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海东市和各自治州人民政府行使规章制定权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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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海东市和各自治州人民政府行使规章制
定权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2016]65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13
【实施日期】2016.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海东市和各自治州人民政府行使规章制定权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通

(青政〔2016〕6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2016年6月3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海东市、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明确海东市、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7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海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12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关于“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的规定,海东市、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自2016年7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规章;海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自2016年12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规章。

赋予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行使政府规章制定权,是2015年立法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完善我国立法体制,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重大举措。

为规范政府立法活动,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现就海东市和各自治州人民政府行使规章制定权,加强政府立法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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