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 产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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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法》司法解释

《破产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1〕22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简易爆破器材生产法

简易爆破器材生产法

简易爆破器材生产法爆破器材是一种常用的工业材料,用于爆破作业和炸药制造等领域。

然而,由于其高度危险性和潜在的安全风险,生产和使用爆破器材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限制。

本文将对爆破器材的生产法进行一些相关参考内容的概述。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生产爆破器材需要获得特殊的许可证或执照。

申请人需要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资质、技术能力、用途和使用计划等。

政府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检查以确认生产场所的安全性和符合性。

只有在获得许可证后,企业才能开始生产爆破器材。

相关法规还规定了爆破器材的生产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安全标准。

首先,生产场所必须具备足够的防爆措施,例如爆炸防火墙、耐火材料、防爆电气设备等。

其次,必须为员工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教育,以确保他们了解和遵守安全程序。

此外,爆破器材的储存和运输也需要遵循特定的规定,例如使用防静电包装和储存,以避免火灾和爆炸的风险。

生产爆破器材的化学过程需要严格控制和监督,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这包括选择合适的原材料,确保其纯度和稳定性,以及合理的配方和反应条件。

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包括取样和测试,以确保产品的符合性。

此外,相关法规还对废弃物处理和污染防治提出了要求,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对于爆破器材的销售和使用,也有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进行监管。

销售商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证,并遵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购买者也需要出示合法的证件和使用计划,以便进行安全评估和备案。

在使用爆破器材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程序和指导,以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总之,爆破器材的生产法涉及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生产场所的安全要求、化学过程的控制和质量监管、销售和使用的限制等方面。

这些法规和政策旨在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并促进爆破器材的合理使用。

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法规和规定,确保符合安全标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预防潜在的事故和灾害发生。

《经济法》第七章 破产法

《经济法》第七章     破产法
的营业(注:须经法院许可); 6.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 其他。
7.4.4 例题
• 【例题1】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管理人由受理破产申 请的人民法院指定,其报酬也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确定,其他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1. 债务人对申请没有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 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 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 人,同时指定“管理人”。
•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 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 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6.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7. 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7.3.6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所负义务
•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法院决定, 可以包括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1.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 根据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 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
1. 破产法主要解决的是多数债权人之间因债务人有限财产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权而发生的相互冲突,针对一些问题的处 理设有专门的制度,例如关于破产撤销权、破产抵销权、 别除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 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正当权益也作有一些特殊的保护规定, 如通过和解制度、重整制度与免责制度的设置,达到避免 破产,以及免除诚实的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未能清偿的剩 余债务的立法目的,以鼓励其在破产之后仍能积极参与社 会经济活动,为社会和个人创造新的财富。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

• 2001年12月2日,安然申请破产保护。
优胜劣汰,适者生存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二、破产法适用范围
第一节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书P49)
破产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
况下,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
受理期限、裁定期限(掌握)书P51
5日内送达申请人 5日内送达债务人 15日内 提交财产报告等 债权人 不 服 裁 定 日 内 债 权 人 可 上 诉 10 破产 宣告 前发 现不 符合 条件 裁定 受理 驳回 申请 不受理
人民法院
提 出 申 请
5日内
债务人
有 异 议
无异议
裁定
7日内提出
异议期满10日内
儿时经历
• 出生平凡:1962年,史玉柱出生在安徽省北部怀远 县城一个普普通通的家庭。 • 平凡少年痴迷小人书。 • 从《十万个为什么》得到的启示(自制收音机 、 制造炸药 ) • “请称呼我‘史大胆’!”(只要有胆子,敢干 ,就有成功的可能!)
学生时代
• 上中学后,“改邪归正”,想考个好大学。 • 极具数学天赋、发愤图强的史玉柱成为老师重点 培养的对象 • 整个人彻底脱胎换骨了,学习刻苦不说,还变得非 常有礼貌和懂事 • 史玉柱成为了当年怀远县的浙江理科状元。
初入职场
• 1984年,大学毕业后的史玉柱被分配到了在当时看 来专业非常对口的安徽省统计局工作 • 史玉柱使用计算机进行编程后,过去需要20人甚至 更多人干的统计活,现在只需要两个录入员,花一 两天就干完了 • 出类拔萃的工作业绩引起了有关领导的关注和重 视 • 1989年史玉柱研究生毕业的时候,年仅27岁。在这 个年龄当上处级干部,再加上有高学历、领导的赏 识,如果史玉柱继续留在统计局,未来的仕途的确 是“不可限量”。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注会经济法课件)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注会经济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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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主体问题(破产能力): 1、《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2、第一百三十五条 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 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破产清算对本法适用的规定。 在经济生活中,除了一部分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外还存在其他形式 的非法人类经济组织,如合伙企业,也有一些非企业的法人机构从事某些经 济活动,如民办学校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它们依照法定规则进入市场, 参与竞争,也需要依照法定的规则退出市场。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解散或者终止,应当依法进 行清算。其中,有的清算属于人民法院主导下的破产清算。比如:《合伙企 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出破产清算申请;《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 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但是,有关法律未对这些组织的破产清算程 序作具体规定。为了解决这些组织破产清算的程序适用问题,本条规定,其 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 定的程序。 3、《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 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问题:自然人个人破产行为未提。
企业破产法——概述
破产法 的含义 • 指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依法 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 和解协议进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 律 特 征
• 1、调整范围仅限于企业丧失还债能力 ——对有清偿能力而不还债的问题,由其他法律解决 • 2、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 ——基本内容涵盖了实体性规范(破产界限、破产财产 等)和程序性规范(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申请、宣告等)

破产法

破产法

• 二、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 1、破产原因(破产界限):认定债务人丧失偿债 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的法律标准,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 我国规定的破产原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 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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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的法律特征 1)破产具有执行程序的属性 2)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一种法律程序 3)是对债务人现存全部法律关系的彻底清 算,往往直接导致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的 消灭; • 4)破产程序的实施是要保证对债权人的公 平清偿和对债务人正当权益的合理保护, 进而实现对整个社会利益一定维护。
破产法
• 一、破产法概述: • 1、破产概念: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 的审理与监督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 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 狭义专指破产清算程序,广义还包括挽救债务人、 避免破产为目的的和解、重整等法律制度。 • 破产清算程序与民事执行的区别:债务人是否有 清偿债务的能力;为全体债权人还是为个别债权 人的利益而执行;执行的财产是仅限于与债务相 关的还是其全部财产,是否丧失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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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 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法院认为其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职,辞去职务应当经法院许可。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研究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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嫂! Q 塑 :
Sci ence an Tech ogy nnov i n d nol I at o Her d al
财 经 论 坛
我 国个人破 产制度的立法研究
方佳蕊 ( 长春 理工大学 吉林长春 1 0 3 ) 0 1 3
平 受偿 。
业 务开始时对借 贷者进行严格的信用审查 , 包 括 对个 人资料 的审查 、以前 的银 行信用记录 , 社会信用等方面 的综合考察 。因此 , 完善建立 个人信 用制度使 个人信 用记录 和财产处 在监 控中, 培养 个人的责任 意识 , 为建 立个人破产


要: 破产法的适用范 围是破产立法的重要 内容之一 , 从国9 法制看 , 产法 的适 用范 围形 成了两大立法 主义 : 1 、 破 一是商人破产主义 , 二是 股破产主义 。我 国现 行破产法施行的是 “ 商人破 产主义” 。然而 ,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进一步 自由开放 , 我国破 产法有 必要拓宽 其适用范 围, 形成一部既 适用于企业法人 , 又适用于 自然人 、非法人团体等所有市场经济主体的统 一 破产法典 , 2 0 年 6月 1日 住 07 起实施 的破产法中没 有对此做 出规 定不失 为 种遗憾 。 本文从个人破 产制 度的定 义、特征和建立个人破 产制度的法理基础人手 , 对建立我国个 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可行性进行 分析 , 并对个人破产的有关 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 认为我 国在制定新的 《 破产法》时应采取 “ 一般破 产主 义原 则 ” ,建立 个 人破 产制 度 。 关键词 : 个人破 产制度 必要性 可行性 法律构想 中图分类号 : F 1 D O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4 9 X(0 7 l ()0 7 2 l 7 0 8 2 0 ) 1 c 00 0

破产法历年司考真题 参考

破产法历年司考真题 参考

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由此,管理人可以由有关
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也可以由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
格的个人担任。故A项的说法错误。第22条规定,管理人 由
人民法院指定。因此B项说法错误。第23条规定,管理 人依
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
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据此可知,法院
在受理湘江服装公司的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与乙公
司成立但目前还未履行完毕的服装加工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
行。乙公司无权单方请求湘江公司继续履行,因而该请求也不属于破
• C. 债权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曾以还债为名向关联 企业划转大笔资金的情况多次要求调查,但管理人一再拖 延
• D. 管理人将对外追收债款的诉讼业务交给其所在律师 事务所办理,并单独计收代理费

答案:ABC

• 解析:本题考核更换管理人的事由。

《破产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
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
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 债权
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由此,破产管理人是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照
法律规定自行执行事务,而不是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 开展
工作,C项的说法错误。第22条第3款规定,指定管
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故
D项的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 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根据《企 业破产法》的规定,该企业法人可以选择以下哪 些程序处理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新企业破产法理解与适用

新企业破产法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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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1)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企业破产制度,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因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法定程序,使债务得以延缓或者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早在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制定和试行,填补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在中国体制转轨的时期,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九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一程序适用于除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

这两部法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规范我国企业破产行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我国企业破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企业法人破产的实际情况;现行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对破产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也需要补充与完善。

在《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受理了近10万件企业破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10多件有关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也为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破产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破产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破产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1.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属于企业破产原因的是( )。

A.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B.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明显丧失偿债可能D.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下列人员可以担任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的是( )。

A.某注册会计师,由于过失伤害被判刑罚,刑罚已执行完毕B.某注册会计师,由于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刑罚已执行完毕C.某律师,并且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是被申请宣告破产企业的债权人 D.某律师,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3.红光印染厂被宣告破产,需要清偿如下费用及债务:(1)管理、变价和分配企业财产的费用(2)企业作为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负担的保证债务(3)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4)企业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以上费用及债务的清偿顺序是( )。

A.(1)(3)(2)(4) B.(1)(4)(3)(2)C.(4)(1)(3)(2) D.(3)(1)(4)(2)4.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B.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C.债权人会议主席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D.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不享有表决权5红日公司是碧海公司出资人,其占碧海公司注册资本的30%,碧海公司有明显丧失偿债能力可能,蓝天公司是碧海公司的债权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碧海公司、红日公司、蓝天公司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碧海公司重整B碧海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法院不需审查,直接裁定碧海公司重整,并予以公告 C.重整期间,碧海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D.重整期间,蓝天公司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6.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对下列事项不享有表决权的是( )。

A.通过重整计划B.通过和解协议C.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D.通过债务人财产的变价方案7.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法院确定了2个月的申报期限,甲公司的债权人乙企业没有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破产法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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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 解释

企业破产法 解释

企业破产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为了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当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

企业破产意味着企业无法满足其债权人的要求,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清算或重整,最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

Z法研究破JAZ产犯罪立JA

Z法研究破JAZ产犯罪立JA

破产犯罪立法研究摘要:我国目前有关破产犯罪的立法,仍未摆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框框,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完善破产犯罪的立法势在必行。

下面,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以期对破产犯罪立法有所裨益。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在市场竞争优胜劣汰规律的作用下,破产必将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的必然现象。

综观世界各国破产制度的概况,可以发现破产过程中极易产生破产犯罪,而且破产犯罪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正如德国有关人士所讲"即使是一百个盗窃犯同时下手行窃,则其造成的损害,还不及一件普通的破产犯罪"①。

而我国目前有关破产犯罪的立法,仍未摆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框框,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完善破产犯罪的立法势在必行。

下面,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以期对破产犯罪立法有所裨益。

一、破产犯罪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破产犯罪立法起源于古罗马法,公元前五世纪中叶的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三表规定了债务不能履行的处理办法:债务期满后,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权人把债务人押到法庭,申请执行,若仍不能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将债务人押回家中60天,拴住皮带或脚镣。

在此期间,债务人仍可谋求和解,如不能和解,债权可三次把债务人押到集市广场,高声宣传其所欠债务数额,若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的,债权人可把债务人卖到悌伯河以外的外国,或把他杀死②。

这种因破产而对人执行的制度是破产犯罪立法的雏形,体现了在后来一定时期内长期延续的"破产有罪"的原则,即破产本身就是犯罪,债务人就是犯罪人,应当受到惩罚。

这一原则对破产债务人实行了严格的人身限制和严厉的惩罚。

这种对破产的严格惩罚主义一直贯穿着欧洲资产阶段革命初期的破产法立法。

如1538年,法国颁布破产法,规定了诈骗破产罪,债务人一旦破产,就意味着有了严重的刑事犯罪,处刑极高,有时甚至会被处以死刑。

直到近代,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正常经营失败是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正常现象,是优胜劣汰规律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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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在法院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意义:公平清偿,尽最大可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债务人借此摆脱自己无力摆脱的沉重负担,重新起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2006年8月破产原因(破产界限)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任何方式清偿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期、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效判决、裁决确定)的债务;3.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破产程序破产的开始→债权人会议→和解与重整→(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的开始债权人申请破产申请债务人申请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公司清算组、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等)破产申请一经法院受理立案,破产程序即正式开始。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制度原破产法主要由政府组成的清算组来承担各种破产事宜,但清算组成员多是由人民法院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中指定。

这种机制未市场化,也未专业化,且带有政府干预的色彩。

新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管理人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

管理人的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破产受理的法律后果:1.债务人的个别清偿无效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清偿债务或交付所持财产3.破产受理前成立、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可解除或继续履行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解除,执行程序应中止5.中止有关民事诉讼或仲裁,待管理人接管财产后恢复6.有关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的法院提起债权申报接受申报的主体:旧法:法院&清算组新法:管理人(这一规定将人民法院从过去主持破产企业日常管理人的角色转变为现在单纯的审判人员,实现了审判权和日常管理权的分立,是司法中立原则的体现。

)申报债权的期限旧法中: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这一期限属于法定不变期限,不论债权大小、债权人多少,均采用“一刀切”的形式。

新法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旧法: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如果债权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新法:错过申报期间,事后得知需要申报债权的情形,只要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皆可补充申报。

劳动债权的特别规定旧破产法对于劳动债权如何申报并未作特殊规定。

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一般的做法都将劳动债权排除在申报行列之外,而是由清算组负责直接计算劳动债权的享有人数、债权数额,然后予以分配。

新破产法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将劳动债权与普通债权的申报作了区别性的规定。

新《破产法》规定,对于劳动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直接由管理人按照债务人的账目核实,并列出清单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监督下计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的机构。

组成人员:全体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担保债权人,除与其利益有关的事项外,一般不享有表决权。

首次:法院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法院以后: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决议1.一般决议:(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这部分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2.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这部分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上3.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决议:按债权类型分组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别除权人的表决权别除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就债务人特定的担保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并非法定强制程序,是否设立,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程序破产清算破产受理重整破产清算注销登记主体资格灭失和解恢复赢利和解破产和解,一般是指在债权人申请破产后,法院裁定受理申请破产之日起至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就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达成和解的一种制度。

债务人也可以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时,直接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或者在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后,在宣告破产前,债务人申请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由债务人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未获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债务人重整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

意义:有利于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有利于企业获得重生,以及关联企业的健康发展,避免了大型国有企业破产清算可能对地方经济产生的不良影响;有利于社会稳定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1.由专业管理人进行接管2.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3.由管理人直接负责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但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这种方式既明确了管理人的直接责任,也可以由熟悉企业状况的人员经营管理,更符合重整制度的设立初衷。

重整期间的收益分配和股权转让绝对禁止债务人的出资人进行收益分配普通持股人转让股权不受限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能转让所持股份,但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重整程序的终止重整计划提交表决前1. 继续重整存在重大障碍(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正当理由的经债务人或管理人申请可以延长三个月)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计划提交表决后1.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程序应当终止。

2.重整计划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或未获法院批准,应当终止重整程序,进入破产清算。

和解与重整1.和解是重整的前提,重整是和解成立的结果。

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债务人力图经过整顿2.和解与重整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程序。

和解是破产程序的组成部分;重整是相对独立于破产程序之外进行的活动。

3.重整是最终实现和解目的的手段。

和解制度本身只着眼于调解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去关心债务人如何改善自身的经营以图复苏;如何复苏有赖于重整。

破产宣告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破产财产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破产受理的法律后果1.债务人的个别清偿无效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清偿债务或交付所持财产3.破产受理前成立、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可解除或继续履行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解除,执行程序应中止5.中止有关民事诉讼或仲裁,待管理人接管财产后恢复6.有关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的法院提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资不抵债等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例题】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受理债务人甲企业的破产申请,甲企业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A、甲企业于2007年3月1日对应于2007年10月1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B、甲企业于2007年2月1日向乙企业无偿转让10万元的机器设备C、甲企业于2006年9月1日与其债务人丙企业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D、甲企业于2007年2月10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给丁企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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