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旁站监理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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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旁站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旁站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旁站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旁站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现场,包括工地及周边区域。

三、管理责任1. 建设单位要负责建设工程旁站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明确相关管理人员职责并制定管理制度。

2. 施工单位要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和本制度规定,负责建设工程旁站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3. 监理单位要对建设工程旁站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合理建议和改进建议。

四、建设工程旁站设置1. 建设单位要根据建设工程施工情况确定旁站设置位置,确保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监控。

2. 施工单位要设置专门的旁站管理人员,负责旁站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3. 旁站设备应齐全,包括监控摄像头、报警器等,确保对工程施工实时监控。

五、建设工程旁站管理要求1. 建设工程旁站要对施工单位人员进行身份验证,确保工地安全。

2. 建设工程旁站要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3. 建设工程旁站要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岗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4. 建设工程旁站要做好施工现场秩序维护,确保施工过程有序进行。

5. 建设工程旁站要对施工过程进行记录和存档,保留相关证据和资料。

六、建设工程旁站管理监督1.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定期检查建设工程旁站管理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2. 监理单位要对建设工程旁站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督查,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七、制度执行1. 建设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建设工程旁站管理工作的执行。

2.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确保建设工程旁站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3. 监理单位要对建设工程旁站管理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建设工程旁站管理制度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遵守,对于不遵守制度的违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第三条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

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第五条旁站监理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二)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四)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第七条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建设工程旁站监理质量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旁站监理质量管理规定

监理:建设工程旁站监理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旁站监理是指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建设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实施旁站监理。

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旁站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旁站监理的范围、依据和内容第五条凡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工序,均应实行旁站监理。

第六条下列工程部位或工序应实行旁站监理:(一)基础工程:桩基工程、沉井过程、水下混凝土浇筑、承载力检测、独立基础框架结构、基础土方回填;(二)结构工程:混凝土浇筑、施加预应力、施工缝处理、结构吊装;(三)钢结构工程:重要部位焊接、机械连接安装;(四)设备进场验收测试、单机无负荷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试运转、设备安装验收、压力容器等;(五)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六)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样;(七)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试验过程;(八)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应旁站监理的部位和工序。

第七条旁站监理的依据:(一)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合同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第八条旁站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二)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三)施工单位有关现场管理人员、质检人员是否在岗;(四)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施工工艺要求,特殊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五)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六)施工过程是否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旁站监理的内容和要求

旁站监理的内容和要求

旁站监理的内容和要求旁站监理是指在工程进展的过程中,监理机构或监理工程师通过一种特殊的监理方式,即“旁站”来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旁站监理可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以及合同约定的履约内容得到充分的保障,并最大程度地降低潜在的工程风险。

1.工程进展监控:旁站监理通过实时观察施工现场,了解施工进展和工艺安排,对施工进度进行监控,确保施工进度按计划进行。

2.工程质量监督:旁站监理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把关,通过查看施工现场、评审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文件等,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3.安全管理:旁站监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监督落实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

如果发现安全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进展。

4.合同履约监督:旁站监理要求对工程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合同约定的工程标准、施工进度、质量要求、付款情况等,确保施工方和业主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各自的责任。

1.丰富的工程施工经验:旁站监理需要具备一定的工程背景和施工经验,能够对施工现场的情况进行准确的评估和监管。

2.熟悉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旁站监理需要熟悉国家相关的建筑工程标准和规范,能够准确地判断施工质量和安全风险。

3.严密的观察和分析能力:旁站监理需要具备敏锐的观察力,能够准确地察觉施工现场的问题和风险,并进行分析和判断,以便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4.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旁站监理需要与业主、施工方、设计单位等多个相关方进行有效的沟通,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

5.具备全面的监理知识和技能:旁站监理需要全面了解监理法律法规、监理组织与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方面的知识,并掌握一定的现场监理技能。

总之,旁站监理作为工程监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对工程质量、安全和合同履约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旁站监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进展监控、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管理、合同履约监督和文件资料审核。

旁站监理的要求则包括工程施工经验、熟悉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观察和分析能力、沟通协调能力以及全面的监理知识和技能。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于2002年7月17日建设部建市2002189号发布。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目录(2002年7月17日建设部建市[2002]189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基础工程方面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编制监理规划第三条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

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具体实施第五条旁站监理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二)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四)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监理旁站实施细则

监理旁站实施细则

监理旁站实施细则一、旁站监理的概念旁站监理是监理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全过程监督的施工活动。

二、旁站监理的范围凡在工程建设的地下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钢结构等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以及涉及到的设备安装等重要环节,均应实施旁站监理。

三、旁站监理的形式旁站监理可采用定点旁站和巡查旁站两种形式。

定点旁站适用于工程建设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由监理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地点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全过程监督。

巡查旁站适用于对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和重要工序的施工过程,由监理单位安排专职人员在施工作业区域内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旁站监理的内容旁站监理应重点对以下内容实施监督:1、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及技术交底的执行情况;2、施工人员的资格和进场设备、材料的检验情况;3、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情况;4、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及验收情况;5、混凝土、砂浆等半成品、成品的检验及验收情况;6、其他需要旁站的施工活动。

五、旁站监理的程序1、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旁站监理方案,并明确具体的旁站监理人员及职责。

2、旁站监理人员应提前了解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熟悉施工图纸和相关规范要求,明确需要旁站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3、在施工过程中,旁站监理人员应按照方案和计划要求,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影像资料留存。

4、对于出现的问题,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对于需要调整或修改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5、每个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结束后,旁站监理人员应进行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

验收记录应作为工程档案保存。

6、总监理工程师应对旁站监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相关情况。

同时,旁站监理人员也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工作报告。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施工旁站监理工作行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旁站监理工作。

第三条施工旁站监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公正、及时、负责的履行监理职责。

第四条施工旁站监理应当尽职避免监理工作中的失误和疏漏,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第五条施工旁站监理应当保护业主、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的正常施工秩序。

第六条监事会以房屋建筑工程为监督对象,对其施工真实性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第七条监事会应当依法行使监管职责,落实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提高工程监理工作质量。

第八条监事会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监理工作成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九条监事会应当定期组织施工旁站监理网络培训,提高监理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第十条监事会应当建立监理诚信档案,追踪监理工作质量,加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惩戒和教育。

第二章施工旁站监理的任务第十一条监事会的主要任务是对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理,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监事会应当认真审核建设单位的施工方案、施工图纸等施工文件,确保构造工程设计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监事会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必要的监理检查,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监事会应当协助建设单位开展验收工作,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和评估。

第十五条监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对违法建筑和施工行为进行监督、处罚。

第十六条监事会应当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向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章施工旁站监理的基本规范第十七条监事会应当依法执业,持有效的监理从业资格证书,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十八条监事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不得超越职权行使职能。

第十九条监事会应当保守施工单位的商业秘密,禁止泄露施工单位的商业信息。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旁站监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管理措施。

它可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合规,并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为了规范旁站监理工作,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办法。

一、监理人员的资质与职责1. 监理人员资质要求:1.1 持有国家建造师(监理)资格证书;1.2 具备相关工程技术背景知识和施工管理经验;1.3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1.4 无违法犯罪记录。

2. 监理人员的职责:2.1 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监督,确保施工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标准进行;2.2 监督材料的质量和施工工艺的合理性;2.3 及时发现施工中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2.4 编制监理报告,记录施工过程和质量验收结果;2.5 协助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建议。

二、旁站监理的工作流程1. 筹备阶段:1.1 确定监理人员的任命和组织结构;1.2 制定施工监理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1.3 确定监理工作的组织方式和工作分工;1.4 与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沟通,明确工程的要求和目标。

2. 施工阶段:2.1 进行工程勘察,了解施工现场的地质和环境背景;2.2 制定监理指导书,规范施工方的工作;2.3 定期进行现场检查,检验施工质量和工艺;2.4 配合施工方开展各项验收工作;2.5 及时处理施工中的纠纷和冲突;2.6 编制监理报告,记录施工的进展情况和问题处理结果。

3. 竣工阶段:3.1 完成工程的最终验收;3.2 提供工程的移交资料和技术档案;3.3 对施工单位的综合评价;3.4 提出改进建议,促进工程质量的提升。

三、监理文件的管理1. 监理日志:每日向工程项目部报告施工情况,并记录施工的进度、质量和安全等情况。

2. 监理通知:对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及时整改。

3. 监理报告:定期编制监理报告,总结工程进展情况和质量验收结果,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作业的监督活动。

热门城市:衡阳律师铁岭律师固原律师安庆律师宜宾律师海口律师珠海律师安康律师烟台律师徐州律师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是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由此可见,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工作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是很重要的,了解具体的管理办法对该工作的开展是很有用的。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第三条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

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旁站工作制度

监理旁站工作制度

监理旁站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理旁站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派遣专人对施工现场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和重要工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记录,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监理旁站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全面细致的原则,确保监理旁站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监理旁站工作。

二、监理旁站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第五条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规模和施工进度,制定详细的监理旁站工作计划,明确监理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和重要工序,以及旁站的时间、地点、内容和责任人员。

第六条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理旁站工作制度,包括旁站工作规程、监理记录、报告、信息反馈和考核等制度,确保监理旁站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七条监理机构应加强对监理旁站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监理旁站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工程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了解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

第八条监理机构应加强与建设、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共同推进监理旁站工作的开展。

三、监理旁站工作的内容与要求第九条监理旁站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施工现场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和重要工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记录;(二)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三)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工艺、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价;(四)对施工现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五)对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统计、分析、报告和信息反馈。

工程旁站管理制度

工程旁站管理制度

工程旁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规范工程旁站管理,保障工程实施安全和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建工程的旁站管理,旨在保障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规范旁站人员的行为,确保旁站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工程旁站管理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实施监理、检验、监测等工作的一种管理活动,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旁站管理机构是承担监理、检验、监测等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条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旁站管理机构进行工程旁站管理。

第六条旁站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工程施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工作纪律。

第七条工程旁站管理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得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旁站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确保旁站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工程旁站管理的内容第九条工程旁站管理的内容包括监理、检验、监测等工作,具体如下:(一)监理工作:包括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施工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进行。

(二)检验工作:包括对施工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工作,核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数量等指标,确保施工材料和设备符合要求。

(三)监测工作:包括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指标进行监测,如土方平整度、混凝土坍落度、钢筋直径等,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条工程旁站管理应当贯穿整个工程施工过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一条旁站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旁站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理、检验、监测等工作,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推进工程施工。

第三章工程旁站管理的流程第十三条工程旁站管理的流程包括工程前期准备、工程实施阶段和工程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旁站与巡视监理管理制度

旁站与巡视监理管理制度

旁站与巡视监理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旁站与巡视监理是一种常见的监督管理方式,旨在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旁站与巡视监理管理制度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一套规范、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通过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监督,旁站与巡视监理能及时发现、纠正和防止工程质量问题,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旁站与巡视监理的定义及作用1.旁站监理:旁站监理是指由相关行业专业人员组成监理组对工程建设现场进行全程监督和指导的一种监理方式。

旁站监理主要负责对工程施工进度、施工方法、施工材料等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2.巡视监理:巡视监理是指监理机构派遣专业监理员对工程建设现场进行定期巡视,发现和解决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巡视监理主要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1.提供专业指导:旁站监理和巡视监理能够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工程建设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建议,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2.保证工程质量:通过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巡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证工程的质量。

3.保障工程安全:旁站监理和巡视监理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

4.控制工程成本:通过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减少工程建设中的浪费和损失,从而控制工程成本。

三、旁站与巡视监理管理制度的内容1.监理组织机构:包括监理组成员的职责和权限、组织架构、人员配备等。

2.工程监理计划:制定工程监理计划,明确工程监理的目标和任务,确定监理的内容和进度,并对计划进行评估和调整。

3.工程监理标准:明确工程监理所遵循的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要求。

4.工程施工监理: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施工方案审核、施工材料的验收、施工质量的监督等。

5.工程质量监理:对工程施工工艺、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施工质量验收、工程质量验收等。

旁站监理管理制度

旁站监理管理制度

旁站监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旁站监理工作的管理,提高施工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中的旁站监理工作。

旁站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派遣监理师在工地现场临时驻点,负责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改进建议、解决问题等工作。

第三条旁站监理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施工规范、合同约定等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符合相关要求。

第四条旁站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公正、独立、客观、真实的原则,维护建设工程的整体利益。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项目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规程选聘有权威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派遣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旁站监理师。

第六条项目部应当配合监理单位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确保旁站监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项目部应当设立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旁站监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制定旁站监理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报项目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旁站监理师应当遵守监理规定,执行监理任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项目部应当为旁站监理师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工具,方便其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理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旁站监理师应当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施工进度、质量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旁站监理师应当定期向项目部领导和监理单位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旁站监理师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旁站监理师应当协助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工作,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五条旁站监理师应当积极配合承包商和设计单位,协调解决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纠纷。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旁站监理师应当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旁站监理师应当对施工材料的质量和工艺进行抽检,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八条旁站监理师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监理旁站实施细则(三篇)

监理旁站实施细则(三篇)

监理旁站实施细则监理旁站是工程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临时设立的操作场所,旨在提供一个监督和管理施工过程的机制。

监理旁站实施细则是指具体规定监理旁站的设立、职责和操作规程的文件。

下面是一份可能的监理旁站实施细则:1. 设立监理旁站- 监理旁站应设在施工现场附近,方便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观察和管理。

- 监理旁站应具备基本的办公设施,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电脑等。

- 监理旁站应设立标识,明确标示为监理旁站,方便工程人员识别。

2. 工作人员- 监理旁站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监理人员,确保能够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的监督。

-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工程专业背景和相关资质,并参加过相关培训。

- 监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与各方工程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3. 职责- 监理旁站的主要职责是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

-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情况。

- 监理人员应与施工单位和业主进行沟通,及时解决工程问题和纠纷。

-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 监理人员应定期向业主报告施工进展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4. 操作规程- 监理人员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和合同要求进行操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 监理人员应根据施工进度和风险情况,制定巡视和检查计划,并及时整理和归档相关资料。

- 监理人员应制定业务工作流程和标准操作规程,确保工作的规范和高效进行。

- 监理人员应保持与施工现场的联系,安排必要的会议和沟通,确保施工问题及时解决。

总之,监理旁站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监理人员的工作,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工程施工过程,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的达标。

具体的实施细则可以根据不同工程的特点和需求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监理旁站实施细则(二)监理旁站是指监理机构派驻监理工程师在工地实施现场监理的活动。

监理旁站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制定,但常见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就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她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第三条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与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

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第五条旁站监理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就是:(一)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二)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与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眚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四)做好旁站监理记录与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第七条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与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修订

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修订

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修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23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Many things in life are not that we can't do it, but that we don't believe it can be don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作业的监督活动。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是对相关建筑管理人员对在建筑过程中对建筑的施工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理。

这是政府部门为了保证建筑的工程质量,对管理人员进行约束而制定的一种办法。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的相关内谷。

详细请阅读下文。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于年7月17日建设部建市2002189号发布。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7月17日建设部建市【2002】189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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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旁站监理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实行旁站理。

旁站监理是指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建设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实施旁站监理。

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旁站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旁站监理的范围、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凡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工序,均应实行旁站监理。

第六条下列工程部位或工序应实行旁站监理:
(一)基础工程:桩基工程、沉井过程、水下混凝土浇筑、承载力检测、独立基础框架结构、基础土方回填;
(二)结构工程:混凝土浇筑、施加预应力、施工缝处理、结构吊装;
(三)钢结构工程:重要部位焊接、机械连接安装;
(四)设备进场验收测试、单机无负荷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试运转、设备安装验收、压力容器等;
(五)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
(六)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样;
(七)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试验过程;
(八)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应旁站监理的部位和工序。

第七条旁站监理的依据:
(一)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
(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合同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第八条旁站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二)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三)施工单位有关现场管理人员、质检人员是否在岗;
(四)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施工工艺要求,特殊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六)施工过程是否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旁站监理人员应采用照相、摄像等手段予以记录。

第三章旁站监理的程序和方式
第九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规划编制旁站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旁站监理人员及职责、工作内容和程序、工程部位或工序,送建设单位的同时通知施工单位。

第十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旁站监理制度,督促旁站监理人员到位、定期检查旁站监理记录和旁站监理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对需要旁站监理的部位和工序,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24小时书面通知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旁站监理工作方案安排旁站监理人员在预定的时间内到达施工现场。

第十二条旁站监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落实旁站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理技术交底、配备必要的旁站监理设施;
(二)对施工单位人员、机械、材料、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及上一道工序质量报验等进行检查;
(三)具备旁站监理条件时,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内容实施旁站监理工作,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四)旁站监理过程中,旁站监理人员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隐患时,按规定及时上报;(五)旁站结束后,旁站监理人员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

第十三条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地记录旁站监理内容,施工单位应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确认。

旁站监理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旁站监理的部位或工序、时间、地点、气候、主要施工内容、发现或存在的问题及处理过程。

第十四条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旁站监理记录确认其部位或工序的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后,旁站监理记录应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旁站监理一般应采用现场监督、检查的方式。

第四章旁站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职权
第十七条旁站监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
(二)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一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三)具有相关专业技师职称、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八条旁站监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旁站监理前,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情况,并将检查记录上报项目监理机构;
(二)熟悉相关的技术规范、&考试大/设计图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三)旁站监理工作完成后,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完整、准确的旁站监理记录;(四)当发现施工活动可能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时及时制止,并监督施工单位纠正处理。

(五)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或隐患时,必须立即上报项目监理机构;
(六)依据本规定第七条客观公正地开展旁站监理工作。

第十九条当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违反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等行为时,旁站监理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旁站监理人员应对旁站监理工作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旁站监理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对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旁站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应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妨碍监理单位正常开展旁站监理工作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标准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依据项&考试大/目监理机构提交的旁站监理工作方案,监督旁站监理工作的实施。

建设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的旁站监理工作方案有不同意见时,应及时与项目监理机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对不具备施工条件的部位或工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允许施工单位施工。

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
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为监理单位正常开展旁站监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标准与监理单位签定委托监理合同,并应根据旁站监理工作强度,适当提高监理酬金。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应保证旁站监理制度正常实施,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标准与建设单位签定委托监理合同。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不具备施工条件的部位或工序,明示或者暗示旁站监理人员允许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旁站监理人员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三)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标&考试大/准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对建设工程应实行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未组织监理人员旁站的;
(二)因旁站监理人员过失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三)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标准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的。

第二十九条旁站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可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或者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三)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行为不予制止的;
(四)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事故不上报项目监理机构的。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按时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旁站监理的;
(二)拒不接受旁站监理人员监理的;
(三)拒不服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整改指令的;
(四)在旁站监理记录上拒不签字的。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监理单位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的;
(二)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妨碍监理考试大/单位正常开展旁站监理工作的行为未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三)对建设单位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考试大/标准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不予纠正并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实行旁站监理制度,不免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考试大/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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