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长林水产养殖场、宁波杭州湾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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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杭州湾新区长林水产养殖场、宁波杭州湾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5
【案件字号】(2020)浙02行终3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俞朝凤孙雪贺磊
【审理法官】俞朝凤孙雪贺磊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宁波杭州湾新区长林水产养殖场;宁波杭州湾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
【当事人】宁波杭州湾新区长林水产养殖场宁波杭州湾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
【当事人-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长林水产养殖场宁波杭州湾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李军民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军民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军民
【代理律所】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长林水产养殖场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长林水产是否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举证责任行政强制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长林水产是否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其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案件的原告应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长林水产提供的《临时出租合同》可以证明其承租了涉案地块用于经营鱼塘、虾塘。本案所涉建筑物在被强制拆除前的最后使用人为长林水产。杭州湾资规局承认拆除过程中涉案建筑物内有大量设备及物品,且其陈述长林水产的投资人夏新林当场取走了部分。而在公告期间以及实际拆除后仅有长林水产对涉案设备及物品主张了权利,且杭州湾资规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设备及物品属于他人所有。结合上述事实,长林水产已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原审裁定认定长林水产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事实不清。本案应当继续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9)浙0203行初157号之一行政裁定;
二、指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更新时间】2022-01-26 23:33:11
宁波杭州湾新区长林水产养殖场、宁波杭州湾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行政强制二审
行政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浙02行终3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长林水产养殖场。
投资人夏新林。
委托代理人李军民(特别授权代理),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俞周,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俊(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占中(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波杭州湾新区长林水产养殖场(以下简称长林水产)因诉原宁波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以下简称杭州湾国土局)规划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的(2019)浙0203行初157号之一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7日进行了调查询问,长林水产的委托代理人李军民,宁波杭州湾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杭州湾资规局)的委托代理人朱俊、刘占中参加了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9年4月,杭州湾国土局向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杭州湾新区分局核实,确认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灶浦江以西、兴慈四路以东范围内的涉案建筑物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建设。2019年4月11日,杭州湾国土局发布《关于涉
嫌存在违法建设行为当事人接受调查的公告》,并于上述位置张贴,向在宁波杭州湾新区××灶浦江以西、兴慈四路以东范围内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涂进行违法建设行为人进行调查程序启动告知,并要求违法建设行为人在2019年4月20日前接受调查。2019年4月23日,杭州湾国土局在《慈溪日报》以及宁波杭州湾新区官方网站发布《关于督促违法建设责任人依法接受处理的公告》,并在涉案现场张贴,督促涉嫌违法建设责任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杭州湾国土局处依法接受处理,并告知公告期满后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将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予以拆除或者没收。2019年5月28日,杭州湾国土局向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杭州湾管委会)报送《拆除请示》,2019年6月6日,杭州湾管委会向杭州湾国土局作出《拆除批复》,责成杭州湾国土局会同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涉案地块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同日,杭州湾国土局发布《拆除公告》,拟定于2019年6月12日对涉案范围内违法违章建筑进行拆除。之后,杭州湾国土局对涉案范围内违法建筑进行了拆除。
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8)浙02行初216号行政判决,现已生效。该行政判决认定,2011年5月,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杭州湾新区成立专门机构组织实施宁波杭州湾新区慈溪十二塘围涂工程项目。2011年8月25日,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出资设立宁波杭州湾新区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涂公司),经营范围为海涂围垦项目的建设、开发和管理。2012年12月25日,慈溪市引飞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飞公司)中标宁波杭州湾新区慈溪十二塘围涂1号区块的承包经营权。2013年1月1日,引飞公司与长林水产投资人夏新林签订《宁波杭州湾新区十二塘围涂1号区块养殖基地临时出租合同书》(以下简称《临时出租合同》),约定将涉案区块中1号1-3/9B/9C/9D号区域出租给后者,用于鱼塘、虾塘养殖。合同同时约定,承包期内,如政府收回土地另作他用,承包期满三年后收回土地的,引飞公司不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