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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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5)【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第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5.12.02【实施日期】2016.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第5号)为进一步科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对《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12月2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税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税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税机关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国税机关对税务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国税机关指定管辖。
第四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符合立法宗旨和逻辑理性。
处罚决定应当全面考虑相关因素,与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相当。
对不同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罚决定。
不得滥用或者怠于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相。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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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
指导标准(2021年修订)》的通知
无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14
【摘要】鄂林规范[2021] 54号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各国家自然保护区、
湿地公园管理局,省林业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年修订)》已经2021年4月7日湖北省林业局局长办公
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5月31日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年修订)。
【总页数】31页(P24-54)
【作者】无
【作者单位】湖北省林业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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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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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标 签】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权【业务主题】税收稽查与处罚【来 源】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统一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保障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减少税务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促进税务行政执法的公平与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共同制定了《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现解读如下: 1、《实施办法》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制定的? 答:规范行政裁量权是一项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国务院在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指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下发的《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指出:“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和规范,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
在2010年8月27日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指出:“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工作流程,依法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
国务委员马凯在讲话中也指出:“要高度重视规范执法的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适用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和方式,防止行政执法权被滥用”。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进一步规定:“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陕西税务行政处罚标准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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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税务⾏政处罚标准有哪些规定?公告规定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政处罚,当事⼈⾸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政处罚”,即“⾸违不罚”。
是根据⾏为⼈⾏政违法⾏为⽽做出的,⾏政处罚作为⼀种具体⾏政⾏为,如果对⾏政处罚不服的话是可以提起⾏政复议和⾏政的,当然,根据法律的规定,要申请⾏政复议和进⾏⾏政诉讼必须在规定的时限之内,税务⾏政处罚标准有哪些规定,让⼩编来告诉⼤家。
⼀、陕西税务⾏政处罚标准有哪些规定?《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政处罚裁量基准(试⾏)〉的公告》政策解读稿为全⾯贯彻落实《税务⾏政处罚裁量权⾏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要求,进⼀步规范税务⾏政处罚裁量权的⾏使,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规定,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和陕西省地⽅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陕西省税务⾏政处罚裁量基准(试⾏)》,即本公告。
现解读如下:⼆、《公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政裁量权⼯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切实规范税务⾏政处罚裁量权,同时结合加强国地税合作的现实需要,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联合陕西省地⽅税务局于2015年8⽉制定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政处罚裁量权适⽤规则(试⾏)〉的公告》(陕国税公告2015年第10号,以下简称“适⽤规则”),并⼀同发布了《陕西省税务⾏政处罚裁量权执⾏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2016年1⽉1⽇起在全省税务系统执⾏。
《裁量基准》将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7⼤类43务⾏政处罚裁量点,按照违法情节细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和“从重、加重处罚”等不同处罚等次进⾏规制,有效解决了以往税收执法过程中⾏政处罚畸轻畸重,不同地区不⼀,同事不同罚的问题,基本消除了执法中的“态度罚”“关系罚”“⼈情罚”等问题,促进了严格规范公正⽂明执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215db309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6d.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2.08施行日期2013.02.08文号税总发[2013]15号主题类别税务综合规定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深刻理解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事关和谐社会建设,事关政府职能转变,事关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是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税收环境的具体体现。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有利于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能力和践行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于进一步深化纳税服务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
纳税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进步的主要推动者,也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贡献者。
各级税务机关务必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切实转变思想,把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始终把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全面理解和掌握纳税人每一项法定权利的内涵和实质,在实际工作中依法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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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解读一、《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的制定目的是什么为规范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二、《规则》所指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什么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行政处罚权时,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三、《规则》的适用范围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四、《规则》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哪些规范《规则》正文共二十七条,主要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定义、行使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裁量违法行为的基本要素、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违法情形和处罚幅度、行使裁量的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规范。
五、《规则》对罚款处罚的幅度如何规范对罚款处罚的减轻、从轻、一般、从重的罚款幅度作出规定。
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情况下,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以下确定;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法定罚款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内确定;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法定罚款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以上、较高的30%以下范围内确定;从重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法定罚款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内确定。
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时,不再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总局《指导意见》规定,可以减轻至不予罚款;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上至上限值的70%以下范围内确定;从重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70%以上至上限值范围内确定。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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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12.02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
行)》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推进国税、地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统一,实现税务行政处罚的合法、公平、合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日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务违法行为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税、地税系统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稽查局(以下统称“税务机关”)。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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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01.23•【字号】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2号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要求,为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了《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1月23日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国税、地税机关(以下统称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额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理原则,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与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原则。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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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0.03.08
•【字号】鄂土资规[2010]1号
•【施行日期】2010.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通知
(鄂土资规〔2010〕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8号)的要求,省厅制定了《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就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2010年4月1日起,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在处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范》。
二、对法律法规规定比较明确没有必要进行自由裁量细化的行政处罚,本《规范》未进行细化的,仍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国土资源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行政相对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多种多样,对《规范》未规定的违法违规情节,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自由裁量。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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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5.21•【字号】鄂建[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鄂建[2010]44号)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城管局、园林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要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政府法制办在调研、修改完善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书面报告省住建厅法规处。
附件:《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五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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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7.27•【字号】鄂地税规[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鄂地税规〔2010〕2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规范全省地方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地方税务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制定了《湖北省地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湖北省地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地方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合理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地方税务局(分局、所),以及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统称“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在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选择决定权。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权不得委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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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7.20•【字号】豫地税发[2009]121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豫地税发〔2009〕121号)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为了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 57 号)的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案件预先审核办法(试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试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试行)》等四项配套制度,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制定和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贯彻落实省政府依法行政要求,规范行政处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
通过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制度可以有效解决行政处罚的合理性问题,减少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提高行政处罚质量和效率,预防产生腐败行为。
这项工作已经列入省“两转两提”办公室督办工作目标。
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站在依法治税的高度,以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这项工作,并把工作落到实处。
绝不可以因情况复杂而影响公正执法。
二、严格贯彻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行政处罚案件预先审核制度、主办人制度、案例指导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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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意见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参考。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统称“地税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地税机关在依法享有的税务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人为本,符合法律目的。
第五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湖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全文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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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处罚的罚款标准为上限的50%,即Y*50%;
(三)从重处罚的罚款标准为上限的75%,即Y*75%o
第七条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上限标 准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下限标准实施处罚,没 有规定下限时免予处罚。
第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与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时期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者相近,所受行政处罚差别较大的; (三)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给予处罚或未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形的。 第十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以下方式加 强监督: (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 (二)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 (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四)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五)办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六)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违纪、犯罪的,移 交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 ,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处罚: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轻 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c9290b72fe4733687e21aa71.png)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对《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违法行为第(三十一)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
现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据统计数据,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以下简称逾期申报)的税务行政处罚数量占到全部税务行政处罚数量的9成,是基层税务部门日常办理业务量最大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也是关系税收营商环境和纳税人获得感的重要税收业务,还是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点和关键。
现行逾期申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以来,基层税务部门和纳税人通过各种途径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也在领导干部驻厅服务调研、万名税干入企服务等工作中了解发现,现行逾期申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执行中存在裁量空间较大、罚款金额较重、分类不够科学、有关概念不清、程序较为繁琐等问题。
针对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解放思想、奋发有为”大讨论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实践导向,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关于“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有关要求,积极对标先进、对标一流,充分借鉴先进省市的经验做法,组织人员对《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违法行为第(三十一)项关于逾期申报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变化一是实施分类处理。
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发生的逾期申报行为,按照违法主体为“正常经营户”或“非正常户”进行分类处理,分别设定处罚规则。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https://img.taocdn.com/s3/m/83f2fa4928ea81c759f57817.png)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一、修订的目的是什么?2017年10月13日,我省国地税联合发布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2017年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2018年5号公告修订)(以下简称5号公告)。
5号公告的实施,对进一步促进我省税务处罚行为的规范,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营商环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有部分市县区局和纳税人反映个别处罚设置考量因素不合理,存在处罚过重、未充分考虑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与目前中央、国家税务总局减税降费精神不相适应等问题。
为更好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减少征纳矛盾,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需要对5号公告进行修改,进一步优化裁量基准设置,完善违法行为具体情形特征,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营商环境。
二、修订前后主要有哪些变化?《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主要变化有:一是将第一条的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订)修改为《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订)。
二是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违法行为,改为按逾期次数计算处罚金额,因此删除原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四款逾期天数的计算公式。
三是将第二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修改为“各级税务机关全面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四是第二十五条增加废止原办法的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主要变化有:增加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类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情形24项,降低处罚标准17项,增加偷、逃、抗税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的具体情形21项。
一文讲明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制路径
![一文讲明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制路径](https://img.taocdn.com/s3/m/2dc80617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d7.png)
B usiness看点我国社会发展迅速,税务机关面临的行政违法现象种类越发繁多复杂。
因此,为了满足我国现代税务管理的需要,不可避免地需要赋予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裁量权的存在使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其中,权力滥用不仅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有违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设计初衷。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表现类案不同罚。
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中的公平、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时,应当秉持中立态度,平等对待每一位行政相对人。
但在行政处罚案件的实际处理过程中,却常常出现违背该原则要求的情况,其中较为典型的便是“类案不同罚”。
它是指当不同行为人行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时,行政机关本应给予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处罚,但却给予了程度大不相同的行政处罚。
类案不同罚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典型表现,在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中也较为常见。
这是因为税务案件中掺杂多重利益,如果不能很好地取舍,会导致在裁量时出现偏差,进而导致处罚结果有失公允。
行使裁量权缺乏合理性。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法治政府行使权利的基本准则,因此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也都严格遵守。
但是,税务机关一方面要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另一方面要惩办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保证税收执法活动正常进行。
因此,其在行使裁量权时需要兼顾多方利益,在对各种因素进行辨别的前提下,对合理因素予以考量,这样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和权威性。
然而,一旦行政处罚决定考量因素不合理或者其具有非法目的时,该行政处罚即为不合理。
在实践中,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常常受到各种不相关因素的影响(如个人因素,人情关系等等),因此,在某些时刻,裁量权的行使就会缺乏合理性。
重实体轻程序。
在行政执法领域,要保证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正当性,首先要保证程序的正当性。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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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年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局
•【公布日期】2021.05.31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年修订)》的通知
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各国家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局,省林业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年修订)》已经2021年4月7日湖北省林业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林业局
2021年5月31日。
(法律方法)归入法演示
![(法律方法)归入法演示](https://img.taocdn.com/s3/m/ba36cb0e5f0e7cd184253645.png)
成案研究讲义——归入法和关系分析法在行政案件中的运用一、法律思维:一种专业性和工具性的思维(一)请思考以下两个案例:案例1:为应对H7N9疫情,南京市城市管理局决定4月9日前扑杀南京市区范围内的全部活禽。
案例2:新浪微博名为@参议王林军的实名认证网友刊载了芦山地震后当地在汶川地震后受援建学校的照片(如下所示),该网友提出:“【又是豆腐渣工程?!】芦山县隆兴中心校。
汶川512地震后由相关机构捐款援建,所谓抗八度强震。
但这次地震遍体鳞伤,承重墙几近断裂,整所学校已报废。
”案例3:针对某杂志刊登的有关宪政问题的观点,我国宪法学元老许崇德教授近期在《光明日报》撰文,对有关观点进行了批驳。
请谈一谈你对上述三个案例(事例)的观点。
(二)必备的法律方法1、演绎的涵摄结构2、法律适用的规则3、法律解释的方法4、法律漏洞填补的方法及其界限5、社会实证材料的运用方法(三)法律思维法律思维应当被理解为严谨到刻板的思维,法律思维应当抓住三点:1、规范性:以法律规范为中心,法理念、法原则和法理论是你理解和解释法律的工具,而不能替代法律,法律人不能随便用法理念、法原则和法理论来质疑法律规范;2、逻辑性:法律思维是逻辑思维,其推演应当构建起完整的逻辑链条;3、程式性:法律思维有着严格的思考程式,这种程式被隐含在归入法和关系分析法中。
初学者应当严格、刻板和机械地重复案例的训练,以培养法律思维,使得对法律思维的运用成为职业习惯。
融会贯通是以后的事情。
(四)训练的材料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判决书2、最高人民法院不定期公布的指导性案例3、《人民司法》(案例)上的案例及其解读4、《人民法院案例选》二、归入法的要点归入法是法律适用的一种统一方法,这种方法严格地规定了得出法律结论之前必须遵守的步骤,这些步骤可以使得法律适用者用一种系统的方法来审查案件事实,从而确认手头的事实情况是否符合某个法律规范的各个要件。
(一)归入法的前提1、找到准确法律依据;2、抽离出法律条文的每个前提条件(二)归入法的步骤第一步:写出一个总起句:说明这部分会审查什么内容,帮助法律适用者集中精力在这一部分必须处理的问题上。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03403fd2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33.png)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5.17•【字号】•【施行日期】2023.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日前,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便于各地各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文件内容,现将文件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提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
”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2023年3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从省级层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在2023年11月底前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德宏州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行使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促进合法合理行政,更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德宏州实际,在深入分析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通过建立德宏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防止行政裁量权滥用,确保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时的行政行为得到有效规范,推动提升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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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特征(二)
(一)法定性。必须是法律上所规定和法律授权,符合 税收法定原则,其行政权力主要源自于税收程序法中的 法律责任规定。
五、加强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监督与控制
关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原则
✓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法纳税人的处罚,称之 为税务行政处罚。
✓处罚法定原则 ✓公开公正原则 ✓处罚有度原则 ✓罚教结合原则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行政处罚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 ,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管辖。
税务行政处罚适用主要是要解决当行为人违法时,罚不罚 ,如何罚,罚处罚强制措施(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 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1)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 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 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 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 定的强制执行措施; (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部份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一、税务机关享有自由裁量权 二、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特征 三、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现实问题 四、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五、加强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监督与控制
一、税务机关享有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 择余地的处置权力。
1.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 控制自己行为时,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2.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 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从 轻处罚
3.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对税收违法行为在5年之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处罚权的设定必须严格遵守各种实体法的 有关规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
六、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简易处罚的三个必要条件
1. 违法的事实确凿; 2. 有法定的依据; 3. 仅限于对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九、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措施(一)
由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有 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但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 由司法机关作为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虽然加 强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但降低了行 政处罚执行的效率。我国税务行政处罚的强制 执行采取双主体制。《税收征管法》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 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措施强制执行,也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二O一二年十二月
第一部份 税务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一、行政处罚
➢法律最基本的原则:即惩罚与过错相适应 的原则。
➢现代法律设计的惩罚分为两大层次 ➢第一, 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主体是行政机
关 ➢第二,对犯罪行为的处罚。主体是司法机
罚 5.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
改正违法行为。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 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 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可以归纳为警告、罚 款、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止出口 退税、收缴或者停止发售发票五种。
三、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现实问题
➢ 现实问题 ① 裁量的权限过大 ② 裁量过程不够透明 ③ 裁量权滥用 ④ 裁量权监督薄弱。 ➢ 成因 ① 法定自由空间较大 ② 干部执法水平不一 ③ 执法不廉依然存在 ④ 司法救济不够完善
四、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第一,依法裁量 ➢第二,合理裁量 ➢第三,客观裁量 ➢第四,适度裁量 ➢第五,公平裁量
一般程序适用于当场处罚以外的所有行政 处罚
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违法案件外,对 于其他违法案件,税务机关在作出处罚决 定之前都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与 听取意见、审查、决定、执行程序。
告知程序 查处分离 听证申辩
八、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执行程序 ① 当场收缴罚款 ②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③ 延期缴纳罚款
➢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能够凭借自 由裁量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 决定如何适用税法。赋予税务机关 有弹性的空间,可供选择的措施和 灵活掌握的幅度,有利于因势利导 、因地制宜实施税务管理。
二、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特征(一)
税务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 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性标准、范围 或幅度,或者几种行为方式内,根据其合 理判断,自主选择决定是否作为以及如何 作为的权力。
简易处罚程序
1. 向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或者其他税务行政执法身份证件 。
2. 告知当事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 辩权。
3.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4. 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
当场交付当事人。 5. 当场制作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报税务机关备案。
七、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二)合理性。权力的行使必须是合理恰当,符合税收 公正原则和比例原则,防止和克服权力滥用。它要求主 观与客观,权利与义务,制裁与情理等之间的正当和平 衡。
(三)相对性。自由裁量权并非完全“自由” ,毫无约 束,必须符合法律合理性与公正性的要求,不可以超越 职权、滥用职权。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合理、适度运 用将有利于提高税务行政效率。必须善加利用,加强控 制,避免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执法公 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