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森林公安现行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当前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当前,在公安机关工作中如何规范执法整个公安机关乃至全社会关注的课题。
一、公安机关执法工作面临严峻挑战当前,我国正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的时期,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而且社会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
是当前我国已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化变革,社会结构深化变动,利益格局,思想观念。
空前的社会大变革,会带来那样的矛盾、纠纷和问题,而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矛盾、纠纷和问题会不同渠道、以不同反映,并直接涉及到社会稳定,矛盾、纠纷和问题会源源地汇集到公安机关。
,社会的发展进步,是党以人为本、社会等战略思想的,社会各及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维权意识了的,党和对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执法能力和了更高的要求,种社会大背景下,公安机关所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
公安机关经常社会矛盾的前沿、旋涡的中心、的对立面,执法能力不强、执法不高,在执法活动中不规范执法,那么势必会对公安机关不良的。
二、当前基层执法中的共性问题(一)执法为民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
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公安机关的期望仅是侦查破案、治安,更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正、文明执法。
然而,当前公安队伍中尚有民警不具备全心全意为服务的思想,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信念,特权思想严重,观念淡漠,执法过程中不、乱,甚至办人情案等违纪;还有民警法律意识不强,人权观念淡薄,执法过程中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的规章制度办案,执法办案受个人好恶、感情与利益左右。
(二)执法的基础能力薄弱。
观察能力和思维能力较差。
民警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与适用、对案件的推理与判断的能力,对所办的案件不知如何下手,往往错案的。
口头表达能力与公安文书制作能力不高。
口头表达能力对清楚、反映执法起的作用,民警是在汇报工作,案情,或是警务工作,都需要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民警在出或是不清,或是断章取义,给工作。
公安文书是的司法文书,它要求要客观、地反映民警执法的过程和执法的结果,法制的健全对公安文书的要求越来越规范,但民警其所制作的公安文书不规范、不符合法律要求,甚至不懂,损害了警察的形象。
浅谈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文章阐述了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林业执法多头执法、职能重合、机构不健全等,并提出了治理对策。
关键词:林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完善体系;治理对策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林业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相对行为人,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使国家林业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具体实现的活动过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将依法治林作为加快林业发展的基本方针的确立,体现了依法治林的重要性,赋予了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更加神圣的使命。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能否依法行政是确保林业跨越、持久发展的根本保障,是依法治林的关键所在。
1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1.1林业行政立法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林业发展的需要尽管林业立法已经基本涵盖林业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但是,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现实有有空白,对一些具体的程序规定也不十分完善,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权力规定较多,而对其义务规定较少;对当事人违法自理规定得比较笼统。
1.2林业行政执法趋利化由于林业行政管理正在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包揽一切”,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依法行政”进行转变过程中,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依法行政”进行转变过程中,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一些体制问题并没有完全清除,当前突出的问题是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过多,经费严重不足,全市只有城步县纳入了财政预算,其余县市都是靠自己想法解决经费缺口,有的甚至将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与林业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的工资,幅利等自身利益相挂钩,还有的个别地方甚至向林业行政执法机构、人员下达罚款、收费指标,如木材检查站,作为林业行政的执法的一个窗口,其执法人员的工资等并未纳入财政预算,其各项待遇就直接与其罚没整归入挂钩,这就难不造成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与林业行政执法要求相背离,从而成为林业行政执法不公、不合法及至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1.3林业行政执法权配置不合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林木种管理,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
关于当前森林公安建设与发展存在问题

关于当前森林公安建设与发展存在问题的探讨及改进建议当前,森林公安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森林公安纳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体制的逐步理顺、大力加强“三基建设”等措施的实施,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高度重视,为森林公安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难得的机遇,也使森林公安成为生态建设中一支不可缺少的主力军和中坚力量,并且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安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各级领导和机关以及人民群众对森林公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迫切要求森林公安在队伍正规化建设、执法办案、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有新的跨越,实现森林公安全面建设的标准化、规化、制度化、法制化。
下面,就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执法办案、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森林公安建设与发展存在的问题(一)队伍正规化建设方面一是警力严重不足。
就我县而言,现有森林公安民警28人,负担着全县430万亩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人均保护面积十几万亩,而且28人中除满足局设机构必需的人员安置外,每个派出所只能有3人。
森林公安民警因森林管辖面积大,生活办案条件落后,案件发生多而侦破难等工作压力影响,警力严重不足。
二是民警素质参差不齐,年龄结构差异较大。
就我县而言,目前民警的来源渠道一个是从社会上公开招录,再一个就是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虽然警力在数量上比以往增加了,但是从人员业务素质上看,有少部分民警在某些方面还有所欠缺,能力素质有待提高;军转干部初次踏进公安的大门,新的岗位必然需要给他们时间去适应,加之培训转警受名额等因素的限制,导致在专业上需要他们自己去摸索和在实践中去学习,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效率;年龄差异较大,断层现象严重,有少数民警年龄已达50岁以上,虽然他们工作任劳任怨,但因精力、体力有限,有时工作效率不是很高。
三是管理欠规。
森林公安在队伍管理上虽然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但存在着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全面、不完善、表面化和执行不力的现象,导致在某些细节上出现问题,难以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公安机关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措施

公安机关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措施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对安全需求的不断增加,公安任务变得越来越繁重而复杂。
然而,在应对这一挑战时,我们也必须正视公安机关存在的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职责执行、信息化建设、警察素质等方面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
一、职责执行问题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构之一,其最基本的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现实中我们仍然面临着以下几个问题:1.执法不公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不少案件处理不公平以及腐败现象。
有些警察滥用职权或者接受贿赂而放纵罪犯,导致了司法制度的信任危机。
2.资源分配不均衡:某些地区的警务资源配置明显不足,导致重要案件无法得到有效追踪侦查。
同时,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存在的发展差距使得资源更少地传递到农村地区。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公安机关采取以下措施:1.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加强督察制度,增加惩罚力度以及规范警察行为。
通过建立信用体系和监管机制,确保执法公正。
2.优化资源配置:合理调配警务人员和物资,根据地区不同的治安形势和犯罪情况来进行科学分配。
同时,在比较发达的城市地区帮助相对贫困地区进行资源支持。
二、信息化建设问题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化是公安工作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然而,在信息化建设方面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数据管理滞后:由于数据系统不完善或过时,导致了大量重要案件没有得到及时处理和国内外资料共享的难题。
2.信息安全威胁:网络攻击、恶意软件和侵害隐私等威胁日益严重。
缺乏足够的网络防护措施使得社会安全感受到影响。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措施:1.推进数字化转型:加大对公安系统信息化水平投入,推动数据系统更新升级。
加强内部培训,提高警察操作信息系统的能力和技术水平。
2.网络安全保护:建立高效安全的网络防护体系,对公安信息系统进行持续监测和漏洞修补。
同时,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教育,提高警惕性和应对能力。
三、警察素质问题警察作为公安机关的主要执法力量,在执行职责时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道德品质。
新形势下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措施

新形势下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措施【摘要】新形势下林业行政执法面临着诸多问题,包括执法力量不足、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手段不够先进以及执法标准不统一等。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应采取加大执法力量投入、提高执法人员培训水平、引入现代科技手段以及制定统一的执法标准等应对措施。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提升林业行政执法的效能和水平,确保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未来,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林业行政执法将面临更多挑战,需要不断完善和提升,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和要求。
【关键词】林业行政执法,新形势,问题,应对措施,执法力量,执法人员素质,执法手段,执法标准,执法力量投入,培训水平,现代科技手段,统一执法标准,总结分析,展望未来。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林业是我国重要的资源产业之一,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林业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新形势下,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执法力量不足、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手段不够先进、执法标准不统一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林业行政执法的效果和水平,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为了更好地推进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加强执法力量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引入现代科技手段,制定统一的执法标准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只有通过这些应对措施的落实,才能更好地应对新形势下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专业化发展。
在当前,加大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投入和重视,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已成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当务之急。
1.2 研究意义林业行政执法是保障国家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手段,而在新形势下,林业行政执法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
对新形势下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探讨相应的应对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具体来说,研究新形势下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林业行政执法效能,保障国家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管理;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能够为政府部门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支持,推动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向现代化、规范化和智能化方向发展。
森林公安刑事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森林公安刑事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倪生明【期刊名称】《森林公安》【年(卷),期】2015(000)006【总页数】2页(P34-35)【作者】倪生明【作者单位】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正文语种】中文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速,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工作面临更高的要求。
但是,在森林刑事案件执法质量考评中,仍然发现基层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以某次执法考评(考评案件数量为132起,发现问题数量为1059个)为例,对考评中发现的有代表性的问题做出分析,找出问题发生的原因,并提出初步的解决方法。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1.案件材料未扫描或扫描录入不规范存在此类问题的案件数量占考评案件数量的80%,占发现问题数量的21%。
可见,案件材料未扫描录入的问题,在执法过程中相当普遍。
例如,有的案件存在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鉴定人资质材料、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鉴定聘请书、搜查证、传唤证等材料未扫描录入。
甚至有个别案件一个卷宗中,未扫描的案件材料多达20多份。
2.接警后受案、立案不规范接警后受案、立案不规范的案件,占考评案件数量的45%。
具体表现为:一是受案不及时。
主要表现为接警后符合受案条件的,未在24小时内受案或未在3日内受案以及未在1个月内受案的情形。
如:某分局办理的“大垅”山场失火案中,受害人4月24报案,5月5日才受案。
二是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
如:某分局办理“东坑垅”山场林木被滥伐案中,嫌疑人李某涉嫌非法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未立案侦查;某分局办理谢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中,受害人王某于1月6日报案,1月9日林业技术人员出具鉴定意见,5月29日公安机关才立案侦查;三是不应当撤销案件而撤销,或应当撤销案件而未撤销。
3.笔录制作不规范或者没有制作在执法考评中,发现笔录制作存在问题的案件数量达118个,占发现问题数量的11.1%。
一是笔录制作不规范。
主要表现为:询问或讯问地点填写不规范;在使用制式笔录纸时,空白处填写不齐全或未用横线划去;未将诉讼权利义务告知情况记录到笔录中;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未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8条列明的事项逐项讯问;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未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并记录在案;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未体现保障其饮食和休息的权利;讯问笔录上未填写犯罪嫌疑人到达、离开时间或本人未签字确认。
对公安机关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的调研

当前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为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机关一手抓打击、一手抓办案质量,对刑事案件保持严打的同时,始终把执法质量作为公安工作的生命线,放在首要的位置,在打击能力提高的同时,执法质量亦如芝麻开花节节提高;但是当前在刑事执法办案环节尚存在不少问题;现就发现的问题、形成的原因及解决问题的对策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一、存在的问题1、接处警不作为:一是不及时处警,案情就是命令,接到报案后处警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开展工作,而有的处警人员常常是不慌不忙,有的甚至在报警人再打电话催促才出动现场;二是不及时开展调查访问工作,调查访问是刑侦破案工作的起点,是公安机关发动群众、证实犯罪、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但有的民警在处警时只是简单地做了一份事主的报案笔录后就坐等现场勘查人员勘查现场结束,不去查访其他目击证人,致使事后找不到目击证人,给工作造成被动;三是携带装备不全,不是缺了录音笔就是忘带照相机,或者是电池没电,给取证及固定证据造成不必要的麻烦;2、不如实立案:立案是侦查的开始,是采取侦查措施、开展侦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诉讼的重要环节;但日常工作中常发现不及时立案、不如实立案、不破不立的现象存在;3、不按法定程序办案:一是违规讯问,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不在专门的审讯场所讯问;二是违规扣押、辨认,有的不办理呈批手续,未经负责人同意或批准就进行扣押、辨认,事后在补办手续;三是拘留、逮捕后讯问简单,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都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此时进行讯问形成全面透彻的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更有证明力和说服力;大多侦查员对此认识不清,往往对24小时内的讯问走走过场,简单地做一下笔录,有时就一张笔录纸的字;4、不及时搜集固定证据:一是取证的目的不明确,有的侦查员在办案过程中取证工作抓不到点子上,在使用证据证明事实的方法和能力与办案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二是证据未形成锁链,有的侦查员收集证据后缺乏分析、整理,只是简单的罗列,证据间缺乏逻辑性,形不成证据锁链,证明力大打折扣;5、结案处理粗糙:一是法律文书制作粗糙,有的引用法律条款错误,有的涂改处不加盖校对章等;二是法律手续不够完善,如未制作侦查终结报告或制作不规范,起诉意见书词不达意等;三是涉案物品处理不当,有时在移送起诉后对涉案物品不及时移送或不完全移送等;二、存在问题的原因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上因案件多、警力少、办案经费短缺、考核不科学等,但是从主观上看有以下几个方面:1、执法理念不到位;少数民警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的思想不牢固,表现在办案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破案轻办案,先抓人后取证,只取有罪证据,不取无罪证据等,背离了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的理念;2、民警素质不到位;一些民警平日忙于事务,不注重业务学习,同时单位对培训抓得不够,主要靠传帮带,致使民警业务素质提高不快,对侦查、取证、审讯等一知半解;3、制度执行不到位;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未能使案件倒查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等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落到实处,流于形式;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对于刑事执法办案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各职能部门采取了多种方法在解决之中,如开展新警培训、卷宗抽查评比、固定的政治、业务学习等,以切实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的理念;但笔者认为督察部门作为一支专门的监督办量,应当发挥自身的作用,积极开展随警督察、跟踪督察、明查暗访和倒查等多种督察手段、方法,确保刑事执法质量;一是加强对案发初期的督察;通过不定时的开展模拟报警、跟踪接警、事后回访受害人、打防控系统的抽查和通过接受群众信访举报等方法,及时发现查纠民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防止接处警不作为及推诿拖拉现象;二是对立案情况进行督察;主要是检查能否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及时地按法定程序进行受理、审查并如实立案;重点督察:1办案单位是否依法接受公民扭送、报案、控告或犯罪嫌疑人自首并及时进行初步审查和处理;2办案单位是否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手续,有无该立不立、不及时立案、插手经济纠纷等情况;工作中,特别要注意发现查纠越权管辖或推诿、不作为等问题;三是对刑事侦查环节开展督察;通过办公场所、审讯室检查结合视频监控的每日巡查,核查民警在办案中是否严格、文明执法,有无存在单独办案,协警员参与办案现象,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对象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在讯问过程中,有无存在动手动脚、刑讯逼供现象;同时不定期地通过查阅案卷的方法,检查勘验、搜查等环节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扣押冻结财物是否超过范围时间,刑事强制措施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核查民警调查取证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四是对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及处理情况的督察;主要检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认定是否准确,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破销案手续是否符合要求,结案时有无报告;。
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执法不规范、执法力度不够、执法随意性较大等情况。
以下是问题的具体原因及对策:问题一:执法不规范原因:部分公安执法人员缺乏执法规范意识,不依法办事,存在滥用职权、违法操作等问题。
对策:加强公安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增强执法人员的执法规范意识,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准确、公正。
问题二:执法力度不够原因:部分公安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顾虑或担心触犯某些利益集团,导致执法力度不够,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执法效果。
对策:建立健全公安执法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管,严格追究执法不力责任,同时加大对公安执法工作的舆论监督,确保执法权威和公信力。
问题三:执法随意性较大原因:由于某些地方政府或行业组织对公安执法存在干预或影响力,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随意性较大的问题。
对策:建立独立的公安执法机构,使其能够独立行使执法权力,不受地方政府或行业组织的干预,加强执法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问题四:执法技术手段滞后原因:公安执法使用的技术手段相对滞后,无法适应当前网络犯罪、跨境犯罪等新型犯罪形势的需要。
对策:加强公安执法技术手段的研发和应用,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执法的准确性和效率。
综上所述,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多种多样,但通过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推行独立执法机构,并提升技术手段等对策,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提升公安行政执法的水平和效果。
继续写相关内容1000字问题五:缺乏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原因:公安执法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不完善,导致执法行动不协调、效率低下。
对策: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加强不同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为各执法部门提供实时、准确的信息支持,使执法行动更加协调有序。
生态建设中林业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生态建设中林业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林业执法是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手段,在生态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林业执法的特殊性质和复杂性,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执法力度不足、执法人员素质低等。
本文将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执法力度不足林业执法力度的不足是当前森林保护工作中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
一方面,林政部门没有充分行使执法权力,对违法砍伐、采伐等行为有所容忍;另一方面,执法力度不足也与执法人员的素质问题有关。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加强执法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同时,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执法公正。
二、执法人员素质低执法人员素质低是导致林业执法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部分执法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执法经验,难以有效地处理各类违法行为。
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
同时,可以通过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激励执法人员积极履行职责,提高整个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
三、执法缺乏有效手段目前,一些执法部门缺乏有效的执法手段,难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例如,一些山区地区执法部门缺乏直升机等高科技手段,导致在执法中存在缺口。
对此,可以加强科技投入,提高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效率。
在这方面,可以采用高科技手段,如无人机、卫星监测等,对森林资源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分析,提高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
四、执法缺乏协同机制在林业执法中,各部门之间缺乏配合、协同的问题比较常见。
例如,一些涉及跨部门的执法问题,由于各部门之间协调不足,导致执法工作难以得到解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建立起跨部门的协调机制,制定相应的配合机制和工作标准,确保各部门之间的执法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同时,加强信息共享,对各类执法信息进行统一汇总和整理,便于各部门之间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总之,加强林业执法工作是保障森林资源安全和生态建设的关键。
通过以上的对策,可以有效地解决当前林业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森林资源的保护水平和生态建设的效果。
关于当前森林公安建设与发展存在问题

关于当前森林公安建设与发展存在问题的探讨及改进建议当前,森林公安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森林公安纳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体制的逐步理顺、大力加强“三基建设”等措施的实施,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高度重视,为森林公安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难得的机遇,也使森林公安成为生态建设中一支不可缺少的主力军和中坚力量,并且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安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各级领导和机关以及人民群众对森林公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迫切要求森林公安在队伍正规化建设、执法办案、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有新的跨越,实现森林公安全面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下面,就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执法办案、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森林公安建设与发展存在的问题(一)队伍正规化建设方面一是警力严重不足。
就我县而言,现有森林公安民警28人,负担着全县430万亩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人均保护面积十几万亩,而且28人中除满足局内设机构必需的人员安置外,每个派出所只能有3人。
森林公安民警因森林管辖面积大,生活办案条件落后,案件发生多而侦破难等工作压力影响,警力严重不足。
二是民警素质参差不齐,年龄结构差异较大。
就我县而言,目前民警的来源渠道一个是从社会上公开招录,再一个就是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虽然警力在数量上比以往增加了,但是从人员业务素质上看,有少部分民警在某些方面还有所欠缺,能力素质有待提高;军转干部初次踏进公安的大门,新的岗位必然需要给他们时间去适应,加之培训转警受名额等因素的限制,导致在专业上需要他们自己去摸索和在实践中去学习,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效率;年龄差异较大,断层现象严重,有少数民警年龄已达50岁以上,虽然他们工作任劳任怨,但因精力、体力有限,有时工作效率不是很高。
三是管理欠规范。
森林公安在队伍管理上虽然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但存在着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全面、不完善、表面化和执行不力的现象,导致在某些细节上出现问题,难以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新形势下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措施

新形势下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措施1. 引言1.1 介绍新形势下林业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在新形势下,林业行政执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林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任务愈发繁重。
而林业行政执法作为维护林业资源合法权益、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手段,显得尤为重要。
林业资源是我国宝贵的自然资源之一,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林业行政执法能够有效地保护和管理林业资源,防止乱砍滥伐、盗伐林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
林业行政执法也是推动林业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只有依法规范经营行为,打击违法经营,才能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加强执法监督还可以促进林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推动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新形势下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不仅有助于保护林业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也能推动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重视并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已经成为当前阶段的当务之急。
2. 正文2.1 新形势下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问题一:执法标准不统一随着林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地对于林业行政执法标准的制定存在着差异性和不统一性。
有些地区的执法标准过于严格,有些地区则过于宽松,这容易导致执法不公平和不一致的情况出现。
问题二: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由于林业执法队伍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些执法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执法技能,导致执法水平和效果参差不齐。
这不利于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也容易引发执法不当和不合理的情况。
问题三:执法手段滞后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一些林业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手段还停留在传统的纸笔记录和人工查处阶段,缺乏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和信息化管理系统,限制了执法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以上是新形势下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在接下来的内容中将会详细介绍针对这些问题的应对措施。
2.2 问题一: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标准的不统一是当前林业行政执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对

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对作者:左冬梅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10期摘要:森林公安是林业日常执法部门,林业行政执法在某种层面上关乎林业总体质量。
然而,从目前森林公安执法总体情况来看,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对我国林业事业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
本文首先对林业行政执法的意义进行分析,然后探讨目前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有效的应对策略,希望能够给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问题;策略中图分类号:D92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109-02近年来,生态文明建设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流,林业承担着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荒漠、湿地与森林的重担,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领域。
做好林业行政执法,关乎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对人类和谐进步与发展至关重要。
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发挥森林公安行政执法权,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积极应对林业改革中凸显出来的各种问题。
基于此,加强对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与策略的研究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一、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的意义简单来说,林业行政执法指的是根据林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有条理的开展森林资源行政管理活动,同时对违法者进行依法处置。
林业行政执法涉及到了相关的规章、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公民及组织,都必须进行依法的处理。
强化森林公安行政执法,不仅是我国依法治林的基础需求,同时也是我国林权改革的一项基本任务,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能够巩固林业改革的成果,保证林业健康发展,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现阶段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森林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森林公安类职员具有多重身份,有时候对本体身份不能够明晰,以至于在行政执法中出示的证件存在偏差。
同时,在具体办案中所耗费的时间也不尽相同,执法规范性有待提升,针对林业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但实施措施的前提是明确问题本身。
浅谈森林公安现行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5篇

浅谈森林公安现行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5篇第一篇:浅谈森林公安现行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森林公安现行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森林公安工作的高度重视,各级森林公安机构被设置为行政机关、民警使用政法专项编制、公安保障经费落实,执法力量得以加强,长期困绕森林公安发展的瓶颈问题得到了根本解决,极大地提高了民警工作积极性。
在新形势下,作为森林公安机关更应充分履行职责,在林业部门、公安机关的坚强领导和指导下,理顺内部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林业法制,强力打击涉林违法犯罪行为,为实现林业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森林公安现行执法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行政执法无完全主体资格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无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其主要表现在:一是机构多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内设,不能完全以自已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二是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未实行财政一级预算,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
从而导致森林公安机关无法依法拥有与职责相统一的执法职权;森林公安查办案件,受作出处罚受部门利益左右,该立案的未能全部立案,个案处理难以到位。
二、职责权限不对等森林公安机关依照《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可谓职责分明。
然而事实上,我省县级以上大多数森林公安机关却没有履行职责相对应的执法权限,导致责权不对等。
其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法定职责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十四条四项: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管辖林区内发生的案件。
而对非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应当管辖哪些治安行政案件并没有明确,森林公安怎能履职?二是在履行保护辖区内森林资源的法定职责上: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中,明确19种森林案件划归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但管辖限制性条件多,而且很不完善,不同程度引发管辖争议。
如:非法经营案件中,森林公安机关管辖买卖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而对没有买卖文件,直接从事非法经营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等案件,却没明确界定给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抢劫案件中,森林公安管辖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而对抢劫野生动植物、木材等,也没有明确由森林公安管辖,诸此等等,没有管辖权,就没有执法权,对未从犯罪客体去研究,去界定的案件管辖,与森林公安的法定职责相违背。
关于森林公安执法情况的调研报告(精简篇)

关于森林公安执法情况的调研报告关于森林公安执法情况的调研报告接到《关于开展行政知法队伍建设调研工作的通知》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认真贯彻落实好调研工作。
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森林公安执法职责和任务(一)森林刑事执法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森林公安依法查处21类森林刑事案件,具体包括:盗伐林木案、滥伐林木案,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非法狩猎案,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木材、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新形势下林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探析

新形势下林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探析摘要:随着我国环保意识的强化,森林生态的地位和价值被凸显出来,森林资源保护倍受各级政府重视。
对此,还需要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结合我林木资源发展情况,采用法律法规对其的保护。
基于此,下文将对新形势下林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展开深入的分析。
关键词:新形势;林业行政执法;问题;对策1 新形势下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1.1 相关制度不建全结合现实案件可以发现,在林业行政执法阶段,缺少相关制度的支撑。
如毁坏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的林业行政案件查处后,林业处罚决定书中责令限期恢复林地原状,但对没有或未及时恢复林地原状的,尚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手段,势必造成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被动,要为走法律程序浪费行政成本;又如,违法嫌疑人如规避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就会造成林业行政案件调查取证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造成案件难以及时处理结案。
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势必导致行政执法的力度不够,很多工作流于表面,起不到真正警示的作用。
虽然,现阶段关于森林方面的管理规章条款并不少,但制度体系内部却有制约存在。
随着森林违法行为的肆无忌惮和日益增多,原有的法律体系亟需完善,如果没有及时更新和补充,就会导致林业行政执法的后劲不足,让基层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没有规章可循,很难处理违法案件。
1.2 执法队伍综合能力待提升为促进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与发展,最主要的基础条件就是具备专业化的执法人员与队伍,在各工作环节中都对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与综合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而目前我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还不具备专业化的执法队伍,对执法人员的综合能力没有过高的要求,有的人员甚至是从基层中提拨上来的,对各项工作内容与相关制度掌握的都不全面,在执法过程中无法对相关制度的合理应用,严重影响到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效果。
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1

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摘要: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政府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在依法治国中处于重要位置,公安机关能否严格执法,提高执法质量,达到依法行政,将直接依法治国的工作进程。
如何提高执法质量,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亟需解决而又必须解决的,也是每一位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必须认真思考和的问题。
这几年,各级公安机关先后组织进行了新老“三项治理”,特别是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的端正执法思想,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集中活动,通过加强对民警的教育培训,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有了较大提高。
但是公安执法工作仍存在着许多问题,人民群众还有很多不满意的地方。
因此,怎样理性地看待公安执法工作现状,认真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发生问题的根源,探究改革、完善和加强公安执法工作的措施,是每个公安民警应当高度重视、深入思考、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
下面笔者结合驻马店本地的执法工作现状,就当前公安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些看法。
关键词:公安机关;公安行政执法;依法治国一、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执法不规范、执法质量不高,一直是长期困扰我们公安执法的一大顽症。
就如何根治这一顽症,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都高度重视,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制订了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各项规定,狠抓了规范执法,严格依法行政,公安机关把开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作为工作的重点,强力推进了公安执法工作。
从整体上看,公安执法工作和执法质量有了明显地进步和提高。
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一些多年形成的、旧的执法习惯和执法观念还依然存在,公安执法工作特别是行政执法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还相当突出。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受利益驱动,以罚款代替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导致案件降格处理的情况相当严重。
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视治安罚款为一种“创收”手段,对治安案件不注重调查取证,不分情节轻重,个别案件交钱走人,不拿钱关起来。
基层森林公安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对策-森林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基层森林公安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对策-森林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执法质量是执法工作的核心,直接关系到森林公安机关的形象及公信力。
作为一名基层森林公安民警,发现民警在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着诸多瑕疵和不规范问题,影响了办案质量。
现结合执法实践,针对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主要问题(一)接处警同步录音录像不规范或者不会摄录无论是盗伐滥伐,还是擅自开垦林地,抑或森林防火案件等,不同的警情,都有其特殊性、个别性,这些都应该在处警录像中予以体现,而不少同性质的林政案件,如,盗伐案件,从其摄录的现场录像情况看却很雷同,没有体现个别性的特征,看不到对处警全过程的录制。
按《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要求,处警录像应具备七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果、何因、何过程。
通俗地说,你摄录的这段录像,要说明: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发生了什么事,是什么人所为,什么原因,什么过程和结果怎样。
而不少处警录像缺东少西,有的只是对现场简单地录制,根本起不到客观、公正、原始、真实记录和固定执法者与被处罚人的言行活动、现场及现场周边环境等实际情况,就更无法起到证据证明作用了。
因此,办案人员必须用心掌握处警录音录像所需的方法和技巧,用心思考和实践如何客观、完整地将上述七何要素反映到具体案件处警录像中,学习和熟练掌握执法记录仪等摄录工具的使用方法。
同时,在体现七何要素前提下,还要注意摄录光线、角度、内容、人身安全等因素。
(二)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 重案件查破,轻证据收集,使案件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一个案件只有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但实践中,仍有不少办案人员存有案件查破了,其他都不重要的思想,致使不少林政案件的事实,只有个大概轮廓,许多与案件有关的情节、事实都没有弄清或者没有核实,即对行为人做出了处罚。
例如,有一起因筑路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该案办案部门,仅凭行为人高的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即对其作出4000元林政罚款处罚,而该行为人笔录中已反映,其是为某筑路队铺路,同时还辩称自己是个体工商户等,对上述情况,办案人员都未加以核实。
森林公安刑事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森林公安刑事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倪生明
【期刊名称】《森林公安》
【年(卷),期】2015(0)6
【摘要】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速,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工作面临更高的要求。
但是,在森林刑事案件执法质量考评中,仍然发现基层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过程中存在诸
多问题。
本文以某次执法考评(考评案件数量为132起,发现问题数量为1059个)为例,对考评中发现的有代表性的问题做出分析,找出问题发生的原因,并提出初步的解决方法。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1.案件材料未扫描或扫描录入不规范存在此类问
题的案件数量占考评案件数量的80%,占发现问题数量的21%。
【总页数】2页(P34-35)
【作者】倪生明
【作者单位】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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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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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调研报告

森林公安调研报告
《森林公安调研报告》
为了深入了解和分析森林公安的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我们进行了一项深入调研。
我们参观了多个森林公安部门,并与工作人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访谈。
调研结果显示,森林公安在保护森林资源、打击非法砍伐、野生动物保护和应对森林火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他们的工作不仅是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也是对社会的安全和稳定的贡献。
在过去的工作中,森林公安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然而,调研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是在资源投入和人员配备方面存在不足,这会影响到他们的有效工作。
其次是在技术装备和信息化建设方面还有待提升。
此外,公众对森林公安的认识和支持度也需要进一步提高。
因此,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森林公安的支持力度,增加资源投入和人员配备,提升技术装备,加强对森林公安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其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森林公安部门也应该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工作效率和水平。
总之,森林公安在森林资源保护和公共安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应该加大对其的支持和关注,共同努力保护我们的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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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森林公安现行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
同心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马晓晴
森林公安有着"森林卫士"的光荣称号。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森林火灾刑事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
通过半年时间的工作学习,我想对当前基层森林公安机关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双重管理、执法体制等问题上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森林公安作为一个专业性的警种。
不同于其他普通行政执法机关,其身份是人民警察,必然比其他的行政执法部门拥有更大的强制力和执法权威,因此在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由于现行双重管理体制决定了森林公安是受制于林业主管部门。
森林公安的身份特殊,拥有普通行政执法人员所没有的强制力,但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随意调用警力去从事与人民警察无关的非警务活动,严重损害了公安队伍的形象和权威。
而本身的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职责无法有效履行,这种情况在不同程度存在。
森林公安行政领导属于林业主管部门。
但是主管部门并不具备管理公安队伍的条件和经验,只是按照林业部门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而地方公安机关在缺乏相应的权利下没有责任心去管理,在两头管理两头都管不好的情况下,致使森林公安的正规化建设严重滞后,成为公安系统中的“杂牌军”。
虽然森林公安在业务上受地方公安的指导,但与地方公安的关系却又不是很紧密。
虽然森林派出所也挂有某某公安局森林派出所的牌子,但更多的时候,地方公安也不把森林公安看成是一个系统的,而是兄弟单位。
比地方公安的信息传达相对滞后。
森林公安机关在
办案中比较被动,涉及一些刑事案件时,往往要请教地方公安,再加上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指导又不多,长期以来,森林公安民警的政策水平、办案能力及办案节奏与地方公安的差距也是显而易见的,民警在谈到地方公安民警时也自愧不如。
例如执行统一训练标准落实也很难。
每年实战必训的“三个必训”制度。
森林公安缺乏相应的基础设施和资源,除了新警培训、晋升警衔到南京森林公安学校培训外,基层和一线民警实战培训严重缺乏。
在大练兵活动中森林公安要么划入地方公安统一实施,要么自己小打小闹,有的甚至作表面文章,敷衍了事。
森林公安行政执法主体模糊复杂。
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是林业行政处罚的唯一主体。
森林公安作为林业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既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中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也不属于受委托组织,而是一个根据法律规定由部门授权的特殊组织。
对于其他案件的查处,森林公安则属于林业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作出处罚决定的。
没有独立的行政处罚权,致使执法主体难以认定,民警的合法权益和警务活动得不到有效保障。
当森林公安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行政处罚时,此时森林公安民警应该算是以人民警察的身份去执行警务,按照《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应该可以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和警务保障。
如在遇到暴力抗法、严重妨碍执行公务等情况时,可以使用警械直至武器来保障民警的人身权益,以完成法律、法规赋予的任务。
而以归属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时,森林公安机关不
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处罚主体,身份是林业主管部门的普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享有法律法规赋予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和警务保障。
持有国家林业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森林公安民警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的身份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而不是人民警察。
穿着人民警察的警服去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其身份却是普通行政执法人员,极大削弱了民警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其他警种没有类似的情况,如铁路警察、缉私警察、民航警察,他们都是由法律直接授权如《铁路法》《海关法》《民航法》,然后再按管辖范围直接行使行政处罚权和刑事侦查权,根本不存在身份和主体模糊复杂的现象。
由此引发了森林公安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身份和主体的讨论和争议。