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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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1.本规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旨在推行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因工受伤损、死亡所享受待遇,保障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本规程由劳动行政部门协调落实,由劳动局负责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实际经办工作。

二、定义

1.劳动行政部门指就劳动者权益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

2.劳动局指劳动行政部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负责管理劳动关系的部门。

3.用人单位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用工人员完成职业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4.劳动者是指由用人单位雇用并发放劳动报酬,完成其委派任务的工人。

5.用工人员是指用人单位以合同形式缔结的劳动者。

三、经办范围

1.经办的工伤保险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职业病及其他由于工作受伤导致的身体损伤,以及由于工作死亡的家庭经济补偿。

2.参加工伤保险的用工人员,包括本市工伤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

四、用工人员参保

1.用工人员参保时,参保单位应当按照用工人员名义登记,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用工人员参保后,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材料。

3.用工人员参保后,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参保人员参保期间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定期报告和及时更新费用缴纳情况。

4.用工人员参保后,用人单位应勤督参保人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并履行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等职责,防止出现工伤事故。

五、工伤保险待遇

1.用工人员因工受伤损或死亡,经鉴定后,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用工人员因工受伤损或死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补发工资,并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给予受伤者应有的护理、治疗、救治、补助等。

3.受伤者死亡的,发放死亡遗属补助金,向其遗属依法发放死亡救助金,并给予死亡者家属社会补助等。

六、责任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工伤保险的缴费义务,负责监督参保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并履行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等职责,防止出现工伤事故,否则将承担相应义务。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管理参保人员资料登记,及时更新费用缴纳情况,及时办理工伤保险业务,审查、审核、鉴定工

伤保险事故和申请人员,按时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3.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经办工伤保险的管理,及时发现和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相关资料的编制、保存和备案工作。

七、审查

1.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对用工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确认和核对。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审查、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的申请人的资格。

3.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审查和审批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和用

工人员的补助金申领情况。

4.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对用工人员的工伤和死亡事故进行审查、审核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八、执行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自行行之处,不得违反本规程,并依据本规程履行义务,认真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参保人员顺利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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