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技术问题】的规定---实际操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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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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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总则 (1)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1)3、规划编制的成果内容要求 (2)4、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 (12)5、附则 (13)附录 (14)附录A: (14)附录B: (15)附录C: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D: (17)附录E: (18)1、总则1.1 为统一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和成都市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遵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凡在成都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1.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4 本技术规定所规定的强制性配套项目、强制性控制线、强制性控制指标及特殊要求为强制性内容。

1.5 强制性控制线指以下七种色线。

红线:规划道路线蓝线:规划河堤线紫线:文物保护、控制、协调三线绿线:绿化控制线黑线:地面轨道交通控制线棕线:市政主管线控制线黄线:特殊要求控制线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落实总体规划意图,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管理要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及土地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建筑设计。

2.2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下列五个方面的内容:2.2.1 土地使用性质及兼容性控制1)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用地面积与用地界线。

2)确定城市土地使用性质,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及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将用地划分至小类(必要时划分至中类),同时对土地使用的兼容性范围作出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操作方法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操作方法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操作方法一、引言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特定区域或者项目进行详细规划,以实现特定目标和要求的规划文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操作方法,包括前期准备、规划编制、评估与调整等环节。

二、前期准备1.明确规划目标和任务:确定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目标和任务,明确规划的范围和内容,确定规划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计划。

2.采集基础资料:采集与规划区域相关的基础资料,包括土地利用现状、环境质量、交通状况等方面的数据,以便为规划编制提供依据。

3.组织调研和论证:对规划区域进行实地调研,了解现状和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和论证,为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三、规划编制1.制定规划纲要:根据前期准备的结果,制定规划纲要,明确规划的总体思路、原则和目标,确定规划的结构和内容。

2.细化规划方案:在规划纲要的基础上,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方案,包括土地利用布局、建设项目规模和布局、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3.制定规划图纸:根据规划方案,制定相应的规划图纸,包括总体布局图、详细规划图等,图纸应符合规划要求和绘图规范。

4.编制规划说明:对规划方案和图纸进行详细说明,包括规划目标、原则、技术要求、实施步骤等,确保规划内容清晰明确。

四、评估与调整1.环境评估:对规划方案进行环境评估,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和可持续性,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调整建议。

2.经济评估:对规划方案进行经济评估,评估其经济效益和可行性,提出相应的经济调整建议。

3.社会评估:对规划方案进行社会评估,评估其对社会的影响和可接受性,提出相应的社会调整建议。

4.规划调整:根据评估结果和相关要求,对规划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订,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五、编制报告1.撰写规划报告:根据规划说明和调整结果,撰写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报告,包括规划的背景、目标、原则、方案、评估结果和调整建议等内容。

2.组织审核和审批:对编制完成的规划报告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批,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二OO三年八月目录1、总则 (2)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2)3、规划编制的成果内容要求 (4)4、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 (19)5、附则 (20)附录 (21)附录A: (21)附录B: (22)附录C: (24)附录D: (25)附录E: (26)1、总则1.1 为统一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和成都市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遵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凡在成都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1.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4 本技术规定所规定的强制性配套项目、强制性控制线、强制性控制指标及特殊要求为强制性内容。

1.5 强制性控制线指以下七种色线。

红线:规划道路线蓝线:规划河堤线紫线:文物保护、控制、协调三线绿线:绿化控制线黑线:地面轨道交通控制线棕线:市政主管线控制线黄线:特殊要求控制线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落实总体规划意图,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管理要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及土地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建筑设计。

2.2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下列五个方面的内容:2.2.1 土地使用性质及兼容性控制1)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用地面积与用地界线。

2)确定城市土地使用性质,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及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将用地划分至小类(必要时划分至中类),同时对土地使用的兼容性范围作出规定。

成都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doc

成都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doc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设计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科学有序的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城市设计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审批后按照城市设计转换后的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成都城市规划控制性规划

成都城市规划控制性规划

成都城市规划控制性规划
成都市规划局负责制定和实施成都城市的控制性规划。

控制性规划是指为实现城市发展的总体战略和规划目标,限制和约束城市建设活动的规划方案。

控制性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总体规划目标:明确成都市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总体发展目标和方向,如经济发展目标、人口发展目标、基础设施发展目标等。

2. 土地利用规划:确定成都市各类土地的开发利用方式和强度,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

3. 城市建设控制规划:规定城市建设用地的分布和规模,包括建筑物高度、容积率、用地性质等方面的控制要求。

4.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保护和恢复成都市生态环境的目标和计划,包括生态保护区的划定、环境污染治理措施等。

5. 交通规划:规划城市交通网络的发展方向和布局,包括道路、铁路、地铁、公交等交通设施的规划。

6. 基础设施规划: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的建设方向和规模,确保城市正常运转所需的基础设施需求。

控制性规划是成都市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它能够引导城市发展,提高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建设水平,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的通知各规划分局,规划监督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行为,提高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

本规定已经2005年4月22日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从2005年6月1日起试行,原颁发有关文件与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二OO五年五月十六日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编制行为,提高我市控规编制质量,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项专业及专项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相关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控规”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和空间布局、对用地各项建设控制指标做出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中心城及外围(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县、温江区、郫县)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规编制。

成都市域内其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控规的组织编制。

中心城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心城区域以外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我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控规应覆盖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近期发展地区以及其它城市建设特别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规。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规范控规调整的技术管理,提高控规调整的工作效率,依据《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成都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成都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暂行)》、《成都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管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条经成都市规划局或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的调整,应遵守本规定。

规划区范围内经成都市规划局批准的其他地区控规的调整,由市规划局授权区(县)规划局原则上按照本规定执行。

市域其它控规的调整,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申请调整控规的主体,必须是控规所涉土地业主或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人民政府。

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调整受理主体为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各区规划分局或各区、县规划局。

第二章调整原则第四条控规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提出的发展原则和重要理念。

第五条控规调整方案涉及现状已建成公益性(或半公益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道路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地置换的,控规调整方案中须附加“新设施或绿地建成启用后,原设施用地或绿地方可另行安排建设”的时序条件。

第六条控规标准单元(最大不超过标准片区)调整前后的人均配套设施水平特别是中小学和农贸市场的配套水平均须满足国家规范的要求。

旧城范围在条件限制时可适当降低。

第七条涉及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能的,必要时需有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控规调整地块面积占原控规标准单元面积50%以上,或调整范围绝对面积在1平方千米以上的,应视为对该控规重新编制。

第九条对于原控规因信息收集不全面,而造成获得土地使用证三年之内的土地被规划为其他用地性质的(应总体规划、专业专项规划的要求变更性质的除外);因地形图原因造成有关参数不准确、缺失或有笔误的(由编制单位在3日内书面核定);用地地界不准确或与土地使用证、红拨图不吻合的,控规应予调整,并属于“技术性调整”。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解释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解释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时间:5/19/2010 10:48:00 PM 点击:831 来源:成都市城市规划协会网站一、容积率系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为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除遵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外,还应按照本解释执行。

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通过架空、填充等装饰装修手段规避层高限制。

二、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

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三、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宜大于4.9米。

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四、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6.1米。

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五、仓储、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层高不宜大于8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六、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5%。

此外,阳台进深不应大于1.8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七、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

八、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宜大于0.6米,且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8米。

住宅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第2.1.3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研究的探索——以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更新为例

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研究的探索——以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更新为例

口 严 俨
[ 摘
要] 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编制程序 、编制方法、编制内容 、规划实施 上均存在诸多问
控制性详细规划能最大程度表现 出规划的
题 ,应 加 强 控 制 性 详 细规 划 的 法律 地 位 、 公 开化 和 公 平 性 、成 果 的 技 术 支 撑 和 科 学性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只 有 结 合 时 代 和 市 场 的发 展 才 能 得 以 充 分 的 发 展 和 完 善 。
3 8 规 划 9 pL 币 ANN Rs E
维普资讯
() 1 在编制程序上,控 制 i 规划 I- '7  ̄- 4m 大部分城 市由于控 制性详细规划任 务繁
容 而降低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公众心曰中的权 为现状充分保留并加以重视,当规划内
与用地地籍一致时,不存在任何问题;而
近一年来,笔者通过对成都市控制性 当二者有差异和冲突时,就不应该遮遮掩
城市的人口和 用地迅速增加,城镇化水平
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连接总体规划和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关键性编制层次, 既有 迅速提高,城市建设飞速发展 。我国的控 制性详细规划的产生正是适应 了上述变化 整体控制要求,又有局部要求;既能延续
与要求 为补充总体规划 ( 分区规划) 和修 并深化总体规划意图,又能对城市分片及
r]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研究现状 工
在市场经济时代,城市不断向外扩展,
配,相互关联,共同管理城市的开发与建
规划管理的一切政策的制定和制度改革几 乎都和它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市建
设,对城市建设项 目进行具体的定位 、定 设管理中的地位和作 用日益凸显。 量、定性,并对环境进行引导和控制。
得以实现的。
i l nai . h uds e gh nt s t o tts p bit, q i , c n a s p ota d mpe me tt n Wes o l t n te t u r s u ,u li e u t h i lu p r n o r i a ty a s cy y t e c ,

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针对某个项目或任务的实施过程中,对预期结果进行控制的计划。

以下是一个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示例,内容包括计划目标、制定控制指标、确定控制频率、制定控制手段和制定控制措施。

一、计划目标:根据项目的目标和要求,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项目在进展过程中按照计划进行,达到预期的结果。

二、制定控制指标:根据项目的任务和要求,确定合适的控制指标,用于衡量项目的进展和绩效,例如进度控制指标、质量控制指标和成本控制指标等。

三、确定控制频率: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时间要求,确定控制的频率,即进行控制的时间间隔。

可以根据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和重要节点来确定控制的频率。

四、制定控制手段: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控制指标的具体要求,确定合适的控制手段。

可以采取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对比分析等方法进行项目的控制。

五、制定控制措施:根据控制指标和控制手段,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例如,如果进度偏离计划,可以通过增加工作时间、加强资源投入或调整工作安排等方式进行控制。

六、监控和评估:根据制定的控制措施,进行监控和评估。

可以通过使用项目管理工具和技术,例如甘特图、里程碑计划和进度表等,对项目的进展进行监控和评估。

七、调整和改进:根据监控和评估的结果,对项目进行调整和改进。

如果项目存在问题或风险,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目标的达成。

八、报告和沟通:根据控制的结果和调整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撰写相关的报告,并及时进行沟通和共享。

可以通过开会、汇报、会议纪要等形式,与项目团队、管理层和相关利益相关者进行沟通和协商。

九、总结和复盘:项目结束后,对整个控制过程进行总结和复盘。

可以从项目管理的角度,总结和分析项目的控制过程中的成功和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的建议,为今后的项目实施提供借鉴和经验。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解读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解读

修编内容
2008版 总建 筑密 度
总建筑密度 ≤35%
项目 分区
位置
总容积 率
第一 分区 第二 分区
地铁 站街 坊
≤10.0 ≤8.0
≤50% ≤50% ≤45% ≤40%
≤25% ≤25% ≤22% ≤20%
-
≤8
≤6 ≤5 ≤4 ≤3 ≤2.5
≤40%
≤45% ≤48% ≤51% ≤54% ≤57%
将原三分区临环城生态区的生态用地的500米范围内调整为第四分区。(67.6平方公里) 控制要求: 1、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 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为建筑总容积率不大于2.0,总 建筑密度不大于30%,绿地率 不小于30%。
2、商业用地、商务用地 的
容积率不大于2.5 3、第四分区临环城生态区一 侧沿规划控制红线进深30米范
24% 61%
A B C

15%
A:居住小区内部 B:小区附近街道路边停车场 C:小区附近单位或公共停车场
(2)国内城市指标比对
广州市 A区 0.5-0.8 车位 /100㎡ 住宅 B区 0.0.7-1.0 车位 /100㎡
北京市 限价房
0.6车位/户
住宅 普通住宅
1.0车位/户
上海市
深圳市 普通住宅 0.6-1车位 /100㎡
二、出台背景
出台背景
•修编背景 •1、“世界生态田园城市”、“五大兴市战略”对成都市的发展建设提出了新的要
求。
•2、根据5年的规划管理实践经验,对08版技术规定已出现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 •3、结合老百姓的民生需求,对相关问题进行修改完善 •修编思路 •1、按照“四态合一”+“服务民生”+“完善技术条文”的思路,对修改内容进行梳理。

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研究的探索——以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更新为例

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研究的探索——以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更新为例

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研究的探索——以成都市控制性
详细规划更新为例
严俨
【期刊名称】《规划师》
【年(卷),期】2007(023)003
【摘要】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编制程序、编制方法、编制内容、规划实施上均存在诸多问题,应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公开化和公平性、成果的技术支撑和科学性.控制性详细规划只有结合时代和市场的发展才能得以充分的发展和完善.
【总页数】3页(P38-40)
【作者】严俨
【作者单位】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8
【相关文献】
1.应对不同降雨的海绵城市规划方法探讨——以成都市双流县城市拓展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例 [J], 魏婷
2.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探索——以《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为例 [J], 吴晓勤;高冰松;汪坚强
3.基于存量规划视角的旧城更新路径探索——以长乐旧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例 [J],
汪波
4.控制性详细规划教学的探索性改革——以《广州人民南城市更新片区形态条例》为例 [J], 戚冬瑾;卢培骏;曾天然
5.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更新规划的实践探索——以邵阳市红旗路历史文化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例 [J], 肖勇;李朝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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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综述

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综述

目录1、总则 (1)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1)3、规划编制的成果内容要求 (2)4、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 (12)5、附则 (13)附录 (14)附录A: (14)附录B: (15)附录C: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D: (17)附录E: (18)1、总则1.1 为统一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和成都市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遵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凡在成都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1.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4 本技术规定所规定的强制性配套项目、强制性控制线、强制性控制指标及特殊要求为强制性内容。

1.5 强制性控制线指以下七种色线。

红线:规划道路线蓝线:规划河堤线紫线:文物保护、控制、协调三线绿线:绿化控制线黑线:地面轨道交通控制线棕线:市政主管线控制线黄线:特殊要求控制线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落实总体规划意图,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管理要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及土地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建筑设计。

2.2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下列五个方面的内容:2.2.1 土地使用性质及兼容性控制1)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用地面积与用地界线。

2)确定城市土地使用性质,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及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将用地划分至小类(必要时划分至中类),同时对土地使用的兼容性范围作出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制度》

《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制度》

《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详)的执行与调整,保障城市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已批准的控详的执行与调整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已批准的控详是编制各专项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实施规划管理以及进行城市建设的依据。

依据控详编制并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条因城市经济、社会条件发生变化超出规划预期或因上位规划调整和修编,需对控详进行修编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条因局部地段的经济、社会条件发生变化,需对该地段的控详进行局部修改的,可按程序对控详进行修订或调整。

第六条对控详的局部修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控详的修订:(一)对局部地段的主要用地结构进行调整的;(二)对文物紫线和城市紫线进行调整或取消,对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化绿线、高压黑线、轨道交通橙线进行重大调整或取消(高压线敷设方式的调整除外),对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进行重大调整或取消的;(三)对建设容量进行重大改变的;(四)对城市特色意图区的建筑高度进行调整的;(五)市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前条规定以外的对控详的局部修改,属控详的调整。

但结合土地使用权边界和建设实际,对控详确定的地块边界进行合理优化,以及对规划用地性质按照有关适建性规定进行调整的除外。

第八条对控详的修订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审批;对控详的调整由市规划局审批。

第九条以下主体可以向市规划局提出对控详进行局部修改的建议,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阐述理由。

(一)土地使用权人;(二)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构;(三)市规划局认可的其他组织。

第十条市规划局接到对控详进行局部修改的建议后,应组织论证和审查。

其中,属控详调整的,应在综合分析有关条件的基础上作出准予与否的审批意见;属控详修订的,应先开展可行性研究,涉及复杂技术问题的还应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社会公示,必要时还可组织听证,在参考专家论证意见和公众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四川规划院市政工程详规编制内容深度规定

四川规划院市政工程详规编制内容深度规定

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市政工程详细规划编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和统一我院编制市政工程详细规划的内容深度,确保市政工程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院承接单独编制的市政工程详细规划包括:城市市政工程专项规划、市政工程分区规划、全城或分片区的市政工程详细规划。

我院承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的市政工程规划部分,可以参照本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内容深度控制。

第三条编制组织由各地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划建设或市政公用主管部门组织并委托编制。

第四条编制成果的主要内容市政工程详细规划宜包括: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用地竖向规划、给水工程规划、排水工程规划、燃气工程规划、电力工程规划、电信工程规划、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建设时序安排及投资估算等主要内容。

第二章成果内容深度第五条市政工程专项规划及分区规划成果内容深度要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专项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分区规划按照分区规划阶段的内容深度要求执行;详见《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6号令,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的内容深度规定及要求。

工作图纸比例:1:1千――1:1万;出图比例:1:2千――1:1万。

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依据资料时,优先参考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资料;无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依据资料时,则应参考分区规划和总体规划的资料。

第六条市政工程详细规划成果内容深度要求市政工程详细规划的成果内容深度必须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成果内容深度,并符合本技术规定的内容深度要求。

其主要内容如下:工作图纸比例:1:1千――1:5千;出图比例:1:2千――1:5千。

各专项图纸内容见后面各专章的要求。

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基础依据资料时,优先参考控详和修详资料;无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基础依据资料时,则参考分区规划和总体规划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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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技术问题的规定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二OO三年八月目录1、关于规划指标 (2)2、关于绿地规划及绿地性质 (2)3、关于强制性内容 (4)4、关于地块划分的原则 (4)5、关于道路工程规划 (4)6、关于管线工程规划 (12)7、其它规定 (13)1、关于规划指标1.1 控规指标体系中相关指标应相互匹配,如地块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平均层数应符合如下关系式:容积率≤建筑密度×平均层数1.2 中、小学、幼儿园、中型垃圾转运站、公厕等公共设施应按服务半径及人口进行布设,说明所处地块位置。

小型垃圾收集转运站现状近期保留,规划上不再新增;配电房控规图上不再表达该内容;小型垃圾收集转运站和配电房在规划信息公示图上都不再表达。

新规划的中学面积应≥1.5公顷,小学≥1公顷,幼儿园≥0.35公顷,农贸市场≥0.4公顷(现状保留除外)。

1.3 新区规划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城绿地率不应低于25%。

1.4 市政公用设施指标体系2、关于绿地规划及绿地性质2.1 所有绿地(包括各个地块中的防护绿地,≥5米宽的绿化隔离带等)均应单独编号并计算面积,以便与建设部第112号部令《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相衔接。

2.2 防护绿地内不设任何建设项目及工程设施。

2.3防护绿地与街头绿地的界定:● 有明确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作用的绿地应为防护绿地(如高压走廊、输气干管、输水干管等市政管线走廊、工业区与居住区的防护隔离带、危险品仓库隔离带等),防护作用不明确的绿地应为街头绿地(如道路两侧的绿地)。

● 河道边上的绿地:<15米时归为防护绿地(含护河通道),≥15米时归为街头绿地(含护河通道)。

● 高速公路、轨道交通两侧的绿地应为防护绿地。

2.4关于绿地沿道路的画法:● 当道路边上的带状绿地遇道路扩大交叉口时(≥15米时)绿线保持不变,当道路边上的带状绿地遇道路扩大交叉口(<15米时)应随道路扩大交叉口扩大。

● 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道路侧规划有绿化保护带时,如两绿化保护带相交,应在道路切角处设置切边绿带,其宽度不小于较宽一条道路绿化保护带的宽度(防护绿带与街头绿带相交除外,防护绿带与街头绿带相交切边绿带不小于街头绿带宽度)。

(见附图)注:防护绿带遇拓展交叉口时参照街头绿地方式执行。

D >ED >ED >EC >AB >A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25米时绿化应切角。

3、关于强制性内容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地块的主要性质、容积率、建筑限高、绿地率、公共绿地等内容为控规中的强制性内容(具体见附录C),控规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整,变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必须经法定程序审批。

4、关于地块划分的原则4.1 为便于规划管理,有利土地出让,控规中的基本地块应因地制宜,结合不同功能性质4.2地块划分应充分考虑保持用地性质的完整性和唯一性,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等要尽量单独划分,以便重点优先保证。

4.34.4基本地块划分应依据由城市道路、步行道、铁路等形成的人工界线。

对于单一性质的成片用地,应采用增加可灵活管理的城市支路或步行道加以划分,并要注意保留和利用传统的城市公共步行道。

4.5地块划分应兼顾行政区划界及土地权属界。

注意把成规模的新建区与未开发用地分开,大单位(如大学)中的独立生活区应单独划分。

5、关于道路工程规划5.1道路路段上机动车车行道一个车道的宽度取值规定:3.50~3.75米(道路平面交叉口进出口车道宽度取值除外,其取值≥3.0米);非机动车车行道一个车道宽度采用1米,双向行驶时最小宽度3.5米;人行道宽度≥1.5米。

5.2主、次干道原则上设置港湾式停靠站,宽度不小于3米。

5.3中心城的新区及旧城有条件的地区,主、次干道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要求设展宽段(扩大交叉口),增加车道数,每条车道宽度宜为3.0—3.75米,一般情况展宽段增加宽度为5米。

交叉口拓宽增设的车道长度按以下原则考虑:1.进口段拓宽车道长度(Lws),根据红灯时停车等候的直行车辆数决定,主要应使右转弯车辆便于从停车等候的最后一辆直行车后面驶入增拓车道,但不宜过长,一般为80.0~110.0米。

2.出口段拓宽车道长度(Lwa),为了使通过交叉口后的速度很低的右转弯车辆不致影响横向道路上直行的车流,需要在横向道路上拓宽一段加速或候驶段,一般为70.0~90.0米。

3.在交叉口增拓车道时,不能压缩原有人行道的人行带宽度,可采取局部加宽道路红线及压缩人行道上的绿化带或车行道分隔带来实现。

的交叉口可根据具体情况及交通特征确定拓宽车道长度及宽度。

5.4道路立体交叉口的确定须根据上一级规划及相交道路性质和交通流量等因素具体制定道路立交方案。

5.5人行天桥的最小净宽为3米,人行地道的最小净宽为4米。

5.6公共停车场出入口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米以远。

5.7铁路与城市次干道以上道路相交采用立体交叉,在规划上应保留立交用地。

铁路线路的两侧须控制≥30米的城市防护绿化用地(原规划已确定的控制带宽度除外,铁轨外缘为测量起点)。

城市道路临平行铁路时,防护绿化带宽度可小于30米,但必须大于等于15米,且总宽(防护绿地宽度与道路红线宽度总和)不小于30米(原规划确定的除外)。

5.8地铁建设控制线的宽度规定为:地铁线路中心线两侧各宽60米,地铁站区中心线两侧各宽70米。

5.9轨道交通车站、公交首末站应根据各专项进行布设和落实。

其中特别注意预留规划的地铁站公共出入口。

根据国标《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中的规定,公交首末站用地1000—1400平方米/处。

5.10成都市中心城排洪河道采用的防洪标准:1)位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排洪河段,按200年一遇设防;2)位于城市生态绿地范围内的排洪河段,按100年一遇设防。

河道、沟渠的宽度及断面必须首先依据防洪规划,无防洪规划的小沟渠按最高洪水位及流量估算沟渠宽度。

规划对沟渠宽度≥2米或特别具有意义的沟渠才予以保留。

河道、沟渠两侧滨河绿化带的控制要求:主干水系(如府河、江安河、摸底河、清水河、金马河、东风渠、沙河等)两侧绿带按50米进行控制(原有控规的依据原控规划;未作河流专项规划小沟渠两侧通道≥5米(原有控规的按原控规执行),临道路一侧的通道≥1米。

原规划已确定而功能发生变化引起的沟渠废弃后,其沿线用地性质原则上作为城市绿化用地。

5.11道路平曲线半径原则上尽量采用较大的半径,采用最小半径≥30米。

(原规划已确定的除外)5.12中心城范围内道路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弯的原则:当道路红线切角值Q≤10米时,一般情况应采用一次转弯;当道路红线切角值Q≥12.5米时,一般情况应采用两次转弯。

5.13成都市区道路交叉口常用切角值规定表(米)5.14 成都市中心城各级道路交叉口处禁止开口线长度控制表长度单位:m注:禁开口线长度指自道路交叉口切角处向本侧道路延长线长度,所有道路交叉口切角处均禁止开口。

“×”表示不存在相交关系。

Page 11 of 156、关于管线工程规划6.1城市新增电力线路原则上采用地下电缆敷设。

中心城区内110kV、220kV及以上等级电力线路宜采用地下电缆敷设。

三环路以内110kV、220kV及以上等级电力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敷设。

三环路以内新增线路必须采用地下电缆敷设,现状线路应逐步改造为地下电缆敷设。

35kV以上等级架空高压线路归并、改线应沿规划高压线走廊集中敷设。

高压线走廊和电缆通道应按照城市电力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用地和布线。

电力电缆通道沿道路人行道、绿化带敷设。

在电力负荷大、电力电缆线路较多的城市中心地段,宜采用电缆隧道。

6.2不在规划道路下的现状市政主管线(包括给排水主干管或干管、35kV以上电力高压线、燃气干管、输油干管、供热干管等),若经认可保留现状位置,应在管线沿线设置控制线(棕线),其控制宽度按:(1)给排水管道两侧≥5m;(2)电力高压线按下表;架空高压电力线走廊控制宽度的规定值:(3)燃气管道根据其管道的压力范围按相关专业规范执行。

(4)输油管道根据输送油品类型按相关专业规范执行。

6.3燃气管道宜敷设于人行道,尽量避免在机动车道下敷设燃气管道。

燃气管道宜采用直埋敷设,禁止沿高压电力走廊、电缆沟道和在建筑物、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液体堆场下敷设燃气管道。

6.4电信电缆宜采用管道方式敷设。

7、其它规定7.1 关于现状图的表达方式:现状道路以粗线表达车行道线,已按规划形成的道路用细线表达出规划道路红线。

现状用地分类严格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7.2 数据标注地块面积和道路红线宽度尺寸标注均取整数(单位为“米”)。

图纸坐标采用成都市坐标系,坐标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保留三位,道路节点间距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保留三位。

7.3铁路铁路作图按2米宽度表示。

铁路与道路相交应表示空间关系。

7.4桥梁的表达当河流宽度大于等于2倍相交道路宽度时表示桥梁。

铁路桥当河宽≥30米时表示桥梁。

必须以桥梁来表达出空间关系时也须表示。

7.5河流与道路河流与道路相交时,若河流在道路下有转折点、变截面时河堤线用虚线表示;若无则不表示。

7.6 规划可调整道路规划可调整道路的道路宽度<20米,且不确定道路坐标、道路方位及距离。

规划可调整道路用细实线表示。

7.7 远期规划道路远期规划道路不确定道路坐标、道路方位及距离。

远期规划道路用粗虚线表示。

7.8 技术参数标注范围规划范围线内必须标注技术参数,规划范围线外一般情况不标注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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