等)的申请人。

二、服务流程:
1、保险报案:申请人凭登记证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在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工伤保险报案登记,并申请发放工伤费用。

2、理赔:申请人凭登记证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在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理赔申请,并依照相关规定签发相关手续。

3、查询:申请人凭登记证及身份证件到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查询自身信息,包括:工伤保险报案、理赔状态等。

4、补发明细:持有登记证的申请人可以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依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补发明细。

三、其他:社会保险机构应落实文件精神,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积极整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执行并持续改进有关审批服务细节,确保各项服务顺利实现。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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