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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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理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按照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将增值税分为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
我国现行增值税属于生产型增值税。
3、增值税征收范围(一)销售货物。
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三)进口货物(四)视同销售货物的法定行为(五)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额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六)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分别核算的,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4、属于征税范围的其他项目:(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4)集邮商品,如邮票、明信片、首日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5)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6)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7)缝纫业务。
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1)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2)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发行报刊;(3)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4)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等。
5、(1)增值税纳税人指在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经营规模较小,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
界定标准:①生产企业: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生产企业,只要会计核算健全,且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②商业企业: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其会计制度是否健全,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
③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符合法定情形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件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其他见P266页有关规定)
6、增值税税率: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4%;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的征收率为6%。
7、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或承受应税劳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一切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如果销售货物是消费税应税产品或进口产品,则全部价款中包括消费税或关税。
注意:商场的零售额肯定含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销售额”肯定不含税;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肯定含税。
8、价外费用(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无论其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销售额。
但不包括(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征代缴的消费税;(2)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
9、包装物押金(1)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的,不并入销售额;(2)对逾期1年以上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
10、商业折扣: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折扣额均不得冲减销售额。
11、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价格计算销售额。
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12、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总分机构非同一县市的货物移送;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其销售额的确定按下列顺序:(1)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2)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3)组成计税价格。
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所涉及的外购货物进项税额,凡符合规定的允许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不视同销售。
1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的原则和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14、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1)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按买价依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和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按买价依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运费金额依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
(5)从事生产的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发票上填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5、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1)未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注明增值税及其他有关事项(2)购进固定资产(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5)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6)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8)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9)进口货物,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
(10)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如不扣减,属偷税行为。
16、发生了按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如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实际成本= 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
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实际成本×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
17、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18、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限: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1)工业生产企业在“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尚未验收入库的,不得在当期扣除。
(2)商业企业在“支付全部货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者尚未开出承兑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在当期抵扣;(3)购进应税劳务,应劳务费用支付后。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应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通过认证的,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
19、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6)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7)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8)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9)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0、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小规模纳税人如符合规定条件,需开具专用发票的,由当地主管税务所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21、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应当征收增值
税的非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2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情形:(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2)销售免税项目;(3)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4)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5)将货物无偿赠与他人(如受赠人为一般纳税人除外);(6)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7)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2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采取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取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4、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3)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增值税有关计算公式:
(一)在计算当其销项税额时,考生应把握以下问题:首先界定题目中出现的项目是否应当征收“增值税”,需要注意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其次界定是否在“当期”应交销项税;最后确定销售额,注意价外费用、组成计税价格、包装物押金、折扣销售、以旧换新等问题。
(二)在计算当期进项税时,应注意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哪些可以抵扣,哪些不得抵扣,同时要对“当期”界定,能否在当期抵扣。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
采用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应纳税额= 销售额×征收率
(2)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3)纳税人进口货物,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消费税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 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不含收取的增值税)
或: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5)视同销售行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应征消费税组成价格应加计消费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6)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因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
(7)委托加工应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加工费*税率
(8)个人销售额未达到税法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26、增值税的减免:(1)直接免税的情况:)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等。
享受直接减免税的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2)规定起征点,销售货物为月600-2000元,应税劳务为月200-800元,按次为每次50-80元。
(3)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
27、增值税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务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无证明的,销售地税务机关一律按4%征收率征税,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未向销售地申报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补征税款;(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4)非固定业户到外地的未向销售地申报的,由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机关补征;(5)进口货物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28、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1、3、5、10、15日或1个月。
以1个月为一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次月1日至10日内纳税申报。
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出口货物,应按月申报。
29、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额与销售数量相结合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只征收一次。
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一致的。
)
30、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31、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烟、酒及酒精、鞭炮和焰火、化妆品、护肤护发品、汽油、柴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11种商品。
32、消费税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单位税额)。
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生产两种税率以上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33、实行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34、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5、价外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①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
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包装物的计价:(1)包装物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核算,均应计入销售额;(2)一般情况下,押金不计征消费税;(3)逾期包装物押金和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我,应当计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税率计征。
36、如果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实行价款和增值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37、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即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交消费税。
其销售额的确定: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当月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则应按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额确定;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38、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2)对于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3)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消费税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受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4)受托方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属于价外费用;(5)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人提货的当天;(6)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委托方收回后不再缴。
(7)对扣缴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9、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40、纳税人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41、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1)自产自用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2)委托加工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42、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征税的,计税依据分别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实际销售数量。
43、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税:
(1)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2)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消费税率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非应税项目没有同类销售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
(4)委托加工没有同类销售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款=组成计税价格*销售税税率
从量定额征收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 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44、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抵扣: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的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45、其他规定:(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量或销售额计算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权限、程序核定其计税价格。
(3)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按纳税人同类庆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4)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无偿赠送他人的,按同类产品“当月”(或最近时期)的平均价格计算。
46、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生产应税消费品,除金银首饰外,均于销售时纳税。
根据销售和结算方式不同,具体为:①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其他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除铂金首饰在生产环节纳税外,其他金银首饰消费税在零售环节纳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款。
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5)进口应税消费品,由报关进口人在报关进口时纳税。
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47、消费税纳税地点:纳税人销售、自产自用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到外县市或委托外县市代销的,应于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省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