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XXXX年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宝鸡市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宝鸡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我市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待遇审核,工伤待遇支付,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监督,权益记录与服务等内容。
第四条各级经办机构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管理、服务、监督、考核等工作制度,保证业务经办的规范、便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登记实行市、县(区)两级管理。
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区)经办机构)为县(区)属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事宜。
通过参保登记审核的,建立参保登记台账及档案。
市经办机构办理市属及以上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
工伤保险登记内容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事故报案登记。
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五条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一)企业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要填报《宝鸡市工伤保险登记表》(表2-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其他社会保险的当年上月缴费申报表(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需提供当年上月在册职工工资发放表;5、《宝鸡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及缴费基数确认表》(表2-2)。
(二)事业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需要填报《宝鸡市工伤保险登记表》(表2-1)需要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编制本(原件);4、工资表审批花名册(原件);5、《宝鸡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及缴费基数确认表》(表2-2)。
XXXX年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市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X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我市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待遇审核,工伤待遇支付,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监视,权益记录与服务等内容。
第四条各级经办机构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管理、服务、监视、考核等工作制度,保证业务经办的规X、便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登记实行市、县〔区〕两级管理。
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区〕经办机构〕为县〔区〕属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事宜。
通过参保登记审核的,建立参保登记台账与档案。
市经办机构办理市属与以上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
工伤保险登记内容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事故报案登记。
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五条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一〕企业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要填报《##市工伤保险登记表》〔表2-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法人##书〔原件和复印件〕;4、其他社会保险的当年上月缴费申报表〔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需提供当年上月在册职工工资发放表;5、《##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与缴费基数确认表》〔表2-2〕。
〔二〕事业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需要填报《##市工伤保险登记表》〔表2-1〕需要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编制本〔原件〕;4、工资表审批花名册〔原件〕;5、《##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与缴费基数确认表》〔表2-2〕。
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规程
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规程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工伤保险经办服务是指办理工伤保险有关业务的活动,包括工伤认定、医疗费用审核、伤残评定与就业安置等业务。
第三条工伤保险经办服务应当坚持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为劳动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工伤保险经办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为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险经办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二章工伤认定服务第五条工伤认定服务指对工伤事件进行认定的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一)接收并审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做到准确、完整、及时;(二)进行工伤认定的审查、调查和核实,确保工伤认定的准确性;(三)工伤认定结果应当向申请人及时告知,并提供相关的说明和指导。
第六条工伤认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认定的申请、审查、调查的标准和流程,并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工伤认定的公正和准确。
第七条工伤认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回应工伤认定申请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对不服工伤认定结果的申请人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和申诉渠道。
第三章医疗费用审核服务第八条医疗费用审核服务指对工伤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的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一)接收并审核医疗费用报销申请,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和有效;(二)对医疗费用进行合理性评估和审核,及时发放医疗费用补偿;(三)对不符合政策和规定的医疗费用进行退回,并告知申请人退回原因。
第九条医疗费用审核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费用审核的标准和流程,并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医疗费用审核的公正和准确。
第十条医疗费用审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回应申请人的查询和咨询,并对医疗费用审核结果不满意的申请人提供相关的申诉渠道。
第四章伤残评定与就业安置服务第十一条伤残评定与就业安置服务指对工伤伤残程度评定和提供就业安置的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一)接收并审查伤残评定申请材料,做到准确、完整、及时;(二)进行伤残评定的审查、调查和核实,确保伤残评定的准确性;(三)提供适合伤残人员的就业安置政策和服务,帮助伤残人员顺利就业。
工伤保险经办工作制度
工伤保险经办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保险经办工作,保障职工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伤保险经办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经办业务。
第二章参保登记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办理参保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复印件;(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四)经办人员身份证明;(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核用人单位的参保资格,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章费用征缴第七条工伤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等因素制定。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开具缴费凭证。
第九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四章工伤认定第十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二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待遇支付第十三条职工发生工伤,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江西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江西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三章费率管理第四章申报核定第五章征缴管理第六章定点服务机构管理第七章享受资格确认第八章医疗(康复)待遇审核第九章伤残(亡)待遇审核第十章预防费管理第十一章基金财务第十二章稽核监督第十三章信息管理第十四章统计精算第十五章权益记录第十六章统筹管理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省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统一规范业务经办流程,加强经办风险管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64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13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以及工伤定点医疗、定点康复和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受经办机构委托开展工伤保险预防业务的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业务包括参保登记、费率管理、申报核定、征缴管理、定点服务机构管理、享受资格确认、医疗(康复)待遇审核、伤残(亡)待遇审核、预防费审核、基金财务、稽核内控、信息管理、统计精算、权益记录、档案管理、统筹管理等内容。
本规程按上述内容划分为登记征缴、待遇核定、财务、统计、稽核、信息、档案等业务环节。
第四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采用全省统一管理模式。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统筹管理、组织指导、考核监督全省业务经办工作;制定全省业务经办、稽核内控等管理制度;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基金预算、核算和财务管理办法。
设区市经办机构按本规程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管理、考核监督本地区经办工作;负责本地区参保单位费率确定、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基金财务、统计等报表;负责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管理和应用分析等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
办规程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经办服务,提升保险受理准确性及时性,特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具体内容如下:
一、服务对象:持有在职劳动者工伤保险登记证(以下简称“证件”)及需要进行工伤保险经办(包括:保险报案、理赔、查询、补发明细等)的申请人。
二、服务流程:
1、保险报案:申请人凭登记证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在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工伤保险报案登记,并申请发放工伤费用。
2、理赔:申请人凭登记证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在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理赔申请,并依照相关规定签发相关手续。
3、查询:申请人凭登记证及身份证件到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查询自身信息,包括:工伤保险报案、理赔状态等。
4、补发明细:持有登记证的申请人可以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依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补发明细。
三、其他:社会保险机构应落实文件精神,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积极整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执行并持续改进有关审批服务细节,确保各项服务顺利实现。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0年7月30日。
巴彦淖尔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程
第三节 费用征收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依据《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核定的缴费数额征收保险缴费。税务机关收款后,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保机构经办部门、财务部门反馈到账信息,传送《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单》 (表6)及相关收款凭证。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社保机构指定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表11);经社保机构核准后方可前往。情况紧急,可先行转诊转院,并自转诊转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诊转院手续。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康复·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表12),由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经社保机构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补充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议定。
第二十四条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违反工伤保险管理政策的,社保机构可单方解除协议。
第二十五条 社保机构将已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节 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程序
第二十六条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所在用人单位应积极救治,并在5个工作日内用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当地社保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就医一般应到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工伤职工因急诊就医可就近诊疗,待生命体征稳定后再转往协议医疗机构。工伤职工在门诊就医,实行双联处方。工伤职工住院诊疗实行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明细制度。
《工伤保险》之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工伤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375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负责征缴工伤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本规程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内容。
已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的地区,可依据本规程简化相关程序。
第四条各级社保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畅通、快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和补证等内容。
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五条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社保机构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用人单位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已经参加其它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只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
第六条社保机构登记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有关表格和有关证件、资料,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审核通过的,社保机构登记部门应建立参保单位数据库,依据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xx)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确定行业风险类别,录入单位和参保人员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已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在其社会保险登记表上标注工伤保险项目。
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2024年
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等文件有关要求,推进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规范异地就医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在参保省外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统称协议机构)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住院工伤医疗、住院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含更换,下同)等合规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可以按照本规程的规定直接结算。
第四条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以下工伤职工,可以申请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一)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指在参保省外长期居住生活或被用人单位长期派驻至参保省外工作的工伤职工;(二)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指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诊转院到参保省外就医的工伤职工。
第五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通过全国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现结算信息电子化传递。
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提供接口与登录两种接入模式。
第六条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统一组织、指导省际间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督促各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调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功能,统一组织协调并实施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省级以下人社部门按国家和本省要求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相关工作。
第七条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在各省间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预付资金来源于工伤职工所属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
第八条各地要优化经办流程,简化办事程序,畅通信息化渠道,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业务经办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九条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备案管理制。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是指保险机构在进行工伤保险业务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合同和保险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等进行操作和处理的一套规定和流程。
下面是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主要内容。
本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是基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内部管理要求制定的,以保障工伤保险经办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工伤保险的基本概念与作用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作相关事故或职业病时能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设立的一项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具有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安全和生产力发展的作用。
二、工伤保险经办流程1. 工伤事故的报案与登记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应及时向所在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并由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将工伤事故报案材料提交给保险机构。
2. 工伤认定保险机构收到工伤报案材料后,根据劳动者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包括对工伤事故的成因、发生地点、发生时间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工伤认定的结论。
3. 医疗救治与费用支付经工伤认定为确诊的工伤事故,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医疗救治的待遇。
具体的医疗费用支付流程包括:劳动者选择指定医院就诊,医院开具医疗费用清单,保险机构审核费用清单,并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4. 工伤津贴的支付工伤津贴是根据劳动者工资收入和工伤伤残等级来确定的。
根据工伤认定的结果,保险机构计算并支付工伤津贴。
5. 职业病的鉴定与赔偿对于被认定为职业病的劳动者,保险机构应进行职业病的鉴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进行相应的赔偿。
三、工伤保险经办注意事项1. 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经办的内部核查机制,确保工伤经办流程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2. 劳动者应提供真实、完整的工伤报案材料,如实提供个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医疗资料。
3. 保险机构应及时向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和待遇信息,确保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益。
4. 在进行工伤保险的理赔过程中,保险机构应与被保险人、医院、劳动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保持沟通,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经办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经办过程合规、规范。
第三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适用于所有参与工伤保险经办的相关机构和经办人员。
第四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灵活运用,以服务职工为宗旨,为职工提供及时、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章经办业务管理权限第五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控制业务操作权限,详细规定各级经办人员的业务操作权限范围。
第六条经办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权限范围进行经办业务,未经授权不得私自调整业务操作权限。
第七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权限审批和监督制度,对权限范围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第八条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并公示经办人员的业务权限范围,并经定期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经办业务流程第九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规范办理业务的各个环节。
第十条经办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各项业务按规定流程准确、高效地办理。
第十一条经办人员在办理工伤保险业务时,应当将各项业务环节按流程依次推进,不得跳过或错乱办理。
第十二条经办人员在办理工伤保险业务时,应当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合法,不得随意违规操作。
第四章经办业务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全体经办人员的业务操作进行抽查和检查,发现违规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鼓励职工和社会公众对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业务规范、效率高的经办人员予以奖励,对违规操作的进行处罚。
第五章经办业务信息安全保障第十七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伤保险经办业务信息的安全。
工伤 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咱打工人,每天辛辛苦苦上班,就盼着能顺顺利利赚钱养家。
可有时候啊,天有不测风云,工作中难免会遇到些意外,受个伤啥的。
这时候,工伤保险可就派上大用场啦!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听着挺复杂,其实就是一套给咱受伤的打工人撑腰的规则。
先来说说工伤认定这一块。
你想想,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了伤,那得赶紧申请认定工伤啊!可别傻乎乎地自己扛着。
这就好比你在战场上受了伤,得赶紧让战友知道,才能给你救治不是?要是错过了时机,那可就麻烦啦!认定工伤,得准备好各种材料,比如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这就像做饭得有米有菜一样,缺了可不行。
再讲讲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
这可关系到咱能拿到多少钱来养伤。
就像你去商场买东西,得明明白白知道价格一样。
核定待遇的时候,得把各项费用算清楚,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一个都不能少。
要是少算了,那不就亏大啦?还有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
这基金就像是个大钱包,得合理地往外掏钱。
支付得及时、准确,不能拖拖拉拉,也不能给错了人。
不然,受伤的人眼巴巴等着钱救命,却拿不到,那得多着急啊!另外,信息管理也很重要。
得把每个人的工伤信息都记录好,不能记错、漏记。
这就像记账一样,记错了账,那可就乱套啦!有人可能会问,这规程这么严格,是不是很麻烦?其实啊,这就像开车得遵守交通规则一样,虽然有点约束,但能保证大家都安全、有序地通行。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也是这个道理,虽然看起来条条框框多,但都是为了保障咱们打工人的权益,让咱们在受伤的时候有依靠,能安心养病,不用担心生活没了着落。
所以说,咱们得重视这个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了解清楚,万一遇到事儿了,才能心里有底,不慌不忙。
这不就是给自己上了一道保险嘛!。
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是明确各级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业务中的职责和流程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供您参考:
登记: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资料,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
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审核并建立职工工伤保险档案。
申报与审核: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事故,并提交相关资料。
经办机构应当对申报的工伤事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工伤。
调查与核实:对于疑似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经办机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以便准确认定是否为工伤或职业病。
待遇审核与支付:经办机构应当对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费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财务管理: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合规使用和管理。
信息管理: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对工伤保险业务进行信息化管理,并保障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稽核监督:经办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稽核监督,对工伤保险业务进行合规检查和评估,以确保业务的规范和公正。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当地的规定和政策进行办理。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2012 年发布)
【法规标题】工伤保险经办规程(2012年发布)【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2〕11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2-02-06【生效时间】2012-02-06【关键词】安全,劳动保护,工伤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的法规和配套政策,进一步规范、统一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我们对《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劳社厅发〔2004〕6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了《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需要,按照精确化管理和信息化手段的要求,因地制宜补充、完善有关内容。
请各地注意跟踪、了解《规程》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有关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反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О一二年二月六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代征工伤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征收部门(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应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待遇审核,工伤待遇和专项费用支付,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监督,权益记录与服务等内容。
第四条经办机构内设登记、征缴、业务、财务、信息、稽核、档案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征缴部门、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等)。
各级经办机构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管理、服务、监督、考核等工作制度,保证业务经办的规范、便捷、高效、优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2修订)(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2修订)(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2.02.06•【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的法规和配套政策,进一步规范、统一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我们对《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劳社厅发〔2004〕6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了《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需要,按照精确化管理和信息化手段的要求,因地制宜补充、完善有关内容。
请各地注意跟踪、了解《规程》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有关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反馈。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注销登记第四节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第三章工伤保险费征缴第一节基数核定第二节费率核定第三节缴费核定第四节缴费结算第五节欠费管理第四章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一节协议管理第二节工伤医疗管理第三节工伤康复管理第四节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五章工伤待遇审核第一节工伤登记第二节医疗(康复)待遇审核第三节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第四节伤残待遇审核第五节工亡待遇审核第六节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第七节先行支付审核第六章工伤待遇和专项费用支付第一节工伤待遇支付第二节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支付第三节工伤待遇调整第七章财务管理第一节收入管理第二节支出管理第三节会计核算第四节预算第五节决算第八章信息管理第一节统计第二节精算第三节信息系统第九章稽核监督第一节稽核内容第二节稽核程序与处理第三节内部监督第十章权益记录与服务第一节记录与查询第二节业务档案第十一章附则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用表具体内容请到公共邮箱****************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人社部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人社部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一、背景介绍工伤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护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时的权益。
为了规范工伤保险的经办工作,人社部制定了《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本文将对该规程进行介绍和解读。
二、规程目的《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经办过程中的操作,确保工伤保险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该规程详细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经办流程、操作要求和工作职责等内容。
三、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法》,工伤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或者罹患职业病。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工伤报案后,将会进行工伤认定。
认定工伤的原则是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受伤的部位、伤情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四、工伤待遇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医疗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死亡补助金等。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经办过程中要确保待遇的及时支付和准确计算。
同时,对于复杂的工伤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确保待遇的合理性。
五、工伤保险金支付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是工伤保险经办的重要环节。
根据规程规定,工伤保险金的支付应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并采取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支付。
同时,经办机构还应建立健全的支付管理制度,确保支付过程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六、工伤保险稽核为了保证工伤保险经办的公平和规范,人社部要求各级经办机构进行工伤保险的稽核工作。
稽核的内容包括工伤认定的准确性、待遇支付的合规性等。
稽核结果将作为经办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和纠正。
七、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也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
人社部要求各级经办机构建立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全程电子化管理。
这将提高工伤保险经办效率,减少人为错误,同时方便劳动者查询和维权。
八、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职责根据《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受理、审核、认定、支付、稽核等工作。
经办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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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1.本规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旨在推行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因工受伤损、死亡所享受待遇,保障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本规程由劳动行政部门协调落实,由劳动局负责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实际经办工作。
二、定义
1.劳动行政部门指就劳动者权益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
2.劳动局指劳动行政部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负责管理劳动关系的部门。
3.用人单位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用工人员完成职业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4.劳动者是指由用人单位雇用并发放劳动报酬,完成其委派任务的工人。
5.用工人员是指用人单位以合同形式缔结的劳动者。
三、经办范围
1.经办的工伤保险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职业病及其他由于工作受伤导致的身体损伤,以及由于工作死亡的家庭经济补偿。
2.参加工伤保险的用工人员,包括本市工伤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
四、用工人员参保
1.用工人员参保时,参保单位应当按照用工人员名义登记,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用工人员参保后,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材料。
3.用工人员参保后,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参保人员参保期间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定期报告和及时更新费用缴纳情况。
4.用工人员参保后,用人单位应勤督参保人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并履行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等职责,防止出现工伤事故。
五、工伤保险待遇
1.用工人员因工受伤损或死亡,经鉴定后,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用工人员因工受伤损或死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补发工资,并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给予受伤者应有的护理、治疗、救治、补助等。
3.受伤者死亡的,发放死亡遗属补助金,向其遗属依法发放死亡救助金,并给予死亡者家属社会补助等。
六、责任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工伤保险的缴费义务,负责监督参保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并履行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等职责,防止出现工伤事故,否则将承担相应义务。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管理参保人员资料登记,及时更新费用缴纳情况,及时办理工伤保险业务,审查、审核、鉴定工
伤保险事故和申请人员,按时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3.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经办工伤保险的管理,及时发现和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相关资料的编制、保存和备案工作。
七、审查
1.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对用工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确认和核对。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审查、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的申请人的资格。
3.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审查和审批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和用
工人员的补助金申领情况。
4.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对用工人员的工伤和死亡事故进行审查、审核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八、执行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自行行之处,不得违反本规程,并依据本规程履行义务,认真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参保人员顺利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