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提高部分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将通信设备、发电及输变电设备、自动数据处理设备、高档家用电器、农机及工程机械、飞机及航空设备、汽车(含摩托车)及零部件等七类机电产品和自行车、钟表、照明器具、鞋、陶瓷等五类轻工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由原来的9%提高到11%。
这一措施将有助于进一步增强上述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鼓励企业扩大出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7月1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度。
全⽂有效成⽂⽇期:2022-3-22重点内容解读:1、本⽂件是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征管规定;2、申请留抵退税,应当在申报期内申报完成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其中2022年4、5、6三个⽉,可以在当⽉最后⼀个⼯作⽇前提交;3、计算进项结构⽐例时,2019年4⽉1⽇到申请前⼀个纳税申报期期间已抵扣⼜转出的进项税额不需要扣减;4、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优惠的纳税⼈,要退回2019年4⽉1⽇后申请退还的留抵进项税额时,要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收到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退税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5、享受留抵退税的个体⼯商户需参加纳税信⽤评估,评估结果为A、或B类才可以申请;6、其他留抵退税事项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相关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决策部署,按照《政府⼯作报告》要求,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规定,为⽅便纳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简称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纳税⼈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1)。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例时,纳税⼈在2019年4⽉⾄申请退税前⼀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发票”字样全⾯数字化的电⼦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发票)、收费公路通⾏费增值税电⼦普通发票、海关进⼝增值税专⽤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出口退税最新文件介绍
出口退税最新文件介绍近日,中国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出口退税的指导意见》,以推动我国出口退税政策。
这一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退税的方向和目标,为出口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支持和便利。
首先,该文件明确了优化退税机制的目标。
在现行退税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出口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通过加大退税速度、提高税率和优化退税程序等措施,促进出口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其次,文件强调了加大退税力度和范围。
根据实际情况,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将适当提高退税率。
同时,扩大退税范围,包括扩大退税品种和提高退税限额,以更好地满足出口企业的需求。
第三,文件明确了推进出口退税电子化的措施。
通过建设完善的退税信息系统,提供便捷高效的在线申报、核销和结算服务,提高退税效率,降低企业的行政成本。
第四,该文件强调了加强退税管理的要求。
加大对退税申报材料的审核力度,严禁虚假报关和欺诈行为,保持退税管理的公平和透明,确保退税资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五,文件提出了加强退税政策宣传的措施。
加强宣传,提高企业对退税政策的了解和运用,降低企业操作风险,确保退税政策的顺利实施。
此外,该文件还明确了对于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和农产品等重点领域的退税支持政策。
鼓励出口企业在这些领域开展创新,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
总的来说,这份文件的发布对于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优化退税机制、加大退税力度和范围、推进电子化、加强管理和宣传等措施,将进一步提升我国出口企业的竞争力,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助力经济增长。
这也体现了中国政府对外贸企业的支持和关怀,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
对于出口企业来说,需要密切关注这一文件的具体落地措施和政策细则,积极应对和调整经营策略,以获得更多的退税支持和优惠。
财税[2009]8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88号
颁布时间:2009-6-3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罐头、果汁、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电动齿轮泵、半挂车等机电产品,光学元件等仪器仪表,胰岛素制剂等药品,箱包,鞋帽,伞,毛发制品,玩具,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三、部分塑料、陶瓷、玻璃制品,部分水产品,车削工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合金钢异性材等钢材、钢铁结构体等钢铁制品、剪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五、玉米淀粉、酒精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六、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新特点,制定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2.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3.供货企业自查表4.填表说明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促进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地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函调发函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对出口货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的函调复函工作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复函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函调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应对函调工作分别设置相应的起草、复核、签发岗位和权限,并建立岗位监督制约机制。
函调中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将函调中取得的相关资料报请主管局长核签后,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
稽查部门在接收时应做好审核、签收、登记工作。
第四条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一律使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进行。
调查函、复函、延期复函说明等函件,应使用函调系统进行起草、签发和传送,可不邮寄纸质函件。
发函地税务机关要求邮寄纸质函件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邮寄。
第二章核查和发函规程第五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2),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
(免)税管理的公告
【法规类别】出口退税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
【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6.09.19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加快建立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模式,推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税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规定的分类标准,评定和调整综服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以下简称
退税管理类别),有效实施分类管理,落实相关服务措施。
二、国税机关可为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综服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0.13•【文号】财税[2003]222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对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一)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一);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二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三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
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一)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四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五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2004-05-31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经研究,现将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对外贸企业自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具体规定另行通知);但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和自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等其他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货物,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对出口企业以委托出口、援外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等特殊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上述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时,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二、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2018-04-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现就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四、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五、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附件2)。
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10.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施行日期】2018.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一)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标准:1.将一类生产企业评定标准中的“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调整为“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60%”。
2.取消三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中“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从事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业务的,以及出口季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的出口企业除外)”的评定条件。
(二)取消管理类别年度评定次数限制。
出口企业相关情形发生变更并申请调整管理类别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评定工作。
(三)评定标准调整后,符合一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的生产企业,可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变更其管理类别。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企业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调整工作。
评定标准调整后,对符合二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的企业,税务机关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调整工作。
二、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一)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地域全覆盖。
各地税务机关应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网上办理”,切实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提高退税效率。
2018年12月31日前,在全国推广实施无纸化退税申报。
(二)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全覆盖。
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实现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出口企业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
出口退税2023年工作思路及建议
出口退税2023年工作思路及建议2023年关于出口退税的工作思路及建议如下:一、加大出口退税政策宣传力度1. 加强对企业和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出口退税政策的了解和操作水平。
2. 在各大媒体平台上进行广泛宣传,向各行业和企业普及出口退税政策的相关内容和申请流程。
3. 制作宣传手册和宣传片,向企业和相关人员介绍出口退税政策的具体优惠和操作细则。
二、优化出口退税政策1. 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特点,进一步细化和差别化出口退税政策,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2. 根据国际市场的变化和竞争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出口退税政策,保持政策的竞争力和吸引力。
3. 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其加大技术创新和出口贸易,提高出口退税额度。
三、加强出口退税政策的执行和监管1. 建立健全出口退税申请和审核的信息化系统,提高申请和审核的效率和准确性。
2. 加强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和核查,防止虚假申报和退税风险。
3. 加强对出口商品的溯源和监管,确保出口商品符合退税政策的要求。
四、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合作1. 加强与世界贸易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借鉴和吸收国际经验,提高出口退税政策的国际化水平。
2. 加强与主要贸易伙伴国家的合作,推动双边和多边贸易合作,扩大出口市场和优惠政策的范围。
3. 加强与相关国家的合作,共同应对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和不确定性因素,保护企业的出口利益。
五、加强对出口退税政策效果的评估和监测1. 建立健全的评估体系,定期对出口退税政策的效果进行评估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和优化政策。
2. 加强对企业申请退税后的跟踪和监测,确保退税资金的合法和合规使用。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共同解决出口退税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提高政策执行的效果和效率。
六、加强出口退税政策的法律保障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出口退税政策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确保政策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 加强对出口退税政策的宣传和解释,提高企业和相关人员对政策的遵守和信任。
《通知的写作[精选5篇]》
《通知的写作[精选5篇]》第一篇:通知的写作通知的写作案例分析【例文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税函[xx]4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xx]49号),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今年1月至7月,各地税务机关共办理出口退税5946亿元,同比增长14%,高于同期外贸出口增幅。
但当前外贸出口形势依然严峻,各地税务机关要遵照国务院“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准确及时退税”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出口退税对外贸出口的促进作用,有效缓解出口企业资金压力,提高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
(一)各地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后,在按照现行出口退税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的基础上,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税。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出口退税工作,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回函工作务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回函内容应明确无歧义。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快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库升级工作,确保出口退税电子化审核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落实好近期发布的各项出口退税政策和管理规定近期发布的财税[xx]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年第24号和国税函[xx]89号等文件,对出口退税政策及管理规定进行了梳理和完善,扩大了出口退(免)税企业、货物和贸易方式的范围,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改为免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制定了启运港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预先退税政策,简化了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延长了申报出口退(免)税期限,优化了出口退(免)税流程。
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的方式积极向出口企业做好宣传、辅导工作,认真落实好有利于企业出口的各项政策和管理规定。
三、积极做好各项出口退税服务工作(一)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商务主管部门、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各出口退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完善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为确保我国外贸出口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严禁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的出口业务,严格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要规范出口经营行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素质教育,严格按照正常的贸易程序开展出口业务。
出口企业要实质参与出口交易活动,确保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
二、为维护我国正常外贸经营秩序,确保国家出口退税机制的平稳运行,避免国家财产损失,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一)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三)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四)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五)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六)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6.14•【文号】税总货劳函〔2022〕83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2〕83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对信用好的企业阶段性加快出口退(免)税办理进度的要求,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税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
到期将视外贸发展和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明确办理时间要求。
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是指出口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和二类的出口企业。
正常出口退(免)税,是指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现行规定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出口退(免)税业务。
二、做好宣传解读和纳税人辅导工作(一)加强一线人员培训。
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和办税服务厅等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要求的相关培训,重点针对本通知加快办理退税进度要求、前期《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以下称《十部门通知》)内容、报送资料、业务口径等进行强化培训,全面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开展政策精准推送。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通过本省电子税务局就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相关举措,针对一类、二类出口企业等适用主体开展政策精准推送,并主动通过本地征纳沟通平台等多种渠道方式,区分企业不同类型人员开展更具针对性的信息推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积极支持外贸出口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积极支持外贸出口的
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出口退税
【发文字号】国税发明电[2003]21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3.09.17
【实施日期】2003.09.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积极支持外贸出口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3]21号2003年9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春季以来,我国部分地区流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给人民健康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威胁和影响。
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共办理出口退税(不含免抵调库,下同)234.95亿元,占头4个月总局已分配退税计划260亿元的90.36%。
出口退税的及时退付,有力地促进了外贸出口的增长。
但仍有个别地区的出口退税进度偏慢。
鉴于此,为积极化解“非典”给外贸出口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
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4.02.27
【实施日期】2014.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为进一步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出口服务的优势,支持中小企业更加有效地开拓国际市场,经商财政部、商务部同意,现将有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事项公告如下:一、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一)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三)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
上述出口货物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
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无
【期刊名称】《财会学习》
【年(卷),期】2022()17
【摘要】举创新提升超越引领纲;铸爱党爱国敬业爱岗魂;立企业强寓行业兴盛本;树诚信和谐公平竞争德;筑美丽建材员工富裕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进一步助力企业纾解困难,激发出口企业活力潜力,更优打造外贸营商环境,更好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
【总页数】2页(PI0001-I0002)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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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关于严格审核出口退税加快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严格审核出口退税加快退税进度的紧急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国际商务财会》
【年(卷),期】1996(000)010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
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在执行专用税票制度、推广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查处骗税案件、审批出口退税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不少的成效。
但是,今年
的出口退税进度和去年同期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据统计,1—4月,全国已办理退
税156.3亿元,比去年同期下降42%。
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极为重视,指示要加快
退税进度。
【总页数】2页(P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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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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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与企业》
【年(卷),期】1999(000)010
【摘要】国税明电〔1999〕11号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械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维持17%不变,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及法定征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或11%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法定征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和农产品以外的法定征税率为13%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总页数】1页(P58-5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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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J], ;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有提高 [J], ;
3.国家税务总局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J],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J],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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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4.20
•【文号】税总货劳发〔2022〕36号
•【施行日期】2022.04.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优惠
正文
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
税总货劳发〔202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更好发挥出口退税这一普惠公平、符合国际规则政策的效用,并从多方面优化外贸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助企政策支持力度
(一)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衔接。
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商务部、税务总局、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
为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
企业负担,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挖掘离境退税政策潜力。
进一步扩大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覆盖地域范围。
优化退税商店布局,推动更多优质商户成为退税商店,形成更大规模集聚效应。
积极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等便利措施,促进境外旅客在华旅游购物消费,推动离境退税规范发展。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文化和旅游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提升退税办理便利程度
(四)大力推广出口业务“非接触”办理。
优化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积极支持引导出口企业采用“非接触”方式办理口岸和跨境贸易领域相关业务。
原则上出口企业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申报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等事项,无需提交纸质资料。
税务等部门审核电子数据无问题的,即可办结业务,并通过网上反馈办理结果。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精简出口退税环节报送资料。
强化海关、税务等部门间数据共享与衔接管理,进一步精简委托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申报、来料加工免税核销申报环节的报送资料。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积极推行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电子化。
支持出口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灵活选择电子化或者纸质化的方式留存保管出口货物提单等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提高单证收集整理效率。
进一步优化完善税务信息系统功能,为电子化方式核查备案单证积极创造条件。
(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大幅提升出口退税智能申报水平。
进一步提升出口退税申报便利水平,实现企业通过税务信息系统申报出口退税时自动调用本企业出口报关单信息,
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出口退税时自动调用本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的发票信息。
持续扩大出口退税申报“免填报”范围,为企业高效申报退税创造便利条件,进一步提升申报效率。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八)不断提高出口退税办理质效。
在2021年正常出口退税平均7个工作日办结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2022年进一步压缩至6个工作日内。
全面实现退库无纸化,进一步提高税款退付效率。
(税务总局牵头,商务部、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效率。
深化海关、税务部门合作,积极推动《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信息共享,在办理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时,凡可查验信息的,不再要求企业报送纸质证明,改为查验共享信息,帮助企业加速办理退运通关。
(税务总局牵头,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简化出口退税事项办理流程。
对于风险可控的出口退税申报,采用“容缺”方式先行办理退税,事后再补办实地核查手续。
进一步精简出口退税证明开具申请环节需要报送的资料,积极推动实现出口退税证明全流程无纸化。
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受自然灾害、疫情等因素影响无法按期收汇的,取消事前报送举证资料,企业留存备查相关资料即可,同时按照包容审慎、风险可控原则适当放宽举证资料范围。
(税务总局牵头,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优化出口企业营商环境
(十一)帮助企业提高出口业务办理效率。
丰富宣传渠道及精准提醒内容,让出口企业及时获知报关、结关、退税等事项办理进度,引导企业提高内部管理效率,进一步压缩出口单证收集、流转时间,加速申报出口退税。
(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跨境电商健康持续创新发展。
便利跨境电商进出口退换货管理。
鼓励并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积极适用出口退税政策。
加快推动各
地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规范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税收管理,引导出口企业在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商品信息并进行免税申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贸易健康发展。
(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引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成长。
深化落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集中代办退税备案及实地核查效率。
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采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税、电子化方式管理出口退税备案单证。
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信用培育力度,指导企业优化内部风险管理,提升集中代办退税风险管控水平。
(商务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信息共享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强化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信用评级信息共享,积极引入市场化信用评级机构,提供高质量的评级服务,提升出口退税企业管理类别动态调整及时性,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引导出口企业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诚信意识、规范健康发展。
(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强化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等部门协作,推动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
对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联合打击力度,为出口企业营造更优的营商环境。
(公安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凝聚共识,加强政策统筹协调,切实落实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协商解决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税务总局公安部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
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外汇局银保监会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