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山洪灾害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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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洪涝灾害是指由于降雨过多或地质条件不利等原因,导致大面积地区
内出现洪水和涝灾等灾害。

面对这样的灾害,需要有一个有效的应急抢险
救灾资金管理制度。

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指政府依法进行资金收
支预算管理,保障灾情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的进行。

该办法首先明确了资金
管理的目的,即为了及时、有效地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

该办法还规定了资金管理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首先,必须坚持公开透
明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公正、公平、公开。

其次,要加强监督管理,建
立健全各级监督机构,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规范。

同时,要加强信息沟
通和协调,确保资金使用的高效、协同。

此外,还要加强横向和纵向的联动,确保资金使用的统一、协调。

该办法还规定了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

首先,要建立健全资金预算管
理制度,确保预算的科学合理。

其次,要建立健全项目立项和审批制度,
确保项目的审慎推进。

再次,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督和审计制度,确保资金
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另外,还要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统计和信息披露,确
保资金的透明度和监督性。

总的来说,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一个很重要
的制度文件,对于保障灾情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的进行具有很大的意义。


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按照该办法的要求进行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科学合理、公正公平、高效协同的使用,促进洪涝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国土资源、气象部门,负责组织本
各省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 、国土
第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积极筹措 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 资源、气象部门按照预算控制指标等额
资金,切实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全面完 项目的总结评估工作。总结评估的内容 编报资金申请文件,于5 0日前联合 月3 成 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任 包括资金安排、资金管理、建设进展、 上报财政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和中
土资源厅 ( 、气象局助资金管理暂 局) 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 农业局、国土 用3 年时间,初步建成覆盖全国13 个 行办法》 86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源局 : 县级 山 洪 灾害 防 治区 的 非 工程 措 施 体 财政部 水利部 国土资 源部 中国气象局
省)纳入 《 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范 建设内容,避免重复建设 ,其中气象建 资源部、中国气象局下达各省财政部门
围内的县 ( 区、市、团场)开展县级非 设内容为总投入的 1 左右。 0 % 当年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并抄
工程措施建设项 目,提高山洪灾害防御
能力。
第六条 各省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 送同级水利、国土资源、气象部门。
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 地方财政上一年度安排的县级非工程措 体评估结果作为当年安排中央补助资金 第二条 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 机制。中央财政视财力可能,加大对新
措施建设项 目 ( 以下简称县级非工程措 疆维吾 尔自治区、西藏 自治区及云南 根据当年中央补助资金预算规模,按照 施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 省 、甘肃省 、四川省 、青海省等 4 省藏 各省财政上一年度安排的山洪灾害防治
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补助资 财政部 门会同同级水利 、气象部 门制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12.02•【文号】财农〔2016〕18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81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以及《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相关要求,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2016年12月2日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建设管理概述

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建设管理概述
展。 截至2 0 1 2 年 l 2月 3 1日 , 各 地 共 落 实 地 方 建 设 资 金
于强有力 的建设管理措施 , 确 保 项 目建 设 按 照 预 定 的 方 向稳 步 前进 。
2 建 设 管 理 难 度
2 _ 1点 多 面广 , 建 设任 务 重
全 国 山 洪 灾 害 防 治县 级 非 工 程 措 施 项 目涉 及 2 9省 ( 自治 区 、 直辖市) 和 新 疆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3 0 5 个地 级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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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嬲 海
山洪 灾 害 防治 县 级非 工程 措 施项 目 建 设 管 理概 述
何 秉 顺 常 清 睿 左吉 昌 。
( 1 . 中国水 利 水 电科 学研 究 院 , 北京 l 0 0 0 3 8; 2. 全 国 山洪 灾 害 防 治项 目管理 办公 室 , 北京 l 0 0 0 3 8; 3. 国家 防 汛抗 旱 总指 挥 部 办公 室 , 北京 l 0 O 0 5 3)
专业, 对建 设 管 理 也 有更 高的要 求 。 叙 述 了山 洪 灾 害防 治 县级 非 工程 措 施 项 目中央 和地 方的 建设 管理措 施 , 通过
落 实责任 、 建 立 制度 、 加 强检 查等 方 式 , 在 项 目建 设 的 不 同阶段 采 取 不 同的 措 施 , 确 保 项 目建 设进 度 与 质 量 , 使 项 目建设 按 照 预 定 的 方向 稳 步前 进 , 充 分发 挥 预期 的 防洪 减 灾效 益 。
级 山洪 灾 害 监测 预 警 平 台 1 0 7 0 个; 编 制 完 盖 山洪 灾 害 防治 区 的监 测 预警 御 中存 在 的 突 出 问题 ; 另一方面 , 项 目县 初 步 构 建 了 县 级 防汛 指 挥 平 台 , 强 化 了基 层 防 汛 指 挥 措 施 , 提 高 了 山 洪 灾 害 防 治 区 的基 层 防 汛指 挥 决 策 水平 , 使 基 层 防 汛 向 信息化 、 现代化加速迈进。 从 近 两 年 山洪 灾 害 防御 工 作 实 际来看 , 通 过 项 目建 设 的 山 洪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系 统 和 群测 群防体 系 , 基本 实现预警 及时 、 反应迅速 、 转 移 快 捷、 避 险有 效 , 发挥 了很好的防灾 减灾效益 。 2 0 1 2年 全 国 因 山洪 灾 害 死 亡 失 踪 6 2 5人 , 占全 部 洪 涝 灾 害 死 亡 失踪 人数 的 7 6 %, 均大大低 于 2 0 0 0 年 以来 均 值 。 这 些

山洪灾害防治县及非工程措施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山洪灾害防治县及非工程措施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甘肃省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省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以下简称为“项目”)验收工作,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关于开展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水汛〔2010〕481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 L223—2008)和国家防办《关于做好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办汛〔2011〕20号)等规章规程及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由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等两个阶段组成。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具备试运行条件后组织初步验收;通过初步验收并经汛期试运行后组织竣工验收。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条根据年度计划和项目实际,初步验收分别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气象部门主持。

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会同市(州)财政、国土资源和气象等部门,组织对县(区、市)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市防汛指挥部会同市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和气象等部门,组织对城区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省级气象部门主持,会同省级水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气象部门负责建设的气象监测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第四条竣工验收由省水利厅主持,会同省级财政、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共同验收。

第五条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组织进行水雨情信息共享测试和山洪灾害预警等防洪管理信息共享测试。

省水文水资源局组织技术人员,测试自动监测站水文统一编码、数据按水文标准入库和共享功能,提交雨水情信息共享功能测试专项报告。

省防汛部门组织技术人员,测试县级监测预警平台预警等防洪管理信息上报和上下级防汛部门信息共享功能,提供山洪灾害预警信息共享测试专项报告。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规章和规程规定,负责组建验收委员会和验收专家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区、 辖市) 直 已落实 或部分 落 实地方建设 资金。其 中北京 1 0 万元 , 6O 天津 30 ̄ , t2 0 - , 0 7元 河d 3 0  ̄ 元 山西10 万元 , " 90 内蒙古6 0 4 万元 , 辽宁2 9 万元 , 5o
吉林 1 8 9 万元 , 黑龙江 3 0 0 万元 , 浙江9 8  ̄ 元 , 7 9 - 安徽 1 7 万元 , 建7 6 58 福 40 万元 , 山东2 4万元 , 南9 0 万元 , 63 河 80 湖南2 0 万元 , 50 广东3 0 万元 , 60 广西
2地方建 设资金落实情况 .
州、 陕西等 5 个省 ( 直辖市 ) 完成建设 进度6 %以 0
上。 宁夏、 藏 、 西 四川、 东等 4 省 ( 广 个 自治区 ) 和
需要 落实地方建设 资金的2个省 ( 治区、 7 自 直辖 市 ) 2 个省 ( 治 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建设 进度滞后。 中, 4 自
山西、 南、 河 海南等 3 个省 已经 落实全 部地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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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资金, 辽宁、 吉林 、 江西 、 湖北 、 湖南 、 东、 广 重 庆、 陕西 、 青海 等 9 省 ( 个 直辖 市) 尚未 落实地方

置 。
3 3 0 o
m ,nn 一 7 n
8 %以上, 0 安徽 6 个县 、 山东 4 个县完成 初步验收


2 1 年度项 目 00 建设情况
工作 ; 山西、 辽宁、 吉林 、 江西、 湖北 、 湖南 、 广西、 重庆 、 青海 、 疆等 1个 省 ( 新 0 自治区、 直辖 市 ) 完
1 . 招标情况
2 1年度全 国有山洪灾 害防治任务 的2 个 省 ( 00 9 自治区、 直辖 市) 已全 部 成 建设 进度 7 %以上 ; 0 北京 、 北 、 河 黑龙 江 、 贵 完成了招标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招标工作正在进行 中, 工作进度滞后。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4.08•【文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年4月8日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符合条件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提供各地年度计划数据,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和落实、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维护经费测算参考资料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维护经费测算参考资料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维护经费测算参考资料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二〇一五年五月前言为了指导地方加强已建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维护管理,国家防办和财政部农业司于2015年5月12日以办汛一[2015]19号文联合印发了《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维护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制定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维护经费定额标准。

为便于地方开展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维护经费测算工作,制定相应的定额标准,国家防办组织专家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编制了本参考资料。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维护经费包括自动监测系统、监测预警平台、群测群防体系等运行、维护和看管等费用,并根据相关因素进行费用调整。

费用调整包括异地维护、电费、信道租赁、运行维护材料等,应根据地理位置、自然条件、设备使用年限、当地物价水平等进行调整,委托看管费、材料费、人工费、生活补助费、油料消耗以及住宿费等执行当地标准。

本参考资料分为经费测算项目名录、自动监测系统、监测预警平台、群测群防体系、费用调整、经费测算套用方法共六章。

第一章明确了经费测算的总体架构,列表显示经费构成的四大类别、各大类别包含的主要项目及其包含的主要子项名称,以及各子项对应的测算表编号。

第二、三、四、五章分别提供了自动监测系统、监测预警平台、群测群防体系、费用调整四大经费类别对应的主要分项及其部分子项的经费测算表。

第六章示例说明经费测算套用方法。

本参考资料所列经费测算表依据《指南》和《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定额标准(试行)》、《水文业务经费定额标准》、《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等规程规范及有关行业部门颁发的定额,参照我国中部地区中等偏下价格水平进行编制,价格水平年为2014年。

各地在使用本参考资料进行经费测算时,首先要明确需测算的运行维护项目、数量及其测算表编号,然后套用各项目对应的运行维护经费测算表进行单项经费测算,最后汇总所有项目对应的运行维护经费。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约与保护 。 ( 九 )山洪灾害防治 ,主要用于山洪灾害非
工 程 措 施建 设 、重 点 山洪 沟 防洪 治 理 等 。 ( 十 ) 水利 工
第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 ( 一 )农田水 利建设 ,主要用于农 田及牧 区饲草料地灌排工程设 施建设
( 合 “ 五 小 水利 ”、农 村河 塘 清 淤整 治 等 ) 及 配 套 机耕 道 、
设 ,主 要 用 于 水 土 流 失 综 合 治 理 。 ( 六 )淤 地 坝 治 理 ,主
补助资金使用管 理办法 》 ( 财农 [ 2 0 1 5] 2 2 6号 )、
《 中央财政山洪 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 ( 财农 [ 2 O 1 4]1 号 )、 《 小 l l 型病险水库除 险加 固项 目中央
[ 2 0 1 0] 4 3 6号 )、 《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 固项
目财政专项补助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 财建 [ 2 0 0 7]
6 1 9号 )同时 废止 。
6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 污染物的当 日。
7 、 自本 法 施 行 之 日起 ,依 照 本 法 规 定征 收环 境 保 护 税 , 不 再征 收排 污 费 。
源 排放应税 污染物的 : ( 三 )依法设 立的城乡污 水集中
《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 使用管 办法》
财政 部 水利 部 2 0 1 6年 1 2月 2 日
3 4绿色- GR E E N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2 0 1 6年 1 2月 2 5日
处 理 、生 活 垃 圾 集 中处 理 场 所 排 放 相 应 应 税 污 染 物 ,不

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_

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_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有关规划,用于支持规划治理范围内的重点地区开展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

要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认真开展项目评审,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五条小农水专项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工程或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第六条各级财政要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农户投工投劳结合起来,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不断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等政策要求,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增加投入。

市、县两级财政也要切实增加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

2018——2019关于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8——2019关于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洪涝灾害抢险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作用,提高应急抢险救灾能力。

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需要的可以看一看。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洪涝灾害抢险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作用,提高应急抢险救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6号)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1〕163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我县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的资金。

第三条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主要用于抢险救灾,解决受灾群众的衣、食、住、医、饮水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伤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因灾损毁的住房、道路、人饮、农业等基础设施抢修加固,处理影响道路通行和河道泄洪的滑坡体、泥石流堆积物、塌方体及淤泥,救灾和应急物资、设备的采购、管理、储运以及其他抢险救灾支出(其他抢险救灾支出可以列支抢险救灾过程中发生的临时购置、临时生活支出、临时租赁及雇佣等其他费用)。

第四条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不得用于与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无关的开支及日常工作经费,不得用于任何接待支出,更不得用于归还以前欠账,支出要有正规票据。

第五条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拨付和使用要求:(一)上级财政部门资金下达后,县财政局及时将资金到位情况上报县政府,根据灾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报县洪涝暴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备案,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抄送县政协委员会,再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向各使用单位拨付资金。

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保证建设质量,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列入《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县级行政区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实行项目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建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项目由兵团负总责,各团场负责管辖区域内的项目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本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技术标准和相关部门有关规定。

有涉密要求的建设内容,严格执行国家和相关部门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五条水利部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在《规划》和各省申报的基础上,根据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分轻重缓急,安排每年建设任务。

第六条各省县级实施方案编制按照平均每县600万元投资规模控制,根据各县建设任务大小,具体由各省确定每县投资规模,其中气象部分建设内容由气象部门根据《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的要求,按照总投入10%左右的比例确定,并纳入县级实施方案。

第七条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负责组织,以县为单位逐县编制、审查和批复实施方案,并将汇总编制的省级年度实施方案报水利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备案。

第八条县级实施方案须依据《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山洪灾害防治县级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技术要求》和《山洪灾害专题数据库表结构及数据上报技术要求》等技术文件以及相关技术标准,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经济实用的原则编制。

县级实施方案中气象建设内容按照气象行业标准并满足山洪灾害防御的实际需要编制。

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项目运行维护经费测算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项目运行维护经费测算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项目运行维护经费测算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二〇一四年九月目次1 总则 (1)2 测算内容及依据 (1)2.1测算内容 (1)2.2测算依据 (1)3 自动监测系统 (2)3.1雨量监测 (2)3.2水位监测 (3)3.3视频/图像监测 (5)3.4数据接收处理 (7)4 监测预警平台 (8)4.1有线通信 (8)4.2网络互联 (11)4.3网络安全 (12)4.4计算机类终端及附属设备 (16)4.5视频会议系统 (19)4.6软件系统 (25)4.7短信预警设备 (28)4.8通信信道租赁 (29)4.9基础环境 (30)4.10管理服务费用 (34)5 预警系统 (35)5.1无线预警广播系统 (35)5.2简易雨量报警站 (36)5.3简易水位报警站 (37)6 群测群防体系 (38)6.1防御预案修订 (38)6.2培训 (38)6.3演练 (38)6.4宣传警示 (38)7 费用调整 (40)7.1异地维护 (40)7.2异地设备维护费用调整 (40)7.3电费、信道租赁、运行维护材料费用调整 (41)7.4设备运行年限维护费用调整 (41)8 附则 (42)1 总则1.1 为保证已建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正常运行和长效发挥效益,指导各地合理测算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特制定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项目运行维护经费测算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测算县级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省、市、乡镇级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运行维护经费测算可参照执行。

1.3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遭受水毁及雷击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项目更新改造等费用,应另行申报解决。

1.4 本办法不包含设施设备重大维修费用及折旧费用计提。

1.5 未列入本办法的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经费测算参照本办法同类设备或其他已有相关标准。

1.6 本办法价格水平年为2014年,各地应根据当年当地物价水平相应调整;人工看管费用、材料费用应按地区差异调整。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财政⼩型农⽥⽔利⼯程建设补助专项资⾦管理办法(试⾏)⽬录第⼀章总则第⼆章项⽬申报和审批第三章资⾦使⽤与管理第四章项⽬实施与管护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农村⼯作提⾼农业综合⽣产能⼒若⼲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的精神,中央财政设⽴了⼩型农⽥⽔利⼯程建设补助专项资⾦(以下简称⼩型农⽥⽔利专项资⾦)。

为加强资⾦管理,提⾼资⾦使⽤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型农⽥⽔利⼯程建设采⽤“民办公助”⽅式,对农户、农民⽤⽔户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等⾃愿开展⼩型农⽥⽔利⼯程建设的项⽬,财政给予补助。

第三条⼩型农⽥⽔利专项资⾦重点⽀持⼩型⽔源、渠道、机电泵站等⼯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

对建设项⽬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机械作业费等给予补助。

中央财政根据财⼒可能、各省、⾃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财政状况、⼩型农⽥⽔利⼯程建设任务、省级预算安排⼩型农⽥⽔利建设资⾦,以及以往年度项⽬实施情况,确定各省年度资⾦控制额度。

中央财政补助资⾦可⽤于中央补助项⽬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出,但最⾼⽐例不超过中央补助资⾦总额的3%(其中中央提取安排⽐例不超过1%),并不得⽤于⼈员补贴、购置交通⼯具和办公设备等⽀出。

第四条中央财政积极探索建⽴⼩型农⽥⽔利专项资⾦“以奖代补”机制,通过“民办公助”增加补助⼩型农⽥⽔利建设专项资⾦的⽅式,对⼩型农⽥⽔利⼯程建设成效显著的地⽅实⾏“以奖代补”。

第五条各级财政、⽔利部门共同组织和指导⼩型农⽥⽔利专项资⾦项⽬的实施。

第⼆章项⽬申报和审批第六条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的对象包括:(⼀)农户(包括联户)。

(⼆)农民⽤⽔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三)村组集体。

第七条申请对象向县级⽔利、财政部门申请项⽬时,应报送的⽂件材料包括:(⼀)农户的基本情况、农民⽤⽔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资料;(⼆)项⽬建设⽅案、资⾦筹措(含投劳)⽅案和建成后管护⽅案、⽤⽔分配⽅案,⽤⽔合作组织组建⽅案及村民有关决议材料。

山洪灾害防治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管理要求

山洪灾害防治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管理要求

山洪灾害防治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管理要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的运行管理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完善预警和监测体系:建立山洪灾害预警系统,包括对降雨量、水位、地质灾害等
监测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群众发布预警信息。

2. 定期维护和检修设施:对已建立的非工程措施设施,如防洪堤坝、河道整治等进行
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预防山洪灾害的能力。

3. 加强山洪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和培训:通过宣传媒体、社区、学校等途径,向公众普
及山洪灾害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对能力。

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
培训,提高其对山洪灾害预防和应对的技能。

4. 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建立健全山洪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明确各级责任部门和人员的
职责分工,确保在山洪灾害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5. 积极开展山洪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加强对山洪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采取改进措施,提高山洪灾害防治工作的效果和水平。

总之,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的运行管理要求是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进行,保证非工程措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发挥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山洪灾害对人民生命财
产的损失。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及非工程措施维修养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及非工程措施维修养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及非工程措施维修养护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3.11•【字号】•【施行日期】202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及非工程措施维修养护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邢台、邯郸市水利(水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83号)、《水利部防御司关于印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函》(防御汛五函〔2023〕31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工作要求的通知》(办防〔2023〕282号)要求,省水利厅组织编制完成了《河北省2024年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河北省2024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维修养护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

请各地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强化项目台帐管理,尽快开展项目建设。

为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确保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发挥效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山洪灾害防御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民生福祉,责任重大,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衔接,严格按照《河北省2024年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所列任务和内容开展建设,如因外部环境发生变化,需对建设内容进行调整、变更的,由市级水利(水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二、严格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81号)等相关规定,优化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做好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最大程度发挥防洪减灾效益。

配合财政部门加强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做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三、县(市、区)级非工程措施项目中的自动监测站点更新和水毁站点恢复建设任务,要于6月底前完成;风险隐患调查及模型构建工作任务要于9月底前完成。

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前言我国主要处于东亚季风区,暴雨频发,地质地貌复杂,以及人类活动的影响,导致山洪灾害发生频繁。

山洪灾害不仅对山丘区的基础设施造成毁灭性破坏,而且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构成极大的损害和威胁,已经成为当前防灾减灾中的突出问题,是山丘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

为了保障山丘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从2002年底开始,水利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原建设部、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编制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

2006年10月国务院以国函[2006]116号文正式批复了《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

2009年,经国务院同意,水利部、财政部等部门组织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03个县开展山洪灾害防治试点。

2010年7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要“加快实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加强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基层防御组织体系,提高山洪灾害防御能力”。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国家防总、水利部、财政部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决定在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区开展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

为了指导和规范县级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建设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特制订本大纲。

目录1 基本概况 (1)2 编制依据 (1)3 建设目标与任务 (1)4 现状调查与评估 (2)4.1山洪灾害普查 (2)4.2危险区的划定 (2)5 预警指标的确定 (3)6 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3)6.1水雨情监测 (3)6.2监测预警平台 (7)6.3预警系统 (8)7 责任制组织体系 (12)8 预案编制 (14)9 宣传培训演练 (15)9.1宣传 (15)9.2培训 (16)9.3演练 (16)10 投资概算 (16)10.1费用组成 (17)10.2单价及投资参考比例 (17)11 建设与运行管理 (18)12 主要成果 (18)1 基本概况描述县域自然地理情况、经济社会基本情况、历史山洪灾害情况及防御现状、问题等。

防汛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防汛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防汛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解读防汛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解读防汛救灾资金管理办法是国家制定的针对防汛救灾工作中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它的出台旨在加强对防汛救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这些资金得到有效利用,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和水平。

本文将对防汛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分析其重要内容和作用。

防汛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第一部分是关于资金来源和使用的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汛救灾资金主要来自中央和地方财政,同时还可以接受其他社会捐助。

这些资金主要用于新建、改建、维护水利工程、开展抗洪抢险等防汛救灾相关的工作。

这一部分的规定明确了资金的来源和用途,为资金的使用提供了依据,保证了资金的合理利用。

第二部分是关于资金管理的规定。

防汛救灾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的管理责任。

中央财政应当加强对地方财政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和要求。

地方财政应当加强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使用真实、合法、规范,并配备专人负责资金的监控和统计工作。

这一部分的规定明确了各级财政的职责,保障了资金管理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第三部分是关于资金监督和审计的规定。

防汛救灾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了加强资金监督和审计的措施。

各级财政应当按照规定,加强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行为。

同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金的审计工作,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这一部分的规定为资金监督提供了依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部分是关于资金使用的限制和惩处的规定。

防汛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惩处。

对于挪用、截留、私分、虚报、冒领等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追缴资金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这一部分的规定明确了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为资金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防汛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防汛救灾工作中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它确保了防汛救灾资金的合理利用,提高了防汛救灾的效果和成效。

它也加强了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工作,预防了违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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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中央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纳入《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范围内的县(区、市、团场)开展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提高山洪灾害防御能力。

第三条地方财政部门应积极筹措资金,切实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全面完成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任务。

地方财政承担项目建设后的运行维护经费,确保项目设施正常运行,发挥效益。

运行维护经费定额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气象部门制定。

第四条中央补助资金分配实行与地方财政上一年度
安排的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资金一定比例挂钩奖补激励机制。

中央财政视财力可能,加大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及云南省、甘肃省、四川省、青海省等4省藏区的支持力度。

第五条各省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统筹考虑水利、气象建设内容,避免重复建设,其中气象建设内容为总投入的10%左右。

第六条各省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气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的总结评估工作。

总结评估的内容包括资金安排、资金管理、建设进展、建设管理等有关情况。

总结评估报告应于每年3月31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

水利部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对各省上报的年度总结评估报告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总体评估。

总体评估结果作为当年安排中央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每年5月20日前,财政部根据当年中央补助资金预算规模,按照各省财政上一年度安排的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资金的一定比例挂钩测算,同时将上年度项目总体评估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商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下达各省财政部门当年中央补助资金预算
控制指标,并抄送同级水利、国土资源、气象部门。

各省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气象部门按照预算控制指标等额编报资金申请文件,于5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

第八条每年6月30日前,财政部将中央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到各省财政部门,并抄送同级水利、国土资源、气象部门。

财政部上一年度按一定比例提前通知的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待本年度下达正式预算后再按程序安排使用。

第九条中央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后,各省财政、水利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气象部门,根据各县防治任务和组织实施方式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当年安排的县开展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

各省财政部门原则上在收到中央财政资金下达文件一个月内按预算级次和程序及时下达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中央补助资金,列入中央本级预算。

第十条地方各级财政、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协同配合,共享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按照有关要求如期完成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监测预警及平台设施设备的购置、安装,软硬件的购置、开发、集成,转移预案编制,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实施方案确定的非工程措施支出。

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费、会议费、交通工具购置、人员补贴等支出。

第十二条中央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财政、水利、国土资源、气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当加强对中央补助资金购置的物资材料和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十四条中央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各级财政、水利、国土资源、气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气象部门,加强对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当及时上报财政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财政、水利、国土资源、气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
门、财政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

对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各省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气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送财政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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