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生态办发[2006]6号——关于命名第二批浙江省生态环境教育示范基地的通知

合集下载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钱塘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钱塘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钱塘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11.28•【字号】浙环发[2006]83号•【施行日期】2006.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钱塘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06]83号)杭州、金华、衢州市人民政府,萧山、东阳、义乌、XXX、浦江、江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局编制了《钱塘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试行),经省政府同意,先在钱塘江流域的萧山区、金华市区、东阳市、义乌市、XXX市、浦江县、江山市试行。

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请你们按照该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当地具体实施方案,将排污总量控制和削减计划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坚持“治旧控新”,严格排污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钱塘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试行)浙江省环境保护局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件:钱塘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强钱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工作,有效控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现钱塘江流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决定在钱塘江流域部分地区试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一、总体要求通过对钱塘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在保持经济持续平稳增长的基础上,逐步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改善全流域水环境质量。

二、排污总量控制目标钱塘江流域试行排污总量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是指 CODcr(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两项指标。

近期目标:到2007年,流域水质达标率达60%以上,跨界断面水质达标率达70%以上,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85%以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年产25000吨直纺涤纶短纤维生产线项目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年产25000吨直纺涤纶短纤维生产线项目环评报告

138*****123
传真
——
邮政编码
313300
湖州市安吉县天子湖现代工业园高禹园区 10 幢、11 幢
——
批准文号
——
新建■ 扩建□ 技改□
行业类别及 代码
C282 合成纤维制造
3600.18
绿化面积 (平方米)
——
4500
其中:环保投资 (万元)
环保投资占
50
1.1%
总投资比例
——
预期投产日期
1.1.2 编制依据 1.1.2.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修订)》,2015 年 1 月 1 日;
浙江问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0571-85198019
浙江吉兴化纤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正)》,2016年9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 年修订)》,2016 年 1 月 1 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修订)》,2008 年 9 月 1 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 年 3 月 1 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 年修正)》,2016 年 11 月 7 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 年修订)》,2012 年 7 月 1 日;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82 号,2017 年 10 月 1 日;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修订)》,2017 年 9 月 1 日; (10)《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 号,2013 年 9 月 10 日; (11)《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 30 号,2014 年 3 月 25 日; (12)《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 号,2015 年 4 月 2 日起施行; (13)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环环评 〔2016〕95 号,2016 年 7 月 15 日; (1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 年修订)》,2016 年 8 月 1 日。 1.1.2.2 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1)《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 年修订)》,2016 年 5 月 27 日; (2)《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3 年修正)》,2013 年 12 月 19 日; (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3 年修正)》,2013 年 12 月 19 日; (4)《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4 年修正)》,2014 年 3 月 13 日; (5)《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 办发〔2014〕86 号,2014 年 7 月 15 日; (6)关于发布《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5 年本)》及《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 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清单(2015 年本)》的通知,浙环发〔2015〕38 号,2015 年 10 月 23 日; (7)《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浙环发〔2012〕10 号,2012 年 2 月 24 日; (8)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省级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考评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省级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考评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省级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考评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省级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考评的通知各有关市、县(市、区)农业局:根据省农业厅《关于实施强龙兴农示范工程的意见》(浙农计发[2007]22号)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深化省级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决定对2005-2006年实施的29个省级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开展考核评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县(市、区)农业局对照《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考核评价标准(试行)》,组织做好本县(市、区)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自评工作,将自评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见附件2)装订成册后,务必于12月5日前报厅产业信息处。

二、省厅将于12月10日起对自评基本分达85分及以上或总分95分及以上的省级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进行复评。

对省级考核评价达到标准的,将授予“浙江省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称号;对未能达到标准的,所在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要向省厅作出书面情况说明。

联系人:袁益钧;联系电话:*************。

附件:1.省级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考核评价标准(试行)2.自评报告的相关附件目录3.2007年度省级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考核名单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1:省级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考核评价标准(试行)单位名称(盖章)自评得分:项目指标及赋分序数标准满分自评分得分备注一、园区规划(15分)1选址合理。

园区交通方便,土地平整,连片集中无纠纷。

选址科学,生态环境好。

32总体规划。

有总体规划,功能定位准确,区块布局科学,投资估算合理,资金筹措方式可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0.08.01
•【字号】浙环发〔2010〕48号
•【施行日期】2010.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决定
浙环发〔2010〕48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推进环保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要求,我厅对近年来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并清理,决定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60件,废止的7件。

现将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〇年八月日附件
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生态文明教育基地评审办法

生态文明教育基地评审办法

“自治区生态文明教育基地”考核测评指标
(试行)
测评单位(全称):
测评总分:
测评组负责人签名:
自治区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说明
一、自治区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的定义
自治区生态文明教育基地是指具备一定生态景观或教育资源,能够充分体现人与自然和谐价值观,生态功能、教育功能及社会效益显著,经自治区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审定委员会命名的场所。

其类型包括: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治区级森林公园,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及湿地公园;野生动物园、树木园、植物园、古树名木园、自然博物馆、标本馆、生态建设纪念馆、风景名胜区;林业工程、特色林果基地;重要林区、沙区、林场;野生动物救护繁育单位、鸟类观测站和青少年教育活动基地、学校、文化场馆。

二、自治区生态文明教育基地考核测评指标的内容
测评体系主要包括“组织建设”、“典型和示范性”、“文化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建设”、“创建活动”六个方面的测评内容,共设置26个测评标准。

每个测评标准都赋予相应的分值,并有相对应的测评方法。

三、自治区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的测评方法
主要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材料审核(以查验测评近三年的材料为主)、实地察看、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

四、自治区生态文明教育基地测评指标的适用范围
测评指标适用于对自治区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创建申报、专家评审、实地核验、届满复验的测评验收。

五、分值构成
1.基本分值:100分。

测评结果80分以上(含80分)为测评验收合格。

2.加分分值:20分。

获得地区(州、市)级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称号的单位加分20分。

“自治区生态文明教育基地”考核测评指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修编)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3.09
•【字号】浙政函〔2024〕28号
•【施行日期】2024.03.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
的批复
浙政函〔2024〕28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你们《关于恳请批复〈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请示》(浙环〔2024〕4号)收悉。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以下简称《功能区划》),由你们公布并组织实施。

二、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或从事影响海洋环境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功能区划》相关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功能区划》,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三、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功能区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切实做好近岸海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守牢海洋生态环境安全底线,推动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协同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3月9日。

平湖新城吾悦广场

平湖新城吾悦广场
附表 附表 1 建设项目审批登记表
环境影响报告表
杭州忠信环保科技限公司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平湖新城吾悦广场
建设单位
平湖新城万博商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314200
建设地点
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方路南侧、南市路东侧
立项审批部门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批准文号
4
环境影响报告表
杭州忠信环保科技限公司
工程 类别
名称
表 1-1 建设项目组成一览表 工程内容及规模
建筑面积为 74008 平方米,包括商铺、多奇妙儿童乐园、快时尚、电玩、健身、
购物中心 餐饮、影城等,其中商铺各层均有分布,快时尚位于 1F,多奇妙儿童乐园、电
玩位于 3F,健身、餐饮、KTV、影城位于 4F
平发改投备[2017]2 号
建设性质
新建■ 改扩建□技改□
行业类别 及代码
K70 房地产业
占地面积(m2)
58753
绿化面积(m2)
5886
总投资 (万元) 评价经费 (万元)
105652
环保投资 (万元)

270 预投产时期
环保投资占 总投资比例
0.26%
2022 年 12 月
1.1 项目由来
平湖新城吾悦广场位于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方路南侧、南市路东侧,占地面积 58753
⑴《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 年 8 月 29 日修订,2016 年 1 月 1 日施行);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 2 月 28 日修订,2008 年 6 月 1 日起 施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04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0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5月31日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为推进“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有关规划计划、《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深化生态文明示范创建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规划纲要(2020—2035年)》,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与形势(一)“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十三五”期间,我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实施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统筹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能力建设,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持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阶段性胜利。

全面打响蓝天、碧水、净土、清废四场战役,国家“大气十条”“水十条”考核持续保持优秀,环境空气质量在长三角区域率先实现全省达标。

2020年,设区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25微克/立方米,日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3.3%,比2015年分别降低43.2%和提高9.5个百分点,50个县级以上城市建成清新空气示范区。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实施浙江省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实施浙江省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实施浙江省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实施浙江省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意见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宁波不发):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推进我省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根据省“十一五”农业发展规划,在全省指导建立一批不同模式的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现就实施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建设原则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绿色消费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核心,充分运用生态学、系统学的基本原理和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立足我省的科技、人才、资源优势和经济社会的先发优势,因地制宜、突出产业特色、创新管理体制和机制,使农业资源得到合理有效利用,农产品质量更加安全优质,走出一条新型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农业路子,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2.建设原则。

一是坚持协调发展原则。

园区的选址、定位应紧密结合区域性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地方特色产业。

园区规划应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并与新农村发展规划等相协调。

二是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同时,切实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以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推进主导产业向纵深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是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化运作、多元化投入原则。

因地制宜采用灵活多样的投资运作方式、产权和运行管理机制,不断完善以业主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投入机制。

四是坚持突出创新,效率优先原则。

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的同时,结合当地实际加大科技与管理创新力度,把创新的理念贯穿于园区的建设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1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1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1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绿色创建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浙江省绿色创建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42号)精神,深入开展各类绿色创建活动,着力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切实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富饶秀美、和谐安康”的生态浙江为目标,以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扎实推进并不断拓展提升各类绿色创建活动,弘扬生态文明理念,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努力构筑共建共享生态文明的良好格局,把我省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

力争到2015年,全省各类绿色创建活动继续保持全国前列,形成一批在全国具有较强示范性、典型性的绿色创建示范点;培育和传播生态文化的机制基本形成,生态文明宣传普及率不断提高,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二、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全民参与。

坚持多方联动、整体推进,注重把绿色创建活动与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结合起来,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绿色创建活动,着力改善人居环境,增进民生福祉。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坚持绿色创建活动与各地实际相结合,充分利用各地的自然社会条件,充分尊重当地群众的意愿和首创精神,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绿色创建活动。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现代农业主导产业示范区和特色农业精品园创建点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现代农业主导产业示范区和特色农业精品园创建点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现代农业主导产业示范区和特色农业精品园创建点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
•【公布日期】2011.08.31
•【字号】浙农产发[2011]12号
•【施行日期】2011.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现代农业主导产业示范区和特色农业精品园创建点名单的通知
(浙农产发〔2011〕12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园区办、农业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6号)和省农业园区办公室《关于组织做好创建省级现代农业园区申报工作的通知》(浙农园办〔2010〕1号)精神,在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设区市农业园区办和人民政府推荐的基础上,经组织专家评议,确定了第二批省级现代农业主导产业示范区创建点107个、特色农业精品园创建点351个。

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各地要根据设施装备优良、技术模式先进、产品优质安全、经营机制创新、管理服务到位、示范效应明显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建设方案、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积极推进创建工作,为推进我省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作出新贡献。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1:
附件2:
第二批省级特色农业精品园创建点名单。

环保法规标准清单

环保法规标准清单

27 国务院令第641号 28 国发〔2013〕37号 29 国发〔2015〕17号 30 国31 10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2 05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3 06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4 13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5 18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6 22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7 25号 38 环境保护部令 第36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27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40 28号
适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环保篇)
序号 法规/标准编号 A、国家法律 1 宪法 2 主席令第22号 3 主席令第77号 4 主席令第31号 5 主席令第72号 6 主席令第48号 7 主席令第48号 8 主席令第07号 9 主席令第31号 10 主席令第69号 11 主席令第48号 12 主席令第87号 13 主席令第04号 14 国务院令284号 15 主席令第23号 16 主席令第21号 17 主席令第61号 B、国务院法规 17 国务院令253号 18 国务院令284号 19 国务院令第369号 20 国务院令 第408号 21 国发〔2005〕39号 22 国务院 23 国务院令第508号 24 国务院令第559号 25 26 国办函[2012]147号 法释〔2013〕15号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 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 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正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2015)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颁布日 2004/3/14 2014/4/24 1996/10/29 2015/9/6 2002/6/29 2016/7/2 2016/7/2 2003/8/27 2004/12/29 2007/8/30 2016/7/2 2008/2/29 2008/8/29 2000/3/20 2009/12/26 2009/12/29 2016/12/25 1998/12/1 2000/3/20 2003/1/2 2004/5/30 2005/12/3 2006/1/24 2007/10/9 2009/8/12 2012/8/21 2013/6/17 2013/10/2 2013/9/10 2015/4/2 2016/5/28 1992/8/14 1999/6/23 1999/7/8 2001/12/27 2003/10/8 2004/6/23 2005/4/25 2015/9/28 2005/8/30 2005/9/19 生效日 2004/3/14 2015/1/1 1997/3/1 2016/1/1 2003/1/1 2016/9/1 2016/9/1 2004/7/1 2005/4/1 2007/11/1 2016/9/1 2018/1/1 2009/1/1 2000/3/20 2010/4/1 2010/7/1 2018/1/1 1998/12/1 2000/3/20 2003/7/1 2004/7/1 2005/12/3 2006/1/24 2007/10/9 2009/10/1 2012/8/21 2013/6/19 2014/1/1 2013/9/10 2015/4/2 2016/5/28 1992/10/1 1999/10/1 1999/7/8 2002/2/1 2003/10/8 2004/7/1 2005/6/1 2015/11/1 2005/10/1 2005/11/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7•【字号】浙政发[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通知(浙政发〔2006〕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更好地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促进旅游事业发展,经研究,同意宁波天童--五龙潭等5处风景名胜区为省级风景名胜区,泰顺承天氡泉景区纳入九峰省级风景名胜区。

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政府和各级风景名胜行政主管部门,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切实把风景名胜区保护好、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为丰富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发挥积极的作用。

附件:浙江省第六批省级风景名胜区名单及简介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浙江省第六批省级风景名胜区名单及简介〔天童--五龙潭〕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由天童、五龙潭、阿育王寺三大景区、154个景源组成,总面积58.6平方公里。

景区文化底蕴深厚,拥有1700多年历史且总体格局和建筑风貌保存完好的天童寺、阿育王寺,吸引了历代文人墨客并留下了众多诗词歌赋。

天童是浙江东部唯一保存较好的典型的中亚热带常绿阔叶林生态系统,植物种类丰富,具有重大的研究价值和观赏价值。

景区内自然风光旖旎,飞瀑幽潭,形态多变;奇峰怪石,别有风韵。

〔三衢石林〕位于常山县宋畈乡,由三衢山、小古山、大古山三部分组成,总面积约26平方公里。

景区内岩溶地貌分布面积大,类型多样,发育有多种多样的石芽、溶沟、峡谷以及由崩塌形成的天坑、水流形成的溶井、溶洞等,岩层中还分布有丰富的笔石、珊瑚、腕足类古生物化石,极具科普、科考价值。

景区内植物多样性明显,涵盖了常绿与落叶的乔、灌、藤、蕨、草等多种类型,发现有我国特有的植物黑壳楠,以及在灰岩层罕见的浙江樟、紫楠等。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农科发[2011]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1.01.24【实施日期】2011.0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浙农科发〔2011〕1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发改委(局)、财政局、环保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61号)精神,加快推进现代农业、生态省和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决定在全省开展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活动,以点带面推动生态循环农业健康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建设一批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县、示范区、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是省委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要求,也是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的重要内容。

开展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活动,有利于牢固树立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理念,加快形成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生态循环农业推进体系;有利于统筹规划产业生态布局,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态循环农业产业经营体系;有利于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加快形成一批农业资源保护、投入集约节约、生产全程清洁、废物循环利用、产品安全优质的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带动体系。

各地要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要求,着眼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扎实开展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活动。

二、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的主要内容“十二五”期间,以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为平台,实施生态循环农业“2115”示范工程,即在全省创建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县20个、示范区100个、示范企业100个、示范项目500个。

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0〕147号省环保局,各市、地、县物价局:为了规范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收费管理,保证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下发的《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88]环监字第085号)和《浙江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之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调整和制定浙江省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的专业技术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

由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委托的计量检定、质量检验收费按国家有关质量检验和计量检定的规定执行。

二、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环境监测机构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在上下浮动25%的范围内,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服务应按照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

凡接受委托开展专业技术服务的,应签订委托协议,并由委托方付费。

监测服务均应提供书面监测报告。

四、下列情况不得收费:㈠上级下达的例行环境监测工作、污染源监督检测任务;㈡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㈢已有明确经费开支渠道的外省市和本省协作进行的科研课题;㈣为下级环境监测单位作技术指导或解决疑难问题;㈤机动车年检等强制性检验中的机动车尾气测试;㈥其它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项目。

五、今后新增加的专业服务收费项目,根据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性质、难度和实际消耗,由省环境保护局审核后报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六、本通知自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收费标准中有关计算单位含义“点”—监测点“项”—监测项目“个”—样品个数,“单样”—单个样品“次”—监测次数“孔”—专门设置的监测孔“单源”—单个污染源监测点、孔的设置、样品个数和监测次数均按照国家发布的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定。

浙江省生物多样性评估

浙江省生物多样性评估

附件1浙江省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评价实施方案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二○一一年三月1.项目背景生物多样性是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基础,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

丰富的优良基因可以给一个国家带来财富,给人类带来文明。

生物多样性具有直接、间接和潜在的等多方面的价值,在提供实物、工业原料、医药等来源,维系自然界物质循环、能量转换、净化环境、改良土壤、控制病虫害、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小气候、促进生物进化和自然演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作为人类生存基础的生物多样性受到越来越严重的威胁。

在过去20年中所有的鸟类生物群落均出现了退化现象。

两栖类和哺乳动物等类群可能比鸟类退化更严重;在高等生物类群中,约有12~52%的物种面临灭绝危险。

由于生境的丧失、不合理的利用与过度开发、外来物种入侵、气候变化等原因,我国生物多样性丧失问题也十分突出,一些特有动植物和重要经济动植物的原有分布生境迅速萎缩,有的甚至彻底消失。

据《中国物种红色名录》估计,脊椎动物受威胁比例为35.9%,近危比例为8.5%。

裸子植物分别为69.9%和21.2%,被子植物分别为86.6%和7.2%,因此加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已显得十分紧迫。

生物多样性评价是客观了解生物多样性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科学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础工作和重要手段。

通过评价,不仅可以了解生物多样性的现状与演变过程,而且可以识别主要威胁因素,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生物多样性评价,是认识生物多样性的现状与动态变化过程的有效途径,是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管理的基础工作和重要手段。

通过生物多样性评价,可以识别威胁生物多样性的主要驱动力,了解生物多样性的现状与动态变化过程,提出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适应性措施。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起开始研究生物多样性评价指标。

马克平(1994)论述了生物多样性测度指标,张峥等(1999)提出了湿地生态系统评价指标体系,曾志新等(1999)初步研究了生物多样性评价指标体系。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森林和野生物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通知-国发[1988]30号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森林和野生物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通知-国发[1988]30号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森林和野生物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通知(1988年5月9日)国发〔1988〕30号国务院同意林业部提出的第二批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共计二十五处),现予公布。

望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国务院批准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规定》,落实保护范围和保护对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乱砍滥伐森林,制止乱捕滥猎珍贵稀有野生动物,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和建设工作。

有关保护区的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由地方政府解决。

附:第二批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名单(国务院1988年5月9日公布)一、雾灵山自然保护区位于河北省兴隆县北部,属燕山山脉,面积一万六千多公顷。

1983年省政府批准建立。

本区属暖温带大陆季风区,保护区内古木参天,鸟兽繁多,被中外学者称为华北植被类型的代表。

二、历山自然保护区位于山西省南部中条山东面,面积二万三千多公顷。

1983年省政府批准建立。

本区生物资源丰富,仅种子植物就有千余种,陆栖脊椎动物有二百余种,列入国家级保护珍稀动物的有十六种。

三、大青沟自然保护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面积八千多公顷。

1980年自治区政府批准建立。

本区是风沙干旱地区保存下来的一片珍贵阔叶林,被誉为“八百里旱海”中的一颗明珠,对于防风固沙和开展有关科学研究具有重要价值。

四、白石砬子自然保护区位于辽宁省宽甸县境内,面积六千多公顷。

1981年省政府批准建立。

本区是典型的原生型红松阔叶混交林。

已鉴定的高等植物九十余科,近千种,脊椎动物一百七十多种,辽东四条较大河流发源于此,是重要的水源涵养区。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第六批省级生态县(市、区)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第六批省级生态县(市、区)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1期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
第六批省级生态县(市、区)的通知
浙政发〔2013〕5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生态市、县(市、区)创建工作,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经研究,决定命名富阳市、宁波市北仑区、海宁市、舟山市定海区、舟山市普陀区、常山县、玉环县、三门县为第六批省级生态县(市、区)。

希望被命名的省级生态县(市、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巩固和发展创建成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以治水为突破口,扎实开展“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大力发展生态经济,积极培育生态文化,不断改善生态环境,为打造美丽浙江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5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
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3〕15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公开
—3—。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浙江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协调小组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3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浙江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协调小组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3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浙江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协调小组
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浙江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协调小组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4〕13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省政府决定成立浙江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协调小组。

现将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袁家军(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夏海伟(省政府副秘书长)
谢力群(省发改委主任)
成员:于跃敏(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严杰(省农办副主任)
周华富(省发改委副主任)
蔡刚(省经信委副主任)
魏跃华(省财政厅副厅长)
盛乐山(省国土资源厅总规划师)
方敏(省环保厅副厅长)
吴雪桦(省建设厅副厅长)
李良福(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冯强(省水利厅副厅长)
陈利江(省农业厅副厅长)
杨幼平(省林业厅副厅长)
陈瑶(省文化厅副厅长、省文物局局长)
王杰(省统计局副局长)
包纯田(省金融办副主任)
徐立毅(杭州市常务副市长)
陈伟俊(湖州市市长)
黄志平(丽水市市长)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周华富兼任办公室主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5日
——结束——。

浙江省生态文化协会、浙江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浙江省生态文化基地”遴选命名活动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文化协会、浙江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浙江省生态文化基地”遴选命名活动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文化协会、浙江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浙江省生态文化基地”遴选命名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浙生协[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生态文化协会、浙江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浙江省生态文化基地”遴选命名活动的通知(浙生协〔2014〕3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生态文化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围绕省委、省政府实施的“五水共治”、“五措并举”整体部署,按照“五年绿化平原水乡,十年建成森林浙江”的总要求,进一步弘扬生态文化,深入挖掘全省生态自然资源和生态人文资源,经研究,决定2014年继续开展“浙江省生态文化基地”遴选命名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开展“浙江省生态文化基地”遴选活动,旨在树立全省生态文化建设先进典型,贯彻“两富浙江”精神,推进“美丽浙江”建设,发展绿色生产,倡导绿色生活,促进全省基层乡村、企业、学校、森林公园(林场)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开展“浙江省生态文化基地”遴选活动,有利于深入发掘民间生态文化资源,保护和弘扬各地独具民族特色和区域特点的生态文化传统,加快和完善全省生态文化体系建设;有利于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意识和生态文明理念;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绿色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申报程序1、请各县生态文化协会(未成立协会的暂由林业主管部门代办,下同)按照《“浙江省生态文化基地”遴选命名管理办法》(浙生协〔2013〕01号)确定的条件和要求,组织本地区的初评和推荐工作(初评形式不限)。

2、请各县将初评选定的生态文化基地报至所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每县(市、区)限报1个。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生态办发[2006]6号
关于命名第二批浙江省生态环境教育示范基地的
通知
各市、县(市、区)生态办、环保局: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弘扬生态文化,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省生态办和省环保局联合开展了“浙江省生态环境教育示范基地”创建活动。

根据创建要求和考核标准,经各地组织申报推荐、资料审查、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和媒体公示等程序,现确定浙江自然博物馆等29个单位为第二批浙江省生态环境教育示范基地,杭州市环保局等5个单位为优秀组织单位,特给予表彰。

希望受表彰单位再接再厉,保持优势,查漏补缺,充分发挥教育、示范和辐射作用,继续做好生态环境教育工作,为提高全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推进我省的生态省建设作出贡献。

附件:1、第二批浙江省生态环境教育示范基地名单
2、创建第二批浙江省生态环境教育示范基地优秀组织单位
二ОО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第二批浙江省生态环境教育示范基地名单
1、浙江自然博物馆
2、杭州钢铁集团公司
3、宁波市高钱生态村
4、绍兴市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5、金华市青少年宫
6、衢州市七里乡黄土岭村
7、黄岩永宁公园
8、天台县博物馆
9、浙江华海药业公司
10、德清县下渚湖湿地风景区
11、宁波市北郊社区
12、义乌市香山小学
13、常山县国家地质博物馆
14、桐乡市华庄生态农业园
15、江山市江郎山风景名胜区
16、温岭市泽国第四中学
17、浙江大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18、乐清市虹桥文星中学
19、永嘉县埭头村
20、千岛湖国家森林公园
21、杭州市四堡污水处理厂
22、舟山海洋科技馆
23、岱山县东沙小学
24、平湖市澳多奇生态农庄
25、浙江乌岩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6、诸暨五泄风景名胜区
27、新昌县硅化木国家地质公园
28、龙游石窟景区
29、景宁县大漈乡
附件2:创建第二批浙江省生态环境教育示范基地
优秀组织单位
1、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2、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3、衢州市环境保护局
4、绍兴市环境保护局
5、金华市环境保护局
主题词:环保命名示范基地通知
抄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浙江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年12月31日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