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性与合法性视角中的近代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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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中的合法性领域

社会治理中的合法性领域

社会治理中的合法性领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社会治理的要求也不断提高。

而社会治理的合法性则成为了衡量社会治理成效的重要指标之一。

社会治理中的合法性领域涵盖了很多方面,包括法律、道德、文化、民意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对社会治理中的合法性领域进行探讨。

法律的合法性法律是社会治理中最重要的合法性领域之一。

法律的合法性体现在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适用过程中。

法律的制定需要符合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国家权力机关的程序和程序规定,充分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执行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有关程序和程序规定的制度设施健全,保证司法公正,依法保证人民群众的权利。

法律的适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社会发展潮流和人民群众的意愿,对法律进行灵活和恰当的处理,以保证法律的适用性和权威性。

道德的合法性道德是社会治理中的另一重要合法性领域。

道德是人们行为方式的规范,是诚信、守信、自律等方面的体现。

当社会治理出现问题时,道德就成为了对社会的重要补充,可以通过人们的自律、自律、守法等方式来解决一些社会治理问题。

不仅如此,道德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对人、社会、国家的认知和态度,对保持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文化的合法性文化是社会治理中的另一重要合法性领域。

社会文化的发展影响着整个社会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

在社会治理中,文化则是整个社会的灵魂,必须对社会发展做出适应性的调整,准确的把握文化的发展趋势和变化,提高文化的内涵和层次。

民意的合法性在社会治理中,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也需要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合理的处理。

民意是对社会问题的整体反映,是社会治理中直接参与群众的体现形式。

政府和有关方面必须关注群众的诉求,依据民意促进社会治理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结束语通过对社会治理中的合法性领域进行探讨,我们可以看到,社会治理的合法性涵盖了法律、道德、文化、民意和其他方面,不能局限于某个层面,必须从多方面加强整体治理,保证社会稳定和发展。

合法性视角下的中国共产党执政分析

合法性视角下的中国共产党执政分析

合法性视角下的中国共产党执政分析——韩鑫2010级英语与国际政治双学位【摘要】:政权的合法性由于涉及到国家政权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而成为现代社会政治学研究中的焦点之一。

作为一个完整的政治体系,政治合法性必然是其存在的本源性因素,是支撑这个体系生存、稳定、持续、发展等运行过程的动力基础与前提。

如果一个政权能够有效地利用政治合法性因素对其政治统治进行全面的呵护与完善,就能够顺从统治者的意愿而实现政治秩序的稳定,保证政治统治的持久性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促进社会经济的长足进步与发展,从全人类的视角来说,这种政治合法性的实现也能够超越政治领域,充分体现其对世界和平的维护与发展,人类文明的演变与进步。

因此,获得政治合法性就变成了每个统治集团都渴望实现的终极目标。

而这种目标的实现则少不了对合法性本身来源,构成基础,层次标准,发展规律,面临危机,应对挑战,基础重构等一系列问题的探讨与研究。

同理,对于当今中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来说,寻求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开发新的合法性资源,正确应对危机因素,重新找到党在新时期的有效的执政力量与理由也成为政治学研究领域一个必不可少的课题。

本文将会以政权的合法性问题作为研究主线,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历史,执政基础对比分析,以及新时期执政的危机及处理途径和新时期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重构等主体串连在一起,使其对中国共产党执政前途的分析更具有合法性原理的支撑,更加科学,更加有理有据,有章可循。

【关键词】:【引言】:执政合法性问题是每个政党上台执政或维持执政所必须面临的重大问题。

作为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经历了三代主要领导集体的执政时期,也历经了执政合法性的变化发展,对这段宝贵的历史进行对比分析,总结其经验教训,对于我们党加强执政能力与合法性建设,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增强党的战斗力与公信力,增强民族的凝聚力都是十分有益的。

但是,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回顾历史并不等于沉浸于历史,而更要以史为鉴,为新时期的执政建设做准备。

正义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阐释

正义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阐释

正义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阐释作者:岳海湧童书元来源:《西部学刊》2020年第17期摘要:合理性是正义的属性之一。

正义的合理性在于它能够对正义的必然性和可行性做出说明和论证。

为正义辩护,即为人们的合理观点寻求令人信服的根据或证据,使人们的正义主张既具有说服力和正当、充足的理由,也使得正义既有客观性又有理性和逻辑的力量。

因为正义的合法性需要多数人的同意或认可,因此它能够成为一个国家权威的源泉和基础。

正义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关系是辩证的:正义的合理性是正义的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正义的合法性是正义的合理性的“中介”或实现的手段。

正义具有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使得它必將逐渐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具有共通性的价值观念和规范。

关键词:正义;合理性;合法性;价值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0)17-0114-04从柏拉图到罗尔斯,在西方思想史上,关于正义的内涵,不同时代、不同思想家因其观察视角的不同,而有着各异的看法和不同的理解。

由于人们所处的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的差异,正义也被不同地域、不同信仰的人们赋予不同的内容,从而形成了不同的正义观。

理论上多元化的正义观恰恰有利于丰富和从某个角度加深人们对正义的理解。

实践证明,自古至今,正义之所以为大多数人所崇尚,在于正义观念的内涵更具有其内在的一致性。

无疑,每个时代都有自己的问题,能否及时而准确地发现并把握该问题,决定着一种理论的价值和生命力。

正义问题横跨哲学、伦理、政治、法律、宗教、经济、社会以及心理学等范畴。

从不同的角度深化理解和思考那些具有永恒性的问题,则有助于我们理解其意义和价值,如培根所说的:“我们就可以在思想上得到真理,而在行动上得到自由。

”正义即属于永恒性的问题之一。

在学术界,人们从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角度对正义进行的研究尚不充分。

以下我们做一番考察,以求加深对正义的认识。

然而,正义像任何一种社会现象一样,只有在它高度发展、充分得以展示时,才有可能被全面、正确地认识。

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分析

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分析

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分析摘要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学的关键性命题之一。

把合法性等同于社会公众对政治系统的认同和忠诚的观念,代表当代社会对合法性概念的最一般、最普遍的认识。

合法性就是对治权的认可。

合法性形成了治权的基础,是法治体制中开展政治活动的基础。

合法性作为政治利益的表述,它标志着它所证明的政治体制是尽可能正义的。

这意味着,政治权力要想持久并被人们自愿服从,就必须具有合法性基础。

中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保持政治稳定,必须克服目前已经萌芽并且有可能扩大的合法性危机。

关键词:合法性;合法性危机;政治稳定目录1 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3)1.1 合法性的含义 (3)1.2.1 意识形态 (3)1.2.2结构和规则 (3)1.2.3 治理绩效 (3)1.2 政治合法性基础分析 (3)2 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危机分析 (4)2.1 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不适应 (5)2.2 腐败问题对党和政府形象的侵蚀 (5)2.3 阶级和阶层的新分化 (5)2.4 社会公正问题与贫富两极分化 (6)2.5 意识形态和信仰危机 (6)3 构建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基础的途径 (6)3.1 大力推进民主宪政建设 (6)3.2 树立共同的政治价值和理念原则....................................63.3 保持经济持续稳步增长 (7)3.4 建设包容性的意识形态 (7)3.5 构建合法性的评价体系................................................7参考文献 (8)引言合法性是一个政权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现代民主国家都高度重视自身合法性建设,把合法性作为建设的重要内容。

权力是政治的核心,而合法性,则是政治的价值判断。

“合法性形成了治权的基础,是法治体制中开展政治活动的基础。

合法性作为政治利益的表述。

它标志着它所证明的政治体制是尽可能正义的。

”[1]这意味着,政治权力要想持久并被人们自愿服从,就必须具有合法性基础,否则,政权就会出现危机。

社会治理与社会控制

社会治理与社会控制

社会治理与社会控制在现代社会中,社会治理与社会控制是构建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社会治理指的是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对社会各个方面进行管理和调控,以实现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而社会控制则是指通过制度、法律、规范等一系列手段,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和活动进行规范,以保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本文将从社会管理、社会信任、社会参与等角度探讨社会治理与社会控制的相关问题。

首先,社会治理的基础是社会管理。

社会管理是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通过建立管理机制和管理体系,对社会进行有序管理和协调。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管理涵盖了多个领域,如教育、卫生、环境等,涉及到各个层面的社会发展。

有效的社会管理可以提供公共服务,满足人们的需求,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其次,社会治理的有效性依赖于社会信任。

社会信任是社会治理的基石,它是人们对社会机构和组织的信任和认同,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互信与合作。

在一个相互信任的社会中,社会治理更加顺利,人们更愿意遵守规则和法律。

相反,在信任缺失的社会中,社会治理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和困难。

因此,社会信任的建立和维护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另外,社会参与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

社会参与指的是社会成员在社会事务中积极参与和表达意见,并通过各种方式实现自己的权益保障和社会改变。

社会参与不仅可以增加社会的动力和创造力,还可以提高社会治理的民主性和合法性。

有效的社会参与可以将各方利益纳入考虑,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提升社会治理的质量和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控制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并不等同于社会治理。

社会治理强调的是通过全面、多维的手段,提高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而社会控制则是强调对社会行为和活动进行规范和控制,以维持社会的秩序和安全。

社会控制是社会治理的一部分,但不能片面地将其作为整个社会治理的代表。

综上所述,社会治理与社会控制是现代社会维系秩序和稳定的重要手段。

社会治理的基础是社会管理,信任和参与是社会治理的关键要素。

“社会治理”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路径

“社会治理”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路径

“社会治理”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路径一、本文概述“社会治理”是现代社会管理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涵盖了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协商、合作的过程。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社会治理”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路径,以期为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在理论内涵方面,本文将详细阐述社会治理的核心理念、基本原则和主要特征。

我们认为,社会治理强调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和协商合作,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问题,追求公平、公正、公开的社会治理环境。

同时,社会治理还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在实践路径方面,本文将从多个层面探讨如何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政府应转变职能,加强与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沟通与协作,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应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法治化水平,为社会治理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再次,应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广泛参与,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应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社会治理的智能化水平,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深入探讨“社会治理”的内涵和路径,以期为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参考。

二、社会治理的理论内涵社会治理,作为一种现代公共管理理论,其理论内涵丰富且深远。

它强调的不仅仅是政府的单一管理,而是包括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多元主体在内的协同合作与共同参与。

这种协同治理的理念,突破了传统公共管理模式的局限,将治理视角从单一的政府管理扩展到全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

社会治理注重权力运行的多元性。

在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中,政府是唯一的权力中心,负责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

然而,在社会治理的框架下,权力运行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各方都可以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通过协商、对话和合作,共同解决社会问题,推动社会进步。

社会治理强调责任分担的共享性。

社会治理不再将责任完全归咎于政府,而是倡导全社会各界共同分担责任。

申论范文:社会治理需刚柔并济

申论范文:社会治理需刚柔并济

申论范文:社会治理需刚柔并济申论范文:社会治理需刚柔并济近年来,我国社会面临着日益复杂多变的问题,如治安问题、环境问题、公共服务不足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着实考验着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而要解决这些问题,我认为社会治理需要拥有刚柔并济的特点。

刚,能确保秩序的稳定;柔,能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而只有当这两者相互融合,社会才能够实现长治久安。

刚,代表了社会治理中的硬实力。

在一个社会中,秩序维护是治理的基础。

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其执行,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妥善处置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恢复社会和谐,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有着重要的意义。

同时,加强对社会异常事件的管理,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此外,以警察、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为主体的行政机关,承担着严肃执法办案等重要职责,能够有效履行社会治理的责任。

然而,单纯的硬手段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社会治理需要柔性的手段,以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在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下,人们对于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

而普通民众亲身参与社会治理的意愿越来越强烈。

因此,加强公众参与是重要的柔性手段之一。

通过设立居民议事会、人民代表大会等参与机制,让民众参与到社会管理、决策和评议中,可以让社会治理更加贴近民意,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同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怀,是社会治理的又一柔性手段。

通过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和社会保障,帮助弱势群体解决困难,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然而,在实际的社会治理过程中,并非一成不变地区分“刚”与“柔”。

在现实中,“刚柔并济”才是最有效和合理的方式。

社会治理本质上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不同的情况下需要灵活运用不同的手段。

刚柔并济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依法治理与关怀人民的结合。

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同时,也需要关注执法的合理性和人性化,做到合法与人文并重。

只有如此,才能取得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创新

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创新

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创新摘要: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治国理政理念的重大创新,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将国家治理与现代化结合起来,将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一个国家改革攻坚阶段的重大战略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启动新一轮思想解放运动的标志。

国家治理现代化不仅让改革具有了新的意义,而且赋予社会治理创新全新的性质,规定了未来中国式社会治理的新体系。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社会治理创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高屋建瓴地提出了中国梦的真正内容和全新理念,即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战略,启动了新一轮的思想解放运动。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以及经济、政治、社会制度存量基础上的治理现代化,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而且赋予社会治理创新全新的性质,构建了未来中国式社会治理的新体系。

[1]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特征(一)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国家治理,是相对国家政治基本制度安排而言,主要指的是国家在基本权力安排既定的情况下,如何使国家权力运行得合法、顺畅、高效与得到社会认同的问题。

国家基本制度安排合理,国家治理方得以启动。

[2]国家治理体系是国家实施国家治理目标的基本制度体系,包括三个方面的制度体系:一是国家法律制度体系,这是国家和社会根本的制度,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等,这主要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二是党的制度体系:1982年修订的党章是中国共产党的制度化的重大标志,走上了“依党章治党”之路。

这些党的制度体系包括: 党的重大会议召开制度化,重大决策由党的重要会议作出,健全中央政治局、书记处等领导机构工作规则,坚持集体办公、集体决策,推进中央领导人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加快新老交替,实现集体交接班等。

三是社会的制度体系。

这包括政治协商制度和基层自治制度体系,这是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制度平台。

【韦伯】马克斯·韦伯政治合法性理论评析

【韦伯】马克斯·韦伯政治合法性理论评析

【韦伯】马克斯·韦伯政治合法性理论评析古典社会学理论2010-12-23 10:56:43 阅读4 评论0 字号:大中小马克斯·韦伯政治合法性理论评析杨文革[摘要]合法性问题是政治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把合法性作为一种社会学现象来加以研究首推马克斯·韦伯。

韦伯将历史上出现过的政治秩序划分为三种类型,即所谓的“传统型”、“个人魅力型”和“法理型”。

从长远发展和政权持久延续的角度看,制度合理而受到民众认可的“法理型”显然更加切实、合理。

[关键词]认同;合法性;传统型;法理型;个人魅力型[中图分类号] D523. 3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0-3541 (2006)01-0156-03C合法性问题是政治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

现代政治学把“为什么人们要服从某一特定国家或者某一特定的统治体系”,这种一般性的讨论应用在具体国家的研究之中,从而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政治合法性理论。

其中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被公认为现代合法性理论的奠基者,所以认真研究马克斯·韦伯政治合法性理论对于深刻理解合法性理论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性作用。

一合法性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的概念,主要是指“符合法律的”、“与既定规章、原则、标准相一致的”、“符合逻辑的”、“正当的”等,从古至今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

古希腊时期对政治合法性的研究主要是把它作为划分政体的标准,例如,柏拉图在《政治家》中按“政治活动是否符合法律”重新将政体划分为“依法治理的政体”和“不依法治理的政体”两大类;而亚里士多德则强调法律的统治应该是一切良好政体的基本条件,并提出“适应于一切政体的公理(是):一邦之内,愿意维持其政体的部分必须强于反对这一政体的部分”[1](p·210)。

在古罗马和中世纪时,合法性理论开始转而成为解释政治统治是否有效、如何持久的工具。

在古罗马,当合法性这一概念初次出现时,行使权力只有与永恒的过去相一致时才被认为是合理的,而过去的神圣法律程序则是从创建时的决议条款中产生的。

从公共政策合法性视角看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从公共政策合法性视角看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从公共政策合法性视角看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作者:姚文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5期摘要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征途上,公共政策的合法性、科学性、有效性显得至关重要,是治理国家的一种工具和途径。

缺乏合法性的公共政策,会产生不可估量的重大损失。

在我国,每项政策出台的背后,流着很多人的鲜血和有着很多鲜为人知的故事。

这也就验证了一种在目前我们的国家治理中存在的一种现象——“黑头不及红头,红头不及白头,白头不及口头”。

为此研究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也显得更具现实意义和时代价值。

本文将通过从公共政策合法性的视角着手探讨,如何更快、更好的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治理能力治理能力合法性公共政策作者简介:姚文涛,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政策。

中图分类号:D03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5.282随着时代不断进步,社会不断发展,国家不断富强,人民的知识文化素质不断提高,人们对国家政策的参与度在不断增加,对国家治理能力的要求也在显著的提高。

而公共政策是国家治理的工具,所以制定和执行具有合法性、科学性、有效性的公共政策就迫在眉睫。

这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手段,也是政治统治合法性的前提条件。

本文将从公共政策合法性的内涵,以及治理、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等的内涵着手来探讨,如何建立合法性的公共政策,從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可以多角度进行分析与界定,例如从内容和形式角度,也可以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也可以从规范性研究、经验性研究、综合性研究不同角度加以界定。

但是,我们应该充分的认识和了解有效的增进公平分配公共利益是公共政策的本质。

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公共政策的合法性首要的一个要素就是体现公共利益。

社会学视角下的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

社会学视角下的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

社会学视角下的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在现代社会,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是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概念。

二者虽有区别,但又密不可分。

从社会学视角来看,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都是社会运行的体制机制和管理体系。

它们对社会发展和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社会治理是指在社会各个领域中协调和组织管理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一种信息化的、制度性的、行动性的、符号性的社会智力和力量的集成,(刘劲、王昌宝、周超 2002)。

社会治理的主要任务是达成各种利益关系的合理化组合,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社会治理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面的力量进行协调和统筹,以实现社会全面发展和人民幸福。

社会管理是指在社会中,为了维护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实现公共服务,对社会资源和社会活动进行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的管理活动,(黄道明 2012)。

社会管理是一个整体性系统的活动。

它包括社会组织管理、社会服务管理、社区管理、安全管理、环保管理、城市管理等各个领域的管理。

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当今社会,也在不断地面临各种问题。

因此,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需要不断创新。

在这个过程中,科技的发展提供了许多有利的工具和手段。

新的社会形式也为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带来新的挑战。

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的发展需要政府的引导和有力推动。

政府要有目标、有方向、有力度地推进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的改革和发展。

在推进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的过程中,还需要注重人民群众的参与。

人民群众是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的主要力量,必须得到更好的尊重和发挥作用。

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也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其中,一些问题比较突出,比如对社会问题的警惕性不够、效率不高、资源分配不公、社会信任度降低等问题。

这些问题影响了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的质量和效果。

因此,我们需要不断研究新的方法和手段来应对这些问题。

总之,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关键要素。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社会治理相关概念界定

社会治理相关概念界定

社会治理相关概念界定一、治理“治理”的本义是整治调理的意思,这是一个内容丰富、包容性强的概念。

治理概念在学术界的研究应用很广泛,涉及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多种学科范畴,“成为对旧式统治风格而言的一种前景光明的现代化”。

国内外许多学者和机构都对治理的概念做出了界定。

西方学者对治理理论的研究相对比较成熟且经典。

例如:詹姆斯·N·罗西瑙认为,“治理是正式组织或非正式组织基于共同目标开展的活动。

”弗朗索瓦-格扎维尔·梅里安强调,“国家和私营利益集团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合作治理。

”格里·斯托克(Gerry Stoker)总结了治理理论的五个论点,“治理是政府管理和公民社会自治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治理可以依靠刚性的法律制度也可以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

”相对于这些学者,全球治理协会的定义比较典型。

全球治理委员会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

其中,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都是治理的重要手段。

在国内,俞可平教授对治理的定义比较有代表性,俞可平教授认为:“治理是指官方的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

”综合以上学者的观点,治理是公共机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多元主体通过协商合作的方式对公共事务进行整治调理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持续互动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主体是公共机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方式是协商合作;客体是公共事务;手段是整治调理;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治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自我调节的协作方式。

治理不同于统治,统治主要是以国家的强制力进行统领和管辖,而治理更多的是强调国家、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之间通过谈判的方式进行相互协商;第二,多样化的行动者。

不同于统治的单一主体,治理活动包括政府部门、私营部门、第三部门以及广大社会公众。

第三,互动过程。

治理是多元主体基于共识形成协作性的合作伙伴关系。

嵌入性社会治理的模式与机制

嵌入性社会治理的模式与机制

嵌入性社会治理的模式与机制一问题的提出在韦伯看来,任何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都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其一是合法性问题,其二是合理性问题。

所谓合法性并不是指组织的合乎法律性,而是指组织为其所依存的环境所认可,这主要是一种价值的判断。

所谓合理性是指组织的设计和运行必须是理性的,理性最终表现为效率。

“郭美美”事件后,官办慈善组织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开始受到质疑。

人们纷纷提出改革官办慈善组织的建议。

首先,人们质疑官办慈善组织的合法性问题,即认为官方主办的慈善组织不是慈善组织。

他们认为,慈善组织必须具备相当的民间性。

而官办组织正与这一特性相对。

所以,他们提出要通过官办慈善组织的“去行政化”或“去体制化”,消除其官办色彩,推动官办组织的民间化。

现在,各地政府也在尝试推动官办慈善组织的“去行政化”。

但问题是,官办慈善组织在“去行政化”的同时就真的应该“去体制化”吗?它们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真的仅仅承担与其他民办慈善组织相同的职能吗?笔者认为结论是否定的。

官办慈善组织承担了与民办慈善组织相当不同的职能,即成为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抓手,牵动其他社会力量的职能。

这就是说,政府是通过官办慈善组织来牵动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完成社会治理工作的。

那么问题是,这一机制是如何运作的呢?政府该如何有效利用官办慈善组织,牵动其他社会力量呢?针对这一问题,本书结合嵌入性理论,希望通过对宝安区慈善会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揭示这一机制的运行逻辑及其效果。

二理论框架卡尔·波兰尼在《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一书中首次提出“嵌入”概念。

他指出,在 19 世纪以前,“经济体系,从原则上说,是嵌入在社会关系之中的;物质货品的分配是通过非经济动机来保证的”[1]。

1985年,马克·格兰诺维特发表了《经济行动与社会结构:嵌入性问题》,主要观点是“将人看作是嵌入于具体的、持续运转的社会关系之中的行动者,并假设建立在亲属或朋友关系、信任或其他友好关系之上的社会网络维持着经济关系和经济制度”[2]。

现代社会统治合法性的三个要件

现代社会统治合法性的三个要件

主 的 口号或理论 , 而 是在于 争取名 副其实 的 民主 , 尤 其是 争取
之 后怎样 建立一 套切 实可行 、 操作 简便 的制 度 , 使得 人 民能够 充分享有和 行使它 。虽然 历史上 民主 类型 多种 多样 , 但 是它们 的 中心 思想基本 一致 ,就是 围绕人 民当家做 主 的宗 旨如 何形 成 国家权 力的适 当结构和有效可 控的制度 安排 。 在 实行 民主 的国家 中 , 国家 权力 的所 有权 和 使用 权 是分
接受或认 可 。
能游离 于 国家外 , 由生入 其中只 能因死 出其 外。国家权力 是以 国家名 义施加 给个人 和社会 的暴 力 。在有着 阶 级对立 和 阶层 区分 的国家里 , 国家权力 的实质 是统治阶级 的统治权 。国家权 力一般 分为立 法权 、 行政 权和 司法权 , 并配 置给 相应 的 国家机 构 。社 会发展 历史 表 明, 不管 哪种 国家权 力 , 它 在维 护人们 利 益 的同时都带来 了不少 弊端甚至恶行 。因此 , 自古至今人们 对 国家权 力或统 治保持警惕 且不断质 疑它 的合法 性 。 统 治合 法 性 是指 统 治者 行 使 的 国家 权 力被 社 会 大 众 接 受或 认可 的理 由 。 众所 周知 , 国家权 力有 三种形 态 。 一是观 念
上海 人大 2 0 1 4年第 3期 51
离 的 。所有 权属 于人 民 , 人 民是 国家 主人 , 但人 民不 是直接 行 使 国家 权力 而 是授权 国家 官 员行使 。官 员是 公 仆 , 它 来 自人 民但又 是一个 独立 于人 民 的官僚集 团 。官员应 当代 表但 可能
社 会 统治 合 法性 的共 识观 念 是人 类 政 治智 慧 长 期积 累 的 结

社会学视角下的社会治理体系

社会学视角下的社会治理体系

社会学视角下的社会治理体系随着城市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现代社会变得越来越复杂,社会治理的有效性面临诸多挑战。

本文将从社会学视角出发,探讨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分析社会治理的作用和挑战,以及如何优化社会治理体系。

一、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社会治理是指对社会进行各种规划、调节和协调的管理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而社会治理体系则是指构成社会治理的各种制度、规则、机制以及行为主体等要素的有机整合。

1.1 快速变化的社会背景当代社会处于快速变化和不断升级的状态。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人们生活和工作的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得城市化程度不断提高,社会结构和关系也发生了变化。

因此,社会治理也需要不断更新和改进。

1.2 政府与社会的协同作用构建社会治理体系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协作。

政府需要制定适当的法律、政策、标准和指导意见,为社会治理提供基础保障;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媒体、企业等也应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提高社会治理的有效性。

1.3 多元化的社会治理体系社会治理体系应该考虑到社会各方面的需求和利益,避免单一化和单向度的管理方式。

因此,社会治理体系应该具有开放性、多元化和灵活性,以适应多样化的社会需求。

二、社会治理的作用和挑战2.1 维护社会稳定社会治理的主要功能是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制定法律、政策和措施来规范社会行为,防止矛盾和冲突的发生,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

2.2 促进社会发展社会治理体系还应该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规范市场行为、推进政府改革和创新等方式,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2.3 面临的挑战然而,社会治理的有效性面临很大的挑战。

随着社会复杂性的不断增加,社会治理需要更强的协同能力和整体性,而政府在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信息传递和获取的不对称性,政府信息透明度不够,导致决策受到质疑和误解。

因此,如何挖掘社会各界的智慧,提高社会治理的智慧化和创新能力,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社会学对社会治理的探讨

社会学对社会治理的探讨

社会学对社会治理的探讨社会学作为一门研究社会现象和社会规律的学科,对社会治理有着重要的贡献。

社会治理是指社会成员通过各种方式协同作用,达到规范社会秩序的一种管理过程。

在当今社会,社会治理的任务变得越来越重要,同时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如何运用社会学的视角和方法,有效地推动社会治理的发展和进步,就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社会学视角下的社会治理社会学视角下,社会治理是指在社会结构分化、人口增多、资源有限、环境污染等问题出现的背景下,为建立和谐社会而采取的一种协调管理行为。

社会治理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基于合理的社会规范和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各群体的均等发展、资源共享、和谐共处。

社会治理需要各种社会资源,包括组织、文化、知识、技术、经济、政治等。

这些资源的配置和利用决定了治理的效果和成败。

因此,社会学视角下的社会治理需要全面考虑社会的各个方面,特别是社会结构、社会文化、社会网络、社会政治等方面的因素。

二、社会学方法下的社会治理社会学方法是指一系列探讨社会现象、理解社会规律的科学方法。

使用社会学方法可以更加深入地探讨社会治理,认识社会治理的本质和运行机制。

社会学方法包括问卷调查、统计分析、实地观察等多种方法,在社会治理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例如,对于城市治理,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对居民对于城市治理的评价和期望进行分析,从而完善城市治理政策;通过实地观察和理论探讨,洞察城市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为城市治理提供科学依据;通过统计分析城市治理政策实施效果,进一步完善城市治理政策。

三、社会学方法在社会治理中的应用社会学方法可以应用于各个层面的社会治理,例如:1、国家层面在国家层面,社会学提供了很多重要理论和方法,如社会结构、文化传承、社会网络等。

这些理论和方法可以帮助国家进行规划和治理,使其更好地应对经济、政治和社会方面的挑战。

2、城市层面在城市层面,社会学可以通过城市规划、城市管理、城市发展等方面的研究,提供可行性方案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帮助城市高效和有序地发展。

行政决策中的合规性与合法性

行政决策中的合规性与合法性

行政决策中的合规性与合法性在现代社会中,行政决策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它们对于国家、政府和公民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行政决策的合规性和合法性问题却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行政决策中的合规性和合法性的概念、意义、影响因素以及相关的措施。

我们需要明确行政决策中合规性和合法性的含义。

合规性指的是行政决策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以及是否遵循道德、伦理等社会价值观;合法性则强调行政决策是否符合法律的授权、程序的合规以及权力的合理限制。

两者密切相关,合规性是合法性的基础,合法性是合规性的保障。

行政决策的合规性与合法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规性与合法性保证了行政决策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使其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和合理性,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

合规性和合法性保护了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避免了行政滥权和侵权行为。

合规性与合法性也是行政决策依法行政、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要素。

在行政决策中,合规性与合法性的实现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

法律体系的完善与透明度是保障合规性和合法性的基础。

只有在健全的法律框架下,行政决策才能有明确的依据,并且可以公开透明地被执行。

行政机关的专业能力和道德素养对于保证合规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

行政决策者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和道德观念,确保其决策符合法律规定和伦理准则。

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也对合规性和合法性的实现起着积极的作用。

社会各界的参与和监督可以有效遏制行政滥权行为,推动决策者遵循规定和程序,从而增强行政决策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为了提高行政决策的合规性和合法性,政府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加强行政决策的法治化建设,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力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政策,确保行政决策的依据明确、操作规范。

建立健全的决策程序和评估机制,加强对决策过程的监督和约束。

决策程序的透明和公正可以有效提高行政决策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加强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可以降低决策的失误和风险,提高其合规性和合法性。

法治与社会治理之协同作用

法治与社会治理之协同作用

法治与社会治理之协同作用在现代社会中,法治和社会治理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法治是国家行使权力的方式,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来管理社会。

而社会治理则是指社会各界对社会问题进行协调、管理和解决的过程。

法治和社会治理之间的协同作用,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

首先,法治为社会治理提供了法律基础。

法律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依据,它规范了公民行为和社会关系,为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法治通过设立和完善法律制度,确保人们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同时,法律还为社会治理提供了解决纠纷的渠道和规范,通过司法机构的审判和调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在社会治理中,法治起到了明确规则和权责的作用。

法治通过确立公正合理的制度,规范了社会成员的行为和权责。

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法治可以明确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职责,使其依法履行职能,促进社会事务的有序处理。

同时,法治也约束和规范了公民的行为,提升了社会治理的效果。

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社会治理才能协调各方利益、化解矛盾、促进共同发展。

此外,法治还为社会治理提供了权威性和可行性的依托。

法律的权威性使得社会治理有了明确的指导方针和标准。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经过严肃的程序和程序,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使社会治理行为具备了法律效力和合法性,增加了社会治理的可预见性和执行力。

通过遵循法律制度进行社会治理,可以有效杜绝任性、主观片面的行为,提高治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最重要的是,法治和社会治理的协同作用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法治和社会治理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

法治倡导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使社会治理更加公正合理。

社会治理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合作协调等方式,提供法治的有效实施。

在法治和社会治理的共同努力下,可以加强社会道德观念的建设,增强公民责任感和社会共识,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发展。

总的来说,法治和社会治理之间的协同作用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合法性理论

合法性理论

合法性理论参考文章一:任斌(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22) 合法性理论溯源合法性是政治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学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古代和近代的政治思想家对合法性理论的探索基本上遵循着理性建构主义的传统,尽管两者之间存有差别。

到了现代,则出现了合法性理论研究理性建构主义向经验主义的转型。

当代的合法性理论研究,则表现为理性建构主义和经验主义的结合。

一、古代政治思想家对合法性理论的探索合法性是政治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学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虽然合法性概念的明确提出并对之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是近代以来的事情,但是,由于合法性理论和国家政治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或者说,合法性理论本身就是研究国家政权成败、兴衰的政治现象的,因而,自从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有了国家、进入政治社会以来,人们也就开始了对政治的合法性问题的思考。

对此,哈贝马斯曾明确指出:在欧洲,如果不是从梭伦开始,那么至迟也是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政治学理论就从事于合法化统治兴衰存亡的研究。

二、近代政治思想家对合法性理论的思考从理论的内容看,近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和古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关于合法性的研究取向有着根本区别:一个主张政治统治应实行人的统治,另一个则主张政治统治应实行神的统治。

然而,从思维逻辑看,两者却都为作为被统治者的人们预设了一些必须遵守和服从的伦理原则或自然法原则。

因此,从结果上看,近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和古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一样陷入了绝对主义的境地:如果说古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带来的是神和君主的专制。

那么,近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带来的则是具有强烈的目的论和唯意志论色彩的民主的专制。

既然是民主在实行专制,那么,也就无所谓合法性问题了,这就在实际上忽视了一种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应得到民众认可的现实。

从而导致人们所关注的只是政治权威是否实施法治的问题了。

由此看来,近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在实质上把合法性问题掩盖在了民主统治是否合法律性这一问题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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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 河北学刊 Jul.,2009第29卷第4期 Hebei Acade m ic Journal Vol.29 No.4公共行政与管理研究合理性与合法性视角中的近代社会治理张康之,张乾友(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872)[摘 要]治理体系及其过程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是近代社会建构的基本需求,并且,这种需求主要是反映在公共生活及其框架的确立之中的。

绝对国家中可能最早出现了合理性与合法性的问题,但它只是潜在地包含着这一问题,并没有自觉地去追求合理性与合法性。

在否定绝对国家的过程中,人们提出了包括议会主权、三权分立与人民主权在内的几种追求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方案,并最终通过一种妥协的形式化民主制度完成了对问题的“解决”。

由民主制度解决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属于政治合理性和政治合法性,它们之间是相统一的。

到20世纪,由于官僚制的建立,公共生活走上了片面追求技术合理性的道路,这是合理性与合法性相分离的状态,即合理性被归于技术,而合法性依然从属于政治。

由于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分离,使近代社会偏离了正常的发展轨道,也使整个社会治理体系及其过程陷入了“危机”。

[关键词]公共生活;合理性;合法性[基金项目]教育部“211工程”三期子项目《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学科平台建设》[作者简介]张康之(1957—),男,江苏省铜山县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行政哲学与文化研究。

张乾友(1986—),男,重庆市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在读硕士生,主攻行政哲学。

[中图分类号]D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09)04-0161-08 [收稿日期]2009-06-10 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是一个现代性课题,在很大程度上,近代以来的整个社会发展进程都反映了人们努力增强社会生活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追求。

与近代以前的社会不同,近代社会发生了分化,即分化成了私人领域、公共领域与日常生活领域三个不同的领域,相应地,也将社会生活分化为私人生活、公共生活与日常生活三种不同的形态。

虽然日常生活显现出与合理化和合法化无涉的状况,而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都存在着合理化和合法化的问题,不过,相对而言,私人生活具有高度的合理化需求,除了行为层面之外,对合法化的问题关注较少。

公共生活是最为关注合理化和合法化问题的,它须臾也离不开合理化和合法化的追求,一刻也不能避免人们用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标准去对其作出评判。

实际上,近代以来,整个社会生活的合理化与合法化功能都主要是由公共生活所承担的,即便私人生活中存在着对合理性的追求,也表现出对公共生活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高度依赖。

因此,近代社会的合理化与合法化进程是可以通过对公共生活的考察来加以认识的。

同时,这种考察也有助于进一步认识公共生活在近代以来的整个历史进程中的演进,并在当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去发现公共生活的发展方向。

一、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的提出在语词意义上,合理性和合法性都是在20世纪才得以广泛流行的概念,但是,作为一个研究和思考政制建构的视角,却适用于对整个近代政治以及公共生活的演进过程的考察。

近代以前是不存在自觉的合理化与合法化追求的,在整个农业社会的社会治理活动中,人们所谋求的生活形态都是尽可能地符合“自然”;或者说,某种先验存在的自然正义统摄着整个社会的存在及其运行。

自然是分等级的,动物有等差之别,人的身份等级也被看作是一种自然而然的状态;合乎自然,按照自然而进行的统治就是最高的智慧。

老子之所以是中国哲学和智慧的代表,就在于他提出了一切都要合乎自然的要求。

在西方,虽然古希腊的雅典为人们描绘出了一幅民主的图景,有投票、选举等活动,但能够参加这些活动的也只限于公民,公民与非公民的原初区分仍然是以明智与否为依据的,而明智与否在根本上又是以自然为依据的。

因此,古典民主论本质上是一种精英论,且由于它宣称符合自然正义,所以也就161没有什么合理性与合法性的问题了。

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是在近代社会被提出来的,而且也只有在近代社会才具备了提出这一问题的条件。

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正义实际上是把等级秩序作为其基本内容的,或者说是作为农业社会等级化社会形态的原则和理念而被接受的。

到了后来,对自然正义的崇拜衍化成了宗教信仰,因此,在宗教观念占据着绝对支配地位的前近代时期,尤其是在中世纪,人们是无法摆脱自然正义观的。

只有在宗教改革开启了社会的世俗化进程后,也就是当人们被从对神秘之物的膜拜中解放出来之后,合理性与合法性的意识才有可能从自然正义中离析出来。

所以,尽管近代早期也曾出现过自然法学派,但他们已经不是在对自然正义进行再论证了,而是通过用“自然权利”去替换“自然正义”的观念,从而开启了走向合理性与合法性追求的门径。

也就是说,当自然法学派在近代早期成为一场思想运动的时候,实际上宣告了自然正义观的没落与合理性、合法性理念的兴起。

在政治史上,如果追溯源头的话,大致可以认为,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的提出是与主权国家的形成同步的。

在等级制条件下,统治者是天生的,其统治权力来自于天意,而主权就完全不同了,它不能从天意中得到理解,而是一种需要得到社会认同的权力。

所以,绝对国家状态下的君主主权就潜在地包含了合法性问题。

比如,一个君王可以到正在形成的市民社会中去谋求合法性,也可以通过教会去寻求教民的支持。

同样,合理性问题也是因主权而衍生出来的,因为只有以一个具有绝对性的主权为后盾,对合理性的追求才可能是其有持续性的。

显然,有智慧的人可能是理性的,但人的理性与治理社会行为的合理性还不是一回事,更不能被看作是治理体系的合理性,即使一个有智慧的统治者在一时所作出的行为选择是合理性的,但他没有能力让每一个行为选择都具有合理性。

正是由于这一原因,绝对国家作为农业社会统治体系发展的最高形态并同时作为农业社会治理体系的否定形态,在确立君主主权的同时也就包含了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了,尽管其对这一问题并没有自觉。

吉登斯指出:“博丹在有所保留地主张只能有一个君王时,他并没有简单地认为单个君主拥有无上的权力,他是在描绘和倡导一种谐调的行政统治体系。

”[1](P117)也就是说,博丹并不认为君王的权力意志可以无处不在,行政统治体系除了要贯彻君王的权力意志之外,还要拥有合理性。

韦伯也观察到:“十六世纪时,西方国家曾试图与人文主义者相结合,他们决定在高等学校(gy mnasiu m)受教育者才有出任国家官吏的资格,因此最初创设希腊文教学的高等学校,这是因为他们认为政治斗争大半皆由交换国家公文而来,故只有受过拉丁文、希腊文教育者才能从事斗争。

这种幻觉只存在了一个短时期,他们不久就发现,高等学校教导出来的人并无执行政治的能力,于是最后只好求助于法学家。

”[2](P170)在整个近代社会,法律及法学是理性的象征,对法学家这种专家的求助毫无疑问就是理性化的表现,其实,韦伯所看到的更早时候的人文主义兴起也是一种谋求理性化的尝试,只不过它没有与合法化的问题结合到一起,所以最后被证明是失败了。

这也表明,虽然绝对国家的产生主要是出于社会合法化的需要,但其现实运行则更多地服务于社会合理化的目的,并且正是在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上的失衡导致了绝对国家的殒命,使其让位于一种更加均衡的合理化与合法化方案。

在合理性方面,根据吉登斯的考察,绝对国家主要取得了三个方面的成就:(1)行政力量的集中与扩张;(2)新的法律机构的发展;(3)财政管理模式的交替运用[1](P118)。

在某种意义上,这些成就都反映在这一时期法律自身的变化中了,由法律向法制的迈进是国家理性化的基本线索。

具体而言,这一线索又有如下三个方面的表现:其一,适用于所有社会等级的法规日益增多,领地司法权不断受到冲击甚至被拒绝承认,法权开始向国家集中并导致了治权的集中,从而潜在地包含了要求国家运行合理化的内容。

其二,法律内容出现了变化,从维护特权的法律转化为营造人们平等机会的法律,从保护少数人的财产的法律转化为保护一切人的私人财产的法律,特别是“私人”的概念被法律认识到了,从而促成了近代理性主义的出现,进而根据理性主义的要求去重建包括政治在内的整个社会。

其三,刑法和国家机器所运用的制裁方式发生了变化,由国家实施的制裁取代了此前占据支配地位的由各种地方性的机构所实施的制裁。

从国家的视角来看,制裁的随意性正在降低,“秩序”概念收获了更多的理性内涵[1](P122—124)。

法律从内容到形式都更加接近于一种制度性力量,虽然它还没能将自身贯彻到整个社会而使社会进入一种法治状态,但是,国家本身被建构成了一个具有一定逻辑严密性的规则体系。

在此后的历史中,伴随着合法化需求的高涨,主权归属地不断从政治体系的上端向下移动,内容也不断分化,最终消解了“主权”一词的实际含义。

于是,法制获得了严格的规范效力,社会也就进入了法治的状态。

除了法律这一主线之外,绝对国家在理性化问题上还有着其他方面的表现。

比如,在军事方面,吉登斯甚至不无夸张地指出,拿骚的奥兰治王子莫里斯已经261河北学刊 2009・4开始将“泰勒主义”方法嵌入了武装力量领域和工业生产之中。

如同泰勒对生产流程所作的一样,莫里斯将部队运作的技术方面分割成具体而又有规可循的单一活动序列,为操纵滑膛枪和长矛而制定了流程作业图,并对行为序列的每一细节都给予了明确的说明。

新兵们不是被看成能熟练使用武器的“手艺人”,而是被看作一些为了熟练地操纵军事装备而需要接受训练的人。

为了使每一个人的行动同作为整体的集团调动相协调一致,分队的成员被教育成能在同一时间对统帅的命令作出相同反应的人[1](P138)。

理性官僚制的建构迹象也出现在了军事领域,这与韦伯的考察也是基本一致的。

此外,“绝对主义时期,税收成为严格意义上的‘财政’”[1](P194)。

同时,作为一种财政,它不仅是被作为为国家支出提供保证的一种手段,而且也开始同国家的监控措施密切联系了起来。

税收政策开始被用于控制人员的分布和管制人们的活动,“(借由增加单身汉的税赋和减少孩子们的税赋)成为增添人口、减少懒惰以及强迫人们去工作的手段。

它是审查人们的某些恶习的工具,是左右消费模式(特别是摆阔性的挥霍浪费)的途径,如此等等。

这些税收的教育目标或社会目标大大超过了财政目标”[1](P195)。

由于税收成了一种有效的政策工具,通过这一工具,国家也使社会生活更加具有合理性了。

不过,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尽管绝对国家的名称暗示了其超强的控制能力,但实际上,它能够控制社会的有效性是非常有限的,原因就在于其控制方式仍然不够理性。

虽然绝对国家在几乎所有方面都已经开启了合理化的进程,但是,在几乎所有方面的合理化又都还处在很低的层次上,尤其是由于法律无法取代主权在实际治理活动中的地位,国家也就无法从根本上得到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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