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学药品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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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一、引言

我们进入一个新的时代21世纪,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使得我们的科学技术与文学艺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伴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等方面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极为重要。

二、药品知识产权的定义及分类

1、药品知识产权的定义及发展现状

药品知识产权是指一切与药品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创造的劳动权。因为药品是特殊的商品,药品与人们的生活健康息息相关.开展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是特别重要的,我们国家已经先后出台了许多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政法规,例如,1985年4月1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开始对药品领域的发明创造给予方法专利保护,并在修订后于1993年1月1日开放了药品的产品专利保护,198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还有很多法律法规的颁布就不一一例举了,但实践证明,以上法律及法规的实施,都对我国的药品开发和市场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药品知识产权的分类

药品知识产权包括了著作权和工业权两大类,而工业权又包括药品专利权、药品商标权、和医药商业秘密权等。

A.药品专利权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是药品专利权人对其与药品有关的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专利权的取得必须是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经过专利局审批,才能使发明成果成为专利。药品专利权包括法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B. 药品商标权

这个权利是指药品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权利。而商标权具有财产所有权的一般特性,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医药企业通过向国家商标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这是取得商标权的基本方式,另一种方式则是通过商标权转让的方式取得商标权。

C. 医药著作权

是作者对他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利。著作权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全;财产权包括了复制权等。著作权的人通过对这些权利的行使,来实现他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最重要的一点,著作权和其他权利不同的是,著作权的作品是创作完成之后就自动生效,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要求具有独创性,且必须能够复制的。

D. 医药商业机密权

是商业秘密权的所有人对他自己的商业秘密所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包括医药产品的研究开发、市场营销等与经营有关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权利的所有人是在经营活动中

创造出来的无形财富,所有人投入了大量的劳动和资金,其经济价值是非常巨大的,所以对权利经纪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它是一个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部分。

三、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意义

之前特别火的一部电影叫《我不是药神》,在这部电影当中中,抗癌药物专利药“格列卫”4万一盒,一年需要十几万。穷人生病了买不起高价的原研药、专利药,只能买低价的“假药”——仿制药,只要2000元一盒。电影当中可能很多人可能都厌恶诺华公司,但是研发一款新药需要10亿美金和10年时间,有些药物通常要花数年乃至数十年时间、耗费数亿元才能研发出来,对于研发公司而言,寄希望于通过专利授权回收成本。

如今,罕很多见病的原研药基本上都来自于外国,中国的药企还是比较少的,中国投资者希望投资周期短,十年左右的时间没有很多人等得起,不愿意花费大量的资金投入原研药,反而愿意投入抗感染等辅助类用药,导致中国大多是罕见病的药物严重依赖外国,自己研发的药物极少,没有知识产权在手,所以其他国家的抗癌药物在中国是很贵的。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是有一定的目的,它是是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我们可以把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看成一种激励机制。他能大大的促进我们新药开发的动力,如果没有专利制度,新药研究成果的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别人的辛苦劳动成果得不得保护,知情者公开其技术情报,一大堆仿制药将上市,将会打击新药研究人员的信心。

四、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

这是一个曾吸轰动一世、以亿论价的商标,这是一个历时十几年却至今未被解决的纠纷,这是一场实力悬殊的较量,这也是国家对《商标法》公正与严肃性的验证。

“伟哥”这个商标案开始于1998年,至今十几年了还在起纠纷,事情是这样的,辉瑞公司研制生产的抗男性性功能勃起障碍)特效药“Viagra”刚刚问世,1997年11月在中国注册了“Viagra”商标,2004年在中国生产,中文正式商品名是“万艾可”,“伟哥”这一名称就被国内媒体作为中文翻译名称而广泛使用。随后,广州威尔曼药业公司抢先在中国注册了“伟哥”这一中文商标,使得辉瑞公司的“Viagra”在进入中国市场时只能注册为“万艾可”。于是,双方便开始了争夺“伟哥”商标的“拉锯战”。直至2005年下半年,这场漫长的“拉锯战”仍未见分晓,辉瑞公司决定将广州威尔曼药业公司告上法院。辉瑞公司称,媒体早自1998年起就采用了“伟哥”一词进行大篇幅的报道,并特别指向该公司的“Viagra”,该药品与“伟哥”具有对应性和一致性。2006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辉瑞公司无法证明“伟哥”为其未注册驰名商标,所以,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法规定的合法权益,驳回辉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从这个案例来看,威尔曼是“伟哥”商标最先注册申请人,这是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它的申请都是符合法律法规的,按照正常程序来进行的。并没有抢先注册辉瑞所拥有的万艾可商标,而是伟哥的商标,要说只能说辉瑞公司当时的风险意识不够强,从这个大案子“伟哥”风波这一案例,涉及很多问题,其中有市场意识、商标意识和法律意识,但也正因为这个案子,中国内很多商家的商标意识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苏醒和扩张,这是一个好现象,再比如“老干妈”商标一案,商标的产生必须要有合法的注册商标为保障,不然都只是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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