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梁、宁波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华梁、宁波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5

【案件字号】(2020)浙02行终3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碧儿谭星光秦峰

【审理法官】陈碧儿谭星光秦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华梁;宁波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

【当事人】华梁宁波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

【当事人-个人】华梁

【当事人-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华梁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与涉案拆除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与涉案拆除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华梁与双瑞水产签订《协议书》约定“如政府收回土地另作他用,养殖期满三年后收回土地的,双瑞水产不再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金,道路、鱼塘、河道、配套房屋等基础设施归海涂公司所有,华梁无条件退回承包地"。另外,上诉人于2016年在同意按时撤离的回复函和会议纪要上签名。因此,养殖期满三年后,政府收回土地,上诉人不再享有涉案建筑的权益,故被诉拆除行为与上诉人没有利害关系。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1:00:39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2019年4月,宁波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向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杭州湾新区分局核实,确认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灶浦江以西、兴慈四路以东范围内的涉案建筑物系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2019年6月17日起,宁波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对涉案范围内违法建筑进行了拆除。(2019)浙02行初72号行政判决书现已生效。该判决认定,2013年3月5日,宁波杭州湾新区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涂公司)与原慈溪市引飞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飞公司)签订《临时出租合同书》约定将南起十一塘塘裙以北15米,北至十二塘护塘河南岸5米,东靠四灶埔排涝河西侧道路以西5米,西至5号隔堤东5米面积共计9950亩的土地出租给原引飞公司,承包期满三年后海涂公司收回土地的,不再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金,道路、鱼塘、河道、配套房屋等基础设施归海涂公司所有,原引飞公司无条件退回承包地。2013年3月7日,原引飞公司注册成立宁波杭州湾新区双瑞水产养殖场(以下简称双瑞水产),负责上述《临时出

租合同书》所涉区块养殖基地(即十二塘围涂1号区块养殖基地)管理工作。2013年3月20日,华梁与双瑞水产签订《协议书》,约定双瑞水产将上述1号区块中1-7号区域出租给华梁,用于鱼塘、虾塘养殖,养殖期内,如政府收回土地另作他用,养殖期满三年后收回土地的,双瑞水产不再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金,道路、鱼塘、河道、配套房屋等基础设施归海涂公司所有,华梁无条件退回承包地。2016年4月5日,海涂公司书面通知原引飞公司收回承包土地,要求其在2016年7月15日前无条件退回全部承包地,华梁等养殖户分别在收回通知函上签字确认。次日,原引飞公司、双瑞水产书面出具回复函,同意按时撤离,华梁等养殖户签字同意。2016年4月8日,双瑞水产召开全体养殖户代表大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华梁等养殖户在会议纪要上签字同意对马上使用的区块做好撤离工作,并确保今后需要用地时按时撤离。原审审理中,华梁陈述其于2013年3月31日与蒋建苗、胡引飞(双瑞水产投资人)、夏新林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在上述1号区块养殖基地的西侧由四人各占9亩土地用于建设管理用房等设施,合伙协议约定期限以2013年3月5日海涂公司与原引飞公司签订的《临时出租合同书》约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准。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根据《临时出租合同书》约定,合同期满三年后,海涂公司收回土地的,不再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金,道路、鱼塘、河道、配套房屋等基础设施归海涂公司所有。案涉建筑物均在《临时出租合同书》约定的十二塘围涂1号区块范围内,华梁在上述区块承包经营已满三年,故其主张的管理用房等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归海涂公司所有,华梁对上述财产已不享有权益,宁波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于2019年6月作出的涉案拆除行为并未侵害华梁的权利,华梁并非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华梁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上诉称,海涂公司未经批准围海造田,其签订的《临时出租合

同》无效,原审依据该合同约定认定上诉人对涉案建筑物不享有权益错误。退一步讲,涉案设施归属海涂公司所有的前提条件是涉案地块被政府依法征用,而涉案地块并未被征收、征用,故涉案建筑物仍归上诉人所有。涉案建筑并非无主房屋。被上诉人可通过合同查到房屋所有权人,其通过公告方式查找,程序违法。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临时出租合同》不约束上诉人。上诉人签订的协议没有约定承包期满三年后养殖设施、设备归海涂公司所有。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华梁、宁波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

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浙02行终38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某某科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俞周,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俊(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占中(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华梁因诉被上诉人宁波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规划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0)浙0203行初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