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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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的法律常识

少年的法律常识

少年矯正學校 新竹 誠正中學:裁定接受感化教育的少年 高雄 明陽中學:判決徒刑確定的少年受刑人
少年觀護所:收容調查、偵查及審判中的未滿十八歲少年。
全台共有十八 間
少年輔育院:收容經少年法庭裁處感化教育的少年。
全台共2間,在 桃園和彰化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Q.1 對象? 未滿十八歲的兒童及少年
Q.2 禁止少年從事哪些行為? 1.禁止抽菸、飲酒、嚼檳榔 2.禁止出入不良場所
Q.3 給予什麼保護和照顧? 如有虐待、惡意遺棄、或使其從事不良 行為,將給予適當安置
勞動基準法
Q.1 未滿幾歲不能工作? 十五歲 Q.2 幾歲叫做「童工」?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 Q.3 童工工作有哪些限制?
1.每日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 2.例假日、夜間和清晨不得工作
家庭暴力防治法
Q.1 目的? 促進家庭和諧,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保護
三、處理方式
1.訓誡
保 護
2.保護管束:交付少年保護官或父母
事 件
3.感化教育:交付少年輔育院
4.假日生活輔導
輕微案件:依保護事件程序
刑 事
Hale Waihona Puke 嚴重案件:案 件移送檢察官起訴→送少年法院審理→判
處刑罰→少年矯正學校服刑
四、專有名詞介紹
少年法庭/少年法院 處理少年事件,於北中南設少年法院,無設少年法院之地 區於地方法院中設少年法庭
被害人的權益
Q.2 尋求協助的管道? 1.內政部二十四小時專線 113 2.各地設有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Q.3 可向地方法院聲請什麼以保護被害者? 保護令
社會秩序維護法
Q.1 違反要負擔什麼責任? 行政責任 Q.2 處罰方式? 罰鍰 Q.3 禁止那些行為?

青少年辍学与犯罪行为

青少年辍学与犯罪行为

青少年辍学与犯罪行为【容摘要】在我国众多的中小学生中,辍学少年虽然数量不多,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

这些孩子过早离开学校以后,由于家庭、学校、社会缺乏监管,往往成为犯罪的高危人群。

在一些比较偏远的农村,有的未成年子女本身家庭条件就不理想,再加上对学习不感兴趣,就辍学回家了。

有的未成年子女十五六岁就出去打工了。

调查表明,厌学-逃学-辍学-流失社会-劣迹行为-犯罪,几乎是走向犯罪道路的辍学少年的行为轨迹。

辍学青少年男女,已经逐渐成为犯罪的高发群体,足以引发整个社会的关注及重视。

关键词:辍学;少年;犯罪;社会一、绪论(一)未成年人辍学犯罪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目大幅增长,其中盗窃、抢劫犯罪占多数,犯罪主体以无业的少年居多,其中包括一些进城打工的青少年,也有一部分初中毕业闲散在家的城市孩子,他们思维活跃,叛逆性强,由于失去监管导致犯罪。

中小学生辍学,是走向犯罪的危险信号。

但目前,在管理辍学少年方面,家庭、学校、社会都存在空白。

青少年犯罪看似具有较大偶然性和突发性,实际上,冰冻三尺,绝非一日之寒。

他们行为失常,也有一个过渡期和累积期,此时若有人拉一把,也许就能回到正常轨道。

(二)折射了教育盲区科学调查发现,辍学少年犯罪其实折射了教育盲区。

一些学校为确保少数尖子学生升学,往往忽视了对大多数差生的教育和管理,采取“维持到毕业”“只要不惹事就行”的做法。

老师把主要精力都用在有培养前途的学生身上,对学习成绩差、升学无望的学生则应付将就,有的甚至冷落歧视。

这样,部分失去升学希望并受冷落的学生便成为应试教育的“弃儿”,对学校、教师、社会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和逆反心理,以逃学、辍学来表示抗议。

(三)少年辍学问题分析1少年辍学的原因及结果调查发现,辍学少年在一些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

导致辍学的原因很复杂,学习困难、厌学是重要原因,也有的孩子随父母流动而造成辍学。

一些家长看到孩子学习成绩不佳升学无望,加上近年来大学毕业生就业难,觉得继续供孩子上学不划算,不如及早学门手艺挣钱实惠。

少年法庭审判调研报告

少年法庭审判调研报告

少年法庭审判调研报告自2011年8月设立少年法庭以来,我院少年法庭共审结案件2637件,判处罪犯262人,判处罪犯缓刑19人。

经过多年不懈努力,我院少年法庭工作成绩显著。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飞速发展,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一是少年法庭职能定位发生变化;二是少年法庭工作中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三是少年法庭工作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四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五是少年法庭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活动存在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以及下步工作打算,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进行调研分析。

一、少年法庭职能定位发生变化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不仅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还肩负着对特殊犯罪的预防、审理、监督、教育等职责。

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审判工作方式和手段也在不断变革。

一方面少年法庭的审判工作受到了客观条件限制。

当前随着科技发展及信息化管理工具的运用,民事案件一般都是通过网络或电话来进行审理和审判工作的。

另一方面受传统司法观念和思维的影响,许多未成年人对接受教育不重视,对法律不了解。

针对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我院少年法庭提出了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发展理念的指导思想,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时突出“少”字主题。

1、注重案件的审理方式创新。

近年来,我院少年法庭积极探索开展青少年司法保护新模式,注重与公安、检察、学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了一定的工作合力,对涉少案件的审理取得了良好效果。

我院积极探索建立以法官为主导、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等共同参与的“三位一体”青少年司法保护新机制。

通过发挥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主动参与和维护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等作用,积极构建与公安、检察、学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和合作共赢模式,建立长效机制,切实解决青少年成长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我院积极探索“教育与感化相结合”的帮教模式。

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对涉少案件进行回访、教育等工作,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中的问题与少年法院的创设(1)

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中的问题与少年法院的创设(1)

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中的问题与少年法院的创设(1)内容摘要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第一个少年法庭建立以来,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已经走过了17年的发展历程。

近20年来,少年司法制度在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是,少年司法制度发展到今天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少年法院的创设是解决这些问题所必然寻求的出路。

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应是一种多元化的格局,而少年法院创设的意义在更大程度上是为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供契机和动力。

关键词少年司法制度发展问题少年法院一、新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之路在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主要开始于“文革”结束以后。

与1899年美国伊利洛斯州芝加哥市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的历史背景类似,出于治理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需要,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在全国率先试点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

因为特定的历史背景、法律依据等因素的考虑,当时的少年法庭实质只是附设于刑庭的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1988年才开始出现独立建制的少年庭。

少年法庭一出现就以其独特的视角、针对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实践效果引起司法界的重视、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欢迎。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长宁区少年法庭的成功经验在全国得以推广。

1986年少年法庭发展到100多个。

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时,全国已经建立起400多个少年法庭。

199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召开“全国法院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工作会议”,少年刑事审判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南京会议的推动下,迎来了少年法庭发展的春天,到1990年年底,全国少年法庭已经达到2400余个。

截止1998年底,全国共有3694个少年法庭。

今天少年法庭的的组织形式大体上包括以下几种: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专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附设于刑庭内,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综合性少年案件审判庭。

略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

略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

略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我国刑法所说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

未成年人犯罪或者称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席卷全球具有共同性的社会问题,它被不少犯罪学家称之为“社会痼疾”,是继环境污染和吸毒贩毒后的第三大社会公害。

无论是任何国家,大都面临少年犯罪增长,犯罪率日益攀升的问题。

联合国自1995年迄今为止已召开了七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犯罪待遇问题大会,该问题每次都是重要议题之一,并且对完善由少年刑事司法制度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

实际上,与未成年人犯罪做斗争,已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刑事立法,司法实践和刑事理论都报为重要的课题。

围绕这个中心,就未成年人审判、预防、矫治等方面内容,简要谈谈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一、少年司法制度内涵及法律依据所谓少年司法制度,就是对规定少年不良行为和保护处分以及对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控、审理、处罚、矫治、教育的原则,以及程序、方法等的总称。

具体到我国包括到社会、家庭、学校依据法律规定,实行综合治理,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少年犯罪案件,教育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制度。

二、根本方略和方针基本原则(一)综合治理是根活少年犯罪的根本方略。

综合治理是实现社会治安和风气根本好转的战略方针,是解决我国犯罪问题,特别是少年犯罪问题的基本对策。

(二)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预防法》第44条和《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挽救、惩罚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教育——感化、挽救是一个紧密相连、互为依存的有机整体。

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是一个紧密相关、互为依存的有机整体。

三、少年司法体系《保护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并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四、审判方式及诉讼权利的保障(一)“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注重疏导方式启发式的特殊审判方法1、制作“社会综合调查报告”。

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合一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合一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合一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发布时间:2021-10-22T01:33:02.349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7月19期作者:郜飞[导读] 在国外,少年、家事审判的融合已经有先例,郜飞舞阳县人民法院河南漯河462400摘要:在国外,少年、家事审判的融合已经有先例,比如世界上最早成立实质意义上的家事法院(庭) 的国家——美国,其家事审判庭(法院),就是从少年庭(法院)发展而来的。

再比如,日本家事法院就是由家事部和少年部组成。

[1]从N市法院调研情况来看,进行少年家事审判融合不仅有助于解决少年、家事审判所面临的问题,也有助于进一步整合司法资源,提高少年家事审判工作成效。

关键词:少年审判;家事审判;现状;问题;对策少年审判、家事审判合一是二战以来很多国家少年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趋向。

少年审判向家事审判延伸,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家庭是少年成长最重要的空间;对家事案件的处理同样要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同样不能仅仅关注案件裁判,而是应当要“寓教于审”和“寓助于审”;只有为孩子创造一个好的家庭环境,才能更好地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合一体现的是预防和保护思维,这才是少事和家事合一趋势的内在原因和理论依据。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大少审”的提法要比“大家事”更准确。

需要注意的是,少事和家事的“合一”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合而不同”。

一些人去台湾地区、美国考察,发现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合在一起,但请注意我们不能只关注形式,还要看到实质,这一实质就是“合而不同”。

什么是“合而不同”?笔者曾经概括为16个字:“理念相通、程序相近、资源共享、相对独立”。

少事审判和家事审判的“理念相通”,即都遵循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程序相近”,即都主张审前社会调查、审中寓教于审与寓助于审、审后回访考察;“资源共享”,即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可以共享;“相对独立”,也就是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虽然合在一起但是内部保持独立性,也就是说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互不干扰、干预对方的审判实务。

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先进集体事迹材料

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先进集体事迹材料

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先进集体事迹材料近年来,随着社会问题的增多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日益严重,区人民法院成立了少年法庭,旨在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人性化和有效的司法保护。

在这个少年法庭中,涌现出了一支优秀的先进集体,他们用自己的辛勤努力和专业能力,为少年们的成长和社会和谐做出了杰出贡献。

作为先进集体的核心成员,这支团队由法官、检察官、辅导员、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组成,他们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为每一个经过少年法庭的案件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护与教育。

首先,这支先进集体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的精神为指引,为未成年人提供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

他们不仅在理论上精通法律知识,更在实践中灵活运用,注重案件调查的全面性和细致性。

无论是对于被告人的调查取证,还是对于证人和相关人员的询问和审查,他们都尽心尽力地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同时,他们也积极引导未成年人认识自己的错误并进行悔过,促使他们认识到错误的后果,从而更好地改正错误,走上正确的道路。

其次,这支先进集体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关怀,他们以温暖、耐心和爱心赢得了未成年人的信任。

他们深入研究每一个案件的背景和原因,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学业情况和个性特点,以便更好地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在审判过程中,他们不仅仅站在法律的角度,更兼顾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发展。

他们通过与未成年人的面对面交流和个别辅导,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法治意识。

此外,这支先进集体还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各类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了可观的贡献。

他们定期组织法律知识讲座,向学校和社区的未成年人普及法律知识,引导他们维护自身权益和遵守法律,努力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他们还与社会福利机构、教育机构和家庭等建立了紧密联系,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问题,提供帮助和支持。

综上所述,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先进集体凭借着崇高的职业操守、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深厚的社会责任感,成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标杆。

法律论文题目(仅供参考)

法律论文题目(仅供参考)

法律论文题目范围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试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试论婚前财产公证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违约责任何谓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思考破产财产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初探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之义务新闻侵权行为的几点法律思考论董事的义务论宪法的基本原则试论一人公司宪法至上,依法治国的根本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完善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对网络犯罪基本问题的认识外商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犯罪未遂比较认定从“TRIPS协议”看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刑法基本原则的发条设置于现实差距论死刑在我国的适用浅议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探讨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合同的法定解除来由探析论可撤消合同的法定情由论电子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及产生问题的解决“弱势”诉权需要尊重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不足司法改革现状及发展方向之我见论刑法之“职务侵占罪”宪法司法化的法治功能论受贿罪心理动因给预防关于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保护建立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试论无效合同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诉讼制度的改革和诉讼法的完善夫妻财产制之重构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国有股分的职能及其法律调查浅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被还人权益的保护试论民事情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弊端及完善论中国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论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浅议网络环境中维权与保护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改革浅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试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浅谈对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责任调整论国家赔偿拓展趋势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研究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我国现行的诉讼调解的弊端及完善议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法治的产生、内容和实现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民主与宪政关于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价值思考论我国审判制度的现状及改革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完善论依宪治国与社会稳定之关系浅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浅议我国宪法的效力政策性银行之公法人地位依法治国的实施与依法行政浅析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思考域名纠纷及解决方法初探论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完善析生产销售假药罪及相关问题的思考中国入世与政府机构改革浅谈股权转让浅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之完善论无权处分浅论中国人权保护论辩诉交易制度——兼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浅证著作侵权归责原则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反思及其完善浅证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浅析缔约的过失责任以及缔约的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关系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医患关系之探析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取向及立法完善论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浅议中国企业新面临的反倾销问题及应对措施探讨中国法治的宗教土壤浅论中国上市公司的制度利益冲突对少年犯罪的思考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思考我国死刑监控程序的现状及思考论破产发的修改与完善从法官服饰变化来看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进程警察中的腐败及其防治研究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浅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几个问题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论名誉权及其民法保护论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试论构建假币的防范体系浅论缔约过失责任论知识产权中的侵权责任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论私权的认识与保护论公民法律意识论政府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浅谈我国宪法的监督权浅谈精神损害赔偿过失犯罪法定性配置研究内幕交易的法律控制论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中国刑事证据的改革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多议浅议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试论精神损害赔偿谈社会文化对刑法的影响关于死刑存废的法学思考论辩析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之我见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探索和思考刑事判例制度研究论自主性原则在《仲裁法》中的体现与完善论住房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论我国99 年宪法修正案完善政府立法论职务身份的否认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关于死刑存废的思考浅论司法公正论防卫过当法治理论化进程中宪法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取舍论贪污受贿犯罪的畸形及其抑制论防止酷刑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问题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点试论中美刑事审判制度之差异议我国中电银行独立性的法律确认从对侦查权的制约来谈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我国平常法律制度的修订及相关问题思考论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对在中国产生和确立沉默权的影响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中国监狱对犯罪的人权保护论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论抵押权的实现浅析生产、销售假药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论商业秘密权的保护贪污罪主体研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广告法律制度问题初探及其对策浅论继父母子女关系论担保物权竞存的处理试论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试析公司合并中股东权益保护浅谈物权行为理论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论沉默权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论审判行为论 BOT 投资方式的风险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自由的真义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初谈死刑之存废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浅论先占制度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浅谈公司治理可够制度论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小议行政分开制度浅议电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构建论适应 WIO 的银行制度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对策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对比研究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保护少数股东权益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论法定抵押权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浅析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从两个案例谈董事的注意责任及完善措施浅析刑讯逼供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试论医疗行为豁免权关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法理研究浅析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论加害给付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论预期违约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物权的自我救济论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及把握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英美法与大陆法侵权因果关系对我国借鉴意义论无因管理之债论宪法的基本原则论夫妻侵权责任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论我国的家庭暴力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论精神损害赔偿对人身伤害大额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法律思考浅析大学生结婚的问题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论基因专利试论家庭暴力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使用试论离婚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无权处分试论配偶权的侵权及救济浅论商标权和对商标权的保护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浅析正当防卫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浅议配偶权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论表见代理之构成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我国夫妻财产制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论合同违约责任论电子商务合同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浅论根本违约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浅谈涉外遗嘱继承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有人说:“人生就像过山车,经历了大起大落,才更能让你懂得人生的真滋味”是.啊!人活着,五味杂陈,需要我们自己慢慢去品。

国内少年司法制度思索

国内少年司法制度思索

国内少年司法制度思索在美国,1899年伊利诺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颁布,标志着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

至今,少年司法制度已经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建立,并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制度之一。

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于1984年11月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这标志着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国的诞生。

此后,少年法庭因其独特的视角、针对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实践效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和支持,并在我国各地得到了成功推广。

1988年7月,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犯合议庭”改建为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这使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少年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少年法庭在全国普遍建立起来,少年司法制度从地方性制度转变为全国性制度。

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之后,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初具规模,在保护少年合法权益、治理少年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积极和重大的作用。

但是,与国外少年司法制度百余年的发展历史相比较,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还欠缺成熟和完善,近几年来还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

1.现状目前来说,现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处于在困境中发展的时期。

一方面少年法庭普遍面临案源不足、人员和机构不稳定等;另一方面,少年法庭受到一些质疑,因为少年犯罪问题仍较严重,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陷入困境。

具体来说,存在以下缺陷:相关立法与现状脱节制约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主要因素一直是少年立法的不健全。

我国已经制定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对于少年案件尚无专门的实体性和系统的程序性的法律法规,出台的一些有关司法解释,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总体上说,这些规定欠缺对少年成长状况的研究,并没有充分反映出少年特殊的身心特征。

少年法庭的设置问题少年审判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制度,少年法庭也是少年司法系统的核心机构。

我国少年法庭经过十几年的不断改革和实践,探索出了许多成功的审判方式,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建制上的混乱,目前我国的少年法庭有二千多个,但由于我国没有《少年法庭法》,因此少年法庭组织形式混乱;受案范围的混乱,因为少年法庭在我国还属于一种新生事物,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受案范围混乱的现象,大部分基层法院的少年法庭只管辖少年犯罪案件,但也有一些少年法庭受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身心健康、人格尊严的保护案件,故在其运作机制和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都要靠司法工作人员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观看少年模拟法庭观后感

观看少年模拟法庭观后感

观看少年模拟法庭观后感观看少年模拟法庭观后感范文(精选6篇)认真看完一部作品以后,这次观看让你有什么领悟呢?需要回过头来写一写观后感了。

那么你会写观后感吗?下面是店铺帮大家整理的观看少年模拟法庭观后感,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观看少年模拟法庭观后感篇1法庭里,审判长威严地坐在高背椅上,用庄严而又洪亮的声音宣读着判决书,所有人都屏住了呼吸,空气中弥漫着紧张而又严肃的气息……实不相瞒,这是我们学校举办“模拟法庭”的场景。

法庭,似乎与小学生遥不可及,小演员们演得有板有眼,让我们看到了法庭的“庐山真面目”。

只见两位“被告”后悔地低着头,用祈求的目光怯生生地望着法官,希望对自己网开一面,能够从轻处罚;而“被告”的“亲人”则捶胸顿足,失声大哭。

面对这一切,法官也是爱莫能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啊!是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是谁,只要触犯了法律,就会对他人、对家庭、对社会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自己也必须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小到付出金钱,大到付出生命……那么,作为小学生,我们又该从何做起呢?我们是未来祖国的栋梁,“少年强则国强,少年智则国智”。

因此,我们从小要培养文明的举止,守法的行为。

现在全社会都提倡和谐建设,我们也必须投入其中。

当然,单凭我们的力量是不够的,还得小手牵大手,动员上一辈一起维护法律,遵守法律。

相信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明天的阳光将会更加灿烂,我们的社会将会更加和谐!观看少年模拟法庭观后感篇2以前只有在电视里看见过法院审判的过程,真正的审判更没有见过。

今天,在学校里我们观看听取了审判的全过程。

星期五下午,我们来到了体艺馆观看了模拟法庭,讲了学校暴-力事件。

故事是这样的:一天中午某学校的丁鑫在别人排队时插了进来,张华看见后提醒丁鑫别插队,应该排到最后。

可是丁鑫不听反而打了张华一拳。

张华气得火冒三丈正要还手,可是被老师劝住了。

傍晚,张华在游戏厅里遇到了自己的好朋友王伟,就把中午的事情告诉了他,让他跟自己去揍丁鑫。

少年法庭的成绩、问题和出路

少年法庭的成绩、问题和出路

都会阻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应当妥善加以解决。

因此,应当明确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义务,对家庭监护缺失的情况建立国家监护机制。

国家监护义务是高于家庭监护的一种保障,在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人、照管人不能有效履行监护义务甚至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则应当由国家来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这既是一种补充责任,也是一种最终责任。

同时,在明确国家的监护义务之外,还可以通过建立未成年人司法的社会支持机制,吸收民间力量的参与,为未成年人提供学习就业机会、劳动技能培训、法律知识辅导、心理咨询等社会化服务和帮助,从而有效衔接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与回归社会的途径,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参与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预防再犯和保证顺利回归社会。

我们常说,未成年人承载着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

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强,则国强。

未成年人司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要求我们必须本着一种对国家和民族负责的态度正确审视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否切实贯彻执行了儿童福利理念,是否把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和利益最大化放在首要地位,是否能够真正实现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司法保护、家庭保护、国家和社会保护的一体化。

当然,以儿童福利理念来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应当一味地追求保护而放弃司法应有的惩罚功能,必要的惩罚可以更好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帮教和改造,这与儿童福利理念和权利保护原则并不矛盾。

只是应当注意,在通过司法程序对未成年人实现惩罚的过程中,也要十分关注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保障,这既是儿童福利理念的应有之意,也是程序公正价值的重要体现。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教授)少年法庭的成绩、问题和出路文/牛凯我国少年法庭改革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同样也面临着一些严峻的挑战。

在少年司法理念上,需要进一步遵循国家亲权理念、保护优先理念、特别保护理念、儿童福利理念。

有必要确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独占管辖权,并逐步设立少年法院。

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对我国目前创设少年法院的几点思考

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对我国目前创设少年法院的几点思考

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对我国目前创设少年法院的几点思考【摘要】我国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建立少年法院势在必行。

本文从少年犯罪问题的严峻性、少年法庭的历史沿革以及我国对此问题的重视入手,探讨了建立少年法院的必要性。

通过分析少年法院的设立条件、职责和功能、运行机制,以及未来的发展前景和挑战,阐明了少年法院对于我国少年犯罪问题的重要性和需要不断完善其机制和政策的必要性。

强调了期待少年法院在未来能够发挥更大作用,有效减少少年犯罪现象,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

建设少年法院是应对少年犯罪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在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关键词】少年犯罪问题、少年法庭、我国、少年法院、必要性、设立条件、职责、功能、运行机制、发展前景、挑战、重要性、完善机制、政策、未来、作用。

1. 引言1.1 少年犯罪问题的严峻性少年犯罪问题的严峻性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少年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给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少年犯罪的特点是年龄小、行为冲动、自制能力较弱,容易受到不良影响,更容易被利用和误导。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家庭教育的变革,少年犯罪问题愈发凸显。

少年犯罪不仅危害了当事人自身的发展和健康,也给家庭、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少年犯罪活动的增多不仅令人愤慨,更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必须重视少年犯罪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预防和处理,才能有效遏制少年犯罪现象的蔓延。

建立少年法院,为预防和处理少年犯罪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持。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和支持少年法院的建设和发展,共同努力为减少少年犯罪问题做出积极的贡献。

1.2 少年法庭的历史沿革少年法庭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到我国古代的少年司法制度。

在古代,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方式主要通过家庭或村寨的乡绅或长者来解决,强调家庭教育和社会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逐渐确立,我国逐渐建立了少年犯罪的专门机构。

参观法院少年法庭观后感

参观法院少年法庭观后感

参观法院少年法庭观后感前几天去参观了法院的少年法庭,那可真是一次超级特别又让我感触颇深的经历啊!刚到法院的时候,我心里就有点小紧张,毕竟这地儿看起来就特别严肃。

但一想到要去看少年法庭,又好奇得不得了。

走进少年法庭,第一感觉就是和我在电视里看到的那些法庭不太一样。

它没有特别大,整个布置呢,说不上来,就是有一种既严肃又带着点温和的氛围。

审判席、公诉人席、辩护人席还有被告人席,这些座位摆放得整整齐齐的,就像一个个等待诉说故事的小格子。

而且啊,法庭里的色调比较柔和,不像我想象中那么冷冰冰的全是深色系,我想这大概是为了让那些犯了错的少年们不会被那种威严给吓懵吧。

听法院的工作人员介绍,少年法庭的法官和审理普通案子的法官那可太不一样了。

他们就像是一群特殊的“老师”,对待那些犯了错的少年,不只是单纯地给个判决就了事。

他们会去深入了解这些孩子为什么会犯错,是家庭的原因呢,还是受到了不良朋友的影响。

这让我觉得特别人性化,毕竟那些少年还都只是孩子,谁还没个犯错的时候呢,要是因为一次错就被彻底打进“深渊”,那多可怜啊。

我印象特别深的是工作人员给我们讲的一个案例。

有个少年因为沉迷网络游戏,一时鬼迷心窍,就去偷了别人的钱来买游戏装备。

当他站在这个法庭上的时候,满脸都是懊悔。

可是如果按照一般的法律程序,他可能就会被打上一个小偷的标签,以后的日子可就难了。

但是在少年法庭里,法官联系了他的家长、学校,大家一起商量怎么帮助这个孩子改正错误。

最后给他制定了一个专门的改造计划,让他一边学习法律知识,一边接受心理辅导,还要在社区做义工弥补自己的过错。

这就像是给这个孩子重新打开了一扇门,让他有机会从错误的道路上拐回来。

在参观的过程中,我就在想啊,其实很多时候,我们看到那些犯了错的少年,第一反应可能是责怪,觉得他们怎么这么不懂事。

可是真正走进这个少年法庭,才知道背后有这么多复杂的因素。

就像这个社会是一个大花园,这些少年就像是还在成长的小树苗,有时候可能是一阵歪风把他们吹歪了,这时候就需要有人像园丁一样,小心翼翼地把他们扶正,而不是直接拔掉。

参观法院少年法庭观后感

参观法院少年法庭观后感

参观法院少年法庭观后感前几天,我有幸去参观了法院的少年法庭,那可真是一次特别又难忘的经历啊。

一走进少年法庭,就感觉和电视里看到的那种严肃到让人有点害怕的法庭不太一样。

这里的布置没有那么冷冰冰的,椅子、桌子什么的看起来还挺温馨的,虽然还是有着法庭该有的庄重感,但不会让人觉得压抑得喘不过气来。

法庭里的法官和工作人员也都特别亲切。

他们给我们介绍了少年法庭的一些特别之处。

原来这个法庭主要是处理那些涉及青少年犯罪的案件。

我当时就想,青少年不都是祖国的花朵嘛,怎么就会犯罪呢?这可太让人揪心了。

法官给我们讲了几个案例,哇塞,真是不听不知道,一听吓一跳啊。

有的青少年就是因为一时冲动,或者是受到了一些不良朋友的影响,就做出了违法的事情。

比如说,有个孩子就因为在学校里和同学发生了一点小矛盾,结果就叫上自己的“哥们儿”去把人家打了一顿,这一打就打出事儿了,触犯了法律。

这就像在马路上开车,本来大家都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好好走,你突然就横冲直撞起来,那肯定得出事故啊。

还有一个案例是关于盗窃的。

一个小孩看着别人有好东西,心里就痒痒,觉得偷偷拿一下没什么大不了的。

他可不知道这“偷”的行为就像一个小黑洞,一旦陷进去,就会越陷越深。

这让我想起了小时候,我也有过想要别人东西的时候,不过我也就是想想,可没敢真动手。

现在想想,要是当时没控制住自己,说不定也会走上歪路呢。

在参观的过程中,我还了解到少年法庭在处理这些案件的时候是非常谨慎和用心的。

他们不仅仅是惩罚这些犯了错的青少年,更重要的是想要帮助他们改过自新。

就像医生对待生病的病人一样,不是光把伤口缝上就完事儿了,还得想办法让病人以后健健康康的,不再受伤。

法庭会根据青少年的年龄、犯罪的原因和他们的家庭背景等各种因素来做出合适的判决。

有的孩子可能会被送去参加一些专门的教育和改造项目,而不是直接就关进监狱。

这就像是给这些迷了路的小羊羔一个机会,让他们重新找到回羊圈的路。

参观完少年法庭后,我心里就像打翻了五味瓶一样,很不是滋味儿。

观看少年法庭的观后感

观看少年法庭的观后感

观看少年法庭的观后感少年法庭观后感篇一刚到初一报到后的第三天,学校便组织我们观看了《少年法庭》这部记录片,给我们上了一堂耐人寻味的育课。

它使我的感触很深很深……记录片里有许多事例,其中有一个关于女中学生吸毒的事例,仍让我记忆犹新:片中讲述了一个学习成绩优秀的女中学生,她自从上了高中以后,便越来越爱美了,常进出于各大商场,名牌饰品店,零花钱用完了,便伸手向父母要。

刚开始,父母还可以满足她的要求,但是几次下来,父母也烦了,分文不给。

没有了钱这个强有力的后盾,她就没办法再享乐了。

于是,她便和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混在一起,采取偷、抢等非法手段,弄来钱财用于享乐。

渐渐地,她的成绩直线下降,父母也不喜欢她了,她面临着一个选择:如果改邪归正,重新开始,那便有了一定的金钱来源和父母的喜爱,但是必须远离那些不法分子,继续努力学习;如果继续这样安逸享乐下去,那就会永远失去父母的爱……最终,她选择了后者……在一次意外中,她染上了毒品,最后被送进了戒毒所……看着这一件件让人心痛的事例,我思絮万千:我们大家不都是一朵朵含苞欲放的花骨朵吗?可是为什么有一些花骨朵却在还未释放它的美丽之前,便早早地枯萎了呢?由此说明,我们这些花骨朵要面对的'问题很多很多,例如:我们应该如何交友?看见别人在吸毒,我们应该怎么做?怎样理解“自尊”?……关于应该如何交友的问题,我觉得,我们交友应慎重。

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我们应该和学习成绩优秀而且品行好的同学交朋友,并取长补短。

而对于那些品行好的,但学习成绩不够优秀的同学,我们应帮助他们。

切记,不要和学校中的小混混、社会上的小流氓交朋友,他们只会让你自甘堕落;至于看见别人吸毒,我觉得,我们应该及时报警,把他们送进戒毒所,切勿在他们的引诱下,和他们同流合污;另外,关于“自尊”的问题,我觉得“自尊”就是自己尊重自己,但是不能“自尊心”过度,不然就成“虚荣心”,这是非常可怕的,正如一句古话说的:“过分地谦虚,就是骄傲”呀!是呀!我们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我们从小就要学法、知法、懂法,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守法,成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并且从小就要加强自身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听父母的话,听老师的话,成为一个优秀的好少年,长大后,才能为我们伟大的祖国作贡献。

少年法庭工作先进经验交流介绍

少年法庭工作先进经验交流介绍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少年法庭工作先进经验交流介绍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自1991年成立以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政策,积极参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做到坚持“一个原则”、打造“二个体系”、搞好“三个延伸”,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始终坚持“一个原则”针对少年罪犯年龄小,犯罪原因单纯,性格特点可塑性大,易于接受改造的特点,在未成年审判中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围绕这个原则,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始终做到“寓教于审,审教结合”。

一是对少年犯做到“三个一样”。

即象父母对待子女一样,献上一片爱心;象医生对待病人一样,献上一片热心;象教师对待学生一样,献上一片赤心。

使他们真正感受到审判人员的“慈母心肠”,看到社会对他们仍然寄予信任和希望,感化他们发誓改邪归正,重新做人。

二是对审判方式,做到“三个改变”。

即改被告人站着受审,变为被告人坐着受审;改法警值庭变为无法警值庭;改古板式审案变为温和对话形式。

大力推行“圆桌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家园式”审判,让审判员、陪审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监护人围圆桌而坐,以创造宽松环境,淡化少年犯被告人对法庭的恐惧、疑虑和对立情绪,减轻被告人的精神压力,从而在环境上形成了教育改造的氛围,对少年犯的挽救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全力打造“二个体系”市人民法院把少年法庭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来建设,全力打造好二个体系。

一是组织领导体系。

从市人大、政协、市政法委领导到院领导,都十分重视和支持少年法庭建设,经常到少年法庭指导工作,为少年法庭审判员,特邀陪审员授课,旁听少年法庭开庭,并提出宝贵意见。

为了更好地完善我院少年法庭体系,瑞昌市人民法院成立了少年法庭领导小组,确保在人、财、物上尽量满足少年法庭的需要,在办案车辆、物资等费用上优先安排。

成立了较为固定的少年法庭,由刑事庭副庭长兼任少年法庭庭长,指定一名审判员专门负责审理少年犯罪案件。

浅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对策广东警官学院11级法学二班邹锡涛(学号;20113301140243)摘要:青少年问题始终是社会极其关注的问题,青少年关系着国家未来的命运,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已成上升趋势,这充分说明青少年犯罪已成为我国当前社会非常突出的问题,因此,认真分析青少年犯罪原因、特征、发展趋势,针对问题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加大打击力度、引导和帮助青少年成长,是刻不容缓的分析,本文对青少年的犯罪概念,原因,预防对策做了简单的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特点原因预防对策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青少年犯罪概念分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狭义的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下的定义,它一般是指14-25周岁之间依法应受法律处罚的群体;广义的是指从犯罪学角度出发,它一般是指6—25岁之间实施的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的不良行为。

有学者提出,应当定在10岁比较合适,从实证角度,青少年犯罪人口中一般从10-12岁开始有劣迹,13、14岁开始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14-17岁进入犯罪的第一个高峰期,这样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预防犯罪研究。

青少年犯罪是指10-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一)犯罪年龄趋于低龄化。

近年来,从统计青少年犯罪的数据来看,未成年犯管教中心收押的未成年犯的犯罪年龄普遍降低,十四五岁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峰年龄。

(二)犯罪行为严重。

大案、要案逐年增多,青少年犯罪经常表现在、偷盗、抢劫、杀人、绑架等故意犯罪,据有关数据统计,杀人、抢劫占青少年犯罪的20%以上,犯罪时手段残忍、不计后果,社会危害性极大。

(三)犯罪目的简单。

青少年犯罪目的很简单,往往是因为很小的事情就采取了很极端的做法,这些犯罪嫌疑人也都能认识到自己的不对,但根本没有认识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不知道性质的严重性及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因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四)再次犯罪比例很高。

未成年犯人在牢中错失学习时机,并和其他犯人交叉感染,结果出狱后不能适应社会,内心自卑,因承受了不种种压力,再次犯罪的比例较高。

参观法院心得体会范文5篇

参观法院心得体会范文5篇

参观法院心得体会范文5篇参观法院心得体会1近日,按照单位的安排,我有幸参观了西吉县人民法院,从相关业务庭室到荣誉室,从执法档案到案卷质量等,处处显示出了西吉县法院在队伍建设和案件质量等方面取得不俗的成绩,使我感触颇深,体会到近几年政法工作面临的挑战和机遇,认识到了一个单位的进步必须要求每一名干警的不懈努力和无私奉献。

走进西吉县法院,我首先看到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授予的“全国优秀人民法院”以及获得“全区法院先进集体”、“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全区法院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全市机关党建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的牌匾,我们西吉地处自古贫瘠甲天下的西海固地区,但是在人的精神上,在工作的干劲上,却从来不服输,不光老百姓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提高,法院的同仁更是将“全国优秀人民法院”的荣誉给赢了回来。

西吉法院更有像赵启哲这样的全国模范法官,26年扎根新营法庭,守着清贫,守着信念,为老板姓排忧解难,公正断案,他的事迹和作风值得我们每个人学习。

到这里我想着,我们司法局什么时候也拿全国的奖,我觉得不会太远,可是又觉得自己的想法很肤浅,荣誉是对我们工作的充分肯定,但是老百姓的口碑更是对我们工作最大的褒奖,业务知识很多、很杂,我是一名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同时也是一个妻子、女儿、母亲、在生活中扮演多种角色,对知识的更新可能跟不上,但是我要求自己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用自己的善心去对待每一个百姓,我可以因为自己知识欠缺而工作没有到位,这通过努力可以弥补,但是我决不允许自己愧对自己的良心。

我们的干部个个都是好样的,如果我们每个人凭着自己的良心办事,我们的工作一定会干得很好,只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无愧于良心,心里装着百姓,把百姓当亲人,我们的工作就能出彩,就能赢得百姓的赞誉。

西吉法院在法院审判理念的培养和创新上,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影响,在参观《干警执法档案》时,我深深体会到,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的政治修养、业务素质、职业道德尤为重要,因此要不断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专业素养,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西吉法院的做法不但客观反映了干警的工作量和完成情况,而且使干警的工作时时处于庭室领导、同事和来信来访人员的监督下,《干警执法档案》的做法还获得了全区政法综治创新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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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内容摘要: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司法保护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暴力化、成人化、低龄化、智能化、团伙化等特征,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

少年犯罪在发展变化,少年司法制度也应随之发展变化。

少年法庭已经不能适应对未成年人全面保护的需要,建立独立的少年法院是未成年人案件在法律适用、办案主体、社会影响等多方面特殊性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少年法院机构改革专门法院自美国在十九世纪末首创“国家亲权”理念并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以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是世界司法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革命,而成立专门审理与未成年人有关案件的少年法院则是少年司法制度中的核心内容,亦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制度健全、进步与否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尽快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少年法院无疑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设立少年法院的必要性1、建立少年法院,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依法审理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需要。

未成年人处于生长发育时期,生理心理都不成熟,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较差,他们违法犯罪的起因往往比较简单,心理品质可塑性较大,悔罪自新的愿望较强,以后的人生道路较长。

因此,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少年犯罪是少年司法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内在驱动力。

①世界各国少年司法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无不与少年犯罪的严重程度密切相关,无不以严重的少年犯罪为背景,当然我国也不例外。

建国初期,少年犯罪并不严重,因此当时并无建立少年司法体制的必要。

文革结束后,新一轮犯罪高峰肆虐我国,其中尤以少年犯罪的激增最为突出。

在20世纪50、60年代,青少年犯罪仅占整个犯罪总数的20%至30%左右,而据1985年统计资料已经超过60%,一些大中城市更达到70%。

最高法院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从2000年到200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平均每年上升14.18%,2005年7月,又比上年同期上升了23.96%。

目前的少年犯罪还出现了暴力化、成人化、低龄化、智能化、团伙化等特征,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

少年犯罪在发展变化,少年司法制度也应随之发展变化。

仍然十分严重的少年犯罪对少年司法制度的专业性、科学性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少年法庭发展到少年法院势在必行。

2、建立少年法院,是统一执法,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未成年人案件分属不同的法院审理,由于审判人员的素质和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意义、方法等方面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加上各个法院所处的执法环境不同,在对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程序上和量刑上,在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做法上都会有所不同,有的甚至差别很大,这种情况不利于未成年犯认罪服法,悔罪自新。

设立少年法院,不受所在辖区行政区划的限制,可以对未成年人案件集中审理,统一执法,统一量刑,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挽救。

同时,由于少年法院的人财物都归市里管,比较超脱,不像普通基层法院那样人财物主要由所在辖区管理,很难排除辖区内方方面面的干扰。

所以,建立少年法院,有利于保障审判独立,实现司法公正。

3、建立少年法院,是顺应现代少年司法制度发展趋势,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需要。

在国际上,少年司法制度自建立到现在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很多国家早已建立了少年法院。

美国在1899年设立第一个少年法庭后,到1925年除两个州以外,其他各州均成立了少年法院,目前,美国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颁布了少年法院组织法。

德国柏林在1908年建立了少年法院,此后,在科隆和法兰克福也建立了少年法院。

1923年,德国制定了少年刑法。

英国在1908年制定了儿童法,并建立了少年法庭。

我国是《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的参与制定国和缔约国。

《北京规则》规定,成员国“应努力在每个国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制定一套专门适用于少年的法律、规则和规定,并建立授权实施少年司法的机构和机关。

”我国作为缔约国,应该遵守上述国际条约的规定,承担国际义务,尽快建立少年法院。

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与国际接轨,促进我国与世界的交流与合作,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展示我国未成年人人权保护成果,更好地树立我国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的良好形象。

4、建立少年法院,是少年司法制度发展和完善的需要。

目前的少年法庭仅限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大量涉及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民事案件未纳入少年审判机构进行审理,明显不能全面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少年法庭也不能介入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

譬如,劳动教养和工读学校是目前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审批决定全在行政部门,法院不能介入,其结果是这些未成年人的权益遭受侵犯难以避免也难以得到司法保护与救济。

在国际社会普遍提倡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行全面保护、注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我国独生子女比重日益提高的背景下,仅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审理对象的少年法庭制度,已不相适宜。

归根结底,少年法庭建立和存在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治理少年犯罪也是一种保护),当少年法庭已经不能适应这一基本目的的实现时,理应寻求一种新的实现方式。

以少年审判机构改革为先导,带动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和有效途径。

二、创设少年法院的可行性1、少年法庭工作经过近20年的探索,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经验和较规范的工作制度,为建立少年法院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少年法庭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依法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对未成年被告人享有的法律援助、不公开审理、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等特殊刑事诉讼权利给予特别关注。

坚持“寓教于审、审教结合”,开庭审理案件时,坚持在查明犯罪事实情节的同时,还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其实施被指控犯罪行为的主客观原因等情况进行调查,对于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组织出庭的诉讼参与人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坚持对未成年罪犯刑罚个别化原则,注重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保护社会利益的协调统一,对未成年罪犯依法多判处非监禁刑罚,尽量避免在监管场所可能发生的“交叉感染”。

2、人民法院组织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北京规则》的有关规定,为设立少年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据。

199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对专门法院的表述是:“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一个“等”字,为设立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提供了依据(当然,设立专门法院需要一定的审批程序)。

目前,我国在“等”里边的专门法院包括铁路法院、林业法院、海事法院等。

成立少年法院还有更为直接和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二是我国1985年11月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成员国“应努力在每个国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制定一套专门适用于少年犯的法律、规则和规定,并建立授权实施少年司法的机构和机关。

”3、青少年法学的发展和少年司法制度的研究成果,为我国设立少年法院奠定了理论基础。

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需要理论的指导。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理论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起点较高,进步较快,成绩很大。

全国性的与青少年司法制度相关的研究机构相继成立,如中国青少年法律研究会、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等。

一些大学如北京大学、华东政法学院等,也成立了少年法学研究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设立了法社会学与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并办有青少年犯罪研究刊物。

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多次召开了有关少年司法制度或少年审判工作研讨会,收到了大批有分量的论文,形成了一批热心少年司法制度研究的专家,出版了一批专著。

同时,组织人员翻译出版了大量国外少年司法制度、青少年法学方面的法律、法规、专著和论文。

国际性少年法学(司法)学术交流活动也已经开展起来。

三、设立少年法院的初步设想1、关于设立少年法院的程序。

少年法院属于专门法院,根据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这是法治的要求。

考虑到设立少年法院是少年审判机构改革的重大突破,事关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全局,而且设立少年法院比设立海事法院涉及的面更宽,情况更为复杂,需要周密计划、试点先行、稳步推进。

最理想的办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若干经济较为发达、交通便利、少年审判工作基础较好的大城市(如广州、上海、南京、等)进行试点,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或者在修改法院组织法时加以确认,然后在全国大中城市推开。

2、关于少年法院的受案范围。

既然少年法院的根本职能是实现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综合司法保护,无论是作为刑事犯罪、行政违法行为、民事侵权或家庭纠纷案件中加害一方还是受害一方的未成年人都将受到诉讼结果的重要影响,因此其受案范围应当以三类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的一方为未成年人为标准。

此外,由于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受到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更为深远,也应当将18周岁以上23周岁以下在校学生犯罪的案件纳入到少年法院的受案范围,以体现《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应致力将本规则中体现的原则扩大应用于年纪轻的成年罪犯”的精神。

3、关于少年法院的内设机构。

世界各国和地区大都在少年审判组织上有所创新,在内部机构设置上也往往不同于成年人的普通法院,主要表现在多吸收少年调查官和少年保护官或创设一些相关的司法保护部门。

②初步考虑可设“三庭”、“两室”,“三庭”是指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

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数量较少,可由民庭审理,如有必要,也可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两室”是指办公室和调研室。

调研室主要负责少年审判工作的经验总结,少年司法制度的理论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等。

还可承担不宜由少审法官开展的案外调查及部分综合治理工作。

4、关于少年法院的数量和审级。

建立少年法院至少应考虑以下五个条件:一是案件数量;二是区域范围与交通条件;三是经济发展与领导条件;四是队伍素质与经验条件;五是社会文化背景与公众法律意识。

符合上述五个条件的地区只能是人口较多、交通便利、经济发达、少年司法基础好的大中城市③。

由于我国当前少年司法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并不是所有地区都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和财力、物力以及案件数量来保证创立专门的少年法院,而且从各国的司法实践状况来看少年法院也主要适用于大中城市,因此在短期之内可以只在一些有相当经济基础和审判基础的直辖市和省会等大城市为试点设立少年法院。

此外,少年法院级别的高低将决定着其专门职能得以实现的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广度,并最终决定着设立专门少年法院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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