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力资本是否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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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力资本出资的若干法律问题

我国人力资本出资的若干法律问题

难, 以及 无 法保 障 交 易安 全从 而损 害债 权 人 利 益 。 应 当说 , 此 为 理 由是 片 面 的 , 为 这 种 状 况 在 其 他 出 资 方 式 上 以 因
同样是存在 的, 但并没有 影响法律 对此加 以肯定 。至 于人 力资本 出资者的有 限保证 责任 , 则违背 了公 平原则 。人 力 资本 出资者应 当享有有 限责任 , 同时可 用公 示制度 来平衡 出资者与债权人的利益。 关键词 : 力资本 ; 人 可行性 ; 有限责任
茨 在美 国经 济 学 年 会 以主席 身 份 发 表 了题 为 《 人 论
力 资本 投 资》 的演 讲 后 , 人力 资本 才真 正 得 到 重 视 ,
是 投 资 的产 物 , 而这 种 产 物 加 上 其 他 人 力 投 资 是 技
术先 进 国家在 生产 力方 面 占优 势 的 主要 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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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0 6月 第 8卷 第 3期 文 章 编 号 :0 8— 3 5 20 0 0 8 0 10 4 5 (06)3— 05— 6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学 报
J un lo W UP o r a fS L
Vo . No 3 18 .
的特点 。他 指 出用算 人头 的方 法 来计 算 那些 能 够 而 且需 要 干活 的人 数 , 且 把 这 样 一 种计 算 看作 是衡 并
除 了土地 、 物力 、 本 和劳动 以外 的第 四个 特 别 重要 资 的因素 …。他认 为 , 有 技 艺 的人 在 劳 动 过 程 中创 具 造 的价值 比没 有 某种技 艺 的人 要 大 。后来 , 当 ・ 亚 斯 密 明确 提 出 了人 力 资本 的概 念 , 指 出 : 工 人 增 进 他 “ 的熟 练 程度 , 和便利 劳 动 、 省 劳 动 的机 器 和工 具 可 节 同样 看 作社 会上 的 固定资 本 ” , 认 为这 种 固定 资 并

我国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探讨

我国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探讨

我国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探讨作者:杨盛会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摘要】《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排除人力资本出资的可能性。

然而在公司生产经营中,人力资本的投入已然成为公司保证优势竞争,实施高效管理的重要手段。

鉴于此,设计可行的人力资本出资法律制度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

【关键词】人力资本;人身依附性;价值评估体系伴随中国经济发展,企业中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呈上升态势。

以劳动技能、科学知识、管理经验等为代表的人力资本,在企业治理和利润追求的过程中,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成为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生产要素,成为比物质资源更为稀缺的社会财富。

针对我国人力资本出资制度不甚成熟的现状,本文拟在人力资本出资问题上进行探讨。

一、人力资本界定人力资本是指凝结在劳动者身上的知识、技能及其所表现出来的劳动能力,是资本的一种形态。

人力资本是促进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因素,它的形成是投资的结果,投资范围主要包括:1、卫生保健设施和服务;2、在职培训;3、正规的初、中和高等教育;4、不是由商家组织的成人教育计划;5、个人和家庭进行迁移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就业机会[1]。

人力资本概念,是相对于物质资本概念提出的。

同物质资本相比较,人力资本有其自身特点:第一、人力资本的载体只能是人,只能是依附于人的生理身体之上的。

正如舒尔茨所说,人力资本的显著标志在于它是属于人的一部分。

没有人能够把自己同其所拥有的人力资本分开。

所以,同物质资本可以让渡所有权相比,人力资本不能让渡其所有权,只可能让渡使用权。

即便是让渡其使用权时,也必须充分的尊重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所有权,否则人力资本产生的效益就会事倍功半。

第二、人力资本只能是后天取得,并且经过人力资本投资才能形成。

即人的知识积聚和能力的拓展需要相应的资源的消耗。

[2]人力资本的形成就是人力资本投资要素转化为个人能力的过程。

在转化过程中,人力资本也呈现出明显的递增性的特性。

同物质资本会随着使用的增加而逐渐消耗相反,人力资本则会伴随使用而资本价值递增。

人力资本出资在当代中国的障碍

人力资本出资在当代中国的障碍
资 本 的知 识 、技能 和 体 力无 法 被 人 的器 官 所 直 接感 知 。只有 当其 与人 的劳动 所结 合转 化为 客观 价值 . 才 能 被人 们所 感知 3 .价值 的动 态性 。 由于人 力 资本 具 有人 身 依 附 性 . 以其 价值必 然 要受 到人 本身 因素 的制 约 一个 所 人 的健 康 、 精力 、 情绪 心态 、 想道德 等必 然会 影 响其 思
关 键 词 : 力 资本 ; 行性 ; 碍 人 可 障
中图 分 类 号 : 0 43 1 P1.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3 19 (0 2 1 — 15 0 17 — 9 9 2 1 )0 0 0 — 3
作 者 简 介 : 涛(9 7 ) , 北 邢 台人 , 北 经 贸 大 学 ( 北 石 家 庄 0 0 6 ) 学 院硕 士研 究生 。 夏 18 一 , 河 男 河 河 501法
力 资本 这一 概念 这 一 观点 的提 出 . 人力 资本 的 出 为 资开创 了新 的局 面 国 内学 者关 于人 力 资本 的说法 可谓 纷繁 不一 . 但
某个 具 备而久 之 . 久 这个 人和企 业 就会相 互依 赖 . 也 离不 谁 开谁 . 以致 “ 荣俱 荣 . 损俱 损 ” 一个 人在 一段 相对 一 一 确 定 的时间里 精力 是有 限 的 . 因此 其知 识结 构和 技 能
水平 也是 相对 固定 的 由于其 在 某一特 定企 业 中长期
总 的来 说 。其精髓 之 处均 和舒 尔茨 的说 法相 差无 几
因此笔 者也 认 同舒尔 茨 的说法 . 人力 资本 即凝 结 在一
运用 自己的人 力资 本 . 渐地 便和 企业 的运 营相 互契 渐
合 . 成“ 形 一对 一 ” 的紧 密关 系 , 身 上 的人 力 资本 只 其

论述人力资本出资

论述人力资本出资

论述人力资本出资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力资本出资已经是大势所趋。

下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人力资本?什么是出资?什么是人力资本出资?人力资本指的是通过一系列生产性支出以及消费性支出之后,存在于人体之中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技术、信息与体力等因素之与。

出资是以法律认可的,如实物、货币、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方式投资,出资与投资没有本质的区别。

在经济学家眼中,有两类资本:一类是物质资本(physical capital),二是人力资本(human capital)。

所谓人力资本,是对人力进行投资,包括上学及在职培训等所形成的资本。

美国经济学家西奥多.舒尔茨认为,人力资本主要凝结在劳动者本身的知识、技能及其所表现出来的劳动能力,这是现在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是一种有效率的经济。

他认为人力是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因素,但人力的取得并不是无价的,需要耗费一定的稀缺资源、人力,包括知识与技能的形成,都是投资的成果,掌握了知识与技能的人力资源才是一切生产资源中最重要的资源。

因此,他所论述的人力资本出资概念大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人力资本存在于人的身体之内,表现为人的健康、体力、知识、技能、经验与其他精神等,一句话表现为人的素质;二是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人力资本特别是企业家型的人力资本是稀缺的;三是人力资本是通过投资于教育、健康等而形成的资本,这种投资支出是生产性的;四是人力资本像其他一切资本一样应当获得回报,人的时间的经济价值提高是一种趋势;五是人力资本对一国经济的发展作用越来越大。

特别是在这个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创建人才强国以及创新型国家已成为一种趋势,此时,人力资本将会对一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人力资本出资的基本含义:(1)人力资本出资首先要确定投资者,以及投资主体。

投资者可以是国家(中央、地方政府)、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也可以是家庭、个人等。

(2)人力资本出资的对象是人,一般为投资主体所辖范围之内的人。

虚拟股份制中的人力资本出资问题

虚拟股份制中的人力资本出资问题

浅议虚拟股份制中的人力资本出资问题【摘要】股权激励作为公司经营中的一种激励手段,将公司的利益与员工的利益绑定在一起,从而有助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实现公司效益的最大化。

虚拟股份在实务操作中作为公司上市前一种股权激励的方式存在,它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现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框架下存在空白地带,在有限公司的背景前提下,将对虚拟股份制中蕴含的人力资本出资问题进行探讨,以厘清人力资本出资是否具有可行性。

【关键词】虚拟股份;人力资本出资;股权激励公司作为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在经济发展中扮演中重要的角色。

公司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拟制主体,追求效益的最大化是其固有本质。

在现代经营管理中,股权激励作为公司经营中的一种激励手段,将公司的利益与员工的利益绑定在一起,从而有助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实现公司效益的最大化。

本文将以有限责任公司为背景,并在现有公司法、证券法的框架下探讨虚拟股份制中蕴含的人力资本出资问题。

一、虚拟股份概要所谓虚拟股份是指“在有限公司的经营背景下,参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方式以有限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或公司资产为股本总金额,按照一定标准将其划分为等额、虚拟的份额,按照员工的岗位、绩效考核标准分配给员工,并在有限公司上市前作为员工分享公司红利的依据。

这种虚拟股份机制主要存在于非上市公司中,存在环境具有一定的特定性。

虚拟股份具有如下主要特征:(一)虚拟性虚拟股份的最大特别在于其具有虚拟的性质。

本文所指的虚拟一词的涵义并非与实物相对,其主要是与股份有限公司中实在股份相对,其不能通过股票等载体方式具体体现,它只是一种名义上的股份形式,通常是记录在公司的账面上体现的;同时,虚拟的另一个方面主要表现在,虚拟股份的获得不需要持股人实际出资进行购买,它不属于公司的资本范畴,它只属于公司名义上的资产。

(二)非公开性虚拟股份的发行具有很大的封闭性。

虚拟股份的发行范围只能是向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员工发行,其并不能向股份公司外的社会公众进行发行。

人力资本出资问题探讨

人力资本出资问题探讨
本 的 含 义 及 功 能 ,得 出 出 资 方 式 应 具
对化 而使公 司资本制度成 为阻碍投资 自由 与资本 效率 的制度 因素;现代 各国公司法
的发展 及我 国新修订 的公司法均表 明 , 公
要求现物 出资 的有益性 ,凡是有利于公司 经营与营利要 求的现物均应予 以认可 ,这 样既可 以使公 司变的方便 ,也可 以使公司
司享用 ;债权人保护可能性 ,虽然我们强 调在 出资适格性的确定上 ,应 以投资 自由 与资本效率 为首要 的价值 目标 ,但同时公 司财产安全作 为次要价值 目标也应当在适 格性 中有所体现 ,为此我们提 出将债 权人 的保护可能性作 为出资适格性的第三个要 件。所谓债权人保护可能性是指用于出资 的现物应能 为债权人提供有效的保护 ,能 成 为实现债权 的物质基础。 人 力资本是否能和物质 资本一样也可 以成 为股东 的出资标 的,成 为公司资本的
现物 出资广泛涉及 出资人 、 其他股东 、
债权人和 公司本身的利益 ,由于其价值需 要借 助人 为的评估 加以确定 ,因而极 易对 其他 利益 主体 造成损害 ,因此各国公 司法 均对 现物 出资进行规制。而现物范围的确 定必然需要一定的标准为指导 ,此种 标准
即是出资适格性。
泉;其所 以是 “ 人力”资本 , 因为这种具 是 有经济价值 的知识和技能 是凝 聚在人的身 上, 与人 身具 有不可分离性。 现代西方主流

因此 出资适格 性问题主 要是针对 除货 币以
人 力 资 本 的 概 念
人力资本 ,即凝聚在劳动 者身上的知 识 、技能及表现 出来 的能 力。其所 以是资
本, 是因为它 “ 是一种生产出来的东西 , 是 投资的产物” 是未来 满足或未来收入的源 ,

浅论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问题

浅论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问题
一、 人力资本的概念 人力资本最早萌芽于17世纪的英国,首先出现在经济学 理论中, 起源于对人的经济价值的研究。 1676年英国古典政治 经济学创始人威廉 配第在分析生产要素创造劳动价值的过 程中, 曾把人的“ 技艺” 列为除了土地 、 物力资本和劳动以外的 第四个特别重要的生产要素第一个明确提出人力资本概念的
是理论上还是实践 中都是可以评估的。 在理论的角度 ,经济学家一直致力于人力资本与经济发 展关系的研究。 如舒尔茨研究了教育投资的收益率、 贝克尔提
当数亚当 斯密, 他曾指出“ 工人增进的熟练程度, 可和便利劳 动、 节省劳动的机器和工具同样看作社会上的固定资产。” 进 人现代工业和科技信息时代以后, 1960年美国著名经济学家、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西奥多 舒尔茨发表了题为“ 人力资本 的投资” 的演说, 人力资本的概念才被纳人主流经济学从而奠 定了人力资本理论的基础。一般认为人力资本是指凝聚在人 体内的能使价值迅速增值的知识、 体力和技能的总和。 笔者认为, 人力资本是一个动态的多层次的概念 , 从公司 法意义的角度来说, 人力资本出资不仅可以以劳务、 知识 、 技 能投资, 也可以以技术、 信息等投资, 凡是可以为公司带来收 益、 凝聚在人体内、 能使价值迅速增.值的知识 、 体力和技能劳 务都可称为人力资本。 二、 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问题 (一)人力资本出资的可行性 对于此问题笔者着重从理论上论证人力资本的资本性即 人力资本可否作为资本。 公司法上资本是指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在公司登记管 理机关登记的、 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 公司法建立公司 资本制度的宗旨是,在保证公司正常运作获取最大利润的同 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传统的物力资本往往通过经营、 担 保二项功能来实现公司法的宗旨。然而只要稍作分析就不难 发现, 这两大功能并非公司资本的本质属性。一方面, 随着信 用关系的发展,没有物力资本或物力资本不足的企业同样可 以利用信贷机制筹集营运资金, 从而满足企业的正常经营; 另 一方面物力资本只能代表公司设立时的履约能力,其对债权 人的担保功能无法完全凭借资本制度来实现。正是基于对公 司资本担保功能的正确认识, 美国部分州在近年的公司立法 中才放弃了对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要求 ; 大陆法系 的个别国家也对“ 资本三原则” 制度有所松动。 与传统的物力资本形态相比, 人力资本拥有专属性、 无形 性、 综合性、 动态性等特点, 在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本在高新 技术行业已反映出比传统的物力资本更强的营运增值能力 , 在风险投资领域 ,企业营运成功与否几乎完全取决于人力资 本的状况。故笔者认为人力资本与物力资本是相辅相成的关 系, 从功能的角度而言, 人力资本具有资本性, 与物力资本具 有同质性 。因而资本理当包括两种形态 :一种称为物力资本 ,

浅析人力资本出资——从职工到股东

浅析人力资本出资——从职工到股东
然 而 , 该制度 的现 实实践 来看 , 从 由于我 国 的职 工持 股方式 少 。可 见 , 国的职 工持 股属 于集 资型职 工持股 方式 。然而 , 我 实 基 本上 以集 资 型为主 , 利型为辅 , 福 再加上 长期沿 用高福 利、 低工 践 中, 这种集 资型 的职工 持股 方式不但 没有发挥其 应有 的激励作
不认 为职工 可 以作为人 力 资本所有 者 。 的职工 持股 , 才是 真正顺 应 时代潮 流 的职工持股 。
对 比福 利型职 工持 股 、 资型职 工持股 、 集 风险型 职工 持股而
然而, 从我 国法律 规定 层面上 进行 考察 , 国《 我 公司法》 对公
资。
言, 人力 资本型持 股有 以下特 点: 1不 需要职工 的现金 出资为要 ()
资的收 入分 配政策 , 致使 职工缺 乏 足够 的勾 股 资金和勾 股动出现 , 如国有 资产流 失 、 比例分配 不合
对 此, 有学 者提 出, 引入职 工人 力资本 出资, 以人 力资本投入 作为 理 、 放方式 不科 学 、 发 员工 持股 的短期 行为 、 强制 违反 自愿 、 搭便 职 工取 得股 份 的对价 是解 决这一 问题 的关 键 。但 也有 学者 对这 车现 象 、 尤其 是员工 购买 力不 足 的问题等 。
为股 东 的出 资标的 。 此外 , 还有 一些 学者则 承认 人力 资本可 以出 人 才是人 力 资本 的所有 者 。对 普通 职工 所拥 有的 知识 和技能 出
资予 以否认 。
资 , 只承 认核心 人 力资本 , 拥有 核心技 术或其 他优 秀才 能的 职工持 股方式 没有 很好发挥 其激励 功能 , 是一种科 学完善 的激 但 不
股份购买力。为此, 本文从人力资本出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 论证人力资本是解决职工持股问题的需要, 并在此

公司的出资形式

公司的出资形式

公司的出资形式——1、争议焦点关于公司的出资形式,原《公司法》第24条是这样规定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在公司法的修改过程中,涉及此条公司出资形式在学界以及公司实务界也有过诸多建议和争议。

总的来说,都认为我国原有的《公司法》关于出资形式的规定过于局限,纷纷建议放宽对股东出资方式的不必要限制,扩大出资方式,但至于能扩大到什么范围,也是有多种争论的。

另外还涉及的一个问题就是对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要不要还沿用原《公司法》上“百分之二十”的限制。

(1)出资方式能扩大到什么范围?代表性的意见是,原来的《公司法》第24条限定列举的五种出资形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与土地使用权)不足以囊括创造公司财富的各种资本源泉。

因此,应当允许更多的出资方式,如股权、债权、房屋使用权、劳务、著作权、债权、投资基金券、票据等作价出资,而且,在一些地方的公司设立实践中,已经有一些这样的做法存在。

但反对的意见是以上所列举的出资方式在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也存在一些操作上的困难,例如存在价值不易评估、权属转让不易界定等问题。

所以只认可现行立法上列举的五种出资方式,其他出资方式的真实性与充分性无法确保。

其实,对公司创造价值发挥作用的出资方式远远不止上述五种方式,例如我们完全可以借鉴《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第6.21条第2项的立法经验,只要股东的出资是能够做出价值评估,并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利益都可以认定为合法出资形式。

我们自己的立法中,《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的出资形式也很灵活。

根据该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关于股份制医院人力资本出资入股的思考

关于股份制医院人力资本出资入股的思考
部资本 中占到 2 3 / / ~3 4。因此 , 以人脑 智慧——知识和创新 能力 为基本特征的人力,员工的知识结构和素质已经成为影响
医院发展 的重要因素,医院对市场 的适应力和竞争力也主要 取决 于高科技人才的数量和质量。因此 ,股份制医院为重组
拥 有别 人 所 没 有 的核 心 技 术 , 组 织 获 取利 润 的 重 要基 础 。 是 也
定 了其产权 的私有 性 ,以及具有不 可替代和难 以模仿 的特
点。
2 .能动性 。人力资本具有主观能动性 ,它的发挥受人力 资本载体主观能动性及积极性 的影响。一般 而言 ,只有满足 了载体的兴趣爱好 , 创造欲望在一定条件下激活 , 才能最大限 度地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 因此 , 载体 的主观意愿决定人力资本

人力 资 本 的概 念 及 特 征
( ) 力 资本 的 概 念 一 人
古今中外 , 学者们对人力资本 的认识各有见解。 舒尔茨在 16 90年发表的演讲 中明确指 出: 人 的知识 、 “ 能力 、 健康等人
人力资本 、 开拓市场 , 以考虑接受具有较强技术 力量 的人力 可
资本 出资入股 , 这对于医院提高市场竞争力 、 获得盈利是有利
体内部 , 与人体密不可分 , 不为人所感知 , 它表现为人体内在 的知识 、 经验 、 能力 的总和 , 只有当人力资本所有者运用它时 , 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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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075卫生经济研究 理论视野 的易测量性 , 在不 同的时间和空 间范 围内 , 其所表现出来 的价
4 可变性 。人力资本具有不确定性 , . 其发挥的效能易受 周围环境 、 主客观因素 的影响 , 人力资本的投资和社会需求 的 变化可能会使其存量价值增加 , 呈现增长趋势 , 也可能会出现 人力资本的消耗 、闲置甚 至贬值的现象。它不 同于物质资本

人力资本出资新解

人力资本出资新解
能 否 作 为 公 司 的 出 资 形 式 .新 《 司 公 法 》 却未 1-  ̄ 。 . J 中 国 是 一 个 人 力 资 源 大 国 .物 质
资本 制度设 计 初衷 是相 悖 的。 但在 一些 经济 学家 看来
. .
在 经 济
运 行过程 中 人的 知识 , 技术和 能力具
有 与 货 币 土地 、 厂房 、 器 、 备等 机 设
' 参掌 ■
权 与 此 相 类 似 .人 力 资 本 产 权 中 的 人 身 权 不 能 转 让 .但 是 人 力 资 本 产 权 中 的 财 产 权 是 可 以 转 让 的 。 因 此 人 力 资 本 完 全 满 足 新 《 司 法 》 关 于 出 资 的 公 财 产必 须可 以依 法转 让 的条件 。
人 身 不 能转 让 不 等于 人 力 不 能转 让 . 人 力资 本 的人身依 附 性表现 为人 力 只 能 属于 承载 其 的人所 有 ,也 就是 人 力
所 有权 不能 转让

源 转化 成具 有现 实价值 的人 力资本 并 能 与有 限的 物质 资源优 化组 合产 生新
的 生 产 力 .应 该 成 为 我 国 公 司 立 法 的

数 。理 由大致 如下 :一 则 目前 已是知 识 经济 时代

以知识 为 基础 生产要 素
的 经 济 大 有 超 过 以 物 质 为 基 础 生 产 要
但 是 人 力 的 使 用 权
个重 要且 迫切 的课 题 。 《 新 公司 法》
素 的经 济之 势

资 本雇佣 劳 动的逻 辑

却 是 可 以转 让 并供 其他 主体 支配 的 。 对 人 力 的 支配 不 等于 对 人 身 的支 配 , 否 则 对他 人 劳 务 的使 用也 将 是 非 法

关于人力资本出资可行性困难的若干看法

关于人力资本出资可行性困难的若干看法

一、 人力资本出资的提出
2005年年初,上海立法开公司立法之先
河, 作为一种地方小范围的立法尝试,出台了 M ( 东新区人力资本出资试行办淤 , 并与此同 时开始实施 辅 东新区公司注册资本分缴试行 办法 。根据 协 嘟 规定,管理人才、 》 技术 人才、 营销人才的知识、 技能、经验等都可以 按照法定方式作为 “ 资本”来投人企业 ,所谓 人力资本出资。以人力资本作价出资的金额不
2,普通劳动者不属于我国 人力资本出资
问题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范畴 从 枷 卿 的定义中可以看出, 人力资本
4,承认人力资本创造的科技出资,不能 作为人力资本出 资的理论依据。 人力资本从法律上来讲可以不属于人身 权,应该是物化权利。一种资本是否可以出 资,除了必须具有法律属性之外,还应当在理 论上具有运营功能和担保 (或信用) 功能。在 担保功能上,物质资本的担保功能具有一定的 不确定性 ,也完全可能存在履约能力的丧失, 在这种意义上,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时具有某 种同质性的。 但是, 物质资本存在这个问题不 能够就此作为人力资本同样有出资资格的论证 依据。在合理性论证中应避免这种逻辑上的误
科杖任济市场 2006年3月
关 人 资 出可性 难 若 看 于 力本 资行 困 的干 法
韩晗 俞姗(华东 师范大学 04级企业管理专业)
摘 要: 上海浦东新区出台了人力资本出 资的规定,引发了经济、法律、社会各界广泛 成的可能是劳动报酬的减少以及失业的可能 ,
的争议,其中 存在着一些认识和论证的误区, 为其合理性而进行主观合理化。文章就这些方 面提出概念的界定和论证逻辑的规范,并通过
同。
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5%0
二、人力资本出资问题的一些认识误区 在 《 办法》 中对于人力资本的定义是 : “ 人力资本指依附在投资者身上,能够给公司 带来预期经济效益的人才资源, 通过法定形式 转化而成的资本。其表现为: 管理人才、技术 人才、营销人才的知识、技能、经验等。 ”

试论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障碍及其制度构建

试论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障碍及其制度构建

试论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障碍及其制度构建[摘要]人力资本出资在我国是一项新制度,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托。

同时我国又是一个人力资源大国,如何通过制度安排,使得中国丰富的人力资源转化成具有现实价值的人力资本,并能与有限的物质资源优化组合,产生新的生产力,应该成为我国公司法中一个重要而且迫切的课题。

[关键词]人力资本出资;法律问题;制度构想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人类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变革。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问的差距已经不是或者主要不是物质资本之间的差距,而是人力资本之间的差距。

不少国家已经立法确认了人力资本出资的合法地位,而我国人力资本出资的立法尚处在起步阶段。

及早完成对人力资本出资制度的构建,对实现我国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摆脱在国际竞争中的被动局面和争取新的主动具有不可低估的战略意义。

一、人力资本的内涵和实质人力资本表现为经过教育、培训、卫生保健等投资支出所形成并凝结在人体中的能够使价值迅速增值的知识、体力和价值的总和。

其主要有以下特性:(1)依附性与共生性。

人力资本的依附性决定了其出资不能被强制用来清偿债务,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证出资安全,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人力资本所有者一旦进入到某一企业,他与其服务的企业就会产生一种共生关系。

这就要求在企业充分尊重人力资本价值的同时,人力资本的所有者也应对企业承担一定的义务。

(2)无形性和综合性。

人力资本是无形的,它是内化在出资者身上的知识、技能、体力等因素,只有通过生产劳动才能得以体现。

(3)动态性。

人力资本本身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人力资本在其价值生成过程中和一旦作为出资进入到企业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然会或多或少地发生价值增值与减损,呈现出动态的特性。

在有些情况下,有必要重新评估其价值。

二、人力资本出资存在的主要法律障碍人力资本出资在提高投资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方面具有不可否认的正面价值,但也存在以下问题:(一)人力资本出资是否具有合法性依据实践中,股东往往依据的是地方法规以人力资本出资设立公司,出现纠纷后,一方常常会以公司法无相关规定,地方法规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悖为由,要求确认人力资本出资因缺乏合法性依据而无效,对此,一直以来声讨者不在少数,理由大致如下:一则允许人力资本出资是对知识进而是对人的尊重,甚至可以说是以人为本。

人力资本出资入股相关问题分析

人力资本出资入股相关问题分析

人力资本出资入股相关问题分析,不少于1000字人力资本出资入股是指个人的专业技能和人力资本向企业注入资金,从而获取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权。

这种方式是一种相对新颖的企业融资方式,具有很多优势,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优势1. 解决了资金短缺的问题,推动企业的发展。

许多初创企业和小型企业在发展初期资金始终是一大问题,通过人力资本出资入股,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推动企业的发展。

2. 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

人力资本出资入股将人力资本和资金投入紧密结合,将企业的成本降低到最低,因此人力资本出资入股的资金成本较低。

3. 保护了人力资本的价值。

通过人力资本出资入股,认可了人力资本的价值,增加了人力资本的价值。

并且,这种方式会使得投资者更加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增强对企业的感情和认同度。

二、问题和挑战1. 可操作性不高。

尽管人力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融合策略被广泛关注,但由于人力资本诸多难以确定的问题,如对人力资本的估值、交易运作等问题,这种融合策略实施起来比较困难。

2. 人力资本融入后难以移除。

相较于普通股东,由于人力资本注入了经营资源,成为了企业的一份子,难以从股权结构中剔除,这就增加了退出成本和管理难度。

3. 难以保证资金流动性。

与传统融资手段相比,人力资本出资入股难以保证资金的流动性,一旦人力资本投资企业,可能退不回来,特别是在企业面临重大危机,股权价格暴跌和退出市场的情况下,很难保证税收和收益。

综上所述,人力资本出资入股是企业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但也存在着问题和挑战,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采用。

我国《公司法》对是否允许人力资本出资的相关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是否允许人力资本出资的相关规定

其次,现有《公司法》对于出资的财产的另一个限制条件即可以用货币估价。笔者认为,对于人力资本出资而言存在一定的困难,尤其是相应的会计准则不甚明确。但是,人力资本难于评估不等于不可以评估。《公司法》第27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由此可见,对于人力资源出资,如果法律上可行,《公司法》要求应当评估作价,但是对于评估作价的具体依据,《公司法》并没有作进一步的要求或限制,一般而言,公司全体股东对于投资人人力资源投资部分的价值所达成的共识是完全可以作为评估作价的依据的,在这一点上与我国《合伙企业法》的实践是相通的,即只要合伙人全体对某一合伙人的劳务投入的价值达成共识,该价值即可被认定为该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额。
综上理由,笔者认为人力资本能够满足现行《公司法》对于出资方式所要求的条件。
我国《公司法》对是否允许人力资本出资的相关规定
发表时间:2010年08月27日 关键词:人力资8
摘要
众所周知,我国现有《公司法》第27条在关于股东的出资方式上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凡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以“作价出资”。笔者认为,这此兜底条款这为人力资源出资预留了法律空间。 首先,关于可转让性,有人认为《公司法》依然是对人力资本出资说“不”的。理由是人力资本具有人身性质,而人力资本产权中的人身权不能转让,也就是说应由A股东履行的作为出资的劳务不可能完全由B来替代履行,因为A和B的条件和禀赋(智力、技能、经验等)就不同。但是,正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性和财...
众所周知,我国现有《公司法》第27条在关于股东的出资方式上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凡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以“作价出资”。笔者认为,这此兜底条款这为人力资源出资预留了法律空间。

人力资本出资可行性分析

人力资本出资可行性分析


作为资本应当具有 营运 功能 和担保功能 。 当然 , 力资本具 人 资本 盼研究始于美 国经济学 界 ,9 5年经济学家沃 尔什 首次正 13 众所周 知 , 第 式界定 “ 人力资本 ” 的概念 。随后又有 明塞 尔 、 西奥多 ・ 尔茨等 有营运功能早 已为经济学界 的理论和经验 所证实。 舒 集大成者 。1 6 , 9 4年 贝克尔发表 了《 人力资本》 提 出了较为系统 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与 日本经济能够得到高速发展 ,以及一些 ,
股” 制度在晋商中广泛应用 , 比西方至少早 10年。 14 0 但 99年 以 谈, 人力资本同样具 有担保功能。 比如 . 甲公 司之所以能 同某 , 某 后 ,由于计划经济 的特殊经济环 境 ,过分强调物力资本 的决定 乙公 司实现某个非及时清结交 易 ,一方 面固然可能由于乙公司
性, 忽略 了人的价值。改革开放 以后 , 特别是 2 纪 9 O世 0年代后 “ 物力 资本 ” 雄厚 , 而另一方面也可能 因为 乙公 司的某高管 的经

些法学家和制度学者提 出了公 司利益相 关者 理论 、公司契纾 是人力资本要素。
理论 。这些理论对传统公 司法 中的股东本位 主义进 行了令人信 资本信用 观念长期 占据统治地位 ,使得担保功能不能有效 服 的批判 。 ’ 但是 , 由于经济学家提出的人力 资本概念在西方主流: 调 动社会 投资积极性 , 效率低下 , 营运 功能 虚弱 , 高新 技术产 在
布, 有关人力资本 出资 的辩论更趋热烈 , 相关研究焦点集 中在对
人力资本理论认为 , 资本存 在着两种形态 , 一种 是传 统意义 第二十七条公司资本开放性规定和如何界定人力资本范畴上 以 及如何实现人力资本出资上 。 上 的资本 , 称为非人力 资本 ; 另一种是人 的知识 、 经验 、 术和能 技

关于人力资本不宜作为公司股东出资标的的探讨

关于人力资本不宜作为公司股东出资标的的探讨
需要 权利 人 的投 入 ( 括 教 育 、 训 等 费 用 的 包 培 投人 ) 同时 , 够创 造 出新 的价值 。 , 能 5 人力 资本 具有 可转 让性 。虽然 人力 资本 . 具有 强 烈 的人 身 依 附性 , 作 为 权利 人 的一 种 但 能力 , 以通 过转 让 的方式 让 权 利人 的个人 能 可 力服 务于 特定 的对象 并 收取合 理 的费用 。 综 上所 述 , 者认 为 人 力 资 本 的概 念 可 以 笔
③ ④ 在经济学界 , 鼓励 对人 力资本的投 资, 是指“ 在教 育和培训上花 费更 多的资源” 以促进技术进步。参见 高鸿业 、 , 刘风 良主 令人遗憾 的是 , 类似这种移植在 法学界并不 少见 , 最典型的移植 应该就是“ 两权分 离” 理论。“ 两权分离” 理论纯粹 是经济 编《 0世 纪西方经济学的发展》, 2 北京 : 商务 印书馆 ,0 5年 , 1 1~16页。 20 第 9 9 学的一项研 究结论 , 但法学界直接 移植 了这 一研 究结果且最终上升为国家的立法内容。可以说 , 经济学家创设 了一种“ 新型的”民 事权利——经 营权。所以 , 经营权在 理论和 实践 中的困扰是不难理解的。 】4 0


人力资本 内涵的界定
是 沿用 经济学 界对 人力 资本 的界定 。这是 应该
引起法 学界重 视 的一个 基本理论 问题 。我 们不
人 力资 本是 西方 经济学 界最 早提 出 的一个
能 忘记 科 斯 曾 经 的 忠 告 : 法 律 概 念 和 经 济 概 “
念 是 完 全 不 同 的 。 ②一 个 明 显 的 问题 是 , ” 在法
储 育明 :关于人 力资本不宜作 为公 司股 东出资标 的的探讨

试论人力资本理论的缺陷及其完善

试论人力资本理论的缺陷及其完善

人力资本理论不仅丰富了经济学理论宝库、对促进经济增长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该理论也明显地存在缺陷。

因此,有必要加以研究解决、从而完善人力资本理论。

一、人力资本理论概述人力资本这一概念没有统一的定义,比较流行的定义有两个。

1、辞典的定义:―所谓人力资本,指的是蕴涵于人自身中的各种生产知识与技能的存量总和‖。

[1]2、流行教科书的定义:―人力资本表示以教育和训练的形式,为改进工作者的质量而作的时间和货币投资‖。

[2]尽管人力资本的定义很多,但有一点是共同的,这就是都着眼于人力资源的质量或劳动者的素质。

人力资本理论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人力资本生成与发展过程及其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其主要代表人物有舒尔茨(theodore w. schultz)、明塞尔(jacob mincer)和贝克尔(gary s. becker)。

关于人力资本理论的主要观点,我国有学者进行了总结:人力资本理论主要包括:(1)人力资源是一切资源中最主要的资源,人力资本理论是经济学的核心问题。

(2)在经济增长中,人力资本的作用大于物质资本的作用。

人力资本投资与国民收入成正比,比物质资源增长速度快。

(3)人力资本的核心是提高人口质量,教育投资是人力投资的主要部分。

不应当把人力资本的再生产仅仅视为一种消费,而应视同为一种投资,这种投资的经济效益远大于物质投资的经济效益。

教育是提高人力资本最基本的主要手段,所以也可以把人力投资视为教育投资问题。

生产力三要素之一的人力资源显然还可以进一步分解为具有不同技术知识程度的人力资源。

高技术知识程度的人力带来的产出明显高于技术程度低的人力。

(4)教育投资应以市场供求关系为依据,以人力价格的浮动为衡量符号。

[3]这一总结尽管并非无懈可击(譬如,人力资本理论是经济学的核心问题这一结论就值得商榷),但基本上给出了人力资本理论的框架。

人力资本的观念最早萌芽于1676年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威兼·配第之语,他在分析生产要素创造劳动价值的过程中,曾把人的―技艺‖列为除了土地、物力资本和劳动以外的第四个特别重要的要素。

姚明弃用人力资本出资之谜

姚明弃用人力资本出资之谜

董事会 086文/吴建斌人力资本相较于传统的物质资本在知识经济时代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而人力资本仅限于通过劳动或者雇佣关系获取收益,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姚明 弃用人力资本出资之谜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扩大了股东出资范围后,只要满足价值可评估性和可转让性两个条件的所有有形无形资产,均可作为股东出资,似乎为股东人力资本出资赞成论者提供了新的依据,上海市、宁波市在新《公司法》实施前后,分别出台了股东人力资本出资的专门规定,更为上述争论的正方加重了砝码。

但是,人们也绝对不能否认这样几个事实:其一,作为新《公司法》最重要的配套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实际上对股东人力资本出资下了禁令;其二,上海市政府批准发布的《浦东新区人力资本出资试行办法》实施后,上海市高级法院却从公司纠纷审判实务的角度,对人力资本出资表达了否定态度,亦即不承认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包含的人力资本出资部分。

姚明确实具有其他人无与伦比的特殊禀赋,他不仅篮球打得棒,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积极,而且商业头脑也不差,撇开其他不谈,仅作为原始股东投资国内GPS 龙头企业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该公司2010年4月3日挂牌交易首日收盘价计算,就取得上百倍的账面溢价(尽管该公司股票在发起人股的限售期内已经缩水2/3,姚明所持股份仍然增值数十倍)。

不过,姚明似乎并未用其所谓的人力资本出资。

理论和实践的反差充分彰显出人北京时间7月20日14时,姚明正式向媒体宣布退役,这位让无数国人骄傲的世界级篮球巨星因为伤病治愈无望就此告别运动生涯。

姚明作为加盟美国NBA 职业篮球赛最成功的中国运动员刚过30岁,正值运动生涯的黄金年龄,尽管退役但其市场号召力依旧不凡。

在不少人眼里,姚明的名字甚至一举手一投足都极具商业价值。

不过,这位具有商业头脑的巨星即便成为上市公司的原始股东,也没有用所谓的人力资本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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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力资本是否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形式
作者:逯尧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2010年第05期
摘要:股东出资不仅是公司设立过程中十分重要的问题而且在公司实务中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公司法》关于出资形式的表述,第27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可以看出新《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形式和旧《公司法》相比较而言已经做出了重大的修改。

但是关于人力资本是否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形式新《公司法》仍然持否定态度。

本文通过对人力资本的分析以及对比人力资本与劳务出资。

提出人力资本可以成为股东的出资形式,而劳务出资不能成为出资的形式。

以及如何确定适格的人力资本作为出资形式以满足经济、技术与社会高速发展下的公司发展的要求。

关键词:人力资本劳务出资适格
1 人力资本作为股东出资对于公司的重要意义
要明确股东出资的因素都有什么,首先需要确定公司制度的具体含义。

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

公司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与社会分工的发展而发展。

公司一般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公司的概念中,股东出资组建公司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利润,营利性成为公司的重要要素。

可见股东出资是公司制度中重要的问题,目前我国新《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没有明确人力资本作为股东的出资资本形式。

人力资本是指劳动者接受教育、培训、实践经验、迁移、保健等方面的投资而获得的知识和技能的积累,亦称“非物力资本”。

马克思的人力资本理论——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提出劳动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主要源泉,人类的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

马克思把人的劳动分为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前者具有较高的价值,是多倍的简单劳动。

进而,他把可以提高人的智利和技巧的科学技术于教育看成是生产力的重要来源。

通过对人力资本概念的阐述和人力资本理论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出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已经超越了物力资本。

20世纪下半叶的新技术革命,对公司制度最大的影响就是无形资产成为了公司的法定出资形式。

从公司的盈利性立场出发,一切为其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有助于实现其盈利目标的各种财产,尤其是那些在经营活动中居于重要地位的财产,都应该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纳入股东的出资形式。

在高科技技术发展迅猛的今天,传统的资本制度也要加以更新,现代科技信息时代由于
物质资本供给日益充裕,不再是“稀缺的”生产要素,而智力劳动或人力资本已经成为生产力中的决定性因素,这样就对公司和公司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人力资本应属于公司出资的适格资本。

人力资本是一种非货币出资,就公司本身利益来说,非货币这种出资形式是十分必要的。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就是一种将货币资本转化为各种资产的过程。

如果不允许非货币出资,那么股东就必须将投入的货币用于购买各种资产,这样不仅需要额外增加交易成本同时也存在着一定风险。

如果直接将这些资产由股东作为出资投入,则可以起到货币资本相同的效果,而且还能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

非货币资本与人力资本虽然是不同领域内的概念但是人力资本作为资产是从属与非货币出资范畴内的。

2 区分人力资本与劳务出资
在确定了人力资本可以成为一种非货币出资的形式后,我们要区分开人力资本与劳务出资。

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形式,在实践中确实不乏某些劳务出资的行为,但是我们要区分开人力资本与劳务出资。

人力资本与劳务出资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

作为公司的出资,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归纳出许多标准,但出资的法律核心标准应当有两项:其一,具有确定的价值;其二,可以自由转让。

劳务出资是具体的劳动行为与人力资本出资有本质的区别。

人力资本出资可以通过产权交易机制确定其价值,但是对劳务的价值评估和量化是无法实现的。

此时的劳务出资本质上是一种劳动报酬请求权,本身性质是一种债的关系。

劳务是由具体的行为人做出的,与行为人相联系,具有人身属性。

具有人身属性的事物是不能够自由转让的。

所以,劳务因为人身属性不能自由的转让,也不符合出资的第二项标准。

尽管劳务出资不符合作为出资的两项核心标准,可是在大陆法系的公司法中仍然可以看到劳务出资的存在。

这是因为在大陆法系公司法中存在着多种形式的公司。

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资合兼人合公司,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公司的成立和存续以特定人之间的人身信任关系为基础的,是将公司与特定人联系在一起,这样就与劳务的人身属性相契合,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劳务出资可以存在于无限公司和人合公司中。

要认识到人力资本作为出资并不是承认劳务可以出资。

我们认为出资的两项标准,确定性和转让性,都是针对资产而言,换言之劳务不能成为出资的一种形式是因为劳务所具有的人身属性与资合属性不相容。

那么完整的结论:由于人身属性的影响,劳务出资可以适用于合伙企业、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等人合性企业;但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资合性较强,或者典型的资合企业中,劳务不宜作为出资。

3 确定人力资本出资的适格条件
在确定出资适格条件时应以公司立场为基本出发点,股东出资的适格条件应当包括价值性、可支配性、责任性这几方面特点。

3.1 人力资本对公司的价值性
根据现代社会经济增长的现实和一般的生产要素理论,人力资本是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资源已经不存在争议。

在科技信息时代,由于知识、技术等要素在经济生活中地位的提高,人力资本对公司的价值更加显现出来。

只有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相结合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

所以人力资本已经成为公司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要素。

更为重要的是,人力资本已经成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公司的实质上科研技术研发能力与管理水平的竞争。

这些都取决于有专业技术的人。

因此人力资本具备对公司价值性这一出资适格条件,其对公司的价值性是物质资本无法比拟的。

3.2 公司对人力资本的可支配性
人力资本的使用权的可转让性决定了受让人可以一定程度上实现对人力资本的支配。

在实践中,人力资本使用权的转让经常是以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实现的。

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出让一定期限的人力资本,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使用人力资本,取得人力资本使用权的转让费。

根据我国《公司法》使用权可以成为合法的出资形式。

使用权成为公认的出资形式的原因是,使用权对公司有价值性,并且使用权所产生的利益可以为公司所支配。

人力资本使用权的利益完全可以为公司所支配,所以人力资本符合可支配性的出资适格条件。

3.3 人力资本具有责任性
人力资本具有责任性表现在对债权人的保护。

对债权人的保护表现为出资标的本身所具有的可转让性。

但是人力资本具有人身依附性,这样就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来实现对债权人的保护。

尽管人力资本本身不足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公司法可以通过设立担保责任制度、填补责任制度和连带责任制度等,要求股东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从而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进而使人力资本出资起到与货币出资及其他物质出资相同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

综上,人力资本对公司具有价值性,可支配性和责任性,完全符合出资的适格要见,换言之人力资本具有出资的可行性。

通过对人力资本概念的阐述和对当代公司发展的重要意义的讨论,对人力资本与劳务出资的区别和人力资本具有出资的可行性分析,不难发现公司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需要更为广泛的出资形式以满足公司发展的要求。

所以人力资本出资对公司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意义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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