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由之、郑乃章诉刘桢、卢碧亮著作权纠纷案的复函

合集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4.14•【文号】法[2010]172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法〔201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在过去一年中,全国法院审结了大量知识产权和竞争法领域的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

为积极开展好2010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活动,深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的力度,充分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努力营造有利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并结合去年我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我院选定了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

现将这些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印发给你们,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名单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件)1、正泰诉施耐德“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案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浙民三终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2、江汉石油“牙轮钻头”商业秘密案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幸发芬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鄂民三终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3、武汉晶源“烟气脱硫”方法专利案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4、宝马诉世纪宝马驰名商标案宝马股份公司诉深圳市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傅献琴、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5、“吴良材”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诉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观前店、吴林泉、周彩珍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0181号民事判决书〕6、“鲁锦”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三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7、“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案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中佳讯科技有限公司、凯立德欣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劲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8、黄金假日诉携程机票预订不正当竞争案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诉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河北康辉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和(2007)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件)9、“采乐”商标撤销行政诉讼案佛山市圣芳(联合)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强生公司商标撤销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行提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件)10、“番茄花园”软件网络盗版案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侵犯著作权罪案〔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09)虎知刑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书〕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名单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6件)(一)专利侵权案件(5件)1、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诉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980号民事裁定书〕2、北京英特莱摩根热陶瓷纺织有限公司诉北京德源快捷门窗厂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4721号民事判决书〕3、(日本)泉株式会社诉广州美视晶莹银幕有限公司、北京仁和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4、美国3M公司诉山东双球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民三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5、王世昌、河北伟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双鸭山市晨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黑知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1件)6、杨凌新西北种业有限公司诉陕西省泾阳县现代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陕民三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三)著作权侵权案件(11件)7、徐州市淮海戏剧王音像有限公司诉新沂电视台、第三人丁相宇、刘汉飞、张银侠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0250号民事判决书〕8、上海地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万格科学器材有限公司诉北京万户名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万户名媒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民三(知)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9、中国友谊出版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杨海林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15423号民事判决书〕10、(美国)微软公司诉北京思创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4462号民事判决书〕11、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12、朱德庸诉辽宁东北网络台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四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13、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银川阳光无限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银民知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14、吴思欧等诉上海书画出版社、江苏省苏州市新华书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0101号民事判决书〕15、宋氏企业公司诉珠海出版社、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7)黄民三(知)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16、毕淑敏诉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皖民三终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书〕17、黄天源诉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文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桂民三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四)商标侵权案件(16件)18、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诉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19、辉瑞有限公司、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方制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北京健康新概念大药房有限公司、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313号民事裁定书〕20、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监字第10-1号民事裁定书〕21、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漳州市宏宁家化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310号民事裁定书〕22、四川滕王阁制药有限公司诉四川保宁制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川民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23、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诉南安市白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闽民终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24、雪佛龙全球能源公司诉济南加德士润滑油有限公司、济南腾飞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三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25、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诉时间廊(广东)钟表有限公司、雄腾(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光华商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26、江西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诉南昌市蚂蚁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赣民三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27、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天津米其林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28、王美燕诉浙江杭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知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29、古丈茶业发展研究中心诉湖南省华茗茶业有限公司、湖南平和堂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8)天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书〕30、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诉林益仲、上海仲雯贸易有限公司、吴蓓雯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31、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诉云南卡地亚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云高民三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32、陈国明诉海南省人民医院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琼民三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33、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南方君临酒店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渝高法民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五)不正当竞争案件(10件)34、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诉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758号民事裁定书〕35、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涌码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监字第21-1号民事裁定书〕36、嘉实多有限公司(英国)诉姚育新、美国嘉实多国际石油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嘉帅润滑油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37、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泸州佳冠酒业有限公司、林锦泉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38、安徽省华信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西草珊瑚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百姓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皖民三终字第0026号民事判决书〕39、大连瑞特建材有限公司、大连中德珍珠岩厂诉刘嘉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民四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40、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三终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郑民三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41、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诉伊犁禹宫啤酒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新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42、重庆银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重庆交通大学、重庆方特乐园旅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43、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诉天津豪文科技有限公司、正新轮胎(台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三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六)知识产权合同案件(3件)44、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诉韩国MGAME公司、第三人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45、深圳市硕星交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玉环隆中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325号民事裁定书〕46、刘法新诉济源市农业科学研究所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三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3件)(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2件)47、临海金利隆鞋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浙江省三门县胶带制品厂、临海市保田履带制造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监字第32-2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48、阿文蒂斯药物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行终字第1148号行政判决书〕(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1件)49、拜耳消费者护理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行提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件)50、上海长正物资有限公司、谭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刑初字第1824号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件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件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件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4.21•【文号】法[2009]152号•【施行日期】2009.04.2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件的通报(法〔2009〕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在全社会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共中央宣传部等24个部门联合成立了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决定举行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暨世界知识产权日庆祝活动。

根据《2009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部署和我院于2009年3月19日发出的《关于配合开展好“2009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经各高级人民法院向我院推荐报送,并结合去年我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现决定在宣传周期间发布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件(名单附后)。

发布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件,是今年全国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优化自主创新司法环境”年度主题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这些案件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可供各级人民法院学习借鉴和对外宣传。

有关法院可以适当形式对承办和参与这些案件的审判人员予以表彰,以进一步激发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工作热情和创造能力。

希望各级人民法院和全体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再接再厉,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多出精品案件,再创佳绩,努力为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深入贯彻2009年全国“两会”精神,积极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实体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激励自主创新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1.歌剧《洪湖赤卫队》著作权纠纷案建国10周年时,湖北省歌剧团上演了国庆献礼剧目《洪湖赤卫队》。

该剧深受人民喜爱,后来被改编拍成电影。

30年后,湖北省歌剧团退休干部朱本和对《洪湖赤卫队》剧本的著作权提出争议,从而引发了一场官司。

1988年12月朱本和向法庭起诉,提出《洪湖赤卫队》是根据他个人所写《洪湖赤卫军》剧本修改而成的,自己体验生活修改过剧本,但剧本发表、剧目上演时均未被署名;而当时的剧团团长、党支部书记梅少山没参加创作,只修改了一些台词,不仅署名,而且排在首位。

朱本和请求法院认定其享有《洪湖赤卫队》歌剧的著作权,追究梅少山的侵权责任。

据查,《洪湖赤卫队》的创作人员均为剧团正式职工,其创作是接受剧团交给的工作任务,体验生活费用由剧团负担,剧本经过全团创作人员集体讨论修改。

1980年,该剧重新公演时,已经给朱本和以编辑名义署名。

答:在本案中,原告的保护著作权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关键是认定何人为作者。

根据本案的案情及法律的有关规定,需要思考以下问题:原告提出的保护著作权的请求权基础是原告应当享有著作权,即可以依照原告自己的意志,自己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的权能;而享有著作权的人只有作者、或者被视为作者之人、或者著作权的继受人;自然人作者是从事直接产生作品的创作行为之人,同时,不存在法人等组织被视为作者的情况,即作品的创作与法人的意志无关、法人没有提供创作条件。

然而在庭审中,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尽管创作活动的参与者是诸自然人,但是该诸自然人不是自由依照自己意愿进行创作活动,而是按照被告确认的体例、编写大纲等体现被告意志的方案并根据被告的有关指令实施创作,因此该作品的创作活动由被告主持并代表着被告的意志,由作品产生的责任显然亦应当与参与创作的自然人无民法上的联系。

鉴于此,本案所涉及的作品著作权由被视为作者的被告享有,原告不能以作者身份享有著作权,即原告的请求权基础是不存在的,因而原告的权利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论_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_及在我国_著作权法_中的重构

论_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_及在我国_著作权法_中的重构

我国《著作权法》第39条第3款规定了“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该条对“法定许可”的规定是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立法及实施《伯尔尼公约》第13条第1款的结果。

但由于对该“法定许可”的目的不甚明了,《著作权法》第39条第3款规定了其他国家立法中均不存在的“但书”,存在重大设计缺陷。

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法定许可”的误解也较为普遍。

甚至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澄清适用该“法定许可”的条件而对相关案例进行再审,并作为指导性案例予以发布之后,仍然未能消除下级法院的误解。

在近期一起涉及“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诉讼中,法官认为“录音制作者只有通过复制他人合法的录音制品制作自己的录音制品时才能适用法定许可的规定,利用音乐作品重新录制录音制品的行为则不能适用法定许可”,〔1〕这就属对该“法定许可”非常典型的误解。

有鉴于此,笔者试从探讨国外立法规定此项“法定许可”的目的入手,分析该“法定许可”的适用条件和其许可的行为,并对其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重构提出建议,为刚刚启动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提供参考意见。

〔2〕论“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及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重构王迁*内容摘要:《著作权法》规定“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是为了防止音乐著作权人与唱片公司签订专有许可协议而垄断唱片市场,提高唱片价格。

根据立法目的,利用此项“法定许可”的主要方式,是唱片公司自聘歌手重新录制录音制品;但在经过原录音制品中表演者和录制者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翻录录音制品。

此项“法定许可”所允许的行为不仅是利用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还包括发行录音制品。

我国《著作权法》为此项“法定许可”规定的“但书”使“法定许可”丧失了其存在价值,应当在《著作权法》修改时删除。

关键词: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著作权法》修改限制与例外*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勤丽、刘巽波申诉案的请示的复函-[88]民他字第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勤丽、刘巽波申诉案的请示的复函-[88]民他字第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勤丽、刘巽波申诉案的请示的复函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勤丽、刘巽坡申诉案的请示的复函(1989年3月1日(88)民他字第51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8)沪高民申字第71号《关于周勤丽、刘巽坡申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刘聘三1964年8月所立“聘三赠与手续”既不能确定为赠与,也不能确定为遗嘱,该案以依法定继承处理较为合适。

据此,我们倾向于维持原判。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周勤丽、刘巽坡申诉案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88)沪高民申字第71号最高人民法院:周勤丽、刘巽坡、刘碧城对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83)沪中民字第63号继承案的判决不服,通过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向我院提出申诉,鉴于本案政策性较强和周勤丽在旅法华人中有一定影响。

特报告请示。

申诉人(原审被告)周勤丽,女,56岁,法国籍人,现住法国巴黎。

申诉人(原审第三人)刘巽坡,男,36岁,法国籍人,现住法国巴黎。

申诉人(原审第三人)刘碧城,女,34岁,法国籍人,现住法国巴黎。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刘有照,男,62岁,美国籍人,现住美国密西根州。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刘有筠,女,69岁,浙江省镇海县人,现住本市吴江路61弄20号。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刘有娟,女,67岁,英国籍人,现住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刘有鞠,男,59岁,美国籍人,现住美国伊利诺斯州。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刘有明,女,58岁,美国籍人,现住美国德克萨斯州。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刘有燮,男,56岁,美国籍人,现住美国纽约市。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刘有芬,女,53岁,巴西国籍人,现住巴西R.S省。

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诉北京市文化艺术 出版社音像大世界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诉北京市文化艺术 出版社音像大世界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诉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案例材料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3)。

原告: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Twentieth Century Fox Film Corporation)(以下简称福克斯公司)被告: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以下简称音像大世界)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情介绍】原告是在美国注册的一家电影公司,拥有电影作品《独闯龙潭》(Commando)和《虎胆龙威2》(Die Hard 2)在美国的著作权。

1994年原告律师在被告处购得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出版发行的激光视盘《独闯龙潭》和《虎胆龙威2》,原告的购买行为经北京市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被告提交的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出具的证据表明,《虎胆龙威2》是经文化部(1989)第118号文件、《独闯龙潭》是经文化部(1990)第200号文件批准出版。

被告提供的海外文艺音像制品进口出版许可证不涉及本案电影作品。

1995年11月,根据原告申请,法院对被告的账目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委托审计事务所对被告销售的有关激光视盘的情况进行了审计。

审计结论是:1993年10月16日至1995年10月31日期间,音像大世界经销情况为:(1)《独闯龙潭》进货21盘,金额4 589 76 元;销售20盘,金额5 993 40 元,存货1盘,金额218 56元,利润为806 40元;(2)《虎胆龙威2》进货32盘,金额6 539 04 元;销售22盘,销售金额为5 603 40元 ;存货10盘,金额1 987 20 元,利润为469 04元。

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费用包括:(1)为取得证据而购买被告所售激光视盘的费用:《独闯龙潭》350 30元,《虎胆龙威2》350 30×2=700 60元,共计1 050 90 元。

(2)为收集证据而作的证据保全公证费562 50元。

(3)为诉讼文件所作的中英文相符公证费6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侵权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侵权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决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
理问题的答复
【法规类别】行政案件受理与审理
【发文字号】法函[1995]93号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5.07.07
【实施日期】1995.07.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申请权纠纷、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决定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问题的答复
(1995年7月7日法函〔1995〕93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明传〔1995〕16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专利侵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数额的纠纷,若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后,当
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二、专利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处理决定,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

湖北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湖北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湖北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2•【分类】其他正文湖北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确定专利申请权归属案裁判要旨:专利申请中当署名发明人既包括前员工又包括无职务关系的其他人员时,对于确定专利申请权归属问题,首先要判断署名发明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所做出的贡献大小,再判断署名发明人是否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并未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即便其在相关领域有很强的研究能力和丰富的技术成果,也不应认定为具体发明创造的发明人。

基本案情:本案原、被告均为我国光通信领域知名企业,第三人周某原系原告技术人员,离职后在被告任职,第三人吴某、安某系中科院半导体研究院的研究员、光通信领域知名专家。

2017年9月中旬,原告安排周某接替拟休产假的胡某(原告技术人员)工作,参与原告“两种工业级AAWG补偿方案”设计工作,主要负责方案中“波长的补偿”实验验证。

2017年9月12日,胡某向周某发送了主题为“近期工作”的邮件,邮件附件中包括名称为《AAWG-CIENA4X二次补偿结构设计》的PDF文件。

2017年11月17日,周某离职去被告工作。

2018年5月7日,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宽温高稳定性温度自适应平坦化补偿装置”的发明专利(即涉案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01810427042.1,记载发明人为:周某、张某、安某、钟某、吴某。

原告认为周某作为第一发明人的涉案发明专利申请,实质是周某在原告工作时的职务发明创造,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归属于原告,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及众第三人则辩称涉案发明专利申请系在被告之前的技术上,由众第三人进一步研发形成的,不属于周某在原告工作时的职务发明创造。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围绕被告、众第三人对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所做的实质性贡献及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进行了审理。

2024年法律文书写作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3带答案

2024年法律文书写作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3带答案

2024年法律文书写作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带答案卷I一.综合检测题(共100题)1.人民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民商事案件,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达成的协议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

A.民事调解书B.民事决定书C.民事裁定书D.民事判决书2.我国唐代的科举考试中,规定了试判的内容,其中对判词的写作要求是()。

A.楷法遒美B.体貌丰伟C.文理优长D.言辞辩证3.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的理由部分,首先应当写明维持或者改判的()。

A.依据B.理由C.证据D.事实4.叙写检察文书的事实部分应注意哪些问题?5.简述法律文书的产生必需具备的两个条件。

6.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宣告无罪的应当表述()。

A.宣告被告人XXX无罪B.被告人XXX无罪C.判决被告人XXX无罪D.宣告XXX无罪释放7.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把单位犯罪的当事人称为()。

A.××××单位B.被告人××××单位C.犯罪嫌疑人××××单位D.罪犯××××单位8.第二审刑事裁定书中,维持原判的裁定结果应当表述为()。

A.维持原判,驳回起诉(抗诉)B.维持原判C.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D.驳回上诉(抗诉)9.制作起诉意见书应具备哪些法定条件?10.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应当报请县级以上()。

A.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批B.看守所负责人审批C.人民法院院长审批D.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1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12.监狱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中,被起诉的对象应当称为()。

A.罪犯B.被告人C.犯人D.犯罪嫌疑人13.法律文书语言表述有哪些具体要求?1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15.继承公证有三种:继承权公证、遗赠公证和()。

A.遗产公证B.遗产分割公证C.遗嘱公证D.继承人身份公证16.公证书的签署人员应为()。

浅析知识产权法中的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

浅析知识产权法中的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

浅析知识产权法中的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作者:柴永林来源:《卷宗》2016年第08期摘要: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商业竞争的有力武器,一封停止侵权的律师函,就足可以让竞争对手惊慌失措,对该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在法律制度上出现了确认不侵权之诉,本文主要是针对知识产权法中的请求确认不侵权做了简要分析,希望对现实存在的问题起到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不侵权之诉;知识产权;受理条件当前,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是知识产权滥用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知识产权不侵权之诉最早起源于美国中《联邦宣告示判决法》。

我国不侵权之诉的起步较晚,确认不侵权之诉是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出现的一种新型案件,最早出现在确认专利不侵权之诉中。

我国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对确认不侵权之诉规定较少,仅仅存在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而且仅规定了诉讼受理的问题,对于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举证责任分配,能否提起反诉,以及民刑交叉的处理等问题没有相关的规定,本文中在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程序及实体问题将进行初步的阐述。

1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概念、起源1.1 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概念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是指当知识产权义务人收到来自权利人的侵权警告信或其他方式威胁后,在权利人怠于提起诉讼,使义务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处于一种潜在的诉讼风险或不稳定状态下,义务人主动诉请人民法院确认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诉讼。

确认不侵权之诉属于预防性的法律救济手段,其诉讼目是为了避免未来的可能发生的侵权纠纷或者改变目前的不稳定状态。

1.2 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在起源确认不侵权之诉从性质上属于确认之诉,确认之诉亦称确认判决或宣告式判决(declaratoryjudgment),是通过请求法院对一定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予以判决确认的诉讼类型。

最早起源于美国1934年制定的《联邦宣告示判决法》。

中国传统知识产权纠纷案例

中国传统知识产权纠纷案例

中国传统知识产权纠纷案例
一、《红楼梦》著作权纠纷案
1976年,著名作家周汝昌据《红楼梦》手稿整理出版。

2001年,国家版权局核发《红楼梦》著作权登记证书。

同年,孙犁的后人与周
汝昌的后人发生争议,声称孙犁曾购得曹雪芹墓库手稿和其他独家资料,对《红楼梦》研究颇为深入。

这引发了更多文化人士和学者的争议。

二、石家庄图形商标纠纷案
1995年,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葛甲铁的“通拉牌”字号并注册商标。

1999年,商标复审委员会撤销了“通拉牌”商标的注册,原因是该商标恶意抄袭北京润华商贸有限公司开发的“润华牌”商标。

此案涉及商标注册、复审等多个程序,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
备性。

三、中药渣发电技术专利侵权案
2001年,中国工程院院士邓本殷提出中药渣发电技术,经技术协作和测试取得了国家发明专利,但被刘某某等人抄袭。

2007年,邓本
殷的学生在湖南获得了针对刘某某等人的专利侵权诉讼胜诉。

四、湘西土医草药专利争议案
2008年,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限公司申请了四个土医草药的发明专利。

而浙江某公司发现该申请中涉及的药材,实际上已经被
其注册商标“重阳牌”使用。

此案既涉及到专利权,也涉及到商标权,是一起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

五、聊斋志异漫画侵权案
2010年,一位叫蔡永强的细菌学家在自己的个人博客上发布了一组《聊斋志异》漫画,引发网友热议。

但黄益中老先生却认为这是对
他原作的侵犯,遂以非法转载为由向蔡永强提起诉讼。

该案成为了一
次著作权案件中的新型互联网环境下的事件。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4.13•【文号】法办〔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04.1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法办〔2017〕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6年,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全面推行“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以执法办案为中心,积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为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大局,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并结合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我院选定了2016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现将这些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印发,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2017年4月13日2016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1.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再审系列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15、20、25、26、27、28、29、30、31、32号行政判决书〕2. 北京庆丰包子铺与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238号民事判决书〕3. 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金阿欢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再447号民事判决书〕4.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诺维信公司与江苏博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85号行政判决书〕5. 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34号行政判决书〕6. 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与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丽康富雅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245号民事判决书〕7.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坤森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8. 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知终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9. 河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石家庄市绿缘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九台市园林绿化管理处等侵害植物新品种纠纷再审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10. 汪紫平侵犯商业秘密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刑终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书〕2016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1. 蒂森克虏伯机场系统(中山)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集天达空港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179号民事判决书〕2. 昆山山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天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610号民事裁定书〕3. 温州宁泰机械有限公司与温州钱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终506号民事判决书〕4. 埃斯科公司与宁波市路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知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5. 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建阳顺意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1345号民事判决书〕6. 李占全与赵金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1684号民事裁定书〕7. 江苏腾天工业炉有限公司与重庆沃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2427号民事判决书〕8. 胡崇亮与佛山市南海迪利装饰材料厂、董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9. 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思派硅胶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1036号民事判决书〕10. 克里斯提·鲁布托与广州问叹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贝玲妃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欧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诉前禁令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行保1、2、3号民事裁定书〕11. 美国催化蒸馏技术公司申请陕西华浩轩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诉前证据保全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证保2号民事裁定书〕(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12. 张绍恒与沧州田霸农机有限公司、朱占峰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640号民事裁定书〕13. 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及杨艳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216号民事判决书〕14. 沈阳广播电视台与沈阳吉宝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15.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与北京三精日化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知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16. 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船厂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17.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屠荣灵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18. 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苏州)有限公司与钓鱼台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1167号民事判决书〕19. 参考消息报社与福建百度博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1533号民事调解书〕20. 深圳市引领平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5570号民事判决书〕21. 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3137号民事判决书〕22. 安佑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自贡联合饲料有限公司、深圳安佑康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319号民事判决书〕23. 捷豹路虎控股有限公司与成都路虎商贸有限公司、南通诚荣贸易有限公司、吴晓春、成都洋洋摩尔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350号民事判决书〕24. 西双版纳同庆号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易武同庆号茶业有限公司、高丽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终534号民事判决书〕25. 重庆松江管道设备厂与上海松江环福橡胶制品厂、重庆环德信管道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元阀门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终151号民事判决书〕26.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空港浙商皮革城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中禁令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终536号民事裁定书〕27.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银川市正源北街店、宁夏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宁民终13号民事判决书〕(三)著作权侵权、权属纠纷案件28. 孙新争与马居奎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 2136号民事裁定书〕29. 齐良末等与湖南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超越世纪图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民申200号民事裁定书〕30. 上海耀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31. 江苏林芝山阳集团有限公司与磊若软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300号民事判决书〕32. 叶宗轼与浙江冠素堂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终118号民事判决书〕33. 上海美术电影制作厂有限公司与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终590号民事判决书〕34. 安少康与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三终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合同纠纷案件35. 钦州锐丰钒钛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技术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36.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37. 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与吉林冰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承恩山泉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凤源春武当道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38.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39. 李瑞河、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与刘建致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563号民事判决书〕40. 兖州市量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邹城兖煤明兴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吴宝庆、何金良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1364号民事判决书〕41. 湖南富丽真金家纺有限公司与湖南富丽真金家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终545号民事判决书〕42. 湖南省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名巢靓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1380号民事判决书〕43. 北京紫御湾科技有限公司与华润水泥(平南)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贵民三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专利行政案件44. 吕汉杰与汕头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林明海专利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行终1134号行政判决书〕(二)商标行政案件45. 深圳市柏森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362号行政裁定书〕46. 格里高利登山用品有限公司与鹤山三丽雅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2154号行政裁定书〕47. 布鲁特斯SIG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2159号行政裁定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8. 沈靓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上诉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3刑终194号刑事裁定书〕49. 邓丰成、程先荣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上诉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刑终147号刑事裁定书〕50. 彭梵侵犯商业秘密罪上诉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刑终593号刑事裁定书〕。

家属与画贩互撕背后的鉴定话语权之争

家属与画贩互撕背后的鉴定话语权之争

艺术品投资专栏作家观点OpiniOn近日,王憨山家属公开实名举报湖南省娄底市文化局刘某侵犯王憨山著作权,该事件引发收藏界高度关注。

以其作品“重、拙、大”的审美法度著称于世的王憨山,是当代极具代表的中国花鸟画家。

实际上,王氏家属与刘某的纠纷并不是第一次通过网络在全国公开化。

两年前,刘某曾在博客上发表题为《祸起王憨山》九十多回的文章,讲述他与收藏界和王憨山家的各种恩恩怨怨。

所有关联性事件的直接焦点均指向同一个问题:刘某多年经营的王憨山作品涉嫌造假,或侵犯了王憨山的合法著作权。

既然作品的真实性存在争议,为何不请出王憨山先生亲自来进行眼学鉴定、从而定纷止争呢?问题正出在这里,早在17年前,王老先生便已经驾鹤仙去。

加上王氏水墨虽有很高的艺术识别度,但其拙朴大气、用笔刚硬的艺术特征极易被别人仿冒,就连书法也是如此。

因而,王氏家属和刘某有关作品的真假争议,从一开始就闹得不可开交,直到今天仍然得不到解决。

在艺术品市场上,证伪的话题可谓老生常谈。

对名家作品的证伪,往往牵涉巨额的经济利益,故而收藏者从不敢等闲视之。

记得2014年,当业界围绕大藏家刘益谦在纽约苏富比所拍《功甫帖》的真伪问题,喋喋不休地吵了近两年的时候,笔者还专门在善言斋专栏写了一篇文章《真品?赝品?到底谁说了算》,直指这些争议实际已脱离问题本身,而逐步演变成艺术品鉴定的话语权之争。

在真与假的问题上,到底谁说算?王氏家属与刘某的“互撕”,似乎揭示着这个问题至今无解。

众所周知,在这个连艺术家自己的鉴定结论都可能被怀疑的年代,若把唐伯虎、苏东坡、齐白石和张大千这类已逝艺术家的作品,交给任何一个不具司法权威的机构或专家来鉴定,都可能会有人站出来指出“这些鉴定结论很可能是不可靠的”。

笔者也曾经想过,一幅某位名家的画作市场价值是500万元,若有人愿意拿出其中的1/5或者更多来跟鉴定者分红,相信很多国内的专家都未必能够抵挡住家属与画贩互撕背后的鉴定话语权之争文:冯善书这样的诱惑。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拓印的古画像砖图案如何定性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拓印的古画像砖图案如何定性

河南科技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版权总707期第九期2020年3月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拓印的古画像砖图案如何定性刘明江(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文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44)摘要:在著作权法上,拓印是一种复制行为。

对古画像砖进行拓印而成的古画像砖图案,与古画像砖上的原有图案相比,没有实质性差异,因而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拓印的古画像砖图案不是著作权侵权行为,但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可能构成不当得利行为。

关键词:古画像砖图案;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不当得利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0)09-0072-04古画像砖大多是从古墓中发掘出来的画像砖,距今年代久远,可归入文物之列。

画像砖是古代一种建筑和墓葬的装饰构件[1],始于战国晚期,兴盛于汉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广为流行,隋唐之后逐渐衰落。

画像砖在艺术风格上类似于埃及墓室的壁画[2],造型精美,主题丰富,是研究中国古代社会生活和艺术发展的珍贵实物资料。

古画像砖发掘出来以后,一般情况下会作为文物收藏在文博单位,也会用纸和墨将砖上面的砖文、砖饰和砖画拓印下来,制作成拓本或者拓片,以利于后续的妥善保管、进一步利用和广泛传播。

在我国,拓印古画像砖图案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很多传统文化爱好者对古画像砖拓印情有独钟,于是,围绕古画像砖拓印图案的利用产生利益冲突在所难免,以著作权侵权纠纷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也时有发生。

那么,拓印下来的古画像砖图案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拓印的古画像砖图案是不是著作权侵权行为?若不是著作权侵权行为,那会是什么行为?2020年3月1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因古画像砖拓印图案引起的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古画像砖拓印图案纠纷)做出在线宣判[3]。

本文就以这个古画像砖拓印图案纠纷为例,逐个回答上述问题。

1古画像砖拓印图案纠纷基本情况张某和陈某二人(简称张陈二人)合作出版了一本图书(简称A 图书),在该书中梳理了张陈二人在考古工作中取得的考古成果,介绍了浙江省某市及其周边地区挖掘的古画像砖,并使用了约2000幅古剡汉六朝时期古画像砖拓印图案作为A 图书的配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盛林虎姓名权纠纷案的复函-[1989]民他字第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盛林虎姓名权纠纷案的复函-[1989]民他字第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盛林虎姓名权纠纷案的复函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盛林虎姓名权纠纷案的复函
(1990年11月5日(1989)民他字第5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民请字第6号关于范曾诉盛林虎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盛林虎临摹范曾绘画作品是一种复制行为。

未经作者范曾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出售该复制品,侵害了范曾的著作权,盛林虎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根据该案情况,其案由以定著作权纠纷为宜。

以上意见,供参考。

——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水泉诉郑戴仇名誉权案的复函-[1989]民他字第3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水泉诉郑戴仇名誉权案的复函-[1989]民他字第3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水泉诉郑戴仇名誉权案的复函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水泉诉郑戴仇名誉权案的复函
(1990年4月6日(1989)民他字第39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民)<1989>6号《关于王水泉诉郑戴仇名誉权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郑戴仇参与评定王水泉副教授职称时,有人反映王水泉所写《从经典描述提取量子信息--费曼路径积分简介》(下称《简介》)是抄袭之作,郑将此意见向评审组织反映是允许的。

但当意见未被采纳后,竟擅自在公众场合多次传播;尤其是在有关人员证明,并由有关组织作出《简介》不属抄袭之作的结论后,仍继续散布,进一步扩大不良影响,其行为已超越了评定工作的职权范围。

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郑戴仇的行为损害了王水泉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上意见供参考。

——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亲告罪”或“告诉乃论”问题的通令-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亲告罪”或“告诉乃论”问题的通令-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亲告罪”或“告诉乃论”问题的通令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亲告罪”或“告诉乃论”问题的通令
(1951年4月12日)
(一)前据皖南人民法院提出“亲告罪”或“告诉乃论”一些问题,经本院签具意见,转请中央核示在案。

(二)兹奉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1951年3月27日法秘字第3365号复示:
“关于亲告罪或告诉乃论的问题,一般情况与有配偶之人通奸,法院应以告诉为处刑条件,告诉人不告诉其配偶者,法院即可不理,告诉人撤回者亦然。

至于告诉人对配偶与相奸人一同告诉或单对一人告诉一点,我们同意你院提出之意见,这是可以的,法院应予审判,告诉人对两人都告诉,而单对一人撤回,法院对未经撤回告诉的一人仍有权审判”。

——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关于沙茂世与刘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关于沙茂世与刘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关于沙茂世与刘新著作权权
属、侵权纠纷案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9.03.17
•【文号】[1999]知监字第6号函
•【施行日期】1999.03.17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著作权侵权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关于沙茂世与
刘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的函
([1999]知监字第6号函1999年3月17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沙茂世因与刘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杭民终字第412号民事裁定,向我院申请再审称:著作权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

请求撤销该裁定,确认沙孟海为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

该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过再审程序驳回了沙茂世的再审申请。

鉴于本诉讼涉及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收案范围的问题,现请你院进行复查,于三个月内将复查结果报告我院,并直接答复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私合营中典权入股的房屋应如何处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私合营中典权入股的房屋应如何处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私合营中典权入股的房屋应如何处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0.04.09•【文号】[89]民他字第48号•【施行日期】1990.04.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私合营中典权入股的房屋应如何处理的函(1990年4月9日(89)民他字第48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南阳市副食品公司诉夏清淮房屋典当回赎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1952年12月夏清淮之妻将房屋6间出典给魏汉三经营茶叶店,典价350元,典期两年半,1956年公私合营时,魏汉三将所典之房以原价投资入股,该房由南阳市副食品公司管理使用至今。

1958年以后,夏清淮多次向有关部门协商赎房未果。

1984年8月,夏清淮向南阳市人民法院起诉。

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研究认为:根据中共中央1956年1月24日《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清产估价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指示》第6条“企业的债权,一般列作投资,作为合营企业的债权”之规定,典当的房屋入股只是债权的转移,产权仍归出典人所有。

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同志的意见,即:此案不适用国家房产管理局(65)国房局字105号可以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向南阳市副食品公司进行房屋回赎。

附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南阳市副食品公司诉夏清淮房屋典当回赎一案请示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此案1989年11月4日经本院审委会研究决定,请示你院,现将情况报告如下: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诉人:南阳市副食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新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举信,该公司干部。

被申诉人:夏清淮,男,62岁,内乡县银行退休干部,住南阳市新华街228号。

第三人:魏传新,男,37岁,南阳市鞋厂工人,住南阳市西马道56号。

案由:房屋典当回赎。

二、案情夏清淮系地主成分,原有祖遗房产一处,座落在南阳市新华街228号院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由之、郑乃章诉刘桢、卢碧亮著作权纠纷案的复函(1992年4月13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赣法(民)发[1991]1号“关于胡由之、郑乃章诉刘桢、卢碧亮著作权纠纷案的请示”收悉。

根据你院报告及案卷材料,我们研究认为:“由刘桢、胡由之、郑乃章三人署名,并请卢碧亮翻译成英文,向国际古陶瓷学术讨论会投稿的《镇窑结构及其特征的剖析》一文,是在原刘、胡、郑三人合作作品的基础上缩写而成的。

此后,刘桢将该文中“技术秘密”的内容去掉,文字上稍加修改润色,以《景德镇窑及其构造特征》(以下简称“特征”)为题,请卢碧亮译成英文后发表在国外某杂志上,署名刘桢、卢碧亮。

由于该文未署胡由之、郑乃章之名,侵犯了胡、郑二人的著作权,刘桢应承担民事责任。

该文本应署名译者的卢碧亮却署名为作者,但由于该文署名方式主要系刘桢所为,卢碧亮对侵权无过错,可不承担民事责任。

鉴于在诉讼中,刘桢已将“特征”的中文稿在国内有关杂志上以刘桢、胡由之、郑乃章三人的名义发表,并已向胡、郑二人赔礼道歉等情节,请审理时予以考虑。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胡由之、郑乃章诉刘桢、卢碧亮著作权纠纷案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的胡由之、郑乃章诉刘桢、卢碧亮著作权纠纷一案,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意见不一,特向贵院请示,请予批复。

现将该案的基本案情汇报如下:原告:胡由之,男,56岁,汉族,安徽省黟县人,大专文化,景德镇市技工学校讲师,住景德镇市东二路江西省陶瓷工业公司宿舍。

原告:郑乃章,男,31岁,汉族,江西省临川县人,大专文化,景德镇市陶瓷学院工程系工程师,住该院宿舍。

被告:刘桢,男,53岁,汉族。

江西省余干县人,高中文化,系景德镇市陶瓷学院原科研处处长,现陶瓷学院学报主编,高级工程师,住景德镇市东二路陶瓷学院宿舍。

被告:卢碧亮,男,55岁,汉族,广东省惠阳县人。

大学文化,系景德镇陶瓷学院外语系科研主任,住该院宿舍。

一、基本案情原告胡由之与被告刘桢系朋友关系,原告郑乃章与被告刘桢系同事关系。

一九八三年,江西省教委根据省科委的要求给景德镇陶瓷学院下达了一项《景德镇传统制瓷工艺研究》的省二级重点科研项目。

柴窑(即镇窑)的研究为该项目中的一个课题。

当时曾任陶瓷学院科研处处长的刘桢主动申请承担镇窑研究的课题。

经学院领导批准,刘桢、郑乃章为课题小组成员,刘又通过私人关系邀请了对镇窑有一定研究经验的胡由之参加,刘桢为负责人。

研究所需的设备、资料、费用均由陶瓷学院提供。

研究工作开始后,原、被告三人对各人所承担的工作进行了分工,胡由之主要负责施工工地观测和记录及原始资料的收集工作,郑乃章负责文献资料的查找及现场拍摄工作;刘桢负责抓全面,提出工作方案等。

为早出成果,三人在工作中同心同德,尽心尽力。

通过近一年的研究,在考察、实验、拍照、图片绘制大量工作的基础上,一九八四年写成了近万字的《镇窑的构造及其砌筑技术的研究》(以下简称《研究》论文)。

在论文的起草和定稿过程中,原、被告三人都付出了相当的智力劳动。

论文共分为四大部分:一前言;二镇窑的结构技术;三镇窑的砌筑技术;四讨论。

胡由之负责了文章第三部分即镇窑的砌筑技术结构的起草;郑乃章负责第一、二部分即前言和结构的起草,刘桢负责第四部分即讨论的起草并对全文作了文字方面的润色及最后定稿。

该文的篇、章结构均是按刘桢的意思编写。

署名:胡由之、刘桢、郑乃章,同年12月中旬,《研究》在陶瓷学院报上发表,由于学院领导认为该课题是陶瓷学院组织的,故文章在发表时将刘桢的名字放在第一作者的位置,即署名刘桢、胡由之、郑乃章。

当时对署名情况并未产生异议。

《研究》一文发表后不久,经国内十一位著名专家、教授鉴定,《研究》属科研成果,为此该文获得了江西省教委颁发的1985年度科研成果三等奖。

1985年4月,刘桢在未征得原合作作者胡由之、郑乃章同意的情况下,将《研究》一文删减缩编成四千字左右的《镇窑的结构及其特征的剖析》(以下简称《特征》),并请陶瓷学院外语系教师卢碧亮翻译成英文,投寄给西德《国际玻璃与陶瓷论坛》杂志发表,署名刘桢、卢碧亮。

1985年,刘桢在北京国际古陶会议上将《研究》以简要形式在海报上发表演讲。

在此期间,刘曾与郑谈到将该文寄去西德发表,但未说及署名情况。

之后,郑乃章派遣赴日本学习,胡由之也回到本单位工作,课题小组解散。

1986年3月。

西德《国际玻璃与陶瓷论坛》杂志发表了署名刘桢、卢碧亮的《特征》一文。

文章发表后,在国内各级科技奖的申报过程中,刘桢都将《特征》一文在西德发表的事实填入《研究》一文的申报理由栏目中。

1986年《研究》获江西省教委颁发的1985年度科研成果三等奖。

1986年,经国家轻工业部审核,《研究》获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得奖金500元。

刘桢领取了其中250元(剩余250元郑乃章、胡由之拒绝领取)。

1987年该文又被评为陶瓷学院科研项目二等奖,得奖金80元(刘桢领取了48元,郑乃章领取32元,胡由之因不是学院人员未分得)。

1988年初,胡由之得知《特征》一文在西德发表,但未署二原告之名的情况后,便找到刘桢要求补正署名,刘桢未予理睬。

胡由之、郑乃章即以刘桢将三人合著的作品,以个人名义发表,侵害了其著作权为由,诉到景德镇市珠山区法院,要求刘桢赔礼道赚,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刘桢开始承认侵权,向对方赔礼道歉。

并愿将《特征》一文以刘桢、胡由之、郑乃章三人署名在国内《硅酸盐通报》杂志上发表(已发表)。

胡由之、郑乃章不同意刘采取赔礼道歉的方式承担责任,要求在陶院学报或国内有关报纸、杂志上说明《特征》著作权属三人共有,刘予以拒绝,并提出《特征》一文系他一人创作的成果,虽参照了《研究》一文,但不是对原文的简单删减,刊登文章时曾致信西德要求补正文章的出处,作注释,但西德方未采纳,故其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经聘请专家、教授对《特征》与《研究》进行对比评议,得出结论是,两文只是表现形式不同,基本观点一致,《特征》一文没有提出新的观点。

本案第二被告卢碧亮提出自己并无侵权行为,他曾对刘桢背其作为作者署名,要求更正为翻译。

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由于该案属新类型案件,为慎重起见,一审法院向景市中院请示。

景市中院经审委会讨论后存在二种意见。

由于意见不一,向省法院请示。

二、一、二审法院处理意见一审法院经调查、取证,认定被告刘桢未经原告胡由之、郑乃章同意,将《研究》缩写成《特征》投往国外杂志发表,既未署二原告之名,又未在注释中予以说明,仅署其自己和翻译卢碧亮之名,侵犯了原告胡由之、郑乃章的著作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卢碧亮本身对侵权行为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

考虑到刘桢对侵权并无恶意,故宜以赔礼道歉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二审法院的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研究》和《特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陶瓷学院。

刘桢、胡由之、郑乃章只享有作品的署名权。

刘桢将《研究》改写成《特征》,并以刘桢、卢碧亮署名在国外杂志上发表,侵害了原合著作者胡由之、郑乃章的署名权,刘桢应向胡由之、郑乃章口头赔礼道歉。

第二种意见认为:《研究》及《特征》的著作权人是陶瓷学院和胡由之。

理由是,胡由之非陶瓷学院工作人员。

他参与“镇窑”研究,未受陶瓷学院委托,也未领取任何报酬,完全是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创作研究,且《研究》论文中的“砌筑技术”章节是由他创作完成,体现了他个人意志,因此,胡由之与刘桢、郑乃章应予区别,享有《研究》一文的著作权。

鉴于刘桢侵权行为面广,影响大,应责令刘桢在陶瓷学院院报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第一种意见为倾向性意见三、承办人分析意见对于该案如何处理,承办人认为首先要搞清什么是职务作品和职务作品著作权的问题。

对于职务作品的问题,目前我国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看法。

尚未生效的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就本案情况看,承办人认为:(一)《研究》一文属职务作品,著作权应归胡由之、郑乃章、刘桢所有,理由是:1.研究镇窑的任务是景德镇陶瓷学院下达给刘桢、郑乃章的工作,胡由之虽是通过私人关系邀请而来,不是陶瓷学院的工作人员,但其工作目的也是为完成镇窑的研究,且研究工作所需的费用均由陶瓷学院承担,参照我国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规定,可认定《研究》属职务作品。

2.职务著作不是一种特殊的著作,无论职务作品,非职务作品,都是自然人创作的作品,从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上来看,并不是一切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都归单位所有,只有那些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或者是有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职务作品才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有。

《研究》是科学论文,不属工程设计、产品设计的范畴,也没有法律、法规或是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单位所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4条规定:“二人以上按照约定共同创作作品的,不论各人的创作成果在作品中被采用多少,应当认定该项作品为共同创作。

”本案中原告胡由之、郑乃章,被告刘桢共同写出《研究》一文,著作权应归三人共同享有。

(二)被告刘桢侵犯了原告胡由之、郑乃章的著作权。

1.《特征》一文在西德杂志发表署名刘桢、卢碧亮,这一事实是存在的,文章的注释中并未注明《特征》出自《研究》,也未提到胡由之、郑乃章之名。

2.经聘请国内专家对《特征》与《研究》进行鉴定,得出两文是表现形式不同、观点一致,《特征》一文没有创新的结论,由此可认定《特征》即是《研究》一文的删减。

3.被告刘桢在一审过程中也承认侵权行为,并将《特征》一文署名刘桢、胡由之、郑乃章在国内《硅酸盐通报》上发表(已发表)。

(三)对本案的处理。

1.被告刘桢侵犯了胡由之、郑乃章的著作权,应承担民事责任,应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陶院学报登报声明。

2.被告卢碧亮署名是刘桢所为,其本身不存在侵权,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民庭讨论意见。

民庭经讨论后,存在以下几种分析意见:一、关于职务作品的归属问题:作品分为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本人享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可以归作者个人享有,也可以归单位享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