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策略的思考
解决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的策略解析
解决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的策略解析【摘要】农村山林权属纠纷是当前农村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
本文从研究背景和问题意义两方面入手,结合农村山林权属纠纷的现状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策略思考。
具体包括加强制度建设、推动政策落实和加强宣传教育等方面。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望全面推进解决农村山林权属纠纷工作,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我们需要意识到这一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实现农村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和科学化,建设美丽乡村和谐家园。
【关键词】农村山林权属纠纷、策略解析、制度建设、政策落实、宣传教育、解决工作。
1. 引言1.1 研究背景农村山林权属纠纷是指农村地区涉及山林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方面的纠纷。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结构的调整,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一方面,由于农村地区的集体所有制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的变革,农村山林资源的所有权归属不清晰,容易引发纠纷;农村山林资源的开发利用不规范和管理不到位也加剧了纠纷的产生。
解决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也关乎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民生问题。
研究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社会影响,需要全面探讨问题的成因和解决的策略路径。
1.2 问题意义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一直是我国农村面临的重要难题之一。
解决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不仅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通过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减少社会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解决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农村山林资源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而权属纠纷的存在会影响资源的合理利用,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
只有解决了权属纠纷问题,才能更好地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在山林地区发生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等方面的纠纷和争议。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山林土地的利用和开发日益频繁,土地权属争议也日益突出。
这些争议往往涉及多方利益的博弈,不仅影响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山林地区的社会秩序和资源保护。
背景介绍中,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发生与多方因素密切相关。
一方面,土地使用权的界定不明确、流转不规范、登记不及时等问题使得土地权属产生歧义,容易引发争议。
地方政府管控不严、执法不力、治理不力等问题导致了土地资源的滥用和乱用,进一步加剧了权属纠纷。
法律法规的不足和监管体系的薄弱也给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带来了挑战。
对于山林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必须深入分析其原因和存在的问题,寻找有效的调处对策,以促进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维护社会稳定和资源保护的平衡。
1.2 问题概述在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中,问题概述是关键的一环。
土地权属争议的存在不仅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利益,也牵涉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价值性,山林土地的权属争议愈发凸显。
问题概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土地权属争议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利用。
在山林土地的管理中,若出现所有权归属不清、多个主体都声称拥有同一块土地的情况,就会导致资源被闲置、被破坏,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土地权属争议增加了社会矛盾和纠纷。
在土地所有权不明确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争夺、抢占、纠纷等矛盾,甚至引发诉讼、打架等严重后果,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土地权属争议影响了山林土地资源的合理规划和开发利用。
由于土地权属争议的存在,很难进行有效的规划和利用,导致了资源的闲置和开发效率的降低,制约了山林土地资源的发展潜力。
解决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问题亟待有效措施和对策的制定,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稳定的维护。
2. 正文2.1 土地权属争议的原因1. 法律制度不完善:在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下,土地权属关系复杂,存在着土地权属证明不完善、土地管理权限不清晰等问题,容易导致土地权属争议的产生。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对山林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或使用权的争议,是农村土地权属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中国农村,山林土地资源丰富,然而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法律法规不健全、行政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山林土地权属争议频发,给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本文将从问题和对策两个方面对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进行探讨。
一、问题1. 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对山林土地所有权的界定和权属登记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导致了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发生。
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许多山林土地的所有权不明确,缺乏明确的权属证明;法律对于山林土地的权属界定和登记并没有明确规定,难以对争议进行准确的调处。
2. 公共利益与农民利益的冲突山林土地资源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农民的利益之间的矛盾。
在保护环境、生态修复等方面,需要对山林土地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但这可能与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益相冲突,导致争议的发生。
3. 行政管理不到位在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过程中,行政管理的不到位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方面,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山林土地的监管力度不够,容易导致不法分子非法侵占山林土地;对于争议的调查和调解力度不够,导致争议得不到妥善解决,甚至长期悬而未决。
2. 加强调查和调解力度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山林土地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侵占山林土地行为,加强对争议的调查和调解力度,通过合法、公正的渠道解决争议,确保农民权益得到保护。
3. 强化政府与农民的沟通与合作政府应加强与农民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听取农民的声音和诉求,提前预防和化解争议。
可以设立农民权益保护组织,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和纠纷调解服务,解决争议时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
4. 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解决山林土地权属争议问题的过程中,应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完善土地确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的土地权属登记体系,加强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保护,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在山林及其周边地区涉及土地权属、使用权等方面的纠纷。
这些争议可能涉及违法占用、非法采矿、盗伐等问题,给当事人带来不小的困扰。
如何有效地调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争议存在的问题出发,探讨相关的对策和解决办法。
一、问题存在1. 信息不对称:山林土地权属争议常常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一方面,当事人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土地使用权归属情况,导致争议的发生和持续;相关部门和机构也难以全面掌握各种权属情况,难以及时介入调处。
2. 执法不严格: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不严格的情况,对于违法占用、盗伐等行为未能及时进行处理,导致争议问题不断升级,给当事人和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3. 缺乏有效调处机制:在一些地区,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缺乏有效的调处机制,导致争议难以及时得到解决,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对策和解决办法1. 加强信息公开和权属登记: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对于山林土地权属信息的公开和登记工作,确保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2. 强化执法力度: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于山林土地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严格打击违法占用、盗伐等行为,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3. 设立专门调处机构: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加强对争议的调解和处理。
通过专业的人员和程序,积极化解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4. 建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在一些复杂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中,可以适当介入司法机构进行公正的裁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5. 推动法律法规的完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三、相关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地山林土地权属争议长期存在,多次发生不明违法占用、盗伐等行为。
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执法不严格等问题,导致争议一直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山林权属纠纷确权调处对策思考
的 办 案 机 制。 另 一 方 面 ,高 素 质 的
几个 确权 阶段 有一 个基本 的 了解。
我 国 山林 权 属 政 策经 历 了 四 次 大 的 变 革 和 调 整 ,形 成 了相 应 的 山 林 权 属 书 证 ,即 解 放 初 期 的 土地 改 革 运
动,确 定土地个人所 有,为群 众颁 发 了土地 证 ;此 后 的合作 化运 动 ,
个人 所 有 土地 山林 随人 入 社 ,土 地 、 山 林 集 体 所 有 :16 年 至 16 年 91 93 林 业 “ 固定 ”颁 发 了林 权 执 照 : 四 18 年 至 18 91 93年 林 业 “ 定 ” 颁 三
发 了林 权 证 。这 些 土 地 、 山林 政 策
事实 是否清 楚 ,证 据是 否确 凿; . 4 确 权 决 定 所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等 法律 规 范是 否 正 确 、恰 当。 一 般
有权 加 以规 定 ,也适 用合 同法调 整。
调 整所 形 成 的权 属 证 书 、登 记 确 权 底 册 等 书证 ,是 确 定 山林 权 属 的主
要 证据 。 要 正确 认 定 山林 权 属 纠纷
中这 些书 证及 相关 材 料 的法律 效 力、 证 明作 用 ,必 须 把 握 当 时的 社 会 政 治、 法律 、 策背 景 , 政 根据 其客 观性 、 合 法性 、 关 联性 ,依 据 现 行 法 律 规
认 定 山 林权 属 纠 纷 证 据 。 山 林 权 属 纠 纷 案 件 证 据 的 审 查、 认 定 ,是 正
为解 决 从 当事 人 申请 调 处 到 山 属 最 终 确 定 的整 个 过 程 中 存 在 种 矛 盾 及 问题 ,切 实保 障 当事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在山林地区发生的关于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承包经营权等方面的权属纠纷。
这类争议涉及到多方利益,可能涉及到地方政府、村民、农民、开发商等多方利益主体。
而这些争端的处理往往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可能的对策。
一、问题分析1.法律不完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调解受到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影响,然而当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山林地区土地权属争议的规范仍然不够完善,导致在具体的权属纠纷中难以找到明确的依据,给调解工作带来了困难。
2.调解途径狭窄在山林地区,由于交通、信息不畅通,当地群众对于法律法规、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了解不足,遇到土地权属争议时往往容易采取激烈的手段进行斗争,而不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端,这加大了土地权属争议的复杂程度。
3.民众意识不足部分山林地区的农民对于自己的土地权益并不够重视,一旦发生争议,容易轻易放弃自己的权益,或者滋生懈怠情绪,最终导致争议无法通过合理途径解决。
二、对策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应当针对山林地区的实际情况,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建立起更为完善的山林地区土地权属争议解决机制。
2.提升群众法律意识政府应当加大对山林地区群众法律意识的宣传力度,提高他们对于自身权益的认识和保护意识,倡导他们依法维权。
3.设立调解中心针对山林地区的土地权属争议,可以设立专门的调解中心,专门负责对这类争议进行调解,同时在当地推广普法宣传活动,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4.加强对冲突预防政府部门应当对于山林地区的土地权属矛盾进行有效的监测与识别,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矛盾的扩大与升级。
5.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在山林地区尤其是偏远地区,应当加强调解员队伍的建设,提升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为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提供有力的保障。
对于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需要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广大群众共同协作,寻求可行的解决对策,保障山林地区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山林权属问题的争议及解决对策
关于山林权属问题的争议及解决对策标题一:山林权属问题的背景与现状分析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增长速度的加快以及经济发展的巨大需求,山林资源成为越来越多的资源寻求者的对象。
然而,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司法等问题不同,山林权属的归属一直存在争议。
长期以来,城市化道路上的山林财产确权一直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关注的重要问题。
尽管有着相关法律和政策保障,但实际操作中常常存在问题,导致一些森林资源面临剥削和破坏。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历史、政治、社会、地理和经济等方面对山林权属的背景和现状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其复杂性并寻找解决方法。
标题二:山林权属争议的原因分析山林资源的归属权一直是一个复杂的司法问题,也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
典型的争议包括不动产证的灭失、权属权利的受损、自然灾害等。
各方争论不休,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深入分析每一种情况的原因,以寻找解决方案。
标题三:山林权属争议的影响分析山林权属争议已经对社会、经济、政治和环境产生了巨大影响。
林业资源被侵蚀,环境被恶化,地域灾害的发生频率增加,经济受到极大的扰动。
这些影响对经济和社会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
我们必须对山林权属争议的潜在影响进行分析,以便为减少这些影响寻找解决方法。
标题四:面临山林权属争议的相关方的利益分析山林权属争议的各方利益往往十分复杂。
它们包括资源寻求者、山林归属使用者、环保组织和相关政府,这些利益在多方面才能得到平衡。
我们必须对每一方的利益进行分析,以便寻找解决方案。
标题五:减少山林归属争议的策略减少山林权属争议是任何政府和社会组织如今面临的挑战。
我们需要通过建立新的法规、加强执行、鼓励绿色开发等措施来减少山林权属争议。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法规、提高执法效率、开展宣传教育等,为更长远的减少山林归属争议创造条件。
标题六:解决山林归属争议的方法解决山林权属争议不仅需要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和监管力量,还需要依靠公众和社会组织的参与和支持。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山林资源作为自然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山林资源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山林纠纷问题也随之而来。
解决山林纠纷,对于保护山林资源、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并采取有效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1. 调处机构不完善目前,我国山林纠纷调解工作由林业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等多个部门共同承担,但是协调不同利益方之间的纠纷仍然存在问题。
各个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往往因为利益分歧,导致调解工作不够公正、客观。
2. 调解人员素质不高当前从事山林纠纷调解工作的人员多为基层干部和乡村民众,他们缺乏专业性的培训和理论知识,往往无法很好地处理复杂的山林纠纷案件。
这导致了许多纠纷在调解过程中难以得到有效解决,拖延甚至加剧了矛盾的发展。
3.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山林纠纷调解工作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支持,导致调解过程中缺乏司法保障,这给相关部门的调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4. 调解工作机制不畅山林纠纷调解工作的机制不够畅通,面临着调解效率低、调解质量差等问题。
这使得许多山林纠纷案件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甚至发展成为恶劣的局面。
二、对策建议1. 完善调解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山林纠纷调解机构,由专门机构主导,各相关部门负有协助的职责,推动山林纠纷的调解工作更为有序、高效。
2. 加强调解人员培训应当加大对山林纠纷调解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调解能力,增强岗位使命感和责任感。
3. 健全法律法规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建立健全的山林纠纷调解法律法规,为调解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这样可以保障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
4. 健全调解机制完善山林纠纷调解机制,建立起快速、高效的调解机制,提高解决纠纷的速度和质量。
加大对山林纠纷的预防工作,减少纠纷的发生。
5. 建立专业调解团队应当建立专门的山林纠纷调解团队,由专业人员组成,进行长期的调解工作,为群众提供专业化的纠纷调处服务。
浅谈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
浅谈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1. 引言1.1 研究背景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涉及到广泛的领域和利益关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建设的不断推进,山林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愈发引起人们的重视。
由于山林资源的特殊性质和复杂性,容易引发各种权属纠纷和争议,给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带来了很大困扰。
研究背景这一部分将对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旨在找出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为进一步开展研究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
通过深入挖掘山林资源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疑点,探讨合理有效的处理方法和解决方案,有助于推动山林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与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意义: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是当前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影响。
山林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解决山林权属纠纷能够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山林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山林权属纠纷是群众生产生活中频繁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和谐。
通过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能够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
开展山林确权工作有利于推动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水平。
深入研究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的问题,对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2. 正文2.1 山林权属纠纷的现状山林权属纠纷的现状十分复杂且普遍存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土地流转的不断推进,山林资源的利用和管理问题变得日益突出。
一方面,一些农民在林地上搭建房屋或种植作物,导致了山林权属混乱和纠纷频发。
一些地方政府对山林资源的管理不到位,导致一些私人团体或个人非法占用山林资源,加剧了权属纠纷的发生。
一些山区地势复杂,边界不明确,容易引发权属纠纷。
在一些偏远山区,由于基础设施滞后、监管不到位,山林资源的利用和管理问题更加突出。
浅谈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
浅谈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山林权属纠纷是一种常见的土地纠纷,容易由于移交程序不规范、证明文件不清晰等各种原因引起。
这类问题一般都需要通过调解来解决。
在调解山林权属纠纷时,一定要注意下列问题:1、加强调查研究,充分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在进行山林权属纠纷调解之前,必须了解相关的基本情况。
这包括了解土地单元的基本情况,如土地性质、规划用途、区域及周边环境、用地标准等;以及土地权属、使用情况、转让过程及手续等。
只有掌握了这些基本情况,才能更好的进行后续的调解工作,防止出现偏差。
2、严格依法处理,确保调解结果合法由于山林权属纠纷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等问题,需要征用土地,因此在调解时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调解结果不合法,后果将不堪设想。
为了确保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当事人和工作人员在调解期间一定要遵照法律和规定行事,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各种证据和材料,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确保调解结果的合理和有效。
3、积极开展各项工作,使调解效果更好在山林权属纠纷调解过程中,对于涉及的复杂问题和疑点,调解员需要积极开展各项工作,以使调解效果更佳。
如有必要,可以建议当事人私下协商并制定详细的调解方案;如果双方存在较大分歧,可以建议引入相关专家进行调解等等。
调解员还应该注意和调解的当事人进行沟通和交流,以达成共识和妥善处理问题。
4、调解后续处理和确权工作在完成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后,还需要进行后续处理和确权工作。
后续处理工作包括对调解方案的落实和监督,确保相关当事人及时遵照调解方案和相关约定进行下一步的处理。
同时,在落实这些方案和约定时还需要注重规范操作、审慎处理和加强监督,以确保调解结果的顺利实现。
在确权和登记工作方面,需要及时进行认领、抵押和转让等相关手续,并对地图、档案和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和更新。
这些工作的完成对于确保调解结果的合理有效具有重要意义,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需要注意相关的问题和事项。
林权争议原因分析与解决方法
林权争议原因分析与解决方法一、引言林权争议是指在林地使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因地域利益、土地所有权、政策法规等方面的矛盾而引发的纠纷和争议。
我国林权争议问题一直存在,并且在农村地区尤为突出。
解决林权争议,不仅关乎农村稳定、社会和谐,更关系到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深入分析林权争议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法,对于保护林权、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林权争议的原因分析1.土地制度改革不彻底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进行了土地制度改革,推动了农村土地承包经济发展。
由于林地的特殊性,林地承包经济制度改革并不彻底,导致了林地流转难、承包关系不清晰,从而产生了林权争议。
一些乡村林地的权属归属不清,产生了多头承包、合同乱象等问题,进而引发了林权纠纷。
2.林地资源价值发挥不充分在一些地区,由于缺乏有效的林地管理机制和经营手段,林地资源的价值无法得到充分发挥。
部分农民为了谋取更大经济利益,侵占、砍伐、非法开垦林地,使得出现了林权争议。
一些农村集体林区内部管理混乱,导致了内耗、恶性竞争等问题,使得林权争议进一步恶化。
3.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的林地政策法规存在一定的不完善性,未能完全覆盖各类林权争议的解决范围。
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法规时,考虑不周,导致了一些弊端,使得冲突和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
由于一些地方林业执法力度不够,导致林地资源保护得不到有效落实,进一步加剧了林权争议的边际化趋势。
4.缺乏相关知识和技能在农村地区,由于教育水平和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大部分农民缺乏林地管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缺乏科学和合理的林地管理知识,容易导致林权争议的发生。
一些农民对于林地的价值认识不足,对林权的保护意识不强,使得林地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出现了问题。
三、解决林权争议的方法1.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应当对农村林地承包经济制度进行彻底改革,明确农民的林地承包权利和义务,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改革后的林地承包经济制度应当具有稳定性、长期性和规范性,合理分配承包土地资源,确立明晰的权益关系,从源头上避免林权纠纷的发生。
山林权属问题的争议及解决对策.doc
山林权属问题的争议及解决对策1。
1策的不稳定性是引发纠纷的根本性因素ﻭﻭ,涉及5次林权策的大调整。
每次策变动,使得山林权属产生变化.“”时期,划给国有XX林场大面积的荒山,有的只有口头协议,有的即使有协议,但对利益分配不满,要求归还协议山场。
如XX县留田XX林场与XX乡下含等几个村联营的山林,村组集体因不满利益分配引发争议。
1.2历史遗留问题是引发纠纷的客观性因素ﻭﻭ林业“三定”时,相当一部分的权属登记,“指手为界”或索性“闭门造车",出现了文字记载不详、表述不清、重复填写、“一山两证”、面积与“四至”界线不符等权属不明的隐患。
ﻭﻭ1.3流转不规范是引发纠纷的主观性因素ﻭﻭ林改前,大部分集体经营的山林进行了流转,有的流转不规范;有的流转收入用途不公开;有的流转后群众没有得到利益。
但山林流转后都发生了经营活动,流转租金收入已不复存在.ﻭ1.4利益调整变化是引发纠纷的诱导性因素ﻭﻭ由于征地补偿款而引发的林权争议不断涌现。
受利益驱使,一些原本没有纠纷的林地,人为制造纠纷,甚至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侵害国有林权。
以国营含湖XX林场为例,由于该场多数山场富含稀土,周边群众凭1950年代的权属依据,对XX林场经营了50多年的山场提出权属要求;龙XX县XX乡李某,乘林改之机伪造证据,骗取林权证违法采伐国有林木。
ﻭﻭ1。
5灭荒造林和租山种果是引发纠纷的性因素灭荒造林时期,策把荒山收归集体统一造林,有林木收入后,在个人与村组集体之间引发林权争议;为了脐橙,以村组或乡镇名义签订林地流转协议,按1~2元/667m2a租金,流转农户林地种果,有的果园又经多次流转,林权关系更加复杂。
ﻭ2山林权属纠纷的特点ﻭ2.1突发性、集中性ﻭﻭﻭ林改以来,木材价格飙升、林地大幅升值导致原本长期处于潜伏状态的山林权属纠纷集中暴露和浮现.林业“三定”确权发证近30a,山上经济效益可观,林权纠纷矛盾频发。
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与当初林权发证的粗糙草率,引发冲突不断。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1. 引言1.1 林权纠纷概述林权纠纷是指围绕林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使用权、转让权等方面的争议和纠纷。
在我国,林权纠纷是一个长期存在并且比较突出的问题。
这些纠纷主要集中在林地的确权、流转、利用等方面,给当事人带来了经济损失,也影响了林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林权纠纷的形成原因很多,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不明晰、合同管理不规范、资源开发和保护矛盾突出、民众的环保意识不强等。
这些原因导致了林权纠纷的高发性和复杂性。
解决林权纠纷是保障林地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
通过法律途径、调解、仲裁、诉讼以及监管和执法手段等多种方式来解决林权纠纷,有利于明确权利关系、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管理。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监管力度,更好地维护林地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1.2 林权纠纷的影响林权纠纷的影响可以说是十分严重和深远的。
林权纠纷导致了森林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滥用,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的平衡和稳定。
林木被乱砍滥伐,林地被非法占用,大量珍稀植物和动物遭受损害,导致生态系统恶化,影响了整个地区甚至国家的生态环境。
林权纠纷也带来了社会稳定问题。
因为林权纠纷牵涉到土地、资源、经济利益等方面的利益分配问题,容易引发各种纠纷和冲突,甚至导致暴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和和谐。
林权纠纷还对当地经济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林木资源的过度开发导致了森林资源枯竭,导致当地林业产业的衰退,影响了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林权纠纷也影响了农民和土地流转经营的积极性,使农民无法有效利用林地资源进行农业生产,影响了当地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
林权纠纷的影响不容忽视,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2. 正文2.1 法律途径解决林权纠纷法律途径解决林权纠纷是一种常见且有效的解决方式。
在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保护林权的基础,也是解决林权纠纷的重要依据。
当发生林权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林权争议原因分析与解决方法
林权争议原因分析与解决方法林权争议是指在林地资源使用和管理中产生的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权益的争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林权争议已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给林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带来了很大困扰。
解决林权争议,需要分析其产生原因,并探讨解决方法。
本文将从林权争议的原因分析入手,提出解决方法,以期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林权争议的原因分析1. 制度不健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界定不清晰,林权产权制度不健全,导致了在林地资源的使用和管理过程中产生争议。
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存在着众多个体经营的林地,由于历史原因和地方政府管理不善,林权产权界定混乱,进一步加剧了林权争议。
2. 经济利益冲突随着城乡经济的不断发展,对林地资源的开发利用需求日益增加。
而一些地方性企业和个人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贪图私利,进行非法砍伐和非法占用林地,给林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冲突,也成为了林权争议的重要原因之一。
3. 管理和监管不力林地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资源,需要得到严格的管理和监管。
但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管理水平不高,监管不力,使得一些非法行为得以存在和扩大,给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带来很大的难题。
林权争议的解决方法1. 完善林权产权制度为了解决林权争议,首先需要完善林权产权制度,明确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建立多元化的林地资源管理模式,推动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 提高林地资源保护意识政府和社会应该加大对林地资源保护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对林地资源保护的意识。
引导农民、企业和公众积极参与到林地资源保护和管理中来,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共同保护好我们的森林资源。
3. 加强监管执法力度政府需要加强对林地资源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砍伐、占用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建立健全的监测系统和违法惩处机制,确保林地资源的合法使用和保护。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山林纠纷是指在山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过程中,因资源利益分配、生态环境保护、权益保障等方面存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在中国,山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但由于山区地域复杂、资源相对集中等特点,山林纠纷问题时有发生。
为了有效调处山林纠纷,保护生态环境和群众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调处工作。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和难点,需要采取有效对策加以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目前,对于山林纠纷的调处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由于山林资源纠纷的特殊性,需要针对性的完善相关的法规,以明确纠纷类型、界定权责、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2.调处机制不够健全山林纠纷的调处机制存在欠缺的情况。
在很多地区,缺乏专门的调处机构或人员,导致纠纷处理不及时、不公正,进一步加剧了矛盾。
3.信息沟通不畅在山林纠纷调处过程中,存在信息沟通不畅的情况。
当事人、相关部门、专业人士之间的信息传递不畅,导致处理效率低下,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
4.调处人员素质不高由于山林纠纷工作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处理能力。
但目前在一些地方,调处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导致不了解实际情况,难以有效调处纠纷。
二、对策建议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对山林纠纷调处人员的培训和培养,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处理能力,为纠纷调处提供专业保障和支持。
三、结语针对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有效对策,加以解决。
只有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健全调处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提高调处人员素质等措施,才能更好地推进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和群众合法权益,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绿色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认真对待这一问题,加大力度,切实解决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为建设美丽中国做出积极贡献。
浅谈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
浅谈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山林资源的利用和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不善,山林权属纠纷问题时有发生,给山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为解决这一问题,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山林权属纠纷的特点、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的意义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等方面展开讨论。
山林权属纠纷的特点是多元化和复杂性。
由于历史原因和地域因素,山林资源的权属纠纷往往涉及多种利益主体,包括国有林场、集体林地、个体农林户等。
不同的主体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和观念冲突,使得山林权属纠纷的调解工作非常棘手。
由于地域环境的不同,山林资源的种类和属性也会有所不同,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在调解和处理工作中制定差异化的政策和措施。
山林权属纠纷的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项工作是保护和合理利用山林资源的重要保障。
通过调解和确权处理工作,可以解决山林资源的权属纠纷问题,为山林资源的开发和保护提供了法律和制度的保障。
这项工作也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障。
通过公正、公开地解决山林权属纠纷问题,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
这项工作也是推动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
山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对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调解和确权处理工作,可以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当前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工作程序不规范。
有的地方在进行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时,程序不够规范,导致决策不够科学合理,容易引发矛盾。
二是对于不同类型的山林资源,缺乏差异化的政策和措施。
有的地方对于国有林场、集体林地和个体农林户的权属纠纷处理方式比较单一,没有充分考虑到不同类型山林资源的特点和需求。
三是执法不严格。
在一些地方,由于执法不严格,会出现执法不力、失职渎职的情况,导致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效果不佳。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解决方法。
关于XX乡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调研报告(精选五篇)
关于XX乡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调研报告(精选五篇)第一篇:关于XX乡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调研报告关于XX乡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调研报告近年来,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山林土地水事纷争的调处工作,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使全乡山林土地水事权属争议调处取得了显著的效果,确保了我乡经济社会稳定较快的发展态势。
一、基本情况我乡有X个行政村,林地面积XX万亩,与XXX,XXX,XXX,XXX4个乡镇毗邻。
近年来,随着木材市场走好,林地价值不断攀升,山林土地纷争也不断增加。
目前,全乡山林权属案件达11宗,面积800余亩,其中跨省争议的1宗,面积200亩,跨乡争议的1宗,面积200亩,乡内争议的9宗,面积400亩。
这些纠纷给我乡的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
探索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新机制、新办法,是摆在我们当前一项新的重要课题。
今年以来,重点抓好2宗时间较长、争议激烈、随时诱发群体问题的大宗案件。
经过艰苦努力,目前已有1宗形成了乡政府裁决文书,同时完成了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3宗矛盾纷争调解;接访群众15批次,共34人;有效地维护了全乡农村社会大局的稳定。
二、主要做法(一)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
首先,乡党委书记XXX特别重视山林矛盾的调处,经常抽出宝贵的时间听取调处工作情况汇报,对一些牵涉到一触即发的群众纠纷案件,亲自阅卷,弄清来龙去脉,指明调处的重点和化解的方法;乡长XXX也经常过问调处工 1作的情况,亲自筹划并组织举办有关调处工作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班,还亲自做动员报告,为调处工作人员鼓劲打气;副乡长XX亲自组织并参与调处工作,对调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其次,领导班子还建立了分工挂案机制,挂案领导深入实际,走进当事人之间了解实情,倾听当事双方的意见,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把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阶段。
再次,我乡根据实际的需要,于2010年9月成立了XX乡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XXX担任组长、XXX同志为副组长,并充实了专职调处员3名;下设办公室,强化指导、协调、办案的能力。
【论文资料】-江西省万载县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几点思考-(word)可编辑
【论文资料】-江西省万载县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几点思考-(word)可编辑江西省万载县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几点思考万载县法制办副主任彭根院江西万载县拥有林地面积163万亩~是江西省重点林业县之一。
2005年以来~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该县农村山林权属纠纷等问题呈现上升趋势~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如果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调解处理~极易发生群体性械斗~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甚至会威胁到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
因此~加大对山林权属纠纷的重视和调处力度~在当前形势下显得尤为必要。
一、万载县山林权属纠纷的现状2005年林改后~万载县林农的林权意识明显增强~山林权属纠纷急剧增多。
据万载县林业部门的初步统计~2005年林改以来~该县共出现各类林权纠纷600余起~其中跨县纠纷7起~跨省纠纷5起~纠纷主要集中在高村、仙源、茭湖、株潭、潭埠、黄茅等国营林场所在地和重点林区。
截止到目前~仍有100多起林权纠纷未解决,大部分是国营林场与林农、国营林场与村集体的林权纠纷,~其中跨县纠纷5起~跨省纠纷2起~涉及面积5000多亩~极大地影响了林区的稳定。
二、万载县山林权属纠纷产生及难以化解的原因1、时间久远~界线模糊。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历了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林业三定”和2005年以来的新林改等五个阶段~万载县农村山林土地也几经调整~有的纠纷属于不同历史情况造成的~前后经历了几十年,有的随着行政区划几经变化,有的因洪灾、自然风化、长期生产经营、故意毁坏界标、蓄意侵占山林等~致使“四至”界标发生变化、界线模糊不清,有的因资料早已散失~见证人或知情人早已去世~缺乏相应证据~争议双方各执己见~事实难以查清。
如岭东乡新华村丁XX在潭埠镇池溪村的一块插花山~因1982年签订协议的几个见证人都已过世~争议双方各执己见~至今仍未解决。
2、工作粗糙~遗留问题多。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近年来,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大和人口增长,山林土地的利用价值日益受到关注。
然而,由于乡村土地权属并不明确,导致山林土地使用存在一些争议。
这些争议的解决能否得到合理调处,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针对此类问题,本文从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分别是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现状及其问题,以及相应的调处对策。
一、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现状及其问题1、权属争议问题严重目前,农村土地所有权明确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导致山林土地违规利用和权属争议严重。
一些村庄土地所有权不明确,存在多人使用的情况,而部分农民没有权属证明,难以保障其土地权益。
土地的转让和承包有时依靠口头协议,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引发纠纷难以解决。
还有一些承包土地的农民将土地出租或抵押,但合同内容不合法,导致产生了纠纷。
2、争议难以调处由于土地所有权不清晰,导致一些问题难以得到调处。
比如,造成争议的土地没有所有权证明,对于此类土地的权属认定和调查复杂繁琐,难以解决问题。
再者,在农村社会治理略显薄弱的地方,存在相互克扣土地情况,难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
同时,一些与土地权益纠纷有关的部门不能充分发挥核心调解和协调职责,导致争议问题难以调解。
二、相应的调处对策1、明确土地所有权要解决山林土地权属争议问题,首先要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建立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制度,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明确。
对于现有多人共用土地的情况,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来解决,完善土地所有权的电子化管理,建立土地权益证明体系,并强化执法力度,加强土地权属认定和调查力度,建立权属争议纠纷的调处平台。
2、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加强对乡村土地权属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推广和加快乡村土地权属登记工作,加强渔村土地权属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以合法的方式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3、强化公共服务应加强政府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建立多部门协调的土地权属纠纷调解机制,加快乡村土地纠纷调解及仲裁机构的建设,通过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强化对乡村土地权属的调整和转让的管理力度。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山林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流转权等权益的归属出现争议,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土地被占用、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纠纷。
由于山林土地资源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导致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一系列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制定一系列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1.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规定不够完善,导致权益归属等争议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2.调处机构不健全:一些地方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设立不够健全,人员不足,专业水平不高,缺乏权威性和公信力。
3.权益保护不到位:在一些地方,山林土地权益保护不到位,导致土地被非法侵占、流转等问题频发,给当事人权益造成损失。
4.调处程序不透明:一些地方在调解处理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时,程序不够透明,当事人权益不受到充分保护。
5.重视程度不够: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有效监管和管理。
二、对策建议3.加强权益保护:加强山林土地权益的保护力度,严格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土地被非法占用的情况。
三、评述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是一个长期性的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持续加大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管理。
仅仅靠加强管理力度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从法律法规的完善、机构的健全、权益的保护等多个方面着手,打造一个完善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让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也需要引导和教育人民群众,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避免因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而导致的土地权属争议。
希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够认真对待这一问题,制定更加务实和有效的对策,为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提供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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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权 属纠纷起 因概述
为 更 好地 做 出 山林权 属 纠 纷 的 调处 ,笔者 先 综 合 分 析 出 山林 权 属 纠纷 常 见 原 因 : 由于界 址 不 明而 在 征 占用 林 地补 偿 时 出现 的纠 纷 ;在 利 益 的 驱使 下 ,诸 如采 伐 、 采 石 、取 沙 以及 建 坟 等 时造 成 的 纠纷 ; 由于土 地 证 以及 “ 三定 ”林权 证 的意 见 不合 ,部 分 新 林 权 发放 粗 放 而 导 致 的权 证 依据 纠纷 ;由于林 业 “ 三 定 ”期 间错报 、漏 报 , 历 史记 载 又无确 切 的 图文 证据 ,而造成 历史 原 因的纠 纷; 还 有就 是 因为 每 次 的村 级换 届 选 举 ,采 取 搭车 信 访 ,将 山权 问题捆 绑上 访而 出现 纠纷 。 般来 说 ,在 施 行 山林 权属 纠 纷 案 的确 权 处 理 时 , 是 由政府机关采取行政决定 ,归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 如 果 由人 民政 府 做 出的 山林 权 属 纠纷 行 政 决 定 ,具 体 的 当事 人 对 其 不服 ,则会 向上 一 级 申请 行 政 复议 。而 复 议 机 关 可 以对 下一 级 人 民政 府 的行 政 决 定在 实 体 上 直 接做 出处 理 ,不 过 复 议 决 定并 不 是 终 局 ,对 于此 复 议 决 定 , 当事 人 仍 不服 ,则还 可 以提 起 行政 诉 讼 。但 是 ,在 人 民 法 院审 理 山林 权 属 纠 纷案 件 时 ,适 用 《 行 政 诉 讼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只 对政 府 的行 政 决定 行 为作 合 法 性 审 查 ,并 没 有对 案件 作 实 体上 的判 决 。随 之 ,如 果 人 民法 院对 山 林 权属 纠纷 行 政 决定 案 件 的合 法 性 审查 中 出现任 何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内容 ,则 政 府 的行 政 处 理 决定 就会 被人 民法 院 撤 销 ,就 会 要 求政 府 再 作 处理 。 当事 人 如 果对 于 人 民政 府 重新 做 出的 行政 处 理 决 定不 服 ,还 可 以继 续提 起 行 政 复 议 ,进 而 行政 诉 讼 ,从 而 出现 一 审 、二 审 ,导 致 整 个 山林 权 属 纠 纷 案件 的处 理 开始 循 环 。并 且 , 当人 民法 院 的生 效 判 决又 撤 销 了政府 新 的处 理 决定 , 并要 求 人 民政 府 继续 重新 做 出处理 ,那 么第 2 次循 环又 得开 始 。 但 是 ,在 实 际 的处 纠 过程 当 中,受 山林 纠 纷案 件 本 身 的繁 杂特 性 、历史 遗 留性 等 因素 所 致 ,相 关 的政 府 机 关 部 门很难 及 时 有 效 收集 到 充分 的、 同处 理 纠 纷案 件 相 关 的证 据材 料 ,在 做 处 理 时就 很 容 易 出现 决 定 失 策 ,造 成 人 民法 院撤 销政 府 的行 政 处理 决 定 ,并 要 求政 府 重 新 处理 ,随即使 得案件 的处理 出现循 环 的状况 。总 的来 说 , 在 处 理 山林 权 属 纠纷 时 , 不能 够 一 次性 良好 解 决 ,而 出 现 循环 处理 的 结 果 ,主要 是 由于 人 民法 院 审 理 山林 权 属
※林业科学
农 业 与技 术
2 0 1 5 , V o 1 . 3 5 , N o . 0 6 9 7
对 山林权属 纠纷调处策 略的思考
杨武毕
( 贵 州省龙里县林 业局 ,贵 州 龙里 5 5 1 2 0 0 )
摘 要 :随着林权 制度 改革 的进一步 ( “ 退耕还林”政策进一步推广 )深入 ,以及人们权属意识逐渐增强 ,关 于山 林权属 归属 问题纠纷案件数量 日益增 多,不利于山林周边的和谐发展 。对此 ,本文综述常见的 山林权属纠纷起 因, 分析调处此纠纷的适用方法 ,以此为调 处山林 纠纷提供一定 的理论基础 。 关键词 :山林权属 ;纠纷调 处 ;策略 中图分类号 :F 3 2 6 文献标识码 :A
一
权 人 民政 府 对 山林 权 属 纠 纷 的 行政 裁 决 权 ,而 且 明 确规 定 此种 行政 裁 决 属于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从而 使 得 民事 案件 成 了行政 案 件 。在 进 行 山林权 属 纠 纷 案 件 的处 理 时 ,常 会 运用 到许 多 种 的法 律 关 系 。通 常 利用 行政 附带 民事诉 讼 的方 式 来 对 山林 权 属 纠 纷 案件 进 行 审 理 ,好 处在 于 能 够对 行 政 机 关 的 具体 行 政 行 为 的合 法 性 实施 司法 监 督 ; 还 能够 对 原 告 与第 三 人 的 山林 权 属 争 议在 实 体 上做 出判 决 ,维 护 了山林 权 属 纠 纷双 方 当事 人 的 民事 实 体 权 益 , 兼顾 公 与 私 ,从 而 促 进 矛盾 及 时 化 解 、纠 纷 早 日解 决 。 作为 公 法 上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诉 讼 法 》 中,也 有 着关 于 刑 事 附 带 民事 诉 讼 的相 关 规 定 。 因此 ,可 利 用 行 政 附带 民事诉 讼 的方 式 审理 山林 权 属纠 纷 案 件 ,并 将 其 作 为法 理依 据 。 2 . 1 . 2 法律 依据 当 前 ,处 理林 权 争 议 的 主要 处 理 依 据及 处理 程 序 是 按照 1 9 9 6 年1 0 月1 4日林业 部第 1 O 号令 《 林 木林 地权 属 争议处 理办 法 》 执行 。 在我国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执 行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 诉 讼法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第 六 十 一 条 中规 定 : “ 被 告对 平等 主 体之 间所 作 的裁 决违 法 , 民事 争议 当 事 人要 求 人 民法 院一 并 解 决相 关 民事 争 议 的 ,人 民法 院可 以一并 审理 ”。 对此 , 虽然此 规定 具有 其原 则性 , 并没 有 相应 具 体 操 作 性 的规 定 ,但 是 对 于 处 理 山林 权 属 纠纷 问题仍 是可 以当作 一 个法 律依 据 , 2 . 1 . 3 审理 程序 当前的 《 刑 事 诉讼 法 》之 中 ,有 同刑 事 附 带 民事 诉 讼 的相 关 规 定 ,对 于 本 文 中 的处 纠 问题 ,可 以在 审理 程 序 上 予 以参 照 , 以此 弥补缺 乏可 操作 性规 定 的不足 , 不过 , 在 实 际 的处 纠 过程 中仍 需 遵循 《 行 政诉 讼 法 》 《 民事 诉 讼 法 》 以及 相关 司法解 释 的规 定 。 2 . 2 强化 法律 法规 以及政 策规 章 的学 习 通 常情 况 下 ,在 处 理 山林权 处纠 的工 作 时 ,会 涉 及 到 《 合 同法 》 《 农 村土 地承 包法 》 《 村 民委 员会组 织法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森 林 法 》 《 物 权 法》 《 土地 管 理 法 》 等 法 律 的相 关 条 款 ,为 更 好 地 处 理 山林 权 纠 纷 ,应 当 加 强这 类法 律 法规 的学 习 ,以便不 时之 需 。 2 _ 3 强 化业 务知 识学 习 在 处 理 山林权 属纠 纷 时 , 需要 对 地 形 图、基 本 图, 包括各种界限、 图例都需要熟知, 才能及时做出相关对策
纠纷 行政 案件 不能 做 出实体 判决 。
2 权属纠纷调处策略的几点思考
2 . 1 以行 政 附带 民事诉 讼方 式 ,解 决 山林 权属 纠纷
2 . 1 . 1 法 理依据 通 过 实 际 的 山林 权 属 纠纷 案 件 的解 决 结果 对 比,可 以说此 类 案 件 就 是一 种 民事 纠纷 ,不 过 只是 由于 法 律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引 言
在 分 类 山林 权 属 纠 纷 时 ,可 以 按照 争 议 权 、纠 纷 主 权 以及 行 政 区 域进 行 划 分 ,而 山林权 权 属 又 是 指对 于 森 林 、林 木 以及 林 地 的所 有权 和 使 用权 的归 属 或 拥有 。不 过对 于 此 类 权 属 的归 属 问题 常 会 引 起相 当多 的 纠纷 ,而 这 之 间又 会 设 计 非常 之 多 的 原 因,对 此 ,笔者 结 合 以往 相 关 的案例 ,综合相 关 资料 ,分析 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